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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法规分类号】F111067200401
【标题】陕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修正)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5.06.30
【实施日期】1995.06.3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市场、物价管理
【文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八号)
【题注】, (1995年6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相应设施及管理服务机构或者人员,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活资料、生产资料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
市场形式包括各类城乡综合市场、专业市场、租赁市场、早晚市场、城乡摊群点和出租柜台的商场、超市、连锁店、仓储式商场、商品城、商业街以及商品展销会等。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场开办者、市场管理者和在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场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商业道德。
正当的商品交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场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多方兴建、讲求实效的原则;鼓励、支持社会各方投资建设市场;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公安、税务、物价、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和外商,均可申请开办或者参与开办市场。
第八条 开办市场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开办市场在登记或者开业前还应当向公安、规划、市政等部门申请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经登记注册的市场,其名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有专用权。
第十条 市场开办者可以按合同约定向经营者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服务费。
第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市场的日常事务管理以及市场经营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维修,建立市场交易、治安、消防、卫生、环保等制度,为经营者、消费者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市场合并、分立、迁移、关闭或者变更登记事项的,开办者必须依法到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举办商品展销会,主办者应当到会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举办全省性的商品展销会,应当到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市场交易活动
第十四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均可进入市场从事商品交易活动。
法律、法规对经营者资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工业消费品、工农业生产资料,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禁止或者限制上市买卖的外,均可上市交易。
国家对流通渠道、交易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进入市场交易的商品,其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
国家和省规定销售前应当检验、检疫或者报验的商品,须经规定的部门检验,检疫或者报验后,方可销售。
第十七条 下列物品或者商品禁止在市场上交易:
(一)走私物品;
(二)含有反动、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内容的出版物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三)有毒、有害、腐烂变质、污秽不洁食品,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品及其制品;
(四)假商品、冒牌商品、劣质商品、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及过期失效的商品;
(五)现行司法、军、警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专用服装、标志;
(六)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上市交易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物品、商品。
第十八条 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指定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场经营下列物品或商品:
(一)狩猎、体育运动专用枪支;
(二)爆破器材、管制刀具和警用器械;
(三)易燃、易爆、剧毒及其他化学危险品;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五)文物、有价证券;
(六)其他专营、专卖商品。
第十九条 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出租、出借、出卖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市场经营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市场实施有奖销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其经营者或者组织者应当在活动开始十日前,将活动方案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场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配置和使用符合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要求并经有关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市场应当设置用于复检的合格计量器具。
第二十三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出具购物凭证,不得拒绝出具或者出具假购物凭证。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等正当要求,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四条 市场交易过程中不能即时结清货款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或者解除,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市场管理费。
市场经营者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
第二十六条 市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短尺少秤;
(二)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交易秩序;
(三)强买强卖、骗买骗卖;
(四)播放反动、淫秽的乐曲、歌曲、音像制品;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场内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依法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指导市场开办者制定市场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审查确认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并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
