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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程序化交易应当事先向交易所备案

发布时间:2021-07-23 17:40:29

『壹』 如何理解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Dear sejin_bee:我推荐您参看下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讲稿之十八
我国的金融法律制度(http://zgrdxw.peopledaily.com.cn/big5/paper8/5/class000800002/hwz149885.htm) 吴志攀

一、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所谓“金融监管关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及金融交易的监督管理的关系。所谓“金融交易关系”,主要是指在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和外汇市场等各种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大众之间,大众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的关系。

在金融法总称下面,可以将有关金融监管与金融交易关系的法律分为银行法、证券法、期货法、票据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法等具体类别。金融信托属於金融法的范畴,而普通的、一般性的信托,属於民法范畴。

在我国没有以“金融法”来命名的单独的某个法律。涉及金融类的具体法律,通常用它涉及的金融行业的名称来命名。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金融法律与法规相当多,截止到2000年底,由全国人大颁布的金融法律有1部,即中国人民银行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金融法律8部,包括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等。由国务院颁布的金融法规142部。由国务院各机构颁布的金融类规章3523部。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金融类司法解释39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8部。上述总计3721部。

上述的金融法律、法规等都是具体的规范,但是,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它们都直接调整金融关系。而其他法律,如民法等,可能也调整金融关系,但不是直接调整,而是间接调整。所以,在研究金融法律问题时,如果将它们综合在一起,进行系统性研究,才符合金融本身系统化的特点。金融关系的特点,决定了金融法以下三个主要特点。

二、金融法的特点

(一)金融法的系统性

传统的商业关系是“一对一”的关系,例如,消费者到一家商店买东西,他们之间是买卖关系。如果这家商店关门了,消费者就会到另一家商店去买东西。而且,当一家商店关门时,另一家商店的生意还可能更兴旺。但是,银行与存款人的关系就不同了。如果一家银行倒闭了,可能会引起整个银行业的不安。这就是金融界所称“连锁反应”。因为存款人对所有银行的支付能力开始怀疑。於是,民众对其他银行开始挤提,结果许多银行都可能倒闭。

金融法调整的关系不是“一对一”的关系,而是“一对多”和“多对一”的关系。由於金融业有“连锁反应”的特点,所以,金融法对金融业有“牵一发动全身”的系统作用。例如,我国在制定与执行商业银行法时,不仅考虑商业银行法的问题,还要考虑与证券法的关系问题。过去,不允许银行资金进入证券市场,证券市场会因资金来源不充足而萎缩。现在,允许银行接受股票抵押贷款股市资金来源比过去更充足,股市就会膨胀。再如,银行存款利息提高时,证券市场交易量,通常会相应减少;反之,便会增加。在金融领域看来,银行与证券市场就好像两个互相连通的“水库”,资金就像水库中的“水”。当一个金融市场的压力升高时,“水”就会从一个“水库”流向另一个“水库”。除了银行与证券市场之外,其他各金融市场也像互相连在一起的“水库”,资金之“水”可从银行信贷市场流向证券市场;也可以从证券市场流向保险市场;可以从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流向证券市场,也可以流向外汇市场或银行储蓄市场等。

明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将在更大程度上接轨。所以,国际金融之“水”与国内金融之“水”,将在一定程度上互相流通。到那时,金融法的系统性不但在国内法中表现出来,而且,也会在国际金融法中表现出来,就像现在的美元加息,港股就会有不同程度的下跌一样。

(二)金融法的宏观调控性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交易与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所以,比较其他商法和民法,具有更明显的宏观调控性。金融法对金融关系的四大要素进行规范,这四大要素是: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利率及汇率和资格审查。由於上述因素对国民经济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所以,金融法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比其他法律更加明显。

金融法的宏观调控性还表现在国际层面上。金融法本来具有国别性或地域性,不同国家的金融法存在许多不同。但是,由於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由於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国际组织积极推行全球金融服务贸易与金融市场开放政策,以及金融自由化,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亚洲一些国家的金融法,也越来越多的受到金融全球化的影响,使得许多国家的金融法表现出更多的国际性。

金融法的宏观调控性还涉及国际金融市场的问题,例如,国际金融系统安全、国际反洗钱行动的合作、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国际金融结算、国际金融市场交易、国际融资活动、国际汇率协议与同盟、外资银行分行所在东道国与其总行所在国政府间信息交换与合作、国际金融电子化与数字化联网,都将金融法从国内的法律发展为国际合作性的法律。

(三)关注资金流通的效率性

人们常说“时间就是金钱”,“寸金难买寸光阴”。这两句话都将时间与金钱联系在一起,也反映出金融业中资金融通及效率的重要性。所以,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也要求特别关注资金融通效率,也就是特别关注金融关系中的时间因素。假如,如果我国某公司欠日本某公司,用美元计帐的债务,由於不同时间美元对日元的汇率不同,要付的钱就会相差很大。金融交易关系对时间特别敏感,所以,采用金融法调整金融关系时,也要特别关注资金流通的效率性。

三、金融法的主要内容

(一)金融监管法的主要内容

1、关於金融市场准入问题

政府金融主管部门规定设立金融机构的标准,也称为金融市场的准入资格。由於金融市场风险较大,而且属於系统性风险,各国政府对金融市场准入资格,都进行严格审查,都规定了较高的准入资格。

我国的金融市场准入资格,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又是比较高的。例如,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有5项: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其中,注册资本要求的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相比之下,外国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要求是我国规定的40%或者更低。

在我国,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审查批准,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在我国,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它的自有资金应该不少於2亿元人民币。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需要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为人民币2亿元。

如果将上述条件与其他非金融公司相比,其他公司设立条件要低得多。例如,在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只需要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东参加,最低注册资本,根据公司经营行业不同,分别为(咨询、服务业)10万元、(商业零售业)30万元和(生产经营业)50万元不等。还没有超过100万的要求,但是,金融机构最低限额也要5000万或者1亿元人民币,可见两类公司准入条件差别之大。

我国的市场准入对外资金融机构还有特殊规定:在我国设立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最低注册资本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时,也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该外国总行在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的总资产不得少於200亿美元,同时,它要无偿拨给不少於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设在中国境内分行的营运资金。

除了上述注册资本要求之外,准入审查还包括,审查申请设立金融机构者的产权结构、经营计划、经营制度、内部组织结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设立金融机构者的财务状况与经营前景预测、审查申请人关联公司情况以及业务并表情况。在批准设立金融机构后,还要审查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股权转让情况、重大投资与收购情况等。

不但我国金融主管机构严格审查准入资格,而且,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建立的国际银行监管机构“巴塞尔协会”也在其《核心原则》(1997年9月)中,提出了相似的审查要求。

2、金融机构经营范围问题

金融机构允许在什麼范围内开展业务也是法律要规定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规定的经营范围越大,金融机构获利的机会就越大,同时,风险也越大。反之,金融经营的范围越窄,金融机构获利的机会也越小,风险也相应减少。

国际金融领域,一直有“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两种模式。欧洲大陆国家的金融机构,多采取混业经营模式。美国从1933年格拉斯‧迪格尔法案颁布后,采取分业经营模式。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的规定,我国采取分业经营的模式。

1986年,英国开始金融体制改革,将金融监管机构合并为一个机构,金融机构业务可以混业经营。

1996年日本效仿英国,提出了日本版本的金融体制改革,其中也包括混业经营的改革。日本金融改革法案,在2000年1月1日开始陆续施行。

1999年11月,美国克林顿总统签署《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将实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迪格尔法废除。新法案放弃了分业经营限制,允许金融业的混业经营。

我国目前还是采取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国家。例如,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范围还限於传统业务,而不允许经营证券投资与信托业务。我国对经营范围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於非自用的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同样,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也是按照分业经营来制定的。我国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前者的业务范围比较宽,可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等。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不能做自营业务。为了防止其他资金流入证券市场,法律还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目前,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在具体实践中,进行了一些证券市场资金渠道多元化探索,采取了放宽的政策。现在,政府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的形式,间接进入股市,也允许银行资金通过股票抵押方式,对证券公司提供融资。还允许包括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的资金,通过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反映出金融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也反映出各国政府对金融风险的不同处理哲学:分业经营的哲学是避免风险,而混业经营的哲学是管理风险。如何对待风险,除了政府之外,还要依靠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监管人员的监管经验,金融市场投资者的理性与成熟程度。分业经营对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监管人员经验、投资者理性程度的要求低一些。而后者的要求条件似乎更高。

