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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诉讼交易

发布时间:2021-07-23 21:21:46

① 美国法律的诉讼法

民事诉讼程序 与英国法无多大区别,采取辩论制,独任审理,部分诉讼、特别是侵权诉讼等由陪审团裁断,法官作判决。 刑事诉讼程序与英国法差别较多,举其大者有:①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上升为宪法原则。②若干州保留大陪审团审查重 罪起诉的制度。②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纳。④认可并大规模使用所谓“答辩交易”(Plea bargaining)方式。

② 辩诉交易在【美】彼得·G ·伦斯特洛姆:《美国法律词典》,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版的解释所在的页码!

《美国法律辞典》图书详细资料信息 /
集中解释通行于美国司法制度之内的概念、术语和短语。辞典的编排以便方便查找辞条位置为依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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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美国的辩诉交易是什么

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进而双方达成均可接受的协议。通俗的说,辩诉交易就是在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进行的一种“认罪讨价还价”行为。通过这样一种制度,检察官、法官可以用最少的司法资源处理更多的刑事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同时罪犯也得到了较之原罪行减轻了一定程度的刑事制裁,从而对双方都有利,形成一种双赢的局面。

④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中法官需要审查交易的合法性吗

肯定是合法的

⑤ 美国诉微软案

楼主请:《理解万岁》
SUN

Windows是非常受人们欢迎的操作系统,它是微软立足于软件界的根本所在;Java是非常受人们欢迎的编程语言,它是SUN公司的心血之作,Java最大特点是:一次编写,可以适应于任何平台, 包括IBM的大型机,SUN公司的服务器,装有Windows的PC机,甚至还包括手机这样的终端设备。1996年,微软遇到了SUN,两者一拍即合,微软利用Java开发出IE浏览器,它们携手打败了网景的浏览器,然而,此后发生的事情打碎了SUN的美好幻想。
Java曾经是Windows的亲密战友
事情还得从80年代说起,当时借PC机东风,微软与英特尔组成的Wintel联盟所向披靡,它们踩在蓝色巨人IBM的肩上发达起来,微软生产的Windows操作系统一度控制着整个PC市场,获得巨大成功,但是它却忽略了互联网的发展,被另外一家以生产浏览器软件而闻名的网景公司(Netscape)抢占了先机,它先于微软推出浏览器软件。当时,SUN公司以生产UNIX服务器为主,这种服务器可以用于网站建设,所以它始终坚持"网络就是电脑"(The Network Is the Computer)的信条。当时,SUN公司也尝试设计一种名为Java的程序语言,一开始准备将其用在家用电器市场的,Java代码灵活小巧,可移植性强,并能够跨平台操作,不局限于某种操作系统,1995年,互联网大行其道,SUN立刻意识到这是一个机会!因为Java语言结构新颖、可实时操作、而且安全性强,适合用于编写浏览器软件。由于SUN当时对开发软件产品尚缺乏信心,所以它免费将Java放在网上,任由人们使用,没有想到此举使Java获得极大的成功和好评。SUN公司的CEO斯科特?麦克尼利从此将自己称做是"JavaMan"。
微软为了打败网景(Navigator浏览器),跟SUN达成某项交易,SUN允许微软使用Java言来开发IE浏览器,当IE成功问世时,微软将IE捆绑进操作系统中,使得很多电脑用户不得不使用IE作为缺省的浏览器软件。网景受到强烈的冲激,1996年春,网景(Navigator浏览器)拥有87%的市场占有率,1998年就降到40%,最后它也不得不免费供用户使用,终于在1998年11月,网景(Navigator浏览器)被美国在线(AOL)收购。
那么原本是亲密战友的SUN与微软是如何翻脸无情?以至Java最后也被Windows无情地抛弃呢?

