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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香港公司的买卖交易适用法律

发布时间:2021-08-06 16:22:04

A. 我国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贸易是否适用于CISG条约,为什么

我国是在1988年加人CISG公约的。但是,我国在加入CISG公约时就声明对公约第一章"适用范围"的第一条第一款的(b)项"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做出保留。这表明我国公司与非缔约国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将不适用CISG公约。此举的目的是限制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从而扩大中国国内法适用的机会。根据这一保留,中国当事人与来自非公约缔约国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争议,没有就法律适用问题达成协议的,法院将根据冲突法的指引决定适用中国的法律时,只能适用中国国内法,而不是公约。这一声明属于法律上的强制规范。因此,在处理我国公司与非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以及相关的国际物流运作时我国立法机关已经排除了当事人选择适用CISG公约的权利。此外,有专家研究了我国涉外仲裁的案例发现,有80%是涉及香港和澳门地区公司的案件,而我国的香港和澳门地区均没有加入CISG。这是我们在国际贸易和国际物流运作中必须特别注意的。

B. 中国内地某商人与中国香港某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应该适用什么法律

要看合同约定情况以及合同本身履行情况。

C. 内地公司和香港公司签合同依据香港合同法还是中国合同法

除了特殊的合同之外,内地公司和香港公司签订合同,既可以选择香港法,也可以选择内地法律,甚至可以选择第三国法律,一般签的合同里面双方会约定依照什么法律,按照约定的来就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中国与香港公司的买卖交易适用法律扩展阅读:

当出现经济纠纷时关于审理和执行问题:

1、香港、澳门地区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人民法院应予缺席判决,不能因为被告不到庭而中止诉讼或者动员原告撤诉。

2、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的,如果被告已经提出反诉,或者案件涉及违法犯罪,或者原告超越其处分权限行事,人民法院应不准许原告撤诉。

3、香港、澳门地区的被告被缺席判决败诉的,如果在内地有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予以合理作价变卖,然后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执行。

变卖财产所得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对不足部分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待以后有条件时再恢复执行。变卖财产所得清偿全部债务后仍有剩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执行人领取。被执行人在通知后经过三个月不领取的,人民法院应以被执行人的名义将余款存入银行,待其提取。

4、香港、澳门地区的当事人被判决败诉的,如果在内地有投资兴办的独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或者合作经营企业而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其投资所得的利润偿还债务,一般不宜以其投资清偿债务,确实必要的,应商得内地合资方或合作方和有关方面的同意,通过转让投资权益的方式进行。

D. 港股通交易的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

港股通交易的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有:
《沪港通试点办法》及《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港股通存管结算业务指南》。
1、沪港通是“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的简称,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其中,沪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通过联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SPV),向上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交所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则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通过上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SPV),向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联交所上市的股票。
2、沪港通的主要特点:
一是沪港通业务充分借鉴了市场互联互通的国际经验,采用较为成熟的订单路由技术和跨境结算安排,为投资者提供便捷、高效的证券交易服务。
二是沪港通业务实行双向开放,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规定范围内联交所上市的股票,香港投资者则可通过沪股通买卖规定范围内上交所上市的股票。
三是沪港通业务实行双向人民币交收制度,内地投资者买卖以港币报价的港股通股票并以人民币交收,香港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以人民币报价和交易。
四是在试点初期,沪港通实行额度控制,即内地投资者买入港股股票有总额度和每日额度限制,香港投资者买入沪股通股票也有总额度和每日额度限制。
五是两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可以买卖的对方市场股票限于规定的范围。

E. 香港公司转股能适用中国法律吗

不适应,适应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F. 国内个人与香港公司能做买卖吗如何操作请外贸或法律高人指点!谢谢!

个人做贸易不是不可以做,但是在你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应该找外贸代理公司来操作.你只需要接这票货多少钱,或按总额的百分比来给手续费就行了.

而且,在你连运费,税/费,报关费用等都没了解的情况下,你是怎么报价的呢? 只报成本价吗?

G. 投资过程中,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国法律的区别

首先看双方的合作或委托有没有协议?协议中有没有约定是诉讼还是仲裁?
其次根据已知条件,B的资产都在国内的话,最好选择适用国内法律,在国内进行诉讼或者仲裁。因为如果A的官司获胜,执行起来国内法院更便捷、有利。
第三至于选择仲裁还是诉讼的问题,建议诉讼,如果判决结果不利可以上诉。
操作方式上没有大的风险,不过诉讼可能时间拖的长,耗时耗力。

H. 内地公司与香港公司合同纠纷案

1、“约定发生争议由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解决” 因此根据合同约定,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你解决合同纠纷的合同约定单位,应首先找该单位;
2、“内地公司以邮件及短信等方式承诺了赔偿方式,香港公司表示同意” 这些证据法律是认可并接受的;
3、你们如果直接向法院起诉同样是可以的,只是由于合同中已经有约定,而你们又在纠纷发生时未找该单位,法院可能判你们先找仲裁机构给你们解决,若解决不了的情况下再重新向法院起诉;

I. 两家香港公司可否在中国法院适用中国法律解决争议

应该是不行,协议和中国律师配合。

J. 与境外公司签合同 适用法律问题

1、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约定是有效的;
2、从适用国际私法准据法的角度,中国人与外国公司的劳动合同适用中国的劳动法律也是符合准据法规则的;
3、对于可操作性的问题,要看劳动争议在何处解决,如果在中国境内解决,适用我国法律应不存在任何问题;如果在中国境外解决,要看争端解决地对于准据法适用的规则是否与合同约定相冲突。

希望有所帮助,欢迎专家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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