我国金融业将来是否能够搞“混业经营”,要看条件是否具备?条件成熟时,再提出改革并不晚。

3、金融机构自律问题

金融资产大部分是以负债形式取得的,在债权意义上金融资产是属於“别人的钱”;这个行业的风险非常大,而且属於系统性的风险,一家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后,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导致整个金融系统出现危机。所以,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自律机制表现为三个层次:第一是金融机构内部的自律机制;第二是金融同业之间的自律机制;第三是金融市场中的客户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机制。

我国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业务管理、现金管理和安全防范制度”。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

我国证券业组成同业协会,它的职责包括: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等。

我国商业银行的同业协会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券公司的同业协会、保险业的同业协会也已依法成立。

各种金融机构的同业协会在法律的基础上,制定更为严格的行为守则,并对本行业的营业者的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管,以便维护在行业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4、存款人和大众投资者保护问题

在金融法律调整的金融交易关系中,法律更多地关注保护存款人或投资人的利益。这是金融法与普通合同法的不同。金融机构更多的是利用“别人的钱”在经营。如果经营失败,而存款人或基金的投资人又没有参与经营,让存款人和基金的投资人再承担责任,显然是过重了。所以,金融法更多地保护存款人和基金投资人。具体表现在:

(1)商业银行法设专章对存款人进行保护。保护的内容主要是:其一,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其二,拒绝法律授权以外对个人储蓄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其三,拒绝法律和法规授权以外,对单位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其四,保证存款本金与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其五,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商业银行还要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其六,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且公告。

(2)证券法也对投资人的利益进行保护。主要内容分为两类,其一,是对证券发行要求信息充分披露与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及发行后的持续披露。其二,是规定禁止交易行为,保护证券市场上的公平交易。例如,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禁止通过单独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禁止与他人串通,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互相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互相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像,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等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禁止证券交易及中介结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禁止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从事法律认定的各种欺诈客户利益的行为等。(二)金融交易法的主要内容

金融市场发展,主要体现在金融交易发展上。金融交易关系从形式上看,属於合同关系的一种。由於这种合同涉及的内容是金融交易,所以,金融法调整金融交易关系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

1、对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

金融交易合同,无论是贷款合同,还是证券交易合同,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都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从金融法的角度来看,金融交易合同不仅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且,还是受到政府宏观调控的合同。

我们可以举目前正在流行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为例子(以下简称“个贷”),来说明政府宏观调控的情况。从1998年开始,我国商业银行开始举办“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到2000年底,全国商业银行发放的城镇居民住房贷款达3991亿元人民币,占今年新增贷款的40%。

上述表面看,“个贷”是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但是,这种借贷关系从产生、发展到最终结束,都将受到政府的宏观调控。这种调控在金融法及有关法规中都有规定。

对“个贷”宏观调控开始於1997年,首先是政府转变观念,城市居民住房从非商品化转变为商品化。然后,政府金融主管机关批准商业银行在个别城市,进行“个贷”业务试点。接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项贷款业务,整个房地产市场与金融贷款市场开始被调理好转。全国城市空置5000多万平米房产,以及被房产占压银行大约几千亿元贷款资金,重新流动起来。又间接带动了大约40多个相关行业发展,解决了一批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还为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新的就业机会。从“个贷”例子中,可以看到政府宏观调控对金融业和与金融有关的其他行业的影响之大。

2、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由於我国处於资金供不应求的情况,所以,在金融法制允许的范围之外,不时会出现金融市场禁止的情况,例如,在银行领域,出现的资金“体外循环”,“乱集资”,“高息揽存”,“资金地方保护主义”和“抵押执行难”,“暴力抢劫银行现金”,“伤害银行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非法制造、贩运假钞假币”,“非法设立假银行”,“伪造银行汇票和印鋻”,“制造假存单”,“伪造信用卡”,等等情况。在外汇管理领域,出现的“外汇黑市”;在证券市场出现的“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私下交易”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情况;在保险市场出现的“保险诈骗”等情况。所以,必须加强金融法制建设,降低与预防上述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现像。为此:一,在金融立法时,就要考虑针对该领域犯罪的解决方案;二,在金融市场各种交易中,事先进行规范性程序设计,采用规范程序与制度建设,辅助技术措施,预防违法与犯罪;三,对金融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金融法制教育,增强金融法制观念与金融职业操守的自律。

3、建立金融信用机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以信用为基础,信用依靠交易记录来积累与评价。个人在金融支付与结算中的记录,早在100多年前的美国与欧洲的金融市场上,就被业内管理系统作为信用记录与评价的参考因素。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建立完善的金融信用制度十分重要。这种信用关系需要金融法来建立,并加以维护。

4、规范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

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一揽子框架协议中,有服务贸易的一揽子协议(GATS)。服务贸易协议框架中,包括了金融服务贸易协议(FSA)。该协议已於1997年12月13日签署,1999年1月1日生效。现有102个WTO成员国,作出了开放本国金融市场的承诺。

我国在加入WTO后,也面临是否承诺接受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以及开放本国金融服务市场的时间问题。我国金融法律界要加紧研究有关法律文件,比较我国金融业发展情况,预先作好立法准备工作。

我们还面临金融革命的另一挑战,这就是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将对我国传统金融业形成另一冲击。在国际上,金融业电子化与信息化,正在改变著金融机构外在的形式和内在的内容。银行营业门市数量正在减少,取而代之的是自动提款机(ATM),甚至是安装在笔记本电脑中的网络银行服务系统(ONLINE-BANKING)。

证券交易的网上运行,将股票交易大厅变成了新股上市的仪式场所,实际交易完全可采用“无场所化”运作。“将大户室搬到家里”和使用电话委托买卖证券,基本实现股票交易“无纸化”和“无场所化”。这种电子化与信息科技在金融市场中运用,将金融交易正在转化成为金融信息数据处理。未来的金融机构将演变成为金融数据信息处理与服务公司。

诸如这些变化,必将产生新的法律问题,对我国现有的金融法提出难题。由於我国金融法立法中积累的经验,主要是在“有纸化”和“有场化”金融交易与监管基础上形成的。对於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还有待於实践,它将给金融立法带来什麼问题,现在还看不清,但是,金融法律界的研究人员应该从现在起,迅速开展研究,准备新的立法设计方案。

四、对人大常委会修订与制定金融法的几点建议

(一)加入WTO后,修订现有金融法的建议

由於我国现有金融法律与法规的一些内容,与WTO规则不适应,急需修订。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明年适当的时间开始,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上述法律,同时修订外汇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银行结算管理条例等。另外,还要抓紧制定中外合资投资基金管理条例等新法规,使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与WTO规则协调一致,同时,也使我国政府在谈判过程中所做的承诺,在立法上得以实现。

(二)国家金融系统安全立法问题

1、金融法在“金融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利率及汇率”和“从业人员资格”等四个基本层面上进行规范。将金融安全行为规范依法确定在一定条件之上。

2、通过众多法律与法规,将金融交易与金融监管的具体内容,落实到程序化和操作化层面。金融机构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行业和机构内部的操作规范与程序,将金融交易中的风险或不安全隐患,采用安全操作程序加以预防。

3、将违反金融法律规定,造成较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行为,认定为金融犯罪,依法追究行为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4、要加强现场的检查与监督。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督有四个方面:一是,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督;二是,同业协会的行业监督;三是,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业务合规性检查与监督、财务稽核、审计监督、财经纪律检查、税务监督等;四是,司法部门监督。我国的检察院与公安部门对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要开展有关司法程序的调查。我国法院对於金融市场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或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受理有关的诉讼案件。

5、金融从业人员入门的素质要高,入门后还要不断进行素质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业务与职业道德素质水平。

最后,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机制设计也要考虑到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带来的变化,参考国际其他国家金融机构管理机制设计的经验,不断改进与完善我们的管理机制的设计。达到管理机制设计的合理性与业务操作的安全性及效率性,同司法的公正性的结合。

(三)金融机构管理体制改革问题

我国金融管理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之中。我们还存在要解决的问题。例如,在金融机构管理体制与市场运作的关系中,依然带有浓重的政府“政策导向”的色彩,使金融机构对“市场导向”不够敏感。久而久之,金融机构会养成过度依赖政府,不依靠市场生存和发展的习惯。

政府对金融业的宏观调控的效果比较明显,调节手段也更为直接,这是必要的。但是,过度使用它,也会带来负面影响,例如,政府承担过重的金融市场风险。这种负面影响,在国内金融市场还没有更多对外资金融机构开放的现阶段还表现不明显,但是,如果国内金融市场对外进一步开放时,其负面效果就会更加明显的表现出来。

