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苏州男子网上投资“黄金期货”20天被骗超千万元,这笔钱是否可以追回
如果这名男子及时发现并报警,警察第一时间抓住了对方,被骗的钱或许可以拿回来,但有些骗子拿到钱后立马会花掉,被花掉的钱,对方如果没有能力偿还只能自己吃亏。当然并不是所有诈骗集团警察都可以抓到,在没有破案之前,被骗的钱没有谁可以填补,只能天天期待着警方赶紧破案,或许可以减少损失。
这件事的后续情况。
警察为了尽快破案,成立了专案组,经过一个多月的追踪,终于掌握了诈骗集团的基本信息。这是一起跨省诈骗案件,警方在广东四川等省市抓获了32名嫌疑犯,根据嫌疑犯描述,自己提供的平台是假的,上面的数据可以随意调控。每一个用户注册后获得的盈利都是后台的服务员一个一个输进去的,为的就是让更多人投钱。
② 黄金期货欺诈案破获后,客户损失怎么办
黄金期货貌似还没出现过诈骗案。你说的是各地的一些不正规的黄金现货交易所吧,比如湖南维财金之类的,2010年的时候貌似很火,后来交易所创始人跑路被抓了。到时候能挽回多少损失,就看还留多少资金了,然后按比例返还给投资者,其实也剩不了多少了。
建议还是做期货,全国4大期货交易所,证监会监管,还有保证金监控中心,每天的结算单都能查。期货开户可以参考下这:http://7hkh.cn,推荐的都是国内A类大型期货公司,绝对不会出现跑路的现象。
③ 黑龙江省炒黄金期货诈骗案怎么报案
你是不是做了现货??期货是不存在这种情况的,期货黄金中国只有上海期货交易所能交易,没有第二个交易所可以交易!!!现货的话多了去了,都不合法(注意是不合法,不是违法。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他交易但也没有规定他不可以交易,法律上是空白,目前只有证监会在监控)。如果确认是被骗了可以到公安局经侦队报案试试
④ 炒黄金期货被骗亏损百万,导致亏损的原因是什么
现在单独喊的黄金期货
并不算真正意义上的黄金期货
黄金期货数据对比下就清楚
一手1000克,一手交易费10块
不符就不是
⑤ 非法经营金银期货代理商是否犯罪
属于违法违规行为是一定的,至于是否构成犯罪要看情节轻重和具体的性质。
以下重点对地下黄金期货交易欺诈行为所涉及的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类犯罪(包括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和集资诈骗罪)问题进行分析。
(一)有关非法经营罪的定性
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那么,地下黄金期货交易的欺诈行为能否归入“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范围?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并不能完全予以否定。首先,从犯罪客体上看,“地下炒金”之所以被称之为“地下”,就在于其未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黄金期货交易活动,违反了有关组织经营期货交易的行政许可制度,侵犯了黄金期货市场管理制度和管理秩序,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客体要件,也符合《刑法》第225条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罪状表述。其次,从客观行为来看,非法经营黄金期货的组织者和参与者采取各种欺诈方法骗取投资客户资金,这种欺诈交易行为无疑也属于非法经营活动,应属于“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范围。实践中,多数地下黄金期货交易市场以境外交易机构境内代理为幌子,要求投资者以外币形式存入保证金或汇入资金,从而担任“地下钱庄”的角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4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因此,有人主张,对地下金融期货交易案件的处理可以从违反国家对于外汇管理角度入手,认定地下金融期货交易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⑶
不过,应当看到,《刑法》第225条对“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规定是立法机关追求大一统刑法典的无奈选择。可以说,非法经营罪本来是为了瓦解投机倒把罪这一“口袋罪”而设立,结果却变异为一个新的口袋罪。根据现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已有十几种行为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包括:非法买卖外汇,非法出版,非法经营电信业务,非法传销或变相传销,生产、销售添加“瘦肉精”的饲料,非法经营食盐业务,哄抬物价、牟取暴利行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经营业务,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等。一些地方的刑事判决更是在司法解释之外扩张了非法经营罪的内涵。如果一个罪名被指斥为“口袋罪”,可以囊括违法性质不同的行为,那就意味着其与罪刑法定原则、尊重保障人权的冲突。由于各类行为方式差别往往较大,危害性也不同,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与其它形态迥异的非法经营行为合用一个量刑标准,显得罪刑不相适应,同时,刑法中非法经营罪无单位犯罪规定,但实践中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多是单位,如果仅追究相关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则显然比较勉强,并使相关单位逃脱罪责。
