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交收违约如何处理
宁波来运营中心:发生交收违约后自,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以当面、电话、传真或电子信息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并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构成交收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同价值20%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1)卖方违约的,终止卖方交收违约合约的交收,交易所退还买方相应数额的货款;2)买方违约的,终止买方交收违约合约的交收,交易所退还卖方相应数量的《注册仓单》。发生违约行为的交易商及指定交收仓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交易商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将分别扣除违约双方违约部分合同价值20%的违约金,并按交收基准价计算买卖双方的转让盈亏,违约部分合同解除,余款退还各方,《注册仓单》退还卖方。
B. 场外质押股票违约处置是怎样的呢
如果场外质押股票没有法律效力,不具有实际质押意义和作用,违版约处置也只能是走其他法律权程序,跟股票没有关系了!那么如果是场内质押股票,需要报交易所备案、启动质押程序,之后才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效力,出现违约就可以启动强制平仓程序。。。
C. 实物交割的违约处理
(一) 交割违约的认定
期货合约的买卖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1、 在规定内交割期限内容卖方未交付有效标准仓单的;
2、 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解付货款的或解付不足的;
3、 卖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二)交割违约的处理
会员在期货合约实物交割中发生违约行为,交易所应先代为履约。交易所可采用征购和竞卖的方式处理违约事宜,违约会员应负责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交易所对违约会员还可处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处罚。
D. 约定购回交易中出现违约该如何处理
约定购回交易中出现违约,因客户原因导致的按客户违约处理;因证券公司原因导致的,按证券公司违约处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上证会字〔2012〕252号
第二节 违约处置
第四十八条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署《交易协议书》后,因客户原因导致初始交易的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按客户违约处理;因证券公司原因导致初始交易的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按证券公司违约处理。
到期购回、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时,因客户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按客户违约处理;因证券公司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按证券公司违约处理。
发生上述违约情形的,违约方按《客户协议》和《交易协议书》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上证会字〔2012〕252号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终止其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本办法及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规定;
(二)一年内多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置;
(三)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四)出现对客户的严重违约情形;
(五)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因证券公司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报告上交所,并与客户协商延期购回。证券公司无法延期购回或客户不同意延期购回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申报终止购回;
(二)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与其按照《客户协议》的约定处理;
(三)违约处置完成后,证券公司应当将违约处置结果向上交所备案。
E. 股票质押回购的违约处置申报要素包括哪些
违约处置的申报要素包括:业务类型、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版交易单元号、融权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或是补充质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或补充质押成交编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等
F. 股票质押回购的违约处置成交确认内容包括哪些东西
违约处置成交确认内容包括:成交编号、申报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违约处置交易专代码、合同属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或是补充质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或补充质押成交编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等。
G. 如果发现贸易违约或争议怎么处理,应该找那些机构或组织
发现贸易违约或争议,首先应该看合同或协议中的关于违约条款是如何约定的,并依此回处理违约或争议问题答。
一般情况下,应该根据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在违约或产生争议后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可以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解决方案,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或向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
H.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第二节 集中交收的违约处理
第六十一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设立专用清偿账户,用于在结算参与人发生违约时存放暂不交付或扣划的证券和资金。
第六十二条结算参与人发生资金交收违约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违约结算参与人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证券交收划付指令,在该结算参与人当日全部应收证券中指定相当于已交付资金等额的证券种类、数量及对应的证券账户,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交付结算参与人;并指定相当于不足金额的证券种类和数量,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不交付给结算参与人。
(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收到有效证券交收划付指令的,应当依据结算业务规则将相应证券交付结算参与人,将暂不交付的证券划入专用清偿账户,并通知该结算参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资金或提交交收担保。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有效证券交收划付指令的,属于结算参与人重大交收违约情形,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将拟交付给结算参与人的全部证券划入专用清偿账户,暂不交付结算参与人,并通知结算参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资金或提交交收担保。
暂不交付的证券、补充资金或交收担保不足以弥补违约金额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扣划该结算参与人的自营证券,并在转入专用清偿账户后通知结算参与人。
第六十三条结算参与人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动用资金,完成与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
(一)违约结算参与人的担保物中的现金部分;
(二)证券结算互保金中违约结算参与人交纳的部分;
(三)证券结算互保金中其他结算参与人交纳的部分;
(四)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五)其他资金。
第六十四条结算参与人发生证券交收违约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暂不交付相当于违约金额的应收资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将暂不划付的资金划入专用清偿账户,并通知该结算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证券,或者提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担保。
第六十五条结算参与人发生证券交收违约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动用下列证券,完成与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证券交收:
(一)违约结算参与人提交的用以冲抵的相同证券;
(二)委托证券公司以专用清偿账户中的资金买入的相同证券;
(三)其他来源的相同证券。
第六十六条违约结算参与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补足资金、证券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处分违约结算参与人所提供的担保物、质押品保管库中的回购质押券、卖出专用清偿账户内的证券。
前款处置所得,用于补足违约结算参与人欠付的资金、证券和支付相关费用;有剩余的,应当归还该相关违约结算参与人;不足偿付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相关违约结算参与人追偿。
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追偿的证券或资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依法动用证券结算互保金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予以弥补。依法动用证券结算互保金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弥补损失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继续向违约结算参与人追偿。
第六十七条结算参与人发生资金交收违约或证券交收违约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违约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收取的违约金应当计入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第六十八条结算参与人发生重大交收违约情形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暂停、终止办理其部分、全部结算业务,以及中止、撤销结算参与人资格,并提请证券交易所采取停止交易措施。
(二)提请中国证监会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暂停或撤销其相关证券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的处罚措施。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请证券交易所采取停止交易措施的具体办法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商证券交易所制订,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动用证券结算互保金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以及对违约结算参与人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置措施的,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年度报告中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