政府政策导向型的金融业另一种负面影响,是不利於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定位。在法律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公司,但是在实际操作上,它们更偏重於政府部门。例如,法律要求设立商业银行要有章程,但是,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的三家,没有公布与法律相适应的新章程,依然沿用老章程。关於是否设立董事会制度的问题,至今还没有明确的说法。类似情况在其他金融法中也存在。这种情况如果长期存在,将使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法律形式与实际内容方面出现脱节,不利於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中发展。

(四)金融机构的自主权问题

在我国金融法的立法与执法过程中,都要保障金融机构在经营中的自主权。这个问题与金融机构自律问题是相辅相成的。

我国已经颁布的金融法律中,几乎都规定了金融机构的自主权内容,依法享有企业法人的经营自主权。从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来看,也必须对其授予经营自主权。因为金融行业属於高风险行业,既然要求金融机构自己承担风险,就要给予金融机构经营上的自主权。使它们根据风险大小,选择经营业务。如果金融机构选择了某种业务,经营失败而造成损失时,风险就要由他们自己承担,政府不替它承担。相反,金融机构经营什麼业务不是由他们选择的,而是有其他外来的因素要求的,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就不应该由金融机构自己承担风险。银行承担金融风险的性质的区别:如果是纯商业性,或经营性风险,银行自己承担。如果是带有政策性的风险,就不能完全让银行来承担,而由政府间接承担。当金融机构承担经营性风险的时候,就要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

(五)金融资产市场化的新问题

我们还面临著金融业发展市场化的挑战。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规模还比较小,人员数量较多,金融交易的效率同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还有差距。主要差距是我国金融资产的流动性不高,金融资产的市场化,特别是证券化程度不高。

我国金融领域的银行抵押资产的证券化,股票抵押融资,保险资金部分证券化,商业票据的贴现与再贴现已经开始探索,“债转股”的法律问题,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商业机构应收款证券化等也需要抓紧研究。再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上市,以及证券交易所自身挂牌上市等。上述新的金融业务的发展,速度快,观念新,影响大。相比之下,立法研究与司法实践滞后。

目前,这方面表现出来的问题是:政府一些金融体制改革新措施已经开始实施,而法律措施还没有及时跟上。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政府金融改革措施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情况。这些新的法律问题将来会越来越多,其中包括金融信用评价、审计师的责任、风险隔离机制、电子系统事故责任等问题。所以,建议立法机关要加强对金融法的系统研究,为已经出现和即

