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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发布时间:2021-07-18 21:06:24

1.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的详细条款

第一条 为了改善民生和发展供热事业,加强城市供热用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用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实施由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负责。
市内区供热用热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监督管理日常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县(市)、矿区人民政府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发展和改革、财政、物价、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住房、园林、环境保护、质监、民政、水务、工信及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用热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政府主导、以集中供热为主、多元化供热为辅、属地管理、节能环保、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对供热工程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公布其推广、限制、淘汰目录。
第六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加强热源、热网建设,并制定鼓励和支持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等新技术、新工艺供热的具体政策,积极加以推广,逐步淘汰能耗高和污染重的供热方式。 第七条 市内区和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栾城县供热用热规划由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人民政府批准。
变更城市供热用热规划,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县(市)、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内的供热用热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城市热源和供热设施建设应当与城市居住规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提前设计、提前建设、提前运转。
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热用热规划制定年度新建、改建、扩建热源、热网供热设施等供热工程建设计划,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城市建设和改造,应当按照城市供热用热规划预留建设热源、热网、热力站等供热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或空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第十条 在市区集中供热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非集中供热燃煤锅炉。
集中供热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非集中供热燃煤锅炉,应当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停止使用和拆除,改用环保节能型供热方式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限期时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 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热用热规划,确定规划建设项目的供热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建设供热用热设施,不得擅自变更供热方案确定的供热方式。
供热用热设施建设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投标,纳入正常建设程序管理。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工程分户热计量表以前的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选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进行采购,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 新建建筑的供热系统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建筑节能标准,室内采暖系统应安装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实行分户计量、温度调控。
既有建筑未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建筑节能标准、分户控制和温度调控的,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和温度调控改造,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计划,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商业综合体应当利用清洁能源供热用热,同步设计和建设使用清洁能源所需设施。
第十四条 对供热设施进行分户控制改造的单位,应当提前七日将改造实施方案报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热设施分户控制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因实施分户控制改造给热用户造成损坏的,改造单位应当予以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推进供热设施改造时,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规范邀请有关机构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供热工程档案资料。
供热工程竣工验收时,供热单位应当全程参与,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七日内告知供热单位。
第十六条 按照供热用热规划进行建设的供热工程需要穿越某一地段、空间或建筑物时,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相关建筑或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经过评估予以补偿。供热工程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需要纳入供热管网且符合入网条件的,供热单位应与入网申请人签订入网协议。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由供热单位向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热入网协议应当包括入网面积、费用标准、供热计量设备、验收移交约定、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八条 城市集中供热实行经营许可制度,供热单位应当取得供热经营许可,在批准的供热规划范围内经营。
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供热用热规划的要求;
(二)热源和供热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技术负责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考试合格;
(五)有健全的供热事故抢险预案和能力,并配备专业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热单位和热用户应签订相关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监制。
第二十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保质、保量供热,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指导热用户正确使用供热设施;
(二)配备相应的专业维修人员及维修设施、设备,按照供热设施、设备维修管理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定期进行维修、养护,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转;
(三)维修供热设施应避开采暖期,并提前十五日通知相关热用户;
(四)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单位应提前两日通知热用户,并按约定退还停供时间的相应热费。
第二十一条 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并告知受影响区域的热用户和供热用热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要求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六个月前向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做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做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应明确充水试压时间,并提前三日通知热用户。
第二十四条 采暖期为当年的11月15日零时至次年的3月15日零时。提前或者延长供暖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提前和延长供暖的补贴热费由本级财政支付。
采暖期内,对符合国家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18℃±2℃)要求。
非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供热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内设立二十四小时供热服务热线。对供热和服务质量的投诉,供热单位应及时处理;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在采暖期内应建立二十四小时监督举报电话,对供热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对供热质量是否达标产生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退还相应的供热采暖费。 第二十七条 热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事项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热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在当年的3月15日至10月15日期间,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办理手续并缴纳拆装等费用。
第二十八条 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对供热用热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由政府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使用规范有效的执法文书,供热单位、热用户以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入户抄表和对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接管用热;
(二)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排水阀、换热装置、放供热管网水;
(三)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及居室原有保温结构,擅自开阀供暖;
(四)擅自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
(五)破坏供热计量器具准确度;
(六)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影响供热的行为。
第三十条 居民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非居民供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等因素,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居民供热价格。
第三十一条 制定和调整居民供热价格,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热用户和供热单位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并作为制定和调整价格的依据。
热价不足以补偿供热单位正常供热成本,又不能及时调整热价时,应当对供热单位实行政府临时补贴。
第三十二条 民用建筑供热实行按面积计费的,应当创造条件向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制计费过渡,逐步实现按计量热价收费。
民用建筑计热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为准,双方发生争议时,以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面积为准。
未实行按计量收费的空置房不用热的,在采取有效措施后,按应交纳热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收取。
第三十三条 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计量表发生计量失准的,计量热费按耗热量定额的百分之八十五的比例进行结算。系热用户人为损坏的,计量热费按耗热量定额的11倍进行结算。
第三十四条 居民热用户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热价,在11月10日前向供热单位或供热单位委托的收费机构交纳热费。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收取热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第三十五条 政府应当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其他特困家庭给予热费补助。 第三十六条 居民热用户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居民热用户的户内非共用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维护,需要更新改造的,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依照产权关系界定维护管理责任的,产权关系转移后从其前款规定。
非居民热用户的供热设施管理责任,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七条 热计量装置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并进行周期检定。供热用热双方对热计量发生争议时,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其供热设施及其安全防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改装、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应经供热单位同意并报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九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检查、维护供热设施,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十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影响供热紧急抢修,需要挖掘市政设施和绿地的,供热单位应当在抢修施工的同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补办手续,竣工验收后由供热单位及时恢复原状或者支付相应费用。
第四十一条 居民热用户户内供热设施发生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住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维护管理责任方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热用户。
维护管理责任方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造成热用户财产损失的,维护管理责任方应当给予补偿;因热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热用户承担。
第四十二条 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
(二)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
(五)排放液体或者腐蚀性气体;
(六)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供热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组织指挥系统和应急保障资金、物资设备保障体系。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修抢险应急预案,向热用户公布维修、抢险和供热服务电话,做出服务承诺。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新建建筑未实行分户计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 供热单位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要求连续、保质、保量供热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实施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影响供热行为的,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了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
第五十三条 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单位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热能、热电联产或采用区域锅炉以及其他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等,为单位和个人有偿提供热能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用热,是指单位和个人有偿使用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生产并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身生产的热能为热用户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2. 住宅用地和公用建设用地的概念是什么

