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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交易内暂停上市

发布时间:2021-07-13 14:35:56

㈠ 暂停上市和退市的区别

1、概念不同:

暂停上市是指上市公司因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而依法暂停其发行的上市股内票或公司债券容的交易。但并没有否定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

而退市则是上市公司由于未满足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上市标准而主动或被动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情况,即由一家上市公司变成了非上市公司。

2、投资者操作不同

暂停上市后,投资者不一定会进行股票转让,可能会根据暂停上市的公司披露的季报或年报来评估风险,再决定是转让股票还是观望一段时间。

(1)15个交易内暂停上市扩展阅读:

暂停上市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暂停上市的公司,应当由证券交易所决定其何时及在何种条件下恢复上市。

㈡ 关于公司暂停上市的股票交易

暂停上市的股票会公告是否转到三板市场,若转到三板市场,则根据三板市场交易规则会另有一个简称和代码,须到证券公司进行柜台转让(交易),同时原来的账户中将看不到该股票的信息(只能查询历史成交记录)如果公司经营好转或重组成功,又恢复上市,不须办手续,你的账户中将重新看到该股票的信息并可如常交易。

㈢ 如果我买了一个公司的股票,然后过几天公司被退市了,我的钱是不是就没有了

不是的,公司退市还会在三板市场可以交易,找个能交易三板的证券公司就行了,如果在三板市场停留一段时间以后公司能盈利,还会回归证券市场的。

亏损退市一般是被动退市。ST股票,如果上市公司连续3年亏损,就会暂停上市,若在规定期限内还是达不到恢复上市的条件,就会被退市。

比如*ST精密(600092)S*ST龙昌(600772)就是因为暂停上市后依然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公布年报而被退市。

(3)15个交易内暂停上市扩展阅读:

退市可分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

主动性退市

是指公司根据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主动向监管部门申请注销《许可证》,一般有如下原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定不再延续;股东会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破产;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结构、布局。

被动性退市

是指期货机构被监管部门强行吊销《许可证》,一般因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风险等原因。


㈣ 暂停上市前还有多少交易日

《证券法》关于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的规定,是对《公司法》延续、补充和完善。
首先,《公司法》仅就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作出规定,未规定恢复上市,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使暂停上市永久化。《证券法》专门就恢复上市作出规定,解决了恢复上市的法律地位。
其次,根据《公司法》规定,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均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以决定方式作出。依照《证券法》,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办理,这是《证券法》对《公司法》的重大改进,显示出立法者试图放宽政府监控,加强证券交易所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

㈤ 如果15个交易日后确定暂停上市,会不会复牌交易

如果已经公告:15个交易日后确定暂停上市,那么之后还是有可能会复牌交易的,但可能性极小。一般都不会复牌交易、会直接退市了。

㈥ 股票暂停交易和暂停上市是同一回事吗

不是一回事的,股票暂停交易一般是短期的,主要是开股东大会、公告重大事项、达到涨跌幅限制等等,这样的暂停时间短,也就是一二天左右;暂停上市就是面临退市了,如果在规定时间里不能扭亏,就回退市,但一般都会被重组的,比如让别人借壳上市等,这样的停盘时间很长有的达到一年以上的。

㈦ 证券上市的终止的几种形式 有谁知道吗

证券上市的终止
是指发生法定原因后,原上市证券不得继续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情形
第一节 暂停上市
14.1.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
(一) 因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公司继续亏损;
(二) 因13.2.1条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
(三) 因13.2.1条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四)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五)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六) 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因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预计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将继续亏损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二十个交易日内发布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14.1.3 因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继续亏损,或者虽然显示盈利但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就以下事项作出决议,并提交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一)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公司将与一家具有4.1条规定的恢复上市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代办机构”)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由公司聘请该代办机构作为股票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如果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则委托该代办机构提供代办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份重新确认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
(二)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公司将与结算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如果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将委托结算公司作为全部股份的托管、登记和结算机构。
(三)如果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将申请其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以及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事宜。
14.1.4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14.1.3条所述提案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与代办机构和结算公司的协议签订工作,并在相关协议签订后及时报送本所,披露其主要内容。
14.1.5 上市公司出现14.1.1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应当再次披露股票将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1.6 上市公司出现14.1.1条第(二)、(三)项情形的,本所自两个月期满后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并参照14.1.3条和14.1.4条的规定完成有关事项的审议、协议签订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14.1.7 本所在作出暂停股票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4.1.8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之日起及时披露股票暂停上市公告。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暂停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暂停上市起始日;
(二) 有关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 董事会关于争取恢复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四) 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五) 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六)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1.9 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并至少在每月前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一次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公司没有采取重大措施或者有关计划没有相应进展的,也应当披露并说明具体原因。
14.1.10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暂停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发行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六)因公司存在14.1.1条情形其股票被本所暂停上市。
14.1.11 可转换公司债券暂停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暂停上市有关规定办理。