『贰』 商品期货贵金属9月2日文件

看看这个吧。
股指期货保证金提高了,手续费涨了,股指期货悲壮自残让人惊呆,怎么办呢?现在管理层又在强关配资端口,国内股指期货已经名存实亡!散户已经被挡在顾指期货门外!
9月2日发布公告,宣布再出四项措施抑制股指期货过度投机,其中包括单个产品、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10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非套期保值持仓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至40%,套期保值持仓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至20%;日内平今手续费提高至按平仓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二十三;加强股指期货市场长期未交易账户管理。
这种震撼到底到了怎样的程度?
尽管此前已三番两次出招,但胜利日小长假前夕放出这则消息,还是让整个市场为之震惊。市场人士纷纷表示“股指期货已经没有交易价值”、“股指期货功能基本消失”,诸多文章以“纪念股指期货”为话题进行回顾。专业人士普遍认为,正是近期专家、学者、股民对期指持续不断的舆论轰炸,逼出了监管层的“自残”行为。那么这几项措施到底有多严重,让人震撼到什么程度呢?基金君这里先略作分析
首先,“10手”限制,每天你不管开多单还是空单,开满10手之后就算违规。8月25日第一次出手的时候,这个数字是“600手”;8月28日第二次出手的时候,这个数字是“100手”,由此可见力度大到难以想象。一个股民每天买上10手股票也是常事,何况期货市场。此招让程序化、高频交易基本告别股指期货。对于规模稍大的机构来说,除了做套保不受限,10手限制使其在期指上的交易也基本上失去意义了。
其次,40%保证金,在世界期货历史上都极为罕见。按照沪深300股指期货2965点的收盘价和40%保证金计算,一手保证金在36万左右,此前正常时期保证金是10%。原来可以做4手的钱,现在只能做1手,资金成本上升了4倍。那些刚凑够50万开户门槛的投资者,现在入场只够做上1手。另外,套期保值保证金提至20%,机构套保成本也大为提高。
第三,当日平今仓万分之二十三的手续费。“当日平今”即为俗称的“T+0”,粗略估算,“T+0”一次手续费为2000多块!即便是只做一手的投资者,对于如此恐-怖的手续费恐怕也已望而却步。而8月26日之前的手续费是万分之0.23,8月26日之后的手续费是万分之1.15,万分之二十三的力度大家可以体会吧。沪深300股指期货一个点是300块,投资者必须做对8个指数点,“T+0”才有赚钱的意义,如此一来,日内交易急剧下降几乎不可避免。
第四,如果有人想通过多开几个账户规避,那么“加强股指期货市场长期未交易账户管理”也将堵上这个漏洞。
综上所述,想必读者都已看出,哪怕您仅是个刚够格的投资者,都已经觉得期指“没法做”了。下周一开市后的期指,应该再也不用为“抑制投机”而担忧了。从这个意义上说,在今年做到全球第一的中国股指期货,其实已经“废了”。接下去最大的可能,是期指逐渐成为只有零星成交的小品种。
从理性上看,世界上任何一个交易所,都做不出如此堪称不可思议的“自残”举动。那么,究竟是怎样的压力迫使这个世界第一品种走到如此境地呢?
针对期指的惨烈“舆论战”
6月15日以来的大跌成为了期指命运的转折点。2010年4月16日期指上市后,沪深300股指期货经过5年的发展,基本做到了日成交量100-200万手,日持仓量20万手左右的大品种,用来衡量期指成熟度的成交持仓比也在5比1左右,已经逐渐向成熟市场靠拢。然而股灾的发生,引来了铺天盖地对于期指的指责,其中以刘姝威、叶檀、易宪容等非业内专家的声音最为响亮。当然,也不乏巴曙松等学者的反击,这其中尤以巴曙松的《股指期货,该责难还是该大力发展》为代表,论证了“股指期货市场始终自身多空平衡,没有给股市施加压力,反而承接了股市抛压。据统计,2015年6月15日至7月31日,股指期货日均吸收的净卖压约为25.8万手,合约面值近3,600亿元,这相当于减轻了现货市场3,600亿元的抛压。”但这一研究公布后,依然遭致了网友们的猛攻。
也就是从6月底开始,由于融券通道关闭、个股大量停牌,期指相对于现货的“贴水”大幅增加,市场指责期指带动下跌的声浪逐渐增大。于是,期指“限制开空”等消息不断传出,外界也将此视为监管层应对舆论压力的动作。然后正是这些非常规的措施,引发了一些参与期指的长线、稳定资金流出,持仓量大幅减少,导致了期指成交持仓比的恶化,这在一定程度上又为外界指责期指“过度投机”提供了佐证。而管控措施的进一步出台,又导致期指流动性的进一步消失,导致期指贴水进一步加大,贴水扩大又进一步加剧了非专业的人士的怒火,将之又视为期指“带动下跌”的证据。由此,期指市场陷入了百口莫辩的恶性循环,直至最后用异常惨烈的方式“自废武功”以求自保。
不论这场巨大的论战中谁对谁错,这一情景都将载入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史册。同样的事件,曾经在世界第一和第二大经济体中都发生过,并且都成为了后世研究的经典。
先看当年的第二大经济体日本。1990年日本股市崩盘后,舆论纷纷谴责股指期货是下跌元凶,甚至有些学者专门出书论证股指期货导致股市下跌。在此压力下,日本对股指期货实行了提高保证金、征税、增手续费等系列手段,“废掉”了股指期货。不过随着日本股市步入长达20多年的熊市,后来的人们也逐渐看到了是泡沫破灭造成了股灾,对于期指的争议在1995年以后就逐渐褪去,但日本期指的市场已经被新加坡占据了较大份额。
而美国则是在1987年爆发的“八七股灾”之后,迸发出了对于股指期货的强烈质疑,以至于美国财政部长布雷迪出了《布雷迪报告》进行谴责,美国调查机构以卧-底形式进入期货公司调查。随着调查深入,以及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的国会作证、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莫顿米勒的独立调查完成,美国股指期货并未像日本那样遭受抑制,反而加快了发展步伐。
从历史经验看,各国股指期货发展,都经历了较大的磨难。中国期指市场能否躲过此劫,是像日本期指一蹶不振,还是像美国期指涅槃重生,大家不妨拭目以待。
没了股指期货,我们将失去什么
股指期货是股票价格指数期货的简称,是指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物的期货。比如沪深300股指期货,就是以沪深300指数为标的进行指数交易的期货品种。投资者根据自己对股市的走向预期,报出不同的价格指数进行交易,如果认为指数会涨,便买进股指期货,反之则卖出。股指期货的最大作用,是投资者可以拿来做套期保值。
如果一个投资者看好格力电器(17.85 -1.87%,咨询),想要长期持有获取分红收益,同时又不想在大盘下跌中被迫止损抛售,他就可以做相应的股指期货空单,相当于给持股买了一份“保险”,这就是套期保值。对他来说,大盘下跌风险就被转移到了期指多头身上。很明显,运用期指套期保值的人,其实本质也是多头,而且其目的就是为了不卖掉股票。如果是一家机构运用期指做套期保值,那么也会有利于其长期持股,减少其在股灾中的抛压。这也是前述巴曙松研究的理论基础。
那么,在期指实质上“自残”以后,会出现哪些可能的后果呢?
首先,失去了套期保值这把“保护伞”的机构投资者,其行为将彻底回归散户化,财富管理能力将大幅下降。在股市中与散户完全一样追涨杀跌,接下去的市场波动可能会进一步加大。而刚刚发展起来的中国对冲基金行业,也将因为失去工具而大幅萎缩。不少基金专户、券商资管、理财产品的策略可能将不得不终止。从此绝对收益是路人。
沪上一家私募基金在6月中上旬对市场做出了准确的判断,大幅度降低仓位,只留下了极为看好的部分优质个股并进行了期指套保。由于准确的操作,该基金逃过了6月最初的暴跌。但是随后由于股指期货一再“限空”,该机构不得不在暴跌中大量抛售股票,引发了基金净值的大幅回撤也在事实上形成了对市场的抛压。而就整个市场而言,面临这样局面的私募又何止一家。
因此有业内人士感叹,失去了股指期货,整个财富管理行业都将倒退十年,回到完全“靠天吃饭”的时代。
其次,一个失去了“做空机制”的市场,可能会变得更加情绪化。从成熟市场来看,有做空机制,市场的意见能够得以更好的博弈,价格也会更快更高效地趋于真实。这种真实有时可能也是以泡沫提前一步被刺破为代价,对于情绪高涨的大众来说,也许难以接受。但是在灭掉期指这个“不配合者”之后,市场会不会迎来更为波澜壮阔的大涨和大跌,会不会恢复到从前从998点暴涨到6124点再暴跌回1664点的那种巨幅波动的市场环境?
而第三点,也是非常现实的一点是,期指是没有国界的。中国股指期货消灭了,新加坡、美国的涉中国期指可能会迅速发展壮大。对应国内市场的新加坡A50股指期货,已成为国内股指期货的首要替代标的。近期伴随着国内股指期货的“不断自残”,新加坡的股指期货倒是不断加强宣传,吸引内资出海交易。该做期指的继续做期指,只不过监管会变得更难了。只是,普通基民可能很难再有渠道分享这一“跨国”避险工具了。
股指期货简介
一、股指期货的基本概念
期货是与现货相对应的,是一种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产品或金融资产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股指期货是金融期货的重要品种之一。
股指期货是股票价格指数期货的简称,是指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物的期货。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个特定日期,可以按照事先确定的股价指数的大小,进行标的指数的买卖,到期后通过现金结算差价来进行交割。比如沪深300股指期货,就是以沪深300指数为标的进行指数交易的期货品种。投资者根据自己对股市的走向预期,报出不同的价格指数进行交易,如果认为指数会涨,便买进股指期货,反之则卖出。
二、股指期货的基本作用
股指期货主要发挥风险规避、分散和转移作用。这是通过套期保值来实现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在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两个市场反向操作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有利于帮助投资者规避股票现货市场的价格风险。
对整个市场而言,股指期货有利于化解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即发生系统性风险时,各种股票的市场价格会朝着同一方向变动,单凭股票市场的分散投资显然无法规避价格整体变动的风险。股指期货具有卖空机制,担心股票市场会下跌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卖出股指期货合约来减轻集体性抛售对股票市场造成的负面影响,有效对冲股票市场整体下跌的系统性价格风险。
另外,股指期货由于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交易成本很低,因此被机构投资者广泛用来作为一种提高资金配置效率的手段。机构可以利用很少的资金买入股指期货,从而可以获得股市上涨的平均收益,提高资金总体的配置效率。
三、股指期货的基本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期货合约的买卖不需要付合约价值的全部金额,只要交纳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作为履约的保证。这一制度确保了期货市场的高度流动性,可以在化解风险方面提供更高的效率。2010年4月17日沪深300股指期货上市时,将保证金标准定为18%。考虑市场实际需求,经过几次调整,2014年9月1日起,保证金标准再次下调为10%,且设立最低保证金标准为8%,2015年4月新上市的上证50和中证500股指期货同样采用了这一标准。
(二)涨跌停板制度
对股指期货产品实行涨跌停板制度,上证50、中证500和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均为上一交易日各股指期货结算价的±10%。我国股票现货市场目前设置了每日±10%的涨跌停板,因此各股指期货产品均设置了与现货市场相同的±10%的涨跌停板幅度。
(三)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通过设置持仓限额制度,交易所可以分散单个合约的持仓集中度,防范某些客户利用持仓优势操纵市场价格。
(四)大户报告制度
根据多个股指期货产品的情况,对大户报告制度进行了适当的调整,通过采用分产品、多产品合并等不同形式的报告标准,细化报告要求,及时了解投资者在所有股指期货产品总体持仓的情况,做好风险的预研预判,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五)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交易所在监测到会员或客户已经发生风险时采取的措施,强行平去会员、客户持有的股指期货头寸,以避免因市场波动而导致风险进一步扩大,防范出现股指期货严重违约事件,将不稳定因素消灭在初始阶段。
(六)强制减仓制度
强制减仓是当市场出现重大风险,如连续两个及两个以上交易日的同方向涨跌停等情况时,为迅速、有效化解市场风险,防止会员大量违约而采取的措施。
四、股指期货的发展历史
从国际成熟资本市场发展历程来看,股指期货是金融期货中历史最短、发展最快的品种之一。1982年全球首个股指期货在美国上市。经过30多年的发展,股指期货成为国际上成熟的金融期货产品,全球已有股指期货产品400多个,这已经成为现代资本市场结构的基本特征。各个国家都将发展金融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市场,作为国家金融战略来考虑,通过占领金融领域的“制高点”,维护本国金融安全。
我国在2010年4月16日上市了沪深300股指期货,在2015年4月16日上市了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
五、中国为何需要股指期货
(一)加强基础制度和基础设施建设,健全股票市场内在稳定机制,抑制单边市场。在一个缺乏对冲工具的市场,投资者只能通过单边做多才能盈利,市场无法在多空双方的平等博弈中实现平衡制约。股指期货提供的双向交易和风险对冲机制,有助于平抑股市频繁、大幅波动,是市场基础制度和基础设施建设之必需。
(二)提供避险保值工具,抑制财富剧烈波动,有效保护各类投资者利益。股指期货具有流动性好、交易便捷和冲击成本低的特点,面对市场风险,投资者能够灵活运用避险策略,采取套期保值操作。推出股指期货,提供市场避险工具,成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最好的制度性措施。
(三)推动长线资金入市,积极推动机构投资者发展。有了股指期货这一避险工具,机构投资者采取套期保值操作,稳定经营业绩,从而吸引更多长线资金进入。
(四)倡导理性投资、长期投资理念,培育先进市场文化。通过股指期货进行避险,有助于改变市场上的过度投机氛围,改变热衷炒作题材股、重组股的习惯,营造避险文化,让投资者深刻领会到“上涨也有风险、下跌也是机会”,形成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理念,培育股市先进文化。股指期货保证金提高了,手续费涨了,股指期货悲壮自残让人惊呆,怎么办呢?现在管理层又在强关配资端口,国内股指期货已经名存实亡!散户已经被挡在顾指期货门外!

