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万福生科财务造假违背了哪些会计准则和法规的规定
(一)虚假陈述行为的界定
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以及不正当披露。根据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行政责任规则》)的规定:
1.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包括报告)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时、公平披露信息,应当认定构成“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对所披露内容进行不真实记载,包括发生业务不入账、虚构业务入账、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在信息披露中记载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3.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其他信息发布渠道、载体,作出不完整、不准确陈述,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4.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遗漏重大事项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二)虚假陈述的行政责任
1.发行人、上市公司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假陈述行政责任规则》对此作出了详尽规定:
(1)对虚假陈述中个人责任的认定
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的义务,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
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包括实际承担或者履行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组织、参与、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③如有证据证明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在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的同时,应当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法人的,其负责人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解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挥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应当披露信息、不告知应当披露信息的,应当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可以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①未直接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②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及时主动要求公司采取纠正措施或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③在获悉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后,向公司有关主管人员或者公司上级主管提出质疑并采取了适当措施;
④配合证券监管机构调查且有立功表现;
⑤受他人胁迫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⑥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3)可以考虑“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①当事人对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提出具体异议记载于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办公会会议记录等,并在上述会议中投反对票的;
②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所涉及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
③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报告的;
④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解释】《虚假陈述行政责任规则》中明确规定,任何下列情形,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认定:(1)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2)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3)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4)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5)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