(五)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交易秩序;
(六)组织开展创建文明市场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安、税务、食品卫生、畜牧兽医等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机构或者派驻管理人员分别负责市场的治安、税收、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和畜禽、肉类检疫检验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进入市场依法监督检查时,要与市场管理机构或人员取得联系,市场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市场依法执行公务时,应着国家规定的统一标识服,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权收受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钱、物,谋取私利。
第三十一条 市场管理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范围和下列标准收取,并出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一)日用工业品、大牲畜,不超过成交额的1%;
(二)农副产品不超过成交额的2%;
(三)生产资料不超过成交额的3‰。
市场管理费的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维护市场秩序,模范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对违法经营活动举报、揭发、查处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没收违法物品和销货款,并处以销货款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市场违法案件时,可依法询问、检查,扣留、查封违法物品,调查经营活动,查阅有关经营凭证。
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罚没物品应当依法拍卖。罚没款项一律上缴财政。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对在执行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二OO四年六月四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八号发布)
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陕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场形式包括各类城乡综合市场、专业市场、租赁市场、早晚市场、城乡摊群点和出租柜台的商场、超市、连锁店、仓储式商场、商品城、商业街以及商品展销会等。”
二、删去第六条第三款。
三、删去第八条。
四、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开办市场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开办市场在登记或者开业前还应当向公安、规划、市政等部门申请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第十条改为第九条,删去第二款。
六、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将其中的“按规定或约定”修改为“按合同约定”。
七、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市场的日常事务管理以及市场经营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维修,建立市场交易、治安、消防、卫生、环保等制度,为经营者、消费者提供服务。”
八、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将其中的“提前30日”修改为“依法”。
九、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举办商品展销会,主办者应当到会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举办全省性的商品展销会,应当到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和市场摊位证”和第二款。
十一、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删去第三款。
十二、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删去第(五)项中的 “金银”。
十三、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出租、出借、出卖营业执照。”
十四、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将第(四)项修改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
十五、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行政执法人员在市场依法执行公务时,应着国家规定的统一标识服,出示执法证件。”
十六、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将第一款中的“市场监督”修改为“工商行政”;删去第二款。
十七、删去第三十三条。
十八、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删去其中的“培育发展商品交易市场”。
十九、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没收违法物品和销货款,并处销货款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市场违法案件时,可依法询问、检查,扣留、查封违法物品,调查经营活动,查阅有关经营凭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罚没物品应当依法拍卖。罚没款项一律上缴财政。”
二十三、删去第四十二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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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怎样履行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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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进一步完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法律法规。
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任何事任何行为都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行动标准,特别是网络商品交易这种新兴产业和新型购销形式必须要有与其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一方面,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强化依法监管的机制和手段。实行网络主体资格实名制认证,变"无形"监管为"有形"监管。建立以国家工商总局为中心的电子商务营业执照认证体系,对网络经营者发放电子营业执照,并在网上交易过程中进行域名核准与网络经营主体认证。另一方面,要循序渐进,制定法律法规要符合实际情况,有其实用性和适用性,合理有效的方式不是单单上级直接研究相应法律法规,而是同时要下级监管部门,甚至可以包括民间组织、群众网民,通过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意见一向上级通报一上级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归类并制定法律法规,这样才更具实用性。
2.建立网络交叉联动系统,提高各方面协作监管能力。
工商部门在监管实践中,"以网管网"的原则已经基本成形,虽然具体办法还在制定当中,但建立网上商品交易监管网和信息网,在线监管并及时公布在网络商品交易中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信息也基本确立。然而,由于监管的复杂性和广泛性,而且工商部门的监管资源是有限的,所以在网络商品市场监管过程中必须加强各监管方之间的协作,提高网络商场监管能力。应建立区域之间、政企之间、行政监管部门与行政监管部门之间的各级信息共享和联动系统,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能力。另外,工商部门在对网络市场监管过程中要分清主次,充分利用有限的监管资源,先重要再次要,先抓点再抓面,先监测管理较大的有影响力的网站和监测重点如食品药品的商品,再一级一级的按照主次来层层抓起,从而逐步推行全面的网路监管。
