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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号文交易所

发布时间:2021-04-30 21:56:16

① 金融资交易所与P2P的区别

金融资产交易所主要是开展金融企业产权的交易、包括国有金融企业产内权的交易、金融不容良资产交易、信托产品受益权交易、信贷资产交易、私募股权融资交易等方面的;而P2P主要是就是网贷平台,其典型的模式就是网络信贷公司提供平台,由借贷双方自由竞价,撮合成交。资金借出人获取利息收益,并承担风险;资金借入人到期偿还本金,网络信贷公司收取中介服务费。P2P适合中小型企业和个人。

上海文交所钱币邮票交易中心是非法集资吗

根据我在网上各种找资料整理出来的,楼主可以参考一下。

-目前国内只有27家被审批过的文交所,并且都是属于省级文交所。其余均为市级文交所。

文交所属于要素市场,是不会关门倒闭的。

-近期的行业恐慌是由于南京文交所所总经理的口误造成的,他说“与现货有关的文交所要停业整顿”,实际上应该是“天津与现货有关的文交所要停业整顿”。

-天津与现货有关的文交所停业整顿是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具有普遍性。

-文交所与大宗商品交易、股票投资行业的不同之处:中国无真正意义上的大宗商品交易所,也就是说在中国大宗商品交易所没有文件的确认,行业无杠杆,有实物,大宗商品交易所基本上是做一次就跑。股票是虚拟的,没有实物,并且股票是很大几率亏损的,而邮币行业有实物,当下亏可以提货回去,并且收藏品放长期是稳赚不亏的,邮币卡的价值在正常情况下(没有操作、投机),价值年增长应该在30%左右。

-一个行业是否违规,对比37号文38号文就能够知道。

-任何一个市场的规律:受监管平台干扰越多,市场就越不健康;反之,则越健康。

进入文交所的藏品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1、要有一定的量;2、要有一定的价值。目前文交所的准入门槛进一步提高,如,之前,进入南方文交所现货市场要600万市值,目前需要九百万。

-南方文交所一直坚持的是精品路线,不上过期的垃圾产品(邮票封面、明信片、电话卡等),藏品市值值得信赖。

-收藏品行业一直都是金不如银、银不如铜、铜不如纸,越难以保存的,存世量越少的,后期价值就会越高。

-目前南方文交所等文交所明令禁止在使用他们的品牌做宣传时带有“一推十”等概念的文字,不是这样的概念不正确,而最主要的是去年与今年年初的时候,这个概念在中国彻底被玩坏了,就像“直销”在中国的概念一样,在美国是有直销的,但是在中国,人们一听这个词就直接联想到传销。在中国被这样玩坏的概念并不少见。

-邮币收藏行业产品是钱币和邮票这些日常用品,生活中人人都会使用,所以邮币的受众是很广的,而一个市场能做多大,最基本的就在于它的受众有多少。另外收藏投资市场属性还有投机属性。

楼主还是可以玩玩的,下 邮币界 吧!

望采纳,谢谢!

③ 什么是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

地方金融资金交易所是所属区域的金融资金交易地点。

金融资产交易所是是从事信贷资产、信托资产登记、转让以及组合金融工具应用、综合金融业务创新的金融资产交易市场。

业务范围涵盖债务融资工具产品发行与交易、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债权资产交易、信托产品交易、保险资产交易、私募股权交易、黄金交易等,为各类金融资产提供从登记、交易到结算的全程式服务,为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提供承载平台,进一步集约和优化区域间信贷类金融要素资源配置。

(3)38号文交易所扩展阅读: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会计准则的规定,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界定如下:

1、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如购入的拟短期持有的股票,可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如基金公司购入的一批股票,目的是短期获利,该组合股票应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3、属于衍生工具,即一般情况下,购入的期货等衍生工具,应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因为衍生工具的目的就是为了交易。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因为它们不能随时交易。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金融资产交易所