(4)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①不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或者拒绝、阻碍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甚至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干扰执法;
②在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变造、隐瞒、毁灭证据,或者提供伪证,妨碍调查;
③两次以上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④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诚信记录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⑤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B. 市值管理对一个企业有多重要
作者:沈一冰
链接:https://www.hu.com/question/24360444/answer/27552431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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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概念:
市值指的是每股价格乘以总股本数,而股价等于每股净利乘以市盈率,每股净利就是净利润除以总股本。
可以看到,由于总股本数通常不会经常变化,我们所说的市值管理其实通常来说就是除权后的股价管理。而股价的决定因素为两个,一个是净利润水平决定的每股净利,另一个是市场上投资者给予的估值倍数。前者是“基本面”,后者是“未来”。本文中所述的“股价”均为除权后。
利好消息和利空消息,指的是会改变公司估值水平的信息,包括来自内部和外部的信息。内部的利好消息例如签订大额合同,新技术研发成功等;外部的利好消息例如扶持政策出台,限制政策撤销,相关大宗商品价格有利变化等。利空则相反。
2. 股价的影响因素
公司的盈利是一个相对客观的数字,是企业实际经营成绩的体现,通常有较为客观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评价,尽管可以通过一些会计技巧来进行利润调节或隐藏/虚增,但是大型的利润数据不真实,无论是相比真实情况多了还是少了都会引起投资者的不信任。这种不真实通常也会带来监管部门的处罚,因而通常来说,在一个监管严格的市场上这种情况较少。
而市盈率则相对要主观地多,例如我们常听说的“概念股”、“利好”、“利空”就是这种主观性的体现,在短期,实际上是投资者用钱进行信心投票引起的,例如一些市盈率达到成百上千的股票(特例可能是那些股价已经不能用未来净利润折现衡量,而是用其他方法例如每股净资产来衡量的时候),股票的高市盈率在大多数情况下意味着这些公司的投资者对于公司的未来前景越看好。从较长的时间上来看,股价的支撑不仅在于净利润,而是在于净利润的不断增长这一趋势。如果公司的净利润增长出现减缓,通常就已经会出现股价下跌,即我们常在财经新闻上读到的“XX公司公布了XX年的财报,利润增幅低于预期,导致股票大跌X%”。
3. 市值管理的动机
最原初的动力是来自股东,无论是否在公司任职或是实际控制人,再或是小股民,都希望手里的股票买入后(请注意)会更值钱。或者说股东在买入时希望股价尽可能低,而在卖出时尽可能高。道理很简单,不用多说了。
如2.所述,一家高市盈率的公司的管理层是有着很大的经营压力的,不仅现有的盘子不能出问题,还得不断保持增长。上市公司的高管考核指标通常会有股价这一指标,而管理层的薪酬体系设计,通常来说也会有相当比例是股权激励,因而从管理层上来说他们会有对股价进行管理的动机。
一家目标相对长远的公司应当对自身的市值经常关心,因为在健全的资本市场例如美国存在着敌意收购和最低市值的要求,原因在于:
1. 在美上市公司通常股权较为分散,如果公司市值过小容易被敌意收购,导致管理层被撤换,原大股东失去控制权;
2. “壳”资源不值钱,如果股价长期过低,走势也没有大的起伏,很容易导致不满足交易所关于成交量和总市值的要求导致退市。而中国因为上市公司具备最基础的卖壳价值,所以会发现上市公司市值再小,通常也不会低于15亿。
4. 常见的市值管理策略
对于小投资者来说,他们对股价没有多少影响力,他们通常是价格接受者。而如果股东同时又是管理层或熟悉企业运营的人,那么就有很多空间。
最近有个比较极端的例子,具体名字不提。实际控制人自上市以来不断减持,而且每次减持前一段时间都有些利好消息放出。这种行为虽然作为证券市场投资者来说,应当预见到这样的风险,但是略有吃相难看的感觉。这是一种比较极端的市值管理,我个人不推荐这样的行为。
但是上面做法的原则大致就是通过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的估值达成市值管理的一种方法(再次强调这种做法比较极端),作为股东+管理者双重身份者来说,股价低时买入股票,并在买入后释放对公司经营利好信息。或者通过释放利空信息,股价下跌后进行增持。减持的时候就反过来,不再赘述 。此处股价的高低衡量标准是股东+管理者的视点,而由于管理者的身份,他的视点通常来说相较一般投资者来得准确。
我在2. 中提到,股价的影响因素包括净利润和市盈率。市盈率变化主要依靠信息,那么是否有办法在不影响审计报告意见的情况下改变净利润呢?可以,通过公司并购重组。
借壳上市实际上控制者和管理层通常来说都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我个人觉得不能算本问题的“市值管理”所讨论的范畴。在不根本改变控制者和管理层的情况下,通常通过并购一些公司来达到市值管理的目的,而且往往是净利润和估值水平同时提高。
比如:
(1)并购一家或数家具备较好净利润水平的同行业公司,可以较好的将收进来的公司消化,市值可以至少提升利润增长的百分比,此外由于降低了竞争水平,对于两者的利润投资者会预期有所提升,也可以有助于股价的进一步提升。就我感觉好像通常发生在行业的前几名之间,老二和老三合体防止被老大收购,也可以抱团和老大拼一下,老大和老三合体可以和老二甩开差距。各有各的动机。
