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央对手方是什么意思
一个设计良好、具有完善的法律保障和风险管理安排的中央对手方机制,可以有效控制市场信用风险,提高市场效率,改善市场流动性。
1.有效降低市场信用风险,提高交易积极性。CCP的实质是通过介入交易,将市场参与人之间的双边信用风险转换为CCP参与人之间的标准化信用风险。因此,对于参与人众多、信用复杂的证券市场来说,具有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的CCP机制将大大降低市场信用风险,有利于增强参与者的投资信心,促进交收,活跃市场交易。
2.推动实施匿名交易,提高市场流动性。匿名交易,是指在交易中,参与者隐匿自己的真实身份,避免暴露自身信息的交易方式,其主要作用是隐匿参与者的交易意向和策略,同时可缓解因大额交易引起的市场波动,特别适合于做市商等对市场价格起发现和引导作用的市场参与群体。在匿名交易结算过程中,CCP自始至终充当交易双方的共同对手方,使得交易对手方无法知道其真实交易对手,保证了匿名交易的顺利进行,从而有利于提高市场参与者的交易积极性,改善市场流动性。
3.实现净额结算,提高市场效率。净额结算,是通过对参与人证券和资金账户的借方和贷方进行轧差,得出相对全额结算小得多的净额交收责任(在交易活跃的市场中,净额结算量可能只是全额结算量的几十分之一),以减少证券和资金交付的数量和金额,降低市场参与人的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在净额结算制度安排中,CCP担任市场参与者交易头寸轧差的共同对手方。其主要作用在于:一是通过多边净额结算降低市场风险;二是减少市场参与人的流动性成本;三是确保市场参与者成功交收;四是建立质押制度控制风险;五是通过对参与人的证券和资金净额进行衡量确定质押额度。
国际上建立CCP机制的初衷,是为了降低金融衍生产品交割中的对手方信用风险。由于金融衍生品采用保证金交割方式,财务杆杠较大,信用风险也较高。在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过程中,市场参与者逐渐认识到建立CCP在防范对手方信用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在CCP机制下,所有金融衍生品合约都更替为以CCP服务机构为法定对手方,并由CCP服务机构保证合约的顺利执行。因此,市场参与者只要选择具备完善风险管理体系的CCP服务机构提供CCP交割服务,就可以有效控制对手方信用风险,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交易机会,促进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上主要金融衍生品市场纷纷建立了CCP机制,为金融衍生品交易提供CCP交割服务。同时,随着CCP机制的逐步推广,实现了匿名交易和净额结算、提高市场效率和流动性出,从而使得CCP机制迅速扩展到OTC等其他金融市场。
『贰』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的附件
衍生产品资产余额计算方法
衍生产品资产余额按照本附件列示的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衍生产品抵质押品不应从衍生产品资产余额中扣除,但符合本附件规定的保证金除外。
一、现期风险暴露法
(一)衍生产品资产余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衍生产品资产余额= RC + Add-on
其中:
1.RC为按盯市价值计算的重置成本与0之间的较大者;
2.Add-on为剩余期限内的潜在风险暴露。
3.潜在风险暴露等于衍生产品的有效名义本金乘以相应的附加系数,信用衍生产品以外的其他衍生产品的附加系数见表1。
表1 衍生产品的附加系数(信用衍生产品除外)(%) 剩余期限 利率 汇率和黄金 股权 黄金以外的贵金属 其它商品 不超过1年 0.0 1.0 6.0 7.0 10.0 1年以上,不超过5年 0.5 5.0 8.0 7.0 12.0 5年以上 1.5 7.5 10.0 8.0 15.0 (1)对于多次进行本金交割的合约,名义本金为合约的剩余支付金额。
(2)对于按照确定的支付日期清算且在清算日合约价值为0的衍生产品合约,剩余期限应当等于从报告日到下一个清算日的时间。对于满足上述条件且剩余期限超过1年的利率衍生产品合约,附加系数应当不低于0.5%。
(3)表格中列出的利率、汇率和黄金、股权以及贵金属衍生产品以外的其他衍生产品应视为“其他商品”。
(4)单一货币浮动/浮动利率互换不计算潜在风险暴露,其衍生产品资产余额为盯市价值。
4.信用衍生产品的附加系数见表2。
表2 信用衍生产品的附加系数(%) 类型 参照资产 信用保护买方 信用保护卖方 总收益互换 合格参照资产 5 5 不合格参照资产 10 10 信用违约互换 合格参照资产 5 5 不合格参照资产 10 10 (1)合格参照资产包括我国中央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以及《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0规定的投资级别的政府证券和合格证券。
(2)信用违约互换的信用保护卖方只有在参照资产的发行人尚能履约但信用保护买方破产的情况下才需计算潜在风险暴露,且以信用保护买方尚未支付的费用为上限。
(二)当衍生产品具有《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6规定的合格双边净额结算协议时,该类衍生产品组合的资产余额等于以下两项之和:
1.净重置成本,等于净盯市价值与0之间的较大值。
2.按下列公式计算的净潜在风险暴露:
ANet=0.4×AGross+0.6×NGR×AGross
其中:
AGross为净额结算协议下对同一交易对手的所有合约的潜在风险暴露之和,等于每笔交易合约的有效名义本金乘以相应的附加系数的总和,附加系数见表1和表2;
NGR为双边净额结算协议重置成本净额与重置成本总额的比率。经银监会批准,NGR既可以基于单个交易对手计算,也可以基于净额结算协议覆盖的所有交易计算。未经银监会批准,商业银行不得变更计算方法。
二、抵质押品的处理
(一)衍生产品抵质押品不得从衍生产品资产余额中扣除,但符合下列条件的现金保证金除外:
1.现金保证金为银行根据衍生产品市值变化收取的可变现金保证金;
2.收到的现金保证金可被银行视同自有现金使用;
3.现金保证金每日根据衍生产品合约逐日盯市的价值进行计算并交换;
4.现金保证金的币种与衍生产品合约的清算币种相同;
5.现金保证金根据衍生产品合约规定的门槛要求以及适用于交易对手的最低抵质押品提交金额进行全额交换,且可全额覆盖衍生产品的盯市敞口;
6.交易双方订立法律上有效的净额结算协议,在交易对手违约或破产的情形下均可履行。净额结算协议明确规定允许净额结算,且在净额结算时可扣减可变保证金。