『叁』 期货交易流程

一、开户
投资者选择期货经纪公司
委托申请,开立帐户
实质上是投资者和期货经纪公司之间建立的一种法律关系。
(一)、风险揭示 :《期货交易风险揭示书》,内容包括头寸风险、保证金损失和追加的风险、被强行平仓的风险、交易指令不能成交的风险、套期保值面临的风险和不可抗力所导致的风险等。
商定事项:
交易方式和通知方式的选择等 ;
出入金方式的选择——“银期转账” (如果决定使用,还应签署《银期实时转账协议书》);
手续费 ;
其他特殊要求
(二)、签署合同
《期货经纪合同》
个人开户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留存印鉴或签名样卡;
单位开户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并提供法定代表人及本单位期货交易业务执行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印鉴等书面内容材料及法定代表人授权期货交易业务执行人的书面授权书。
交易所实行客户交易编码登记备案制度一户一码,专码专用
(三)、缴纳保证金
上述各项手续完成后,期货经纪公司将为客户编制一个期货交易帐户,并按规定存入其应缴纳开户保证金。期货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期货经纪公司除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客户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进行期货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

二、下单
交易指令内容:期货交易的品种、交易方向、数量、月份、价格、日期及时间、期货交易所名称、客户名称、客户编码和账户、期货经纪公司和客户签名等 。
交易指令类型:限价指令 取消指令 市价指令(仅限股指期货)
下单方式:书面下单 电话下单 网络下单 自助终端下单

三、竞价
主要方式:公开喊价方式 计算机撮合成交 方式
价格优先 时间优先
当BP≥SP≥CP,则:最新成交价=SP 当BP≥CP≥SP,则:最新成交价=CP 当CP≥BP≥SP,则:最新成交价=B
(前提是买入价必须大于或等于卖出价)
开盘价和收盘价由集合竞价产生
最大成交量原则

四、结算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和其他有关事项进行的计算、划拨。结算包括交易所对会员的结算和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对客户的结算,其计算结果将被计入客户的保证金账户。
五、交割
交割方式:实物交割 现金交割
实物交割: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肆』 股指期货是什么意思怎么理解,能具体点吗,或举个例子啥的

期房的概念差不多,指未来交割的房子;股指期货就是股票指数回(沪深300指数)的期货合约,主答要有当月,下月及随后的两个几月这几份合约,股指期货的起始资金50万,要开股指期货先开商品期货,10笔商品期货交易,才能操作股指期货,股指涨跌1个点,就是盈亏300元

『伍』 什么是程序化交易

程序化交易系统是指设计人员将交易策略的逻辑与参数在电脑程序运算后,并将交易策略系统化。
证监会2015年10月9日公布《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建立申报核查管理、接入管理、指令审核、收费管理、严格规范境外服务器的使用、监察执法六方面监管制度。
征求意见稿明确,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既定程序或特定软件,自动生成或执行交易指令的交易行为。程序化交易者应当只用一个账户从事程序化交易,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优点

一,使用程序化交易可以在交易过程中可以克服人性的弱点,这是程序化交易最大的优点,也是我喜爱程序化交易的最主要原因,人是有人性的弱点的,人的情绪化因素, 贪婪,恐惧,做事不果断,赌性等等因素都会让一个人在正交易的时刻突然改变原有的计划,.而这种行为是不断重复发生的,就如德国的哲学家心理学家叔本华说过"一个人在相同的时间和环境条件下会犯同样的错误,是不可避免的,这就是人的劣根性",我作为交易了很多年的老期货人,有非常深刻的体会,与其说我们和市场做交易,还不如说我们是不断的和自已的心魔做斗争,对期货市场有深刻认识的最典型的人特那非股票作手回忆录的作者莫属了.而程序化交易是一切功课在事先,电脑是不折不扣的执行者,应当说几乎百分之百的做到知行合一.这样也让人从盘面的辛劳中解脱出来.多少年来我们天天面对着盘面,我们的心每天都被跌宕起伏的行情所牵扯着,其实我多年的想法就是希望能做快乐期货的模式.轻轻松松的赚钱,快快乐乐的生活.因为我前期为期货付出的太多,应当有个回报了,所以更希望程序化交易能给我新的突破
二,使用程序化交易可以突破人的生理极限.我们都知道人的反应速度是有限的,我们交易从大脑所想到手动需要一段时间来完成,而电脑程序交易显然比人工快的多,特别是当我们为了分散风险而进行多品种组合时,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如果选择品种多一点更能降低交易风险,如果我们想同时持有四个以上的商品品种,当行情激烈时多品种同时发生信号交易,那一个人的行为是顾及不了的,但电脑可以轻松完成.程序化交易可以让你远离期货,享受生活。
缺点

一,只有系统性交易者才能做到程序化交易,而其它类弄的交易方法,没办法用程序化交易来完成,这就把一部分人挡在了门外。
二,程序化交易的不稳定性:我认为程序化交易系统不可以永远包打天下的,总会在特定的时候出现一定问题的.有的人高估程序化交易的效果,把程序化吹得很神奇,但也有人很排斥程序化交易,质疑程序化交易的作用,认为用程序化交易来赚钱是不是有点像发明永动机一样可笑,所以一棒子把它打死.其实这是不妥的,.其实这和程序化交易本质是没有关系的,我们正确看待程序化交易,应当是把它作为一种工具来看待,怎么样做得好,是你怎么样利用好这个工具,程序化交易是人设计出来的,当然某个程序化交易系统赚钱的能力会直接反映设计者的期货水平.设计思想实质上是集成了交易理念、交易思路、交易方法甚至包括交易经验在内的一种积累与沉淀,但我们是不能保证一种方法就一定能永远适用期货的,程序化交易系统背后的的设计者,是不能一劳永逸的,是要面对这个市场,不断学习,不断进取,不断掌握先机。
三,目前程序化交易技术门槛高.不能平民化.国内的一些知名软件平台.有时还是不能全面完成反映交易者执行思路,.现在软件业越来越发达,但还是不会无所不能,总有缺陷的,编写程序是个比较有深度的技术,很多人都不会,学起来不是那么轻松的事,.有一部分人望而却步,而就是知深的软件师,也不可能随心所欲的反映所有系统性交易者的交易思路,一套真正能长期稳定赚钱的系统,.可能要求很复杂,不但在交易信号上,还有在资金管理上,头寸管理上多策动重叠上有各种各样的要求。

『陆』 期货从业资格证书很难考吗有没有试题供我参考呢

• 2007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法规模拟试题
一、单选题
1、关于设立期货经纪公司的条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
B、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C、有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D、有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
参考答案:A
2、期货经纪公司在为客户开立帐户前,应当事先向客户出示( )
A、《期货经纪合同》 B、《期货经纪业务规则》
C、《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D、《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参考答案:D
3、投资者对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 )内向期货经纪公司提出书面异议。
A、交易完成15日 B、交易完成30日
C、收到结算报告的当天 D、《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
参考答案:D
4、期货经纪公司涉嫌严重违法违规,在被调查期间,中国证监会可以( ),并根据调查结论作出相应处理。
A、暂停其部分期货业务 B、注销其《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C、撤销其期货经纪资格 D、注销其《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参考答案:A
5、申请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企业,应至少有( )名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年以上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境外期货监管机构颁发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其中应包括专职的期货风险管理人员。
A、3,2 B、3,1
C、5,2 D、5,1
参考答案:B
6、期货经纪公司为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防范风险而制定的一系列业务操作程序、管理办法和各项措施总称为():
A、内部控制机制 B、内部控制文本制度
C、内部监督体系 D、内部控制模式
参考答案:B
7、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连续( )年未从事期货业务的,资格证书失效。
A、1 B、3
C、5 D、7
参考答案:B
8、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申请人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或误导性材料情节严重的,如果已经取得从业资格的,由期货业协会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A、暂停期货从业人员资格6至12个月
B、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C、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在3年内或永久性拒绝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
D、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给予罚款
12、期货经纪公司有下列( )变更情形,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A、 变更法定代表人
B、修改章程
C、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D、变更持有期货经纪公司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
参考答案:A、C、D
13、当期货交易所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 )代其履行职责:
A、第一副总经理 B、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
C、总经理指定的高层管理人员 D、理事会决定临时代理的人员
参考答案:B
14、期货交易所应在(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A、每一季度结束后30日内
B、每一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
C、每一年度结束后60日内
D、每一季度结束后30日内和每一年度结束后60日内
参考答案:B
15、《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自( )起施行,1999年8月31日发布的老办法同时废止。
A、2001年10月1日
B、2002年7月1日
C、2002年10月1日
D、2002年5月1日
参考答案:B
16、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除期货交易所外,( )可以决定采取延迟开市、暂停交易等必要的风险处置措施。
A、中国证监会 B、中国期货业协会
C、期货交易所 D、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参考答案:A
17、下列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中错误的是:
A、身体状况良好
B、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C、从事期货、证券工作5年以上
D、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参考答案:C

