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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核心指标

发布时间:2021-06-12 08:15:47

『壹』 保险公司监管规定指标

论加强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监管

[保险评述][2008年3月27日]编辑整理:[中国保险网]双击自动滚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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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业务运营系统是指保险公司以业务、财务、客户服务流程处理和数据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化运营平台,是构造公司信息技术应用体系最核心、最基础的内容。近年来,各家保险公司推进核心业务运营系统的改造和优化,逐步实现了业务平台的统一化和经营数据大集中,核心业务运营系统已广泛渗透到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同时,业务运营系统的数据和报表也反映着公司违规的市场行为和经营结果,因此,核心业务运营系统也成为监管机构对各机构业务运营情况实施现场检查的一个重要渠道。监管机构应将公司核心业务系统运营风险监管纳入保险监管的统一框架之中,完善保险信息技术风险监管体系,提高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的能力。
一、加强保险公司核心业务运营系统监管的重要作用
(一)有助于规范保险市场,解决违规问题违规的市场行为和违规的数据有一定的联系,而违规数据的产生必然有不合规的核心业务运营系统的支持。检查核心业务运营系统的目的,就是消除对违规行为的技术支持,从而降低公司违规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二)有助于监管机构把违规问题查实、查透
核心业务运营系统设计和建设的薄弱环节,也是风险聚集环节,易产生违规行为,此类违规行为具有面广、量大等特点,监管机构如果从保险公司的“生产流水线”设计问题人手查找,就能全面、准确地发现“产品”的瑕疵。比如,在批改处理中,运营系统支持非正常批改操作,公司就可能普遍存在批改退费的违规行为。
(三)有助于实现“监管前移,防范风险”
如果核心运营系统存在问题,监管只能是亡羊补牢,而不能做到未雨绸缪。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新颁布或修订以后的法律法规要求,保险公司要及时修正、补充、完善核心业务运营系统,就可以降低或消除系统平台支持违规操作的风险,防患于未然。
(四)有助于解决保险公司违规行为的“屡查屡犯”问题
核心业务运营系统漏洞,是违规行为的“温床”,消除其漏洞,也就消除了违规行为产生的平台,从而解决屡禁不止的问题。
此外,由于公司业务经营管理依托在信息系统平台之上,通过检查和评估公司的核心运营系统,监管机构可以掌握公司业务处理和管理的性能和效率,把握公司业务的管控能力和水平。
二、公司核心业务运营系统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监管机构对公司核心业务运营系统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对公司实施信息技术的现场检查来实现的。在信息技术现场检查中,对系统本身日常运行管理检查多,对系统处理、管理业务合规性检查少,对业务问题本身分析多,对产生问题的系统技术原因分析少,核心业务运营系统监管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深入、不到位的问题。此外,公司核心业务运营系统建设和应用过程中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标准,造成各公司在建设和应用方面客观上存在缺陷、主观上存在问题。
(一)系统功能设计不完善
一是缺失某些业务处理必须具备的重要功能。有的公司财务系统缺失“1/365”法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核算功能,无法实现新的会计核算要求;有的公司在查勘和定损环节缺失预估损管理功能,无法统计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案金额;有的公司未能实现全险种、全流程的计算机处理,造成业务、资金等无法进行系统管控。二是功能存在严重缺陷。有的公司承保车辆时,费率无法通过车型、座位或吨位、使用年限、使用性质等因素自动带出,系统中理赔计算公式存在逻辑错误等,给变相套用费率、多赔、惜赔等行为留下可乘之机。
(二)合规性控制不规范
一是对法律、法规的禁止行为在业务运营系统中不加限制。如有的公司对车险费率优惠幅度无限制,无交通事故与交强险费率浮动的关联机制。二是运营系统中存在未经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险种和费率,或与已报备或审批的费率不符,导致不严格执行条款费率。三是系统中单方面违规设置保险条款以外的责任免除、费用扣除等规定。
(三)业务流程控制不严密
一是系统流程各环节之间没有承上启下的关联控制机制,某些重要环节缺少防篡改机制,存在人为对数据进行增加、修改、删除等非法操作和数据断流风险。如有的公司某些数据处理到中途,被无限期终止,造成“垃圾”数据,给数据真实性带来隐患;有的公司缺失报、立案管控机制,系统支持出险后,需补录承保信息,再进行理赔,或根据利润核算要求,通过立案来调整未决件数和金额。二是子系统之间脱节或链接不严密,业务、财务、统计、客户信息等子系统相关数据无勾稽机制。有的公司业务和财务系统的对接不严密,造成保费不及时入账或应收保费管控不力,通过各种理由随意注销已生效保单来减少应收,或产生“注销退费”行为,给应收保费和保费收入的管理带来隐患。
(四)指标口径不一致