网络-交易性金融资产

④ 产权交易所规定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什么意思这样的规定有什么作用

日前,国务院发布《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将先前以各类名目设立的交易所,推到了被清理整顿的风口浪尖。今后,“野蛮生长”的各类交易所或许将结束监管真空期,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也将进一步加强。不过,值得关注的是,各类交易所面临的诸多法律困惑仍有待解决
交易所乱象丛生
近年来,一些地区为推进权益(如股权、产权等)和商品市场发展,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在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非经中央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种交易场所达300多家,交易标的涉及稀贵金属、艺术品、股权、碳排放权,以及农副产品、医药产品等。如今年以来闹得沸沸扬扬的天津文交所,以及噱头十足的华西村商品交易所、中国期酒交易所等等。这些交易所质量参差不齐,存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
日前,在同济大学法学院、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上海律协期货专业委员会、同济大学上海期货研究院共同举办的“交易所规范发展法律问题研讨会”上,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教授指出了目前国内各类交易所存在的四大“乱象”:
一是交易场所组织者放弃管理,或交易规则设计不合理,或擅自频繁变更规则,运营模式混乱、交易信息不透明,致使投机分子出没,违规炒作、价格操纵等风险事件频发,行情波动剧烈,完全背离规避风险、发现价格的初衷,沦为投机赌博者的舞台,组织者亦牟取暴利,给市场和投资者者带来了严重损失。
二是片面追求交易量,盲目扩大市场规模,通过各种手段吸引投资公众参与。一些未经正规合法注册的交易场所四处诱骗投资者开户交易;一些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吸收自然人参加交易,直接埋下社会不稳定的隐患。某交易场所试营业一年内,客户数量已经超过了1万户;某交易所的投资者为达到金卡开户门槛,不惜举债办卡,日开户量曾一度达到300人,平均每天吸收资金1.5亿元。
三是一些交易场所未经批准,违法开展变相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将股权、文化艺术品等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和转让,采取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或采用期货方式交易大宗现货商品。如个别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将不能分割的品种,份额化后集中竞价交易。
四是个别交易场所股东直接参与买卖,甚至发生管理人员侵吞客户资金、经营者卷款逃跑等问题,如2008年华夏交易所数亿元保证金被卷款潜逃,遗留问题至今尚未解决。
除此之外,光大证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助理、法学博士胡茂刚也指出了目前国内类期货交易所泛滥,带来的一些不规范运作,例如,自营商代理自然人客户入市,交易占比畸高;交易制度权威性不足,修改没有法定程序;客户资金未实现三方存管;保证金较低或者仓单质押融资超过50%等。
各类交易所“野蛮生长”、“乱象丛生”,有其深层次的原因。在吴弘看来,“既有地方政府受强烈的金融热情驱动,热衷于发展本地交易市场,忽视市场建设规律和政府监管责任的现实;也有相关法制尚不健全,存在监管盲区的问题。”
“当年"原始股"欺诈活动教训应该吸取”,吴弘谈道,“不法分子与非法中介机构就是借助了某些不规范的产权交易场所交易非上市公司股权,被害的投资者数量巨大且具有不确定性,其合法权益遭受了严重的损害:由于受让后没有合法流通渠道,其股东身份也难以获发行公司承认,投资者如同持有废纸一般;一些投资者用自己的血汗钱投入其中,结果钱款被卷走,肥了非法倒卖的中介公司;加上非法交易的行为人往往转移、挥霍部分或全部资金,查处和清退资金的工作也非常困难,以致酿成群体性矛盾,危及社会稳定。”
由此可见,不规范交易场所问题风险性大,社会影响大,如任其发展蔓延下去,极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必须及时清理整顿。
上个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规定,“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专家指出,我们应乘着国务院38号文的“东风”,认真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对涉及社会公众参与、采用变相证券期货方式交易的场所坚决整顿。
监管真空期何时结束
各类交易所乱象丛生的根本原因之一,是监管的缺失,因此,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制度至关重要。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院院长助理刘春彦一针见血地指出,“证券交易所受《证券法》以及证监会制定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调整的,受证监会监管;期货交易所受《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由证监会制定《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调整的,受证监会监管。与之相比,文交所等各类交易所是新生的事物,目前处于模糊地带,既无配套的法律法规对其约束,也不受统一的市场监管机构的监管。文交所性质的难以定位,使得对其监管难以找到明确的归口。天津文交所目前发展形势类似于证券化交易市场,但其交易的又是文化类产品,证监会对其监管难以找到有效的法律依据。”
“现在国内各文交所主要是由文化部门监管,或者根本就没有监管部门。某文交所受到质疑后在媒体上声称向监管部门汇报,未见其下文。目前,郑州文交所因涉嫌违法经营文物被文物局核实调查,虽然最终结果未成定论,但对监管法律的缺位敲响了警钟。”刘春彦补充道。