终止上市
14.3.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 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
(二) 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
(三) 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四) 因14.1.1条第(二)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五)因14.1.1条第(二)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披露了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六)因14.1.1条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未披露相关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七)因14.1.1条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披露了相关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八)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九)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
(十)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十一)上市公司或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进行回购或要约收购,回购或要约收购实施完毕后,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会向本所提出终止上市申请;
(十二)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
(十三)公司因故解散或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十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4.3.2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九)项情形的,本所在不予核准恢复上市的同时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出现该条其他情形的,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依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3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一)项情形的,本所自法定披露期限结束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4 上市公司预计可能出现14.3.1条第(二)项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的报告期结束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发布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14.3.5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同时发布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6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三)、(八)项情形的,本所自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7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四)项至(七)项情形的,本所在两个月期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决定。
14.3.8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项情形的,本所在规定期限期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9 本所在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决定前,可以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盈利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 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终止上市决定的期限之内。
本所为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14.3.10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一)项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司披露收购结果公告或其他相关股权变动公告之日起停牌。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终止上市申请,本所在收到该申请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11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二)项情形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及时通知本所并公告。
本所在公司发布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12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三)项情形的,应当于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知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条件成就时,或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当日立即向本所报告并于次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本所知悉该情形之日起停牌。
本所在公司发布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决定。
14.3.13 本所在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于两个交易日内发布相关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对于直至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时仍未聘请代办机构的公司,本所在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同时为其指定临时代办机构,通知公司和代办机构,并于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发布相关公告(公司破产、解散或者被依 法责令关闭的除外)。
14.3.14 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二) 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 终止上市后其股票登记、转让、管理事宜;
(四) 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五)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3.15 公司应当在股票终止上市后立即安排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份在本所发布有关终止上市公告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转让。
14.3.16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一)因14.1.10条第(一)、(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二)因14.1.10条第(二)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在六个月内该情形未能消除的;
(三)因14.1.10条第(三)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该情形未能消除的;
(四)因14.1.10条第(五)项情形,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或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或未能在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
(五)因14.3.1条规定公司股票被本所终止上市的。
14.3.17 可转换公司债券终止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上市有关规定办理。

另外,终止上市不等于你持有的股票为零,你所持久有的股票依然存在,但由于该公司不符合上述公司上市交易规则,因此你的股票转让会受到一定限制

㈧ 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区别

你好,股票终止上市指的是彻底取消上市公司之上市资格,或者取消上市证券挂牌交回易资格的制度。而暂答停上市指的是暂时停止股票或公司债券的交易,而并没有否定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
通常情况下,当上市公司出现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以上情况证券交易所会决定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
而上市公司出现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以上情况证券交易所会决定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㈨ 暂停上市和退市有区别吗请赐教!

