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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21 06:31:10

Ⅰ 高频交易和量化交易相比,有什么区别

字面意思很简单,就是对应人工交易,用计算机程序辅助、决策、执行交易。《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定义的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既定程序或特定软件自动生成或执行交易指令的交易行为。

当通过人工智能的方法和手段可以更准确地做出交易判断时,现在有些交易系统已经提前48小时达到预测股市涨跌的方向,准确率高达75%。只是对一些“假突破”临界点的判断有待进一步提高,而当其对交易结果产生积极影响时,更多的人会选择使用人工智能进行交易。未来人工智能交易系统的策略可能会根据高频、中频、低频、短线、中线、长线、市场情绪分析和大势变化进行分类组合。人工智能与量化策略的融合,最终成为一个巨大的、深度细分的领域。

Ⅱ 我国证券市场的管理体制

证券监管体制是证券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划分的方式和组织制度,是国家历史和国情的产物。证券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和规范性是决定证券市场有续和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证券监管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监管的主体在整个监管体系中发挥着主导作用,确立有效的监管体制模式,能够提高监管的效率,避免证券市场过分波动。一、市场监管失灵是监管自身的问题
证券监管是控制证券市场参与者市场行为的一个完整的系统。在该系统中,监管主要包括国家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监管对象包括证券业务本身以及与证券业相关的其他利益组织或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受自身地位与利益机制支配,通过一定的方式影响着证券的发展。
在宏观经济中,政府监管职能在于提高效率、维护公平和保持稳定。为保证这三项职能的实现,既要防止市场失灵,即市场配置资源失灵,还要防止政府失灵,即由于政府监管而降低效率,使问题更加严重。市场经济体制下,供求关系创造了市场,市场确定价格以实现“市场出清”。价格是配置资源的信号、手段和方式。当价格手段在市场失效时,我们通常以政府“看得见的手”来替代市场价格“看不见的手”。
政府干预同样存在于证券市场。多数情况下,一国政府干预证券市场的程度与该国政府在整个经济中的作用大致相符。在一个竞争性的证券市场中,我们认为政府干预只有在以下条件下才是可取的:①出现或可能出现市场失灵现象;②市场失灵已经或可能引起明显的经济低效或不公平现象;③政府行为可以改善低效或不公平现象。假如上述条件之一得不到满足,就不应采取政府干预。因此,考察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应从市场支配力、外部性、搭车问题及不完全信息四个方面来分析研究。
所谓市场支配力是指一个或多个销售者影响他们所交易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的能力。在竞争性模型中,销售者与整个市场对比是非常弱小的,他们不具备支配市场价格的能力,也就是他们不具备市场支配力。假如销售者能够影响市场价格,那么资源配置在社会当中是无效的。这一状况出现在证券市场中,就会出现证券市场失效。
外部性是指一个厂商的生产行为或一个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对其他人产生直接的、未予补偿的正面或负面的影响。证券市场中也存在正面外部性和负面外部性。最明显的证券负面外部性就是有人为了获取证券上市资格而造假,这种行为对会计信息真实的公司也会产生负面影响。由于这些涉及欺诈的证券索赔表现为社会的福利净损失,因此也可以被看作是证券经营的成本。
证券监管本身就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即使国民个人或企业无须为此付费或很少花费,无数的个人和企业都能从中获益。没有任何一家社会组织自愿无偿参与对证券市场监管。这就出现搭车问题。这样,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的一个隐含前提就是证券市场是健康有序的。信息难题也是造成证券市场失效的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原因。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对称既对市场参与者造成困难和问题,也会造成政府监管失灵。市场机制会自动通过价格的形成和修正过程吸收各种信息,但在短期内市场机制无法识别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信息欺诈行为,因此监管的任务就是给说假话的人施加额外的成本,改变他们的行为激励。但监管的任务不可能是实现强制性的、完全的信息披露,监管的任务只是防止他们说假话。
