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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实业历史交易

发布时间:2021-06-15 17:26:49

① 银建国际实业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银建国际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60年1月27日,并于1973年2月23日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编号:0171)。

② 国际实业是蓝筹股吗

国际实业不属于蓝筹股
蓝筹股是指稳定的现金股利政策对公司现金流管理有较高的要求,通常将那些经营业绩较好,具有稳定且较高的现金股利支付的公司股票称为“蓝筹股”。
蓝筹股 ,经营管理良好,创利能力稳定、连年回报股东的公司股票。这类公司在行业景气和不景气时都有能力赚取利润,风险较小。
中国大陆的股票市场虽然历史较短,但发展十分迅速,也出现了一些蓝筹股。
“蓝筹”一词源于西方赌场。在西方赌场中,有三种颜色的筹码、其中蓝色筹码最为值钱,红色筹码次之,白色筹码最差,投资者把这些行话套用到股票。

③ ABMC国际实业公司敢投资吗

房产和股票,经常会被放在一起对比。放眼看看身边人,似乎买房的都赚了大钱,而买股票赚钱的,真找不到几个。

当然,我身边买股票赚钱的还是有大把,而且这些人“可恨”就可恨在不但炒股赚了钱,买房也赚了钱。当然,这只是抽样数据的选择差异因素,不能作为实际参考。

言归正传。

1、消费vs投资

买房,除了是一种投资行为,还有一大部分是一种消费行为。要结婚的两口子,不论是父母赞助的六个钱包买房也好,自己省吃俭用买房也罢,都是一种消费,一种刚需,是一种先成家再立业的传统观念。此时,投资仅仅是一种附加的心理预期。
买股票则是一种纯粹的投资,股票看不见摸不着,不能吃不能住,只能去交易,获得投资收益和交易价差。

投资的目标应该是解决问题。我们每个人投资的目标,都应该是争取改善个人、家庭的经济状况。消费的目标则应该是在自己财务负担的起的情况下尽量让自己内心获得满足感和安全感。

2、流动性和杠杆

买房一般会动用较大数额的可用财产,且可利用银行的长期低息杠杆。而且和买股票不同的是,买房是一次性投入,然后静待资产价格上涨,直到卖出的那天。哪怕你再关心房价,也不太可能把房子买进卖出。

买股票,大部分人每天甚至是每分钟都在关心各种价格波动和市场信息,买入卖出非常方便。这样的心理,很容易造成牛市末期加仓位甚至加杠杆追涨,而跌到熊市末期时很容易信心崩溃,卖在底部。这也是造成投资收益率差距的主要原因。

3、投资期限

这是一张北京房价和中证全指(全市场所有股票加权指数,防止类似上证指数的失真)的走势图,起点是2009年1月,终点是2018年4月。从图上看,黑色线波动较小一路指向东北,黄色线波动巨大,在现在的点尤其方向不明。是股市是纯垃圾嘛?

2009年1月到2018年7月,刚好9年半的时间。北京商品住宅成交均价从 10486元/平米 上涨到 44083元/平米,涨幅为 4.2 倍,折合年化收益 16.5%;中证全指指数从 2071点上涨到 4114点,涨幅为 1.99 倍,折合年化收益 7.5%。很明显,房产的年化收益比股市高整整10个百分点。

但如果我们把终点换成2015年5月,北京商品住宅成交均价从 10486元/平米 上涨到 27233元/平米,涨幅为 2.6 倍,折合年化收益依然为16.5%;中证全指指数从 2071点上涨到 7047点,涨幅为 3.4 倍,折合年化收益 22%。

因此,投资期限对于投资收益率而言,也是十分重要的。

根据以上三点,可以给个初步的结论:

在一个长期上涨的市场里(例如北京房市),利用低息杠杆,在一个合适的点位进场,长期投资,可以获得很好的收益,过去投资房子赚了大钱的人大都如此。

在一个波动性强大,专业性较强的市场里(例如股票市场),投资除了看投资水平,还要看心态,以及是否能在较低的点位买进,较高的点位离场。投资股市赚了大钱的人,从数量上看要少很多,他们的共性,可能就是在市场高位时能够克制贪婪,在市场低迷时深入研究,逐步布局,控制亏损。

当然,以上只是一个过往的经验总结。如果说,现在这个时点往后看,可能我们的选择结果完全不一样。

如果半年前买了厦门或者珠海的房子,现在跌40-50%的都有不少;北京深圳上海稍好,但也有一定幅度的回调,成交量更是大幅缩水;棚改货币化节奏明显放缓,三四线房市动力消失;房产税箭在弦上,对于房地产市场未来的破坏力如何,不得而知,但总归是个大利空。

根据历史经验,股市无抵抗下跌一般极限在24个月以内。二战后欧美日主要股市,只要下跌超过一年左右,就会出现20%以上的反弹,最极端的情况是23个月。股市目前跌到2700以下,大家最悲观的时候,也是酝酿机会的时候。当然,对于缺乏专业投资能力的一般投资者而言,左侧交易有些太难,右侧交易又很容易追高,因此比较稳妥的办法是每月按时定投权益类产品(基金信托等)。