第一节 暂停上市
14.1.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
(一) 因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公司继续亏损;
(二) 因13.2.1条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
(三) 因13.2.1条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四)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五)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六) 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因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预计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将继续亏损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二十个交易日内发布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14.1.3 因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继续亏损,或者虽然显示盈利但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就以下事项作出决议,并提交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一)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公司将与一家具有4.1条规定的恢复上市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代办机构”)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由公司聘请该代办机构作为股票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如果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则委托该代办机构提供代办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份重新确认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
(二)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公司将与结算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如果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将委托结算公司作为全部股份的托管、登记和结算机构。
(三)如果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将申请其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以及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事宜。
14.1.4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14.1.3条所述提案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与代办机构和结算公司的协议签订工作,并在相关协议签订后及时报送本所,披露其主要内容。
14.1.5 上市公司出现14.1.1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应当再次披露股票将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1.6 上市公司出现14.1.1条第(二)、(三)项情形的,本所自两个月期满后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并参照14.1.3条和14.1.4条的规定完成有关事项的审议、协议签订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14.1.7 本所在作出暂停股票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4.1.8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之日起及时披露股票暂停上市公告。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暂停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暂停上市起始日;
(二) 有关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 董事会关于争取恢复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四) 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五) 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六)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1.9 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并至少在每月前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一次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公司没有采取重大措施或者有关计划没有相应进展的,也应当披露并说明具体原因。
14.1.10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暂停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发行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六)因公司存在14.1.1条情形其股票被本所暂停上市。
14.1.11 可转换公司债券暂停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暂停上市有关规定办理。
终止上市
14.3.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 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
(二) 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
(三) 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四) 因14.1.1条第(二)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五)因14.1.1条第(二)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披露了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六)因14.1.1条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未披露相关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七)因14.1.1条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披露了相关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八)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九)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
(十)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十一)上市公司或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进行回购或要约收购,回购或要约收购实施完毕后,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会向本所提出终止上市申请;
(十二)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
(十三)公司因故解散或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十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4.3.2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九)项情形的,本所在不予核准恢复上市的同时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出现该条其他情形的,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依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3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一)项情形的,本所自法定披露期限结束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4 上市公司预计可能出现14.3.1条第(二)项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的报告期结束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发布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14.3.5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同时发布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6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三)、(八)项情形的,本所自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7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四)项至(七)项情形的,本所在两个月期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决定。
14.3.8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项情形的,本所在规定期限期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9 本所在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决定前,可以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盈利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 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终止上市决定的期限之内。
本所为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14.3.10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一)项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司披露收购结果公告或其他相关股权变动公告之日起停牌。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终止上市申请,本所在收到该申请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11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二)项情形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及时通知本所并公告。
本所在公司发布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12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三)项情形的,应当于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知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条件成就时,或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当日立即向本所报告并于次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本所知悉该情形之日起停牌。
本所在公司发布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决定。
14.3.13 本所在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于两个交易日内发布相关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对于直至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时仍未聘请代办机构的公司,本所在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同时为其指定临时代办机构,通知公司和代办机构,并于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发布相关公告(公司破产、解散或者被依 法责令关闭的除外)。
14.3.14 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二) 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 终止上市后其股票登记、转让、管理事宜;
(四) 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五)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3.15 公司应当在股票终止上市后立即安排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份在本所发布有关终止上市公告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转让。
14.3.16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一)因14.1.10条第(一)、(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二)因14.1.10条第(二)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在六个月内该情形未能消除的;
(三)因14.1.10条第(三)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该情形未能消除的;
(四)因14.1.10条第(五)项情形,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或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或未能在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
(五)因14.3.1条规定公司股票被本所终止上市的。
14.3.17 可转换公司债券终止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上市有关规定办理。

㈩ 2018年A股市场有多少只股票退市

2018年,A股市场持续非理性下行。“黑天鹅”事件一个接一个,踩雷的风险明显大于过去两年。其中包括*ST长生的假疫苗风波、中弘股份的面值退市事件,而“黑天鹅”事件已让三只个股退市、五只个股也即将退市,给资者带来极大损失。《投资快报》特对今年以来的十大“黑天鹅”事件进行盘点,以飨大家。
TOP1:*ST长生(002680)