政府监管本身也可失灵。现代证券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各国政府为了保证证券业的稳定和对社会经济的平稳运行,通常对证券业进行严格的监管。一般认为,政府对证券业进行有效监管,能够纠正市场失灵,优化资源配置,协调社会成员的利益,增进社会福利。但政府不是万能的,而且也有其客观和主观的缺陷,政府的缺陷同市场的缺陷一样,在一定程度上是难免的。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格拉斯斯诺认为,没有国家就办不成事,但是有了国家也有很多麻烦:国家的存在是解释经济增长的关键,但也是造成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科斯认为,“政府机制本身并非不要成本,实际上它的成本大得惊人……直接的政府管制也未必会带来比企业和市场更好解决问题的结果”。政府的缺陷主要表现在政府的干预无限扩张,从而导致设置庞大的机构,人员臃肿,成为“大政府”,而且超出政府应该调控的范围、层次和力度,不仅没有弥补市场的机制缺陷,反而妨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此外,由于政府制定法规政策的失误和实行措施不力等原因,也会出现政府的无效干预。这种干预的方式、范围、层次、力度和预期选择都不适当,从而不足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和难以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转。斯蒂格利茨指出,与民间部门相比,政府的最大优势表现在四个方面,即征税权、禁止权、处罚权,以及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即主要克服搭便车问题。但是政府的这些优势后面却又隐藏着很多成本,因为很难避免政府滥用职权并使民间部门遭受损失的现象发生。即使政府不滥用职权,由于政府工作人员对他所从事的工作不具有剩余索取权利,因而有可能工作动力不足,轻易出现官僚主义作风和行为以及产生各种低效率的现象。
基于以上原因,人们普遍认为政府对证券的监管是必要的,但政府的作用是有限的,甚至会出现监管失灵或失败的情况。监管失灵一般是指监管所设定的目标没能实现,即没能实现公共利益。
解释监管失灵原因的理论主要有以下几种:公共利益论、监管的“俘获说”、监管的供求理论、监管的“寻租”理论、监管政治论等,最突出的是监管的供求理论。其代表人乔治斯蒂格勒认为,影响一个产业对政府监管需求的主要因素是监管可以提供多种利益,包括直接的货币补贴,控制新竞争者进入,干预替代品和补充品的生产等。证券业主要有市场准入的管制,对业务活动的限制以及诚信展业等。在供给方面,政府部门进行一项监督活动时,并非是毫无成本,毫不犹豫地按照“公共利益”来提供证券产品。政府实际上是由一些有着自己独立利益的人组成的一个非凡群体。当他们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方向而行使公共职能时,难免发生各种各样的低效率现象。在所谓民主政治的决策过程中,谋求政治权利的产业必须去找合适当“卖主”,即政党。政党在决定是否支持某项监管活动时要考虑这一行动是否有助于自己当选或再选。因此,需求监管的产业“必须支付两项政党所需要的东西:选票和资源。资源包括竞选经费、筹集经费的服务以及较间接的方式,其最后的结果取决于供需双方的博弈。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形成过程及相关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经历了一个从地方监管到中心监管,由分散监管到集中监管的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证券市场处于区域性试点阶段,这是我国证券市场的起步阶段,股票发行仅限于少数地区的试点企业。1990年,国务院决定分别成立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两地的一些股份公司开始进行股票的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的试点。1992年,又开始选择少数上海、深圳以外的股份公司到上海、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这一时期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
第二阶段从1992年开始,国务院总结了区域性证券市场试点的经验教训,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同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股票发行和上市试点。从此,证券市场开始成为全国性市场,证券市场的监管也由地方监管为主改为中心集中监管,并通过不断调整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逐步走向证券市场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
1998年,国务院决定撤销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工作改由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承担,并决定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对地方证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从而形成了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