外汇的历史,起源。

外汇市场作为全球最大、最公平的投资市场,以前只面对银行和金融公司的投资领域开放,而随着外汇市场的发展,现在向全球的个人投资者开放,使个人得到与银行和大金融集团平等的获利机会。
1980年3月
随着计算机及相关技术的问世,跨国资本流动加速,将亚、欧、美等洲时区连成一片,外汇交易量从80年代中期的每天约700亿美元飙升至亚洲第一的外汇市场。
1990年5月
日本的外汇保证金交易更是在1990年股市泡沫破灭后迅速成长,并很快超越股票投资成为本国最大的金融投资产品,日本并晋升为全球第二,亚洲第一的外汇市场
2005年7月
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美元,形成更富弹性的人民币汇率机制,居民年度购汇额达2万美金
2006年10月
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建行、中国工商银行陆续推行外汇保证金业务,随着中国加入WTO,金融行业全面对外开放,外资银行可经营人民币业务居民年度购汇额由2万美金提高到5万美金
2007年9月
中国正式成立国务院直属外汇投资管理工商,对中国的外汇储备进行全球投资
2008年8月
国务院发布了修订版《中国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央行调整政策取向,推行“藏汇于民”,逐步放宽企业和个人持有外汇的自由度,鼓励境内主体对境外证券投资和衍生产品交易
2009年5月
据不完全统计,外汇日交易额达到3.2万亿美元,英国、美国、日本、新加坡、香港已经是全球外汇交易的主要交易市场,中国大陆的外汇市场也在崛起壮大,已经成为亚洲市场乃至全球市场的耀眼明星,成为全球外汇市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⑤ 国际实业股票历史最高最低是多少

国际实业股票历史最高是29.90元,出现在2010年4月12日。最低价是:3.04元,出现在2006年8月21日。(截止回2015年10月28日)
简介:
依托新答疆丰富的油气、煤炭等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以能源产业为支柱,房地产业为补充,国际贸易为纽带,积极开拓中亚、欧洲、国内市场,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⑥ 国际实业持有北京银行多少股票

荷兰国际集团,来占北京银行自19.9的股份
2005年3月25日ING将出资17.8亿元入股北京银行,占股权比例的19.9% 每股买入价约为1.79元。
ING(International Netherlands Groups),即荷兰国际集团,由荷兰最大保险公司(Nationale-netherlanden)与荷兰最大的邮政银行(NBM)合并而成,已有155年历史。在《财富》(Fortune)杂志名列全球500大企业第27名、获利能力第21名、《富布斯》(Forbes)杂志全球超级100大集团中排名第14名。

