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这个是哪个国家的国旗
塞拉利昂
概况
【国名】 塞拉利昂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Sierra Leone)。 旧译“塞拉勒窝内”。
【面积】 72326平方公里。
【人口】 560万(2002年)。全国有20多个民族。南部的曼迪族最大,北部和中部的泰姆奈族次之,两者占全国人口的60%以上;林姆巴族占8.4%;由英、美移入的“自由”黑人后裔克里奥尔人占2%。50%以上居民信奉伊斯兰教,25%的居民信奉基督教,少数人信奉拜物教。
塞拉利昂国徽
【首都】 弗里敦(Freetown),人口84万(2001年),年平均气温25.5℃。
【国家元首】 总统厄内斯特.巴伊.科罗马(Ernest Bai Koroma),2007年9月17日就任.
【时差】比北京晚8小时
【重要城市】博城、凯内马、马克尼
【语言】官方语言为英语,还有曼迪语、泰姆奈语等方言。
【货币】里昂Leone(2008上半年汇率约2950里昂=1美元)
【国歌】《我们赞颂你,自由的国家》
塞拉利昂地图【简况】 位于非洲西部,北、东北与几内亚接壤,东南与利比里亚交界,西、西南濒临大西洋。海岸线长约485公里。属热带季风气候,高温多雨。5~10月为雨季,11~4月为旱季。年平均气温约26℃。
【人类发展指数】指数:0.335 世界排名第176位
[编辑本段]历史
曼迪人于13世纪进入该地区。1462年,葡萄牙殖民主义者侵入,荷兰、法国和英国殖民者亦随后运来400名“自由”黑奴,定居弗里敦(即自由城)。1808年,沿海地区成为英国殖民地,1896年沦为英“保护地”。1961年4月27日宣布独立,但仍留在英联邦内。1971年4月19日成立共和国,西亚卡·史蒂文斯出任总统。1978年6月公民投票通过一党制共和国宪法。在1985年10月大选中,武装部队司令约瑟夫·赛义杜·莫莫少将当选总统。莫莫执政后期,完成了一党制向多党制政体的转变。1991年,福迪·桑科领导的“革命联合阵线”(简称联阵)发动叛乱。1992年4月,来自平叛前线的一批年轻军官发动政变,推翻莫莫政权,成立以斯特拉瑟上尉为首的“全国临时执政委员会”,接管国家权力。1996年1月,“全国临时执政委员会”副主席比奥发动不流血政变,就任主席。2月,塞拉利昂举行首次多党总统和议会选举,人民党候选人艾哈迈德·泰詹·卡巴当选总统。
吴邦国会见塞拉利昂议长
[编辑本段]政治
【政治】 卡巴执政以来,坚持民族和解政策,致力于结束内战、恢复国内和平与稳定。1997年5月,科罗马少校发动政变,组成包括联阵在内的军政权,卡巴总统流亡几内亚。1998年2月,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简称西共体)维和部队推翻塞军政权,3月,卡巴总统回国复职。2000年11月,塞政府与联阵在尼日利亚首都阿布贾签署停火协议, 并着手落实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DDR)计划。2002年1月,塞举行解武进程结束和收缴武器焚毁仪式,宣告内战结束。5月,卡巴总统在大选中获胜,蝉联总统。2004年2月,塞DDR计划正式结束。目前,塞政局基本稳定。 塞拉利昂副总统访问中国
【宪法】现行宪法于1991年9月24日颁布。宪法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内阁首脑和武装部队总司令,有权任免副总统、内阁部长、军队司令、警察总监、总检察长、首席法官和若干名指定议员等。总统任期五年,可连任,但不得超过两任。
【议会】单一的众议院制度,议员任期5年。本届议会于2002年5月产生,有议员124名,包括由大酋长选举的酋长议员12名,由选民选举产生的普通议员112名,其中塞拉利昂人民党占83席、全国人民大会党占27席、和平解放党占2席。
【政府】总统内阁制。本届政府于2002年7月12日组成,主要成员有:总统兼国防部长艾哈迈德·泰詹·卡巴、副总统塞穆埃尔·萨姆-苏马纳、财政部长戴维·卡鲁(David Carew)、外交和国际合作部长扎伊纳布·班古拉(Zainab Bangura)、国防部长保罗·孔特(Paolo Conteh)、司法部长阿卜杜勒·塞里-卡迈勒(Abl Serry-Kamal)、住房和基础设施部长约翰·萨希德·萨阿布(John Sahid Saab)贸易和工业部长阿利马米·科罗马(Alimamy Koroma)、卫生部长索科·卡比亚(Soccoh Kabia)、教育、青年和体育部长明卡伊卢·巴(Minkailu Bah)、交通与民航部长凯莫·塞萨伊(Kemoh Sesay)、农业部长萨姆·塞萨伊(Dr. Sam Sesay)、旅游和文化部长欣多洛·特莱(Hindolo Trye)、信息和通讯部长阿尔哈吉·卡尔格博(Alhaji I.B. Kargbo)、能源和电力部长哈贾·阿夫萨图·卡巴(Haja Afsatu Kabba)、矿产资源部长阿布巴卡尔·贾洛(Abubacarr Jalloh)、土地、国家规划、林业和环境部长本杰明·戴维斯(Benjamin Davies)、内政、地方政府和农村发展部长达乌达·苏莱曼·卡马拉(Dauda Sulaiman Kamara)、总统和公共事务部长阿尔法·卡努(Alpha Kanu)、社会福利和儿童事务部长穆萨·坎德(Musa Kandeh)、就业和社会安全部长明卡伊卢·曼萨莱(Minkailu Mansaray)
【行政区划】全国分为3个省和1个区,即北方省(North Province)、南方省(South Province)、东方省(East Province)和弗里敦所在的西区(West Area)。3个省之下设有12个行政区,行政区以下设150个酋长领地。
【司法机构】法院分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上级法院有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下级法院包括地区治安法院和酋长领地地方法院。最高司法机关是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和上级法院法官由总统直接任命。司法部长埃克·哈洛韦(Eke Halloway)兼任总检察长。首席大法官阿卜杜拉伊·巴帕瑟·廷博(Ablai Bapatheh Timbo)。
【政党】1992年4月,军政权上台后禁止党派活动,后于1995年4月宣布解除党禁。共有11个政党参加了2002年5月举行的总统和议会选举。主要政党有:
(1)塞拉利昂人民党(The Sierra Leone People's Party):执政党。1951年4月成立,是塞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政党。以塞最大部族曼迪族为背景,在伊斯兰教派群众中影响广泛。宗旨是为巩固、维护和促进民主与人权的基本原则而奋斗。领袖艾哈迈德·泰詹·卡巴,党主席萨马·班亚(Dr. Sama Banya)。
(2)全国人民大会党(All People's Congress): 第一大反对党。1960年成立,1967年成为执政党,1992年该党领导的政权被军事政变推翻。宗旨是促进民主和多党制,为塞拉利昂人建立公平的社会。领袖欧内斯特·巴伊·科罗马(Ernest Bai Koroma),党主席楚库马·约翰逊(Chukuma Johnson)。
(3)和平解放党(Peace and Liberation Party):第二大反对党。2000年11月成立。在军队中有较大影响。主张进行积极的变革。领袖约翰尼·保罗·科罗马(Johnny Paul Koroma)。
其余政党有:革命联合阵线党(Revolutionary United Front Party)、全国团结人民党(The United National People's Party)、大联盟党(The Grand Alliance Party)、争取进步运动(Movement for Progress)、公民和平进步团结党(Citizens United for Peace and Progress)、青年党(Young People’s Party)、人民民主党(The People's Democratic Party)、全国民主联盟(National Democratic Alliance)。
【重要人物】艾哈迈德·泰詹·卡巴:总统。1932年生于凯拉洪地区曼酋区,曼丁哥族人,信奉伊斯兰教。1954~1959年在英国威尔逊大学经济系学习,获经济学学士学位。1959年回国后,先后任社会福利部、贸工部、教育部常务秘书。1968年赴伦敦完成法律学业,学成后在伦敦议事厅任高级律师。1971年起入联合国工作,先后任联合国总部西非事务部副主任,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地区局东、南部非洲处主任、人事部主任、行管部主任。1992年,应斯特拉瑟军政府之邀出任“全国临时执政委员会”顾问委员会主席和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并负责起草塞拉利昂新宪法(草案)。1996年2月29日首次当选总统,2002年5月19日蝉联。已婚,有4子1女,爱好演奏教堂音乐。对华友好,曾于1999年5月访华。
[编辑本段]经济
【经济】 塞系联合国公布的世界最不发达国家之一,人类发展指数已连续4年排名居世界末位。经济以农业和矿业为主。农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4%,农业人口占全国人口的65%,粮食不能自给。矿藏丰富,主要有钻石、黄金、金红石等。连年战乱给塞经济造成巨大破坏,基础设施毁坏严重,货币大幅贬值,国民经济濒于崩溃。随着内战结束,政局趋稳,塞政府集中精力重建经济,制定《减贫与增长临时战略文件》,优先发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矿业开发,大力争取外援和吸引外资,近两年经济形势明显好转。
国内生产总值(2004年):约8.49亿美元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2004年):约154美元
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 2004年) :7.4%
货币名称 :利昂(Leone)
汇率(2009年2月16日):1美元=3010利昂
通货膨胀率( 2003年) :13.6%
【资源】矿藏丰富,主要有钻石、黄金、铝矾土、金红石、铁矿砂等。钻石储量2300多万克拉。黄金矿砂发现5处,其中仅南方省包马洪地区储量即达2000万吨,每吨矿砂含金0.2盎司。铝矾土储量1.22亿吨,金红石储量约1亿吨,铁矿砂储量2亿吨。渔业资源丰富,主要有邦加鱼、金枪鱼、黄花鱼、青鱼和大虾等,水产储量约100万吨。全国森林面积约32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盛产红木、红铁木等,木材储量300万立方米。
