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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从事内幕交易

发布时间:2021-07-14 23:56:46

1. 对发生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有哪些处罚规定

内幕交易惩处主要包括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行政、民事及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规定于《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消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民事责任规定于《证券法》第七十六条,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规定于《刑法修正案(七)》及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内幕交易的立案追诉标准为:(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4)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 什么是内幕交易为什么要禁止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复是一种典型的制证券欺诈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的、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其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进行相关证券的买卖活动,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 由于内幕交易者利用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及条件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使得其他投资者额外承担了更多的市场风险,违反了证券市场最基本的公平原则,构成了对其他投资者权益的侵害及证券市场秩序的破坏,因此,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即上述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相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3. 法律规定那些人不能从事股票交易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4. 短线交易和内幕交易有什么区别

1.构成要件不同。构成要件不同主要是对内幕信息的要求不同,内幕交易专是利用内幕信息的证券交属易,而短线交易却不以利用内幕信息为构成要件,但无论是利用了公司的内幕信息还是没有利用内幕信息。只要在六个月的期限里内部人买进股票再卖出,或卖出股票再买进,这都属于公司所有。
2.主体不同。内幕交易的主体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而短线交易的主体比内线交易的主体要窄,仅限于内部人.
3.责任不同。对从事短线交易者,他们所获得的利润都归公司所有,但对从事内幕交易者的就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另外,短线交易者一般没有刑事责任,因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要求从根本上有较高的社会危害性,而短线交易者对社会的危害远没有内幕交易严重。
4.后果不同。从事短线交易者所获得的利益都归公司所有,意思是公司对短线交易者的利益享有归入权,但对于内幕交易者,则要根据其违法的情况和当事人的主张,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即内幕交易者所获得的利润并不一定归公司所有。

5. 内幕交易如何判断犯罪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的《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内幕交易
行为的认定主要包括基于身份、关系、职责、交易行为等对当事人知悉的认定和基于交易行为及知悉的情况对其“利用”内幕信息的认定两个层次。此外,据中国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29日透露,最高法院目前正在制定《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证监会也正在修改《关于内幕交易的认定指
引》。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用行为人客观交易行为与内幕信
息等客观证据之间相互一致性,来印证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故意,凸显了认定的层次性与严谨性。客观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的相互
一致性是指条文中所叙述的“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有关、基本吻合、高度吻合”。例如:开户、销户或者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的时间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和公开时
间基本一致;买入或者卖出证券行为,或者集中持有证券行为与该证券公司信息反映的基本面明显背离,但与内幕信息相吻合等。

此外,上述负责人还表示,《纪要》的发布对规范了证监会的执法行为,证监会将发布《通知》要求相关部门落实《纪要》的要求。

不符合法律的交易都是内幕交易。

6. 内幕交易罪怎么处罚量刑

自然人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7. 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不得从事哪些活动

根据证券从业人员的执业规范,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
(二)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
(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证券市场;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六)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
(七)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八)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输送利益,损害客户和所在机构利益;
(九)违规向客户做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十)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8. 听说证券经纪人自己不得从事证券交易(自己不能买卖股票了),有这么回事吗

对。
但是,作为证券从业者不买卖股票还能算证券从业者吗?
正规渠道肯定走不通,还得想一些变通的方法,多向其他从业者学习学习吧。
点到为止吧。

9. 为什么相关人员不得从事买卖股票

比如..一:基金经理,他有大笔的资金,可买进卖出,当然他拿的是投资人的钱,如果自己专可以开户炒股的话属,他就可以用自己的帐号在低点买进,再利用基金公司的钱(投资人的钱)拉升股票,然后再把自己帐号的股票在位卖出(基金公司接盘),所以他们不能炒股。二,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所有的证券的工作人员可以随意的打开客户的帐号,查看客户的盈利情况,所以他们不可以开户炒股。其它的就不用说了。

10.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一般禁止行为是什么

(一)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
(二)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
(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证券市场。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六)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
(七)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八)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输送利益,损害客户和所在机构利益。
(九)违规向客户做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十)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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