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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电子交易市场整顿

发布时间:2021-07-14 19:26:45

㈠ 2014年电子商务安全现状调查与分析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分析师莫岱青也认为,2014年初电商间合作、并购案例密集增多,电商B2C市场几大阵营形成,全品类平台只剩四家即天猫、京东、苏宁、亚马逊中国,且都有“靠山”。还有相对孤单、体量相对较小的唯品会、一号店、凡客、当当网、麦考林等电商。

在第一阵营中,占据份额最大的阿里“电商生态圈”在不断扩张。首先是集团内部架构的不断调整,自身的淘宝、天猫、支付宝,再加上投资的美团网、丁丁网、虾米网、快的打车等,队伍不断壮大,覆盖的领域也越来越多。

而对于腾讯来说,腾讯“电商生态圈”也悄然“全面合拢”,周边有搜狗、大众点评、京东、艺龙、同城网等各细分领域内领先企业“拱卫”。其生态圈更加完整,从C2C、B2C、团购、生活服务、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移动电商、O2O等都有实力与阿里在展开竞争。


相对于大型综合型电商企业而言,诸如聚美优品之类的垂直电商(垂直电子商务是指在某一个行业或细分市场深化运营的电子商务模式),相对比较尴尬。一方面垂直电商具有客户群定位准确、商品集中度高和服务专业性更强等优势;另一方面又受到大电商平台的品类扩张的影响,生存空间不断受到挤压。

目前我国的垂直类电商大多卷入价格战,或者快速扩张的路子,忽略了自身的最初定位。“垂直电商的机会在于服务溢价较高的领域,大平台的机会在于标准化,无法为用户提供服务型的解决方案,比如健康、家居、高端水果等等都是创新式垂直B2C的发展机会。从全球来看,纯电商领域,垂直B2C的机会也大量存在于顾问型(如高端时尚)、解决方案型(如社区型、互动型)、资源整合性(如整合花店的鲜花速递)等,假如垂直电商找到适合自己的创新模式,依靠服务来提高溢价力,还是有机会生存发展”电子商务专家鲁振旺表示。

盘点当前这些剩下的电商企业,会发现很多战略已发生变化,如麦考林已与位于南京的商圈网达成确定股票收购协议,公司控股权即将转让。凡客今年2月初也宣布获新一轮融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这是小米公司董事长兼CEO雷军领投的救命钱。

当当也已与1号店“抱团取暖”。当当网CEO李国庆表示,电商“烧钱”边际作用越来越小,已到“良币驱逐劣币”时,跨平台的精细运营,降低成本虚耗,将让电商竞争更加有序。

“无论是‘大而全’还是‘小而美’,电商能否成功,还是取决于消费者是否认可,商业模式是否健康,是否可持续。”沃衍资本相关负责人指出,对于中国的电商们,他们急需补上的恰恰就是“可持续发展”这最普通的一课。


移动端发力

刘强东在近期“2013年电商总结”时说道:“在现有格局下,打造一个全新电商平台的时间窗口,基本上已关闭。移动电商还有机会。垂直电商的机会已经为零。”

移动端将替代PC端成为用户接触电商企业的“主屏幕”,已经是业界公认的趋势之一。数据显示,去年中国移动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到965亿元,同比增135%;今年随着盘子增大增幅虽然有所趋缓,但移动电商增速依然远高于整个B2C领域。

天猫、京东、易迅等主流B2C网站提供的信息显示,目前移动端交易额或订单量占网站整体比例多在20%-30%之间,与此同时,大众点评等一部分与线下企业关系密切的O2O电商,移动端使用率占比早已超过PC端。有业内人士坦言,拿到移动互联网的“门票”已经成为各大电商都在努力完成的任务,现在做得好的依然只有微信。

不过有观点认为,与阿里巴巴和京东等电商基因强劲的公司相比,以社交见长的腾讯目前尚未挖掘出微信在B2C领域最大的商业价值。“苏宁生活”App在2013年底就已低调发布,目前覆盖了iOS和android两个版本。据苏宁易购内部人士透露,这款客户端由苏宁易购本地生活事业部研发并运营,但并未展开推广。

破局“最后一公里”

近年来,绝大多数电商与便利店的合作仅止于试水,并未形成常态。但亚马逊与全家便利店的成功合作却打破了这一行业魔咒,成为目前既有规模又有质量的一次合作。

便利店对于配送的重要性正在日益凸显。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提到,邮政部门正与商务部门积极沟通,探索在社区商店和便利店等代投快递,依靠社会力量解决快递“最后一公里”的难题。

这无疑也为电商与便利店的合作提供了新机遇。大型社区、商业区、校区和综合办公区的不断涌现,对快递末端投递服务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马军胜也认为,目前城市规划没有安排这方面的配套设施,大中城市还普遍存在着快递车辆进城难、通行难和停靠难等问题。而上述地点正是便利店容易进驻的选址。

㈡ 国家开始整顿现货电子交易市场,谁给推荐个安全稳定的好吧。我被不法市场坑过的!!