7月15日,国家药监局在对*ST长生(002680)进行飞行检查时发现,其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存在记录造假等行为,药监局要求其停止狂犬疫苗生产,全面排查风险。7月16日,公司召回有效期内所有批次的冻干狂犬疫苗。除了狂犬疫苗造假,公司的百白破疫苗也存在造假,但是公司却从未进行披露。
事件爆发后,长生生物连续跌停,股价一度从24.55元跌到2.66元,期间出现了36个“一”字跌停板,累计跌幅近九成。其后股价虽有所反抽,但最新一轮停牌价3.94元,较高位仍跌去逾八成。11月17日长生生物发布公告,公司存在退市风险,从11月19日开市起停牌。
从事件爆发到现在,长生生物已被吉林省药监局罚没91亿元罚款,可以说已经罚到倾家荡产,而在退市新规出台之后长生生物被强制退市已经板上钉钉,这样的公司即便退市已经没有任何投资价值,如果投资者坐上末班车仍将会血本无归。而长生生物事件比起一般的黑天鹅事件似乎更危险,它比那些完完全全业务造假的公司更难以分辨,毕竟此前的长生生物从事不错的生意,成长性也很不错。
TOP2:上海莱士(002252)
12月20日,上海莱士(002252)再度跌停,报6.81元。自12月7日复牌以来,上海莱士已连续第十个交易日一字跌停,期间累计跌幅65.15%,市值缩水逾600亿元。但近两日上海莱士成交额有所放大,该股19日成交额约8000万元,20日成交额已近3.44亿元,但跌停板上仍有约165万手封单。
此前停牌近9个月后,上海莱士为了自救,于12月6日推出了国内近年来最大的海外医药资产收购案,即作价约391亿元收购基立福持有的GDS全部或部分股权以及天诚德国股东持有的天诚德国100%股权。不过市场并不买账,上海莱士12月7日复牌后连续9个一字跌停。公司股价暴跌,不仅让持有该股的投资者陷入困局,同时也使得控股股东莱士中国、科瑞天诚所质押的股份存被动减持的风险。
此外,持有上海莱士的基金亦“苦不堪言”。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三季度末,共有15家公募基金合计持有上海莱士785.68万股股份。比如鹏华基金旗下科瑞莱士资管计划等3只资管计划共计持有上海莱士14637.19万股,市值达33亿元。而随着股价暴跌,上述3只鹏华资管计划合计已浮亏21.5亿元。
TOP3:中兴通讯(000063)
中兴通讯去年财报显示,公司2017年实现营收619.6亿元,归母净利润45.7亿元。今年中兴通讯一度跌至11.85元,不过,目前股价最新收报19.36元,已较低位反弹超过60%。
TOP4:中弘退(000979)
再过3个交易日,中弘退(000979)就将被深交所摘牌,公司也由此成为“面值退市”第一股。今年11月8日,深交所作出中弘股份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11月15日晚间,中弘股份公告,股票已被深交所决定终止上市,将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被摘牌。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最后交易日期为2018年12月27日。
12月20日,中弘退收报0.23元。而自11月18日,中弘股份改名为“中弘退”复牌起,公司股价跌幅已达71.95%。数据显示,国新健康(000503)股价1996年5月13日报0.4元,创下A股史上最低交易纪录。如今,这一纪录已被中弘退刷新。
2009年借壳上市后,在缺乏业绩支撑的情况下多次通过送转扩张股本摊薄股价,在公司现金流紧张的情况下仍多次以现金收购境外资产等,都是中弘股份一步步走向退市结局的内因。另一方面,股价低于面值(1元)的退市指标是沪深交易所在2012年修订退市相关规则时,借鉴海外市场经验新增的条款。该指标的意义在于,以市场化选择的方式决定公司的上市地位。
TOP5:*ST龙力(002604)
在债务危机爆发之后,*ST龙力(002604)在2017年年报中爆了个大雷。然而时至今日,公司依然说不清楚钱是怎么没的,去了哪里。12月5日晚间,*ST龙力发布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中称,公司尚未能对多个会计科目存在的问题、相关前期业务的完整经过及影响形成准确的结论。
2018年5月22日,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ST龙力发出关于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6月22日,*ST龙力仅对部分问题进行了回复并披露。11月27日,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次《关注函》,要求*ST龙力对前述问询函中涉及到但未回复的多个会计科目问题进行充分核查。
2017年底,*ST龙力债务危机爆发。在之后的2017年度报告中,公司业绩变成了亏损34.83亿元。对于巨变,ST龙力解释,今年1月11日遭证监会立案调查后,公司配合证监会及审计机构的调查与审计开展了财务自查。今年4月11月复牌后,股价曾一口气收出22个跌停板。最新收盘价2.04元,较复牌前的收盘价跌去了76.66%。
TOP6:*ST百特(002323)
7月4日晚间,*ST百特(002323)公告称其因涉嫌犯罪案被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股票自7月6日起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自7月6日起交易30个交易日,随后将继续停牌,深交所将在停牌后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数据显示,*ST百特停牌前的30个交易日累计跌幅达72.40%,期间出现27家个“一”字板跌停。