【工业】工业产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6.7%,从业人口占总劳动力的19%。采矿业是主要工业部门,其余有建筑业、食品加工、制鞋、石油提炼、制漆和水泥等。近年来主要矿、工产品产量如下:
1999
2000
2001
钻石(克拉)
9320
77387
224188
啤酒(万箱)
-
38.2
92
乙炔(万立方英尺)
1.4
10.0
19.8
氧(万立方英尺)
18.9
72.1
100.9
塑料鞋(万双)
29.9
143.7
142
油漆(万加仑)
3.0
9.9
15.8
糖果(万磅)
81.5
167.5
218.8
盐(万吨)
0.1
0.4
0.29
水泥(万吨)
4.2
7.3
11.3
软饮料(万箱)
78.8
142.9
170.1
肥皂(吨)
301.5
492.9
367.4
(资料来源:2003年度经济季评)
【农业】全国80%的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农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6%。塞土地面积720万公顷,其中可耕地面积占75%,但只有9%为已耕地。塞土地肥沃,雨量充沛,适宜农作物生长,但生产方式落后,大多以家庭为单位采用传统方法耕作。粮食不能自给。主要农作物有稻米、甘薯、木薯、玉米、棕榈油、咖啡、可可等,近几年产量如下(单位:万吨):
1999 2000 2001
木薯 24.0 24.1 24.1
稻米 24.7 19.9 19.9
棕榈油 17.5 17.5 17.5
马铃薯 2.0 2.8 2.8
咖啡 1.5 1.5 1.5
可可 1.1 1.1 1.1
玉米 0.9 0.9 0.9
(资料来源:2003年度经济季评)
畜牧业以饲养牛、羊、猪、鸡为主。2002年,估计有牛5万头,羊6万只,猪3000头。塞拥有各类渔船150艘。2002年捕捞量为66638吨,渔业部门收入约为120万美元。
【旅游业】海滨地区风光秀丽,十分适宜发展旅游业。但由于交通不便和缺乏资金,旅游资源一直得不到有效开发。1992年接待外国游客约9万人次,此后由于内战等原因,游客数目持续下降。1999年旅游收入为100.4亿利昂。
【交通运输】铁路:60年代末有600公里,从1974年开始已全部停止使用。
公路:总长约11300公里,其中仅904公里是沥青路面。1995年连接首都和各省的滑铁卢-马西哈高速公路开通使用。
水运:多由外国公司经营。主要港口弗里敦为深水良港,可停泊万吨轮船,年吞吐量125万吨。佩佩尔、邦特、尼蒂为矿产品和农副产品出口港。内河航线750公里,终年可通航的有600公里,部分河流每年仅3个月可通航。
空运:隆吉机场是唯一的国际机场,1993年客运量10.8万人次,货运量0.6万吨。另有国内机场12个,可停降小型飞机。2000年11月,塞全国航空公司恢复营运,并开通弗里敦至伦敦的航线。
【财政金融】2003年度财政收支情况:总收入4098.4亿利昂(含赠款1722.8亿利昂);总支出5320.6亿利昂;赤字1222.2亿利昂。
2002年,外汇储备(不含黄金)8470万美元,2001年外债总额11.88亿美元。
(资料来源:2003年度经济季评)
塞拉利昂银行是塞中央银行,负责制定规章制度和监督金融运作,另有5家商业银行和政府开办的2家开发银行。
【对外贸易】主要出口金红石、铝矾土、钻石、铁矿砂、可可、咖啡等,主要进口食品、燃油、机械、车辆、工具等。同世界上7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贸易往来。1999年出口额113.5亿利昂,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4.3%,进口额1538.6亿利昂。2001年主要出口对象为希腊、比利时-卢森堡、美国、英国、加拿大、法国等;进口主要来自英国、美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尼日利亚、科特迪瓦等。近年来对外贸易情况如下(单位:万美元):
1999 2000 2001
进口额(离岸价格) 7940 14590 18360
出口额(离岸价格) 450 1200 2830
差额 -7490 -13390 -15530
(资料来源:2003年度经济季评)
【外国援助】2001年接受外援总额3.34亿美元,其中双边援助1.67亿美元,多边援助1.65美元。排在前五位的援助者依次是:国际发展协会6720万美元、英国5110万美元、欧盟4000万美元、美国2640万美元、德国1200万美元、挪威930万美元。
(资料来源:2003年度经济季评)
【人民生活】 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03年人类发展指数统计,塞拉利昂在世界175个国家中排名居倒数第一。因连年战乱,1/3以上人口流离失所或逃往邻国。1997年全国每百人有电视机1台,收音机24台。2002年居民平均寿命34.5岁。2001年婴儿死亡率18.2%。医疗主要由国际人道主义组织和教会组织提供。疟疾、伤寒、霍乱、和拉沙热等病流行。
(资料来源:2003年度经济季评)
[编辑本段]军事
【军事】 1961年建军,称塞拉利昂皇家部队,1971年改称塞拉利昂共和国武装部队。最高指挥机构为国防部,总统为武装部队总司令兼国防部长。实行义务兵役制。1997年军事政变后,国家安全防卫和清剿叛军的任务由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驻塞维和部队和塞民防部队承担。根据1999年7月7日签订的洛美协议规定,西共体维和部队自1999年8月开始撤出,维和任务由联合国驻塞拉利昂特派团替代;联阵、民防部队、塞拉利昂军队和准军事组织的所有战斗人员的武装将被解除,重新组建能反映塞拉利昂地缘政治结构的武装部队。从2001年5月至2002年1月,解除武装进程分阶段逐步完成,联阵和民防部队共有47000余人被解武。2000年5月塞发生人质危机后,英国向塞出兵,帮助塞训练和装备新军。
目前,塞有总兵力14700人,其中陆军14000多人,海军200多人,空军100多人。国防开支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3%。
[编辑本段]文化教育
【文化教育】20世纪90年代初成立国家基础教育委员会,实行9年义务教育制。目前,塞有小学2773所,中学234所,师范学校6所,大学1所(下设4个学院),其中福拉湾学院为最高学府。
【新闻出版】共发行报刊40种,均为英文,多数为周报,发行量较小。其中《每日邮报》和《自由之声》为官办报纸,另有《团结报》、《新公民报》、《周末回声》和《环球报》等私营报纸。
塞新闻社成立于1980年,是隶属于新闻部的官方新闻社,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向其提供技术和设备。塞新社是泛非新闻社成员,向泛非社、BBC等国际新闻机构和塞拉利昂广播系统提供新闻稿。每天出版《新闻公报》,2000年2月21日开始每3周出版1期《塞拉新闻》。
塞拉利昂广播电台始建于1955年,每天用英语、曼迪语、克里奥尔语广播。因设备缺乏,只能覆盖弗里敦市及周边地区。1995年初通过转播法国国际广播电台的节目而获得法国援助,改为每天24小时播音,覆盖全国。
塞拉利昂电视台建于1963年,后因设备破旧停播。1994年2月获外商援助重新开播。
[编辑本段]对外关系
【对外关系】 奉行不结盟和睦邻友好政策,致力于非洲团结和地区合作;支持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在本地区发挥作用,以巩固塞和平和边境安全;主张南北对话和南南合作,反对外来干涉,呼吁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努力保持同西方国家的关系,争取政治和经济上的支持。目前,塞与世界上90多个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
【同我国的关系】一、双边政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塞拉利昂共和国于1971年7月29日建交。建交以来,两国关系发展顺利。
中方重要往访有:姬鹏飞副委员长(1978年12月)、田纪云副总理(1984年11月)、廖汉生副委员长(1985年11月)、林业部长杨钟(1986年1月)、田曾佩副外长(1994年7月)、吉佩定副外长(1998年7月)、外经贸部副部长张祥(2001年5月)、外交部部长助理吕国增(2003年11月)、外交部部长助理翟隽(2007年11月)。
塞方重要来访有:总统西亚卡·史蒂文斯(1973年、1981年、1985年)、议长威廉·康特(1984年、1987年)、总统约瑟夫·赛义杜·莫莫(1986年、1990年)、副总统萨利亚·朱苏·谢里夫(1989年)、外长穆罕默德·拉明·卡马拉(1993年)、“全国临时执政委员会”主席、国家元首瓦伦丁·埃斯克拉伯·梅尔文·斯特拉瑟(1994年)、副总统艾尔伯特·登比(1996年)、外长萨马·班亚(1998年)、总统艾哈迈德·泰詹·卡巴(1999年、2006年11月来华出席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议长谢库·穆罕默德·法德里尔·库图布(1999年)、外长莫莫杜·科罗马(2003年、2006年)、副总统所罗门·埃库马·贝雷瓦(2006年)。
二、双边经贸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
建交以来,中国为塞援建了稻谷种植技术推广站、公路桥、体育场、蔗糖生产联合企业、办公楼、水电站等项目。
中塞互利合作始于1984年。1985年起,中方在塞开办了多家合资或独资企业。中水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在塞海域开展渔业捕捞业务。北京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改造租赁经营滨图玛尼饭店,并于2003年正式对外营业。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于2003年与塞签署糖联项目承包协议,2005年起开始生产蔗糖。由河南国基公司投资兴建的塞工业园区项目于2005年4月开园营业。由中国电工设备总公司承建的多多水电站升级改造工程于2007年7月竣工并运行。