Java成了Windows中不受欢迎的客人
1996年9月的某个星期日,微软资深的软件工程师艾达姆.波茨瓦斯在几经考量之后,提笔给时任微软CEO的比尔.盖茨写了一封信,波茨瓦斯当时是微软浏览器部门的主管,在信中,他非常恳切地提醒比尔.盖茨注意一个正在形成的威胁,这个威胁不是来自别人,正是其盟友SUN公司创建的一种编程语言--Java,这种语言允许编程者一次性编写程序代码、就可以在多个不同的操作系统上运行(如从IBM的大型机到Sun公司的Unix服务器,再到WindowsPC机都能运行,甚至在手机平台上也可以);而不需要针对每个计算机硬件和操作系统配置的不同而改动程序代码,并且这种语言在网络上是安全的。在信中,他写到:"必须意识到Java不仅仅是一种语言,如果它仅只是一种语言,对微软是不会造成威胁的。我们愿意并且能够容易地为它建立最佳的表现形式,事情可以圆满解决了。但是事实上,Java绝不仅仅是一种语言,它是COM的替代者。"--而COM恰恰是Windows基于的编程模型。然后,波茨瓦斯用大约1000字解释了使用Java编程是多么容易,相反,当程序需要执行许多任务时,使用C++编程语言则要用到相当多的复杂的代码,这比Java麻烦得多。波茨瓦斯也提出了一些对抗Java的方法,其中一条是悄悄地为Java提供某些扩展,使得用Java编写的程序能够在Windows中工作得更好,但是在其它平台上却不能运行。他警告说这项工作应当以诱导而不是冲突的方式来进行,最重要的是微软必须意识到Java的力量,"我们首先必须承认Java正在与COM相竞争,然后想出对策,而不只是把头埋在沙子中逃避问题。"
盖茨在收到这封信时,正是他准备"闭关清修"的前几天,原来比尔.盖茨每年都要抽出一点时间来考虑微软长期发展战略,人称"思考周计划"。盖茨显然被这封信吓坏了,他第二天就回信了:"这可把我吓坏了。我不清楚微软的操作系统要为Java的客户应用程序代码提供什么样的东西,而这些东西将足够让它来取代我们的市场地位。了解这一点非常重要,是应该最优先考虑的事情。"(没想到,这封信成为几年后司法部针对微软的反托拉斯案的呈堂证供。)
于是,Java成了Windows中不受欢迎的客人,微软开始对其进行清扫,SUN又岂是好惹的?一场针尖对麦芒的好戏就开场了。
Java与Windows的殊死斗争

