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结算是指交易所结算机构或结算公司对会员和对客户的交易盈亏进行计算,计专算的结果作为收取交易保属证金或追加保证金的依据。因此结算是指对期货交易市场的各个环节进行的清算,既包括了交易所对会员的结算,同是也包含会员经纪公司对其代理客户进行的交易盈亏的计算,其计算结果将被记入客户的保证金帐户中。
㈡ 清算、结算、交收有什么区别
1、定义不同
清算,是为了终结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灭而进行的一个程序,包括计算、核实等。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和其他有关款项进行的计算、划拨。结算包括交易所对会员的结算和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对其客户的结算,其计算结果将被计入客户的保证金账户。
交收,是指在证券交易的过程中根据清算的结果在约定时间内履约的行为。指交易双方在交易次日完成与交易有关的证券、款项收付,即买方收到证券、卖方收到款项。
2、作用不同
清算,公司清算的意义就在于公司清算制度是公司走向消亡十分重要的一环。其重要性在于不仅保护了股东的权益、而且保护广大债权人的权益。
结算是社会簿记,其作用表现于:
1、便利商品交易,缩短结算过程和时间,加速资金周转,加速社会扩大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2、节约现金使用,减少货币发行,从而节省大量的流通管理费用,并有利于加强对市场货币流通的管理。
3、通过结算过程,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的资金运动,进行统计、反映和监督。
交收则是对应收、应付净额(保证证券与价款)的收付,发生财产实际转移。
3、涉及的内容不同
清算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清算是结算的推广。清算=清分+结算。
清算是结算的推广。清算=清分+结算。
结算是清偿商务活动中债权债务的最终结果;清算是结清银行间资金账户往来债权债务关系最终结果的一种过程。结算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转移。
交收,其实质是依据清算结果实现证券与价款的收付,从而结束交易过程。
㈢ 全额逐笔非担保交收的处理规定
1)交收处理顺序
中国结算按照逐笔非担保交收品种及申报编号的先后顺序组织各方完成交收。
结算参与人需事先将足额买入应付资金汇入其账户,方可确保本方逐笔非担保交收不违约。
2)交收状态检查
T日日终,中国结算在完成集中交易市场担保交收品种的清算交收后,根据当日非担保交收品种的清算结果,按照一定顺序,由前向后逐笔检查买卖双方证券账户中证券和结算参与人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中资金是否足额。
中国结算上述交收状态的检查过程中,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涉及司法冻结的,将冻结数额从余额中予以剔除。
3)钱、券过户
对于一笔非担保交易合约,如买卖双方结算参与人账户中均有足额资金和证券,则该笔交易可以完成交收。交收时,中国结算代结算参与人将卖方投资者证券账户中证券划拨至卖方结算参与人专用证券交收账户,然后划拨至买方参与人专用证券交收账户,最终买方投资者证券账户;同时,将买方结算参与人应付资金从其专用资金账户划拨至卖方结算参与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
对于一笔非担保交易,如买卖双方结算参与人任一方账户有无足额资金或证券,则该笔申报无法完成交收。
4)交收失败的处理
由于中国结算不提供交收担保,仅代理买卖双方完成非担保交收,因此,如出现由于任一方原因导致交收失败的,中国结算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相关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㈣ 单位卡用于商品交易结算有没有金额的限制
单位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单笔最高限额不超过10万元。
单位卡是指:
(1)凡申领单位卡的单位,必须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
(2)在单位卡的使用过程中,其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单位卡的持卡人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如果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单位卡的持卡人必须按前述转账方式转账存入。(3)单位卡的单笔透支额不得超过5万元㈤ 什么是债券结算丙类帐户
债券结算丙类帐户是指在债券结算业务中,债券的所有权转移或权利质押与相应结算款项的交收这两者执行过程中的不同制约形式,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设置的债券一级托管账户。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设置甲、乙、丙三种债券一级托管账户。只有具备资格办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结算代理人或办理债券柜台交易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方可开立甲类账户。
(5)交易结算代理人交收金额扩展阅读:
丙类账户与甲、乙类账户的区别在于不能通过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交易,必须通过结算代理人来交易。通过这种方式,交易双方的交易量都迅速激增,交易方实现了提高市场影响、引导市场价格、完成业绩考核等目的。
而内幕交易进行非法利益输送主要通过异常的结算模式和结算价格来进行。当存在内幕交易和非法利益输送时,交易一方金融机构的人员与丙类账户的人员相勾结,丙类账户实质成为强势方,利用有利的结算方式,以及收付款和收付券之间的时间差,实现空手套白狼。
㈥ 净额交收 逐项交收