3.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全力提高维权工作能力。
网络商品交易是一项新型的产业,工商部门网络监管工作任重而道远监管工作经验也相对欠缺,需要不断改革监管方法。网络商品交易中心的在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前协助买方对商品进行检验,符合标准的方可入网工商部门可以借鉴这种监管方式,对所有入网商品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抽查检验,对不符合要求的商品进行处理,对违规经营者进行信用等级分类,对违反经营原则的店面进行警告提示或者查封网店处理。另外可以通过网上监管信息发布,警示消费者在整个购买过程中要仔细注意各个环节,如看网站是否正规,是否有ICP证书、工商备案的红盾标志等。另外,工商部门可以建立网络12315举报投诉平台,并构筑各地12315信息共享和交流平台,设立专门的网络联系人员,及时对网络投诉、举报做好统计和初步分析,同时各地举报投诉中心应加强交流,合理的利用人力物力资源来开展维权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权利。
4.工商部门网络监管人员素质急需提高。
要实现现代化的网络监管就必须有相应配套的监管人员,或者说监管人才。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向以传统市场监管方式开展工作,所以监管人员欠缺懂得和熟悉计算机网络方面的人才相对缺乏,既懂商品交易市场监管业务又懂计算机网络的复合型人才就更少,各地工商部门要熟练的掌握电脑监控网络商品交易市场至少目前来说还不现实。所以着力培养专业的复合型监管人才势在必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单位应强化学习培训,召开专门的网络监管业务培训班,先通过对业务骨干的培训,阶段性的提高网络市场监管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监管的全面发展,相关部门在配套监管设配的提供上和培训费用方面应给予人力物力上的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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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工商所要求我市场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里面有12项市场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参照以下几个方面制定制度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的信用状况、日常经营活动情况和违法行为记录为依据,设定标准,将商品交易市场划分为不同信用类别,并采取不同方式对其实施监管的管理制度。
1、市场内没有发生过重大或严重商品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和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交易商品的行为。
2、市场经营管理责任主体明确,市场经营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市场开办单位认真履行市场经营管理职责:
(1)市场开办单位与场内经营者全部签定进场经营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责任明确。其中涉及商品安全质量保障、知名品牌商品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主要责任条款,双方约定具体清晰;
(2)建立经营者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入场经营者经营资格,掌握场内经营者基本信息和经营信息,并建立登记档案;
(3)建立商品准入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责任制度。配备相应的检测机构人员,对关系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产品进行检测管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进行的商品质量监测中,市场商品质量合格率高;
(4)建立市场退出管理制度,及时清退违规经营者和不合格商品;
(5)建立市场检查制度。对市场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市场内配备了市场交易安全电子监控设备设施;
(6)建立品牌商品市场准入和监督制度,掌握场内经营者知名品牌商品经销情况,并建立登记管理档案;
(7)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并通过合同与场内经营者约定了消费侵权损害赔偿办法,有机构、人员处理交易纠纷投诉和消费投诉,消费纠纷解决率达到95%以上。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投诉信箱,公布投诉电话。对消费者投诉率进行统计分析,并把处理结果和投诉者满意度记录备案;
(8)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在商品交易市场内显著位置建立信息公示牌,及时发布商品质量监测、商品安全、消费警示和提示、消费者申(投)诉处理、场内经营户的奖惩及违法违规等信息;
(9)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工作。在场内显著位置公布市场管理制度以及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对于场内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能够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及时进行处理;
(10)建立市场服务监督制度,定期对入场的经销商、采购商、消费者进行满意度抽样调查,征询对市场服务意见,并记录在案,及时整改;
(11)建立市场应急管理制度。具有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预案和应急管理队伍;
(12)努力培育客户,积极创造条件吸引知名企业进场经营,引导现有经营主体按照现代流通方式转换经营业态,场内经营者整体素质较高。入场经营的知名企业数不低于场内经营总户数的20%;
(13)积极引导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开展了信用经营户创建活动,建立了场内经营者信用奖惩制度。
3、场内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和市场管理制度,经营行为规范,A级信用经营者总数占场内经营者总数的90%以上:
(1)证照齐全、亮照(证)经营,有照率、亮照率为100%;
(2)建立并认真执行进货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销售票据、不合格商品退货制度;
(3)经营的商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商品标识完整清晰,证件齐全;
(4)交易商品明码标价,属于国家价格管理的商品,符合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5)计量器具符合法定要求,交易计量准确、公正;
(6)全面履行交易合同。没有故意利用合同实施欺骗和其它违法违约行为的发生;
(7)近三年内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的场内经营者占场内经营者总数比例低于1%;有一般违法行为记录的场内经营者占场内经营者总数比例低于3%。
❽ 如何把握未来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走向
9万家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年交易额超过3.4万亿元,其中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达3323个;成交额过10亿元的市场比上年增加90家,占亿元市场成交额的73%左右;亿元以上农产品综合市场539家,占综合市场的70%;专业市场所占比重及成交额上分别比上年提升了11和15.3个百分点,分别达到66.6%和70.9%。
仔细分析国家统计局、商务部、中国商业联合会日前联合发布的2005年中国商品交易市场统计信息中的这串数据,就可以追寻到目前我国商品交易市场所呈现出的市场集中度不断提高,农产品交易市场发展迅速,向专业化、大型化和批发型转变的特点。由于大中型商品交易市场对形成大商业、大流通、大市场格局有着积极的意义,那么,未来我国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趋势和走向将会怎样?作为经营商品批零交易的商家又该如何把握?