各家公司运营系统数据库字段或报表项目等关键指标口径不一致,导致公司数据之间没有可对比性。比如未决赔款指标,有的公司以立案为起点来统计,有的公司以报案为起点来统计;赔付率指标,除了简单赔付率、综合赔付率外,产险公司还有所谓的满期赔付率、历年制赔付率、保单项下赔付率等。
(五)操作不规范
一是“不录”问题。有的公司数据没有全部录入核心业务运营系统,存在游离于系统之外的数据,易产生“埋单”、“Pc单”等违规行为。二是“补录”问题。对某些需要补录的业务,核保环节缺乏对保单补录的时效性控制,延时补录,造成保费无法及时人账等现象发生。三是“误录”问题。受操作人员业务水平等因素影响,加之数据的录入无有效的核对机制,易输入不准确的数据至数据库中。
另外,核心业务运营系统运行效率决定着公司数据、报表质量,具备高质量的生产流水线,才有可能“生产”出高质量的数据、报表。目前,部分公司数据、报表质量不高,直接影响到公司经营的真实性,同时导致监管信息失真,影响监管决策。
三、加强保险核心业务运营系统监管的建议和措施
鉴于公司核心业务运营系统在监管机构实施监管中的重要地位和目前建设应用中存在的问题,监管机构应把对公司核心业务运营系统风险的监管纳入保险监管的统一框架之中,通过完善机制、制定规范、统一标准、深化监管,实现核心业务运营系统监管与其他监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及时防范化解业务风险。
(一)引导保险公司完善保险信息化治理机制
监管机构应通过出台政策、制定措施,引导公司把信息技术纳入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各公司应立足于公司长远发展,统一筹划保险信息化工作,实现保险信息化与保险业同步和协调发展。一方面,建立公司层面的信息化工作管理、决策与审计机制。建立既能加强风险管控,又富有弹性的科学的信息化管理架构,明确各层级信息化工作的职责,加强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完善组织保障体系。另一方面,突出核心业务运营系统在信息化建设中的基础作用,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支撑作用,体现公司经营理念的导向作用。进一步提高业务运营系统应用方案的执行力,通过优化业务运营系统提升公司合规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规范保险公司市场行为,降低违法违规风险。
(二)出台核心业务运营系统规范指引
监管机构应借鉴国内外业务流程管理的成熟经验,深入研究国际上主流的信息化管理服务规范,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根据风险导向原则,抓关键风险点和关键的业务环节,制定相应的核心业务运营系统规范指引,主要包括功能设计、合规性控制、流程控制、操作控制等规范。
1.功能设计规范。指核心业务运营系统对保险业务处理时,在承保、核保、批改、报案、立案、定损、核赔、理算、结案以及统计、财务核算等关键业务流程和环节必须具备的最基本功能,尤其重点建立影响偿付能力指标的功能规范,如“1/365”法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案件统计等功能的规范。
2.合规性控制规范。对法律法规限制性或禁止性的规定,必须在核心业务运营系统中加以限定,以避免违规操作。当新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规范出台后,公司应针对相应的要求,及时对系统进行修改,一个合规的核心业务运营系统将有力减少违规的可能性。
3.流程控制规范。对核心业务运营系统的关键业务流程和各环节之间的关联和控制进行规范,建立完善的防篡改机制,制定业务和财务系统之间链接标准,切实实现业务、财务系统的无缝链接。
4.操作控制规范。建立业务运营系统相关的操作规范控制体系。建立公司层面的核心业务运营系统操作人员岗位职责、操作规范、责任追究、绩效评估等相关制度,加强人工和系统之间的“对接”管理,以解决核心业务系统运行中各环节存在的操作风险。
(三)加快保险数据信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完善保险数据信息标准,推进保险数据标准的应用,有利于核心业务运营数据的采集、处理、贮存,为行业间保险资源共享打下基础。因此,监管机构应组织力量,加强调查研
究,尽快制定出台全国统一的保险数据信息标准。主要包括:
1、制定数据的接口标准。用来解决监管机构与保险机构之间的数据共享、通讯问题,为建立远程的电子化监管体系和“保险稽核系统”改造升级打下基础。
2、制订统计指标的准确定义及具体操作、实现标准。除了准确定义一些行业通用的基本指标,还应解释其实务操作方法,以便有效解决指标口径理解上的差异导致实务操作不一致的问题。
3、制订运营指标的风险分析、评价、预警指标体系。
(四)加强业务运营系统的现场检查力度
1、在加大对常见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的同时,重点查外主观故意在核心业务运营系统留有违规操作窗口的行为。加强支持违规的技术原因分析,在对症下药,整改违规问题的同时,完善核心业务运营系统。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系统合规性的检查力度。
2、强化业务运营系统报表真实性检查。掌握报表的生成方式,如果存在人工干预报表生成,就要通过原始数据的统计与报表数据核对,查找问题。
3、重点关注“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系统”报表数据与公司报表数据的一致性,进而验证公司核心业务运营系统报表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防范核心业务运营系统报表质量风险。
4、专业人员通过分析业务运营系统流程和编码设计直接找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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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保险公司的各个指标都反映了什么能力