上海证券交易所B股的清算与交收,是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接纳结算会员的方式建立B股的中央结算体系进行的。B股结算会员不仅要为B股投资者设立B股账户和美元资金账户,而且作为B股投资者股权登记、股票存管、股票交易清算交收的代理人,要参加B股的中央存管、清算与交收。B股结算会员分基本结算会员和一般结算会员。获取上海证券交易所B股经纪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经过规定的核准程序核准后必须成为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基本结算会员。其他的市场参与人,如B股的境外代理商、B股托管银行等,均可以通过申请而成为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一般结算会员。上海市场B股交收实行“净额交收”和“逐项交收”相结合的制度。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境内结算参与人的交易实行“净额交收”(有托管银行客户交易除外);对境外结算参与人以及境内参与人涉及托管银行客户的交易实行“逐项交收”。 (一)净额交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境内结算参与人的不涉及托管银行的交易实行净额结算。流程如下: 1.T日交易结束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8股交易数据,根据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的收费项目进行交易数据清算。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T日24:O0前向相关参与人发送交收通知书。交收通知书包括各结算参与人在T日的交易明细数据、交易结算费用及结算金额。各参与人可据此与其各营业部进行二级清算。 3.净额结算交易无需进行交收指令对盘,完成交易的结算参与人必须无条件履行交收责任。 (二)逐项交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境外结算参与人以及境内结算参与人涉及托管银行的交易实行逐项结算,进行交收指令对盘。流程如下: 1.T日交易结束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接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8股交易数据,根据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的收费项目进行交易数据清算。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T日24:O0前向相关参与人发送交收通知书。交收通知书包括各结算参与人在T日的交易明细数据、交易结算费用及结算金额。 3.结算参与人须对其交易进行交收确认。证券公司参与人最迟需于T+2日13:O0之前、托管银行参与人最迟需于T+3日13:O0之前,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送结算交收指令。 4.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结算交收指令于T+2日14:O0之前完成所有交收指令的预对盘,并将预对盘结果发送给相关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应及时核对预对盘结果文件。如果有未匹配成功的指令,结算参与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可最晚于T+3日12:O0前将修改后的交收指令发送至结算公司。最终交收以截止时间前的最新交收指令为准。 5.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T+3日13:O0进行最终对盘处理,并在14:O0前向结算参与人发送T+3对盘结果文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对盘成功的交易按交收指令完成交收,对对盘不成功的交易实行待交收处理。 (三)具体程序 1.交收流程。 (1)境内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在其备付金账户中完成。交收日下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境内结算参与人T日的应收金额贷记备付金账户.或将应付金额从备付金账户中扣除,完成当8资金交收及账务处理;并根据境内结算参与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向资金收付款银行发送当日汇款指令,将相应资金划拨至参与人指定的预留收款银行账户。 (2)境外参与人必须在交收日12:O0(银行到账时间)之前将当日交收应付款汇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银行账户。交收日下午,完成当日资金交收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资金收付款银行发送当丑汇款指令,将境外参与人当日交收的应收款项划付至参与人预留收款银行账号。 (3)当日资金交收和证券交收完成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参与人发送交收确认书;结算参与人应根据交收确认书向投资者作出8股交易交收的最后确认。 2.待交收处理。对一项涉及托管银行的交收,如券商和托管银行对其交收内容持有异议,则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执行待交收,并向相关结算参与人发送前缀名为BS2的待交收确认文件。对于买入交易,券商须在当日承担交收付款责任。对于卖出交易,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相应款项冻结在券商资金账户中,同时冻结待交收对应股票,在交收最终确认后,完成资金和股票的正式交收。 3.透支处罚。如境内参与人备付金账户余额不足以完成当日交收而出现透支,或境外参与人未能按时将交收应付款项汇人而出现透支,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每天按透支金额的0.5%收取罚金。
㈦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是什么性质的机构,做什么业务
是港交所全资附属公司,经营香港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是港交所全资附属公司,经营香港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乃认可的结算机构。投资者股份集中存放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所持有的股份为其代理的在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交易平台上交易的H股股东账户的股份总和,这些股份的权益仍旧归属投资者本身所拥有。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可根据有关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后,开立人民币沪深证券交易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沪股通和深股通相关业务资金往来。