1971年,中塞签订贸易支付协定。1989年,两国签订贸易协定。2001年,两国签订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2007年两国贸易额为6417万美元,增长60.6%,其中中方出口额为5847万美元,进口额为570万美元。中国对塞出口的商品主要是机电、轻纺、文教、五金及日常生活用品,进口咖啡、可可豆等。
三、文化、教育、卫生、军事等方面的双边交往与合作
中塞两国于1981年4月签订了文化合作协定,两国文化方面的代表团曾多次互访。
中国自1976年起开始接收塞拉利昂奖学金留学生。2006/2007学年塞在华奖学金生人数44名。1976年,中国曾派出8名留学生到弗拉湾学院学习英文。
中国从1973年3月起向塞派遣医疗队,迄今共派出13批,累计179人次。目前中国在塞有9名医疗队员。
塞武装力量通信兵司令托朗克(1984年8月)、国防部副部长诺曼(2000年7月)、布勒尔(2003年10月)等先后访华。2007年3月,中国国防部外事办公室副主任丁进攻少将率团访塞。
1984年3月,合肥市与弗里敦市结为友好城市。
四、重要双边协议及文件
1971年7月29日,中塞两国政府签署建交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自即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中国政府和人民坚决支持塞拉利昂政府和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新老殖民主义,维护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的斗争。塞拉利昂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两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外交和友好合作关系。”
中国驻塞拉利昂大使:程文举。馆址:P.O. Box 778 No. 29,WILBERFORCELOOP,FREETOWN,Sierra Leone。电话:231571(使馆),234769(经商处)。电传:231797(使馆),234777(经商处)。地区号:00232-22。
塞拉利昂驻华大使:萨•埃玛科•约翰尼(Sahr Ermaco Johnny)。馆址:北京东直门外大街7号。电话:65321222。
【同英国的关系】1961年4月与英国建交。塞为英联邦成员,两国关系密切。英于2000年以保护和撤离侨民为名向塞派出特种部队,并积极推动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延长联塞特派团任期、扩大特派团编制和对塞实施钻石禁运的决议。2002年2月,英国首相布莱尔访塞。卡巴总统、贝雷瓦副总统和科罗马外长相继访英,英同意在3年内向塞提供1.2亿英镑援助。2003年3月,英军在塞举行包括武器测试、部队调动、后勤支持等内容的军事演习,并对塞军进行强化训练。5月,英出资120万英镑为塞修复警察训练基地。7月,英军副总参谋长弗莱访塞。
【同美国的关系】1961年4月同美国建交。2000年,美推动联合国安理会通过设立塞特别法庭审判桑科等战争罪犯的决议。2001年10月,卡巴总统访美。2003年3月,美负责非洲事务助理国务卿坎斯坦纳访塞,并同塞签署《关于不向国际刑事法庭移交被指控的美国公民的协定》。4月,塞美签署协议,美将免除塞6700万美元到期债务。7月,美宣布将在2003财政年度通过联合国向塞提供2.72亿美元援助。9月,塞副总统贝雷瓦访美。
【同尼日利亚的关系】1961年4月同尼日利亚建交。两国签有安全协定。尼曾在塞驻军,负责塞总统府等要地的守卫,并帮助训练塞军队。1998年2月,以尼军为主的西非维和部队推翻塞政变上台的军政府,帮助卡巴总统回国复职,此后继续在塞清剿叛军。2000年11月,在尼等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成员国的调解下,塞政府和联阵在尼首都阿布贾达成停火协议。2001年9月,尼总统奥巴桑乔访塞。2002年7月,卡巴作为尼总统特邀嘉宾出席在伦敦举行的第2届尼日利亚投资峰会。2003年6月,卡巴赴尼出席奥巴桑乔总统的就职仪式。
【同利比里亚的关系】1961年4月同利比里亚建交。1973年10月,史蒂文斯总统和利比里亚总统托尔伯特签订马诺河联盟宣言。1986年,塞、利及几内亚三国总统在利首都蒙罗维亚签订“互不侵犯和安全合作条约”。1997年利总统泰勒上台后,塞利关系不睦。2002年2月,塞、几、利三国首脑在摩洛哥首都拉巴特会晤并发表联合公报,承诺遵守互不侵犯与安全合作条约,保持三国元首间的定期接触与会晤。2003年6月,塞政府表示支持塞特别法庭起诉利总统泰勒庇护被指控的塞战争要犯。8月,泰勒被迫下台并流亡尼日利亚后,利临时总统布拉和全国过渡主席布赖恩特相继访塞。
【同几内亚的关系】1961年4月与几内亚建交。1980年,几内亚加入塞拉利昂与利比里亚签订成立马诺河联盟的协定。1997年塞发生政变后,卡巴总统流亡几内亚。1998年,几总统孔戴陪同卡巴总统回国复职。2000年9月以来,塞、几、利三国边境地区武装冲突升级,几指责塞联阵和塞在几难民参与对几的侵略行动。2002年5月和10月,卡巴总统两次访几。7月,孔戴总统赴塞出席卡巴总统就职典礼。6月,塞几在塞东部边境城镇扬加归属问题上发生纠纷,12月,双方发表联合公报,承认扬加镇为塞领土。2003年3月,卡巴总统访几。9月,塞总参谋长凯鲁访几。
2. 很急!100分悬赏。如何理解议会内阁制度下内阁与议会的关系
议会制是议会内阁制或责任内阁制的简称。议会是由大选产生的,内阁则由议会产生,并必须对议会负责。获得议会中多数议员支持的个人、派别、政党或政党联合就取得了组阁权。一旦失去多数的支持,则或更换内阁或解散议会举行新的大选。内阁首脑(总理或首相)通常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内阁阁员由政府首脑从议员中挑选产生,并经国家元首任命。如果议会对整个内阁的执政能力失去信任,或议会拒绝通过内阁的重要议案,或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投票时,内阁或要辞职,或要解散下院,举行大选。如果大选后原执政党仍占多数,并对内阁表示信任,内阁就可以继续执政,否则内阁必须辞职。各部部长如果被议会判定对其部门管理不善,亦须引咎辞职。
议会制是最早出现的现代自由民主的制度形式,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议会制民主政体的国家。因英国的议会设在威斯特敏斯特寺,故议会制民主政体又被称作威斯特敏斯特模式。英国的议会制政府是内阁负责的政府,立法与行政结合在一起,英国内阁是下议院多数党的代表,多数党的党魁自然出任首相。采用英国议会制模式的国家,有希腊、日本、西班牙、葡萄牙、德国、奥地利、意大利、荷兰、卢森堡、爱尔兰、加拿大、澳大利亚、北欧诸国等。
西欧历史学家哈勒维曾经说:“英国是供宪政考古的博物馆,这里积聚了以往岁月的陈物遗迹”。的确,作为最早爆发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英国是最早将启蒙思想家“主权在民”以及分权等学说付之实践的创始国,不仅在世界上最早拥有了别具风格的宪法,且成功地将在中世纪就已形成的等级会议制度延续演化为近代意义的议会制,使其成为近代以来西方国家政治生活中普遍采取的重要形式。英国也是世界上最早奉行“议会主权”原则的国家,这一原则集中体现在:议会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享有制定和废除一切法律的权力;任何法律或司法判例都不能约束议会上述权力;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宣布议会法案无效;只有议会自己才能修改、废除自己所制定的法律。此外,议会还享有对国家行政与财政的监督权,以及对政府的各项政策的讨论权和弹劾权。值得指出,英国“议会主权”这一对世界宪政制度发生了重大影响的宪法原则,也是伴随着英国中世纪反对封建王权的斗争逐步发展形成起来的,并在资产阶级革命后的19世纪中叶达到“黄金阶段”,但现代以来这一原则的地位与作用发生了重要的变化。
考察英国议会主权原则的历史由来,我们不难发现英国是西方议会制的发源地。远在13世纪以前,英国就有“大议会”的组织形式,由国王指派僧侣、宫廷大臣和封建领主等组成,作为国王处理国家事务的咨询性机构,国王也利用这种会议筹款征税以解决财政上的困难。1215年,对国王强烈不满的英国贵族、僧侣联合市民迫使英王约翰签署了《大宪章》,宪章规定国王非经大议会同意,不得向封建主征收额外税金。1258年,英王亨利三世召开大议会,要向贵族筹款,诸侯们全副武装出席会议,拒绝国王的要求,这次大议会被称为“疯狂的议会”,“议会”从此而得名。1265年,担任摄政王的贵族革新派领袖蒙福尔为解决财政上的困难,重新召开议会,这次议会除照例邀请大贵族和大主教参加外,各郡和各大城市还分别推选出两名骑士代表及两名市民代表参加。从此,资产阶级作为市民代表开始参加会议,并使议会成为等级代表机关,握有对国王财政收支的监督权。14世纪英王爱德华三世在位时期,由于议会中的各个等级地位和利益不同,大贵族、大主教不愿和骑士及市民代表在一起开会,于是两部分代表常常分别集会,久而久之逐渐形成了议会中的两院制。上院称为贵族院,下院称为平民院。这种划分,从1343年开始,一直没有改变。1688年,英国发生“光荣革命”,资产阶级在同王权的斗争中取得决定性胜利。第二年议会通过《权利法案》,1701年议会又通过《王位继承法》,这些法律赋予议会享有立法、决定财政预算、决定王位继承、监督行政管理等权力,由此,英国不仅完成了从君主制向君主立宪制的转变,也使议会主权原则以成文法的形式被明确肯定下来。
英国“议会主权”原则,在19世纪经过几次重要的改革而进入成熟时期的“黄金阶段”,而英国著名宪政学家戴雪提出的议会主权学说则是对英国成熟时期“议会主权”原则的最好诠释。然而至20世纪以来,随着垄断经济的增强,英国政府的行政权力不断扩大,加之欧盟法的引入,议会主权至上的权威性遭到前所未有的挑战,戴雪的议会主权学说也受到学术界的再次热评。有些学者认为英国引入欧盟法表明其对议会主权原则的放弃,也有的学者指出英国议会主权原则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以及未来宪政中不复存在。分析英国宪政的历史与现状,笔者认为英国议会主权原则尽管自现代以来面临各种挑战,但它仍存在于英国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并且仍将会是未来英国宪政制度的最好诠释。
3.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 简述
1640-1642年
议会斗争:下议会要求限制王权,英国革命开始
查理一世为了筹划军费,镇压苏格兰人民起义,被迫于1640年恢复长期关闭的议会。议会同国王进行抗争,起草了《大抗议书》,抨击查理一世暴政,他们要求限制王权,取消国王的专卖权,监督国王和大臣的活动。查理一世拒绝接受《大抗议书》,最终和议会决裂。