国际金融危机的历史资料

1929年世界经济危机 时间:1929年 —— 1933年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世界经济出现极不平衡的繁荣。美国靠对德国贷款和国内信贷消费繁荣,法国靠巨额赔款和贸易保护取得经济增长,英国经济则在国际竞争中衰落,经济停滞,脆弱而缺乏竞争力的日本在接二连三的危机中震荡,相反,德国虽然要对外支付巨额战争赔款并失去阿尔萨斯和洛林,国内社会动荡,却依靠巨额外债更新了工业设备,重新成为世界第二工业强国。这种极不平衡的繁荣终于以一场大萧条告终。
从技术上看,一战以后的繁荣似乎有着很坚实的基础。汽车、化学、电气是这一轮技术革命的主导力量。美国的汽车产量从1919年的150多万辆增加三倍,达到平均每六人一辆汽车的水平,其产值占到全国总产值的8%。发电量增长一倍以上,各种电机及电器日益普及,电冰箱、洗衣机已成为日常用品。家电产值从1921年的1060万美元,增到1929年的4.16亿美元。化学工业变得非常庞大。炼油业发展迅速,石油产量从1919年的0.86亿桶增加到1929年的4.39亿桶。汽车轮胎的需要推动了橡胶工业的发展。人造丝、化肥等新兴产业也迅速崛起。但是,造船业仍然缺乏国际竞争力,船舶市场主要为英国和德国所占领。制鞋及纺织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开始失去国际竞争优势,产量停滞不前,甚至有所减少。农业也长期萧条。一方面欧洲各国保护本国农业,建立保护关税,另一方面靠廉价劳动力的阿根廷、加拿大的粮食大量投入国际市场,使美国农产品出口不断下降,农产品价格不断下跌。1929年美国出口小麦价值仅为1919年的1/3,肉类仅为1/9(1919年小麦出口值为10亿美元,肉类出口值为7亿美元)。然而,农业萧条却有力地推动了美国农场的现代化,依靠手工劳动的中小农场大量被兼并,农场主人数减少了50万,农场规模迅速扩大。1930年,全国600万个农场中300万小农场仅生产了11%的农作物。此外,煤炭工业受到石油工业的替代,铁路运输受到汽车运输的替代,都走上了下坡路。铁路运输业的就业人数从1920年的200万减少到170万。
但是,美国的繁荣不仅建立在新兴工业的蓬勃发展上,也建立竞争对手的牺牲和信贷增长上。从1924年到1929年,分期付款销售额从20亿美元增为35亿美元。1926年,70%的汽车是通过赊销实现的。更重要的是,美国工业品价廉物美,国际竞争力强劲,工业品出口越来越多,进出口相抵年年顺差,数值由三、四亿美元至十亿美元不等,积累起强大的资本赢余。与此相应,则是英国经济的停滞和日本经济危机频仍,德国巨额外债。从1924年到1929年间,英国工业生产仅增长12%,与美国相差甚远。煤炭、钢铁、纺织等传统工业均深陷困境。虽然汽车、电气和化学工业发展也很迅速,但是仍不及美国。英国贸易额仍一直占世界第一位,在1921年到1929年期间每年的贸易额都在90亿美元以上,但英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则从1913年的13.9%下降到1929年的10.8%,工业品出口占世界份额从26%下降到22%,贸易由顺差转为逆差,最高年份逆差竟达4亿英镑。贸易逆差越来越高,也使英国国内的贸易保护主义力量越来越强。1915年,英国已经以筹措战争经费为由,对进口汽车、钟表、乐器和电影等征收33.3%的从价税。这种关税直到1924年(战争结束后第7年)才被工党政府终止,但1925年保守党政府又重新开征,而且范围有所扩大。英国工业缺乏竞争力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即在恢复金本位制时英镑的定价过高。虽然如此,由于有国际投资利润回流,英国的国际收支还勉强保持平衡。
法国的情况特别好。法国得到了德国81。51亿金马克的战争赔款,又收复了煤钢产区阿尔萨斯和洛林,取得了对萨尔产煤区15年的代管权,并夺取了德国在多哥、喀麦隆、叙利亚、黎巴嫩等殖民地的统治权,加上实行比较严格的贸易保护,使法国工业和农业在20年代迅速发展。与美、英两国相比,法国重工业的进展尤其令人瞩目。生铁产量从1919年的133万吨增长到1929年的1036万吨,钢产量从1919年的129万吨增长到1929年的972万吨。汽车、电力、化学等新兴工业发展更快,汽车产量从1920年的4万辆增长到1929年的25万辆。更有意义的是,由于法国一方面保护国内市场,另一方面却用低定价的法朗打开国外市场,法国出口猛增,至1923年时,已超过进口5倍之多,进出口总额则从1918年的270亿法郎增至1929年的1083亿法郎。巨额贸易顺差加上投资利润回流,黄金大量流入法国。1928年以后,法国拥有的黄金仅次于美国。法国在世界工业生产中的比重从1920年的5%提高到1930年时的8%。
意大利也不错。1925年的工业生产是1922年的157%。棉纺织工业、钢铁工业、汽车工业都进展迅速。但意大利的经济发展水平还远远落后于法国,甚至落后于日本。1929年时,意大利的汽车年产量才达到5.4万辆。
德国完全是另外一种情况。直到1924年,由于付出巨额赔款,失去大量工业和运输设施,德国物价失去控制,财政经济一片混乱。1924年,英国出于维持欧洲大陆均势需要,美国出于利用德国工业能力获利需要,两国又都不希望德国步俄国后尘发生革命,故出台了一个“道威斯计划”,给予德国8亿金马克的贷款。在此计划的鼓励下,国际资本源源不断流入德国,从1924年到1929年,外国投资总数高达320亿金马克,美国资本为主,英国资本其次。这一时期,由于得到的资本多,而付出的赔款少,德国工业设备得以普遍更新,生产技术水平跃居世界前列。不仅如此,得到外国资本的多为实力雄厚的德国各大垄断工业集团,这进一步增强了德国工业的垄断程度。蒂森、克虏伯、西门子、曼奈斯曼、弗利克等的实力较前更为强大。但是,作为一个国家,德国债台高筑,且需支付大量赔款。虽然工业生产能力得以迅速恢复,而人民生活仍然十分艰难。只要德国出于稳定政局需要,推迟偿还债务,推迟支付赔款,或者在德国的投资利润不能实现,则国际经济循环将立刻中断。
日本的情形与德国颇为相似。虽然日本是战胜国,但是日本工业能力很弱,完全经不住美欧各国工业的打击。一战刚结束时,英、法、德等国的经济尚未恢复,日本得到了美国工业的大量订单,丝织品和船舶大量出口美国,经济一度繁荣。但随后,欧美各国商品大量涌向日本及亚洲市场,日本货节节败退,导致了一场空前严重的经济危机。1920年至1921年,日本工业总产量下降了19.9%,其中造船业88.2%,采矿业55.9%,机器制造业55.9%,生铁16.7%。主要工业产品价格下降达55%-82%。出口下降40.3%,国际收支逆差达3.5亿日元,外汇储备从13亿日元减少到6亿日元。事实上,由于日本缺乏国际竞争力,从1920年到1929年,日本的贸易逆差达33亿日元。农业也未能幸免。3500个缫丝厂停工,200万蚕农陷入绝境。同时,国际廉价粮食大量输入日本,加上国内市场萧条,粮食价格一跌再跌。此后,米麦产量长期停滞。1923年9月1日,日本发生关东大地震,东京和横滨的建筑绝大部分被毁,财产损失达100亿日元之巨,使已经处于深度萧条中的日本经济雪上加霜。震后,从1923年到1927年,日本政府向美英等国举借巨额外债,数量高达9.1亿美元。靠借钱和战争中捞取的储备,日本政府向国内各大财团发放高达13亿日元的救济贷款,这样,日本经济才逐渐摆脱萧条,进入一个缓慢发展的时期。但1927年日本又爆发金融危机。一些银行由于拥有大量未经整理的震灾票据而周转不灵,形成挤兑风潮。经济危机和萧条继之而来。政府共拨款12亿日元救助三井、三菱等大银行。还未等日本喘过气来,从美国爆发的更大危机又来到了。这一过程产生了两个意义深远的后果,其一是欠下巨额国际债务,成为引发大萧条的国际债务链的重要环节。其二是大量中小企业破产倒闭,日本工业高度垄断化。垄断财团控制的日本经济一方面强加技术更新,另一方面则是实行贸易保护。更加意味深长的是,它促成了勾消债务、实行军国主义的政治力量的进一步壮大。从这个角度看,关东大地震对于日本的意义正如一战失败对于德国的意义,而德国和日本的巨额债务则又是美国繁荣所系。
极不平衡的繁荣孕育着极不平常的危机。在短短三年投资热潮后,从1927年起,德国工业危机已经开始形成。由于沉重的债务和赔款偿付,德国国内市场狭小,巨大的新增生产能力必须在高速出口增长中实现。然而,美、英、法等国既要德国的赔款,又拒绝进口德国的工业品,使德国的巨额投资利润无法实现。1929年3月,英国裴熹爵士在全国贸易会议发发出警告说:“我们正遭到世界上从未有过的最严重的金融危机的威胁。由于世界上有不少国家的政府采取贸易限制政策,以致债务国无法还债,我们正面临着这种危机。我们现已无法阻止一次金融崩溃。那些贷款国家的钱收不回来。”