(2)并购一家具备较高估值的企业,这也是中国资本市场上近两年来最最火热的活动。各种乱七八糟的跨行业并购,餐馆收了游戏,化工收了传媒等等等等。这种行为的逻辑就是公司将具备高成长性的资产/运营实体纳入了上市公司范畴,这部分资产/实体带来的利润增长可以支撑公司的股价成长。说的直白点,就是一家30倍公司用20倍收了一家60倍的小公司,结果把公司整体股价带到40倍去了。对上市公司包括散户在内股东来说获得了10倍的额外估值,对非上市公司股东来说,手里的股票突然变成了40倍,还一下子上市了,简直是大股东、被收购股东、散户的三赢。
这样的并购狂欢发生在TMT行业的高估值、小体量、难以单独上市、大市又熊的大背景下。狂欢结束之前这样的奇怪并购还会继续发生,但在狂欢真正结束之后,只有能真正带来良好协同效应的并购才能真正继续长期推动股价上涨。比如,通过并购实现传统产业向新兴转型,或者产业链上下游整合等等。
此外,分拆估值较低的资产也是一种市值管理的思路,但在中国资本市场见得不多。多见于BAT这些巨头之间,比如疼讯就把易迅丢出去了……期待海外并购专家举例详细说明。
5. 市值管理的一些具体手法
(1)公开市场增持和减持
过程无需多介绍,缺点是动向完全透明,成本较高,对于上市不久,股权还相对集中的企业操作空间较小。公开市场减持基本同上,大股东的集中大额减持对股价打击很大。通常需要事先披露减持计划。
(2)定向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定向发行是指目标确定的发行,可能是非公开发行,也可能是超过200人的公开发行,通常用于并购重组,例如用向收购标的股东定向发行股票换取其持有被收购标的的股权。有时将上市公司体外同样由上市公司股东持有的,但质量较好的资产装入上市公司,既不稀释自己股权又提振股价,但小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通常难有这样的精力,多见于大型企业集团。
非公开发行是指对象不超过10人,非公开发行是定向发行的一种,相当于私募股权,由非公开发行对象向公司增资,通常用于增持。
(3)分立、分拆
将估值较低,盈利状况较差的资产/实体,在不违反同业竞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转让给第三方或者移出上市公司体外。少见这样的案例,希望有读者可以提供以供学习。
(4)盈余管理
在不违反会计准则和不影响审计报告意见的前提下,做一些会计调整,例如确认收入,资产折旧等科目,在跨期处理上做一些文章。通常空间比较小,对股价的影响一般也有限。
(5)利好/利空信息管理
前面已经介绍过不再重复。
(6)公司回购/公开增发
在管理层认为公司股价被低估时,可以用公司的自有盈余现金对流通股进行回购,可以提振股价,提高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另一方面,在公司不缺现金,也没有很好的投资项目时,回购比分红通常在税务等方面更为划算和便利。回购的股权也不一定注销,也可用于股权激励等。
但是回购通常不会对投资者的判断产生本质影响。为了市值管理的公司回购目前在国内是不允许的,国内的上市公司股权回购必须有规定的目的。
如公司有较好的投资项目,而管理层又认为目前公司股价高估时,可以进行公开增发,向资本市场募集资金进行新项目的开发。如新项目属于较高估值或净利率高于原有水平的项目,则会带来股价的成长。
(7)杠杆比率调整
杠杆比率指的是公司的总资产和股东权益的比值,当公司现金流较好,具有较好投资项目时,但股价较低时,使用债务融资对股东成本更低。新增债务会导致杠杆率增大,只要新项目净利率高于原有公司经营项目即可带来股价成长。
通过(6)和(7)股和债分别调节,可以达到资本结构最优化,提升公司股价的目标。
6. 小结
市值管理是一个很大的话题,实际上就是带着传销味道的“资本运作”这个词换了一种高大上的说法。
上市公司地位是一个宝贵的融资平台,在中国尤其如此。在中国的民营企业中巨头除外,只有上市公司具备同时玩股和债的条件,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利用其巨大的信息优势。跻身上市公司的新贵们对于市值管理也不再是一无所知,有相当多的企业家从实业家变成了资本玩家。但我相信大部分的中国企业家对于上市公司平台作用的发挥仍然是懵懂的,如果成功上市,但没有做好市值管理导致公司市值长期低迷实在是一件非常遗憾的事情。
愿本文可以为读者提供有用的观点,其中必定存在诸多谬误,还望包涵指正。
另外万福生科是个非常恶劣的企业、中介机构合谋造假案,我不认为老板是“无知”或“无辜”,和市值管理我觉得也搭不上边。
编辑于 201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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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o Patri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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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老板还是看重股价的。
现在老板们对上市公司的理解不是一堆股票,而是像个平台。平台弄得越大,外面能够接入的资源越多。一个200亿市值的明星公司,银行信托券商私募甚至保险政府部门都围着转,引见标的,拓展资金业务,教老板各种新玩法,推荐团队,老板的路子就宽了。如果只有20亿市值的公司,研究员可能都不爱去看,老板想做什么只能自己动手动脑花自己的钱找人。在上市公司里面就算比较苦逼了。
市值肯定是越大越好,主要还不是有钱没钱的问题,是还能做多大事。
还有更高风险的。
上市公司市值对老板来讲,是一切活水的源头,是所有杠杆的支点,是钱箱子里压底的钱。老板把杠杆用满之后,有点风吹草动就不光是市值的问题,是用市值撬动的其他事情会不会崩塌。
打个比方,自己住的房子价格涨涨跌跌,不需要太在意。但如果把商品房抵押了借钱开个小店,那房价涨跌就要小心了——万一房价暴跌银行要求补抵押怎么办?小店卖卖不掉,挣挣不回来,最后银行把房子低价处置剩点小钱给你还不够营运成本无家可归陷入赤贫,才是最倒霉的。
某些上市公司老板就是这么搞的。市值本身涨涨跌跌无所谓,但是资金链绷太紧可能会断掉,把其他的事情一起拖垮,那就麻烦了。
新上市公司一般不太在意,因为还没来得及搞那么多花样。
稳健的老板相对也好点,不会绷太紧。
C. 最近买入300268万福生科套住了,怎么办
这种情况只能暂时先捂着,总有一天会上涨的!这个股,看它的股名,应该有炒作题材!不过,心要平!如果短期成本能持平,还是卖了省心!