1642-1649年
内战:1642年,查理一世挑起了内战,组织王军,向议会军发起进攻。1643年,克伦威尔前往英格兰东部,募集了一支主要由自耕农和城市平民组成的骑兵,在马斯顿荒原战役(1644.7),纳西比战役(1645)等战役中屡次击溃王党军。内战结束后,1649年,查理一世被送上断头台处死。英吉利共和国时代开始。
1649-年
英吉利共和国成立。
-1659年
克伦威尔独裁时期
年4月30日,克伦威尔发动政变,解散议会。12月16日,他正式宣布自己就任英格兰、苏格兰和爱尔兰(1649年占)的“护国主”,英吉利共和国时代结束,以克伦威尔的个人军事独裁为特色的护国政体时期开始。1658年,克伦威尔病逝。英国重新进入混乱时期。
1660-1689年
1660年斯图亚特王朝(查理二世)复辟,1685年查理二世去世。他死后,弟弟詹姆士二世继位,他推行反动政策,实行血腥报复。
1688年,支持议会的辉格党人与部分托利党人邀请詹姆士二世的女儿玛丽和时任荷兰奥兰治执政的女婿威廉(后来的玛丽二世和威廉三世)回国执政,发动宫廷政变,推翻斯图亚特王朝统治,这次政变没有流血而获得成功,因此史称“光荣革命”。1689年,颁布《权利法案》标志君主立宪制的确立。
(3)欧盟议会选举与黄金关系扩展阅读: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是从1640年查理一世召开新议会的事件开始到1688年议会反对派发动宫廷政变(又称光荣革命)结束,以新贵族阶级为代表推翻封建专制统治建立起英国资本主义制度的社会革命。推翻了封建统治,并在1689年颁布文献《权利法案》以法律形式对王权进行明确制约,确立了议会君主立宪制。
英国革命确立了“议会制君主立宪制(议会君主制)”、“内阁制”,颁布《权利法案》。以法律形式对国王的权力进行制约,人类社会由专制转向民主,由人治转向法制。
意义
1.英国革命是人类历史上民主制度对专制制度的一次重大胜利,为英国资本主义迅速发展扫清了障碍。
2.英国革命揭开了欧洲和北美革命运动的序幕,推动了世界历史发展的进程,是世界近代史的开端。
3.英国革命后,出现了长期的政治稳定的局面,为社会经济的顺利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为英国开展工业革命和成为工业强国创造了前提。
4.英国革命推翻了君主专制,确立了自己的统治地位,君主立宪制开始确立起来。 [3]
5. 从世界史的观点看,英国革命的主要意义在于确定并贯彻了自由主义的原则。
6. 英国革命没有根本解决政治经济制度落后性,反而与旧贵族联合镇压英国人民起义。
影响
英国革命极大促进欧洲各国反专制势力,起到思想启蒙作用,对世界历史产生重要影响。也使一些封建专制的国家陷入害怕和担忧。但是英国革命毕竟是不彻底革命,没有从政治制度上彻底铲除旧的毒瘤。但对1789年法国大革命影响却是显而易见的。而且英国通过革命推翻了君主专制,推动了历史的进程,是世界近代史的开端,推动了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到来。
《权利法案》(全名:《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
……灵俗两界贵族与众议员等……宣告:
1.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2.近以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6.除经议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
8.议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议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议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0.不应要求过多之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没收财产所作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
13.为伸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议会应时常集会。
彼等(即灵俗两界贵族与众议员等)并主张、要求与坚持上开各条为彼等无可置疑之权利与自由;凡上开各条中有损人民之任何宣告、判决、行为或诉讼程序,今后断不应据之以为结论或先例。
《大抗议书》
⒈列举查理一世滥用王权的行为,谴责暴政,反对专
制。
⒉批判反动的宗教政策,痛斥高官的不法行为。
⒊谴责君主对议会权力和人民自由的漠视和损害。
⒋严厉抨击苛捐杂税
⒌要求工商业自由,政府对议会负责。
4. 世界上哪个国家有“黄金”海岸之称
————加 纳 ————
国 名:加纳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Ghana)
独立日:3月6日(1957年)
国庆日:3月6日(1957年)
语 言: 英语
民 族: 阿肯、莫西-达戈姆巴、埃维、加-丹格贝族等
宗 教: 基督教
货 币: 塞迪
时 差: 比北京时间晚8小时
气 候: 热带雨林气候和热带草原气候
首 都:阿克拉(Accra)
与中国关系:1960年7月5日,加纳同中国建交。1966年加纳军政府单方面与中国断交。1972年两国复交。
自然地理:面积23.9万多平方公里。位于非洲西部、几内亚湾北岸,西邻科特迪瓦,北接布基纳法索,东毗多哥,南濒大西洋,海岸线长约562公里。地形南北长、东西窄。全境大部地区为平原,东部有阿克瓦皮姆山脉,南部有夸胡高原,北部有甘巴加陡崖。最高峰杰博博山海拔876米。最大河流为沃尔特河,在加境内长1100公里,下游筑有阿科松博水坝,在境内形成巨大的沃尔特水库,面积达8482平方公里。沿海平原和西南部阿桑蒂高原属热带雨林气候,沃尔特河谷和北部高原地区属热带草原气候。
人 口:1890万(1997年),全国主要有四大部族:阿肯族占全国人口44%,莫莱-达戈姆巴族占16%,埃维埃占13%,加—阿丹格贝族占9.7%。各族均有自己的语言,官方语言为英语。居民中42.8%信奉基督教新教和天主教,38.2%信奉拜物教,12%信奉伊斯兰教。
行政区划: 全国共设10个省,即大阿克拉省(Greater Accra Region)、阿散蒂省(Ashanti Region)、布朗-阿哈福省(Brong-Ahafo Region)、中部省(Central Region)、东部省(Eastern Region)、沃尔特省(Volta Region)、西部省(Western Region)、上东部省(Upper East Region)、上西部省(Upper West Region)、北部省(Northern Region)。省下设有110个县。
简 史: 古加纳王国建于公元3~4世纪,其版图在今天的马里和布基纳法索一带,10~11世纪时达到极盛时期。1471年葡萄牙殖民者入侵加纳海岸,掠夺黄金、贩卖黑奴。1482年加沿海称为“黄金海岸”。1897年黄金海岸全境沦为英国殖民地。1957年3月6日,黄金海岸独立,改名加纳,原英国托管的“西多哥”并入加纳。1960年7月1日成立加纳共和国,仍留在英联邦内,首任总统为恩克鲁玛。1966年恩克鲁玛政府被推翻后,加政局曾长期动荡不安,军事政变不断,政权更迭频繁。1981年12月罗林斯政变上台后,奉行民族和解和经济复兴政策,政局一直较为稳定。1992年开始实行多党制,同年底罗及其领导的全国民主大会党分别赢得总统和议会选举,顺利实现由军政府向民选政府的过渡。1996年12月罗蝉联总统。2000年12月举行总统大选,新爱国党领导人库福尔当选总统,并于2001年1月7日正式就职。
5. 在英国,国王,议会和行政部门之间是怎样制约的
尊
在君主立宪制的英国,名义上国家是国家元首;现实生活中有内阁和首相专权之说;但在法律上,议会拥有至尊至上的地位。
英国宪法赋予了议会“卓越的和绝对的权力”。议会的至尊地位首先体现在它所拥有的立法权上。理论上,它可以制定任何法律,可以修改、废除任何现有的法律,可以制定、修改、废除具有宪法性的法律。除了立法权外,议会至尊还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在行政上,议会下院是行政权力的最高来源。内阁和首相都产生于下院,下院是通往政治权力的必经之路。第二,在财政上,议会下院控制着国家的财政命脉。第三,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议会可以向地方授权也可以收回权力。
议会至尊,是指其法律地位,并不意味着它可以为所欲为。并且这种法律地位并没有得到任何宪法性文件的规定,仅是一种习惯的表示,是人民对它的默认。议会实际上受到许多约束:首先,它要受到英国多数选民意志的约束,它不得制定任何违背英国国情的法律;其次,它要受到公众舆论的约束,不能通过将会遭到公众普遍反对的法律,而且这种法律即使通过了也难以执行下去;再者,它也不能通过与国际法相违背的任何法律,比如英国议会不能通过与欧盟的法律相冲突的任何法律。
二、议会特权
英国议会的至尊地位还体现在议会的特权上。为了维护议会的权威和尊严,也是为了使议会能够不受妨碍地工作,必须给予其特殊的保护,这种保护被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议会享有一些特殊的法定权力,就是议会特权。英国议会两院所享受的特权大体相近。这种特权既适用于作为整体的议院,也适用于议会的工作人员和每一位议员。
英国议会特权包括:议院言论自由、议会成员被召集与会的优先权(这也意味着议员享有在民事案件中免受逮捕和免除在陪审团中服务或被迫出庭作证的权利)、上/下议院各自作为整体,有接近国王的权利、上/下议院有控制它自己的工作进程的权力、确定议院的合法资格并在此基础上宣布席位空缺的权力、对任何人破坏议会特权的行为作出惩罚的权力。就下院来说,对维护其尊严、保护它能正常工作来说,较有意义的特权有五项,这就是:议院言论自由权、议院不受逮捕权、议会自主管理权、议会的惩处权和议会拜谒国王权。
(一) 议员的言论自由权
这是议员所享受的最主要的豁免权之一。言论自由权是指议员不会因为在议会中的言论或行动而受到惩罚或恐吓。也就是说,议员在议会辩论、发言时可以畅所欲言,其所说所为不会在议会外受追究。这就免除了议员遵守法律有关诽谤、煽动叛乱、泄露国家机密等方面的义务。据此,法院在审判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案件时,都不得引用议员在议会中的言论为证据。如果法院确实需要引用下院的议事记录,必须事先请求下院同意。享受言论自由权的除了议员外,还包括下院的工作人员、应下院授权在下院作证的证人、下院的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