作为一对死对头,微软和SUN一直官司不断。1997年,Sun公司以歧视使用Java软件,旨在维持其视窗操作系统的垄断地位,违反反垄断法为由起诉微软,2001年1月,SUN胜诉,根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微软不得对Windows操作系统中包含的Java语言作任何改动,并获赔2000万美元。这是SUN首次与微软的正面交锋,谁想这为日后微软拒绝支持Java语言埋下了伏笔,因为理由很正当,既然你SUN不准我对Java进行改动,而随着操作系统的发展,不改动Java是适应不了新的形势,那只能弃用Java了。
然而,有关Java的事情还不算完,2001年年底,微软在推出新版操作系统Windows XP和新版IE时,故意不安装Java软件,2002年的3月8日,SUN公司向美国加州地区法庭提出起诉,称此举造成它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0亿美元。根据反垄断法,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支付实际损失三倍的赔偿,因此SUN如果打赢了这场官司,也许最多可以得到30亿美元的经济赔偿,看来SUN这回动真格的了!微软岂能甘心,干脆一不做二不休,开始了新一轮的报复,2002年6月,微软称从2004年起,微软的Windows操作系统将不再支持Java语言,并解释这样做的原因是考虑到安全问题。2002年7月,微软关闭了一个自动向Windows XP用户提供Java软件的站点,据微软称,此举是因为Sun公司声称微软没有权利通过在线方式发行Java软件,为了避免产生纠纷,只好停止此项服务。就在双方口水战日益升级之际,迎来了有关SUN诉微软案的第一次听证会。
SUN起诉微软的听证会被安排在2002年12月的第一周,当时,在巴尔的摩市下了近三年来最大的一场雪。整个城市几乎都停止运转。但是弗雷德里克?摩兹法官坚持要求开庭,并且要求几十位与案件有关的律师到场出席;据审判时一位目击者说,为了保证早上能够到庭,法官他自己在会议室中睡了一晚。
几周后,也就是2002年12月23日,摩兹法官发布了那份长达42页的判决书,他裁定微软公司必须在其Windows操作系统和IE中发布与其竞争的Java编程语言。这份裁定书可谓是司法界的一部力作,在平实的、以第一人称的叙述中,摩兹法官回顾了SUN和微软之间关于Java斗争的历史,充分展示了双方各自的论据,相当艺术地解释了为什么要求在Windows操作系统中提供对Java的支持是对相关各方最好的选择。从过去的情况来看,每当涉及复杂技术的诉讼时,法官经常在面对着术语时显得无所适从。但是,摩兹法官给人的印象却是对Java和.NET相当熟悉,而且他表现出强烈的支持SUN的立场,但是他那对微软不利的判决是有技术和商业上的事实作为基础的。
简而言之,摩兹法官的意见是:在微软的垄断下,Java拥有一个并不健全的市场,比如说,大部分PC上所安装的Java软件要么就是旧版本,要么就是仅适用于Windows的版本,这使得其它软件开发者对Java平台产生了厌恶的情绪,这些都是因为微软反竞争行为的结果,看来微软已经利用Windows的垄断地位来破坏SUN对Java的销售渠道。树立市场正义的唯一方法是纠正微软的所作所为,"阻止微软从它过去的错误中获得将来的利益!"
拉锯战仍在继续
虽然2002年12月,法官已经作出对SUN有利的判决,并且再一次召集双方律师,举行了特别听证会,2003年1月15日,摩兹法官下令微软必须在120天完成在其视窗软件中加载Java的工作。
2003年2月21日,微软正式提出反诉,称此案有违公平,微软公司在其上诉请求中声称,即使微软不在Windows系统中发布Java技术,Sun公司也不会马上就面临任何"不可挽回的伤害"。Sun公司则声称说,在Windows系统中发布Java技术是一个时间敏感性的问题,一再推迟可能会给Sun公司及其技术带来损害。美国第四巡回法院已经宣布将在今年4月3日举行初步庭审,以此看来,此案究竟如何了结,还是一个未知数。
Java作为一个跨平台水平,一经问世就受到人们的欢迎,据统计,全世界目前有200多万Java程序员。但即使Java获胜,也仍然耽误了最好的发展时机,希望微软早已经推.NET战略,并且C#语言就是专门针对Java开发出来的语言,微软的各种软件在市场上的占有率都很高,即使最终的裁决对Java有利,也不会改变微软目前雄踞软件世界的局面。
以微软、SUN的财力物力,对付诉讼的经验来看,一场拉锯战仍然是在所难免的了。