果然我没猜错,被农产品坑了吧,小心为上啊!
依然给你推荐亚太化工,国家级化工基地--南京化学工业园区的配套电子交易平台。
其实能赚钱才是主要的,你说呢

㈢ 2010年到2014年来中国电子商务重要的法律法规

您好,158教育在线为您服务。,(转)

中国电子商务经历了从无到有,在电子商务发展的13年过程中,国家政策的监管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政策的正确引导下,电子商务才得以不断的发展壮大。2009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到3.54万亿元,国内使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中小企业用户规模已经突破1250万,而中国网购用户的规模已经突破了1.3亿人。

从2004年开始,我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的建设走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这个新的阶段中,从国家层面、从各部委的层面、从各省市的层面来看,我们整个电子商务的发展都有了非常大的突破。

以下为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对我国颁发的一些重要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进行盘点:

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

2004年年底,在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化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上,******总理主持通过了《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阐明了发展电子商务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提出了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还提出了一系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具体措施。

2005年3月31日,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布了《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

2005年4月18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组织有关企业起草《网上交易平台服务自律规范》正式对外发布。

2005年6月,央行发布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意在规范电子支付业务,规范支付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

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将“积极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提出来。强调“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基础设施、法律环境、信用和安全认证体系,建设安全、便捷的在线支付服务平台”。

2006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

2006年6月,商务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有效的避免了网上交易面临的交易的安全性问题。

2007年3月6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其目的是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推动网上交易健康发展,逐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帮助和鼓励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开展网上交易,警惕和防范交易风险。

2007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联合发布我国首部《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

2007年12月17日,国家商务信息化的主管部门商务部公布了《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该意见出台的目的在于,希望能够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引导交易参与方规范各类市场行为,是防范市场风险、化解交易矛盾、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2008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十一五”规划》提出,要放宽市场准入,加强政策引导,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信息化建设。营造良好的财税政策环境,鼓励社会资金投向信息资源公益性开发以及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对信息服务领域的各项扶持政策。

2008年04月24,为规范网上交易行为,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商务部起草了《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和《网络购物服务规范》。

2008年,加大对电子商务的监管力度,北京工商局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意见》,并有望被工商部门今后逐步在全国推行。

2009年4月,央行、银监会、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出台。《通知》被视为是在为牌照发放预热。这似乎预示着国家监管部门开始真正着手加强对于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监管力度。

2009年11月,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明确了政府部门对电子商务的引导和扶持政策。提出要扶持传统流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网上市场,培育一批管理运营规范、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网络购物企业,扶持一批影响力和凝聚力较强的网上批发交易企业。

2010 年6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该《办法》的出台将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发展,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健康发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2010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要求第三方支付公司必须在2011年9月1日前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全国性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1亿元。该《办法》的出台意在规范当前发展迅猛的第三方支付行业,对于行业规范发展将起到引导作用。

无疑,上述国家各部委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为十三年来我国电子商务的长期、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证与标准规范。

。 ,。迎向158教育在线知道提问。

㈣ 江苏大圆银泰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大事记

日期大事记2011年12月23日江苏大圆银泰贵金属现货电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注册成功2012年2月18日交易市场96022全国呼叫中心竣工,提供365天X24小时不间断服务2012年3月交易市场试运营2012年4月12日交易市场与华夏银行对接完成,实现跨行资金存管2012年5月交易系统上线试运行2012年7月27日交易市场与农业银行正式对接成功2012年9月3日 交易市场总裁参加江苏省第二次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会议2012年9月25日交易市场首期综合会员培训于交易市场召开,各会员代表出席2012年9月28日交易市场符合江苏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顿要求2012年10月8日交易市场行情交易系统正式上线运行2012年12月19日 交易市场第二期综合会员培训召开2013年2月25日交易市场通过国家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备案2013年5月7日交易市场正式获得江苏省人民政府批文2013年5月15日交易市场召开 “规范运作、稳健发展”专项议题座谈会,会员单位负责人应邀参加2013年6月5日交易市场第三次综合会员培训召开2013年7月3日交易市场高层参加市金融办专项座谈会2013年7月9日交易市场高层参加省金融办专项培训会2013年7月15日交易市场喜迁南京中心,正式入驻“中华第一商圈—南京新街口”2013年8月22日江苏省金融办聂振平副主任一行莅临交易市场视察指导2013年8月27日“中国光大银行·江苏大圆银泰战略合作发布会暨“阳光大圆银泰”联名卡发布仪式”圆满举办,交易市场联手中国光大银行加速迈入白银服务新时代2013年9月14日 交易市场获评 “大宗商品行业诚信公平奖”2013年10月9日交易市场参加江苏交易场所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发起人会议2013年10月31日 交易市场受邀参加“第二届金砖国家财经论坛”2013年11月07日第一财经联手交易市场正式启动“2013中国贵金属投资新生态圈考察之旅”2013年11月22日交易市场参加“江苏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创立大会”,袁顾明总裁当选公司董事2013年12月05日 交易市场受邀参加“中国第八届黄金与贵金属峰会”2013年12月13日交易市场受邀参加“三亚.财经国际论坛”2014年1月11日交易市场获评“2013年度最受投资者关注现货电子盘”2014年1月25日星耀金陵 尊荣共享大圆银泰2014年度新年盛典隆重举办,商务部、发改委专家莅临指导并发表精彩演讲2014年3月31日 合规运营获认可大圆银泰获邀入选2014博鳌亚洲论坛白金会员 2014年4月8日 大圆银泰参加博鳌“亚洲论坛”年会 ,对话“金融期货之父”梅拉梅德 2014年4月28日 大圆银泰网上开户平台正式上线 ,真正实现了开户的高效能与信息安全化的无缝对 2014年9月11日 革新与超越:大圆银泰全新品牌与新交易模式发布会在南京成功举办 2014年10月6日 交易市场新交易模式正式上线运营 2014年12月24日 大圆银泰网上商城莱斯网正式上线 2015年5月20日 大圆银泰受邀参加LME亚洲年会