(二)根据衍生产品合约收到上述保证金的商业银行,可以从重置成本中扣除保证金;根据衍生产品合约提交上述保证金的商业银行,可以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中扣减由此计入资产负债表的应收账款。
(三)商业银行根据财务会计准则可以将提供的抵质押品从资产负债表中扣除的,在计算衍生产品资产余额时,应当将该抵质押品加回衍生产品资产余额。
三、信用衍生产品
信用衍生产品的信用保护卖方除按照本附件上述规定计算衍生产品资产余额外,还应当将信用衍生产品的有效名义本金计入衍生产品资产余额。
(一)商业银行在计算卖出信用衍生产品的有效名义本金时,可以扣除符合下列条件的买入信用衍生产品有效名义本金:
1.买入信用衍生产品的参照资产与卖出信用衍生产品的参照资产相同;
2.买入信用衍生产品的剩余期限不短于卖出信用衍生产品的剩余期限。
(二)如卖出信用衍生产品的名义本金已计入衍生产品资产余额,其对应合约的潜在风险暴露可不计入衍生产品资产余额中。
(三)商业银行可以将从资本公积中扣除的卖出信用衍生产品公允价值的负向变动从信用衍生产品有效名义本金中扣除。
四、商业银行与中央交易对手开展的衍生产品交易
(一)商业银行作为中央交易对手的清算会员为客户提供衍生产品交易清算服务时,其与中央交易对手交易形成的衍生产品资产余额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当商业银行提供清算服务时,若其同时与客户和中央交易对手订立衍生产品合约,相关交易形成的衍生产品资产余额应当计入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但是,商业银行不对客户承担中央交易对手违约的保证义务的,其与合格中央交易对手交易形成的衍生产品资产余额可以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中扣除。
2.当商业银行提供清算服务时,若客户直接与中央交易对手订立衍生产品合约,且商业银行对中央交易对手承担客户违约的保证义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的规定计算其保证部分的衍生产品资产余额。
(二)合格中央交易对手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确定。 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计算方法
证券融资交易是指交易合约价值通过市场估值确定且通常要求提供现金或证券作为抵质押品的交易,包括买入返售、卖出回购、证券借贷及保证金贷款交易等。
一、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的计算方法
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应当为证券融资交易的会计资产余额和按照本附件计算的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之和。
(一)证券融资交易的会计资产余额为商业银行因开展证券融资交易,按照财务会计准则应当增加计入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金额。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融资交易,商业银行在计算对同一交易对手的证券融资交易会计资产时,可以将因开展证券融资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进行轧差:
1.交易具有相同的明确的最终清算日期;
2.无论在正常经营,还是交易一方违约、资不抵债或破产情况下,轧差均符合法律规定且可强制执行;
3.交易双方均有采用净额结算和同时结算的意图,或交易的清算机制采用与净额结算等价的方式。
(二)商业银行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
1.当存在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合格净额结算协议时,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为合格净额结算协议下所有交易中借出的证券和现金的公允价值之和,与从交易对手收取的证券和现金的公允价值之和相减后的正值。
2.当不存在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合格净额结算协议时,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应当逐笔计算。
二、代理证券融资交易
商业银行代理从事证券融资交易,若其为交易一方就交易双方提供的抵质押品差额提供担保,应当将该担保部分的抵质押品差额纳入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若银行为交易提供进一步担保的,应当将承担担保责任的资产金额同时计入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
三、证券融资交易的特殊情况处理
商业银行从事证券融资交易,如其根据财务会计准则规定可以将证券出表,但交易实质和承担的风险与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相同的,应当将该出表的证券计入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中。 杠杆率披露模板
一、披露要求
境内外已经上市的商业银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并表总资产超过1万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附件规定,披露杠杆率信息。
(一)按季披露杠杆率水平、一级资本净额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等杠杆率相关季末时点数据。
(二)在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告中按照本附件模板一和模板二披露杠杆率相关季末时点数据,或在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告中提供查阅上述信息的网址链接。
(三)对杠杆率的各期变化、影响杠杆率变化的主要因素、相关资产负债表项目与本办法规定的杠杆率相关项目之间的差异等做出说明。
二、模板一
模板一披露与杠杆率监管项目对应的相关会计项目以及监管项目与会计项目的差异。
模板一如下表所示: 序号 项目 余额 1 并表总资产 2 并表调整项 3 客户资产调整项 4 衍生产品调整项 5 证券融资交易调整项 6 表外项目调整项 7 其他调整项 8 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 注:空白部分为填报区域,阴影部分为自动计算区域。