公司的各个指标都反映了什么能力,反映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能力和他的社会信赖度

『叁』 保险公司经营指标分析

盈利能力是指企业获取利润的能力。提高企业盈利能力是企业经营和管理的中心问题。企业通过自身经营和管理所取得的利润是投资者获取收益、债权人收取本息的资金来源,也是经营者经营业绩和管理效能的集中表现。因此,做好企业盈利能力的分析十分重要。判断人寿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困难:一是核算周期的长期性。通常,寿险保单的有效期都在十几年或几十年,因此,相应的会计核算也要延续十几年或几十年。在该保单的保险责任未履行结束之前,难以对它做出亏损或盈利的最终判断。二是当期收支的不匹配性。最典型的要数当期的费用不匹配。由于寿险经营的特殊性,当期支出的费用与其整个经营期间,无论是在时间上还是在数量上都与当期的收入严重不匹配。还有精算所用的“生命表”与现实被保险人的实际寿命之间的差异(或称之为不匹配),也会对寿险经营的盈利能力造成重大影响。三是经营过程中各年度之间某些指标的不确定性。远期投资收益率的不确定性,会对寿险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同时还存在的如续期保费的“继续率”不确定,远期的“死亡率”不确定等等,都会对人寿保险公司盈利能力的分析与预测产生重大影响。鉴于寿险公司经营中存在的上述“三性”,要做好寿险公司的盈利性分析,仅靠传统的手工作业或者孤立的会计核算系统来完成,是不可想象的,必须依托于功能完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首先,构建系统的基本框架应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应具备归集投入产出各类指标并能对指标进行分析的功能。系统应能够按机构、部门、业务系列、险种、渠道、客户分类、利润中心等多个维度的投入产出指标进行数据的归集,并能够灵活地从不同的角度来对相关指标进行分析。另外还要建立包含收入、成本和利润以及各种假设条件等因素在内的分析模型。利用这些模型可以针对不同的产品、渠道、分支机构、销售网点进行盈亏临界点的分析。需要强调的是,这个系统要有一些假设条件。寿险公司的核算是长期的,且涉及方方面面的指标非常多,在预测的时候就要做一些假设,比如投资收益率,预测投资收益率是5%还是8%,续期率是90%还是95%,续期的费用大概是一个什么样的水平等。二是应具备成本费用筛选和配比的功能。系统应能够对寿险公司支出的众多成本项目按照事前设定的不同标准进行筛选和归集,并能够对历史数据不断地进行比较和扬弃。按照统计规律不断对归集的历史数据所表现出的规律性进行归纳,且能够自动对假设条件或配比因素进行及时修正,从而使分析和预测的结果逐渐趋于真实。三是应能够对公司的业务系统、销售系统、精算系统、薪资福利系统、预算系统以及办公处理系统中的数据进行整合,关联数据的口径要一致。另外,在分析计算功能中还应能够灵活地修正各种假设条件,具有清晰简洁的操作流程。其次,对信息管理的模式应该是高度集中式的管理模式,包括集中式的信息存放和管理、标准化的信息定义和标准化的信息传递。最后,系统的应用要采用集中式的应用体系架构。一是应用系统功能全面、灵活、扩充性强,适应不断增加和变化的业务需求;二是各应用系统之间要接口灵活、参数化,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要强;三是各应用系统的操作界面,要充分体现友好的人性化和高度的智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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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考核保险公司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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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我国保险市场主体越来越多,各保险公司之间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各家保险公司也更加注重保险统计和公司的业绩考核工作,以期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促进业务发展。应收保费率反映公司应收保费资产状况,而结案率反映理赔进度,两者均为保险公司比较重要的经营考核指标。但一直沿用至今的应收保费率和结案率指标的计算方法明显是错误的,它们没有真实反映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情况和理赔部门结案进度,需要予以改进和纠正。
一、传统结案率计算公式存在的争议
结案率既可按月、按季计算,也可按年计算,它是一个对外树立公司形象,对内考核各级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重要指标。因此,不论从实务角度还是从理论角度来看,我们都需要科学、合理地计算结案率,通过它来真实反映保险公司一定时期内的工作效率,尤其是理赔部门的结案进度。计算结案率的现行公式如下:
结案率=已决件数/(已决件数+末决件数)×100%