⑥ 美国法庭庭审程序是怎么安排的

(一)庭前审查:英国和美国的庭前审查实行起诉书一本主义,即控诉机关起诉时只能向法官提交起诉书,不得移送任何证据及案件材料,也不得在起诉书中使用或添附任何可能使法官产生预断和偏见的材料,法官对案件进行程序性审查。法国和德国则实行卷宗移送主义,即检察机关公诉的案件,不仅向法院提交起诉书而且需要移送案卷材料和一切证据,法官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即对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进行实质性审查。
(二)庭审原则:
从立法上看,我国与西方各国均规定了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都必须公开开庭审理,并允许新闻媒界予以报道。此外,英、美、法、德各国均规定了直接,言词原则。直接原则又称在场原则,是指案件的审理,除法官主持,检察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与外,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应当在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审理时不在场就不得进行法庭审理。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原则上采取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而不能仅仅宣读书面的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未规定这一原则。另外法国和德国还规定了法庭审判程序应该一次连续性进行完毕的不间断原则和法庭必须依职权主动调查所有有助于案情的证据的职权调查原则。
(三)庭审开始:
英国和美国一般由经抽签和要求回避程序后组成的陪审团与法官组成法庭,法国和德国由首席法官和陪审员组成法庭。我国则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主持审判或实行法官独任(简易程序)。法官宣布开庭后,一般向被告人宣读起诉书,然后由被告针对起诉书作出答辩。在英国,被告人可选择作有罪答辩,这种情况下则不再召集陪审团,不经听证和辩论直接进行裁决,也可作出无罪答辩继续进行审判;保持沉默,不作答辩或不直接答复问题的,则由陪审团对此予以确定,另外被告人还可以提出其它答辩方式,如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答辩,特赦答辩,“一事不再理”的答辩及不适于答辩和受审(指精神病患者)等答辩方式。在美国,刑事审判程序分为陪审团审裁、法官审判、辩诉交易三种形式。陪审团审裁程序即在法官主持和指导下,陪审团独立参与法庭审理并作出裁断。法官在裁断的基础上就定罪、量刑独立进行判决。法官审判程序即由法官负责审判的全过程,陪审团不参与审裁。在这两种程序下被告人均可选择作有罪答辩或无罪答辩,作无罪答辩的,庭审继续进行。
辩诉交易指检察官为使被告人认罪,以减少控诉罪行,减轻控诉罪名或刑罚为条件,与被告方(一般通过律师)在法庭外进行谈判并达成协议,如果法庭接受此项协议,就依据双方商定的罪名和刑罚判决,该起刑事案件遂可不经过正当法律程序而告终结。这是美国独有的一种刑事审判程序。在法国,刑事审判有重罪审判程序、轻罪审判程序和违警罪审判程序。凡判处5年以上监禁的犯罪属重罪,重罪案件由专职法官和陪审团组成的重罪法庭依据上诉法院审查庭的起诉裁定书进行审理。凡依法判处2个月以上5年以下监禁或200法郎以上罚金的犯罪属轻罪,由犯罪地,被告人住所地式或逮捕地的轻罪法庭管辖,不实行陪审制。判处2个月以下监禁或200法郎以下罚金的犯罪为违警罪,由违警法院受理,也不实行陪审制。在我国,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其余案件则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四)法庭调查:
英国、美国的法庭调查是在法庭主持下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因实行直接,言词的审判原则,证人证言是证据中应用最为普通的一种,绝大多数证人是由当事人提名和提问的,证人一般通过本方与对方当事人的询问以证明或反证案件事实,询问证人的程序为:首先询问起诉方证人,其次询问被告方证人,各方证人先由本方当事人主询问,后由对方当事人反询问,这种交叉询问一般可以进行两轮。法国、德国的法庭调查则是由庭长或首席法官依职权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和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书证等。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调查由审判长主持,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陈述和讯问被告人,出示、核实各证据,包括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和核实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它可作为证据的文书,引入交叉询问规则,控、辩双方可就各项证据质证、辩论。
(五)法庭辩论:
各国均规定控辩双方可对案件的证据和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观点,发表意见,进行论证和相互辩驳,一般由起诉方首先发言,辩护方反驳,如此反复辩论几轮。不同的是英国和美国由起诉方作最后陈述,而法国、德国和我国则是被告方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六)评议、判决:
在英国和美国,法庭辩论结束后,有陪审团参与审理的案件一般由法官就适用于所控之罪的法律,各种争议问题的举证责任在哪一方,不同问题所要求的证据的可信程度,不可采用的证据,本案涉及的法律等问题作出总结提示后,陪审团退庭进行评决,投票表决并作出有罪或无罪裁断,再由法官作出如何定罪、量刑的具体判决。表决必须符合法定票数,否则无效。法国和德国由法官和陪审团共同退庭评议,对不同的评议内容规定了不同的通过方法,一般按照罪过问题(是否构成有罪)、刑罚问题(加重,减轻情节等事实)、费用问题的判决进行表决,表决实行分开投票、连续进行的方法,根据表决结果作出判决。我国则由审判长和审判员(包括人民陪审员)退庭合议,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判决,重大、疑难案件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⑦ 辩诉交易的案例