的确,加强有效监管,是交易所规范发展急需跨过的一道门槛。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贝政明分析道,“目前,从交易所自律管理和对违规行为处罚的权力来源来看,证券、期货交易所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其权力来源,一是证券法律、期货条例和交易所管理办法的授权;二是会员大会或股东大会对相关规则表决通过的集体意志;而《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暂行规则》对此付诸阙如,可谓自设权力。与此同时,天津文交还自行免除义务。”
“二十年交易所潮起潮落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政府监管缺位、急功近利、放任资本逐利与投机,会带来严重的后果”,为此,贝政明律师建议,“建立统一的交易所监管机制势在必行。”
自国务院38号文发布以后,对各类交易所的监管,将提上日程。据了解,此前,对于文交所的监管单位,各方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法,文交所从工商局注册登记后就处于“放任自由”的状态,规则频繁更改、市场大起大落等问题接连不断。但根据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之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有业内人士猜测,可能会将判断文交所以及相关的艺术品交易是否合乎规定的权力交给地方政府。
不过,也有专家持不同意见,“地方政府是没有权力批准建立文交所的,文交所进行的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实际上就是证券化的交易模式,所谓的文交所操作的是股份,操作的模式和规则应该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模式来进行,成立也必须通过证监委甚至国务院批准。如果有人将文交所的保证金卷走,地方政府是否有赔偿的义务?”
不过,“文交所如果让证监会来进行协调、监督、监管,也是存在问题的,证监会按照国家《证券法》规定,只对公募进行管理,而对于文交所涉及的私募,《证券法》并没有给予证监会管理职能。”业内人士表示。
除了文交所的监管职能需进一步明晰外,贵金属交易所和大宗电子市场也需要清理整顿。业内人士指出,“这场监管风暴其实反映了中国资本市场深层次体制上的问题。这一点在黄金上最明显,即中国分业监管的困惑。按照商品属性,黄金应归商务部,按货币属性则应归属央行,按照类似证券、期货的交易方式又属于证监会管辖范围。或许黄金可以作为混业监管的先例,应该成立一个综合监管部门。”
解决三大法律困惑
交易所要规范发展,一方面,需解决好监管难题,而另一方面,需直面三大法律困惑。刘春彦告诉记者,“一是各类交易所的规制法律体系建立;二是各类交易所的法律性质、组织形式;三是各类交易所的规则法律效力。”
首先,需建立各类交易所的规制法律体系。
刘春彦表示,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法律规范体系的主体是由2005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颁布的《证券法》和2001年12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颁布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构成。自《公司法》和《证券法》修订以来,辅助以中国证监会发布或者联合国务院其他部门发布的各种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基本上形成了覆盖证券市场各个主体、各个环节的规章体系,使证券市场法规体系基本健全。
我国虽未颁布《期货交易法》,但2007年2月7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颁布《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国证监会作为期货市场的监管机关,为贯彻执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了与之相配套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规章,从而强化了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明确了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的地位。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与各地文交所和艺术品权利份额发行、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出台专门针对艺术品份额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各地文交所的筹建和艺术品份额的公开发售和交易活动的法律法规依据不足。许多交易所实际上是一个金融机构或者类金融机构。根据一般金融监管的原则,金融类的交易所或者交易场所一定要通过国家强制的法律监管起来,否则会引起系统性风险,引起社会不稳定。”刘春彦分析道。
其次,各类交易所的法律性质、组织形式待明确。
“我国目前没有对文交所等交易所进行规制的相关法律,现有二十四家交易所根据他们的官网载明信息,都是采用公司制的,这就决定交易所要受到《公司法》的调整。这产生两点问题,第一,我国《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4条也将股东的资产收益权作为股东的第一项权利加以规定,体现了公司的营利性的特征。天津文化产权交易所等多家交易所在交易规则中规定其为非营利性的机构,其实际经营仍然是以盈利为目的,这就造成了矛盾;第二,我国目前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组织形式都是采取的会员制,公司以会员的身份共同组成。根据会员制交易所的组织规则,只有取得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才可以参与证券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组织的集中交易,非会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可参与交易。而文交所没有类似A股券商的中介机构,基于文交所内部的电子交易系统,向文交所上缴一定比例的佣金,投资者可以进行艺术品份额交易买卖,事实上文交所还承担了"交易中介"的角色。由此看来,文交所其实是执行了交易所和券商的双重职能。这样就会造成各方责任不清、信息不透明等一系列的问题。现有的两家证券交易所和四家期货交易所从本质上属于场内交易,其他的交易所不都属于场内交易,场内交易的本质是交易所履行中央对手方职能,交易所也承担履约担保职能。这是其它交易所所不具备的。”刘春彦表示。