㈤ 大宗商品电子化交易由国家哪个部门监管

目前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主管部门为商务部,对于大宗商品批发市场的建设管理具体由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具体办理,而监管多是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今年商务部将联合国务院法制办、工商总局等部门对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进行进一步规范和整顿。

㈥ 试问一下北川维斯特现货电子交易平台会不会被整顿

a。北川维斯特现货电子交易平台是由国家商务部和羌族自治区批准,寿光产业集团出资建内设的山东省容的援川项目。
b。北川维斯特有自己的产业园区,到期有能力交割实物,避免了有些市场空头支票问题。
c.北川现货电子交易平台借鉴寿光电子交易平台的成功经验,而且在其之上有所发展。
总之即使将来整顿现货市场,北川也会生存下来。
总之我相信北川维斯特市场会越做大,会和社会主义经济一样,"又快又好”的去发展!

㈦ 深圳华强北电子市场歇业整顿

查苹果吧!

㈧ 2014电子商务交易额多少

国家统计局公布了2014年国家统计局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简称电商平台)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开展的调查结果。结果显示,2014年我国全社会电子商务交易额达16.39万亿元,同比增长59.4%。
其中,在企业自建的电商平台(简称纯自营平台)上实现的交易额为8.72万亿元,同比增长65.9%;在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商品或服务交易的电商平台(简称为纯第三方平台)上实现的交易额为7.01万亿元,同比增长53.8%;在既有第三方又有自营的混营平台(简称混营平台)上实现的交易额为0.66万亿元,同比增长41.1%。
一、对单位的电子商务销售额增速加快
通过电商平台向企业(单位)销售的金额为12.75万亿元,同比增长62.8%。其中,销售商品的金额为12.25万亿元;提供服务的金额为0.50万亿元。通过电商平台向消费者(个人)销售的金额为3.64万亿元,同比增长48.6%。其中,销售商品的金额为2.88万亿元;提供服务的金额为0.76万亿元。
二、自营平台的电子商务交易占比过半
自营平台的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达9.13万亿元,占全部电商平台交易额的55.7%。其中,纯自营平台实现的电子商务交易额为8.72万亿元;混营平台实现的自营电子商务交易额为0.41万亿元。
三、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集中度高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达7.26万亿元,占全部电商平台交易额的44.3%。其中,纯第三方平台上实现的电子商务交易额为7.01万亿元;混营平台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额为0.25万亿元。第三方平台电子商务交易活动集中度较高,淘宝、天猫、京东等排名前20的第三方平台上共实现电子商务交易额6.22万亿元,约占全部第三方平台交易额的90%。

㈨ 2014年新增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保法》)于2013年10月25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14年3月15日起将开始实施。
1、网购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新《消保法》同时设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条件,即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尽管他们在赔付之后,也可以再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新《消保法》还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2、遭消费欺诈最少也能获赔500元。
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同时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如按照新《消保法》规定,上述事件中的消费者就可以得到超市退还商品货款10元,同时得到500元的赔付。
3、霸王条款,内容无效。
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安全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新《消保法》明确,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4、经营者义务被强化 电器等商品或者服务有问题 商家要"自证清白"。
在新《消保法》当中,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以往,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往往非常困难。而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5、 消费者享有七日"后悔权"。
新《消保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修改后的法律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同时为防止权利滥用,有关条款也列明不宜退货的情形,如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和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新《消保法》要求,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的约定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的,消费者可自收到货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6、禁止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新《消保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消费者个人信息被商家"出卖",却没人管也没地方投诉的情况将改变了。在新《消保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7、消协帮你"公益诉讼"。
新《消保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消保法》赋予消协公益诉讼权,由原来只能支持消费者起诉到可以代表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是一个很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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