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股市虚假陈述可以索赔吗
有证据,并且陈述者是以取得证券方面从业资格或者是在相关证券方面的合法公司上班,因为虚假信息造成投资者亏损是可以进行索赔的。一半公民,那就没有索赔权利。
② 首善集团的董事长用内幕消息炒股亏损1.39亿,他因此受到了什么惩罚
据了解,首善集团的董事长吴正新,联合下属内幕交易宝新能源股票买入八点三七亿元,亏损一点三九亿元,被告人吴正新作为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知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但是却指使下属进行股票交易,已经构成内幕交易罪,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吴正新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李某、车某某均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关于首善集团的董事长用内幕消息炒股亏损1.39亿,他因此受到了什么惩罚?以下是我的看法。首先,该被告人是首善集团的董事长,作为高管人员,他知法犯法,利用内幕消息进行炒股,亏损严重。其次,该被告人指使两名下属负责交易部进行股票交易,在这起共同犯罪中,吴正新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最后,吴正新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李某、车某某均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吴正新作为高管,不仅没有为下属做好表率,反而还指使下属利用内幕消息进行炒股。
该被告人是首善集团的董事长,作为高管人员,他知法犯法,利用内幕消息进行炒股,亏损严重。
关于首善集团的董事长用内幕消息炒股亏损1.39亿,他因此受到了什么惩罚?大家还有什么想要补充的,欢迎在评论区下方进行留言。
③ 对发生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有哪些处罚规定
内幕交易惩处主要包括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行政、民事及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规定于《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消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民事责任规定于《证券法》第七十六条,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规定于《刑法修正案(七)》及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内幕交易的立案追诉标准为:(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4)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④ 为什么内幕交易是违法的
内幕交易违反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违背了三公原则,存在暗箱操作,影响投资者的利益,是违法违规的。
⑤ 为什么投资者以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为由起诉上市公司,必须以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作为前置条件
1、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二、人民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其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当事人依据查处结果作为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依据的,人民法院方予依法受理。”
2、在之后的200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进一步明确“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除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外,还须提交以下证据:(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二)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第三十七条规定“本院2002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综上,如果没有处罚决定,但有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也可以。
4、因虚假陈述的认定比较复杂,故最高法院规定了法院受理的前置条件。
⑥ 内幕交易侵权责任赔偿数额应如何认定
一、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范围
在内幕交易中,内幕交易人利用内幕信息买进证券时,卖出证券的人由于不知道内幕信息从而导致其证券的价格低于其实际价值;内幕交易人卖出证券时,买入证券的投资者由于不知道内幕信息从而导致其支付的价格高于证券的实际价值。在这两种情况下,与内幕交易者进行反向交易的投资者都受到了不合理的损害,权益受到损害。同时,由于证券交易是通过集中竞价进行的,因而在内幕交易者与反向交易者之间很难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合同关系,所以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只能采取赔偿损失的形式,以弥补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但是问题在于:内幕交易人(被告)应当在什么范围内对受害人(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解决这个问题时要考虑到一个因素就是被告的内幕交易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也就是说与内幕交易人进行反间交易的原告的损失是否都是由内幕交易行为造成的?很显然,由于证券交易市场的特殊性,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当然是不可能是肯定的。而在司法过程中,要很准确地将因内幕交易行为造成的损失与非因内幕交易行为造成的损失剥离开来显然是不可能的。所以,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还得回到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的立法目的。法律只所以禁止这一行为,是由于内幕行为的隐蔽性强、破坏性大,因而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而予以禁止。那么,从这一目的出发,在考察内幕交易行为与受害者的损失之间因果关系,我们应适用推定原则,即认定内幕交易行为造成了反向交易者(原告)的所有损失,从而由内幕交易者(被告)在这个范围内承担责任。当然,由于是法律的推定,应允许内幕交易行为者证明内幕交易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具体范围从而减小自己的赔偿范围,而这只是一个举证责任问题了。
笔者认为,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的身体、财产等权益不受损害,一旦损害发生,行为人应当对受害人所受的损害的填补,从而使受害人能够恢复到如同损害没有发生时的状态。因此,内幕交易民事责任不应体现对内幕交易行为人的惩罚,惩罚性责任应是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如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交易法》第157-1条就规定:“应就消息未公开前其买入或卖出该股票之价格,与消息公开后十个营业日收盘平均价格之差额限度内,对善意从事相对买卖之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其情节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从事相对买卖之人请求,请责任限额提高至三倍。”
二、内幕交易受害人损失的确定
如前所述,内幕交易由于其本身所特有的隐蔽性、非集中性,使得精确计算受害人的损失是不可能的。但是如何较为准确地确定民事赔偿金额呢?这里涉及到了两个问题:一是如何确定损失,一是如何计算。
在实践中,美国证券交易法主要规定了以下的确定损失的规则:
(1)实际损失规则。它是指在交易当日买卖证券的价格与当日证券的真实或公平价值间的差价。这种计算方法起源于普通法中的侵权诉讼,其目标在于使原告恢复到内幕交易行为未发生前的状态。根据这一方法,被告应对原告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这种赔偿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但其难点在于如何确定证券的实际价值。
(2)差价计算规则。差价计算规则是美国《证券私人诉讼改革法案》21D(e)规定了差价计算法。[3]是指赔偿金额应为证券交易时的价格与内幕交易行为暴露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证券价格之差额。这一方法的难点是如何确定合理的时间。
(3)交易获利规则。交易获利规则是指被告只以其在证券交易中所获取的非法利益为限赔偿原告的损失,而对超出部分的不予赔偿。
