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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单位在过去十二个月无交易

发布时间:2021-10-19 08:11:20

㈠ 银行卡6个月无交易不去消除冻结会怎么样有时间规定吗

现如今,每个人手中的银行卡数量越来越多,相关数据显示,全国银行卡在用发卡数量71.87亿张,全国人均持有银行卡5.17张。但使用频率却不高,不少银行卡成了“沉睡卡”。与此同时,新开办的银行卡,如超过半年没使用,就会被冻结。

在南安,不少市民也遇到这样的问题,那么他们该怎么办?记者就此采访了业内人士。

6个月无交易记录银行卡会被“冻结”

“尊敬的客户,您的信用卡已于7月17日激活,根据监管要求,请您尽快使用您的信用卡,若1月14日前仍未使用将暂停您信用卡的交易功能。”近日,家住普莲路的市民何女士每隔几周就收到银行的短信,提醒她使用已激活的银行卡。

何女士告诉记者,卡片激活成功后,她觉得卡片太多了,就一直没用这张新办的银行卡。何女士心中有疑问,新办的银行卡没使用真的会被暂停交易吗?如果她不想用这张银行卡,也不主动注销,是否可以销户成功?

成功街一家国有银行的大堂经理告诉记者,根据央行发布的261号文的规定,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银行应当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暂停所有业务,待单位和个人重新向银行和支付机构核实身份后,方可恢复业务。

上述银行人士表示,如果银行卡超过半年没用,就会被冻结,要重新启用需要去银行柜面“解冻”。这一措施是为了保障个人客户信息安全,提升银行账户安全交易水平。记者了解到,除了对新开办银行卡加强管理外,银行也要求客户完善Ⅱ、Ⅲ类账户的信息。

一家股份制银行上周发布两则公告,称根据监管要求,在线开立的互联网账户(Ⅱ类账户),需要绑定客户本人的借记卡或本行信用卡,否则将影响互联网账户的资金进出。同时,该行还提出,若在10月24日前仍未在该行留存有效职业、地址等信息,该行将停止Ⅱ类账户的资金转出业务。

“双零卡”将被银行清理

除了要求完善Ⅱ类账户的信息外,记者注意到,如果Ⅱ、Ⅲ类账户长期处于睡眠状态,同样会被结转为“睡眠户”。9月25日开始,平安银行就规定客户在该行开立的Ⅱ类户、Ⅲ类户,一年无主动收付交易且账户余额为零,将设置为睡眠账户,暂停非柜面渠道业务。

银行卡同样会被转为睡眠账户。被冻结后的银行卡,如果客户仍不使用,并且1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发生,还款、交年费也属于业务,那么银行卡就会转入睡眠状态,转为睡眠账户一年内不激活将自动销户。如何界定睡眠账户,要根据各家银行的规定。

这些睡眠账户也被称为“沉睡卡”“双零卡”,是指账户余额为零,且不存在任何未结清信息的银行卡。去年11月起,浦发银行对“双零”账户进行管理升级,对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含)发卡且2017年前3个季度未发生任何交易的“双零卡”进行账户信息管理升级,升级后,长期不用的“双零卡”便不能正常使用。值得一提的是,凡已开通银行理财产品购买、基金、第三方存管、外汇宝、代收代付、个人贷款还款等业务功能的银行卡不在本次升级范围内。同时,账户信息不会在非柜面渠道显示。

此前,四大国有银行、招商银行也分别对“双零卡”进行清理。对于需要重新使用该借记卡的持卡人,银行人士建议持卡人携带该借记卡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至该行网点柜面办理“双零卡”启用手续。“双零卡”重新启用无须付费。

建议持卡人自行到网点注销

需要注意的是,银行对“双零卡”清理工作只会通过公告形式告知消费者,持卡人登录手机银行也可查看系统通知,但不会短信直接通知持卡人,因此,持卡人要自行整理银行卡信息,以防给自身交易带来不便。

一家国有银行人士表示,如果持卡人仍想持有该借记卡,可在银行发起清理前对卡片进行启用处理,通过银行柜面、手机银行、自助设备等渠道办理任意一笔存取现或转账交易,或者在任意商户发生一笔刷卡消费即可。如果已被银行“冻结”,可到银行网点重新启用。多数信用卡在开卡后会产生年费,若长期不用,会累积超额年费,持卡人最好主动到银行网点进行注销。

