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证券的内幕交易如何获取法律证据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首先有三个要件
1是内幕消息,内幕消息有具体范围,有临时报告所规定的重大事件,分配股利或增资,股权结构重大变化,债务担保重大变化,营业主要资产的抵押,报废,出售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股东或高管,董事监事的行为可能需要承担重大责任,其他对价格有显著影响的信息
。内幕消息的重点在于未公开。
2是该人员获取的内幕消息,属于内幕消息的知情人
3是该人员在敏感期内,即内幕消息尚未公开时对证券进行了交易。
对内幕交易的认定主要由监管机构进行。《证券法》规定,只要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证明如下情形中的一条,就可以认定内幕交易
1证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父母,子女,配偶及其他有密切联系的人,进行了与该内幕消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或者证券交易与该内幕消息基本吻合。
2履行职责知晓了内幕消息,或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内幕消息,证券交易行为与内幕交易高度吻合。
从以上认定中可以看出,监管机构需要获取的证据,
1是证券交易行为,从证券交易行为可以非常容易与内幕消息是否吻合进行对比。这一证据相对比较好获取。因为中国证券市场是扁平化的市场,每个账户的订单通过证券公司直达交易所,每一笔交易的双方都可以记录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数据按规定最长需要保留20年。而且,如果进行内幕交易,交易金额肯定都是比较大的,很容易造成证券异常波动,所以这种金额比较大的交易是非常容易排查出来的。即使让子女,父母,亲戚朋友买卖,都是很容易查得到的。如果金额很小,那就有点没有必要,收益和风险不成比例。
2是交易者是内幕信息的知情者。当根据交易行为,排查到具体的交易账户,一般就很容易确定相对人了,该人是否知晓这条内幕消息,也是非常容易排查的到的。是否直接知情人,检查通讯记录等,都是可以获取的证据
Ⅱ 什么叫内幕交易
你好,证券内幕交易行为方式分为三类:
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即内幕人回员直接或借他人答证券账户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的行为。该类内幕交易不以行为人获利或避免损失的主观意图作为认定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无论是否获利或形成损失,均属于违法行为,均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泄露内幕信息。泄露是指行为人将处于保密状态的内幕信息公开化或向特定对象透露。泄露内幕信息者只要客观上实施该行为,不论其行为的动机属故意或过失,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内幕人员并没有直接向他人讲述内幕信息的内容,而是向他人提出买卖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的建议。建议行为是一种促使他人进行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被建议者或者根本没有交易证券的意图,或者没有交易该种证券的意图,或者在交易量和交易价格上不确定,行为人的建议起到鼓励、推动和指导的作用。
Ⅲ 如何认定内幕交易
你好,证券来内幕交易行为方式分为自三类:
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即内幕人员直接或借他人证券账户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的行为。该类内幕交易不以行为人获利或避免损失的主观意图作为认定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无论是否获利或形成损失,均属于违法行为,均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泄露内幕信息。泄露是指行为人将处于保密状态的内幕信息公开化或向特定对象透露。泄露内幕信息者只要客观上实施该行为,不论其行为的动机属故意或过失,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内幕人员并没有直接向他人讲述内幕信息的内容,而是向他人提出买卖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的建议。建议行为是一种促使他人进行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被建议者或者根本没有交易证券的意图,或者没有交易该种证券的意图,或者在交易量和交易价格上不确定,行为人的建议起到鼓励、推动和指导的作用。
Ⅳ 证券公司如何做好防范内幕交易
建立内部隔离墙防火墙机制(China Wall)
跨墙人员需要经过审批,信息交流也需要受限。跨墙人员和信息控制位于合规部门。
具体可以看一下证监会下发的合规关于信息隔离墙的要求
Ⅳ 内幕交易的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信息未公开指公司未将信息载体交付或寄送大众传播媒介或法定公开媒介发布或发表。如果信息载体交付或寄送传播媒介超过法定时限,即使未公开发布或发表,也视为公开。内幕信息包括:
1.证券发行人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责、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影响
2.证券发行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
4.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
5.证券发行人未能归还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6.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7.证券发行人资产遭受到重大损失
8.证券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9.可能对证券市场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国家政策变化
10.证券发行的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化;
11.持有证券发行人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2%以上的事实
12.证券发行人的分红派息,拉资扩股计划;
13.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
14.证券发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15.证券发行人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16.证券发行人无支付能力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的5%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
17.证券发行人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8.证券发行人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9.股票的二次发行
20.证券发行人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21.证券发行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负有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22.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
23.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证券发行人有控股权的大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
24.证券发行人的收购或者兼并;
25.证券发行人的合并或者分立先等。
Ⅵ 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现状是什么
我国证券市场无论从理论分析上还是从客观事实来看在筹集资本优化资源配置版提高经济效益等发面发挥了巨权大作用但也存在少问题如证券投机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欺诈客户等行为。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中最严重的一种欺诈。据统计,在证券市场上大约80%的违法案件与内幕交易有关,大约80%的违法交易金额与内幕交易有关。然而我国对内幕交易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例非常少追究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更是空的。
Ⅶ 股票内幕交易是什么
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管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发行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它包括: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以及其它可以通过履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2.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权或者监管权的人员,包括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发行人的主管门部门和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工商、税务等有关经济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等
4.由于本人的职业地位、与发行人的合同关系或者工作联系,有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新闻记者、编辑、电台主持人以及编排印刷人员等。
我国《证券法》第74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Ⅷ 证券交易中什么内幕交易要没收违法所得 不足三万元的,罚款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
这情况应该是对于券商证券交易机构的操盘手对于金融证券走势涨跌的直接管理者对于其内部交易信息的泄漏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的也被称为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种处罚
Ⅸ 内幕交易是什么意思
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自己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从中牟利或者避免损失的行为。
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定
(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内幕交易行的认责
根据《证券法》七十六条第三款,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新证券法没有对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予以细化。没有针对不同内幕人员确立不同的归责原则。法定内幕人员是内幕信息必然知悉人,相对于其他或然知悉内幕消息的其他内幕人,对市场有更大的信用义务,因此当发生内幕交易后,法定内幕人应比其他内幕人在主观规则上更加严格,法定内幕人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其他内幕人则应适用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