这场危机果然爆发了。1929年10月24日,纽约股市暴跌。从那时起至1932年,纽约股票价格跌掉六分之一以上,全美证券贬值总计840亿美元。纽约股市跌暴后,美国经济陷入危机。美国大量抽回对德国的投资,德国经济跟着全面崩溃。英国在德国也有大量投资,英国证券市场应声倒地,英国经济陷入危机。法国经济的独立性相对高一些,但也摆脱不了对国际市场的依赖,而且此前法国经济本身的也早已出现投资过热,到1930年,法国终于陷入危机。这样,一场席卷全球的大萧条拉开了序幕。
美国是债务繁荣的受益者,也是债务链断裂的最大受害者。从1929年到1933年,美国国民生产总值从2036亿美元降为1415亿美元(按1958年价格计算),降幅高达30%。工商企业倒闭86500多家,工业生产下降55.6%,进出口贸易锐减77.6%,企业利润从100亿美元下降至10亿美元。危机最严重时,美国主要工业企业基本停止运行。汽车工业开工率仅为5%,钢铁工业15%。农业也惨遭劫难,谷物价格下降三分之二,农业货币总收入由1929年的113亿美元减少为47.4亿美元。银行系统首当其冲,破产数高达10500家,占全部银行的49%。黄金外流,存款被挤兑,到1933年3月时整个银行系统陷入瘫痪。失业率(不含半失业者)高达25%。1933年以后,美国经济进入长时间的所谓“特种萧条”时期。尽管有“新政”等缓和危机的措施,美国经济仍然复苏乏力,一直到第二次大战爆发以后的1941年,美国国民生产总值才超过危机前的1929年。
德国是危机的主要发源地,也是危机的主要受害者。从1929年到1932年,德国工业设备利用率下降到36%,全部工业生产下降了40%,对外贸易额下降60%,物价下跌30%。其中,主要工业产量下降幅度更大,铁产量减少70%,造船业产值下跌80%。工业危机反过来又导致了金融危机。1931年7月,德国达姆斯达特银行倒闭,引发银行挤兑风潮,国家黄金储备由23.9亿马克减少到13.6亿马克,柏林九大银行减为四个。失业率急剧上升,1932年高达43.8%,加上半失业者22.6%,则1932年德国全失业和半失业人数高达工人总数的三分之二。奇高的失业率为希特勒上台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土壤。应该承认,希特勒政权对外取消债务,对内实施国民经济军事化,的确使德国的工业资源得以充分利用,经济迅速发展,失业率迅速下降,1938年时失业率低至1.3%。从1932年到1938年,德国生铁产量由390万吨上升到1860万吨,钢产量由560万吨上升到2320万吨,而铝、镁和车床的产量竟高于美国。从1933年到1939年,德国重工业和军火工业增长2.1倍,消费资料生产也增长了43%。与德国相比,美国罗斯福的新政则只是暂时缓解了萧条。直到一九四一年美国参战后,美国国民经济也转入战时计划经济轨道,美国才彻底摆脱了大萧条。虽然德、美两国的政权性质和所信奉的意识形态大不相同,但就摆脱市场激烈竞争产生的萧条而言,却有着内在的共同性:停止经济战争,统一调配资源,社会各阶层所得比例相对稳定。
危机对日本的打击也十分沉重。从1929年到1931年,日本出口下降76.5%,进口下降71.7%。大批银行和工商企业破产倒闭,主要工业部门开工率只有50%,工业总产值下降32.9%,其中煤下降36.7%,生铁30.5%,钢47.2%,船舶88.2%,棉纺织品下降30.7%。农业总产值也下降了40%,生丝价格猛跌,占农户总数40%的养蚕农户遭到致命打击。日本的对策也是自上而下推行国民经济军事化。从1931年开始,政府通过以“重要产业统制法》为首的一系列经济统制法令,把工、农、金、贸各领域控制起来;又在各个部门中强行组织卡特尔和托拉斯,把中小企业置于财阀的控制之下。然后对各垄断企业发出大批军事订货,从1931年到1936年,军事订货共达50亿日元之巨。在此期间,政府还投资10多亿元兴建、扩建和改组国营军事工业。国民经济军事化的最大受益者是新老财阀。到1937年,八大老财阀(三井、三菱、住友、安田、大仓、浅野、川崎、古河)以及五大新财阀(日产、日氮、日曹、森、理研)拥有的资本达41.7亿日元,占全国公司总资本的27.2%。在接受军事订货的110家企业中,拥有实力的工厂几乎全是属于三井、三菱、住友、大仓、久原等少数财阀的。在经济垄断化的前提下,日本企业在国内市场保持垄断性高价,对外则实施低价倾销,以获得必要的外汇,购买战略资源和工业设备。从1931年到1934年,日本出口额由11.5亿日元增至21.8亿日元。其中棉纺织品的输出,在1933年超过英国而居世界第一,震动了欧美各国。
英国的危机相对缓和一些。原因有二,一是此前英国经济长期处于停滞或缓慢发展状态,剩余资本主要投放到国外;二是英国在危机后加强了贸易保护,使英国工业的相对市场份额有所扩大。从1929年的最高点到1932年的最低点,英国工业生产仅下降了32%,远低于美国。但主要工业部门也受严重冲击,钢产量下降46%,生铁产量下降53%,纺织品生产下降三分之二,煤产量下降五分之一。在1932年英国对农业实行贸易保护政策以前,英国农业受危机影响严重。对外贸易也大幅下降,出口值从1929年到1931年第3季度降低了30%,对外贸易的逆差从1930年的3.9亿英镑增加到1931年的4.1亿英镑,与此同时,投资利润回流却从4.1亿英镑减至3亿英镑,英国第一次出现国际收支逆差。危机促使英国最终放弃自由贸易政策,建立帝国关税特惠制,也促使英国放弃金本位制,英镑大幅度贬值。前者保护了英国的国内市场,后者增强了英制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两者的合力使英国成为大萧条的相对受益者。
法国经济相对独立。它既没有对德国的大量债权,也没有与此相应的工业设备输出。二十年代的法国繁荣主要依靠德国赔款提供资本扩大生产,依靠低价法郎扩大出口。因此,当美国经济危机爆发时,法国还处在繁荣的顶峰。1930年中,在本国投资过热和国外市场萎缩的双重冲击下,法国“贝壳银行”破产,经济危机才波及法国。即使如此,法国的危机深度也低于美国。以1929年危机前的最高点与1932年危机时的最低点相比,工业生产下降了36.2%。其中,冶金工业下降47.4%,机器制造业下降42.6%,建筑工业下降55.6%。轻工业的危机似乎更严重。1932年法国轻工业比1928年下降64%。但是,由于法国应对危机的措施不力,法国的危机持续时间最长。在英镑、美元相继贬值,贸易壁垒高筑,日本、德国工业军事化,并对外实施倾销的前提下,法国却继续维持金本位制,法国工业继续相对分散,法国工业的出口竞争力大大下降。1937年法国出口几乎比1929年减少了四分之三,在世界贸易总额中,法国所占的比重由1929年的6.4%下降到1937年的5.1%。与此同时,法国对外投资的收入却由于外国债务人的破产而减少,降幅达50%以上。由此,法国的国际收支逆差日益扩大,1932年时即达50亿法郎。在财政上,法国不但没有采取扩张政策,反而强调财政平衡,坚持通货紧缩。直到1936年9月29日,法国才被迫将法郎贬值29%。此后到1937年4月,法国出口增加了12%,工业生产增加了13%。但是,这一措施来得太晚,1937年—1938年美国再次陷入经济危机,相当程度上抵消了法郎的贬值。
总的来看,危机进一步加强贸易保护,调整了各国经济的相对地位。英、德、日等国应对危机的措施及时正确,其国际市场份额提高;美、法两国的应对措施则显得迟缓、乏力,国际市场份额大幅下降。美国的损失特别值得注意。美国在世界工业总产量中的比重从1929年的48.5%下降到1938年的32.2%,低于1913年时的36%。美国所拥有的巨额战债化为乌有,外国投资大量抽回,1938年,美国国外投资存量减少为115亿美元,比1929年减少三分之一。美国的国际贸易地位也急剧下降。1929年至1938年,美国的进口份额由12.2%降至8.1%,出口由15.6%降至13.4%。英国则依靠其广大的殖民地夺回了世界贸易总额的首席位置。英联邦地区(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南非等)建立帝国关税特惠制。德国也在其统治区及殖民地(欧洲大陆及拉丁美洲部分国家)实施贸易封锁。在亚洲市场上,美国的贸易增长速度远远赶不上日本和德国。美国是靠第二次世界大战才重新夺回失去的国际市场份额,并再度称雄世界的。

