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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交易所牌照发放

发布时间:2021-05-10 04:26:20

⑴ 红岭创投有没有金融资交易牌照

i投资分析员回答:没有,目前来说没有一家有,陆金所是在平安集团地下才有的,真正说来也没有,其实都一样P2P不需要牌照的,都是不合法也不违法,你可以新老平台都试试看。

⑵ 什么是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资产交易所注册

哥哥,侬老牛逼的,这个东东怎么能告诉你,想去偷东西啊!~~~只能告诉你,上海浦东金桥

⑶ 交易所合规金融牌照有哪些

金融牌照,即金融机构许可证,是批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正式文件,凡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必须先取得与之对应的金融机构许可证。
在我国,金融牌照的种类多达25个,主要包括:银行、保险、券商、基金信托、第三方支付、征信等,由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其他机构分别审批。
央行审批
1.第三方支付
主要业务: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
主要法律:
(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2)《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
2.征信
主要业务:征信业务
主要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征信业管理条例》
(4)《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
银监会审批
3.银行
主要业务:储蓄、信贷等业务
主要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4.信托(暂停发放)
主要业务:各类信托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等
主要法律:
(1)《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第2号)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
(3)《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5号)
修订/修改情况: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自2015年6月15日起废止。
5.金融租赁
主要业务:融资租赁、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等
主要法律:
(1)《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
修订/修改情况:原《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自2014年3月13日废止。
6.货币经纪
主要业务:促进衍生品交易、债券交易等经纪服务
主要法律: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
修订/修改情况: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废止。
7.贷款公司
主要业务:各项贷款、贷款项下的结算、票据贴现
主要法律:
(1)《贷款公司管理规定》(银监发[2009]76号)
修订/修改情况:《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9〕6号)自2009年8月11日起废止。
8.消费金融
主要业务:发放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
主要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2号)
修订/修改情况:原《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9年第3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9.财务公司
主要业务:财务管理服务
主要法律:
(1)《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修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
证监会审批
10.券商
主要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经纪、自营、直投、证券投资活动、证券资产管理及融资融券等
主要法律:
(1)《证券法》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于2014年修订)
修订/修改情况:2017年3月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表示今年将修改证券法。
11.公募基金
主要业务:公募基金、机构业务
主要法律:
(1)《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12年9月20日证监会令第84号)
(3)《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0号)
修订/修改情况: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自2012年11月1日起废止。
12.期货
主要业务:期货业务
主要法律:
(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2)《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0号)
修订/修改情况:自2014年10月29日起,以下三个法规废止:2007年4月9日发布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2011年11月3日发布的《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11]33号)、2012年5月10日发布的《关于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11号)。
13.基金销售
主要业务: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
主要法律:
(1)《证券投资资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1号)
修订/修改情况:《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2号)自2013年6月1日废止。
14.基金销售支付
主要业务: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主要法律:
(1)《证券投资资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1号)
修订/修改情况:《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2号)自2013年6月1日废止。
15.基金子公司
主要业务: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
主要法律:
(1)《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2)《证券投资资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1号)
修订/修改情况:《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2号)自2013年6月1日废止。
16.证券公司专业子公司
主要业务:单项或者多项证券业务
主要法律:
(1)《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7.证券公司资管
主要业务:客户资产集合投资,或者客户资产专项投资
主要法律:
(1)《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3号)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于2014年修订)
(3)《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28号)
修订/修改情况:以下两个法规废止:2012年10月18日公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7号)、2012年10月1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29号)。
18.股权众筹
主要业务:股权融资
主要法律:
(1)《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证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
修订/修改情况:《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尚未发布。
保监会审批
19.保险
主要业务:财险、寿险、万能险;国内外再保险等
主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
20.保险代理、保险经纪
主要业务:保险中介服务
主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其他机关审批
21.小额贷款公司
审批机构:省级金融办公室
主要业务:无抵押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等
主要法律:
(1)《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2)《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2.融资性担保
审批机构:省级金融办公室
主要业务:贷款担保、信用证担保等
主要法律:
(1)《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2010年第3号令)
23.融资租赁
审批机构:商务部
主要业务: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内资融资租赁
主要法律:
(1)《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
(2)《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
(3)《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修订/修改情况:2016年初,商务部启动了《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24.商业保理
审批机构:商务部
主要业务: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
主要法律:
(1)《合同法》
(2)《公司法》
(3)《物权法》
(4)《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5)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
25.典当业务
审批机构:商务部
主要业务:典当业务
主要法律:
(1)《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2)《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

⑷ 金融资产交易所属于合规代销机构吗

今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明确,商业银行只能代销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不得代销该范围以外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政府债券、实物贵金属和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针对“金融牌照”,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是指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以及保监会颁发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为给市场发展预留空间,《通知》规定“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近年来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发展较快,代销产品种类逐步增多,规模不断扩大,部分商业银行在代销业务中出现了误导销售、未经授权代销、私自销售产品以及与合作机构风险责任不清等问题。
记者梳理发现,《通知》分为基本原则、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合作机构管理、代销产品准入管理、销售管理、信息披露与保密管理及监督管理7个部分,共40条。并强调,开展代销业务应当遵守依法合规、符合代销有关金融产品资质要求、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在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建立风险隔离制度等四项原则。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将代销产品与存款或其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混淆销售,不得违背客户意愿将代销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不得为代销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等,不得允许非本行人员在银行网点从事产品宣传推介、销售等活动。
此外,商业银行总行对代销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责任被再次明确。总行应对合作机构实施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在销售过程中明示产品的代销属性,充分揭示代销产品风险,不得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产品,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实施录音录像。