第三,如何体现各类交易所的规则法律效力?
据了解,现有的交易所都是公司制的,交易所单方制定的交易规则的法律效力如果存在疑问,交易所是否有权单方更改规则?投资者参与交易是否默认规则的法律效力,这些规则是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批准?根据《证券法》第118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而现有的这些文化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未经有关机构批准,其法律效力存疑。
而此次国务院发布的38号文件,则对交易规则规定非常严厉。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律师、高级合伙人曲峰分析道,“一方面,出台相关规定,控制现货和证券的交易广度,如禁止自行将权益均等化并连续集中竞价,且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另一方面,清理交易规则。如非经批准的电子交易场所,禁止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匿名交易、电子撮合等类期货的标准化合约交易方式,其中还规定同一投资者就一个产品的交易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不难看出,监管层试图规避频繁操作和高杠杆风险。”
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此前,各类交易所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制,存在巨大的风险。尤其是艺术品证券化之后带来的大幅涨跌,使得一些人在暴富的同时,也让部分在高位买进的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
今年1月,画家白庚延的《黄河咆哮》以总价600万元在天津文交所上市,短短两个月后,其账面价值被推高到1亿元以上,但此后价格一路下挫,到了10月中旬,《黄河咆哮》的“股价”已从最高点时的18.7元下挫到2.59元,呈现出极端的价格走势,增加了投资者的风险。
专家指出,文交所发行艺术品份额进行交易,将多余资金疏导到文化产业这个蓄水池里,具有一定的资源配置和融资的功能。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增加了艺术品的流动性,同一件艺术品在“上市”以后,可以给出更高的估值,因此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具有一定的价值发现功能。但是,目前的文化产权交易所都没有统一稳定的定价机制,艺术品的估值缺乏客观依据,没有客观衡量标准的估值体现决定了其涨跌无度的情势,就像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的艺术品股票一个月暴涨十几倍,更为严重的是,这为市场操纵和投机行为提供了温床,很容易被用来误导和诱惑大众进入陷阱,加大普通投资者的风险。
如今,在交易所整顿风暴的影响下,各地文交所的投资者特别关注自身权益的维护。例如,泰山文交所投资者强调,泰山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如果是被直接清理,必须以保证所有投资人不受资金损失为底线,按投资人的买入成本价格回购份额。
而汉唐文交所投资者则表示,汉唐文交所无论整顿或关门,原先投资者与汉唐交易所签订的交易合同都将终止,投资者有权选择退出或者继续和汉唐交易,现在汉唐长时间停牌,给投资者带来很大的资金隐患和不确定性,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维护投资者权益。对此,汉唐文交所相关负责人回应,“无论采取怎样的解决方案,都会尽最大努力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对于投资者来说,如何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呢?有律师建议,“应该详细研究相关材料后再提出具体的维权方案。不能仅仅根据主体是工商登记过的,就认为其行为合法,设立交易所需要以国务院等批准作为前置程序,故即使主体注册合法,也不影响其交易所本身的违规性。”
此外,要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还需要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获得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这方面仍需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
“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投资者到底有哪些法律权利还不清楚,目前多数的文交所交易规则只规定了知情权和按份享有所有权,而对投资者的其他权利及其如何行使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刘春彦进一步指出,“如《天津文化产权交易所暂行规则》第15条规定,投资人享有对艺术品和份额交易信息的知情权,包括但不限于艺术品的基本情况、发售上市过程中披露的重要信息、交易过程中披露的相关信息;第16条规定,投资人按本规则规定享有份额交易权,购买并持有份额即成为该份额标的物的共有人。与我国的证券投资者相比,对艺术品份额投资者的权益保护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艺术品退市的交割机制,艺术品份额发行期间投资者享有哪些权利和应如何行使这些权利,都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定。更为重要的是,投资者的投资如果受到侵害是否享有民事诉讼的权利不清。而《证券法》则规定了投资者可以对因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受到侵害时享有民事诉讼的权利。”
“清理整顿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规范发展。”刘春彦告诉记者,“当然还有一个深层次问题,就是如何发挥各类交易所市场主体的创新能力与加强国家监管之间的平衡,维护企业经营自由权。”