18、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中国证监会对经纪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予以核准后,中国期货业会将向核准通过的人员颁发《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B、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与管理
C、中国证监会负责期货经纪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与管理工作
D、中国证监会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管理工作包括:任职资格的审核与确认、任职期间的考核、任职资格暂停与撤消、离任审计工作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参考答案:C
19、如果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不符合年检规定条件的,不予通过年检,中国证监会将():
A、暂停其期货经纪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并予以公布
B、对该高管人员进行处罚
C、注销其期货经纪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并予以公布
E、对该高管人员所在公司进行提示
参考答案:C
20、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向客户说明《期货经纪合同》所有条款的主要含义,并向客户提示其所负的说明义务
B、客户在确认已经理解了合同主要条款的含义后方可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合同
C、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公司总部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规则、业务规则及其细则等相关文件供客户查询
D、客户有权向期货经纪公司询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规则、业务规则及其细则等相关规则的含义,期货经纪公司对于客户的询问有解释的义务
参考答案:D
转贴于:证券从业考试_考试大
• 二、多选题
1、关于设立期货经纪公司的条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B、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
C、有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D、有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
参考答案:A、B、C、D
2、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以以下方式设立营业部:( )
A、合资 B、合作
C、联营 D、承包
参考答案:A、B、C、D
3、下列( )情形,期货经纪公司可以解除与投资者的《期货经纪合同》,对投资者帐户进行清算并予以销户。
A、自然人投资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法人投资者终止的
B、自然人投资者被法院宣告失踪的
C、投资者被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的
D、期货经纪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参考答案:A、C、D
4、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持证企业境外期货业务保证金帐户只限开立一个
B、持证企业境内期货外汇专户的户数由国家外汇局根据企业业务需要商中国证监会掌握
C、每年年末,持证企业提出有数据支持的风险敞口,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到国家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D、持证企业对交易指令执行人员的授权应当经境外期货经纪机构确认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参考答案:A、B、C
5、期货经纪公司要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系统。会计控制系统的建立要遵循( )原则。
A、规范化 B、程序化
C、授权分责、监督制约 D、帐务核对相符
参考答案:A、B、C、D
6、下列()机构聘用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或未履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本办法规定的备案、报告义务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A、期货交易所 B、期货经纪公司
C、期货交易厅 D、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
参考答案:C、D
7、下列属于中国期货业协会职权范围的是( ):
A、对于期货交易厅等机构聘用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B、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授予、管理和注销
C、规定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时间、次数、制定考试大纲
D、规定申请参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条件
参考答案:B、C、D
8、下列属于中国证监会职权范围的是( ):
A、对于期货交易厅等机构聘用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B、规定《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种类
C、核准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
D、组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参考答案:A、C
9、期货交易所中,下列职务由中国证监会任免的是( ):
A、总经理 B、副总经理
C、理事长 D、副理事长
参考答案:A、B
10、期货交易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
A、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业务规则
B、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期货交易品种
C、上市、修改或者终止期货合约
D、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参考答案:A、B、C
11、下列属于期货经纪公司禁止性期货交易行为的是( ):
A、向客户作获利保证 B、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
C、将受托业务进行转委托 D、接受转委托业务
参考答案:A、B、C、D
12、期货交易所应当履行的职能包括:( )
A、制定并实施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B、发布市场信息
C、监管会员期货业务,并将会员违规行为报中国证监会进行查处
D、监管制定交割仓库的期货业务
参考答案:B、D
13、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期货交易所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并且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
B、期货交易所会员大会结束后15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C、理事会是期货交易所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D、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是理事会的职责之一
参考答案:C、D
14、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期货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 )
A、地震、水灾或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期货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B、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
C、当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
D、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将产生重大影响
参考答案:A、D
15、下列关于期货交易保证金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保证金可以现金、本票、汇票和支票等方式支付,以本票、汇票、支票等方式支付保证金的,以期货经纪公司开户银行确认客户资金到帐后方可开始交易
B、客户可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可上市流通国库券或者标准仓单等质押保证金。期货经纪公司可以将客户质押物转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C、客户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并且须向期货经纪公司说明资金来源,同时应提供相关证明
D、期货经纪公司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或者市场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期货经纪公司调整保证金,以期货经纪公司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参考答案:A、D
16、下列关于《期货经纪合同》生效和修改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期货经纪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起生效
B、《期货经纪合同》自客户开户资金汇入期货经纪公司帐户之日起生效
C、《期货经纪合同》如有变更、修改或补充,双方需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期货经纪合同的补充,其效力从属于原合同
D、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合同未列明的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章程、规则和期货经纪公司有关的业务细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执行
参考答案:B、D
17、就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中国证监会应当在收到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是否核准其任职资格
B、予以核准的,由中国期货业协会颁发《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C、未予核准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D、拟任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取得任职资格后,推荐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为其办理任职手续
参考答案:C、D
18、某期货经纪公司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
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因病临时不能履行职务,因此王某指定的由已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总经理陈某代其履行职责,并报中国期货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B、公司拟任命其子公司董事赵某兼任公司副总经理,赵某已经取得高管任职资格
C、公司推荐公司财务负责人吴某申请高管任职资格,并由公司股东会出具了吴某的从业经历证明
D、公司副总张某因涉嫌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调查,公司在该事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了报告
参考答案:A、B、C、D
19、期货经纪公司中下列人员的任职资格,需要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比照《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条件予以核准和管理的有:( )
A、独立董事 B、财务部门负责人
C、合规审查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的负责人 D、期货经纪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参考答案:B、C、D
20、期货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在其任职期间除负责公司正常营运外,还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 )
A、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B、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
C、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期货业务规则、财务会计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D、配合、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
参考答案:A、B、C、D

『柒』 程序化交易的基本信息

一.使用程序化交易可以在交易过程中可以克服人性的弱点,这是程序化交易最大的优点,也是我喜爱程序化交易的最主要原因,人是有人性的弱点的,人的情绪化因素,贪婪、恐惧、做事不果断、赌性等等因素,都会让一个人在正交易的时刻突然改变原有的计划,而这种行为是不断重复发生的,就如德国的哲学家心理学家叔本华说过“一个人在相同的时间和环境条件下会犯同样的错误,是不可避免的,这就是人的劣根性”。我作为交易了很多年的老期货人,有非常深刻的体会,与其说我们和市场做交易,还不如说我们是不断的和自已的心魔做斗争,对期货市场有深刻认识的最典型的人,那非股票作手回忆录的作者莫属了。而程序化交易是一切功课在事先,电脑是不折不扣的执行者,应当说几乎百分之百的做到知行合一。这样也让人从盘面的辛劳中解脱出来。多少年来我们天天面对着盘面,我们的心每天都被跌宕起伏的行情所牵扯着,其实我多年的想法就是希望能做快乐期货的模式,轻轻松松的赚钱,快快乐乐的生活。因为我前期为期货付出得太多,应当有个回报了,所以更希望程序化交易能给我新的突破。
二.使用程序化交易可以突破人的生理极限。我们都知道人的反应速度是有限的,我们交易从大脑所想到手动需要一段时间来完成,而电脑程序交易显然比人工快得多,特别是当我们为了分散风险而进行多品种组合时,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如果选择品种多一点更能降低交易风险,如果我们想同时持有四个以上的商品品种,当行情激烈时多品种同时发生信号交易,那一个人的行为是顾及不了的,但电脑可以轻松完成。程序化交易可以让你远离期货,享受生活。 一.只有系统性交易者才能做到程序化交易,而其它类型的交易方法,没办法用程序化交易来完成,这就把一部分人挡在了门外。
二.程序化交易的不稳定性:我认为程序化交易系统不可以永远包打天下的,总会在特定的时候出现一定问题的,有的人高估程序化交易的效果,把程序化吹得很神奇,但也有人很排斥程序化交易,质疑程序化交易的作用,认为用程序化交易来赚钱是不是有点像发明永动机一样可笑,所以一棒子把它打死。其实这是不妥的,这和程序化交易本质是没有关系的,我们正确看待程序化交易,应当是把它作为一种工具来看待,怎么样做得好,是你怎么样利用好这个工具,程序化交易是人设计出来的,当然某个程序化交易系统赚钱的能力会直接反映设计者的期货水平。设计思想实质上是集成了交易理念、交易思路、交易方法甚至包括交易经验在内的一种积累与沉淀,但我们是不能保证一种方法就一定能永远适用期货的,程序化交易系统背后的的设计者,是不能一劳永逸的,是要面对这个市场,不断学习、不断进取、不断掌握先机。
三.目前程序化交易技术门槛高,不能平民化。国内的一些知名软件平台,有时还是不能全面完成反映交易者执行思路,现在软件业越来越发达,但还是不会无所不能,总有缺陷的,编写程序是个比较有深度的技术,很多人都不会,学起来不是那么轻松的事,有一部分人望而却步,而就是资深的软件师,也不可能随心所欲的反映所有系统性交易者的交易思路,一套真正能长期稳定赚钱的系统,可能要求很复杂,不但在交易信号上,还有在资金管理上、头寸管理上、多策动重叠上有各种各样的要求。

