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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董监高属于关联交易吗

发布时间:2021-06-15 08:23:27

A. 发行人某控股子公司的高管 所控制的企业和发行人 是不是关联方呢

1、子公司高管如果不在上市公司任董监高,则不构成上市规则下上市公司层面的关联方。2、需要披露关联方名单,但不需要具体的关联交易金额。3、所有交易都会有交易往来账,原始凭证都是有据可查。

B. 一个企业的子公司的董监高是这个企业的关联方吗

企业的子公司的董监高是这个母公司企业的
关联方

C. 高管的薪酬、差旅费属于关联交易吗

正常因公出差,费用理当由公司承担,作为公司的成本,借款只是当时的财务处理方式,这个应当不算关联交易。

D. (单选题)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下列不属于关联人士的是

选C。
理由:
上市规则里有明确的条款,一对照就知道哪些是,哪些不是。此处不赘述,只说一下我是怎么考虑的。
1、关联方一般只涉及董事、监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某些特定关联方的亲属们。(换句话说,关联方是有专有名词来界定的)
2、过去12个月或未来预计会成为公司董监高的这种,也应该认定为关联方。
3、C里的“非重大附属公司的最高行政人员 ”,我觉得即使他是“重大附属公司”的最高行政人员,也得按照他是不是“董监高、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某些特定关联方的亲属们”一项一项对应确认一下……而不用管他是不是“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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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关联方有一套确定的认定方法,而不能想当然觉得是或者不是。当然,如果实际操作中,有理由以“实质重于形式”“一致行动人”等类似理由被律师认定为是关联方,这个就是特殊情况特殊对待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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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供参考,欢迎路过的各位批评指正或补充。

E. 是否是关联交易

一家上市公司,下属有一个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管理层为了该子公司的发展,打算对子公司进行改制,即将子公司49%股权转让给子公司管理层(子公司管理层不是上市公司董监高),该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是关联交易呢?首先,从法规上看,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不能做子公司的股东,上述情况并未明确违反;其次,子公司的收入、利润、资产占上市公司相应项目的比重。如果该子公司构成上市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现在变成持股51%,有一部分利润就进了少数股东权益了,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利润减少了;最后,个人认为,这样做想象空间很大,感觉留了一块利润输送空间,随时可以调节。

F. 为什么公司董监高未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不允许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法令并没有这样的规定。更多的是公司章程的规定。之所以很多公司有这样专的规定是因为董事属监视高管拥有着对公司的一些实际权利,比如经营监督决策能放的权力。拥有这些权利的时候,很容易损害公司的利益利用其职权。为了避免这种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所以需要经过股东会的同意。

G. 创业板上市公司与董监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如何处理

创业板上市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在对外披露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H. 如何核实企业的董监高与所在企业是否存在关联交易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1,包括配偶、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3;2,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4、红利或报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关联法人的董事.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2.第1;4.中国证监会。 查看原帖>,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5.上市公司董事、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可以免予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1;3、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I. 关联方指什么本单位的职工或其它个人属于关联方吗

关联方是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控制、共同控制的,构成关联方。

与该企业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母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应该也包括控制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构成关联关系。本单位的职工或其它个人若属于前述关系人员,则属于关联方;反之则不属于。

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1、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2、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3、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9)聘请董监高属于关联交易吗扩展阅读:

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关联法人:

1、控制人、控制人控制的组织(控制人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

2、关联自然人控制的、或担任董监高的组织

3、5%以上股东(直接持股)

二、关联自然人:

1、5%以上股东(直接或间接持股)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控制人的董监高

4、5%以上股东(直接或间接)、董监高的: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 亲家。

① 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

② 主要社会关系: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③ 亲家:子女配偶的父母

控制均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成为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过去十二个月内,为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的。

J. 急求:关联方交易与内部交易有何不一样的地方如何区分此两者

1、关系范围不同

关联方交易双方是关联关系,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以及同一集团下面的各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其他关联关系,比如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与上市公司的关系,以及上市公司的股东与上市公司的关系等。而内部交易仅仅包含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交易,更多见于集团公司内部。

2、销售交易行为不同:

母公司与子公司发生的销售交易,肯定属于关联交易,但是否又属于内部交易,则要具体分析。购买子公司股票是增持行为,不属于关联交易,也不属于内部交易。

(10)聘请董监高属于关联交易吗扩展阅读:

从某种角度来看,内部交易是一种“有实无名”的交易,即确实存在这种经济活动,但未发生在机构单位之间。

由于SNA~1993的核算对象是交易,因而必须将内部交易做显性化处理,即虚拟。一般来说,虚拟就是对经济活动进行赋值。这一看法对于实物交易核算来说是有道理的,但从内部交易核算来看,这也许不够全面。

正如SNA~1993所指出的:“在过去,价值的估计有时称为虚拟,但是最好是把虚拟这个术语留给不仅要估计一个价值,而且要构想一个交易那样一种情况”。因此,虚拟一般分为两个步骤,即首先构想一个“交易”,尔后为流量赋值。

由此可知,内部交易核算的首要问题是创建两个“交易主体”,并将其虚拟为一般性的“交易”。尽管内部交易只涉及到一个机构单位,但该单位往往具有两种身份;

如生产者与消费者(自产自用)、生产者与投资者(自制设备)、所有者与使用者(固定资本消耗)等,这意味着可将单主体的内部交易转化为发生在双重身份之间的一般性“交易”,并在此基础上确认和记录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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