新形成的监管体制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第一,证券监管机构的地位得到进一步的强化,增强了证券监管机构的权威性,为我国证券市场的有效监管提供了更好的组织保证。第二,地方证券监管机构改由中国证监会垂直领导,提高了证券监管工作的效率。改革后按大区的业务需要设置了9个派出机构和2个直属办事处,精简了人员,提高了机构运转效率。第三,加强了对交易所主要人事治理和上市公司高级治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治理,加强了交易所一线监管的作用。
但这种监管体制也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即过于将监管权力集中到一个部门,使得无法对监管效果进行再监管。与美国证监会SEC相比,中国证监会还拥有证券规章制度制定的话语权。现行的证券规章基本上是出自证监会之手,而且这些规章已经把证监会权力延伸到整个证券市场。在没有权力约束机制的状况下,证监会管制的内容和范围不断扩张,包括行业准入许可、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准入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业务审批、资产评估机构审批以及对这些机构成员进入相关业务的资格审批、对基金治理公司从业审批等。
从证券市场角度看,一个成熟的市场需要有成熟的监管体制相配套。而能够成功运作的监管体制应将政策制定、政策执行和监督三者分开。试想,假如一个人即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还是规则的制订者,游戏根本无法进行,更谈不上有序运转。即便是裁判员,这个裁判员还有很多“话语权”,在裁判过程中任意发挥、更改规则都会对游戏产生震动。要建立良好的证券市场秩序,就是要有一个稳定、制衡的现代证券监管体系和现代证券监管制度。政策不稳定、监管机构运转缺乏制衡、缺乏对监管的监管,难免会使政策忽左忽右、或严或松,引发市场信心不足,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只能成为目标和理想,而不能成为现实。
假如缺乏一个有效的监管体制,不仅轻易产生外部的运营成本,也会诱发监管机关内部的道德风险,即监管机关不顾其行为引起的社会成本和收益,而只关心本部门的成本和收益。具体对中国国内来说,监管自身的道德风险可能来自于中国证监会身兼数职:制定监管政策、实施监管政策和对监管机关的监管。当中国政监会身兼数职时,监管政策的得失成败,往往可以归因于一个机构。一般来说,对证券监管机构的“失”的考核较为明确,看证券领域是否出现问题;而对证券监管机构“得”的考察却显得模糊,因为没有第二家监管机构与其横向比较,没有另外一家监管机构比现在机构做得更好,也就是说,假如取得了成绩,不好肯定,但是出现了问题,却可以直接否定。因此他的积极行为的付出远远大于他采取保守姿态,偏严地执行监管政策所付出的代价。此时他甚至可能因为严监管而获得美名,这样对于监管者的理性选择是严格监管,而不计较社会成本。另外,监管者也有宽容监管的道德风险,放松对证券公司的要求和对风险能力的限制,隐瞒证券公司的不良状况。监管者这样做的一个动机是逃避监管不当的职责,总希望不良状况能够得到改善,这种状况可称之为“官僚赌博”,另一个动机是可能来自外来机构人士的影响,于是放松监管。严监管与松监管往往同时存在,形成监管不公平,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的形成。于是各证券公司往往“跑部钱进”,围着监管机关转,进一步形成权力机关“寻租”的社会环境。在我国,还存在地方利益与总体状况发生矛盾的状况。地方监管机关为了本地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做出有利于本地方的决定,但有悖于全国整体监管政策,事实上地方监管机关也存在道德风险的可能。
监管机构职能不清、政策不稳定是导致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探究证券市场波动的深层次原因,就在于没有建立规范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者职能的明确分工。我国目前已经在这方面有了一些进展,但距离稳定、制衡的监管体系还有很远的路要走。我国目前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大,但这仅仅使一般意义上的立法范畴。证券市场上的一些重大政策如国有股减持、QFII、降低交易费用等都应由立法机关来决策,而不应由证监会独自操办,而且这个立法过程应当是程序化的。否则,证监会的某个人的讲话就可以使股市大为波动,实在是本不该出现的事情。要保持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保证投资者的信心,必须有稳定的立法机制作保障。目前由于证券市场正处于发展阶段,很多立法工作交由行政部门来完成,那么就应将政策的制定和政策的执行分开由各自不相归属的机构独立操作,以保证政策的科学、规范和稳定。另外,对监管者的监管也很重要。证券市场自律,首先应做到证券监管者自律。光是自律还不够,还应他律。应有这样一个机构,由其进行对监管政策的执行、监管者个人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其再监督的依据应由立法机构制定。三、建立有效的监管运作体系,推进证券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