⑧ Kering集团的集团历史

1999年,Kering收购了古驰集团(Gucci Group NV)42%的股权,首次投资于奢侈品业务。之后更多的对奢侈品牌的收购强化了集团在奢侈品业界的地位:圣罗兰(YvesSaint Laurent),圣罗兰美妆(YSL Beauty),赛乔罗希(Sergio Rossi)。2000年收购了珠宝品牌宝诗龙(Boucheron)以及手表品牌贝达(Bedat&Cie)。同时,Kering推出了体育精品店Citadium,并收购了速科夫(Surcouf)超市卖场。
2001年伴随着更多的奢侈品牌收购:古驰集团(Gucci Group)收购柏蒂.温妮达(Bottega Veneta)和巴黎世家(Balenciaga), 并与斯特拉·麦卡特尼(Stella McCartney)和亚历山大.麦昆(Alexander McQueen)签订合作协议。2001至2004年间,Kering加大了对古驰集团(Gucci Group)的资金注入。
2002年,Kering将康夫罗马(Conforama)的下属的个人名片用品公司Facet出售给法国巴黎银行(BNP Paribas),将下属金融服务公司Finaref出售给法国农业信贷银行(CréditAgricole)。同年将Guilbert的家庭购物业务出售给了史泰博(Staples),次年将办公家具业务出让给了欧迪办公(OfficeDepot)。
2003年,Kering将皮诺木材(Pinault Bois et Matériaux)出售给了英国的沃斯利集团(Wolseley)。从木材交易集团迈出了第一步,并成为法国知名的建筑木材零售、进口和加工商,最终皮诺木材(Pinault Bois)以5.65亿欧元售出。
2004年,Kering转让了属下的电器材料制造商Rexel。通过公众竞标,Kering将其对古驰集团(GucciGroup)的持股股份增加到了99.4%。
2005年5月18日,当时集团名为碧诺-春天-雷都(Pinault-Printemps-Redoute),之后将集团名称简化为PPR。
2006年,Kering进行了几项转让和收购,例如:出让法国巴黎春天百货(FrancePrintemps ) 51%的股权给德意志银行投资基金(RREEF)和意大利的Borletti集团,同时将女士内衣品牌Orcanta出售给了仙黛尔公司(Chantelle)。与此同时,旗下的红猫Redcats(拥有乐都特La Redoute 以及许多其他家庭购物品牌)收购了Sportman’sGuide公司。
2007年Kering获得了彪马(Puma)27.1%的控股权,之后将持股权增加到62.1%,这使得集团在体育&生活时尚领域的地位得以巩固。2007年3月,Kering将Kadéos出售给雅高集团(Accor Group)。
2008年Kering将圣罗兰美妆(YSL Beauty)以11.5亿欧元的价格出售给了欧莱雅(L’Oréal)。
2009年,古驰集团(Gucci Group)将属下的瑞士制表公司贝达(Bedat& Cie)出售给了豪艺钟表(LuxuryConcepts)。随后Kering放弃了对旗下CFAO公司的控股,转让了58%的股权。
2010年12月9 日,Kering宣布正与南非的Steinhoff进行独家谈判以剥离康夫罗马(Conforama)。2011年3月18日,集团完成了将康夫罗马 (Conforama)对Steinhoff国际集团的转让,集团向着奢侈品和体育&生活时尚用品领域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贝达手表(Bédat & Co) – 2009年2月25日,古驰(Gucci)宣布与马来西亚的品牌管理公司豪艺钟表珠宝(LuxuryConcepts Watches & Jewellery Sdn Bhd) 达成出让贝达手表(Bédat& Co)的最终协议,当时的首席执行官Viviane Fankhauser将继续与品牌的合作。
康夫罗马(Conforama) – 2011年1月31日达成对Steinhoff国际集团的转让协议。
Kering通过旗下的彪马(Puma)收购了南非的绿色奢华旅游公司WildernessSafaris(在该品牌形象基础上一个符合公平交易的服装品牌被推出),2010年收购了领先的高尔夫器材制造商眼镜蛇(Cobra)。
2011年5 月3日,集团通过友好竞标获得动感体育品牌Volcom。这一收购增强了Kering的新市场定位。正如弗朗索瓦-亨利.皮诺(François-Henri Pinault)所言,“Kering的体育&生活时尚业务处于向充满前景的动感体育市场发展的有利位置,这得益于Volcom出色的品牌形象- 带有强烈个性和独特品牌背景。
2011年7月,Kering控股瑞士钟表企业索风集团(Sowind Group),该集团拥有手表品牌芝柏(Girard-Perregaux)和尚维沙(Jean Richard)。
2012年1月,Kering收购布莱奥尼(Brioni)。
2012年12月10日,Kering宣布收购中国珠宝商麒麟(Qeelin)多数股权。
2013年1月,Kering集团收购英国设计师品牌克里斯多弗·凯恩(Christopher Kane)51%股权。
2013年4月, Kering集团执行总裁弗朗索瓦-亨利.皮诺(François-Henri Pinault)向中国捐赠鼠首兔首。
2013年4月,Kering集团收购意大利珠宝品牌波米雷特(Pomellato)。
2013年6月18日,集团正式更名为Kering集团,即中文名开云集团。

