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业务员用自己开的公司台头与客户交易违法吗
我国金融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条纹规定,具体事项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商榷。以免以身试法,得不偿失。
❷ 法律咨询 员工利用公司客户私自成交
如果不是国有公司,利用公司资源牟利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但从你说的情况看,交易没有成功,还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一般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就行了,不用承担什么责任。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补偿金。
❸ 曝光 建设银行的业务员私自给客户办理业务!!求救该怎么办@
你好,遇到这种情况,你可以拨打银监会的电话进行投诉,投诉理由为该银行拒绝接受你的投诉,然后把事情说清楚,嘿嘿,他们会死的很惨哦,只要事情确实是你说的这样,因为该柜员肯定是因为麻烦没有给你销户,销户很麻烦,然后取消电子银行什么的也需要授权,也很麻烦,他觉得麻烦,所以才这么跟你说。如果这些情况属实,你觉得可以在银监会那里投诉到他们求你放过他们。相信我。
希望能帮到你,银监会的投诉电话可以通过114进行查询和转接,望采纳。
❹ 业务员同公司客户私自联系交易收取客户货款而不发货算什么罪
如果只是为了货款,而故意隐瞒或者编造事实,拒不发货,涉嫌诈骗。
❺ 客户给业务,让我们多加钱,然后私下返给他,违法吗
你这叫行贿,
他那叫受贿。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❻ 移动营业厅给私自给客户办理其他消费业务
移动爱乱扣话费,如私自给用户办消费业务叶咪咕,然后每个月乱扣3o元。
我就是每个月被扣30,后来打10086人工电话,又给取消了,就是不退钱。
❼ 我公司一名业务员,自己从其他公司采购货物卖给客户,赚取差价。有违反什么法律吗
从其他公司采购货物卖给客户,赚取差价这个构成了民事侵权。违反的是合同法和不正当竞争法。
有部分货是公司出的,钱被业务员收了,没有收到货款。这个构成刑事犯罪,违反的是刑法。
这些损失都可以追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7)业务给客户私自交易扩展阅读:
除此之外,业务员的行为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违法性,主要表现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
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❽ 业务员假借公司名义私下交易行为属于何种行为
假公济私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❾ 中介业务员私自成交单子 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这是表见代理,重点第4条。
结果如下:
1.表见代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对方的方式作出。本条所指的无权代理应当是狭义的无权代理,在此情况下,相对人有撤销权。而《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表见代理的情况虽然也是无权代理,但是这种情况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与第48条的规定中的狭义的无权代理不同,其根本区别是:是否存在有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本无代理权的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表见代理虽属无权代理,但是,只要存在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表见代理成立,行为人的代理行为就应当按有效的代理来看待;在此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就应当是有效合同。所以,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撤销权。
2. 本人(被代理人)对相对人(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表见代理被认定成立后,其在法律上产生的后果同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一样,即由被代理人对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如前面所举的构件厂从水泥厂购买水泥的例子,虽然代理人超越了代理权限,签订了一份数量和付款方式都与被代理人真实意思不相符的合同,但是,在表见代理成立的情况下,被代理人也只能而且必须接受这一事实,承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该构件厂一方不得以业务员越权代理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
3. 代理人对本人(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代理人因表见代理成立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被代理人有权根据是否与代理人有委托关系、代理人是否超越代理权以及代理权是否已经终止等不同的情况,以及无权代理人的过错情况,依法请求无权代理人给予相应的赔偿。无权代理人应当赔偿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
4.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使被代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无权代理人应依法赔偿。同时,并非所有的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都必然对被代理人不利,当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使被代理人从中受益时,根据公平原则,权利义务应当对等,无权代理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支付因实施代理行为而支出的相关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