监管本身是制衡的产物,我们不能因为监管的存在而放弃对监管的监管。要使我国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消除市场过分波动,应从监管角度入手,理清监管机构的职能和范围,建立政策稳定的监督机制和制衡的监督机构,适时评估市场监管效果,建立健全监管人员行为监督制度,使“消息市”、“政策市”的基础牢固、稳定。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供同行商榷:
建立健全证券市场监督法律体系。除了目前正在执行的《证券法》、《公司法》等以外,还应制定其他相关市场监管法律,完善证券市场监管法律体系。一是应抓紧制定《证券市场监管法》,弥补《证券法》在市场监管操作上的程序、方法、处罚等方面的空白,加强在监管政策制定程序、监管政策实施程序、处罚的对象和程序的规定。二是应制定《证券监管机构治理规定》,明确证券监管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界定、人员配备、工作范围等,从法规上进一步规范各机构的权力与责任。三是应制定《证券市场监管从业人员操守规范》,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四是应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
从机构框架角度重塑证券市场监督体制。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统一监管模式,即由一个统一的机构中国证监会实施对所有证券机构、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监管,监管者不仅要对证券市场安全和稳定负责,还要防范和化解系统风险,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股本经营、公司行为进行全面的合法性监管。证监会的监管任务重、责任大、权力大也构成为将其职责分解的原因。因此,从立法、执法、行政相制衡的角度出发,建议分别建立健全行使上述职能的机构:
立法。设立国家证券业政策制定委员会。狭义的立法工作还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完成。广义的立法,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的法律,还应包括重大法规、政策的制定等,这一部分工作由国家证券业政策制定委员会来承担。国家证券业政策制定委员会直属国务院,机构单设,待金融混业经营后与其他金融业政策制定机构合并,共同组建新的国家金融业政策制定委员会。国家证券业政策制定委员会可不设地方机构。国家证券业政策制定委员会主要由金融产业方面的经济学家、学者组成,负责重大政策的前期调研、政策论证、可行性分析、对政策实施的效果进行猜测、分析、跟踪、修改等事项,负责重大政策的研发。
监督。设立国家证券业再监督委员会。狭义的监督由司法监督来承担。国家证券业再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的执行进行评估及监督,负责对监管从业人员进行监督,负责对监管机关的实际绩效进行监督,并对一切违法、违规机构、人员依法进行处罚。涉及刑罚处罚的,由司法机关进行管辖,此时该机构参与公诉。国家证券业再监督委员会直属国务院,机构单设,待金融混业经营后与其他金融业再监督机构合并,共同组建新的国家金融业再监督委员会。国家证券业政策制定委员会可不设地方机构。
行政执法。行政执法职责由现存的中国证券业监督治理委员会承担。对中国证监会的机构可保留现存机构,但须改变内部机构设置,以适应职能改变的需要。改革后的中国证监会应是一个完完全全的执法机构,负责对监管对象进行监督及做出处罚,以及对监管政策向国家证券业政策制定委员会提出反馈意见。在行政监管执法中应注重市场准入治理、日常性技术性监管,以便避免行业性普遍违规行为的发生,在监管中应将自由裁量权控制到最小。结论。
一般来说,一个行业的永续发展离不开有效的制度安排。政策制定、政策执行、监督三者分别行使证券监管职能,是合理的制度框架基础。现今我国证券业监管机关集三者职能为一身,从根本上制约了证券市场监管的效率和效果。在我国宏观经济如此向好的形势下,证券市场却难以给投资者以满足的回。假如将现在的中国证券市场不稳定原因作深入剖析,证券市场监治理论的天然不足是证券市场不稳定的始作俑者。目前中国证监会的部分权力开始下放到证券交易所,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问题,但不能从根本职能划分上解决问题。对证券交易所下放权力,形式上又是多开设一家分支机构,如此而已,权力既然可以下放,在想收回时还可收回。总之,假如不改变证券市场行政监管的自由裁量,我国证券市场理论上应达到的稳定就极难实现。因此,要保证我国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就应改变我国证券市场监管运作体系,分别建立单独机构行使政策制定、政策执行和监督职能,建立和完善稳定、制衡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制度体系、行政执法体系、监督体系