(4)实际诱因计算规则。这是指内幕交易者只对其行为所引发的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投资者损失部分负责,而对其他因素造成的价格波动及投资者损失不承担责任。这一方法的难点在于如何确定各种不同因素对证券价格及投资者损失的影响。
如前文所述,由于证券的实际价值难以确定,哪些损失是内幕交易造成的,哪些损失是其他因素造成的,准确区分比较困难,因此,我国宜采用差价计算规则。即按合理时间段内的平均买入价或平均卖出价,或以平均股票价格指数作为计算依据,而与原告的买入价所产生的差额,作为原告的实际损失。这一规则也为了我国有关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所采用。[4]
三、内幕交易受害人损失的计算方法
在确定了损失的范围后,需要运用一定的规则计算受害者的损失。就民事赔偿金额的确定,曾世雄先生一段经典的论述:“法律为社会科学而非自然科学,计算损害的大小归根结底是法律问题而非数学问题。虽然计算损害大小,应尽量与数学原则相符,但特殊情形下顾及其为社会科学,并无绝对与数学原则一致的必要。[2]如果内幕交易行为人在一定期间内各买进和卖出一定的股票,利益计算就较为简单。如果在该期间有数笔交易,利益计算就复杂了。在事实上,内幕交易行为者所获得的利益可能高于原告的损失,也可能低于原告的损失。但无论如何,损失必须是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必定要发生的,且必须是正常人以一般理念和现有物质技术可以认定的、可以用金钱计算的,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各国证券法的处理方法一般是以法令的形式规定一系列标准,以此来直接计算损害赔偿额。在美国实践中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
(1)股票同一鉴定法。这一方法是将法定期间内买进的数笔股票与此期间卖出的股票,作同一鉴定配对计算。
(2)先入先出法。即先买入与先卖出的股票价格相互计算差价后得出利益。
(3)平均成本法。即以买进各笔总金额与卖出总笔总金额之差计算利益。
(4)最高卖价减最低买价法。即将法定期间内所有买入各笔股票和卖出各笔股票分别单列,将所有的交易中最低的买进价与最高的卖出价配对,然后将次低的买进价与次高的卖出价依次配对,直到买入和卖出的全部股票相配,配对之后计算每一对交易的盈亏,亏损不计,盈利退赔。
同一鉴定法需对买进与卖出的股票严格配对在操作上不可行;平均成本法只有在收益大于支出时才产生意义,这实际上是在鼓励内幕交易;如果注重公司的补偿性,则可采取先入先出法;如果注重证券交易的惩罚性,则可采取最高卖价减最低买价法。
⑦ 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调查,投资者可要求赔偿损失吗
1、您好,您购入上市公司股票,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2、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鉴于中安消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的具体事项尚无定论,您现在起诉很难获得支持。待到证监会公布调查结果后,如果符合法定的赔偿条件的,您作为投资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复牌后您是否持有股票,不影响您的维权。
⑧ 内幕交易的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信息未公开指公司未将信息载体交付或寄送大众传播媒介或法定公开媒介发布或发表。如果信息载体交付或寄送传播媒介超过法定时限,即使未公开发布或发表,也视为公开。内幕信息包括:
1.证券发行人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责、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影响
2.证券发行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
4.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
5.证券发行人未能归还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6.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7.证券发行人资产遭受到重大损失
8.证券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9.可能对证券市场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国家政策变化
10.证券发行的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化;
11.持有证券发行人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2%以上的事实
12.证券发行人的分红派息,拉资扩股计划;
13.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
14.证券发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15.证券发行人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16.证券发行人无支付能力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的5%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
17.证券发行人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8.证券发行人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9.股票的二次发行
20.证券发行人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21.证券发行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负有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22.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
23.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证券发行人有控股权的大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
24.证券发行人的收购或者兼并;
25.证券发行人的合并或者分立先等。
⑨ 股票内幕交易罪得判几年刑罚
构成内幕交易罪,将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法律对内幕交易的行为的处罚
1、行政责任
内幕交易行为人可能被证券监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主要包括:
(1)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罚款。对于证券内幕交易,如果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期货内幕交易,如果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进行内幕交易的,应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警告。单位进行内幕交易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
除行政处罚外,内幕交易行为人还可能被证券监管机构给予证券市场禁入的行政监管措施,甚至可能会被处以终身市场禁入。
2、刑事责任
内幕交易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具有以下情形的,构成内幕交易罪:
(1)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4)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3次以上的。
而具有如下情形之一,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证券交易成交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75万元以上的。
(9)内幕交易的赔偿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八条
二次以上实施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的,应当对相关交易数额依法累计计算。
第九条
同一案件中,成交额、占用保证金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额分别构成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处罚较重的数额定罪处罚。
构成共同犯罪的,按照共同犯罪行为人的成交总额、占用保证金总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定罪处罚,但判处各被告人罚金的总额应掌握在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⑩ 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
《证券法》第76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因内幕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依据《证券法》第76条提起民事赔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