⑸ 交易所可以办理哪些牌照合规

2019年11月日,央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9)》。报告显示,2018年以来,金融系统落实攻坚战各项任务措施,取得积极成效。在整顿金融秩序方面,国内173家虚拟货币交易及代币发行融资平台已全部无风险退出。同时继续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及时查处大案要案。区块链市场曙光在前;另一方面国家对币圈虚拟币交易相关活动继续采取高压态势。


在一片深入摸排清理打击交易所的大潮面前。就是头部交易所火币,欧科落地海南特区之举,积极拥抱国家区块链技术开发的消息,也只能说算是自救而已,从数字货币交易的投资行为舒适区走出来,去往上游切实的真金白银投入搞区块链技术研发,转型谈何容易。


中小数字货币交易所出路何在?继续海外注册,国内运营可否?

公告细则明确宣布,这类服务器均位于海外,也在海外注册了离岸公司,严格来说,它们都属于外埠交易场所”,都属于打击范围。随着国内监管越收越紧,恐怕,中小交易所真正的海外运营时代,就要到来了,然后,他们就会发现,全世界各国政府对数字货币的监管政策或各有不同,然而在承认数字货币的国家中,都对交易所提出有取得数字资产交易牌照的要求。这也是数字资产投资和交易在各国现有法律框架下能够受到合规保护的前提。

金融服务业及其相关衍生行业是美国经济的基础,是重中之重,一旦认同虚拟货币地位放开其市场,华尔街投资市场的巨额投资必将滚而来,资金的流动性加强对虚拟货币市场是绝对的利好消息,这代表着巨大的财富效应,所以MSB牌照的重要性无需再言。


作为重要的市场行为风向标,币圈头部交易所Coinbase,Bitfinex,Poloiex,火币网,ok,币安,抹茶交易所等平台均持有MSB牌照开展经营。曾经在火币宣布取得该牌照的时候业界还掀起过一场关于MSB牌照含金量的争论,从目前的市场发展态势来看,此争论可以休矣。


而在全球的另一个金融中心新加坡,今年早些时间也通过《支付服务法案》。法案的监管范围包括所有在新加坡市场有实际运营的相关机构,而不仅限于注册地在新加坡的机构。因此,火币、币安等在新加坡有大众流水运营业务的大型交易所均需准备牌照申请。


面对区块链技术的巨大潜力和高速发展面前,谁也不会无动于衷,但是收益越大风险越大,所以合规的监管,是发展必须的前提。根据最新的数字资产交易所风险报告披露,在被分析的216家数字资产交易所中,只有14%的交易所被确认已获得相关监管部门发放的合法牌照,69%的交易所没有“完整和透明的”CDD和KYC程序。也许由于各国政策不同,数字货币交易牌照的申请注册还有合规及审查成本非常高,所以以前很多交易所会选择放弃或者无视,那么现如今在不合规就玩不下去的游戏规则下,恐怕有雄心有胆魄还想做大的中小交易所,则必然走上申请牌照之路了。

⑹ 金融资产交易所如何登记管理,具体哪个部门可以查询到

股东想得到当时工商注册时的股权分配书或者能证明股东出资的相关证明,有限责任公司,到工商局查询公司登记材料,其中章程里面会有记载。

⑺ 金融资产交易所和上交所、深交所的区别

全国有八家金融资产交易所(例如天津、重庆、河北、南京、四川金融资产交易所版等)。权一般交易的资产是债权、权益等金融相关的资产(比如贷款债权、信托债权、P2P债权等等)。交易的方式是通过在自己的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通常是在其官网上公告产品的相关信息,总金额、收益、价格等等。买卖都必须在这个交易所内进行(场内交易,没有像股票一样上市交易),并且要先注册成为金交所的会员,才能参与。这个流动性不强。
上交所和深交所交易的是股票、公司债、国债逆回购等,交易者是在证券公司开户,可以非常方便地买卖,流动性非常强。

⑻ 目前证监会批准的金融资产交易所有哪几家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金所)

只有两个股票交易所,三个商品期货交易所,一个金融期货交易所。

⑼ 什么是金融资产交易所 金融资产交易所有哪些

金融交易所的成立背景,综合起来可以总结为以下四点:
一、 国内产权交易市场过度分散,回恶性竞争,缺答乏全国性的、具有公信力的产权交易平台。
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为了有效地进行国有资产的处置,各省市成立了一大批产权交易机构,全国各种各样的产权交易所有300多家,产权交易市场形成了地方割据的局面,严重阻碍了产权的跨地域流动性。国有资产无法在全国范围内流转配置,没有真正的价格发现机制,无法实现效益最大化。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些区域的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了联盟,形成以上海产权交易中心为首的长江流域市场,以北京产权交易中心为首的北方市场联盟,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为龙头的北方共同市场。但是这些区域性市场都是松散型的行业联盟,通过合作协议捆绑在一起,没有统一的平台和统一的规则,也无法解决产权跨区域流动的问题。因此,目前我国仍缺乏一个全国性的、具有公信力的产权交易平台。
二、 金融资产交易市场分散,道德风险突出,呼吁一个全国性的、具有公信力的金融资产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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