(二) 议员的不受逮捕权
授予议员这项特权的目的是保障议员能够按时出席下院的会议。所谓议员不受逮捕权,仅指议会会期之前40天和之后40天内,议员不得因民事诉讼而遭受逮捕。而在刑事诉讼方面,议员则不享有不受逮捕权。不过下院历来坚持,监禁或拘留议员必须立即通知下院并说明理由。即使是民事诉讼方面,议员的不受逮捕权也有限制。如破产法规定,破产议员不能享有不受逮捕权。由于现在几乎废弃了对民事债务人的监禁,所以议员的不受逮捕权已经没有多大实际意义,其主要意义在于它是一种议员特权和议会地位的象征。
(三) 下院自主管理权
下院的自主管理权包括两方面:一是对下院议事的自主管理权;二是对议员的管理权。下院的议事自主权包括全院大会的议事和各个委员会的议事。下院各个委员会的设立、变更与取消,下院的议事规则,全院大会秩序的维持,下院辩论记录的出版等等都由下院自己来管理,其他机构和人员不得插手或干预。下院对本院议员的自主管理主要包括对资格的管理和对行为的管理两个方面。现在下院对议员资格的管理权限已大大不如从前。过去由下院来裁决议员选举纠纷,现在这一权力已交给法院。不过,现在下院仍有权决定下列事项:第一,宣布某个选区的议席出现空缺;第二,颁布进行补缺选举的命令;第三,取消它认为不适宜担任议员者的议员资格。下院对议员行为的管理主要是指议员在议会外兼职牟利活动的管理。下院很早就明文规定,禁止议员以职权谋私。当然并非所有的院外兼职谋利活动都是不正当的。下院对正当的院外兼职活动,如兼任律师、教师、业余写作,向来不予禁止。1975年,下院明确规定了对议员在院外兼职的管理制度,要求议员必须全面申报其院外兼职和收入,必须直接申明院外兼职与他在院内工作之间的具体利益关系,不得接受资助者对他在院内行为的具体指示。
(四) 下院的惩处权
下院的惩处权是指,对破坏下院的特权、蔑视下院权威的院内外任何人,下院有权予以惩处。被下院列为“蔑视下院权威”的行为主要有:在院内捣乱,破坏议会秩序;拒绝向下院的委员会作证;向下院的委员会作伪证;干扰别人向下院的委员会作证;阻碍议员进出议会大厦;议员蓄意向下院说假话;对议员行贿;试图威胁议员的行为;侵扰议员;发表诽谤下院或议员的材料;过早泄露下院委员会的议事;阻碍或攻击正在执行任务的下院官员;诽谤下院议长、副议长的人品或公正。
对蔑视下院权威者,下院有权施加处罚。处罚的手段主要有:议长予以训斥;驱逐出下院,如果是议员就剥夺其议员资格;在会期内关押;转交检察长提起公诉。处罚程序是:先由议员向议长提出蔑视下院的事实和人员;然后议长提请全院大会优先审议蔑视案,全院大会进行辩论并表决后再转交特权委员会调查;特权委员会向全院大会报告调查结果,并提出处理建议;最后全院大会表决处理办法。
议会的惩处权虽然与法院的司法权有冲突,法院坚持对议会特权的范围、性质保留审判权,但总的来看,法院还是认可议会的这种特权,对议会为维护其特权和尊严的做法基本上是支持和配合的。
(五) 拜谒国王权
这一特权目前也只有象征意义,因为国王实际上对议会的各项工作已经没有多大影响,议员也很少因为工作需要而拜见国王。
三、议会与王室的关系
英国议会取得至尊地位的过程,就是不断向王室夺权的过程,也是权力由王室向议会转移的过程。
英国是君主立宪制国家,在名义上,君主即国王是权力最大的统治者。英国宪法规定,英王是英国世袭的国家元首,立法机关的组成部分,法院的首领,联合王国全部武装部队的总司令和英国国教的世俗领袖。
就国王与议会的关系来讲,一方面,国王是议会的一部分,而且是三个部分中的第一个组成部分。虽然作为议会一部分的国王所参加的议会活动,仅限于每届议会开会时要亲临议会大厦发表演说以及批准法律等,但既然她是议会的第一组成部分,那么议会的至尊地位也就有国王的份。另一方面,国王所拥有的批准法律的权力实际上对下院也起到了制约作用。也就是说国王拥有否决议会通过法案的权力。尽管一百多年来,国王未曾行使过这种权力,但是只要需要,她还是可以形式这种否决权的。这无形中对下院的立法构成了制约,使得下院尽量不通过违背多数公众意愿的法律。
四.议会与政府的关系
在英国,“政府”(Government)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政府就是指国家机关,包括国王、议会两院、司法和行政部门;狭义的政府就是指行政部门,通常称“陛下的政府”(Her Majesty‘s Government),通常所说的某某首相领导的政府既指后者。英国首相是(狭义)政府的首脑。
在19世纪中叶之前,特别是19世纪30-80年代的议会“黄金时期”,议会掌握着真正的实权,政府和内阁只是贯彻议会一直的一个办事机构,议会不仅控制着自己的工作议程,而且还控制着政府和内阁。议会拥有这样大的权威,与当时选举制度和政党制度的状况密切相关:那是选民人数较少,政党的组织不够完善,不会遭到党纪的制裁。
以1867年的议会改革为肇始,开始了权力由议会向政府转移的过程。1867年改革的一个主要成果是扩大选举权,使得选民人数大大增加,选民的增加促进了政党组织的发展。任何人要向成为议员必须首先得到政党的支持,而议员进入议会后就必须服从与自己所在当的领袖的命令,遵守本党的纪律,这样,议员很少按个人的意志来行动,而是要与本党的一直保持统一,议会实际上就控制在政党手中。由于内阁成员主要是由执政党的核心任务构成,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议会是被内阁和政府所控制。到了20世纪60年年代,议会已经由政府的主人变成了政府的仆人,完全为政府所控制——这一变化也是英国社会发展变化的必然结果。
政府对议会的控制,首先体现在控制议会的工作议程上。1902年的巴尔福改革,使得政府基本上控制了议会的时间表。下院50%以上的时间由政府来控制,25%的时间由反对党控制,其余则留作处理由后座议员和地方政府提出的私议案上。由于政府控制的议会时间多,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安排议程,或者在议案辩论中增加时间,或者是截止审议。而反对党不可能做到这一点。
政府在决策、立法、财政上也逐渐起主导作用,议会只起着配角作用。首先是决策,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政府所承担的责任越来越多,决策范围日趋扩大,技术性也越来越高,与之相应,政府部门有所增加,专业型也增强,而议会则没有这种相应的变化,因而难以适应决策的需要。尤其是议会的工作特点也不适合作出高效率的决策。于是,内阁和政府就自然成了决策的中心,议会也逐渐失去了对政府决策的干预能力。到了19世纪末,政府的重要文件已不再对议会公开。其次是立法。议会拥有立法全是议会民主制国家天经地义的事情,而且英国宪法也确实赋予了议会立法权,然而现实却是政府控制着立法工作。时至今日,政府成了大多数议案的提出者,能否被采纳通过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政府。最后是财政。随着政府权力的加强,财政立法的实际权力已经转移到政府手中。19世纪末以来,历届政府的预算案都获得通过。虽然下院有预算委员会负责对政府开支的调查,但所起的作用是相当有限的。
虽然议会已经成为政府的“奴仆”,但毕竟议会拥有法律上的至尊地位,就与政府的关系来讲,议会在政治生活中仍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一,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议会。政府必须产生于议会。英国大选是选举下院议员,而议员分别属于不同的政党,在大选中获得多数议员席位的政党即为执政党(个别时候会少于反对党),其领袖受女王之任命为首相,负责组织政府。经过这样途径建立起来的政府才具有合法性,否则通过其他途径如政变、起义所组成的政府则为不合法,公众是不会接受的。第二,使政府的议案合法化。虽然议案和政府的预算案都是政府提出的,但不经议会通过和批准,议案绝对不能成为法律,预算案也不能被执行。如果政府提出的议案或预算案被议会否决,政府的威信和执政能力就会受到影响,尽管政府还是合法的。第三,监督并影响政府的行为。既然政府产生于议会,从法律上讲,政府的权力是议会授予的,议会就有权监督、调查政府的行为,进而影响政府的执政过程。第四,为政府提供高级官员。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政府大臣及其他高级官员必须由两院议员担任。形成这样的常规是符合英国政治需要的。英国的政治精英都在议会内,各党的精英也在议会内。经过激烈的竞选而成为议员,这本身就是一个极好的选拔干部的过程。
五.议会与司法的关系
英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机构,它的司法分成三个系统:英格兰与威尔士为一个系统,苏格兰为一个系统,北爱尔兰为一个系统。英国的司法是相对独立的。宪法行常规规定,审讯或待审的案件不应在议会中进行辩论,议会两院不得对法官的职业行动提出疑问,除非法官的职务被解除时。
不过英国的三权分立是不严格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立法与司法之间有密切联系。这主要表现在议会上下两院(特别是上院)具有一定的司法职权。英国上院既是立法机构,也是一个司法机构,是最高司法机构。它对民事和刑事法院判决的案件都有最后的审判权,是最后的审判机构和最高上诉审级。英国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是:地方法院——巡回刑事法院——议会上院;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是:郡法院——高级法院——上诉法院——议会上院。大法官既是最高法院的首脑,也是上院议长,又是当然的内阁成员。上院的裁决对下级所有的法院都有约束力,而且也约束上院自己。上院作为最高上诉法院,在民事案上适用于整个联合王国,而在刑事案上只适用于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议会下院也拥有一定司法职权,主要是对本院成员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判决,此外还有权对侵犯议会特权的犯罪行为进行审理。总的看来,议会与司法之间的关系远不及它与王室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密切。
摘编自:蒋劲松:《议会之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刘建飞、刘启云、朱艳圣(编著)《英国议会》,华夏出版社;施雪华:《当代各国政治体制——英国》,兰州大学出版社。
6. 14c-16c中世纪晚期欧洲政治,经济,思想的特点