数据显示,*ST百特造假事件发酵于2017年4月,当时其因涉嫌信披违法遭到证监会立案调查。仅仅一个月后,证监会就发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查明*ST百特在2015年至2016年9月份,累计虚增营业收入约5.8亿元,虚增利润近2.6亿元。
对*ST百特的违法行为,证监会评价称“涉案金额巨大、手段恶劣,违法情节严重”,言辞犀利。7月5日晚间,深交所宣布已正式启动对雅百特的强制退市机制。若*ST百特因此被强制退市,将成为深交所中小板首例强制退市股。
TOP7:金亚科技(300028)
6月27日凌晨,深交所宣布,因欺诈发行已正式启动对金亚科技(300028)的强制退市机制,金亚科技也由此成为欣泰电气之后,A股第二例因欺诈发行股票被强制退市的企业,公司简称变更为“*金亚”。公司股票6月27日得牌,遭遇连续八个交易日跌停。8月7日收盘价为0.68元,较复牌前跌去了75.48%。
由于30个交易日已满,*金亚已于8月8日起开始停牌,股票简称变为金亚科技,目前正在等待深交所作出公司是否暂停上市的决定。12月18日,金亚科技发布公告提示称,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据了解,为了达到发行上市条件,金亚科技在2008年、2009年通过虚构客户、虚构业务、伪造合同等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骗取首次公开发行核准。
历史上,金亚科技也曾有属于自已的高光时刻。2015年2月,金亚科技计划以溢价14.87倍,以22亿元的价格收购天象互动。这条消息却令金亚科技股价快速攀升,区间涨幅最高超过400%。而令人惊奇的是,时任金亚科技董事长周旭辉2015年2月火线入股天象互动。
TOP8:退市吉恩(600432)
退市吉恩(600432),前身是吉恩镍业,由于2014年和2015年连续两年亏损,在2016年5月3日便被上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变更为“ST吉恩”;去年5月26日,因连续三年亏损被实施暂停上市。今年5月15日,由于其2017年度亏损和净资产为负且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退市吉恩被上交所宣布终止上市。
5月22日,上交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对*ST吉恩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并于5月30日进入退市整理期。5月30日复牌后,*ST吉恩连续遭遇18个一字跌停。截至7月11日的收盘价1.38元/股,复牌以来股价区间跌幅高达79.55%。7月12日起,*ST吉恩开始停牌,等候上交所作出公司是否暂停上市的决定,股票简称已变更为退市吉恩。
公司为何会走上这条不归路?悲剧皆因“抄底”。 自涉足海外项目后,公司自身经营业绩持续下滑,2009年至2011年,净利润分别较上年下滑48%、6%、70%;其中,2011年公司年报还被出具带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2012年,公司开始出现亏损。
TOP9:退市昆机(600806)
5月30日,此前被宣告退市的*ST昆机(600806)正式进入退市整理期,公司证券简称分别变更为退市昆机。值得一提的是,30日当天退市昆机一直到10点05分才出现第一笔成交,成交量仅为1手。加上此后成交的3手和1手,公司全天仅仅成交5手,成交额仅为2900元。
此前,退市昆机因2014年至2016年连续三年亏损,已被暂停上市。而暂停上市公司要避免退市结局,面临的是一项复杂的综合工程,需满足一揽子合规条件。但公司2017年在恢复上市方面全无突破,进入2018年的*ST昆机其实早已立在悬崖边上。2017年年报显示,公司触及多项终止上市条件。
而对于退市昆机来说,今年一季度我国机床进口增速强劲(同比增长58%),然而国内机床生产量疲弱(同比下降43%)。因此通过产业升级,借着中国制造业结构性升级的大趋势,实现高端机床制造,或许才是公司未来实现再度起飞的翅膀。
TOP10:烯碳退(000511)
今年4月28日,烯碳退前身*ST烯碳发布2017年年报,不过年度报告被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当日同时披露了退市风险警示。5月28日,深交所宣布对*ST烯碳作出终止上市决定,这是2018年度深交所首家被强制终止上市的公司,同时也是沪深两市第一例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意见后退市的上市公司。
7月16日,烯碳退发布公告称,公司股票已被深交所决定终止上市,将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被摘牌,7月17日为公司最后一个交易日。数据显示,自从6月5日进入退市整理期后,烯碳退经历18个跌停,累积下跌了86.5%。而在烯碳退最后的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也成为了上市以来的最低价:0.61元,而从6月5日到7月17日的30个交易日中,累计下跌了88.43%。
公开资料显示,烯碳退早在1993年就以“辽物资A”的名字在深交所上市,之后重组更名为“银基发展”,后又再一次重组,更名为“烯碳新材”。在石墨烯概念的炒作下,股价也曾大涨过。不过之后业绩就持续下跌,连续亏损,被证监会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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