D. 万福生科为什么不会退市
如此瞩目惊心的财务造假数据让万福生科在劫难逃。在案件没有尘埃落定之前,很多人认为万福生科会成为第一家退市的创业板公司,但证监会给出的结果却是“不触及退市条件”,这让很多人大感意外。那么,为什么万福生科不会退市呢?一起来听法律专家怎么说。 北京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曦,从司法层面上讲,我个人认为证监会的要求没有错误,它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层面,规定三年的连续盈利才可以排队上市,那么也要连续三年的亏损才可以进入退市程序,比如说ST、*ST,都是严格按照规定做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 ,有些公司有虚假陈述了,但是它的股权结构,还没有达到退市条件,它的经营状况,可能还是比较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把一个活的公司,把一个具备上市资格不具备退市公司强行退市,也不符合这家公司投资者的根本利益。 但也有法律人士认为,万福生科具备了退市的要件。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从万福生科看它的财务报表的确是造假水平太多,后期披露性质也很严重,严格来讲我觉得它还是具备退市标准的。可能证监会、交易所从别的层面考虑,用更加宽泛的标准,让它继续上市交易。 证券民事赔偿前置程序影响投资者索赔 我们知道,因上市公司或中介机构虚假陈诉、财务造假等原因,造成投资者的损害属于民事损失,原则上应该由投资者直接向其索赔,如果这些机构拒绝承担民事责任,投资者有权选择上诉。但是在资本市场上,由于存在着维权成本、取证成本过高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制定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并在里面增加了前置程序,也就是只有证监会对某一个上市公司及某一个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做了行政处罚以后,投资者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这一前置条件究竟有何利弊,一起来听专家观点。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我觉得从科学性来讲是不合理的,我投资者受到损害之后,我提出诉讼是我的诉权,那么你设这个前置程序的话,势必会影响我的诉权行使,而且事实上我们很多投资者受到损害之后,恰恰是因为证监会或者法院没有相关的裁决或者判决书,导致投资者不能索赔,这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索赔权利行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我们的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证券法赋予的行政处罚职责,需要花时间,有的时候花几个月的时间,有的时候花一年两年的时间,在这段时间之内,有可能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有可能转移自己的资金,甚至转移到境外去了,最后即使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来了,投资者也获得民事损害的判决了,但是被告人缺乏执行能力了。 但法律人士也表示,因为证券民事赔偿比较专业,而且很多证据都是被告所掌握,如果说没有前置程序,投资者在诉讼当中要举大量证据,会让投资者非常困难。 北京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曦,就像劳动争议案件,医疗事故案件必须经过专业的机构进行认定,才能够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是万能的,所有案件它也不一定能100%专业,只有经过专业的部门认定以后,它才能根据相关的认定,没有这个鉴定你如何进行赔偿的数额呢?在当今我国的司法层面上还是必要的。
E. 万福生科财务造假什么时候被发现的
2012年9月14日万福生科由于涉嫌违反有关证券法律法规,收到了证监会湖南监管局的《立案稽查通知》。
2012年9月17日其股票停牌,接受了湖南监管局的立案稽查。
2012年10月26日万福生科公布了《关于重要信息披露的补充和2012年中报更正的报告》,报告称经过初步自查公司在2012年半年报中虚增营业收入187,590,816.61元、虚增营业成本145,558,495.31元、虚增利润40,231,595.41元,未披露公司上半年停产事项。
2012年10月29日万福生科股票在当日开市起复牌,当日股价跌停。