中世纪欧洲是以法兰西为代表的等级森严的封建统治,但是在十二世纪,随城市的发展,也有独立自主的自治城市,其中的资本主义体系还是比较完备的,总而言之,中世纪就是欧洲从封建向资本主义过渡的过程补充本组笔谈对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所取得的理论成就进行了探讨。李根蟠认为,中国的“封建地主制”理论的提出是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取得的一个丰硕成果,它标志着马克思主义封建观的新发展,在马克思主义史学发展史上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陈其泰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关于民族理论问题的研究与探讨取得了重大成就,主要表现为:关于历史上民族关系的主流问题、对中国史范围的处理和历史上民族统一的不同阶段问题以及“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理念等方面基本达成共识。张越认为,在中国历史发展阶段的探讨过程中,唯物史观所起的作用重大,意义深远。王志刚认为,“五四”时期形成的唯物史观传播热潮具有三个显著的时代特点:即力求对马克思主义学说的基本理论进行系统介绍和全面理解;运用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开始了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理论的创建工作。张利认为,范文澜在历史评价问题方面贡献良多,主要体现在:以历史主义原则评价历史人物;从加强各民族团结友好的高度评价历史上的民族关系;以一种中国史与世界史联系的眼光对历史演进的一些重要问题加以评析,揭示其本质。张剑平对新时期以来中国史学界在历史认识论和方法论研究方面所取得的重大成就进行了探讨,提出了自己的一得之见。许殿才从唯物史观与马克思主义史学理论的关系、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历史地位、如何运用与发展唯物史观以及史学与现实的关系等四个方面,对改革开放以来马克恩主义史学理论在发展过程中所取得的理论成果进行了阐述。邹兆辰则认为,在中国史学理论水平的提高过程中,善于分析与借鉴,功不可没。回答人的补充2009-09-1218:08谈到中世纪的政治,人们很自然会想到等级、特权和**,很难把它同近现代的民主政治相挂钩。因为在我国的历史教科书中,总是把中世纪的**政治同近现代的民主政治对立起来,在我国学者写的几种介绍西方民主政治或民主思想的历史书中,也几乎不谈中世纪,在介绍完古希腊、罗马的民主之后便跳到了近代,似乎中世纪与民主没有任何关系。我认为这是不恰当的,不利于人们了解历史真实,近现代民主政治之所以会首先兴起于西欧,然后扩及世界各地,这不是偶然的,也不是光用近现代历史发展可以解释清楚的,而应有其深厚的历史根源。这个根源不是古希腊罗马的民主,而是西欧中世纪的民主。近现代西方民主政治可以概括为这么四大要素:宪法政治、议会政治、党政和选举制度,而除党政之外的三大要素都是从西欧中世纪的政治制度中发展而来。一、宪法政治起源于中世纪限制王权的法令在古代希腊和罗马的民主政治中不存在宪法,为了防止当权者个人权力的膨胀、遏制贵族**势力的发展和保障一般公民的基本利益,采取的基本措施主要有两个:一是通过增设当权者的数目来达到相互制约和分权的目的,如雅典的执政官最初为一人,后增为三人,再后增为九人;二是通过缩短当权者的任期来遏制个人势力的发展,如雅典的执政官最初是终身制,后改为十年一任,再后改为一年一任。在中世纪的西欧,各国的最高统治者国王主要是世袭的和终身的,特殊情况下则由封建主选举产生,或是通过武力征服获得,因而中世纪的国王地表现出的是**的一面,也被看作是**统治的代表。但西欧国王的**统治是远不能同东方的国王**相提并论的,西欧的地方封建主总是在想方设法约束国王**势力的增长,最主要的措施是:通过签署特殊的法律文件来限定国王的权力范围和通过议会或是其它专门机构来制约国王的权力。西欧的地方封建主通过与国王签署特殊法律文件来约束国王权力的行使,以维护自身利益,这便催生了宪法政治。英国是近现代宪法政治的发源地,其近现代的宪法就是从中世纪约束王权的法律中发展而来的。早在英国盎格鲁——撒克逊时代,就已存在法律高于王权的思想。当国王无视其它贵族的利益,为所欲为时,贵族们便想方设法迫使国王签署新的法律文件来约束国王的行为。当无地王约翰在位时,他任意践踏传统习惯法,不断增加税收,大幅度提高贵族的兵役免除税(盾牌钱),甚至剥夺贵族的土地等,这引起贵族们的普遍不满,于是,贵族们联合起来,并联络了骑士和市民,于1215年6月迫使无地王约翰签署了“大宪章”。大宪章公开阐明了法律高于王权的思想,指出王权必须受到监督,提出了保护基本人权的条款,被人们称为英国宪法制度的起源。在大宪章签署后,后来的历任国王在位时几乎都要签署保障人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法律文件。在英国光荣革命之后的168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对“大宪章”以来的英国宪法作了一个总结,确立了“议会至上”原则,明确了国王的权利和地位,重申了基本人权,是确立英国君主立宪制度的重要文献。至此,形成了英国近代的宪法政治。在西欧的其它地方也出现了专门制约王权的法律文件或法律条文。如1356年12月德皇查理四世颁布的“黄金诏书”,也是德意志诸侯限制皇权维护自身独立权益的法律文件。就连十字军东征时期在地中海东岸建立的四个十字军国家也制定了限制王权的法律。1099年,十字军攻占耶路撒冷后组织了耶路撒冷市政委员会,起草了《耶路撒冷审判书》,规定十字军各国国王都要服从耶路撒冷市政委员会的决议。这说明在西欧社会,封建贵族通过政治斗争利用法律手段来制约王权是一种很普遍的方式。尽管西欧其它地方的这些制约王权的法律,没有能够象英国的大宪章那样直接演变为近代的宪法,但也为他们能够较快地普遍接受这一新事物奠定了基础。关于上述这一问题,我已有专门的文章——《论西方近现代宪法政治的中世纪起源》[1]——进行论述,在此仅作一概述。二、议会政治起源于中世纪的等级会议在古代希腊和罗马的民主政治中,因实行的是直接民主制,不存在代议制机构,有的是全体公民都可以自由参加的公民大会或人民大会,另有由有身份有地位的贵族组成的元老院或长老院,但都不是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的权力机构。古希腊、罗马的这种直接民主制存在着明显缺陷:一是只能在小国寡民的城邦社会里实行;二是容易造成极端民主的现象。因而,古希腊、罗马的民主政治不可能对近现代的议会政治产生影响。议会政治和宪法政治一样是起源中世纪的西欧,实际上是和宪法政治相伴随而产生的。在中世纪中期,为了制约逐渐强大起来的王权,真正实现法律至上的原则,西欧各国普遍建立起了等级会议。近现代西方的议会制度就是从中世纪的等级会议发展而来。最早建立起较完善的近现代议会制度的国家是英国,其它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都受到英国议会制度的影响,因而,英国的议会又被公认为是西方议会之母。英国近现代议会制度,就是直接从中世纪的议会发展而来。关于英国议会的萌芽,最早可以追溯到盎格鲁——撒克逊时代贤人会议。贤人会议的成员是世袭的教俗贵族,不是由人民选举而产生的代表,没有广泛代表性,但贤人会议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所起的特殊作用还是对以后英国的政治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诺曼底征服后,贤人会议被改造成了“大会议”,后改称为“议会”。1264年,以孟福尔为首的大贵族在与国王的内战中取得胜利,控制了政权。为了扩大支持力度,孟福尔在第二年召开议会时,除了通知传统的教俗贵族参加外,还要求各郡选两名骑士、各市选两名市民代表参加,从而使议会第一次成为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会议。因而,有人把这次议会看作是英国议会制度的起点。在14、15世纪,英国议会已逐步获得了司法请愿权、征税权、财政监督权、立法权和监督、弹劾政府官员的权力等,已逐渐发展成为独立的权力机构;并形成了两院制:由传统贵族代表组成的上院和由骑士、市民代表组成的下院,这样就出现了一个完全由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议会——下院。其立法的基本程序也逐步形成,所有法案都要经两院分别进行三读,经过充分讨论通过后,由国王批准生效。这种基本程序一直没用到近现代议会。到都铎王朝时期的议会与英国近代早期议会已是非常近似,在两院构成、立法程序、代表产生方式等方面基本是一致的,只是都铎时期的议会在换届、会期等方面还不规范化,有点随国王之意。在资产阶级革命后的1694年,议会通过了“三年法案”,规定议会至少三年召开一次,每届议会不得超过三年,使议会的召开、换届走向规范化。而议会其它方面的重大变革一直到工业革命之后的19世纪才进行。在西欧各地,如法国、德国、西班牙、尼德兰等,在中世纪中后期都出现了等级会议。但这些国家或地区的等级会议都未能象英国等级议会那样得到充分发展,成为独立的政治实体,尤其是获得立法和监督政府的权力。因而,这些国家的等级会议,都未能象英国等级议会那样很自然地由中世纪发展到近现代。但我们也不能完全否认这些国家中世纪等级会议的存在对后来资本主义议会制度形成的影响,在这些地方的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筹建全国议会和利用议会进行斗争都是革命的主要内容之一。在西欧的其它地方,虽然等级会议发展得不是很充分,但城市议会却发展良好。在13-15世纪,在法、德、意等地取得自治权的城市中,由选举产生的市议会普遍存在,且是城市的最高权力机关。在德国的城市同盟中,也存在着由各城市代表组成的同盟议会,同盟的重要决策都是由同盟议会来决定。当然,中世纪的这种市议会是有明显局限性的,也未能直接促使近现代的国家议会政治的诞生,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欧洲市议会的普遍存在,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西方人的政治观念,使西方人很容易想到议会斗争这样一种政治斗争的手段,也乐于接受国家议会这样一种国家民主的政治形式,甚至有人认为中世纪中后期出现的等级会议就是市民议会政治在国家政治中的最初表现。关于这一问题,本人也另有文章进行专门论述,可参见愚作《论西方近现代议会政治的中世纪基础》[2],在此不赘述。三、选举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有限选举制在古代希腊和罗马的民主政治中,就已存在着选举制度。