建设用地land for construction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是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
付出一定投资(土地开发建设费用),通过工程手段,为各项建设提供的土地。是利用土地的承载能力或建筑空间,不以取得生物产品为主要目的的用地。
[编辑本段]占用土地程序
为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建设范围内占用土地的一般程序为:①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②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项目分别供地。
[编辑本段]建设用地管理
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包括建设用地的管理、定额、审批、和许可等几方面的规定。政府职能部门运用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和技术的综合手段,来配置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各用地单元的用地关系,保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基本需要,严格控制农业用地向非农业用地转变而采取的各项管理措施,是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中建设用地管理的主要工作是:①研究编制各类建设用地的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并监督实施;②依法办理土地的征用、划拨,城镇国有土地的出让工作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监督管理;③清查处理违法用地和违章用地;④制定、完善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类规章制度;⑤组织制定国家建设项目和乡镇用地定额指标的编制和实施。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一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来执行。
[编辑本段]建设用地分类
建设用地按其使用土地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农业建设用地和非农业建设用地;按其土地权属、建设内容不同,又分为国家建设用地、乡(镇)建设用地、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按其工程投资和用地规模不同,还分为大型建设项目用地、中型建设项目用地和小型建设项目用地。
中国的建设用地供应,分为存量和增量两部分。增量部分,主要通过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供应,即所谓“一级市场”;存量部分即通过现有土地使用者之间的交易的供应,即所谓“二级市场”。
存量土地实际被现有土地使用者控制。
[编辑本段]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不法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2、取得方式:建设用地取得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或拨方式。
[编辑本段]建设用地特点
(1)建设用地是生活场所、操作空间和工程的载体,不是直接利用土壤,与土壤肥力没有关系。 (2)可逆性差。农用地要变为建设用地较为容易,建设用地变为农用地却较为困难。
(3)土地利用价值高。可以产生更高的经济效益。
(4)区域选择性强,在地域上选择性很强。
[编辑本段]相关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表2.0.5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
R11 住宅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13 道路用地
R14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R21 住宅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23 道路用地
R24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R31 住宅用地
R32 公共服务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
混合交叉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
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R33
R34
道路用地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R41 住宅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43 道路用地
R44 绿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
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
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
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C21 商业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C26 市场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
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
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
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C C36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
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
业余体校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C51 医院用地
C52 卫生防疫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
肿瘤医院等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
入居住用地(R)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C61 高等学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
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
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
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8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
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
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
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
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
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W
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
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T2 公路用地
T21 高速公路用地
T22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
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高速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T4 港口用地
T41 海港用地
T42 河港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
制范围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
S13 支路用地
S19 其他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
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S2
S1
S2
广场用地
交通广场用地
游憩集会广场
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
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
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S
S31
S32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
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U11
U12
U13
U14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用地
供电用地
供燃气用地
供热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
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U2
U21
U22
U29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用地
货运交通用地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
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
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U4
U41
U42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
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
施等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9 其他市政公用
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G 绿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
地和林地
G1
G11
G12
公共绿地
公园
街头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
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
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G G2
G21
G2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
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
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村镇其他用地 水域和其他用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
的水域
E2
E21
E22
E29
耕地
菜地
灌溉水田
其他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
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E3 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E4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E5 牧草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E6
E61
E62
E63
E69
村镇建设用地
村镇居住用地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其他用地
E7 弃置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
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R8 露天矿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楼 主] | Posted: 2007-01-24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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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读本贴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3.0.1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
3.0.2.1 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他用地不参与平衡,《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
3.1.3 村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小类
R
居住建筑用地
各类居住建筑及其间距和内部小路场地绿化等用地不包括中面宽度
等于和大于3.5m的道路用地
R1
R2
R3
村民住宅用地
居民住宅用地
其他居住用地
村民户独家使用的住房和附属设施及其户间间距用地进户小路用地
不包括自留地及其他生产性用地
居民户的住宅庭院及其间距用地
属于R1、R2以外的居住用地如单身宿舍敬老院等用地
C
C1
C2
C3
C4
C5
C6
公共建筑用地
行政管理用地
教育机构用地
文体科技用地
医疗保健用地
商业金融用地
集贸设施用地
各类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政府团体经济贸易管理机构等用地
幼儿园托儿所小学中学及各类高中级专业学校成人学校等用地
文化图书科技展览娱乐体育文物宗教等用地
医疗防疫保健休养和疗养等机构用地
各类商业服务业的店铺银行信用保险等机构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集市贸易的专用建筑和场地不包括临时占用街道广场等设摊用地
M
生产建筑用地
独立设置的各种所有制的生产性建筑及其设施和内部道路场地绿化
等用地
M1
M2
M3
M4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缝纫电子工艺品等工
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纺织食品小型机械等
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采矿冶金化学造纸
制革建材大中型机械制造等工业用地
各类农业建筑如打谷场饲养场农机站育秧房兽医站等及其附属设
施用地不包括农林种植地牧草地养殖水域
W 仓储用地
物资的中转仓库专业收购和储存建筑及其附属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W1
W2 普通仓储用地
危险品仓储用地
存放一般物品的仓储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村镇对外交通的各种设施用地
T1
T2 普通仓储用地
危险品仓储用地
存放一般物品的仓储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等设施用地
S1 道路用地
规划范围内宽度等于和大于3.5m以上的各种道路及交叉口等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停车场用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场地
U 公用工程设施用地
各类公用工程和环卫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
等用地
U1
U2 公用工程用地
环卫设施用地
给水排水供电邮电供气供热殡葬防灾和能源等工程设施用地
公厕垃圾站粪便和垃圾处理设施等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小类
G 绿化用地
各类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绿地
G1
G2
公共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
面向公众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如公园街巷中的绿地路旁或临水
宽度等于和大于5m的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花卉的圃地以及用于安全卫生防风等的防护林带和
绿地
E
水域和其他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水域农林种植地牧草地闲置地和特殊用地
E1
E2 水域
农林种植地
江河湖泊水库沟渠池塘滩涂等水域不包括公园绿地中的水面
以生产为目的农林种植地如农田菜地园地林地等
E
E3
E4
E5
牧草地
闲置地
特殊用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尚未使用的土地
军事外事保安等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公安消防机构等用地
5.0.1 村民宅基地和居民住宅用地的规模,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用地面积指标进行确定。
7.0.1.3 三类工业用地应按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选址,并严禁在该地段内布置居住建筑。
7.0.1.4 对已造成污染的二类、三类工业,必须治理或调整。
4.0.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4.0.2 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4.1.1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表4.1.1
指标级别 用地指标人(m2/人)
I 60.1~75.0
II 75.1~90.0
III 90.1~105.0
IV 105.1~120.0
4.1.3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4.1.3的规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数值。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表4.1.3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
水平人(vm2/人) 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 允许调整幅度
人(m2/人)
指标级别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人(m2/人)
≤60.0 I 60.1~75.0 +0.1~+25.0
60.1~75.0 I 60.1~75.0 >0 4.2.1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4.2.1
类别名称 用地指标人(m2/人)
居住用地 18~28.0
工业用地 10~25.0
道路广场用地 7.0~15.0
绿地
其中:公共绿地 ≥9.0
≥7.0
4.3.1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表4.3.1
类别名称 占建设用地的比例(%)
居住用地 20~32
工业用地 15~25
道路广场用地 8~15
绿地 8~15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 93
3.0.2.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表3.0.2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1、住宅用地(R01) 4~60 55~65 60~75
2、公建用地(R02) 20~32 18~27 6~18
3、道路用地(R03) 8~15 7~13 5~12
4、公共绿地(R04) 7.5~15 5~12 3~8
居住区用地(R) 100 100 100
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3规定。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
居住规模 层数 大城市 中等城市 小城市
居住区 多层 16~21 16~22 16~25
多层、中高层 14~18 15~20 15~20