在统计信息发布会期间进行的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走向及发展战略研讨会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任兴洲和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研究所商业室主任宋则,就商家所关心的十一五期间我国商品交易市场的基本发展走向及面临的挑战等问题进行了解读。
正视现状和问题
专家指出,作为商品批发交易市场,虽然涉及的都是某一个行业,但是要进一步开辟经营新天地,就要对当前商品交易市场的整体状况有所了解,要对十一五期间我国的经济发展环境有明确的认识,同时要熟知各自商品交易市场所处的发展阶段。因为正是这些不可忽视的因素,终将直接决定着未来商品交易市场所在的产业以及市场的发展方向。
就总体来讲,最新公布的统计数字显示,2005年,成交额超过10亿元的市场有613家,比上年增加90家,成交额达2.2万亿元,占亿元市场成交额的73%左右,比上年增加3个百分点。其中,成交额超过100亿元的市场有46家,比上年增加9家,成交额达8024.8亿元,增长28.2%。
2005年专业市场所占比重比上年提升了11个百分点,达到66.6%,而综合市场和其他市场则分别下降了13.4%和7.6%;在成交额上,专业市场的比重提升了15.3个百分点,达到70.9%,而综合市场和其他市场分别下降了8.1%和7.1%;专业市场的摊位数比重提升了22.2个百分点,达到57.9%,而综合市场和其他市场分别下降了12.6%和9.7%。
在提到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时,专家指出,目前由于缺少规划而造成了一些商品交易市场有场无市,资源浪费严重;而商品交易市场内的经营方式、结算方式也较落后;商业欺诈行为屡有发生,缺乏商业信用、偷税漏税、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尤其是农产品交易市场,缺乏相应的标准和规范,难以充分发挥对农业生产的引导作用和保证农产品安全流通。
任兴洲分析指出,应该看到这与我国工业化中期的环境更加明显以及产业逐步走向高度集中有很大关系。另外,城市化的加速推进也带动了大量的基础设施、消费结构的变化以及对商业网点设施的变化,而新农村建设更是给商品批发交易市场提出了客观要求。
理清阶段转变脉络
宋则指出,要解决目前商品交易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就认清商品交易市场正在发生着的三大相互关联的阶段性转变。作为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者和参与者,更应对自己所处的发展阶段一定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宋则认为,目前中国商品交易市场发展的重心发生了阶段性的转变。商品交易市场已从单纯的交易空间的聚集场所建设转向了对交易主体的现代大批发商、大代理商、大经销商的培育,交易商户的市场集中度在提高。市场主体的到位、实力的增强、集中度的提高,已经带动了中国商品交易市场的整体创新和提升,市场功能更加强化,科技含量日益提高,社会形象也在改善。
最为显著的是中国商品交易市场发展状态发生了阶段性的转变。即在竞争中优胜劣汰,从点状发展转向链式、网状发展,商品交易市场的市场集中度在提高。从实现商品交易市场合作、兼并、联网、连锁,从相互隔绝、单打独斗、低水平重复、外延数量扩张转向交易资源收编整合,流通渠道连锁式发展、网络状、专业化、内涵化扩张。