从完善立法的角度,刑法宜将期货交易欺诈行为从非法经营罪中独立出来,单独设置新的罪名加以规制。许多国家对期货交易的刑事规制相当重视,所设定的期货交易欺诈犯罪类型有很多种,包括场外交易、私下对冲、交叉交易、办公室交易前台交易、连续交易和滚动交易、超量交易、不真实报告和记录、欺诈性误导交易、“强行平仓”骗取资金、巧禁止令、制造设施故障、虚拟交易等。⑷与国外刑事立法相比,我国刑法对诸如私下对冲等期货交易欺诈行为都没有规定为犯罪。借鉴国外刑事立法,建议在我国刑法中新增设一个“期货交易欺诈”的罪名,其罪状可表述为“在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欺诈期货投资者,情节严重的行为”。同时,删除《刑法》第181条规定的编造并传播影响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罪,将这些期货交易欺诈行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1条所列的其他欺诈行为类型、以及私下对冲行为都归列入本罪的范围。设立期货交易欺诈罪之后,就可以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中的期货交易欺诈行为从非法经营罪中分离出来,避免非法经营罪进一步“口袋化”。
(二)有关诈骗类犯罪的定性
实践中,地下炒金公司或个人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在其招揽客户、业务开展中往往存在种种欺诈因素,如虚构己方系外盘代理的身份,隐瞒交易风险夸大收益等。尽管司法机关大多将黄金期货交易欺诈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性,但并不能否定将其认定为诈骗类犯罪的可能。如前所述,“非法经营期货业务”包括期货交易欺诈行为,其与诈骗类犯罪在行为手段上都是“欺骗”性质。然而,地下金融期货交易存在欺诈因素与其行为构成诈骗犯罪属于两个层面的问题,不能仅仅因为行为具有欺诈因素就认定其构成诈骗犯罪。正如有学者指出,对生活、市场、投资和投机领域应分别适用不同的欺诈标准。在上述领域中,重点保护财产权的诈骗罪范围呈现出不断缩小的状态,即“生活与刑法同在、市场进诈骗退、投资抵触刑罚、有投机无诈骗”。⑸尤其是在投资领域,为了让投资市场保持博弈本性,刑法对欺诈行为的容忍度较高,对财产权实行弱保护,诈骗罪的适用范围相对萎缩;对于这种谋求超高回报的投机行为,法律更是不应注重保护其财产权,因为,既然参与者认识到了欺诈风险,在自身财产受损时,就不能成为诈骗罪的被害人。然而,这并不等于放弃交易秩序和市场规则的刑法保护,“地下炒金”属于法外投机,参与者被骗,对组织者虽不宜认定为诈骗罪,但必须针对其对黄金期货交易市场秩序的破坏予以刑事惩治。
因此,对于地下黄金期货交易欺诈行为来说,认定其构成诈骗类犯罪或非法经营罪的关键并非在于其行为方式,而在于其侵害的客体性质。在诈骗类犯罪中,诈骗罪的单一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主要客体分别为金融市场秩序或金融管理制度,次要客体则为公私财产所有权;而非法经营罪的客体则为市场经济秩序。究竟将非法经营黄金期货行为认定为何罪,就要对刑法所重点保护的客体作出具体判断:(1)如果行为人没有擅自设立黄金期货交易机构,只是个人假借投资黄金期货的名义,骗取特定被害人的钱财,此种行为局限于生活领域,与黄金期货市场交易并无直接或间接联系,也未产生扰乱正常黄金期货市场秩序的影响,则刑法所保护的只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因而应认定为诈骗罪。(2)如果行为人在非法从事黄金期货交易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设立黄金期货交易机构,采取虚构网络交易平台等欺诈手段,骗取投资客户的钱款,符合诈骗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则可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或集资诈骗罪,此时,行为人所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被害人的财产权和正常的黄金期货交易市场秩序。(3)如果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而非意图非法占有,利用虚假的期货交易经纪人员、工作人员身份或虚构期货交易网络平台,在正规期货市场之外非法从事黄金期货交易,而投资人对此欺诈手法和虚拟规则并非完全不知情,而是存在概括性认识,且抱着“炒一把”、“博一博”的投机意图参与其中,与庄家对赌,形成互动。此时,刑法所要保护的客体不再是投资客户的财产权,而是正常的黄金期货交易市场秩序,对该类行为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而非诈骗类犯罪。