3. 我想知道衡水地区及县城区供热标准是多少度

18度-16度以上,不得长时间低于16度。

4. 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有哪些绘制要求及深度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的绘制要求及深度要求:
(一)规划用地位置图(区位图)(比例不限)

标明规划用地在城市中的地理位置,与周边主要功能区的关系,以及规划用地周边重要的道路交通设施、线路及地区可达性状况。
(二)规划用地现状图(1:2000)
标明土地利用现状、建筑物状况、人口分布状况、巩固屋舍实现转、市政公用设施现状。
1.土地利用现状包括标明规划区域内各类现状用地的范围界限、权属、性质等,用地分至小类。
2.人口现状指标明规划区域内各行政辖区边界人口数量、密度、分布及构成情况等。
3.建筑物现状包括标明规划区域内各类现状建筑的分布、性质、质量、高度等。
4.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用地设施现状标明规划区内及对规划区域有重大影响的周边地区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包括行政办公、商业金融、科学教育、体育卫生、文化娱乐等建筑)类型、位置、登记、规模等,道路交通网络、给水电力等市政工程设施、管线的分布情况等。
(三)土地使用规划图
规划各类用地的界限,规划用地的分类和性质、道路网络布局,公共设施位置;须在现状地形图上标明各类用地的性质、界线和地块编号,道路用地的规划布局结构,表明市政设施、公用设施的位置、登记、规模,以及主要规划控制指标。
(四)道路交通及竖向规划图
确定道路走乡、线性、横断面、各支路交叉口坐标、标高、停车场和其他交通设施为之机用地界线,各地块室外地坪规划标高;
1.道路交通规划图
在现状地形图上,标明规划区内道路系统与区外道路系统的衔接关系,确定区内各级道路红线宽度、道路线形、走向,标明道路控制点坐标和标高、坡度、缘石半径、曲线半径,重要交叉口渠化设计;轨道交通、铁路走向和控制范围;道路交通设施(包括社会停车场、公共交通及轨道交通站场等)的位置、规模与用地范围。
2.竖向规划图
在现状地形图上标明规划区域内各级道路为何地块的排水方向,各级道路交叉点、转折点的标高、坡度、坡长,标明各地块规划控制标高。
(五)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1:2000)
标明公共服务设施位置、类别、等级、规模、分布、服务半径,以及相应建设要求。
(六)工程管线规划图(1:2000)
各类工程管网平面布置、管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具体分为给排水、电力电讯、热力燃气、管线综合等。必要时,可分别会址。
1.给水规划图
标明规划区供水来源,水厂、加压泵站等供水设施的容量、平面的位置及供水标高,供水管线走向和管径。
2.排水规划图
标明规划区雨水泵站的规模和平面为止,雨水管渠的走向、管径及控制标高和出水口位置;表明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的规模和平面位置,污水管线的走向、管径、控制标高和出水口的位置。
3.电力规划图
标明规划区电源来源,各级变电站、变电所、开闭所平面位置和容量规模,高压线走廊平面位置和控制高度。
4.电信规划图
标明规划区内电信来源,电信局所的平面位置和容量,电信管道走向、管孔数,确定微波通道的走向、宽度和起始点限高要求。
5.燃气规划图
标明规划区气源来源,储配气站的平面位置、容量规模,燃气管道等级、走向、管径。
6.供热规划图
标明规划区热源来源,供热及转换设施的平面布置,规模容量,供热管网等级、走向、管径。
(七)环卫、环保规划图
标明各种卫生设施的位置、服务半径、用地、防护隔离设施带等。
(八)空间形态示意图(比例不限,平面一般比例为1:1000~1:2000)
表达城市设计构思与设想,协调建筑、环境与公共空间的关系,突出规划区空间三位形态特色风貌,包括规划区整体空间鸟瞰图,及重点地段、主要节点立面图和空间效果透视图及其他用以表达城市设计构思的示意图纸等。
(九)城市设计概念图(空间景观规划、特色与保护规划)(比例1:2000)
表达城市设计构思、控制建筑、环境与空间形态、检验与调整地块规划指标、落实重要公共设施布局。须表明景观州县、景观节点、景观界面、开放空间、视觉走廊等空间构成元素的布局和边界及建筑高度分区设想;标明特色景观和需要保护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地段景观位置边界。
(十)地块划分编号图(比例1:5000)
标明地块划分具体界限和地块编号,作为地块图则索引。
(十一)地块控制图则(比例1:1000~1:2000)
表示规划道路的红线为止,地块划分界限、地块面积、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并标明地块编号。一般分为总图图则和分图图则两种。地块图则应在现状图上绘制,便于规划内容与现状进行对比。图则中英表达以下内容:
1.地块的区位;
2.各地快地用地界线、地块编号;
3.规划用地性质、用地兼容性及主要控制指标;
4.公共配套设施、绿化区位置及范围,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的位置及保护范围;
5.道路红线、建筑后退线、建筑贴现率,道路的交叉点控制坐标、标高、转弯半精、公交站场、停车场、禁止开口路段、人行过街地道和天桥等。
6.大型市政通道的地下及地上空间的控制要求,如高压线走廊、微波通道、地铁飞行净空间等;
7.其他对环境有特殊影响设施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距离和范围;
8.城市设计要点、注释。
分图图则是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具体体现,绘制图纸时需要具备以下方面内容:控制图纸、控制表格、控制导则,此外还包括风玫瑰、指北针、比例尺、图例、图号和项目说明。图则包括一些基本的组成要素,如“控制线”、坐标标注、其他标注和地块编号等。