经过分析和检验,我们不难发现该公式至少存在三个方面的错误。第一,从统计原理而言,“已决件数”是时期指标,而“未决件数”是时点指标,两者不宜在公式的分母中直接相加、在分式中直接相除,也就是说,由于两者性质不同,“已决件数”和“未决件数”这两个指标根本不具有可加性和可比性。第二,在年初的几个月里,由于理赔工作刚刚开始,“已决件数”数值偏小,而“未决件数”对于已经开业多年的保险公司来说,基本上是常年相差不大而数值却相对较大的一个数,所以,由此公式在年底之前按月或按季计算结案率时,所计算出的年初结案率就比较小,不能真实地反映理赔人员和保险公司当期的实际工作业绩。第三,在一家新开业的保险公司计算结案率时,或保险公司无上年未决赔案而计算结案率时,由于“未决件数”数值为0,该公式变成:
结案率=已决件数/已决件数×100%
这时计算出的结案率始终为100%,结果显然是错误的。
此外,在其他一些文献中还陆续出现了几个不同的结案率公式,主要有:
结案率=本年累计已决件数/本年累计已立案件数×100%(1)
结案率=本年已决赔案数/(本年发生赔案数+上年末决赔案数)×100%
(2)显然,公式(1)只适用于新公司,或者无上年未决赔案的保险公司,而一家经营多年的保险公司在年初时是不可能没有上年未决赔案的,所以此时公式(1)便是错误的。实际上,公式(1)的关键之处就是分母“本年累计已立案件数”只考虑到了公司新立案的案件数,没有考虑到上年未决的赔案,而分子“本年累计已决件数”中显然包含了属于上年未决的赔案,这就形成该公式的分子分母不可比。而公式(2)的错误之处同传统的现行公式是一样的,即分子分母中的时期指标与时点指标不具有可加性,这样计算出的结果仍然错误地表现为:年初时计算的结案率太小,以及新保险公司计算的结案率为100%等等。
二、结案率计算公式的“改进公式”仍不完善
对上述几个结案率计算公式中的错误目前已有人提出了改进公式。其中,《保险研究》2004年11期刊发了周德俊同志撰写的《科学设置结案率指标进行精细化管理》一文就很好地分析和指出了现行结案率计算公式的错误,并得到了结案率计算公式的“改进公式”。然而,经检验发现,该文章虽然指出了传统公式的错误,但是所谓的“改进公式”却并没有真正改进原公式中的错误,而是把其中的一些错误又延续了下来。该文章的“改进公式”如下:
结案率=已决件数/(已决件数+末决件数)×100%(3)
其中A随时间进度按月依次取值为1,2,……,12。毫无疑问,公式(3)的确改进了原来的结案率公式。但对照前面所指的传统公式的三个错误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公式(3)只是解决了其中年初结案率太小的问题,而其他错误仍然未解决。第一,“未决件数”是时点指标,修正后的“未决件数×A/12”还是时点指标,两者仍然不宜直接相加和相比。第二,在计算一家新公司的结案率时,我们会更直观地看到该公式的错误。例如,某家新开业的公司当年一月立案1200件,同期已决900件,显然该公司此时的结案率应是900/1200;75%,可是按上述“改进公式”计算则变成9001(900+300/12)=97.3%,与实际结果相差很大。第三,公式(3)也没有真正解决年初结案率指标太小的问题,因为一方面如上所述,“未决件数×A/12”还是时点指标,它与时期指标“已决件数”不宜直接相加,另一方面这样计算的结案率也不符合真实情况,不能客观地反映出一个公司当时的结案进度。
三、正确计算结案率的思路
事实上,根据统计原理和保险理赔工作的实际情况,只要针对现行结案率计算公式中的错误去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就能得到正确计算结案率的思路:第一,结案率是一个结构相对指标,反映的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这里的“整体”就是一家保险公司当时所面对的所有案件,“部分”即所有案件中已经结案的案件。随着时间的推移,“整体”与“部分”均应越来越大,也就是说这两者应构建成时期指标来相加和相比。第二,这里的“部分”即已决案件容易明确,即到计算指标时为止,已经结掉的案件,而“整体”即所面对的所有案件则可以分为当年新立赔案和上年未决赔案两部分来处理,分别称为“本年累计立案件数”和“年初未决件数”。第三,上年未决案件或称“年初未决件数”就是上年底转至当年初公司未结案的案件数,这个数是一个固定数值而不是时点指标了,并且在计算结案率时把年初未决案件数分摊到一年的12个月中去,这样,每个月、每个季度就可以按时间进度计算结案率指标。根据以上思路,提出新的结案率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结案率=本年累计已决件数/(本年累计已立案件数+年初末决件数×A/12)×100%(4)
其中,A:1,2,……,12。
应该说,公式(4)解决了结案率的计算问题,它能够真正反映保险公司的理赔进度。现在对照现行公式中的不足,逐一分析如下:第一,分子、分母中的三个指标中“本年累计已决件数”和“本年累计立案件数”为同一时期的时期指标,而“年初未决件数”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数,三者之间具有了可加性和可比性。第二,解决了原来计算公式中年初结案率指标值太小的问题;第三,作为一个特例,计算一家新开业公司的结案率指标时,由于没有上年遗留下来的未决赔案,即“年初未决件数”为零,因而公式变成了:
结案率=本年累计已决件数/本年累计立案件数×100%
它的分子、分母为当年同期的两个时期指标,所反映的也完全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因此计算结果更直观、更合理。