㈡ 关联交易的规定

关联交易规定:

1、基本态度禁止不正当关联交易

正是由于关联交易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对企业经营状况有着重要影响,因而应全 面规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新修改的公司法的一个亮点,是首次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规制。

新公司法第21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这一强制性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关联交 易的基本态度,即对不公正关联交易给予禁止。

新公司法对关联交易做如此规定,是在充分衡量关联交易可能存在的合理性与危害性后,特别是在我国当前不公正关联交易日渐增多的社情况下,做出的一种切合实际的制度选择。

二、关联关联关系的界定

虽然我国的相关法律等对关联交易都有所涉及,却都没有明确对关联关系进行界定。比如会计法并不强调对交易的调整而是侧重于记载和披露,关联交易作为经济主体之间的一种交易行为,其基础的法律界定并不适合由会计法来进行。

虽然证券法也有较多规定,但因其只适用于上市公司而不具普遍性和基础性。要调整关联交易,首先要判定经济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其次要重点调整市场主体多种形式的交易行为,因此相对而言,公司法更适合对关联交易作出基本的界定。

正因如此,新公司法对决定关联交易的关联关系以及规制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和措施,做出了基本的规定。

三、具体制度的支撑

要使禁止的法律原则得以有效的遵守,具体技术性条文的支撑是必不可少的,也是法律规定具备可操作性的基本条件。比如新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此种具体的可操作的条文为防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提供有效的规制工具。

四、法律责任的规定

明确具体法律责任的规定也是一项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为责任制度既能行为这起到威慑作用,以减少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发生。同时对违反者予以处罚也有了明确的依据,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救济。

新公司法第21条第2款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明确了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违反法律义务应承担的后果,是对该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不公正关联交易规定的保障。

除了上述直接针对关联交易和关联关系的规定外,新公司法有关股东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累计投票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公司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规定等,也都有助于调整公司不正当关联交易行为。

(2)关联单位在过去十二个月无交易扩展阅读:

最高法院最新颁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在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此司法解释实质内容仅有5条。

其开宗明义的第一二条规定: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简言之,关联交易面临的审查更严了。除了既有的公司内部审查机制外,中小股东可以更为直接地去法院挑战关联交易的双方即公司和关联交易人。攻防之势有所变化。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关联交易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财经-今天我们如何理解关联交易

㈢ 什么是关联方交易

首先,要了解关联人(关联方)的概念
根据《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10.1.2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0.1.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10.1.3条或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10.1.3条或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其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代理;
(五)租赁;
(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七)担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
(十二)债务重组;
(十三)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㈣ 信用卡我一直在用,为什么银行会通知我自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

不会自动销户的。
自2016年10月1日起新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包括借记卡、活期一本通存折和信用卡)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开户或激活启用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我行将暂停该账户的非柜面业务,需户主持该账户、有效身份证件等开户证明文件通过全国任一建行网点重新核实身份后方可恢复账户功能。
此外,对于余额在人民币100元(不含)以下、3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个人活期存款账户,账户状态自动转为睡眠户。睡眠户仍需收取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目前储蓄卡长期不使用暂不影响个人信用记录,如您确定不再使用建设银行行储蓄卡,建议尽快建设银行办理销户。

㈤ 2017年新银行卡规定 有多张同银行银行卡超过6个月无交易记录 无交易记录的那张会自动注销吗。

不会注销。

在央行出台的新规中,规定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银行应当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暂停所有业务,待单位和个人重新向银行和支付机构核实身份后,方可恢复业务。

(5)关联单位在过去十二个月无交易扩展阅读:

1.同一银行异地取现转账免手续费:自2016年12月1日起,在同一银行办理转账业务,异地取现、转账都将免费。

2.每家银行只能办一张储蓄卡:自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为银行结算账户,含银行卡),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3.ATM转账24小时内可撤销。

4.微信、支付宝等限制转账金额。

6.同一手机号码对应同一身份证:银行和支付机构,联系电话号码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的一一对应关系,对于无法证明的,该卡无法进行任何交易。

㈥ 关联交易中什么是关联方

10.1.2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0.1.4 上市公司与10.1.3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10.1.3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10.1.5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10.1.3条或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10.1.3条或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㈦ 关联方指什么本单位的职工或其它个人属于关联方吗

关联方是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控制、共同控制的,构成关联方。

与该企业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母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应该也包括控制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构成关联关系。本单位的职工或其它个人若属于前述关系人员,则属于关联方;反之则不属于。