下面是一则美国辩诉交易的案例:
某州诉罗杰克案
20岁的罗杰克被逮捕后感到非常羞耻。她拒绝了检察官联系律师或公设辩护人的邀请。她只想尽早获得自由而不被父母发现这件事情。
她曾在一家杂货店做暑期工。近来她一直对隔壁店里的那件价值69美元的毛衣动心,可这要花掉她半个多星期的薪水。她工作得很努力,在暑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她“查看”了商店并自认为安全地“拿”走了这件毛衣,她被保安抓获后,承认了偷窃,她说她以前从未做过这种事,并说她愿意付钱。保安告诉她商店的政策是一律起诉所有入店扒窃者。她将不得不去见州检察官。
现在面对检察官,她反复在想各种可能性。显然,检察官已经知道所发生的一切。这有多严重?她在想,会进看守所吗?她甚至不知道入店扒窃是轻罪还是重罪以及两者有什么区别。她没前科,可能检察官会给她一个破例和改过自新的机会。
她愿意赔偿,她已经退回了毛衣。这是她第一个罪行。检察官告诉她被宣称犯了零售偷窃罪,最高刑可在看守所里被关押9个月或罚款500美元。他告诉她如果毛衣价值低于50美元,她就会被指控更轻微的罪行。
检察官问她是否愿意承认罪行,她说承认。这样检察官就会将较重的零售偷窃指控减为较轻的指控,50美元以下的零售偷窃,通常只被处以一小笔罚金。她估计她会被处以150或200美元的罚金,当然,他告诫她,他不能保证法官会这么做,但他愿意提出100美元的量刑建议。
在引她去法院之前,检察官评述了他的宽恕理由。他之所以乐意这样做是因为罪行轻微,她第一次犯罪并且愿意承认责任。如果她不承认责任,他知道,他会以更严重的指控追究她的罪行。
然而这一制度在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得到法院的接受。毕竟,我国和美国还属于不同的法域,司法有很大的差异,而且美国产生辩诉交易制度也是有很深层次的原因的。美国刑事诉讼奉行正当程序主义,在诉讼中以追求程序正义为第一要义,强调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和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但是,赋予被告方过多的诉讼权利势必影响办案效率和控制犯罪的能力。而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矛盾复杂化,犯罪成为美国的一大社会问题。犯罪日趋智能化、组织化、犯罪手段与先进科学技术相结合,犯罪数量以惊人的速度增加。而旧有的刑事司法制度似乎发挥不了多大功效。
批评者指出,美国人每年花去260亿美元与犯罪作斗争,然而斗争却一直失败。 1960年以来全国暴行罪增加四倍多;全国刑事审判体系中的警察管区、检察官办公室、法院和监狱的紧张程度,由于犯罪量而达到顶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71年的一个判决中指出:“如果每一项刑事指控均要经受完整的司法审判,那么州政府和联邦政府需要将法官的数量和法院的设施增加不知多少倍。” 前最高法院首府大法官沃伦·伯格也认为,“即使将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比例从目前的90%降到80%,用于正式审判所需要的人力、物力等司法资源的投入也要增加一倍。” 因此,为了确保刑事审判制度的正常运行,应付堆积如山的案件,美国检察机关不得不在正式审判程序之外谋求一种更高效地处理案件的途径。从客观效果看,辩诉交易的采用使大量刑事案件不经正式审判而获得迅速的处理,有效地解决了案件积压和司法拖延的问题,成为确保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没有它,“整个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就会面临崩溃的危险。”

⑧ 原油宝巨亏,中国银行敢起诉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

原有聚宝亏损,这个一定要起诉交易所。

⑨ 我要找关于美国辩诉交易的一篇外文

www.findlaw.com 可以去找!!翻译???google吧, 我也翻译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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