(二)模板一中各项目定义如下: 序号 填报说明 1 并表总资产是指按照财务会计准则计算的并表总资产。 2 并表调整项是指在监管并表范围外,但在会计并表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对金融机构或企业的投资。 3 客户资产调整项是指客户委托商业银行代为管理的资产,如按照当地财务会计准则应当计入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但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不计入银行资产负债表的,在计算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时,可将相关资产扣除。 4 衍生产品调整项是指按本办法计算的衍生产品资产余额与计入资产负债表的衍生金融资产余额的差额。 5 证券融资交易调整项是指按本办法计算的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与计入资产负债表的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的差额。 6 表外项目调整项是指按本办法计算的信用转换后的表外项目余额。 7 其他调整项是指除上述调整项之外的其他调整项。 8 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是指按照本办法计算的,作为杠杆率分母的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 三、模板二
模板二披露杠杆率水平、一级资本净额、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及相关明细项目信息。
(一)模板二如下表所示: 序号 项目 余额 1 表内资产(除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外) 2 减:一级资本扣减项 3 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除外) 4 各类衍生产品的重置成本(扣除合格保证金) 5 各类衍生产品的潜在风险暴露 6 已从资产负债表中扣除的抵质押品总和 7 减:因提供合格保证金形成的应收资产 8 减:为客户提供清算服务时与中央交易对手交易形成的衍生产品资产余额 9 卖出信用衍生产品的名义本金 10 减:可扣除的卖出信用衍生产品资产余额 11 衍生产品资产余额 12 证券融资交易的会计资产余额 13 减:可以扣除的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 14 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 15 代理证券融资交易形成的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 16 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 17 表外项目余额 18 减:因信用转换减少的表外项目余额 19 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 20 一级资本净额 21 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 22 杠杆率 注:空白部分为填报区域,阴影部分为自动计算区域。
(二)模板二中各项目定义如下: 序号 填报说明 1 根据本办法第11条计算的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 2 根据本办法第9条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中扣除的一级资本扣减项,以负数形式表示。 3 第1行和第2行之和。 4 根据本办法附件1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的所有衍生产品的重置成本,扣除符合附件1规定的可扣减合格保证金。 5 根据本办法附件1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的所有衍生产品的潜在风险暴露。 6 根据本办法附件1规定,已从资产负债表中扣除的、为衍生产品合约提供的抵质押品总和。 7 根据本办法附件1规定,因提供合格保证金形成的应收账款,以负数形式表示。 8 根据本办法附件1规定,可以从衍生产品资产余额中扣除的与中央交易对手交易形成的衍生产品资产余额,以负数形式表示。 9 根据本办法附件1计算的卖出信用衍生产品的有效名义本金。 10 根据本办法附件1计算的可从衍生产品资产余额中扣除的符合条件的信用衍生产品有效名义本金和潜在风险暴露,以负数形式表示。 11 第4行至第10行之和。 12 根据本办法附件2规定,未进行净额结算的证券融资交易会计资产总额,包括按照财务会计准则可出表但按附件2规定应当加回的证券融资交易会计资产。 13 根据本办法附件2规定,可以根据净额结算规则扣除的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以负数形式表示。 14 根据本办法附件2计算的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 15 根据本办法附件2计算的代理证券融资交易形成的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 16 第12行至第15行之和。 17 所有表外项目的总金额。 18 根据本办法第14条规定,信用转换后导致表外项目余额减少的总额,以负数形式表示。 19 第17行和第18行之和。 20 根据本办法第8条定义的一级资本减去一级资本扣减项。 21 根据本办法第9条定义的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 22 第20行除以第21行。
『叁』 交易对手什么意思
交易对手一般指对手交易,对手交易是银行业业务,经常发生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指的是先去找交易对手,然后谈好价格后,再在交易市场里面完成的交易业务。
银行间债券市场里的交易都是对手交易,也就是融资方。