⑨ 国际商人习惯法的概念

论商人习惯法及其适用

在国际商事交往实践中,人们越来越多地谈论商人习惯法(lex mercatoria)的适用问题。lex mercatoria一词是拉丁文,英文的对应词为1aw merchant,国内的一些公开出版物上对此有不同的译法,如商业习惯法、商人习惯法,或商人法等。[1]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也不乏适用商人习惯法的案例。本文将结合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仲裁庭在维也纳作出的一项关于适用商人习惯法的仲裁裁决在裁决作出地和执行地国的命运,谈谈商人习惯法的主要内容及其适用。
一、从帕巴克案看商人习惯法的适用
1979年10月26日,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以下简称ICC)国际仲裁院的某仲裁庭在奥地利的维也纳作出了一项关于适用商人习惯法的仲裁裁决。该案涉及的是申请人土耳其帕巴克公司(Pdbalk Tecaret Sirdeti S.A.,Turkdy)与被申请人法国诺锁洛公司(Norsolor S.A.France)之间的代理合同争议(简称帕巴克案)。[2]本案的申请人是代理人帕巴克公司,被申请人是法国的被代理人诺锁洛公司。由于诺锁洛公司终止了该代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

帕巴克公司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此争议提交ICC仲裁院解决。按照该代理合同关于适用ICC仲裁规则在维也纳仲裁的规定,本案仲裁庭取得了对该仲裁案件的管辖权。由于合同没有规定应当适用的法律,仲裁庭即依据国际商人习惯法作出了裁决。仲裁庭在作出此项裁决的过程中,没有适用任何一方当事人所属国的法律,而是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对代理人由于被代理人终止代理合同而受到的损失作出了裁决,裁定由被代理人由于终止该代理合同而向代理人支付一笔损失费用。
此裁决作出后,法国诺锁洛公司不服,拒绝执行此裁决,同时向奥地利的一审法院申请撤销此裁决,理由是仲裁庭适用商人习惯法超出了仲裁庭的权限范围。
另一方面,在此裁决中胜诉的土耳其帕巴克公司由于被申请人拒绝执行此裁决,在被申请人诺锁洛公司所在地的法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裁决。诺锁洛公司辩称仲裁庭违反了ICC仲裁规则第13条的规定,在仲裁协议未授权的情况下作为友好公断人(amiable compositeurs)作出此裁决超出了其权限范围。法院认为,善意原则和商业上的合理原则是商人习惯法的组成部分,并依据这些基本原则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在调查了一方当事人是否违反了合同,此项违反是否由于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歧视所致之后作出裁定,鉴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选择合同应当适用的法律,根据ICC仲裁规则第13条,仲裁员适用了他们认为适当的冲突法规则指定的法律,即普遍适用于国际商事交易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义务的基本原则。尽管仲裁庭在说明其裁决所依据的理由时,曾经两次提到“公正”这一模棱两可的词语,用以解释裁决所依据的商人习惯法的原则。鉴于本案代理合同的国际性,不必考虑适用法国法或土耳其法,适用商人习惯法是合理的。法院认为,仲裁庭在事实上或法律上没有作为友好公断人作出裁决,他们所作的裁决没有超出其权限范围。因此,法国一审法院于1980年2月5日作出了执行此裁决的裁定,同时驳回了诺锁洛公司请求法院拒绝执行此项裁决的请求。与此同时,奥地利一审法院在维也纳受理了法国诺锁洛公司基于上述相同的理由提出的关于撤销此裁决的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认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的过程中并未超出其权限范围,1981年6月29日,奥地利一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了申请人关于撤销此裁决的判决。
继法国一审法院裁定执行仲裁裁决和奥地利一审法院驳回了该仲裁案件中的被申请人诺锁洛公司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诺锁洛公司均不服,又以上述相同的理由分别向奥地利和法国的上诉法院就一审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
诺锁洛公司向法国上诉法院上诉的主要内容是请求上诉法院中止诉讼程序,等待维也纳上诉法院对关于撤销此案仲裁裁决的判决。1981年12月15日,法国上诉法院准许了诺锁洛公司的请求,裁定以“如果裁决被维也纳上诉法院裁定为无效,则准许执行裁决的诉讼没有任何意义”为由,作出了中止诉讼的裁定。
1982年1月29日,维也纳上诉法院撤销了在维也纳作出的仲裁裁决。理由是仲裁庭所适用的商人习惯法是“world law of questionable validity”,把它作为应当适用的法律并按照公平原则裁决,超出了其权限范围。
1982年11月19日,法国上诉法院作出判决:根据《纽约公约》第5条(1)款(e)项,它不得不撤销一审法院于1980年2月5日作出的关于执行ICC仲裁院在维也纳作出的裁决的裁定。因为此项裁决已经被维也纳上诉法院撤销。
此案后来又上诉到奥地利最高法院。1982年11月18日,奥地利最高法院又撤销了上诉法院作出的关于撤销一审法院关于驳回诺锁洛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决定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即仲裁庭适用商人习惯法没有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3]1984年l0月9日,法国最高法院又撤销了上诉法院于1982年11月19日作出的关于撤销一审法院关于执行仲裁裁决的判决。法国最高法院所依据的理由是,《纽约公约》第7条和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12条要求上诉法院按照“法国法是否允许帕巴克公司利用此项裁决作出的依据”。因此,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因为上诉法院依据《纽约公约》第5条(1)款(e)项判决拒绝准许强制执行该仲裁裁决。