但在古希腊和罗马,选举的是官员或陪审团成员,而不是选举议会的代表。在近现代的西方民主选举活动中,选举总统或总理等国家首脑虽也是其重要内容,但更主要的是选举议会或国会的代表。单纯地选举政府官员和选举议会是有着根本性区别的,前者是选举个人,当选者个人的素质、能力对政治的影响较大,后者是选举一个群体,或是选举一个机构,通过这个群体或机构来制约政府、影响政局;前者不仅只能在相对狭小的范围内实行,而且政策难于延续、政局难于稳定,后者则不受地区范围的限制,也不会因政府官员个人的行为而轻易改变政策、影响政局。因而,这也就决定了古希腊和罗马的民主政治难于持久稳定地发展,只能是在历史上昙花一现。西方近现代的选举制度,包括议会选举和重要官员的选举,其中议会选举最为重要,因为议会选举的走向会左右重要官员的选举。议会选举制度和议会制度一样是起源于中世纪。在西欧中世纪中后期兴起的等级会议中,教会贵族的代表是来自那些有着较显赫地位的大主教、主教和修道院院长,世俗贵族的代表是来自国王指定的世袭大贵族,这些代表都不是由选举产生,但其中的第三等级市民的代表几乎都毫无例外地是由自治城市选举产生。尽管这种选举和现代选举有着天壤之别,只是富有阶层极小范围内的选举,其实叫选派更合适,但毕竟不是指定的,不是靠特权和世袭地位获得的。在英国,不仅每个自治市的两名代表是由选举产生,而且每个郡的两名骑士代表也是由选举产生。在议会分裂为上下两院后,市民代表和骑士代表正好共同组成了下院。这样在英国就有一个完全靠选举代表组成的议会——下院。在法国、德国、西班牙等大多数西欧国家,因其等级会议没有能够得到充分的发展,成为拥有立法权和监督权的独立政治实体,致使其选举会议代表的选举活动也未能制度化、规范化。而在英国,由于议会拥有了一系列实际的权力,尤其是下院凭借其拥有广泛的代表性获得了征税权和同上院平等的立法权,议会议员还获得了在与会期间拥有言论自由和不被逮捕的权利,这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希望成为议员,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关心议员选举。这也自然使得英国选举下院议员的活动逐渐规范化、制度化。15世纪,英国议会通过了一系列的有关选举的法令。第一个选举法于1406年颁布,它规定:郡长必须按照正当的选举程序组织选举,选举应当是完全自由的,选民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而后又做出补充规定,授权大法官监督各郡选举,对违犯选举法的郡长处于惩罚或监禁。[3]1429年的选举法又明确规定了郡选民的财产资格,凡年土地租金收入达40先令的土地持有人拥有选举权。1432年,又申明选举人必须在参选郡中居住或在该郡拥有地产。至于被选举权,1445年法规宣布:各郡竞选议员者的社会地位必须在骑士之上,当选骑士应有20镑以上的年收入。[4]以上都是针对各郡选区的选举法规,至于城市选区,因为只有自治市才有资格选举议员,而自治市因选举市议会都有自身的选举法规,一般而言都是局限于独立的经济纳税人,包括地产主、商会会员、行会师傅等在内的拥有选举权。拥有被选举权的则都是富有的纳税人。我国著名学者赵文洪在他的论文《中世纪英国议会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起源》中也曾概括道:中世纪英国议会就是“纳税人的代表机构”,是“以财产为基础的权力机构”;“议会成员是纳税人的代表”。[5]据1436年纳税人登记簿估算,当时全国选民仅在10000-15000人之间,15-16世纪之交,有选举资格的人数约为30000人左右。[6]这在全国人口中的比例是非常低的。从以上英国15世纪的议会选举法规可以看出,英国中世纪的议会选举制完全是一种有限的选举制,在各郡选区主要是照顾了封建主政治的利益,在城市选区主要是照顾了经济纳税人的利益,对于广大的劳动人民来说是没有选举权的。而实际上英国近代早期的议会选举制也是有限选举制,其现代议会的普选制是从有限选举制一步一步发展而来。在光荣革命之后的1710年,英国议会又通过了选举法,规定在各郡选区中,选举权统一授予所有年收入达40先令的地产者。这实际上是重申了1429年的选举法规。对于被选举权则进一步提高了门槛,规定各郡选区的议员只能由年收入不少于600镑的人来充任,各城市选区的议员则由年收入不低于300镑的人来充任。据统计,在1761年,全英国700万居民中只有25万选民,不足居民总数的4%。[7]因而,针对于这种情况,恩格斯曾指出:当时的下院“无非是一个不依赖人民的关门的中世纪同业公会”。[8]在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在选区划分方面,也是沿袭中世纪的,由于经济的兴衰、人口的变迁,到19世纪初,出现了很多没有实际意义的“袖珍小邑”或“腐败选区”,而又出现了一些新兴大城市不是选区,没有资格选举议员的现象。“在18世纪,不仅下院议员选举制度与中世纪相差无几,其组织状况和立法程序也无多大变化。”[9]这种情况一直到工业革命基本完成之后的19世纪的议会改革才逐步被改观。1832年修改选举法,使中小资产阶级获得选举权,1867年使产业工人获得选举权,1884年使农民获得选举权,到1928年则最终实现了男女平等的普选制。在欧洲的其它地方,虽然没有出现象英国那样由中世纪一脉相承地发展到近现代的议会选举制度,但也普遍地存在着城市议会的选举。在中世纪中后期,取得自治权的城市普遍建立起了市议会。市议会作为城市的最高权力机关,其议员都是由市民选举产生。“11世纪末期,意大利和法国南部最先开始实行由议会和执政官进行管理(1095年在阿斯蒂,1117年在米兰,1127年在克雷莫纳)。在德国,许多城市是从13世纪初期起开始实行议会制(科隆是在1216年):(选举出来的)议会是公社最高的行政机构,监督整个的行政管理。”[10]当然,中世纪的这种市议会是不能和近现代的民主政治相比的,实际上只是在极少数富裕市民间实行的民主。如从1297年起,意大利威尼斯共和国选举最高的立法和监督机关(大议会)议员的权利只属于“黄金簿”上列名的几百个家族,行政权属于从大议会中选出的小议会(或称元老院),它的首领是选出的终身总督。而意大利另一个城市共和国佛罗伦萨,于1229年制订的“正义法规”规定:最高机关长老议会,由七个大行会(被称为“肥人”的大企业家同盟)各选一名议员,十四个小行会(被称为“瘦人”)共选两名议员组成。它的首领称为“正义旗手”,既是议会议长,又是民军指挥。[11]从中可见,市民议会的选举也是极为有限的,只是在少数上层市民间进行。但这种选举的普遍存在也是有着重要意义的,至少为后来各地近现代议会选举制度的形成打下了一定基础。我国学者应克复甚至认为,“由城市市民自己在特定的资格限制的候选人中选举官员,这证明是西方现代选举制的开始。”[12]而且欧洲其它国家的近现代议会选举也同样是经历了一个从有限选举制到普选制的发展历程的。如法国在1789年资产阶级大革命之后通过的选举法规定:只有能交纳其值相当于当地三日工资的直接税的积极公民才能享有最基本的选举权,可在初级会议中投票选举选举人;被选出的选举人应交纳相当于当地10日工资的直接税,可参加省一级会议选举议员;被选出议员必须交纳相当于26-52天工资的直接税,才能参加全国议会。[13]在以后多次修改的宪法中,对于选举和被选举人都有一定的财产资格限制。后经过长期的民主斗争,法国在1944年戴高乐的新政府实现了普选制。综上所述,西方近现代的宪法政治是从中世纪英国的法律至上原则和约束王权的法律发展演变而来;西方近现代的议会政治是从西欧中世纪的等级会议,尤其是英国的等级议会发展演变而来;西方近现代的选举制度则是从西欧中世纪的等级会议议员的选举活动,尤其是英国下院议员的选举活动中产生、发展而来。而宪法政治、议会政治和选举制度是近现代西方民主政治的重要核心组成部分。因而,西方近现代民主政治首先兴起于西欧,尤其是最早形成于英国,这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深厚的社会历史根源的。
7. 葡萄牙移民,拿护照后,有什么利弊吗
优势:
1、护照通行度高,出国更便捷
持中国护照、有葡萄牙黄金居留签证的人可以自由出入26个申根国家,而入籍葡萄牙,持葡萄牙护照的人士,全球自由通行的免签/落地签国家及地区达170个之多。
香港和台湾这两个华人地区,持有中国护照的人还得提前申请签证或者许可,但是持葡萄牙护照的可以买张机票就走,不用事先办任何手续。另外,在西欧国家中,英国、爱尔兰和塞浦路斯不是申根国家,如果拥有葡萄牙护照,这三个地方也可以“说走就走”。欧洲以外,持葡萄牙护照的人士可以免签进入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南韩、巴西等地。
2、更完善的福利待遇
入籍葡萄牙,作为葡萄牙公民可在医疗、就业、教育等方面享受到更完善的福利待遇,可以获得无限制条件的工作许可。即使常年不居住在葡萄牙,也不影响葡萄牙公民身份,葡萄牙籍永远有效,没有后顾之忧。
3、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民主社会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力,很多中国人对葡萄牙政治不感兴趣,也不想去投票,但是,不管是否想去行使这项权利,有这项权利都是公民的尊严。如果入了葡萄牙籍,那么就有了选举权。如果能把几年一次的市议会选举和国会选举以及欧洲议会选举当作一个了解葡萄牙社会的机会,不仅能行使这个从来没有真正在中国享受到的权利,而且还能交到不少葡萄牙朋友,更好地融入葡萄牙社会。甚至可以自己参选,参与到葡萄牙各层的决策圈中。
劣势:
1、回国探亲需要签证
中国人加入葡萄牙籍后,就必须放弃中国籍。葡萄牙可以有条件地认可双重国籍,但是中国的国籍法规定不允许有双重国籍。所以要回国探亲的话,还得去中国驻葡萄牙大使馆签证,而且不能像以前一样想住多长时间就住多长时间,而是最长三个月。如果孩子跟着入籍了,那么在中国上学也需当作外籍儿童看待,不仅学费贵,而且程序上也有诸多不便。很多想长期留在德国的中国人只拿长期居留,但是不想入籍,就是因为回国不方便等问题。
2、入籍不等于成功融入了葡萄牙社会
没有一个葡萄牙人会自动认为一个入了籍的外国人从此就和葡萄牙人一样了。入籍只是纸面上的事情,中国人的面孔不会因为入籍而改变,成年以后才学习葡萄牙的人,要说一口和葡萄牙人一样纯正的葡语不是易事,思维模式也无法变成纯粹葡萄牙式的。
PS:这并不是说,融入葡萄牙社会就是一件不可能的任务,如果葡萄牙人看到一个外国人努力地去学习葡萄牙的语言,不断充实对葡萄牙文化的了解,积极参与到葡萄牙社会各方面的活动中,那么葡萄牙人也会逐渐敞开心,接纳这个外国人,外国人也可以交到知心的葡萄牙朋友。哪一国人对外国人的态度都是这样的,中国人对待外国人其实也是如此。所以说,入籍不是融入的灵丹妙药,关键在于外国人对葡萄牙文化、葡萄牙人和葡萄牙社会的态度。
8. 谁知道葡萄牙的历史
葡萄牙历史