2012年11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更正报告所述内容,由于虚假记载金额重大,导致2012年上半年由盈转亏,且未披露事项对万福生科业务有重大影响,判定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7.3条、第11.11.2条的相关规定。故对万福生科及相关责任人给予公开遗责的处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的同时向社会公布。
F. 【盘点】中华假烟摆满篮球场,近年来有哪些类似的造假案件
1、万福生科全称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268),成立于2003年,2009年完成股份制改造,2011年9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12年8月,湖南证监局在对万福生科的例行检查中偶然发现两套账本,万福生科财务造假问题便由此浮现。截止到2013年5月,证监会对该造假案件的行政调查已终结。
4、不能欺骗。
G. 小散能否告倒资本大鳄
近日,赵薇夫妇因“导演”自家空壳公司(龙薇传媒)收购上市公司(万家文化),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秩序,被证监会拟作出行政处罚和5年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媒体称黄有龙已打算向证监会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要求举行听证会),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在本次控股权转让过程中,万家文化股价因虚假信息披露,迎来“过山车”式波动,一批中小投资者因此损失数千元到百万元不等。面对虚假信息披露,中小投资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接受记者采访的法律界人士表示,投资者可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虚假陈述索赔已有15年司法实践,但参与诉讼程序的股民不到一成
“目前我接触到的能提供对账单等证据的股民有100多位,以普通中小股民为主,损失从几千元到几十万元都有。他们多数是因为赵薇夫妇的名气而购入万家文化股票。”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臧小丽告诉记者,据她了解,目前已有十多名律师介入万家文化投资者索赔事宜。
投资者利益受损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成为索赔关键
在这次万家文化事件中,利益受损的中小投资者该如何索赔呢?
关于索赔通道,刘俊海认为,理论上存在非诉讼和诉讼两种方式。
刘俊海解释说,非诉讼是指虚假陈述方准备一笔钱,通过第三方,赔偿投资者。“2013年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中,虚假陈述方交给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一笔钱,建立专项赔偿基金,投资者通过基金拿到赔偿,省去了大把诉讼时间。”
当虚假陈述方不愿主动赔偿时,刘俊海表示,受损投资者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索赔。
而罗纪钢认为,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可否向虚假陈述者求偿的关键。
《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罗纪钢解释说,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
“对于是否构成虚假陈述与损害的因果关系,需要受损害的中小投资者依据上述因果关系进行判断。”罗纪钢说。
“这就需要投资者举证,举证自己因为相信虚假信息而高买低卖造成实际损失。其中的因果关系十分重要。”刘俊海说。
关于举证,刘俊海建议可以由法院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通过被告不能证明原告的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来推定具有因果关系,以降低原告维权成本。不过,这还需要投资者证明自己确实遭受了实际损失。”
臧小丽也表示,虚假陈述案件中,确定实施日、揭露日非常关键,因为这关系到最终有哪些投资者符合赔偿条件。
中小投资者的诉讼索赔与虚假陈述方被行政处罚并行不悖
中小股民能否“告倒”资本大鳄?