5. 成都高新区基准地价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各是多少

3.0.6市区
不同反映在单核心城市和城市以上城市的城市建成区。建成区接壤地区,基本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实际发展重点已经分散成块在一个单一的核心城市的发展和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区准备得差不多了。对于一个城市的余镇,建成区基本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开发与建设的几个连续的区域。连云港市,山东省淄博市。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规划规定的基本术语标准GB / T 50280 98说明

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考虑到综合案文[1992] 490号“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负责,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建设部,财政部首席编辑器中建设,经济结构调整和监管部,参加编写。由建设部,1998年8月13日,以建立标准的[1998] 1号批准发布。
当使用标准的设计,管理,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单位,为方便广大的城市规划,正确的理解和执行这一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编制组根据国家的条款解释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统一的要求,根据城市规划标准“一章,节,条,在相关部门的规定编制,单位国内参考的基本术语的顺序。在使用中,如不完美的参考请发送意见。随信附上我的城市规划部的城市规划和设计标准与技术研究所的办公??室为将来的管辖下。
邮寄地址:北京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037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本标准仅适用于这一规定,不得转载。

建设部
1998年8月

2城市和城市化

2.0.1定居点
居住区?全国划分为两大类进入城镇,位于县的村庄转变为城镇和村庄,城镇乡人民的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农村,城镇。
2.0.2城市(镇)
这个城市是有一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中心区域。城市的行政概念,是指国家行政体制,建立在我们的直辖市,市,镇。国家要求县城全县人民的政府,位于镇。
2.0.3市
中国的行政区划,由国家行政区域的城市机构批准,中央直辖市,省,市,地市集体。人口规模,城市分为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
2.0.4镇
中国的行政区划,城市是一个缩写的城镇。镇是县人民政府的位置后,建制镇和县城镇。
2.0.5市场
市,县,市领导(也被称为县的城市),目前的行政区划,市域包含所有的行政管辖的县领导实施。市实施县,市,市原县行政管辖范围。
2.0.6卫星城镇
在城市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都市型的卫星城镇。卫星城镇的建设,以防止过度扩张,旨在吸引各大中城市的城镇人口的生活和吸引从外地准备进入大城市市区人口的大城市城市人口规模的目的。