Ⅲ 我开发了一个证券程序化交易模式,想让专业机构鉴定一下

目前没有评级机构可以鉴定,保证年收益20%这个按照股票投资的角度说的话是不允许的,(投资有风险 入市需谨慎) 建议自己用程序做一套盈利的单,比向证券公司推广要好得多

Ⅳ 请问程序化交易系统是如何实现的用的是什么编程语言怎么测试适用范围是什么谢谢!

1、程序化交易系统目前主要是通过计算机程序实现的,其实就是把交易者决策的过程用计算机语言描述出来,然后由计算机给出交易建议或直接发送交易指令到期货公司的交易系统中去,完成一笔交易。

比如我们用自然语言思考某个品种是否应该买入卖出时:“如果大豆0901价格跌破3000元,则开仓卖出三分之一......”用计算机语言描述时可能就是:
“IF A0901<=3000 THEN SELL......”

当然实际上的程序编写是比较复杂的,因为要做大量的逻辑判断和公式计算。

2、理论上来讲,用什么语言都可以完成这样的任务,但因为涉及到大量的数据读写和网络存取,所以最好用自带数据库功能的编程语言,比如Delphi,不但数据库功能很强,而且可直接读写SQL-Server、Oracle、Sybase等证券期货行业普遍采用的数据库,相应的网络控件也齐全。

3、此类交易系统适合所有的交易市场,证券、期货、外汇都已经有了类似的交易系统,但各自的模型基础不一样,因为这些软件都是根据交易者的经验来建立交易模型并编写的,而不同的交易者思路是不完全相同的。

4、在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上,如果个人要建立一个计算机程序化交易系统的话,首先要做的当然是建立交易模型,也就是把自然语言描述的交易决策过程转换成计算机语言。
其次是建立交易接口,这里有两个接口问题要解决,一是你的交易程序要读取行情软件的数据,以便系统根据行情数据作出交易决策并发出交易指令;二是你的交易程序发出的指令要下到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交易服务器上去,就像你自己敲单一样。

接口问题涉及到TCP/UDP端口的读写,证券(期货)公司和交易所的通信都是通过TCP/UDP进行的,他们不对最终客户开放接口,这就需要你自己破解数据格式了。

所以要建立一套有效的程序化交易系统,不但要求程序的编写者有成功的、长期有效的交易经验,还要懂得将这些经验用计算机语言描述出来,这不是一个很简单的过程。

Ⅳ 大家认为量化投资能够躲过股灾吗

量化投资是否能够躲过股灾:

  1. 量化投资大部落中只有程序化交易和市场直接相关——量化研究部分不相关;不能精确知道程序化交易是否和股灾有直接关系;程序化交易的确需要管理;

  2. 15年随着证监会出台《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七大交易所紧跟着出台了《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和《起草说明》,明确了程序化交易监管范围,建立了申报核查管理、接入管理、指令审核、收费管理、严格规范境外服务器的使用、监察执法等一系列监管制度,这标志着证监会对程序化交易的监管有法可依;

  3. 在证监会出台的《管理办法》对程序化交易有明确的定义——通过既定程序或特定软件,自动生成或执行交易指令的交易行为。笔者角度,证监会对程序化交易的定义而言,逻辑正则且合理的,并且只有这种正则的定义,才能构成全面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但我们绝对不能混淆的概念是,程序化交易并不等于量化投资,程序化交易也包含很多种类;

