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么指标属于总量控制指标
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⑵ 如何分解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答:根据本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 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实践中,一般采取环境保护部受国务 院委托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的形 式。例如,2011年12月20日,受国务院委托,环境保护部部 长周生贤与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以及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国家电网、中石油、 中石化(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正式签署“十二五”主要污染物 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主要内容包括各省(区、 市)和企业集团“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主要减排 任务和措施等。根据各地情况,目标责任书详细列出了各省 (区、市)和企业集团重点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必须按照规定的 时间完成重点减排项目建设。据统计,目标责任书所列项目包 括新建1184座城镇污水处理厂,日处理总能力4570万吨;4 亿千瓦火电机组建设脱硝设施,以及一大批造纸、印染、钢铁、 水泥等治理工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接到国务院 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后,要逐级分解落实到各排污单位。对于实行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而言,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 准是最基本的要求,除此之外,还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 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⑶ 土地利用总量控制指标有哪些
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 第7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成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9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 (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第13条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三)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四)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第20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要求,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使用方式,并组织实施。 (2)《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l号)的有关要求: ①《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规定的需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中,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直接行文批复的建设项目,或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文批复,但在批复文件中注明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②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征用基本农田,或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或征用一般耕地和非耕地总面积超过7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 ③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按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新调整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认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应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被占用基本农田属农村集体土地需要征用的,报国务院批准。 ④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提供建设用地。对国务院(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虽未纳入规划,但已经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具体要求及时调整规划。 对在规划文本中已作安排。但由于选址未定,没有落实在规划图上,或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已作安排,但用地位置需作调整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可以按规定对规划作局部调整。 ⑤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地块选址不得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因特殊原因,小部分建设用地确需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经批准可以按规定对规划作局部调整。 ⑨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部分在圈内,部分在圈外)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可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要求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⑩建设用地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需填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并报批。 (3)《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0]144号)的有关要求: 切实做好农用地转用的规划审查工作。在建设用地项目报批过程中,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审查,并由负责规划的职能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计划负责。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及时做好规划和用地审查的各项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批准用地;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的,要按照法律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对项目的批准文件,及时调整规划,并将规划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的有关报批资料一并报批;对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的,不得批准用地,确需建设的项目,需先修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申报的分批次农用地转用,不得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因特殊原因,小部分用地确需超出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的,在编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方案的同时,可以对规划作局部调整,落实到规划图上,并将规划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的有关报批资料一并上报,在审查项目的同时由负责规划的职能部门对规划局部调整进行审查确认,全部或大部分超出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的,须按法律规定修改规划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 (4)《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的有关要求: ①坚持土地管理严而又严的原则。加强和规范各级土地利用规划管理。这是妥善处理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的重要前提。当前,要抓紧完成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进一步加快审批工作进度,特别要做好县、乡两级规划的完善工作,把规划落到实处。要强化规划意识,建设用地开发要严格按照规划选址,建设项目用地要加强预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规划实施的跟踪和监督,确保各级规划的全面实施。 ②实行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政策,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建设用地的相对集中。农民居住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工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是正确处理耕地保护和经济发展关系,解决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径。为鼓励挖掘农村建设用地潜力,对将原有农村宅基地或村、乡(镇)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成耕地的,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复核认定后,可以向国家申请增加建设占用耕地指标。通过置换取得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的安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门用于乡(镇)基础设施、中心村和小城镇建设以及乡(镇)工业小区建设。 ③积极推行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政策,鼓励开展农用地土地整理。为鼓励开展农村集体农用地整理,对各地自筹资金进行农用地整理净增农用地中的耕地面积。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复核认定后,可以向国家按照60%的比例申请增加建设占用耕地指标。通过折抵取得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的安排也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④有条件地实行建设用地指标周转,推进国家和省级试点小城镇建设。发展小城镇是推进城镇化的主要途径。为妥善解决小城镇建新拆旧过程中的建设用地指标问题,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小城镇建设试点推进情况、试点小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台账管理,年度检查,到期归还”的原则,对国家和省级试点小城镇,单列编报下达一定数量的建设占用耕地周转指标。小城镇建设建新拆旧完成后,经复核认定的复垦成耕地的面积必须大于建设占用耕地的面积。 …… ⑥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建设用地审批工作效率。对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部在用地报批阶段主要审查是否符合规划、计划,耕地占补平衡资金和责任是否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存在搭车占地等问题。 ⑦为加快用地报批阶段的工作进度,要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工作。单独选址项目,要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完成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规划与计划,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以及是否压占矿产和地质灾害评估等问题的审查,用地正式报批时,对上述问题只附结论性意见,不再重复审查。 (5)《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2001]43号)的有关要求: ①依照有关规定受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办理压占矿产和地质灾害评估有关手续等问题预审后,提出肯定性意见的,用地正式报批时,附上预审通过意见,部不再对已预审内容进行重复审查。 预审通过但对上述问题提出完善性意见或预审后情况发生变化的,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作局部调整、补充耕地资金需进一步落实、需补充完善压占矿产和地质灾害评估有关手续、项目初步设计发生变更等。省级以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落实预审意见,在建设用地正式报批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迁建用地,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按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用地报批,由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可不随同坝区、水库淹没区及专项设施迁建用地报批。 ③城市道路、管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小部分建设用地确需超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规划可作局部调整,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同时报批,道路、管线工程等单独选址项目,确需进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简称圈内),圈内部分的用地可以随同该工程的圈外用地一同按单独选址项目要求报批。
⑷ 十三五期间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哪些
国家规定的“十三五”期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
1、①大气环境污染物:二氧化硫,氮版氧化物。
2、水权环境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
“十三五”时期是遏制污染物排放增量、实现总量减排及环境质量改善的关键时期,对减排体系设计、减排技术、环境监管的有效性及各类政策工具的应用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建议在“十二五”工作的基础上,要在“十三五”减排政策顶层设计上下大力气,取舍破立,逐步实现以下五个方面的改革。
⑸ 总量控制问题
十一五期间对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种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管理。
最近确实出来一个文说没有二氧化硫了,但是不是与“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这个同级别的文,所以还应该是那两个
⑹ 环评中的总量控制该如何计算
计算出来的。总量控制指标必须满足三个要求:1.达标排放,2.符合相关环保要求,3.技术上可行。
⑺ 十一五和十二五国家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是什么
十一五国家总量控制指标为COD和二氧化硫。
“十二五”国家总量控制指标增加了两项,现在是二氧化硫(SO2)、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和氮氧化物(NOX)。
⑻ 环评报告中的总量控制指标是如何确定的
如果是环评报告,按照你算的大气、水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总量控制指标就行了,不过现在很多地区都没有余量,而且还要求削减总量,所以你可能还需要跟审批部门沟通下,看看总量分配方案怎么弄。
⑼ 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建议指标必须要满足的要求有
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建议指标必须满足( )。
A.技术上可行
B.经济上可行
C.符合达标排放的要求
D.符合相关环保要求,比总量控制更严的环境保护要求
正确答案 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