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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听证会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30 16:38:06

Ⅰ 赵薇内幕交易是谁编出来的

10月17日,“赵薇工作室”官方微博发布律师声明,就“赵薇女士与黄有龙先生提前大量买入视频网站优酷土豆股票,并在当日阿里巴巴集团收购优酷土豆公司消息后获得巨大收益”一系列传言作出正面回应,声明称赵薇和黄有龙从未购买优酷土豆股票,对目前已转载发布该消息的媒体及个人将保留诉讼权利并追究相关责任。

赵薇这几年在股票市场上赚得得心应手。赵薇本以为低调的做人就好,但是还是逃不过被黑的节奏。人是有底线的,赵薇这次被黑得有多严重,如果不澄清事实就会引起官司。
中国有一句俗话称:名气大难免会招惹小人嫉妒。树大招风会引起小人的嫉妒。无良媒体骗点击、竞争对手死命黑亦或圈中人眼红所为或许就是真相。

Ⅱ 内幕交易的内幕人员

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管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发行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它包括: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以及其它可以通过履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2.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权或者监管权的人员,包括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发行人的主管门部门和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工商、税务等有关经济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等
4.由于本人的职业地位、与发行人的合同关系或者工作联系,有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新闻记者、编辑、电台主持人以及编排印刷人员等。
我国《证券法》第74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Ⅲ 工程内幕交易怎么举报

一般的证券交易违法,主要就是内幕交易,坐庄操纵,老鼠仓等,由于内幕信息的广泛性,整个途径涉及人员的广泛性,加之各种举报和相关账户查处分辨比坐庄,老鼠仓等行为较易发现,所以内幕交易案件占据相当大比重。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它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内幕交易行为人为达到获利或避损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机会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内幕交易丑闻会吓跑众多的投资者,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同时,内幕交易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形成过程失去了时效性和客观性,它使证券价格和指数成为少数人利用内幕信息炒作的结果,而不是投资大众对公司业绩综合评价的结果,最终会使证券市场丧失优化资源配置及作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

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管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发行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它包括: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以及其它可以通过履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2.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权或者监管权的人员,包括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发行人的主管门部门和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工商、税务等有关经济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等
4.由于本人的职业地位、与发行人的合同关系或者工作联系,有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新闻记者、编辑、电台主持人以及编排印刷人员等。
我国《证券法》第74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Ⅳ 股票内幕交易是什么

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管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发行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它包括: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以及其它可以通过履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2.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权或者监管权的人员,包括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发行人的主管门部门和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工商、税务等有关经济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等
4.由于本人的职业地位、与发行人的合同关系或者工作联系,有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新闻记者、编辑、电台主持人以及编排印刷人员等。
我国《证券法》第74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Ⅳ 内幕交易中的内幕人士是

内幕人士即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知悉、了解内幕信息的人员,以不同标准可大致分以下三类:(1)、以获得内幕信息的合法与否,可分为合法内幕人士和非法内幕人士,前者依其职务获得内幕消息的人,后者指以非法手段获取内幕消息的人,包括以窃取或其他方式故意取得内幕消息的人。(2)、依接触内幕消息的便捷与否,可分为传统内幕人士和临时内幕人士,前者指传统理论所指的公司内幕人士,包括公司董事、经理、控股股东、监事和一般员工;后者仅指因为工作或其他便利关系能够暂时或偶尔接触内幕消息的人员,包括银行、律师、会计、券商等中介机构、记者、官员等人员。(3)、以其身份和职能不同,可分为公司内幕人员,主要指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等管理职员;市场内幕人员,主要指参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服务人员;管理内幕人员主要指依法对发行人行使一定管理和监督权的人员,如证券发行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及工商、税务等经济管理人员。