『捌』 股票中的隔价单和程序化单 是什么意思

1.什么是隔价单:隔价单分为隔价买单和隔价卖单,隔价买单表示:如果当前卖一价位在24.27,而有笔大单打向了24.28以上,该笔大单就是隔价买单;同理隔价卖单也是如此。如下图:

2.一,使用程序化交易可以在交易过程中可以克服人性的弱点,这是程序化交易最大的优点,也是我喜爱程序化交易的最主要原因,人是有人性的弱点的,人的情绪化因素,贪婪,恐惧,做事不果断,赌性等等因素都会让一个人在正交易的时刻突然改变原有的计划,.而这种行为是不断重复发生的,就如德国的哲学家心理学家叔本华说过"一个人在相同的时间和环境条件下会犯同样的错误,是不可避免的,这就是人的劣根性",我作为交易了很多年的老期货人,有非常深刻的体会,与其说我们和市场做交易,还不如说我们是不断的和自已的心魔做斗争,对期货市场有深刻认识的最典型的人特那非股票作手回忆录的作者莫属了.而程序化交易是一切功课在事先,电脑是不折不扣的执行者,应当说几乎百分之百的做到知行合一.这样也让人从盘面的辛劳中解脱出来.多少年来我们天天面对着盘面,我们的心每天都被跌宕起伏的行情所牵扯着,其实我多年的想法就是希望能做快乐期货的模式.轻轻松松的赚钱,快快乐乐的生活.因为我前期为期货付出的太多,应当有个回报了,所以更希望程序化交易能给我新的突破

二,使用程序化交易可以突破人的生理极限.我们都知道人的反应速度是有限的,我们交易从大脑所想到手动需要一段时间来完成,而电脑程序交易显然比人工快的多,特别是当我们为了分散风险而进行多品种组合时,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如果选择品种多一点更能降低交易风险,如果我们想同时持有四个以上的商品品种,当行情激烈时多品种同时发生信号交易,那一个人的行为是顾及不了的,但电脑可以轻松完成.程序化交易可以让你远离期货,享受生活。