城市规划概述

3.0.1城镇体系规划
根据城市规划法“颁布的建设部城市和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原则上应在确定的市(县)域城镇体系的结构和布局的轮廓。包括:分析区域发展条件和制约因素,区域城市发展战略,确定资源开发,产业配置和保护生态环境,预测区域城镇化水平,的APV规模结构的城镇体系的历史和文化遗产的综合目标; ,该部门的功能和空间布局,确定的重点镇的发展;原则确定的面积?交通,通信,能源,供水,排水,防洪设施的布局;执行计划的建议的技术和经济政策的措施和建议。
3.0.2城市规划
从言说主体,城市规划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它涉及多种学科,社会学,建筑学,地理学,经济学,工程,环境科学和美学。行政,城市规划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和重要工作。
在20世纪50年代,城市发展,城市规划期间继续和混凝土。到80年代初,他说,城市规划是一个特定时期的城市发展规划和建设的综合部署。随着的深入发展改革改革一般认为,城市规划应该不成为只是在准备的物理环境规划,但应包括的想法吗??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空间布局和建设项目。
城市规划一般综合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从制定到实施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的步骤。城市规划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较大的不适合由法律规定的程序,城市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甚至作出一些重大的变化。
3.0.3城市设计
城市规模和空间环境,城市设计,城市设计要考虑的基本要素构成的基本物质元素的建筑物,道路,绿地,自然地形,以及基本的物质要素联系订购了城市与城市的空间需求作为一个整体的形象,从小型的温馨的庭院空间,气势恢宏的城市广场,直到整个城市的形象存在于自然空间。
3.0.4城市规划方案
12按照部颁发的建筑和城市规划方案与城市规划法“应包括以下内容:
(A)示范城市,为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规划期内的城市发展目标的原则。
(B)示范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在原则上,确定市(县)域城镇体系的结构和布局。
(C)的原则来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的土地用于城市发展的总体布局,提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初步意见。
(D)研究,以确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和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重大原则问题,以及实施城市规划的重要措施。
3.0.6市区
不同反映在单核心城市和城市以上城市的城市建成区。建成区接壤地区,基本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实际发展重点已经分散成块在一个单一的核心城市的发展和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区准备得差不多了。对于一个城市的余镇,建成区基本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开发与建设的几个连续的区域。连云港市,山东省淄博市。
3.0.7开发区
根据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财政部施工令第43号,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中央政府,经济开发区批准的规定技术开发区,成立了中国在城市规划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发展和建筑领域实施国家具体的优惠政策。
3.0.9城市基础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分为两类工程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基础设施。该工程的基础设施一般是指能源供应,供水和排水,交通,邮政,电信,环保,防灾与安全工程设施。是指文化,教育,卫生保健和其他社会基础设施。中国的一般强调多指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基础设施。
3.0.10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模式,为城市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长远发展和整体安排短期建设引导城市合理发展之间的关系。规划期一般为20年。
3.0.14控制性详细规划
23由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法,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规定了不同类型的边界范围内的土地使用的计划性,适用建设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土地,建设或有条件地允许类型的建筑施工。
(B)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等控制指标要求的规定的方向的流量入口,停车场,建筑退红线距离,楼与楼之间的距离。
(C)建议的建筑体量块,大小,颜色和其他要求各地。
(D)来确定的各级分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高程。
(五)根据规划产能的陆地边界确定的直径和工程设施的工程管线走向。
(F)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和建筑法规。
3.0.16城市规划与管理
城市规划和管理,包括管理,城市规划,城市规划,审批管理,城市规划和实施管理。城市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征求和协调各方面的综合规划,确保质量的结果,报告和管理。城市规划审批管理水平的城市规划文件的审批制度。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包括土地的规划和管理,建设,监督和检查建设项目的规划和管理,以及规划和实施管理。

4城市规划

4.2城镇人口

4.2.3城市人口增长
根据城市人口增长的绝对数量,城市人口增长可以分为人口净增长,人口零增长和人口负增长的三个条件。
4.2.4城市人口增长率
城市人口增长率指标反映的增加或减少城镇人口的速度,其计算公式为:
城市的人口增长率=(城市人口增长今年÷平均城市总人口绝对数量)×1000(‰)
4.2.5城市的人口自然增长率
城镇人口的自然增长率,以反映城市的人口自然增加或减少的基本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的数量出生市区人口自然增长率=(当年城市 - 今年的死亡人数)÷平均每年城市总人口在1000人(‰)
4.2.6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速度
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反映了城市的人口指标的变化所造成的人口增长,由于社会因素,如移民和移民,其计算公式为:
机械增长率城市人口=(今年,全市迁入的人口 - 城市今年的移民数量)÷平均每年城市总人口在1000人(‰)

4.3城镇土地使用

4.3.2住宅用地
根据GB“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90)的规定,解释的规定,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住宅小区的规划编制,你仍可以按居住区,居住区配套住宅,即住宅用地及配套设施用地。
4.3.3公共设施用地
GB GBJ137-90 2 .0.5规定,公共设施,包括公共服务区的住宅用地的土地。
4.3.4工业用地
GB GBJ137-90 2 .0.5规定的工业用地,不包括露天矿土地,土地应该被归类为“水和其他网站(代号E)。
4.3.7道路和广场
GB GBJ137-90 2 .0.5规定,道路和广场的土地使用的道路,广场空间,公共停车场。
道路使用是指主干道路,次干道和分支网站,其中包括它的交叉点的土地,不包括土地为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内的道路。除了主次干道和防滑外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道,道路使用的土地。
的平方的土地是指公共事件广场空间,并且不包括单位平方土地。
公共停车库空间,是公众使用的土地为社会停车场和停车(包括公共交通车辆和私家车),不包括其他类型的土地配建停车库网站。
4.3.8市政公用设施
根据GB GBJ137-90 4.0.5的规定,市政公用设施(供水,供电,燃气,供热设施,包括供水设施,土地,但不包括在土地的供应应归类为工业用地,用电厂高压走廊下控制范围内的土地的土地应根据自己的实际使用在地面上进行分类),交通设施(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便利,土地),土地,“土地”(邮政,电信和邮政设施,电话设施用地),环境(雨水,污水处理,粪便处理场所处置)卫生,土地,建设和维护设施,土地,土地的殡葬设施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如消防,防洪设施,土地。
4.3.9绿地
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特殊苍翠的公园和林地。
4.3.10一个特殊的土地
军事用地,特殊用地,军事设施直接的土地用于军事目的,指挥机关,营,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其他网站,不包括居住面积的土地?家庭的力量。
外交部在特殊的土地,是指土地的土地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生活设施。
安全的监狱,看守所,劳动制度和安全部门的土地的土地。不包括公安局,公安局,土地应该被归类为公共设施用地(GB GBJ137-90 4.0.5条)。
4.3.13城市土地评估
在评价城市土地,工程评估部,通常是根据地下水位的深度,城市建设用地的自然条件,工程评估,淹没范围内的地基承载力,边坡等自然条件,土地适宜建设的优劣势度的评估一般分为三个层次:一个合适的城市建设用地,是指需要采取一定的工程措施后,应建设用地;三是不适合建筑工地。