⑥ 遇到黄金期货网络金融诈骗怎么办
既然发生的是诈骗案,就应该带着证据报警,
警方会进行甄别,会调查的。
要是诈骗案,会积极破案的。
案子要是破了,会为受害人挽回损失的。
⑦ 中国黄金第一案的宣判结果是什么
两名年轻投资者樊文达、宋荣贵在2006年6月底以2.7万元原始本金,在工行山东分行济南泺源支行电话操作买卖“纸黄金”,10天内竟获利高达2100余万元。然而,账面巨资还未来得及变现,即被银行以不当获利为由全部强行划走。坐了趟“过山车”的樊宋无奈之下诉至法院,泺源支行随即反诉。目前,案件正等待开庭审理。
“作为上市后世界第一大银行,这对工行是个很大的负面消息。”北京颐合兴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副总裁王吉舟告诉本报,“正常交易是不能获利那么多的,最大的可能是工行交易软件技术上出现了问题;这样,责任就不能转嫁到投资者身上。”
双方异常低调
8月29日,一场秋雨让济南的天气从炎热陡然变得凉爽。记者在“中国黄金第一案”被炒得沸沸扬扬之际来到案发地,像天气转换一样意外:连遭冷遇。
“没听说过这事啊!”山东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肖金明在接受本报采访时很是茫然。
无独有偶。济南市民张立鸣既炒实物金也炒“纸黄金”,在泉城广场附近遇到记者时连称:“不清楚。”记者从对类似信息最集中的出租车多位司机、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山东省证监会等处得到了同样答案。查阅当地主要媒体,没见到任何报道。
济南市公安局宣传处党亚力处长则对记者证实,当时有人报案,但经查后认为是民事纠纷,不符合立案条件。
更令人难以理解的是,作为极希望得到舆论支持的原告方樊宋竟然也避而不见。记者致电第一时间报道此事的报社被告知:“樊宋目前已声明不接受任何采访。”
被告方同样冷淡:泺源支行办公室朱主任拒绝接受采访后,工行山东分行鲍行长只说了句“目前正走司法程序”后就不愿多谈。工行北京总行新闻处谢处长以不清楚为由拒绝详谈。
最先立案的济南市历下区法院民庭法官马峻称,案子已经转到中院了。而依据案件标的额已远超200万元,极有可能不在所属区级法院审理。
与工行泺源支行隔街相望的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苑晓军分析认为,和解是双方都愿意看到的结果,樊宋得到一笔相对少些的赔偿,银行则能尽快消除不利影响;而一旦官司败诉,数十万的诉讼费用代价太大。
“如果促成了和解,最大的原因是双方都存在理亏之处。”王吉舟称。有人士接受本报采访时分析称,原告樊文达的意图很值得怀疑:在江西工作的樊到山东出差竟然带两万多元闲钱,又借宋荣贵的身份证异地炒金,获巨额利润后仍沿用开户卡等均违反常理;即便开始发现漏洞无恶意,事后反复操作仍有谋取暴利之嫌。
有网友在网上发帖认为,樊在其中原本就知晓银行系统漏洞,而宋不过是他拿来的幌子。甚至有网友干脆质疑这是一个老鼠仓。对此,记者多方打听,均未得到证实。
财富神话背后
事实上,接受采访的专家大多把导致财富神话诞生的矛头指向了工行操作系统存在着严重漏洞。而这也正是工行方面低调的原因所在。
“显然是银行操作系统出了问题。”派丰理财顾问(北京)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侯宁称。
王吉舟的观点和侯宁的相似。他认为,以樊宋两人身份、背景看,根本不具备操作老鼠仓的条件,同时目前国内黄金市场还没形成出现庄家的力量。
对于有质疑樊宋是黑客,篡改了银行系统交易程序,王吉舟称:“银行系统安全性能非常高,即便篡改,买入价也只能低到减去差点的价;再说如果是遭黑客攻击,工行就不这么低调和被动了。”
王吉舟提醒记者,如果施行保证金交易,10天内以2.7万元本钱撬动2100万利润杠杆,在正常交易中也不是没有可能。但记者从工行山东分行个人营业部了解到,工行“纸黄金”业务并没施行保证金制度。
⑧ 苏州男子炒黄金期货20天被骗1260万,这个钱还能追回来吗
这个钱能追回来的概率极低,最好还是不要抱有太大希望。随着网络化的不断发展,网络诈骗在现实生活中也变得愈发套路化。一旦在生活中失去警惕心理,就很有可能被诈骗分子盯上,给自己带来极大经济损失。
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提高警惕心理。凡是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在如今大概率都是网络诈骗。因此,在遇到类似事件时,我们一定要提高警惕心,不要因为贪婪让自己变成了别人的“提款机”。
⑨ 黄金期货平台被骗。已立案(4201076320190200002)
立案警察处理了嘛,光立案没用啊,一般涉嫌金额比较大的话会缓冲一定时内间拿到证据去抓人,容不会立马去抓。然后一般会走检察院判定真假盘,假盘就是诈骗,但是一般只是退还剩余本金,不会退亏损,实盘的话是非法经营,也只是给本金剩余,盈亏自理。
⑩ 关于黄金期货非法经营的案子
看情况而定吧 现在黄金期货 国内就上海期货交易所是合法的
就像黄金现货就上海黄金交易所合法的一样的。
但是非法的平台还是非常多的。就比如 嘉祺的建行金和工行金 明显是非法的。但是不一样还是在经营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