二、商人习惯法的概念及其适用
在帕巴克一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未能在他们之间的代理合同中就合同的适用法律作出约定,因此,按照ICC仲裁规则第13条的规定,[4]应当由仲裁庭决定应当适用的法律。而仲裁庭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既未适用法国法,也末适用土耳其法,而是直接适用了从事国际商事交易一般适用的商人习惯法中的基本原则,即善意与合理的原则,作出了申请人胜诉的裁决。
1. 商人习惯法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
对于何谓商人习惯法,人们往往很难给它下一个确切的定义。沈达明和冯大同教授认为,从历史上看,它是中世纪时期逐渐形成的“商业惯例”。与当时封建王朝的地方性法律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它超越国界,普遍适用于各国商人;(2)它不是由专业法官来掌管而是由商人自己选出的法官来掌管的;(3)它的程序比较简单,而且不拘泥于形式;(4)它强调按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案件。[5]施米托夫教授将其称为旧商人习惯法,指“事实上支配那些往返于商业交易所在的文明世界的各港口、集市之间的国际商人团体普遍适用的一整套国际习惯法规则。”[6]其特点是:发展不成体系,缺乏计划性,它从习惯性做法发展为惯例,再到法律。[7]自15世纪以后,随着欧洲中央集权国家的兴起,欧洲各国都采取不同的方式把商法纳入国内法的范畴,使它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从而使商法丧失了它原有的跨国性或国际性。即著名的国际贸易法专家施米托夫描述国际贸易法或国际商法发展的前两个阶段,即从国际法到国内法的转变。

20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战后,随着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国际贸易法也有了长足的发展。于是又出现了“新的商人习惯法”(new law merchant)或“现代商人法”的概念,“现代商人习惯法的国际性应与国家主权的概念协调一致,因为国家主权的概念仍然是世界秩序的基础,是所有法律的发源地……,”而与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相比,“新的商人习惯法是由制法机构精心制订的,表现为国际公约、示范法,以及国际商会等组织公布的文件。”[8]也就是说,现代商人习惯法是在各主权国家的同意或认可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与主权国家是协调一致的。正因为如此,人们又很难给它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一般只能把它界定为“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人们普遍遵守的原则和规则”。
其他一些国际法学家,对此也有一些精采的论述。如克罗地亚萨格勒布大学的哥尔德斯坦教授指出:“支配贸易的法律既不是资本主义的,也不是社会主义的,它是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因此,尽管此类交易的受益人因国家的不同而不同,但这并不妨碍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贸易法则建立在整个世界都能接受的基本原则基础上。”[9]而对于这些可以为各国都能接受的原则,哥尔德斯坦教授把它们归纳为三项基本原则: (1)当事人意思自治; (2)合同必须忠实地履行;(3)仲裁的采用。[10]当然,在国际商事交易中,除了这三项原则外,可能还有一些原则,如本案仲裁庭在裁决中所依据的公正与商业上的合理原则。其它还有诸如诚实信用、遵守东道国的法律等,都可能构成商人习惯法的内容。尽管这些原则各异,但它们拥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为各国法律所承认或认可。而这些原则,只能在“主权国家同意和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设在各有关国家的法庭、仲裁庭来加以适用。[11]本案即是这样的例子。
2.现代商人习惯法的适用及其解释
各有关国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的仲裁庭在适用这些原则的过程中,既存在着技术上的问题,也有解释上的问题。对同样的原则,可能有不同的解释方法,这也是很正常的。因为即便在同一个国家对适用同样的法律,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总之,这些原则或者体现在各有关国家的国内法中,也可以体现在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或者是有关国际组织制订的示范法或文件中,如施米托夫教授在上面提到的国际商会制订的文件,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统一惯例》;联合国贸法会制订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仲裁规则》等。在国际商事交易实践上,商人习惯法的适用,均是在各主权国家同意或许可的条件下进行的。但在将这些原则适用于具体案件时,则是由适用这些原则的法院或仲裁庭来对此作出解释。如本案仲裁庭和奥地利法院对公正与合理原则所作的解释。
其实,商人习惯法中所体现的各项基本原则,均表现在各国的国内法、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示范法及国际组织制订的有关文件中。所以,商人习惯法既是明确的,又是笼统的。它之以明确,是当它表现为一国国内法、国际公约、示范法中的具体规定或者有拘束力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中所体现的原则或规则时,它就是明确的;当人们泛指商人习惯法时,它就是笼统的。仲裁庭在帕巴克一案裁决中所适用的公正与合理的原则,显然就是现代商人习惯法的基本原则而这些原则,应该说还是得到了各主权国家的同意或认可的。尤其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它们是各国普遍认可的至关重要的原则。