4.4城市总体布局

4.4.1城市结构
城市结构,包括城市的人口结构,社会结构,产业结构,土地利用结构,网络结构等,它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4.4.2城市布局
城市布局,是指城市物理环境,如城市的功能区划的地区和自然环境(山脉,河流和湖泊,绿色系统),和一个重要的交通枢纽,路网和城市土地的关系的空间布局。
4.4.4城市功能分区
城市功能分区的目的,为了确保城市的正常活动,使各功能区,同时保持相互接触,也避免相互干扰。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理论和实践的城市的功能分区有了新的发展,如英国在1970年,的建设的米尔顿凯恩斯公园,也没有设置的过度集中的工业区,形成包括工厂,行政,安排在附近很多住宅的居住面积,经济和文化管理机构和努力,以实现就地平衡的就业和住房。 “马丘比丘宪章”签署于1977年,在秘鲁强调,要努力创造一个综合的,多功能的环保人士,不要过分追求严格的功能分区。
4.4.9中央商务区
中央商务区(CBD)的概念在20世纪20年代由美国人伯吉斯提出的,其含义是:CBD包括百货公司和商店,办公室,娱乐场所,公共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在城市的核心单元副本。随着的发展,全球产业结构在近几年已经越来越多地成为一个综合性城市中心的经济活动,如纽约的华尔街街地区,浦东新区的??上海,在外滩的规划和建设的陆家嘴地区,和其主要功能为:市商务谈判场所,金融,贸易,住房展览,会议,商务管理,旅游,公寓,商业,文化,娱乐,加上现代通信网络和交通设施。

4.6城市道路交通

4.6.4城市道路系统
城市道路系统,等级,位置之路:交通道路和生活,如根据功能的不同划分的道路;不同的级别分为高速公路,干线公路,二级公路和防滑,根据不同的位置,有一个庞大而重要的供应在城市之间的分发点便捷的公路货运,城市边缘设置的过境货运通道,以及商业步行区步行道路。
4.6.6高速公路
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设计规范的规定,机动车车道的高速公路,设计速度为60?80km / h时,应设在快速路之间的双向道路中位数。
4.6.7城市道路网密度
城市路网密度km/km2。其长度的道路中心线的道路网内按照计算,根据服务的道路网的范围中的土地,以计算它的面积。道路是指在城市道路网络的主干道,次干道和支,不包括居住区的道路上。
4.6.8捷运
指客运量,大容量和理论研究表明,该设计是合理,有效的专用公交车道的运行控制总线的运行速度范围为16?22公里每小时流量可达到单向2500万人次/小时。你也可以在这个捷运除了使用总线,轻轨或地铁。
4.6.9步行街
整个一天的步行者或通过在一个有限的时间内(例如,每天上午9:00至下午7:00);城市的步行街和管理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交通车辆通行的,一般访问时间为步行者,禁止车辆驶入,但让送货车,清扫车,消防车及其他特种车辆通过,一些城市允许通过固定线路的公共交通车辆。在城市的商业区,也被称为商业步行街的步行街。

4.7城市供水项目

4.7.6水源保护
拍摄城市的公共水源保护措施包括:水源保护区周围的水源(包括禁止和限制的领域);动态监测水质的水源,水质变化的定期分析。

4.7.7城市供水系统
城市供水系统通常是为具有一定规模的城镇,只有建立一个公共供水系统。由于不同的水压力和经济合理性的水质要求,使用两个或多个完全独立的或独立的公共供水系统管网,被称为区域供水“或”分质供水。

4.8城市排水工程

4.8.2城市污水
城市污水污染的径流,雨雪淋城市空气污染物,清洗建筑物,地面,垃圾,垃圾,污水,它具有季节性变化的特点和复杂的组成。

4.11城市供热项目

4.11.1城市集中供热
集中热源的城市集中供热锅炉房,或一定的工业余热,或使用地热的热稳定性和区域编制的热源。

4.13城市绿地系统

4.13.2城市绿化
城市绿地系统分布的方式,一般需要一个统一的布局,结合自然地形特点,每个城市,以点(分布均匀的小片绿地),线(道路绿地之间,城市之间,城市观光城市和农村地区之间的相结合,绿化带等),面(指公园,风景区绿化)连接在一起,形成一个整体的绿色空间。
4.13.4公园
该公园是一个类型的城市公共绿地城市绿地系统中的主要部分。保护环境,规范人们的生活,美化了城市,并有积极的作用。可分为两类城市公园和自然公园的公园,公园这里所说的,是指城市公园,并根据不同的大小和功能可分为:综合性公园和主题公园(如动物园,植物园,儿童公园)。通常是指自然公园的国家公园。
4.13.5绿化带
在19世纪晚期,20世纪初,英国人埃比尼泽·霍华德在他的“明天的花园城市”一书中,并倡导逐步实现土地所有权的社会区,建设园林城市,创建城乡一体化的新社会。使用的方法在花园城市的绿化带,但霍华德援引的先例,澳大利亚的阿德莱德,他指出,阿德莱德市的公园包围城市的土地已经建成。它会如何发展壮大?整个公园的土地,建立一个北阿德莱德的增长。的原则,但是这是为了仿效的改进在花园城市。 “
英国绿带法“,于1938年制定,保护大伦敦地区及周边县市城市周围以法律的形式,以限制城市土地的蔓延。
具有一定宽度的绿化带,防止城市扩张,保护城市的未来发展用地,城镇居民提供游憩环境,以及保护城市生态的平衡等功能。
4.13.6特殊的绿色
绿地级城市土地利用分类中,属于不同类型的土地。工厂绿色下属的工业用地内的城市土地利用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90)条文说明专用绿地不包括大学校园绿地属于较高的学习网站的机构。

4.14城市环境保护

4.12.2城市生态平衡
城市生态系统由四个部分组成:非生物的物质和能量,包括阳光,温度,空气,水和矿产生产商,主要是指绿色植物通过光合作用无机到有机营养物质,存储在有机光能转化为化学营养成分; 3。消费者,包括人类在内的各种动物; 4。细菌和其他微生物的分解,主要指。城市生态的平衡是指在市区范围内的生产者,消费者和分解者在生态系统之间的关系,以维持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