『伍』 保险公司最关键的指标

最重要最关键的核心指标:偿付能力
想了解保险公司的安全性,参考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就可以了。以下给出一些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相关内容:
什么是偿付能力?
消费者花钱买各种人身和财产保险,就是希望在遭受天灾人祸或生病、丧失劳动能力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我们提供经济保障。此时,保险公司能不能依约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就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简而言之就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保险公司最大的债主就是签订了保险合同的投保者,其实就是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能力。这种偿付能力是通过一系列的指标来体现的,其中重要的一个就是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它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实际资本是“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这个“偿付能力充足率”最少要大于100%。比率越大表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越强。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涉及到广大投保人的切身利益,是保监会监管工作的核心内容。根据9月1日开始实施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根据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三类。
1、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为不足类保险公司;
2、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为充足I类公司;
3、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为充足II类公司
对消费者来说,偿付能力充足率数字越大,在索赔或者领取保险金时,兑现越有保证。
来源:中国保险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将须公开披露
11月10日,保监会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并从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30日。《办法》明确规定,当偿付能力出现不足或者发生重大变化时,保险公司需要公开披露。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反映其经营管理状况的主要信息,其中包括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重大事项信息及保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但《办法》也强调,上述规定仅为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办法》规定的前提下披露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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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保险公司管理指标包含哪些

按照保监会要求,薪酬确定的指标分为财务运营类指标和组织管理类指标两大类。其中财务运营类指标是指如保费、利润、综合成本率、股本回报率、市场占有率等体现公司价值创造、实现公司价值增长的直接财务指标和重要运营指标,而组织管理类指标指实现积极健康的工作环境与公司文化的组织管理指标,具体包括团队建设与员工发展成效、内部客户满意度等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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