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境外企业在境内买了不良资产包,在境内处理了资产后收回的资金可留在境内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2. 购买境外资产必须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么
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明确对中国境外的合并行为,可能对中国市场产生影响的也需要中国反垄断部门批准。1、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中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中国境内的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应当根据中国的反垄断法、由中国政府进行审查。(《反垄断法第二条》)2、如果境外企业在境外进行合并,也就是所谓经营者集中的行为,达到中国反垄断法规定的申报标准的,需要向中国的商务部申报,没有申报的不得进行合并。(《反垄断法第二十、二十一条》)3、并不是每一个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外的并购都要向中国政府申报,需要申报的情况包括如下其中之一:(1)参加经营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2)参加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4、如果遵守中国反垄断法,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
3. 购买海外资产包有什么好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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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何判定境外对境内提供服务是否应纳增值税
53号公告第一条讲的就是跨境服务事项,说明实务中税企之间对于跨境服务的理解还存在很多歧义。
53号文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其实营改增的纲领性文件——36号文,对这个事项的规定已很明确。
36号文采取的是“排除法”,明确了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三种情形: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如53号公告规定的4种情形。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如完全在境外使用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如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小汽车。
为啥实务中还啥啥分不清呢?
主要是对36号文中“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的理解不到位造成的。
因为购买方在“境内”,所以要征增值税。
这个理解其实是错误的。
判定是否应该征税,前提必须是应税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境内是根据我国政府的管辖权限来确定的,只有属于境内应税行为的,我国政府才能对此有征税权,否则不能征税。
对于36号文中,哪些“境外向境内提供的服务不属于应税行为”应牢记三个要点:1、应税行为的销售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2、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购买;
3、所购买的应税行为的必须完全在境外使用或消费。
法不可能穷尽所有,所以不仅要知其然,而且还要知其所以然。
5. 为什么央行购买国外资产,国内货币供给会增加
我觉得最重要的点是:“外国资产”的定义是:(国外资产:主要包括中央银行持有的外币和外国债券)。
这样的话央行购买外国资产就相当于兑换外币,用什么换,当然是用本币换;这样购买外国资产就不一定只包括去海外买实打实的资产(土地、公司等等),还可以包括银行用本币换外币,这里的外币可以是本国人民赚回来的私人外币,这样不就使得国内货币供给增加了吗。
6. 境内企业出售境外股权结汇
资金应进入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
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结汇参照资本金结汇办理。
【资本金结汇,要按以下规定办理:】
资本金结汇是必须专款专用,具体见汇综发[2008]142号《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如结汇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2.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或个人签发,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
3.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5.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格式见附件2)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6.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第3、5项文件,其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资本金结汇原则:一是资金已验资,二是实用实结,不允许提前结汇。
5万美元以下的备用金(如发工资、办公费用等)结汇可以将结汇后的人民币存到企业自己人民币账户上。
超过5万美元的需要提供用途证明(如买地、原材料、设备、办公用品的合同以及发票)才能结汇,而且结汇后的人民币要支付到交易对方账户,即使先存到企业自己人民币账户,也必须在2日内付出去。
7. 境内买方 可否让其境外关联方向境外卖方支付股权转让对价
这个问题真专业啊,根据你所给的信息,我尝试讲讲自己的想法吧,不构成专业意见啊。还是资讯相关税务师最好。我的理解,卖方为外籍人士,而交易中涉及境内的子公司。问题是买方是否要交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其实根据698号文,应该卖方才是纳税人,有申报缴税义务。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卖方往往拿了钱拍拍屁股走了。而税务局可能正对这个而抓住买方不放,因为买方购买的境内公司是税务局可以抓到的资产,所以可能让买方承担。一般在收购过程中,首先要在买卖合同里厘清双方的税务义务;而后为了防止前述的情况发生,需要寻求一定的法律保护。具体的内容起草合同的律师都懂的,你问律师就行了。关于股权投资成本如何计算,实务中目前还没有明确怎么做。如果能证明卖方投资的金额那是最好的,最坏的结局就是税局把注册资本当做投资成本来计算转让所得。这种情况的确发生过。
8. 境外公司想通过上市交易购买境内厂房是什么意思啊
这只能理解为:境外公司拟收购国内的上市公司股权,而这间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在国内拥有厂房,通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权控制了上市公司,就等于拥有了这间上市公司的资产,其中当然包括了境内的厂房。这种收购并不会直接涉及到出钱直接买厂房,但通过间接的方式一样拿到了厂房,确实是方便。
当然这种收购在境外公司与上市公司达成收购或并购协议后,是需要经过我国的证监会批准的,其中涉及到了资产重组和企业变更登记,外汇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等程序。
9. 投资中的海外资产指什么
海外资产和国内资产的类别是基本一致的,就是普通的资产类别,包括:
等商品,只是交易汇率一般以美元、港元、欧元为主。
对于其他行业没有什么发言权,海外房产资产的话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别:
办公楼/写字楼
住宅(学区房、商品房、高档住宅、别墅)
工业物流园区
购物中心/商场
酒店
等资产,个人和企业投资者选择的项目和规模是不同的。
不知道这样是否能够回答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