三、商人习惯法与我国有关的立法、司法和仲裁的实践
在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及仲裁实践上,应该说是允许商人习惯法的存在与适用的。
首先,从立法上看,我国现行许多法律上的具体规定,都体现了商人习惯法的基本原则,如《合同法》中关于允许当事人选择涉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民法通则》及其它一系列法律中体现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公平竞争与交易、权利与义务对等等商人习惯法中的原则;《仲裁法)中体现的协议仲裁,当事人自由地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及仲裁适用的规则等;以及我国《对外贸易法》中明文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它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第5条)。此外,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和我国在国际商事交往中适用的国际惯例,许多都体现了商人习惯法的原则。而且,依照一些著名学者的观点,国际公约、示范法和国际惯例本身就是商人习惯法的表现形式。可见,我国立法实践中,允许商人习惯法的存在。
在司法或仲裁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就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作出约定,法院或仲裁庭应当予以适用。对于有些事项,如果当事人没有作出约定,我国法律也没有相应的规定,也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例如在选择国际经济合同的适用法律的问题上,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3)款作了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而这里的国际惯例,通常指商人习惯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其1991年3月1日颁布的《仲裁员办案须知》中对办案仲裁员的首要要求,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参照国际惯例,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12]而该会1998年的仲裁规则第53条也规定:“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地作出裁决。”而这里的“参照国际惯例,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均可视为国际商人习惯法在我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中的应用。在涉外审判或仲裁实践中,至于某一具体的国际惯例或商人习惯法的内容及如何适用,以及对所适用的国际惯例或商人习惯法的解释,则由具体办案的法官或仲裁员作出解释。而本案所适用的商人习惯法以及公正与商业上合理的原则,就是由在维也纳依据ICC仲裁规则审理本案的仲裁员对此予以适用和作出解释的。

四、商人习惯法适用的例外与商人习惯法
当然,任何国家的法院或仲裁庭在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外国法、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时,一般不得违背各有关国家的社会公共利益。中国的法律对此也有特别的规定。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的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些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其它一些国家的法律在规定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时,也不允许违背本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在各国有关国际商事交往的司法与仲裁实践中,一般只有在特别的情况下,才引用“社会公共利益”条款,因为这是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律或者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最后一道防线。按照《纽约公约》第5条(2)款(2)项的规定,如果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违背执行地国的公共政策,被请求执行地国的法院有权拒绝执行该外国仲裁裁决。由此可见,以商人习惯法的适用有悖于本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而拒绝该商人习惯法的适用,本身也是商人习惯法的组成部分。
五、结 论
在现代国际商事交往实践中,由于科学技术进步、交通通讯工具的发展和电子计算机的普及和广泛应用,调整国际商事交易的法律规范在许多方面部都日趋协调和统一。许多国际组织的成员国和国际公约的缔约国都超过了100个;[13]一些国际组织,包括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的组织,制订了许多国际文件和示范法,它们对于协调和统一调整国际商事交易的法律所发挥的作用,也是不可低估的。有鉴于此,商人习惯法在国际商事交易中的适用,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尤其是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商人习惯法的适用是大势所趋。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最有影响的巴黎国际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仲裁规则中关于适用法律条款的修订,就代表了这一趋势。按照该会以往的仲裁规则,包括本案涉及的第13条(3)款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仲裁员应当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法律冲突规则,确定应当适用的准据法。如今,这一条款已经修订,它绕过了法律冲突规则,而由仲裁庭直接决定它认为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则。[14]而这里所使用的法律规则的含义,显然是广泛意义上的法律规则,特别是商人习惯法。
① 前者如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会等;后者如《纽约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国际公约》等。、 ② 第17条(L)款:“当事人得自由约定仲裁庭裁决争议实体问题所适用的法律规则。如无此约定,仲裁庭得适用它所认为适当的法律规则。

注释:
[1] 我国国际贸易法的权威人士沈达明和冯大同教授在他们早些时候编著的《国际贸易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中,将这一用语译为“商业习惯法”(第1页);他们二位撰写的《国际贸易法新论》(法律出版社,1989年)一书中,则把它改称为“商人习惯法”(该书第2页)。为此,本文作者在翻译《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网络全书出版社,1993年)时,将这一拉丁文译为“商人习惯法”。还有些作者将其称为“商人法”,参见徐国建:《现代商人法》,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3期。
[2] 本案资料来源: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West Group,1999,pp771-775;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in the 21st Century:Towards“Judicialicaton and Uniformity?”,ed by Richard B.Lillich and Charies N.Brower,Transnational Publishers,Inc.1994, ppl50—151.
[3] 24Intemational Legal MateIials 360.361 (1985)。
[4]ICC第13条的有关规定是:3)当事双方得自由地确定仲裁员解决争议应当适用的法律。如无此项指定,仲裁员得适用其认为适当的法律冲突规则决定应当适用的准据法。(4)仲裁员只有在当事双方明示授权的情况下,才能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解决争议。(5)在所有情况下,仲裁员得顾及合同中的各项规定和有关行业的惯例。
[5] 沈达明、冯大同:《国际贸易法新论》,第2—3页。
[6] 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网络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226页。
[7] 同上,第247页。
[8] 同上,第247页。
[9] 同上,第244页。
[10] 同上,第249页。
[11] 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网络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5页。
[12] 参见程德钧主编:《涉外仲裁与法律》第一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80页。
[13] 前者如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会等;后者如《纽约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国际公约》等。
[14] 第17条(1)款:“当事人得自由约定仲裁庭裁决争议实体问题所适用的法律规则。如无此约定,仲裁庭得适用它所认为适当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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