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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马乐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1-07-13 02:42:26

① 法律问题。"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区别看了这张图还是不懂,能不能举个

简单来说,内幕是强调的证卷和期货市场信息,偏向于公私企业内部的信息,后者强调的是银行等金融管理机构制定的经济政策和决定等

② 最高检向最高法抗诉 历史有几次

原标题: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记者9日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日前讨论决定,对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提出抗诉。
出生于1982年的马乐,在担任博时精选股票基金经理期间,操控三个股票账户,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买入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10.5亿余元,非法获利1883万元。 由于交易金额巨大,马乐被称为目前国内公开审判的最大“硕鼠”。
2014年1月2日,深圳市检察院就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案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24日,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马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884万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1883万余元予以追缴。4月4日,深圳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量刑明显不当,提出抗诉。广东省检察院支持抗诉。10月20日,广东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广东省检察院认为终审裁定确有错误,于11月27日提请最高检抗诉。
12月8日,最高检检委会研究该案,认为本案终审裁定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

③ 什么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立案标准: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马乐判决书扩展阅读

一、量刑标准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

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二、我国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现状

我国金融犯罪整体呈现快速上升趋势,其中信用卡诈骗案件数量始终居于首位,非法集资案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数量大幅增加。

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类犯罪案件20665件27253人,

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犯罪案件34611件51504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4913件33291人,决定不起诉3001人。

从检察机关办案数量来看,金融犯罪整体呈现快速上升趋势。2014年,共批准逮捕金融犯罪案件12883件16645人,同比分别上升59.4%和66%;

受理移送审查起诉金融犯罪案件21101件29483人,同比分别上升22.6%和25.69%;提起公诉16591件22015人,同比上升13.46%和12.25%。

2015年1月至6月,共批准逮捕金融犯罪案件7782件10608人,同比分别上升54.7%和67.2%;

受理移送审查起诉金融犯罪案件13510件22021人,同比分别上升49.73%和82.07%,提起公诉8322件11276人,同比分别上升23.6%和29.76%。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倍增

④ 马乐的违规案件

博时基金经理马乐被批准逮捕涉嫌“老鼠仓”获利近2000万元
2013年9月2日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该院以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批准逮捕博时基金经理马乐。
侦查机关初步查明,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马乐在担任博时精选基金经理期间,利用博时精选交易股票的非公开信息,操作自己控制的三个股票账户,通过临时购买的不记名神州行卡电话下单,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博时精选基金买入相同股票76只,成交金额人民币10亿余元,获利近2000万元。
2013年7月11日、12日,证监会冻结涉案三个股票账户,共计3700万元。2013年7月17日,马乐到深圳市公安局投案。深圳市公安局于同日对其立案侦查并对其刑事拘留。
在接受讯问时,马乐供称:“我利用控制的三个证券账户,先于基金账户买入,基金账户再买;先于基金账户卖出,基金账户再卖,使控制的账户获得稳定的较高收益。”据查,该三个证券账户开户人为马乐妻子的亲戚或同学,但账户均由马乐操作,密码也由他掌管。
办案检察官郭嘉称:“犯罪嫌疑人马乐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检方表示,根据现有事实和证据的情况,马乐有干扰证人作证的可能,具有社会危险性,有逮捕的必要,因此对其批准逮捕。
根据刑法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014年1月2日,深圳市检察院就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案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24日,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马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884万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1883万余元予以追缴。4月4日,深圳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量刑明显不当,提出抗诉。广东省检察院支持抗诉。10月20日,广东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广东省检察院认为终审裁定确有错误,于11月27日提请最高检抗诉。12月8日,最高检检委会研究该案,认为本案终审裁定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
2015年7月8日庭审中,最高检派出两名检察官出庭履行抗诉职责。因马乐再审期间没有委托辩护人,最高法院依法通知有关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出庭进行辩护。检辩双方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马乐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原审量刑是否适当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上午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宣布择期宣判。 2015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省深圳市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对该院再审的被告人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对马乐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13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120246.98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查明,原审被告人马乐在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经理期间,利用其掌控的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买卖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案发后马乐投案自首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另查明,马乐非法获利数额应为人民币19120246.98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马乐作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法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应当参照该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之规定进行处罚。从该罪的立法目的、法条文意及立法技术看,应当适用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全部规定。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累计成交金额10.5亿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912余万元,其犯罪数额远远超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且案发时属全国查获该类犯罪数额最大者,应当认定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对马乐本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处刑罚,鉴于马乐能主动从境外回国投案自首、退还了全部非法所得和全额缴纳了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情节,对马乐可予以减轻处罚。原审裁判因对法律条文理解错误,导致降格评判马乐的犯罪情节,对马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不当,应予纠正。

⑤ 哪位基金经理因为利用未公开信息获罪

深圳市检察院已以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对博时基金经理马乐提起公诉。
2013年8月初,证监会通报了博时基金经理马乐一案的相关情况,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8月21日,马乐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深圳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⑥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 条文】(根据《刑法修正案(七)》 修改)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⑦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量刑标准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⑧ 今年关于刑法的最新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十三批指导案例(2016年6月30日)
指导案例61号: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指导案例63号:徐加富强制医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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