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1、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2、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3、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7)关联单位在过去十二个月无交易扩展阅读:

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关联法人:

1、控制人、控制人控制的组织(控制人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

2、关联自然人控制的、或担任董监高的组织

3、5%以上股东(直接持股)

二、关联自然人:

1、5%以上股东(直接或间接持股)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控制人的董监高

4、5%以上股东(直接或间接)、董监高的: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 亲家。

① 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

② 主要社会关系: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③ 亲家:子女配偶的父母

控制均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成为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过去十二个月内,为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

㈧ 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应何时确认

根据116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这是针对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收入确认时点的一般规定。但是,关联企业之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可能由于具有关联关系而不及时办理或不办理股权登记手续,以延迟确认或长期不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实际上延长了递延纳税期限,造成对此项政策的滥用。为防止此种情况发生,公告要求关联企业之间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自投资协议生效后最长12个月内应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如果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仍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则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一、33号公告第二条是一个反避税规定
因为,在实践中,关联企业之间基于关联关系(特别是100%控股关系时),往往签署了投资协议之后,实际移交了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及时办理或不办理股权登记手续,这就导致116号文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无法成就,从而达到延迟确认或者长期不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目的。我觉得这是针对实践案例作出的调整,对116号文是一个有益的补充,尽管笔者认为该条规定尚存争议。
二、33号公告第二条的不足之处
总结来看,33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尚存在如下几点适用争议:
(一)12个月如何界定?
33号公告规定“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此处的12个月如何界定呢?33号公告并未明确,可能在实践中会引发争议。因为,如何界定可能会有两种理解:
一是,以投资协议生效之日的次日起,计算一个完整的年度时间。譬如,投资协议生效日为2014年5月5日,则12个月期间为2014年5月6日至2015年5月5日止;
二是,以投资协议生效之日的次日起,计算12个月。譬如,上例中,12个月期间为2014年5月(算1个月)开始的连续12个月,截止时间是2015年4月30日。
大家可以看到这两个计算方法上的细微差异。当然,关于起算时点还可能以投资协议生效之日起算,而不是以次日起算。
(二)33号公告未考虑不存在投资协议的情形
实践中,企业以非货币财产投资并不是任何情形下都存在投资协议的,投资协议一般在多股东情形下在股东之间就投资事宜作出约定时适用。但在一人公司的情形下,一般就是一人股东作出股东决定即可,不存在签署投资协议的问题,这在关联企业之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时更为常见。
譬如,A公司100%控股B公司,现在A公司计划以一些土地、房屋以及机器设备增资B公司,则A公司作出股东决定(假定为2014年6月30日)即可,但B公司一直未办理其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按照33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此时“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就成为了“空中楼阁”,无法适用。因此,33号公告应当修订为“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之日或者股东决议(决定)增资之日起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之日或者股东决议(决定)增资之日,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为宜。
(三)33号公告遵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是否完成标准为宜
实践中,关联企业之间因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而签署了投资协议,但被投资企业一直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但也未缴付出资(或者说也未移交资产)时,以投资协议生效之日来决定收入的实现并不合理,因为整个投资交易并未交割完成,并未发生真实的投资行为,不能简单地推定以投资协议生效之日来界定收入实现。内在的税法逻辑在于:
1.首先,遵从被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外观登记主义原则”。即,如果被投资人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则视为投资交易完成,收入实现;
2.其次,如果被投资人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则应当以投资人是否缴付出资为准来判断投资交易是否达成,而不是投资协议生效之日达成。因为,投资协议生效之日拟投入的非货币性资产可能还在投资人手中控制,并未真实获得股权对价,被投资企业也并未接受非货币性资产并使用获益,不应视为实现收入;
3.最后,如果增资协议或公司章程修订案规定,投资人投入的非货币性资产缴付期限很长(譬如,在被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2年内缴付),如果被投资企业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而此时非货币性资产也未缴付,应视为投资行为并未完成,不应简单地以投资协议生效之日视为收入实现。

㈨ 说我银行卡6个月无交易记录,但是有一笔钱入帐,也没有收到

如果是招行卡,可致电客服核实账户交易明细。

㈩ 银行卡六个月无交易什么意思

就是说,在六个月内银行卡中,没有发生过存款,取款的业务。这是银行将会叶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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