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询价方式与自己选定的交易对手逐笔达成交易,这与我国沪深交易所的交易方式不同。交易所进行的债券交易与股票交易一样,是由众多投资者共同竞价并经精算机构配合磋商成交的。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的债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金融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3)合格中央交易对手认定扩展阅读: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据银保监会5月7日消息,为增强银行保险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2号: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银保监会表示,保险公司投资银行发行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计量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最低资本。
其中,风险暴露为其账面价值;政策性银行和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的基础风险因子为0.20,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基础风险因子为0.23。
『肆』 交易对手风险是什么
在外汇市场交易当中,交易者都是作为一个个体,参与到市场当中,银行和机构,也是作为一个个体,参与到市场当中。在银行间市场,各家银行之间,机构间,互相之间,都是呈现一种交易对手关系,而且是呈网状的形式。比如说花旗银行和汇丰银行,是一个交易对手。那么花旗银行和另外一家德国银行,德意志银行,也是交易对手。那么,汇丰银行和德意志银行之间,也是交易对手。其实就是一种互相错综复杂的一种网状的交易对手关系。
『伍』 什么是中央对手方
共同对手方(CCP-Central Counter Party) 共同对手方,又称中央对手方或共同交收对手方, 指结算过程中介入证券交易买卖双方之间,成为“买方的卖方”和“ 卖方的买方”的机构。多边 净额结算 一般要求结算机构作为共同对手 方,介入卖买双方的合同关系, 成为所有结算参与人唯一的交收对手。 共同对手方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担保交收。 共同对手方介入买卖双方合同关系后, 即承担对结算参与人的履约义务, 且不以任何一个对手方正常履约为前提。 如果买卖中的一方不能正常向共同对手方履约, 共同对手方也应当先对守约一方履约, 然后按照结算规则对违约方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弥补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陆』 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货物验收合格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7号)的相关规定,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对待:
1、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例外情形】
(1)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
(2)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2、未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应当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对于检验的“合理期间”,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
3、买受人在检验期间怠于通知,或者在合理期间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该“视为”属于法律拟制,不能以相反证据予以推翻。(与法律拟制相对应的,是法律上的事实推定,允许当事人以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
【例外情形】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不得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翻悔。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柒』 “中央对手方”是什么意思
共同对手方 (Central Counterparty),又称中央对手方或共同交收对手方,指结算过程中介入证券交易买卖双方之间,成为“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的机构。
为保证多边净额清算结果的法律效力,一般需要引入共同对手方的制度安排。共同对手方是指在结算过程中,同时作为所有买方和卖方的交收对手并保证交收顺利完成的主体,一般由结算机构充当。如果买卖中的一方不能按约定条件履约交收,结算机构也要依照结算规则向守约方先行垫付其应收的证券或资金。
法律基础:
1、共同对手方通过责任更替的方式介入交易和以净额方式进行结算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2、共同对手方在参与人违约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处置结算参与人风险头寸的程序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和保护。
3、共同对手方对参与者提交的包括保证金在内的交收担保物享有的权利应有法律的保护。
4、共同对手方结算机构结算业务的最终性应当有法律的保护。
5、共同对手方业务规则对结算参与者的法律强制性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共同对手方在发挥上述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承担着整个市场的对手方信用风险,必须依靠完备的法律保护制度和严格的风险管理手段加以防范和化解。共同对手方制度的正常运行必须建立在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环境和结算机构风险管理制度的基础之上。
『捌』 什么是交易对手
交易对手比较常见与期货和外汇市场交易中,因为交易单笔数额巨大,因此每次交易时都会将单笔成交的对方成为交易对手,并对其进行跟踪分析,以做到知己知彼,降低风险。
『玖』 期货中,什么是共同对手方也就是中央对手方,所有买方的卖方,所有卖方的买方,是什么意思
你别被他给绕进去了,简单地说就是多头(看涨)一方和空头(看跌)一方,两方做对手盘,你要的单子在主力合约上面来讲是不会存在成交不了的问题,只要你要就有人给,不管是看多还是看空,极端行情除外(涨停板你不一定买得到,跌停板不一定卖得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