宋则表示,以功能、竞争力强大的商品交易市场为主导,以降低交易成本为核心,以信息化和现代物流、供应链为依托,商品交易市场的连锁式、网络化发展和流程优化,正在改变中国第一、第二产业中长期存在的六小状态(即小农户、小作坊、小工场、小车间、小产业、小基地状态),从而使中国商品交易市场两个低成本优势得到强有力的发挥,即低成本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低成本提高城乡生产者的生产效率和供给质量。宋则解释说,中国商品交易市场的网络化发展,已经成为降低工农业产品生产成本的重要因素,增强中国整体竞争力的重要力量,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保证。
除此之外,中国商品交易市场在发展空间上也发生了阶段性转变。从内向型转向外向型,从发挥国内比较优势,参与、影响国内分工,买全国货、卖全国货转向发挥国际比较优势,参与、影响国际分工,买全球货、卖全球货,从国内采购中心转向世界采购中心。
看准发展走向迎接挑战
在对当前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有了清晰的认识后,任兴洲进一步分析了十一五期间,我国商品批发交易市场的发展走向。
任兴洲指出,首先要认清商品交易市场承担着促进上游产业的结构调整、重组、集中、市场整合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战略任务,能从整体上提升产业竞争力,同时为产业发展提供综合服务,以专业市场为依托形成的服务业发聚集区。
通过商品交易市场,使得大企业在市场里做大做强以后,对上游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促进了整个行业里当地或周边企业的重组,通过市场和产业集群的互动,对产业产生影响。不难看出,未来商品交易市场的竞争不是靠廉价的劳工和土地,而是上下游产业的连接和配套,从产品的附加值上进行发掘。
未来的商品交易市场还将实践我国自主创新战略并打造和推广我国自主品牌的战略任务。任兴洲指出,虽然现在多数的市场还停留在二代、三代的发展水平上,达不到这样的高度,但可以肯定的是,未来会有许多的商品交易市场朝这个方向发展。
因为商品交易市场提供了一个品牌共享的平台上,在这里完成产品的展示、展销、集客,然后引导全国的加盟商到这里实现加盟,并借此把零售的网络伸向全国各地。任兴洲举例说,以刚做过调研的北京百荣世贸商城为例,它是以发展中高档服装为主体,走的就是品牌化发展的道路,以打造为中国制造的全球采购中心为目标,现在已经初显我国自主品牌产品的集散地的雏形。
当然,商贸城里各品牌之间的竞争是不可避免的,而品牌之间的相互竞争也会促进品牌的不断创新,这对我国自主创新品牌的创立和发展是非常有好处的。百荣的实践表明,商业零售批发终端也可以为我国的自主品牌打造出一片空间。任兴洲说这对全国的商品交易市场应该是个不小的启发。链接
十一五期间我国商品交易市场发展所面临的挑战也是不容忽视的。应该看到有一些专业市场出现萎缩是必然的趋势。不是所有的商品批发交易市场都能发展的,像机电、煤炭、电子出版物等都出现了萎缩,但像农产品、服装等市场则仍再上升,优胜劣汰是自然法则也是经济规律。所以,商品交易市场要选准未来自己的发展方向。
另一个严峻的挑战是中国的各类商品交易市场都将面临保护知识产权的挑战。这种挑战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已经在如火如荼地展开。已有经济学家断言,这次挑战将远超过去年的纺织品反倾销行动,后果将不堪设想。
此外,商品交易市场同时还面临着税收制度的完善、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挑战、国外规范市场以及涌入的一批国外大型的、物流现代化的、操作规范的批发商和采购商的挑战。这些因素是都是需要商品交易市场加以密切关注的,并希望商品交易市场以此来调整各自的发展战略,使商品交易市场得以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