  4. 量化投资包含研究和交易,交易可以是手工也可以是自动。程序化交易执行的指令可以是量化投资研究出来的,也可以是其他主观甚至恶意的指令。因此程序化交易和量化投资的逻辑,既非充分,也非必要,二者仅仅在必须程序化执行的量化投资策略上产生交集。从某个角度来说,只要你的投资策略依赖了数字和分析——你就是确确实实的量化投资者。研究是个开放的领域,交易是个敏感的行为,监管层履行交易监管行为无可厚非。量化投资未必是程序化交易,程序化交易也可能是恶意做空;

  5. 不仅程序化交易不等同于量化投资,其分类也很有学问。先说说什么是交易。在金融市场中参与交易的各方,一般来说有三种动机:第一交易动机在于获利,第二交易动机在于风险控制,第三交易动机在于获取流动性;

  6. 通过交易获利的主要方式在于交易价差,虽然股票多头交易可能伴随一定比例的分红,但连续交易的主要获利点更多的是通过低买高卖或者高卖低买的价差实现。同时投资者对价格走势的判断方式和判断频率不同,也对获利途径有着深刻的影响。两个极端的例子是长期价值投资者和高频交易者。长期价值投资者通过对公司发展前景或品种需求增长的研究和信仰,完全忽视价格的短期波动,买入持有股票,直至足够长久后再做卖出。高频交易者则通过对实时价格的高频率分析或价格盘口动向的研判,在毫秒级时间维度上做出投资决策并发出交易指令,获取极短期中的价格波动收益;

  7. 而对于风险控制型的交易,一般可以分为主动和被动两种情况。主动交易包括现货持有者或需求者通过反向交易期货规避价格波动风险。被动交易包括品种持有者在价格下跌超过心里底线时进行的止损交易;

  8. 流动性交易指投资者为获取品种流动性而进行的交易,也分主动和被动两种情况。投资者决定买入品种,但因为担心冲击成本而进行的算法交易属于主动流动性交易。投资者因为短期的现金需求而了结头寸出场,或因达不到经纪公司或者交易所的保证金要求被强行平仓出场时,是被动的流动性交易者。

总结:以上就是量化投资是否能够躲过股灾。

Ⅵ 量化交易和程序化交易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呢

量化交易大多用在股票交易上,量化是指将某只股票或者摸个行业的数据进行专量化,在更具各家机构自属己的量化公式进行选择,量化交易只是选择,并不涉及交易,程序化交易也是一种量化交易,但是是更具已有的数据进行,比如各种行情指标,MACD KDJ等,无法像量化交易那样把能涉及到的所有数据进行量化,程序化交易更侧重交易的自动进行,没有认为干预,且模型编写简单,个人用户也可以进行

Ⅶ 如何建立程序化交易系统

弄清楚什么时候进场,什么时候止盈出场,什么时候止损出场,什么时候加仓,什回么时候减答仓,弄清楚仓位和资金怎么管理,把上述整个逻辑理清楚,然后用你用的那个程序化软件的语言把你的逻辑写出来,然后做测试,测试的品种,K线周期,和数据周期越长越好,越多越好,争取让你的程序化交易系统有个普适性,既普适性好的程序化交易系统过度优化的可能性相对小一些,对了,记得不要过渡优化,没有人能预测未来行情,我们做的只是跟随。

Ⅷ 到底什么是程序化交易

来程序化交易系统自是指设计人员将交易策略的逻辑与参数在电脑程序运算后,并将交易策略系统化。

证监会2015年10月9日公布《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建立申报核查管理、接入管理、指令审核、收费管理、严格规范境外服务器的使用、监察执法六方面监管制度。

征求意见稿明确,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既定程序或特定软件,自动生成或执行交易指令的交易行为。程序化交易者应当只用一个账户从事程序化交易,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Ⅸ 程序化交易的介绍

程序化交易系统是指设计人员将交易策略的逻辑与参数在电脑程序运算后,并将交易策略系统化。证监会2015年10月9日公布《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建立申报核查管理、接入管理、指令审核、收费管理、严格规范境外服务器的使用、监察执法六方面监管制度。征求意见稿明确,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既定程序或特定软件,自动生成或执行交易指令的交易行为。程序化交易者应当只用一个账户从事程序化交易,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Ⅹ 什么是程序化交易