4.15城市的历史和文化等各个领域的保护

4.15.1历史文化名城
1994年,中国批准了由国务院批准并公布作为一个历史文化名城,共有99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其中首次列入保护名录的第一批,在北京,苏州,杭州,广州,遵义,延安24个城市,包括在保护列表中,城市的上海,武汉,天津,哈尔滨,38第二批列入第三批保护,乐山市,衢州市37个城市在列表中。中国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种,命名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你必须先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历史文化名城。
4.15.4历史地段的保护
“保存”的规定,一般是指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规划要求,不允许进行任何更改(包括改建和拆除)。 “保护”,一般是指真实的历史,传统街区和居民区和企业整??体风貌的保护。 “维护”,一般是指重要的安全工作,如火灾,水灾,雪,地震等,而无需建立特定的维护和修理工作。

4.16城市防灾

4.16.3城市防洪标准
的重要性的规定说,城市防洪标准的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一个城市的重要程度是城市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地位。洪水的洪水类型可分为四种类型的河流洪水,海啸,洪水和泥石流。城市防洪标准通常分为设计标准和检查标准。正常操作的设计标准,设计洪水流量发生时,防洪工程,保护对象(如城镇,工厂,矿山,农场等),它是安全的,履行洪水。检查标准洪水流量大于设计洪水流量,防洪工程不会发生了爆裂,坍塌的堤坝,交换和河流泛滥等问题。

4.17竖向规划和工程管线

4.17.2城市管道工程
传统的管道集成各种城市工程管线工程管线是指市政工程,供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供热工程管线。的规定,所谓的统筹安排,只会令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各个项目的总体安排和管道的空间位置,以避免不衔接和混乱。全面,协调,考虑地形,地质条件,向邻国之间所需的距离的工程管线平行的水平距离和垂直距离的交叉的城市道路,管线工程和其他工程设施,城市设施的安全和环境的审美要求,协调和解决项目中的管道其适当的位置之间的矛盾,和城市工程

5城市规划和管理

5.0.2规划审批程序
城市规划必须坚持分级审批的制度,以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城市规划方案。
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市直属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
省和自治区地区人民的政府座椅的城市,在城市的人口在整体规划的的超过1万美元的城市和其他城市指定由国务院,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直属中央人民政府政府批准,其中市管辖下的县级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它城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枯萎的试验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相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
5.0.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谁有呀,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0.5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R1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底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 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 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 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 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24 绿 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32 公共服务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 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3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 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34 绿 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R4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4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 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44 绿 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C21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 C3 文化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6 文娱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8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乱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 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W 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 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T21 高速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T22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T4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T41 海港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T42 河港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S13 支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4 其它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14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U2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 (陆上部分)用地
U22 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廓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U42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用地
U9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 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G 绿 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G1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G11 公 园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G12 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G22 防护绿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E 水域和其它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 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2 耕 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E21 菜 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E22 灌溉水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E29 其它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E3 园 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E4 林 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E5 牧草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E6 村镇建设用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E61 村镇居住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E62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E63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
E69 村镇其它用地 村镇其它用地
E7 弃置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E8 露天矿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第三章城市用地计算原则
第3.0.1条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第3.0.2条分片布局的城市应先按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第3.0.3条城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3.0.4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第3.0.5条城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3.0.6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三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第四章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第4.0.1条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4.0.2条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人口数宜以非农业人口数为准。
第4.0.3条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第一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第4.1.1条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4.1.1 的规定。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表4.1.1
指标级别 用地指标(㎡/人)
Ⅰ 60.1~75.0
Ⅱ 75.1~90.0
Ⅲ 90.1~105.0
Ⅳ 105.1~120.0

第4.1.2条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Ⅲ级内确定;当城市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Ⅱ级内确定。
第4.1.3条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4.1.3的规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数值。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表4.1.3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人) 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 允许调整幅度(㎡/人)
指标
级别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人)
≤60.0 Ⅰ 60.1~75.0 +0.1~+25.0
60.1~75. Ⅰ 60.1~75.0 >0
Ⅱ 75.1~90.0 +0.1~+20.0
75.1~90.0 Ⅱ 75.1~90.0 不限
Ⅲ 90.1~105.0 +0.1~+15.0
90.1~105.0 Ⅱ 75.1~90.0 -15.0~0
Ⅲ 90.1~105.0 不限
Ⅳ 105.1~120.0 +0.1~+15.0
105.1~120.0 Ⅲ 90.1~105.0 -20.0~0
Ⅳ 105.1~120.0 不限
>120.0 Ⅲ 90.1~105.0 <0
Ⅳ 105.1~120.0 <0

第4.1.4条首都和经济特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Ⅳ级内确定;当经济特区城市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Ⅲ级内确定。
第4.1.5条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大于150.0㎡/人。。
第二节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第4.2.1条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表4.2.1
类别名称 用地指标(㎡/人)
居住用地 18~28.0
工业用地 10.0~25.0
道路广场用地 7.0~15.0
绿 地
其中:公共绿地 ≥9.0
≥7.0

第4.2.2条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Ⅰ级,有条件建造部分中高层住宅的大中城市,其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少于16.0㎡/人。
第4.2.3条大城市的规划人均工业用地指标宜采用下限;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规划人均工业用地指标可适当提高,但不宜大于30.3㎡/人。
第4.2.4条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Ⅰ级的城市,其规划人均公共绿地指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5.0㎡/人。。
第4.2.5条其它各大类建设用地的规划指标可根据城市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节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第4.3.1条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4.3.1 的规定。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表4.3.1
类别名称 占建设用地的比例(%)
居住用地 20~32
工业用地 15~25
道路广场用地 8~15
绿 地 8~15

第4.3.2条大城市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取规定的下限;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25%,但不宜超过30%。
第4.3.3条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Ⅳ级的小城市,其道路广场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取下限。
第4.3.4条风景旅游城市及绿化条件较好的城市,其绿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15%。
第4.3.5条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用地总和占建设用地比例宜为60~75%。
第4.3.6条其它各大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根据城市具体情况确定。