⑤ 面对国务院的38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天交所为什么不倒

维财金本身性质来说,就是不合法的,打的也是擦边球,根本没有资质去专经营贵金属属...相反天交所不同,各方面文件都有,而且国家方面也是大力的支持,现在的整顿说实话也是为天交所整顿。所以日后各方面会正规很多,目前剩下的估计也就天交所和无锡的一个君泰金,但是,日后是否是俩家共存还是只剩一家,那就不知道了。

⑥ 谁将是国务院38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整顿交易所后最大赢家

60多家从事国有产权交易的交易所,承担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的重要职能,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他们将是最大的赢家

⑦ 我要投诉北京中天银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货原油交易是个骗子公司,骗客户11万

依据国家规定:现货市场只允许有行业背景的实货供需商入市,禁止自然人入市交易。 根据国发(2011)38号文件规定:任何交易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即T+5);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海西北京中天银汇公司采取T+0和分散式柜台集中交易的期货交易模式,进行标准化合约集中交易,是国务院明令禁止的期货或变相期货交易模式。正如清联办胡经生处长所言:贵金属分散式柜台交易是严重违规的。便利用非法手段购买私人信息和电话,反复宣传以少的投入,获取高的回报的承诺,圈套投资者入圈,低工资招聘初中、高中毕业生冒充高级理财师,投资顾问、分析师带盘反向操作,让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客户大弧度亏损。尤其是六旬以上的老人和妇女,利用他们对人的善良和单纯,对增加财富的晌往,于是采取可鄙的手段以诈骗谋取暴利。

⑧ 交易所整顿现在是什么情况啊原来的交易所是不是不能做交易了

目前情况是这样,2012年6月30日是整顿的第一阶段,基本上各个交易所都完成了自查专、上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一级)、当地监管部门出整改意见、交易所根据整改意见再行修正后再次上报、当地监管部门根据之前整改意见核查。有一些进度比较快的交易所,现在基本上已经通过了当地政府的审核,目前都在等当地政府上报中央之后的结果了。中央的批复应该还要再等一等才能出来,具体时间还不知道。
根据11年38号文件和12年37号文件,交易所以后还会有,毕竟是市场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不会像整顿之前这么乱。以后会有政府监管,同时又会避免同类产品过渡竞争,不会再出现之前全国都是贵金属的局面了。

⑨ 中国商务部明年整顿交易所

国务院对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始于2011年的国发38号文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此后,各地陆续开展多轮清理整顿的检查工作。

清理整顿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组织,是由 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级联席办公室执行。而非某一个国务院具体部门。

规定见:《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12〕3号》 (政府网站:http://www.gov.cn/zwgk/2012-01/12/content_2042870.htm )

内容如下:

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切实加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建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方针和政策。
(二)研究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提供政策解释,组织制定有关规章。
(三)统筹协调、督促、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开展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
(四)根据相关单位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对各类交易场所涉嫌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进行性质认定,并由证监会依法出具认定意见。
(五)督导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对交易场所和交易产品的规范管理制度。
(六)对省级人民政府拟批准设立的交易所提出意见。
(七)汇总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报送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情况,并及时上报国务院。
(八)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证监会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银监会、保监会,以及中央宣传部、高法院、高检院等有关单位参加。联席会议召集人由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审核后按程序报备。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证监会,承担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联席会议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
(一)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负责召集。研究重要政策事项、立法建议以及重大案件时,召集全体会议;研究清理整顿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会议。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二)出具交易所设立意见。省级人民政府就批准设立使用“交易所”名称的交易场所征求意见时,应提供交易所章程、出资人概况、交易品种、业务规则等说明材料和设立文件,证监会汇总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后出具反馈意见。
(三)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性质认定。省级人民政府对交易场所涉嫌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性质认定存疑的,可提交联席会议认定,由证监会在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出具认定意见;有关部门对涉嫌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性质认定存疑的,可提交联席会议认定,由证监会在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出具认定意见,并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交易场所涉嫌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性质认定存疑的,可提交联席会议认定,由证监会在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出具认定意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认定意见负责相关案件查处和风险处置工作。
(四)日常沟通协调机制。省级人民政府就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后,应及时通报联席会议。省级人民政府对属地交易场所的统计监测情况应定期报送联席会议,发现交易场所重大风险隐患或风险事件的,应在第一时间报送联席会议并向国务院报告。
联席会议应对掌握的各类交易场所违法活动苗头和风险动态及时研判,主动通报,提出预警,防微杜渐。
(五)联合工作组制度。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联合工作组,赴相关地区督促、指导、检查清理整顿工作。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清理整顿工作的相关问题,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支持相关部门做好工作;认真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并按照联席会议各项工作机制扎实开展工作;要围绕国务院文件的贯彻落实,形成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长效工作机制。
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郭树清 证监会主席
成 员:孙志军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朱之鑫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王伟中 科技部副部长
朱宏任 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工程师
刘金国 公安部副部长
姚增科 监察部副部长
李 勇 财政部副部长
贠小苏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张力军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陈晓华 农业部副部长
房爱卿 商务部部长助理
励小捷 文化部副部长
刘士余 人民银行副行长
黄丹华 国资委副主任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田 进 广电总局副局长
赵树丛 林业局副局长
贺 化 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安 建 法制办副主任
王华庆 银监会纪委书记
姚 刚 证监会副主席
姜 洋 证监会主席助理
李克穆 保监会副主席
奚晓明 高法院副院长
朱孝清 高检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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