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B是两个独立来的法人主自体,应分开讨论是否需要上各自的股东会,即A购买C持有F99%的股权是否需要上A的股东大会,B购买D持有F1%的股权是够需要上B的股东大会(此处的交易金额为实际的股权支付价格)。以下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的标准: 1、上股东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应当将该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关联交易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2、上董事会: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或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该关联交易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3、总经理决定: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由总经理决定后方可实施。
⑵ 如何判断关联方联系,关联方及其交易应当如何披露
注册会计师应对关联方交易的完整性、存在性与合法性进行的审查验证。在关联交易的主要事项中,如购货、销货、应收应付款项等,一般应当披露连续两年的比较资料。这使得在今后年度审计过程中,当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初期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审计证据的取得,应该和资产负债表期初余额确认方法一致。从关联方交易的审计实践中,也体现出审计连续性的特点。一、关联方的识别关联方审计的难点在于发现关联方关系,只要找到了所有关联方,审计也就有了清晰的线索。注册会计师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和制定审计计划时,要对被市单位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实施以下程序来确定被审单位存在已知或潜在的关联方及其交易:1、审查以前年度审计工作底稿。以前年度工作底稿中确认的关联方,在本期如未发生变动,则仍视其为关联方;而以前年度未作为关联方记录的其他企业则有可能成为企业的关联方。2、了解、评价被审单位识别和处理关联方及其交易的程序。3、查阅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名单,这有助于注册会计师正确判断他们与企业的交易对企业利润的影响。4、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记录,使注册会计师能认别控制、共同控制或对被审单位实施重大影响的关联方。5、询问前任注册会计师,从而提高审计效率,但仍要对询问结果审核。6、审核所审会计期间的重大投资业务或债务重组业务,确认投资和重组的性质是否构成新的关联方关系。7、审核所得税申报资料。若被审单位报税过高或过低,说明可能存在以转移利润为由的关联方交易。二、对关联方交易的识别判断关联方交易存在的标准不是金额大小,而是会计上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由于被审单位可能会故意隐瞒关联方,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实施专门审计程序来识别关联方交易。1、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记录。2、询问有关当局重大交易时的具体情况。3、审阅被审单位管理当局说明书。4、了解被审单位与其主要顾客、供应商和债权人、债务人交易性质及范围。5、了解是否存在已发生但未进行会计处理的交易。6、查阅会计记录中数额较大的异常或不常发生的交易。7、审阅有关存款、借款询证函,检查是否存在担保。三、对被审关联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符合性测试1、了解、描述关联方交易内部控制。2、查明并确定已授权或拟授权的关联方交易。3、抽样检查关联方交易的原始凭证。4、检查董事会和关键管理人员提供的所有资料,从而确定关联方交易的完整性。5、审查机器设备或建筑物等购销业务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6、审查关联方之间的代理、租赁、资金借贷业务。7、审查支付给关键管理人员报酬的金额和方式有无不合理。8、评价关联方内部控制制度。如果被审单位关联方交易的内部控制较好,可以减少实质性测试,否则应增加实质性测试。四、对被审单位关联方交易进行实质性测试1、审查被审单位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销活动、劳务支出、租赁业务,确定其交易价格是否公平,相关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2、审查被审单位与其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的有关合同、文件,核实资金是否被无偿占用,检查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3、审查有关担保、抵押协议,查看担保抵押品是否存在。4、审查被审单位与其关联方之间研究开发项目及其项目转移价格是否偏离真实价格。5、审查被审单位会计报表附注是否对关联方交易予以披露,披露是否完整。五、检查已确认的关联方交易。注册会计师在根据被审单位关联方交易目的、性质、范围和对报表影响程度形成审计意见前,还需检查重大关联方交易,并考虑执行附加的审计程序:1、向关联方询证交易的条件和金额。2、检查关联方所持的证据。3、向与经济业务有关人员证实有关问题。4、从重大往来款及抵押物中获取被审单位关联方的偿债能力。六、向被审单位管理当局索取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声明书,以明确注册会计师与被审单位管理当局各自应负的责任。七、审计意见的形成。注册会计师要根据审计结果形成无保留的审计意见或保留意见、拒绝意见或否定意见。
⑶ 关联交易在法律层面会出现哪些后果
根据来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源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我国十分重视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对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定义与信息披露等,都做了详细规定。关联交易(Affiliate Transaction )——在香港一般也称为关连交易,即简体的关连交易。是指你所拥有的那一家公司以及你附属的子公司和关联人之间的交易,这种交易要受到监管。
⑷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必须在董事会层面吗
我答过了,是全选
⑸ 风险管理委员会
董事会是最高,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监察董事会的履职情况。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委员会之一,通常并列的机构还有关联交易委员会,人力资源与薪酬委员会等等。
⑹ 追认偶发性关联交易的议案要股东大会通过吗
A与抄B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主体,袭应分开讨论是否需要上各自的股东会,即A购买C持有F99%的股权是否需要上A的股东大会,B购买D持有F1%的股权是够需要上B的股东大会(此处的交易金额为实际的股权支付价格)。
以下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的标准: 1、上。
⑺ 定价委员会工作职责
商品定价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保证公司的商品或劳务交易(特别是 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特设立 定价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定价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公司重要商品或劳务的交易(特别是关联交易)价格的制订、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定价委员会成员由三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定价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定价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定价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本人的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定价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定价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查公司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二)审查公司关联交易的价格和执行情况;
(三)当关联交易的清算价格超出协议约定基准价格±20%但未超过±40%时,审批确定清算价格;当超过±40%时,出具审核意见报董事会审批; (四)审查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交易行为的定价和执行情况;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定价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对需要由定价委员会讨论的交易价格,首先由公司财务部将有关该 交易定价的详细资料报定价委员会,定价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后将讨论结果提交 董事会。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 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 定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 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 10%的合理利润 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定价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 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定价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定价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定价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定价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定价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定价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定价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颁布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