Ⅵ 什么是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有什么危害

内幕交易主要包括下列行为:①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②内幕人员向他人泄漏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获利的行为;③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这里的内幕人员,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和证券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为该上市公司服务的律师、会计师等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并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所谓重大信息,主要包括:①证券发行人订立了可能产生显著影响的重要合同;②发行人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受化;③发行人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购置金额较人的长期资产等行为;④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⑤发行人未能偿还到期重大债务等违约情况;①发行人发生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①发行人资产遭受重大损大:③发行人才产经营环境发牛重大变化;③可能对证券市场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国家政策变化;④发行人的董事长、30%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②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对外发行总额的2%以上的事实;①发行人的分红派息、增资扩股计划;①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⑤发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状态:①发行人的收购或兼井、分有等。 内幕交易在世界各国都受到法律明令禁止。内幕交易显然在操作程序上往往与工常的操作程序相同,也是在市场上公开买卖证券,但由于一部分人利用内幕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因向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危害性: (1)违反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市场上的备种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内幕交易则使一部分人能利用内幕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使其有更多的获利或减少损失的机会,从而增加了广大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因此,内幕交易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广大的投资人。 (2)内幕交易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上市公司作为公众持股的公司,必须定期向广大投资者及时公布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建立一种全面公开的信息披露制度,这样才能取得公众的信任。而一部分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买卖,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有关公正,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对上中公司的信心,从而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发展。 (3)内幕交易扰乱了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秩序。内幕人员往往利用内幕信息,人为地造成股价波动,扰乱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Ⅶ 中国著名律师前10名

中国著名律师有:朱树英、田文昌、宋中清、彭雪峰、曹树昌。

1、朱树英,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创始主任。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任上海市第十、十一届政协常务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常务理事兼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

上海、北京等九城市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建设专业仲裁员。担任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八所大学法学客座教授。获上海市劳动模范、上海市首届“东方大律师”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优秀建设者、全国优秀律师称号。

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有一百多篇论文在国内外专题会议上发表,有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三本共130余万字的专著《建设工程法律实务》、《房地产开发法律实务》、《建设工程实务问答》,以及与他人合著由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建设工程合同与索赔管理》。

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住宅商品房交易与物业管理案例评析及法律实务》均深得业内人士和广大读者的好评。

5、曹树昌律师至今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已经三十多年,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社会经验,曾经从事企业管理、法学教学和法律研究工作。

曹树昌律师的法律知识是建立在自然科学知识基础之上的,具有融法学、自然科学、管理科学于一身的综合素质和全面的知识结构。

曹树昌律师致力于经济犯罪的研究和各类刑事案件的辩护,以自己的综合实力和敬业精神最大限度地维护可能受到刑事追究或已经受到刑事追究的委托人的合法权利。

Ⅷ 林志平的律师

性别: 男
民族:汉
党派:中共党员
学历:双学位
学位: 法学学士 、管理学学士
学习经历:
2006.9.-2010.6.于华南师范大学就读,法学(知识产权)专业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
2007.9.-2011.9.于华南师范大学就读,电子商务专业毕业,获管理学学士
工作经历:
2010.1-2010.2在环球互易资讯集团佛山分公司任商务顾问;
2010.3.-2010.11在深圳市正腾劳务派遣公司任法律顾问;
2010.11-2-12.4.在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任主任秘书、实习律师
2012年4月起,任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2013年1月起,任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主管
现任职务:
1、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主管、专职律师
2、深圳市潮汕商会青年委员会理事
3、人民律师网建筑房产部主管
4、深圳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委员会委员、秘书
5、华南师范大学深圳校友会秘书
6、深圳市第八次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
研究方向:
劳动法、知识产权法、证券法、金融法
主要论文:
1,《证券市场内幕交易侵权责任制度研究》,华南师范大学2010届优秀毕业论文
2,《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网络隐私权研究》,华南师范大学优秀论文
主要课题:
1,2010年度佛山市社科规划一般项目——《佛山市生态污染恢复与环境利益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2,2010年度广东省社科规划一般项目——《珠三角生态污染恢复与环境利益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媒体活动
1、 香港卫视《东边西边》2011年315维权在身边
2、 深圳市卫视都市频道《法观天下》-《捡垃圾的抗战老兵》法律评析采访
3、 深圳市卫视都市频道《第一调解》-《争财产的两兄弟》节目嘉宾

Ⅸ 普通股民可能会涉嫌内幕交易吗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依《证券法》第76条的规定,内幕人员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即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管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发行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如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以及由于本人的职业地位有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新闻记者、编辑等。因此,如果是一个普通股民,接触不到内幕信息,就不能作为内幕人员,也就不会涉嫌内幕交易。

Ⅹ 重大资产重组前,公司控股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算不算内幕交易,期限怎么界定。

公司控股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算内幕交易。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以及其它可以通过履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2、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

3、发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权或者监管权的人员,包括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发行人的主管门部门和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工商、税务等有关经济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等

4、由于本人的职业地位、与发行人的合同关系或者工作联系,有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新闻记者、编辑、电台主持人以及编排印刷人员等。

(10)内幕交易听证会律师扩展阅读

我国《证券法》第74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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