“民事赔偿与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并行不悖,虚假陈述方不会因为被证监会处罚了就可以不赔偿。”刘俊海说,行政处罚顶格处罚最多60万元,民事赔偿则上不封顶,投资者损失多少就需要赔偿多少。
对于索赔的数额,罗纪钢表示,根据《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采访中,罗纪钢、臧小丽均表示,事实上,国内虚假陈述股票索赔案获赔成功案例较多。
臧小丽告诉记者,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正在法院审理的虚假陈述索赔案件的股票品种有近50个,债券有一个,约20个省(区、市)或计划单列市的法院正在审理虚假陈述索赔案件,其中处理投资者索赔案件最多的地区分别为上海、江苏和北京。
罗纪钢也举例说,2013年3月,佛山照明公告,其因关联交易方面的信息披露违规而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在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出具之日后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共计有2755位投资者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向佛山照明发起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根据佛山照明自身的公告以及一些市场公开信息,佛山照明虚假陈述的总起诉标的达到了约3.3亿元,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投资者诉请约1.8亿元。
虽然虚假陈述股票索赔案获赔成功案例较多,但是刘俊海也坦言,此类事件中,对维权者来说,存在维权成本高与维权收益低的矛盾,甚至出现投资者“为了最后一只鸡,必须杀掉一头牛”的尴尬;对虚假陈述人而言,存在失信成本低与实际收益高的矛盾。
“通过投资者的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充分发挥法律的六大功能:补偿受害者、制裁失信者、奖励维权者、警示资本市场各方、教育全社会、慰藉投资者。”刘俊海表示。
H. 万福生科的万福生科基本资料 发行状况
股票代码300268股票简称万福生科
申购代码300268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价格(元/股)25发行市盈率33.78
市盈率参考行业参考行业市盈率(公告公布值)
发行面值(元)1.00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亿元)4.25
网上发行日期2011-09-15周四网下配售日期2011-09-15周四
网上发行数量(股)13,600,000网下配售数量(股)3,400,000
申购数量上限(股)13000总发行量数(股)17,000,000
申购状况中签号公布日期2011-09-20周二上市日期2011-09-27周二
网上发行中签率(%)0.3357532253网下配售中签率(%)4.71698
网上冻结资金返还日期2011-09-20周二机构超额认购倍数21.20
网上每中一签约(万元)372.2972网下配售冻结资金(亿元)18.02
网上申购冻结资金(亿元)1012.65冻结资金总计(亿元)1030.67
网上有效申购户数(户)415475网下有效申购户数(户)32
网上有效申购股数(万股)405059网下有效申购股数(万股)7208
中签号末“三”位数609109239
末“四”位数948544853376
末“五”位数7113791137111373113751137
末“六”位数
末“七”位数728332320982993288087
承销商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主承销商
承销方式余额包销上市推荐人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元)4.92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元)9.54
股利分配政策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全体股东共同享有。
I. 欣泰电气退市持有股民怎么办
符合规定的股民可以获得先行赔偿。
1、深交所表示,退市后将不再接受其重新上市申请。可以预计,欣泰电气在暂停上市后无法恢复上市,在终止上市后无法重新上市。不过,依照先行赔付制度,符合规定的股民可以获得先行赔偿。
2、深交所2016年7月11日发布了关于欣泰电气投资者关心问题的说明。深交所提醒:欣泰电气股东在公司暂停上市阶段和终止上市阶段还有两段交易机会:
(1)公司收到处罚决定后复牌交易30个交易日,自7月12日复牌起算;
(2)公司股票被深交所做出终止上市决定后1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个交易日起,进入30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
(9)万福生科三方交易扩展阅读:
此前,在万福生科欺诈发行一案中,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设立3亿元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实际赔付金额约1.79亿元;而在海联讯欺诈发行案中,上市公司的4位主要股东出资2亿元设立补偿基金,实际赔付金额约0.89亿元。
先行赔付不仅能约束发行人的行为,强化保荐机构责任,而且化繁为简,有利于提高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效率和积极性,是一项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建设制度。其精髓就是将繁琐的法律程序义务由一般投资者身上转移到保荐机构身上———先赔了再说,剩下的事情由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等去交涉。
作为投资者,有一点需要了解的是,“先行赔付”并不代表保荐机构就是第一责任人。先行赔付的目的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免受欺诈发行造成损失而进行的先予赔偿安排,并非是法律上最终的责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