(7)交易结算代理人交收金额扩展阅读:
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无法从香港汇入沪股通和深股通结算资金的,可以从境内开户银行融入人民币资金用于资金结算。融入资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当日沪股通和深股通结算所需资金规模,融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天。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也可按有关规定在香港的银行开立港股通(包括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港股通相关业务资金往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分公司可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港股通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港股通相关业务资金往来。
㈧ 交易代结算金额冻结怎么解冻
无法解冻,你可以打经侦大队电话查询为什么冻结,找解决的对公受理方,配合要求提供一切资料,或者等六个月,这个是司法权限最长冻结日期。
㈨ 港股通 交易费计算方法
(1)印花税:双边,按成交金额的0.1%计收(取整到元,不足1元港币按1元计)。
(2)交易征费:双边,按成交金额的0.0027%计收,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
(3)交易费:双边0.005%(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
(4)交易系统使用费:双边,每笔交易0.5元港币。
(5)变动原因,是因为人民币和港币之间的汇率波动。
港股通是一种股票,它的范围是香港联合交易所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分股和同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A+H股公司股票。双方可根据试点情况对投资标的范围进行调整。试点初期,香港证监会要求参与港股通的境内投资者仅限於机构投资者。
涵义: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将允许两地投资者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沪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二、沪港通是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加强两地资本市场联系,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通过一项全新的合作机制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的综合实力。沪港通可以深化交流合作,扩大两地投资者的投资渠道,提升市场竞争力。
(二)有利于巩固上海和香港两个金融中心的地位。沪港通有助于提高上海及香港两地市场对国际投资者的吸引力,有利于改善上海市场的投资者结构,进一步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同时有利于香港发展成为内地投资者重要的境外投资市场,巩固和提升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三)有利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支持香港发展成为离岸人民币业务中心。沪港通既可方便内地投资者直接使用人民币投资香港市场,也可增加境外人民币资金的投资渠道,便利人民币在两地的有序流动。
㈩ 在香港买卖港股的交易费用是多少
证券市场
证券交易费用
更新日期: 2005年12月28日
买卖证券时,应缴付之费用如下*:
佣金 (首次公开招股交易的经纪佣金除外#)
由2003年4月1日起,经纪将可与其客户自由商议佣金收费。
交易徵费
买卖双方须分别缴纳每宗交易金额0.005%的交易徵费[计至最接近的仙 位数]予证券及期货事务监 察委员会。交易所交易的期权,试验计划及交易所 上市基金之庄家交易则获豁免。
投资者赔偿徵费
因为赔偿基金的净资产值已经超过14亿元,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根据2005年证券及期货(投资者赔偿 - 徵费)(修订)规则,於2005年12月19日起暂停投资者赔偿徵费 (即:买卖双方各付每宗交易金额的0.002% [计至最接近的仙位数])。
交易费
买卖双方须各付每宗交易金额0.005%的交易费[计至最接近的仙位数]予交易所。交易所交易的期权,试验计划及交易所 上市基金 之庄家交易则获豁免。
交易系统使用费
买卖双方均须各付每宗交易港币0.50元的交易系统使用费。
股票印花税
除非另有指示外,股票转让时,买卖双方均须分别缴纳每宗交易金额0.1%的股票印花税[不足一元亦作一元计]。
转手纸印花税
不论股份数目多少,每张新转手纸须缴纳转手纸印花税港币5元予政府,由注册股份持有人,即卖方负责缴付。
过户费用
不论股份数目多少,上市公司之过户登记处收取新发股票费用,收费每张港币2.50元,由买方支付。
*
若投资者与经纪或托管商在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以外进行交收,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结算公司」)不会向投资者收取费用。但经纪或托管商使用结算公司所提供的结算、交收、托管及代理人服务则须缴付费用。至於经纪或托管商是否会转嫁该等费用予投资者,乃全属其商业决定。
# 现时首次公开招股交易的经纪佣金为认购款额的1%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附录八第7条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九第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