程序化交易系统是指设计人员将交易策略的逻辑与参数在电脑程序运算后,并将交易策略系统化。
证监会2015年10月9日公布《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建立申报核查管理、接入管理、指令审核、收费管理、严格规范境外服务器的使用、监察执法六方面监管制度。
征求意见稿明确,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既定程序或特定软件,自动生成或执行交易指令的交易行为。程序化交易者应当只用一个账户从事程序化交易,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优点

一,使用程序化交易可以在交易过程中可以克服人性的弱点,这是程序化交易最大的优点,也是我喜爱程序化交易的最主要原因,人是有人性的弱点的,人的情绪化因素, 贪婪,恐惧,做事不果断,赌性等等因素都会让一个人在正交易的时刻突然改变原有的计划,.而这种行为是不断重复发生的,就如德国的哲学家心理学家叔本华说过"一个人在相同的时间和环境条件下会犯同样的错误,是不可避免的,这就是人的劣根性",我作为交易了很多年的老期货人,有非常深刻的体会,与其说我们和市场做交易,还不如说我们是不断的和自已的心魔做斗争,对期货市场有深刻认识的最典型的人特那非股票作手回忆录的作者莫属了.而程序化交易是一切功课在事先,电脑是不折不扣的执行者,应当说几乎百分之百的做到知行合一.这样也让人从盘面的辛劳中解脱出来.多少年来我们天天面对着盘面,我们的心每天都被跌宕起伏的行情所牵扯着,其实我多年的想法就是希望能做快乐期货的模式.轻轻松松的赚钱,快快乐乐的生活.因为我前期为期货付出的太多,应当有个回报了,所以更希望程序化交易能给我新的突破
二,使用程序化交易可以突破人的生理极限.我们都知道人的反应速度是有限的,我们交易从大脑所想到手动需要一段时间来完成,而电脑程序交易显然比人工快的多,特别是当我们为了分散风险而进行多品种组合时,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如果选择品种多一点更能降低交易风险,如果我们想同时持有四个以上的商品品种,当行情激烈时多品种同时发生信号交易,那一个人的行为是顾及不了的,但电脑可以轻松完成.程序化交易可以让你远离期货,享受生活。
缺点

一,只有系统性交易者才能做到程序化交易,而其它类弄的交易方法,没办法用程序化交易来完成,这就把一部分人挡在了门外。
二,程序化交易的不稳定性:我认为程序化交易系统不可以永远包打天下的,总会在特定的时候出现一定问题的.有的人高估程序化交易的效果,把程序化吹得很神奇,但也有人很排斥程序化交易,质疑程序化交易的作用,认为用程序化交易来赚钱是不是有点像发明永动机一样可笑,所以一棒子把它打死.其实这是不妥的,.其实这和程序化交易本质是没有关系的,我们正确看待程序化交易,应当是把它作为一种工具来看待,怎么样做得好,是你怎么样利用好这个工具,程序化交易是人设计出来的,当然某个程序化交易系统赚钱的能力会直接反映设计者的期货水平.设计思想实质上是集成了交易理念、交易思路、交易方法甚至包括交易经验在内的一种积累与沉淀,但我们是不能保证一种方法就一定能永远适用期货的,程序化交易系统背后的的设计者,是不能一劳永逸的,是要面对这个市场,不断学习,不断进取,不断掌握先机。
三,目前程序化交易技术门槛高.不能平民化.国内的一些知名软件平台.有时还是不能全面完成反映交易者执行思路,.现在软件业越来越发达,但还是不会无所不能,总有缺陷的,编写程序是个比较有深度的技术,很多人都不会,学起来不是那么轻松的事,.有一部分人望而却步,而就是知深的软件师,也不可能随心所欲的反映所有系统性交易者的交易思路,一套真正能长期稳定赚钱的系统,.可能要求很复杂,不但在交易信号上,还有在资金管理上,头寸管理上多策动重叠上有各种各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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