7. 城市规划“四线”

城市“四线”分别指城市“绿线、紫线、黄线、蓝线”,是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
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绿地、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和历史建筑(含优秀近现代建筑)、重要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地表水体的控制界线。
1、紫线划定
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划定。
其他城市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编制历史文化名城
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
2、绿线划定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要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3、蓝线划定
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
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城市划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4、黄线划定
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应当划定城市黄线。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城市供燃气设施、城市供热设施、城市消防设施、城市通信设施等。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内容和深度要
求,合理布置城市基础设施,确定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划定其用地控制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面积,划定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规定城市黄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要求,并明确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8. 关于2014年事业单位新建办公楼的规定

http://wenku..com/view/82a639166c175f0e7cd13737.html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20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
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
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
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
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
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
设。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
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
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
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
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
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
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
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
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
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
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

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
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
通信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
26-30
平方米,使用面积为
16-19

方米;编制定员超过
400
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
20-24
平方米,使用面积为
12-15
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
200
人,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
16-18
平方米,使用面积为
10-12
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
100
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取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第十三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一、中央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
54
平方米。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
42
平方米。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
24
平方米。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
18
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
9
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
6
平方米。

二、地方机关

(一)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
54
平方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
42
平方米。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
24
平方米。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
18
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
12
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
6
平方米。

(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

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
32
平方米。

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
18
平方米。

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
12
平方米。

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
6
平方米。

(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
20
平方米。

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
12
平方米。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
9
平方米。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
6
平方米。

第十四条

本建设标准第十二条各级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未包括独立变配
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的面积。

需要建设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等设施,应按办公用房需要进行配置。警
卫用房的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
准计列建筑面积。人防设施建设应做到平战结合、充分利用。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停车设施应包括地面停车场和汽车库。汽车停
车设施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停车设施,确需建设独立汽车库时,应注意节约用地,
充分利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人数,对照本建
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指标乘以编制定员数,并加上第十四
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需要或者按规定设置的其他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总建筑面
积。

第三章

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地点应选择在交通便捷、环境适宜、公共服务
设施条件较好、有利于安全保卫和远离污染源的地点,应避免建设在工业区、商业
区、居民区。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节约用地,所需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当地城
市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有关基地绿化面积指标的规
定。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库和高层办公建筑的消防水池、水泵房等用
房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地下室空间。

第四章

建设标准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按照建设标准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置办公室
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等。办公用房建筑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
明确、使用方便、布局合理。办公用房区应与机关住宅区分开设置。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
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
60%
,高层建
筑不应低于
57%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宜采用大开间,提高办公室利用
率;需设置分隔单间办公室的,标准单间办公室使用面积以
12

18
平方米为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会议室宜以中、小会议室为主,小会议室宜
采用
1

2
个标准间,中会议室宜采用
3

4
个标准间。大会议室应根据编制定员人
数并结合机关报内部活动需要设置。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宜建多层;一级、二级办公用房根据城市规划
的要求可建高层。

第二十七条

多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
3.3
米,高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
不宜超过
3.6
米;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5
米。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
50

100
年);建
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的规定。

第五章

装修标准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的原则,兼顾
美观和地方特色。装修材料选择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不应进口装修材料。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外部装修,一级办公用房宜采用中级装修;
二级、三级办公用房宜采用中级装修;二级、三级办公用房宜采用普通装修,主要
入口部位可适当采用中级装修。外门窗应按当地城市规定的节能指标要求采用密封
和保温、隔热性能好的产品。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一级办公用房的门厅、电梯厅、
贵宾接待室、重要会议室、领导人办公室等重要部位可采用中、高级装修;二级、
三级办公用房的上述重要部位宜采用中级装修。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以及其他房间
和部位应采用普通装修。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参照本建设标准附表一《党政机关
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装修选用材料,参考本建设标准附表二《建筑装修材料
选用举例》。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费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应按下
列数值控制:

砖混结构建筑:不应超过
35%


框架结构建筑:不应超过
25%


第六章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会议室应采用直接采光。办公室照
明应采用普通节能灯具、门厅、会议室可根据需要采用节能装饰灯具。

第三十六条

采暖地区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优先采用区域集中供热采暖系
统。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应采用自然通风换气方式。夏季需要
进行人工降温的地区,可设置空调,包括采用分区或集中空调系统。

第三十八条

新建的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设置电梯或
预留安装电梯的空间。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通讯与计算机网络设施应能满足办公自动
化的要求,并应根据办公自动化及安全、保密、消防管理等要求综合布线、预留接
口。

第四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卫生间应设置前室,卫生间洁具应采用易于清
洁的卫生设备,并应设置机械排风设备和垃圾收集存放设施。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的采暖设备、空调设备、电梯设备及卫生
设备均应采用国产设备。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建设标准发布后,
国家计委原颁布的
《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
(试行)

(计标
[1987]184
号)和《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计投资
[1996]
2984
号)停止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建设标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建设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

二、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举例

附表一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









一级办公
用房

二级办公
用房

三级办公
用房

一般
办公
室、




普通、
中级
装修

普通装修

普通装修


普通、
中级
普通装修

普通装修

9. 城市规划中市政黄线是什么意思

这四线指的是:
一、城市红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规划,建设的城市道路两侧边界控制线,包括规划和已建成的城市主、次干道、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电讯、管沟、消防疏散通道、防洪堤等内容。
二、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规划,建设的城市绿地范围的边界控制线,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5大类别。
三、城市紫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规划、保护的历史文化建设的边界控制线,包括国家、省、市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等内容。
四、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规划、建设或保护的现有城市水体规划水期边界控制线。包括规划和已建成的自然的江、河、湖泊、溪流、沼泽地、自然湿地、水塘、水库、景观水系等内容。

10. 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四者关系

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都是规划部门负责的组织编制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
同一地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之一,上一级的城镇体系规划也是总体规划的依据之一
详细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下位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该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理论上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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