『玖』 金融法的主要内容

金融市场准入
政府金融主管部门规定设立金融机构的标准,也称为金融市场的准入资格。由于金融市场风险较大,而且属于系统性风险,各国政府对金融市场准入资格,都进行严格审查,都规定了较高的准入资格。
我国的金融市场准入资格,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又是比较高的。例如,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有5项: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其中,注册资本要求的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相比之下,外国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要求是我国规定的40%或者更低。
在我国,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审查批准,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在我国,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它的自有资金应该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需要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为人民币2亿元。
如果将上述条件与其他非金融公司相比,其他公司设立条件要低得多。例如,在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只需要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东参加,最低注册资本,根据公司经营行业不同,有不同的要求,但对于不需要特许的行业已取消注册资本限制,即一元也能注册公司。
我国的市场准入对外资金融机构还有特殊规定:在我国设立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最低注册资本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时,也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该外国总行在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的总资产不得少于200亿美元,同时,它要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设在中国境内分行的营运资金。
除了上述注册资本要求之外,准入审查还包括,审查申请设立金融机构者的产权结构、经营计划、经营制度、内部组织结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设立金融机构者的财务状况与经营前景预测、审查申请人关联公司情况以及业务并表情况。在批准设立金融机构后,还要审查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股权转让情况、重大投资与收购情况等。
不但我国金融主管机构严格审查准入资格,而且,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建立的国际银行监管机构“巴塞尔协会”也在其《核心原则》(1997年9月)中,提出了相似的审查要求。
金融机构经营范围
金融机构允许在什么范围内开展业务也是法律要规定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规定的经营范围越大,金融机构获利的机会就越大,同时,风险也越大。反之,金融经营的范围越窄,金融机构获利的机会也越小,风险也相应减少。
国际金融领域,一直有“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两种模式。欧洲大陆国家的金融机构,多采取混业经营模式。美国从1933年格拉斯.迪格尔法案颁布后,采取分业经营模式。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的规定,我国采取分业经营的模式。
1986年,英国开始金融体制改革,将金融监管机构合并为一个机构,金融机构业务可以混业经营。
1996年日本效仿英国,提出了日本版本的金融体制改革,其中也包括混业经营的改革。日本金融改革法案,在2000年1月1日开始陆续施行。
1999年11月,美国克林顿总统签署《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将实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迪格尔法废除。新法案放弃了分业经营限制,允许金融业的混业经营。
我国目前还是采取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国家。例如,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范围还限于传统业务,而不允许经营证券投资与信托业务。我国对经营范围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的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同样,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也是按照分业经营来制定的。我国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前者的业务范围比较宽,可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等。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不能做自营业务。为了防止其他资金流入证券市场,法律还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目前,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在具体实践中,进行了一些证券市场资金渠道多元化探索,采取了放宽的政策。现在,政府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的形式,间接进入股市,也允许银行资金通过股票抵押方式,对证券公司提供融资。还允许包括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的资金,通过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反映出金融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也反映出各国政府对金融风险的不同处理哲学:分业经营的哲学是避免风险,而混业经营的哲学是管理风险。如何对待风险,除了政府之外,还要依靠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监管人员的监管经验,金融市场投资者的理性与成熟程度。分业经营对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监管人员经验、投资者理性程度的要求低一些。而后者的要求条件似乎更高。
我国金融业将来是否能够搞“混业经营”,要看条件是否具备?条件成熟时,再提出改革并不晚。
金融机构自律
金融资产大部分是以负债形式取得的,在债权意义上金融资产是属于“别人的钱”;这个行业的风险非常大,而且属于系统性的风险,一家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后,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导致整个金融系统出现危机。所以,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自律机制表现为三个层次:第一是金融机构内部的自律机制;第二是金融同业之间的自律机制;第三是金融市场中的客户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机制。
我国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业务管理、现金管理和安全防范制度”。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
我国证券业组成同业协会,它的职责包括: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等。
我国商业银行的同业协会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券公司的同业协会、保险业的同业协会也已依法成立。
各种金融机构的同业协会在法律的基础上,制定更为严格的行为守则,并对本行业的营业者的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管,以便维护在行业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存款人和大众投资者保护
在金融法律调整的金融交易关系中,法律更多地关注保护存款人或投资人的利益。这是金融法与普通合同法的不同。金融机构更多的是利用“别人的钱”在经营。如果经营失败,而存款人或基金的投资人又没有参与经营,让存款人和基金的投资人再承担责任,显然是过重了。所以,金融法更多地保护存款人和基金投资人。具体表现在:
(1)商业银行法设专章对存款人进行保护。保护的内容主要是:其一,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其二,拒绝法律授权以外对个人储蓄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其三,拒绝法律和法规授权以外,对单位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其四,保证存款本金与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其五,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商业银行还要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其六,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且公告。
(2)证券法也对投资人的利益进行保护。主要内容分为两类,其一,是对证券发行要求信息充分披露与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及发行后的持续披露。其二,是规定禁止交易行为,保护证券市场上的公平交易。例如,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禁止通过单独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禁止与他人串通,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互相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互相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像,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等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禁止证券交易及中介结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禁止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从事法律认定的各种欺诈客户利益的行为等。
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
金融交易合同,无论是贷款合同,还是证券交易合同,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都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从金融法的角度来看,金融交易合同不仅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且,还是受到政府宏观调控的合同。
我们可以举目前正在流行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为例子(以下简称“个贷”),来说明政府宏观调控的情况。从1998年开始,我国商业银行开始举办“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到2000年底,全国商业银行发放的城镇居民住房贷款达3991亿元人民币,占今年新增贷款的40%。
上述表面看,“个贷”是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但是,这种借贷关系从产生、发展到最终结束,都将受到政府的宏观调控。这种调控在金融法及有关法规中都有规定。
对“个贷”宏观调控开始于1997年,首先是政府转变观念,城市居民住房从非商品化转变为商品化。然后,政府金融主管机关批准商业银行在个别城市,进行“个贷”业务试点。接着,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项贷款业务,整个房地产市场与金融贷款市场开始被调理好转。全国城市空置5000多万平米房产,以及被房产占压银行大约几千亿元贷款资金,重新流动起来。又间接带动了大约40多个相关行业发展,解决了一批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还为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新的就业机会。从“个贷”例子中,可以看到政府宏观调控对金融业和与金融有关的其他行业的影响之大。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由于我国处于资金供不应求的情况,所以,在金融法制允许的范围之外,不时会出现金融市场禁止的情况,例如,在银行领域,出现的资金“体外循环”,“乱集资”,“高息揽存”,“资金地方保护主义”和“抵押执行难”,“暴力抢劫银行现金”,“伤害银行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非法制造、贩运假钞假币”,“非法设立假银行”,“伪造银行汇票和印鋻”,“制造假存单”,“伪造信用卡”,等等情况。在外汇管理领域,出现的“外汇黑市”;在证券市场出现的“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私下交易”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情况;在保险市场出现的“保险诈骗”等情况。所以,必须加强金融法制建设,降低与预防上述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现像。为此:一,在金融立法时,就要考虑针对该领域犯罪的解决方案;二,在金融市场各种交易中,事先进行规范性程序设计,采用规范程序与制度建设,辅助技术措施,预防违法与犯罪;三,对金融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金融法制教育,增强金融法制观念与金融职业操守的自律。
建立金融信用机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以信用为基础,信用依靠交易记录来积累与评价。个人在金融支付与结算中的记录,早在100多年前的美国与欧洲的金融市场上,就被业内管理系统作为信用记录与评价的参考因素。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建立完善的金融信用制度十分重要。这种信用关系需要金融法来建立,并加以维护。
规范金融市场对外开放
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一揽子框架协议中,有服务贸易的一揽子协议(GATS)。服务贸易协议框架中,包括了金融服务贸易协议(FSA)。该协议已于1997年12月13日签署,1999年1月1日生效。现有102个WTO成员国,作出了开放本国金融市场的承诺。
我国在加入WTO后,也面临是否承诺接受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以及开放本国金融服务市场的时间问题。我国金融法律界要加紧研究有关法律文件,比较我国金融业发展情况,预先作好立法准备工作。
我们还面临金融革命的另一挑战,这就是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将对我国传统金融业形成另一冲击。在国际上,金融业电子化与信息化,正在改变着金融机构外在的形式和内在的内容。银行营业门市数量正在减少,取而代之的是自动提款机(ATM),甚至是安装在笔记本电脑中的网络银行服务系统(ONLINE-BANKING)。
证券交易的网上运行,将股票交易大厅变成了新股上市的仪式场所,实际交易完全可采用“无场所化”运作。“将大户室搬到家里”和使用电话委托买卖证券,基本实现股票交易“无纸化”和“无场所化”。这种电子化与信息科技在金融市场中运用,将金融交易正在转化成为金融信息数据处理。未来的金融机构将演变成为金融数据信息处理与服务公司。
诸如这些变化,必将产生新的法律问题,对我国现有的金融法提出难题。由于我国金融法立法中积累的经验,主要是在“有纸化”和“有场化”金融交易与监管基础上形成的。对于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还有待于实践,它将给金融立法带来什么问题,现在还看不清,但是,金融法律界的研究人员应该从现在起,迅速开展研究,准备新的立法设计方案。 金融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金融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金融交易关系应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但金融交易的具体关系和金融调控以及金融监管关系则是民法不予调整的。
金融法与商法
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引起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调整的金融关系的性质,其中既有民事关系,也有商事关系,还有经济调控管理关系。商法中关于商业信用的票据、公司融资的股票、债券等法律规范与金融法竞合,但金融法调整的金融关系中的民事关系、经济调控管理关系则显然是商法所不能调整的。
金融法与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中的调控关系应有行政关系的性质,因此应适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但行政法显然不能调整金融交易关系。
金融法与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平等经济主体的经济协作关系和不平等主体的经济调控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前所述,金融法调控的社会关系,既有金融交易关系,又有金融调控管理关系,且是两者纵横协调关系的总和。因此,金融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应适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加入WTO后,修订现有金融法的建议
由于我国现有金融法律与法规的一些内容,与WTO规则不适应,急需修订。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明年适当的时间开始,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上述法律,同时修订外汇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银行结算管理条例等。另外,还要抓紧制定中外合资投资基金管理条例等新法规,使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与WTO规则协调一致,同时,也使我国政府在谈判过程中所做的承诺,在立法上得以实现。
国家金融系统安全立法问题
1、金融法在“金融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利率及汇率”和“从业人员资格”等四个基本层面上进行规范。将金融安全行为规范依法确定在一定条件之上。
2、通过众多法律与法规,将金融交易与金融监管的具体内容,落实到程序化和操作化层面。金融机构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行业和机构内部的操作规范与程序,将金融交易中的风险或不安全隐患,采用安全操作程序加以预防。
3、将违反金融法律规定,造成较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行为,认定为金融犯罪,依法追究行为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4、要加强现场的检查与监督。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督有四个方面:一是,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督;二是,同业协会的行业监督;三是,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业务合规性检查与监督、财务稽核、审计监督、财经纪律检查、税务监督等;四是,司法部门监督。我国的检察院与公安部门对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要开展有关司法程序的调查。我国法院对于金融市场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或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受理有关的诉讼案件。
5、金融从业人员入门的素质要高,入门后还要不断进行素质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业务与职业道德素质水平。
最后,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机制设计也要考虑到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带来的变化,参考国际其他国家金融机构管理机制设计的经验,不断改进与完善我们的管理机制的设计。达到管理机制设计的合理性与业务操作的安全性及效率性,同司法的公正性的结合。
金融机构管理体制改革问题
我国金融管理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之中。我们还存在要解决的问题。例如,在金融机构管理体制与市场运作的关系中,依然带有浓重的政府“政策导向”的色彩,使金融机构对“市场导向”不够敏感。久而久之,金融机构会养成过度依赖政府,不依靠市场生存和发展的习惯。
政府对金融业的宏观调控的效果比较明显,调节手段也更为直接,这是必要的。但是,过度使用它,也会带来负面影响,例如,政府承担过重的金融市场风险。这种负面影响,在国内金融市场还没有更多对外资金融机构开放的现阶段还表现不明显,但是,如果国内金融市场对外进一步开放时,其负面效果就会更加明显的表现出来。
政府政策导向型的金融业另一种负面影响,是不利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定位。在法律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公司,但是在实际操作上,它们更偏重于政府部门。例如,法律要求设立商业银行要有章程,但是,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的三家,没有公布与法律相适应的新章程,依然沿用老章程。关于是否设立董事会制度的问题,至今还没有明确的说法。类似情况在其他金融法中也存在。这种情况如果长期存在,将使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法律形式与实际内容方面出现脱节,不利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中发展。
金融机构的自主权问题
在我国金融法的立法与执法过程中,都要保障金融机构在经营中的自主权。这个问题与金融机构自律问题是相辅相成的。
我国已经颁布的金融法律中,几乎都规定了金融机构的自主权内容,依法享有企业法人的经营自主权。从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来看,也必须对其授予经营自主权。因为金融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既然要求金融机构自己承担风险,就要给予金融机构经营上的自主权。使它们根据风险大小,选择经营业务。如果金融机构选择了某种业务,经营失败而造成损失时,风险就要由他们自己承担,政府不替它承担。相反,金融机构经营什么业务不是由他们选择的,而是有其他外来的因素要求的,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就不应该由金融机构自己承担风险。银行承担金融风险的性质的区别:如果是纯商业性,或经营性风险,银行自己承担。如果是带有政策性的风险,就不能完全让银行来承担,而由政府间接承担。当金融机构承担经营性风险的时候,就要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
金融资产市场化的新问题
我们还面临着金融业发展市场化的挑战。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规模还比较小,人员数量较多,金融交易的效率同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还有差距。主要差距是我国金融资产的流动性不高,金融资产的市场化,特别是证券化程度不高。
我国金融领域的银行抵押资产的证券化,股票抵押融资,保险资金部分证券化,商业票据的贴现与再贴现已经开始探索,“债转股”的法律问题,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商业机构应收款证券化等也需要抓紧研究。再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上市,以及证券交易所自身挂牌上市等。上述新的金融业务的发展,速度快,观念新,影响大。相比之下,立法研究与司法实践滞后。
目前,这方面表现出来的问题是:政府一些金融体制改革新措施已经开始实施,而法律措施还没有及时跟上。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政府金融改革措施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情况。这些新的法律问题将来会越来越多,其中包括金融信用评价、审计师的责任、风险隔离机制、电子系统事故责任等问题。所以,建议立法机关要加强对金融法的系统研究,为已经出现和即将出现的问题的解决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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