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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亲属关联交易合并

发布时间:2021-07-04 20:15:03

① 直系亲属之间房产产权置换有什么法规

房产证过户办理流程:
一、到“登记信息、验证协议”窗口办理信息登记上网和协议验证手续;
二、到“房地产估价”窗口办理评估手续;
三、到“公证”窗口办理公证手续;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6.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到“私房交易”窗口办理交易手续;
五、到“契税、印花税”窗口缴纳印花税;
六、到“产权登记发证”窗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更名手续。
房产证过户办理所需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② 国有公司领导家属存在关联交易涉嫌什么罪名

我国刑法没有直接规定不当关联交易构成犯罪,如果出现国有企业领导通过关联交易侵版吞国有资产,造成国有权资产损失的,可以按照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十五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公司法》
第八十一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 关联方指什么本单位的职工或其它个人属于关联方吗

关联方是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控制、共同控制的,构成关联方。

与该企业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母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应该也包括控制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构成关联关系。本单位的职工或其它个人若属于前述关系人员,则属于关联方;反之则不属于。

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1、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2、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3、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3)直系亲属关联交易合并扩展阅读:

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关联法人:

1、控制人、控制人控制的组织(控制人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

2、关联自然人控制的、或担任董监高的组织

3、5%以上股东(直接持股)

二、关联自然人:

1、5%以上股东(直接或间接持股)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控制人的董监高

4、5%以上股东(直接或间接)、董监高的: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 亲家。

① 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

② 主要社会关系: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③ 亲家:子女配偶的父母

控制均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成为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过去十二个月内,为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

④ 上市公司股东的直系亲属不能成为公司的供应商,和公司有关的这种企业要关闭,这些企业申请补助报告怎么写

为了减少关联交易,规范企业运作,因此需要关闭,股东有损失,申请公司给予一定补助.
虽然这个东西显的很奇怪,那里有股东向公司要求这个的,企业上市对股东来说有利呀

⑤ 直系亲属间房屋买卖过户的房子估价是市值还是当初购买的价格交税

一、费用:直系亲属间房屋赠与,需缴纳3%的契税,0.1%印花税,免征20%的个税

二、流程: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

1、第十三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2、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3、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5)直系亲属关联交易合并扩展阅读:

直系亲属赠与房产过户的费用有如下几种计算的方法:

(1)如果受赠者日后没有出售该房屋的想法和行为的话,小编建议在处理该房产过户的时候,可以走分家析产的程序道路。详细解答就是家人签写一份分家协议书并且一致同意该房产直接划分到受赠者名下。如此则只需要缴纳交易手续费,费用是6元/平方和80元的工本费。

(2)若是以上情况,出售者后来又改变了主要试图出售该房屋并且进行了相关行为,则还需要多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3)缴纳测绘费:测绘费现在定价均为1.36元/平方左右。

(4)缴纳评估费:评估费现在的定价也是均为占总房价的0.5%左右,允许有评估额有波动的情况。

(5)缴纳契税评估费:房屋面积在90平米内且为首次过户则只需要缴纳总房价的1%的税费;面积在90平米到144平米之内的且首次过户缴纳1.5%的税费;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就需要缴纳3%的税费了。

(6)缴纳个人所得税:占总房价的1%。

(7)缴纳工本费:80元。

⑥ 直系亲属之间房产过户的手续都有哪哪些

需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和住房共有人,一起持有各自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住房的房产证,契税证明,出让性质土地证,赠与合同,一起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赠与过户。
过户时需要住房贷款还请,无抵押。
《房屋登记办法》: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⑦ 我名下有一房产,现想过户到我母亲名下,听说可以用直系析产的方式进行,请问具体如何操作

析产,是住房共有人之间才可以办理。比如夫妻俩共有的住房,在离婚后,可以依据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约定,析产过户给一方当事人,重办这一方当事人名字房产证。
当事人的情况是过户个人住房给母亲,需要住房贷款还清,无抵押,有房产证,契税证明,出让性质土地证。由当事人和母亲一起,持各自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以上住房证件,一起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住房过户给母亲,可以申请办理买卖或赠与过户。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⑧ 直系亲属间房屋产权(房产证)互换需要哪些手续

凭产权证与产权人的身份证,双方签定的互换协议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如是是直系亲属间的互换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8)直系亲属关联交易合并扩展阅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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