history of Portugal 葡萄牙共和国位于欧洲西南伊比利亚半岛西部。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地理学家把这一地区称作卢西塔尼亚。葡萄牙西、南濒临大西洋,东、北与西班牙接壤。面积92072平方公里。人口1023万(1985),99%以上为葡萄牙人,余为西班牙人。95%以上居民信奉天主教。官方语言为葡萄牙语。首都里斯本。 古代历史 史前伊比利亚半岛居住着伊比利亚人和克尔特人,称克尔特伊比利亚人。后来腓尼基人进入半岛,公元前3世纪迦太基人统治了卢西塔尼亚的南部。公元前2世纪罗马人占领葡萄牙中部,统治了半岛。5世纪西罗马帝国日益衰落,西哥特人占领了半岛, 8世纪阿拉伯穆斯林侵占这一地区,逃亡的西哥特人佩拉吉奥在阿斯图里亚斯山集结抵抗力量并建立阿斯图里亚斯王国。经过几个世纪的努力,从阿拉伯人手中夺回了半岛,建立了莱昂王国与加利西亚和卡斯特拉两个小国。 王国的建立与海外扩张 11世纪,莱昂王国和卡斯特拉王国的阿方索六世(1072~1109在位)成为半岛的统治者,他封勃艮第的恩里克为葡萄牙的伯爵。恩里克之子阿丰索一世在1143年建立了独立的葡萄牙王国。1385年与英国结盟。15~16世纪进行海外扩张。 葡萄牙的崛起是从中世纪后期开始的。1481年若昂二世(1481~1495在位)即位,当时葡萄牙面临着王权与贵族特权的矛盾。若昂二世以谋反的罪名逮捕并处死了葡最大的贵族布拉干萨公爵弗兰特,接着又粉碎了几起暗杀阴谋,慑服了贵族,改变了国内封建割据的局面。1495年曼努埃尔一世(1495~1521在位)即位后,葡萄牙的海外扩张达到了鼎盛时期。葡萄牙的海外扩张史可以追溯到14世纪初的迪尼斯国王(1279~1325在位)时期,当时他鼓励发展农业,使葡萄牙的粮食有剩余供出口,国王还鼓励工业特别是优质亚麻布的生产,国内市场活跃,并组织商船队到欧洲其他地区进行贸易。他招雇能干的海员,使本国人民学到了最新的航海技术。到15世纪中叶,被称作“航海家”的亨利为后来的海外探险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1481年若昂二世即位后很快就派船远征,于第 2年到达非洲的黄金海岸(今加纳)并建立了要塞,葡萄牙人称它为圣若泽达米纳。1485年 D.康的船队抵达扎伊尔(刚果)和安哥拉海岸。1487年由B.迪亚士率领的探险队沿非洲西海岸南下,1488年发现了好望角。1497年7月,达·伽马指挥4只船,约 170人从里斯本出发,11月22日绕过好望角,到达非洲东海岸的莫桑比克等一些地区,后于1498年 5月20日抵达印度西海岸,开辟了欧洲至亚洲的航线,促进了欧亚商业关系的发展。1500年4月22日,P.卡布拉尔的船队到了巴西,宣布巴西归属葡萄牙。后又绕过好望角,经马达加斯加,到达印度南部沿海的卡利库特。葡萄牙人费尔瑙·德·安德拉德曾到过中国广州。1542年,葡萄牙商人获准在中国宁波定居。1557年葡萄牙建立澳门殖民地。葡萄牙人占领了非洲、拉丁美洲和亚洲的大片土地,使当地的财富大量流入葡萄牙,葡萄牙帝国达到全盛时代。这一时期的文化艺术也有很大发展,特别是民族诗人L.V.de卡蒙斯(1524~1580)成为迄今为止葡萄牙最负盛名的文学家。 1580~1640年,葡萄牙被西班牙吞并,沦为西班牙的藩属。1581年,葡萄牙议会同意西班牙国王腓力二世兼葡萄牙国王,称费利佩一世。西班牙人的横征暴敛,使葡萄牙人民陷入极度贫困的境地,葡萄牙的舰队、海防遭到严重破坏,它在东方的一些主要殖民地也渐渐落入英国、荷兰人手中,从此葡萄牙迅速衰落。 布拉干萨王朝时期 1640年12月1日,布拉干萨公爵若昂在一些贵族的支持下,利用西班牙国内外不安定的局势,领导起义,赶走了西班牙总督,建立了布拉干萨王朝。布拉干萨公爵为国王,称若昂四世(1640~1656在位)、1703年新王朝通过与英国签定的梅休因条约,再一次加强英葡间的同盟关系。18世纪初,由于巴西殖民地的迅速发展,巴西金矿和金刚石矿的发现,再度使葡萄牙变得富有,王室并未致力于发展工业、农业和其他经济,却大肆挥霍这一巨大财富。1750年若昂五世当政时(1706~1750),人民和国家都背负了沉重的债务。蓬巴尔侯爵S.J.de卡瓦洛·埃·梅洛首相的改革曾使葡萄牙经济有所好转。1807年法国入侵葡萄牙,王室逃亡巴西。葡萄牙人民的反侵略斗争持续了 7年,后法军因受英国打击,于1811年撤离葡萄牙。1820年 8月24日,葡萄牙立宪主义者发动第一次资产阶级革命,10月4日在里斯本组成政务会,驱逐英国军官。1821年若昂六世(1816~1826在位)回到里斯本,1822年召集立宪会议制定一部自由宪法。不久,若昂六世的儿子佩德罗一世也在巴西宣布独立,并颁布宪章。在布拉干萨王朝统治的后期,葡国内建立了主要铁路网,同西班牙以及欧洲大陆的其他国家相连接,对外贸易逐渐增加,并扩大了它在非洲的殖民地。葡萄牙提出一个以“玫瑰色地图”著称的扩张计划,企图从安哥拉横越非洲到莫桑比克,进行殖民扩张,因而触犯了英国的利益。英国发出最后通牒,要求葡萄牙人撤出希雷河流域,葡萄牙政府屈服,引起国内不满,共和主义运动不断高涨,1891年爆发波尔图起义。 共和国时期 1910年10月4日葡萄牙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建立了共和国。1911年召开立宪会议,通过宪法, M.J.de阿里亚加就任总统。新政府宣布废除君主制,政教分离。1926年 5月A.□.de F.卡尔莫纳将军发动军事政变,成立新政府,自任总统(1928~1951)。1932年A.de O.萨拉查任总理,1933年颁布新宪法。他所领导的“国民同盟”成为唯一的合法政党,建立了独裁统治。在萨拉查统治时期,发展工业、电力,使葡萄牙渡过了经济困难。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名义上保持中立,但为交战双方都提供战略物资。1943年后又先后向英国、美国提供亚速尔群岛海空基地。战后经济主要依靠美国。1949年加入北大西洋公约组织。1955年加入联合国。 萨拉查在葡萄牙统治长达37年,对内实行专制独裁,对外镇压葡属非洲殖民地的民族解放运动。60年代后,葡属殖民地人民争取独立的武装斗争日益激烈,葡萄牙国内人民也奋起反对独裁统治和殖民主义战争。1961年12月19日,印度接管了葡在印的领地果阿、第乌、达曼。1973年9月24日几内亚比绍独立。1975年6月25日,莫桑比克独立。同年 7月5日佛得角、7月12日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先后独立。11月11日安哥拉宣布独立。1970年萨拉查病逝,M.J.das N.卡埃塔诺继任总理,继续执行萨拉查的政策。1974年 4月25日,一些中下级军官组成的“武装部队运动”发动军事政变,推翻了法西斯政权。政变后成立过6届临时政府。1975年3月,成立由军人组成的军事委员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构之一。之后,实行了广泛的国有化,将银行、保险公司以及运输、通信、能源等部门划归国有。1975年4月,进行立宪议会选举。1976年4月颁布宪法并进行议会选举,同年6月选举总统,A.dos S.R.埃亚内斯当选总统。第一届宪法政府由社会党单独组阁。 1979年2月同中国建立了外交关系。1980年初,社会民主党、社会民主中心党和人民君主党联合执政。1982年修改宪法,取消原由军人组成的革命委员会,成立国务委员会和宪法法庭。1983年 6月,社会党和社会民主党联合执政,成立第 9届宪法政府。因联合执政后在经济、社会政策和总统选举问题上的分歧,导致社会民主党于1985年 6月退出政府,至此政府解体。同年10月举行大选,社会民主党单独执政,为第10届宪法政府。1986年1~2月举行总统选举,社会党总书记M.A.N.L.苏亚雷斯当选总统。成为葡萄牙近60年来的第一位文人总统。
9. 请问:英国议会上院在君主立宪制中又处于什么地位呢
英国议会在宪政体系中的地位
一、议会至尊
在君主立宪制的英国,名义上国家是国家元首;现实生活中有内阁和首相专权之说;但在法律上,议会拥有至尊至上的地位。
英国宪法赋予了议会“卓越的和绝对的权力”。议会的至尊地位首先体现在它所拥有的立法权上。理论上,它可以制定任何法律,可以修改、废除任何现有的法律,可以制定、修改、废除具有宪法性的法律。除了立法权外,议会至尊还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在行政上,议会下院是行政权力的最高来源。内阁和首相都产生于下院,下院是通往政治权力的必经之路。第二,在财政上,议会下院控制着国家的财政命脉。第三,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议会可以向地方授权也可以收回权力。
议会至尊,是指其法律地位,并不意味着它可以为所欲为。并且这种法律地位并没有得到任何宪法性文件的规定,仅是一种习惯的表示,是人民对它的默认。议会实际上受到许多约束:首先,它要受到英国多数选民意志的约束,它不得制定任何违背英国国情的法律;其次,它要受到公众舆论的约束,不能通过将会遭到公众普遍反对的法律,而且这种法律即使通过了也难以执行下去;再者,它也不能通过与国际法相违背的任何法律,比如英国议会不能通过与欧盟的法律相冲突的任何法律。
二、议会特权
英国议会的至尊地位还体现在议会的特权上。为了维护议会的权威和尊严,也是为了使议会能够不受妨碍地工作,必须给予其特殊的保护,这种保护被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议会享有一些特殊的法定权力,就是议会特权。英国议会两院所享受的特权大体相近。这种特权既适用于作为整体的议院,也适用于议会的工作人员和每一位议员。
英国议会特权包括:议院言论自由、议会成员被召集与会的优先权(这也意味着议员享有在民事案件中免受逮捕和免除在陪审团中服务或被迫出庭作证的权利)、上/下议院各自作为整体,有接近国王的权利、上/下议院有控制它自己的工作进程的权力、确定议院的合法资格并在此基础上宣布席位空缺的权力、对任何人破坏议会特权的行为作出惩罚的权力。就下院来说,对维护其尊严、保护它能正常工作来说,较有意义的特权有五项,这就是:议院言论自由权、议院不受逮捕权、议会自主管理权、议会的惩处权和议会拜谒国王权。
(一) 议员的言论自由权
这是议员所享受的最主要的豁免权之一。言论自由权是指议员不会因为在议会中的言论或行动而受到惩罚或恐吓。也就是说,议员在议会辩论、发言时可以畅所欲言,其所说所为不会在议会外受追究。这就免除了议员遵守法律有关诽谤、煽动叛乱、泄露国家机密等方面的义务。据此,法院在审判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案件时,都不得引用议员在议会中的言论为证据。如果法院确实需要引用下院的议事记录,必须事先请求下院同意。享受言论自由权的除了议员外,还包括下院的工作人员、应下院授权在下院作证的证人、下院的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
(二) 议员的不受逮捕权
授予议员这项特权的目的是保障议员能够按时出席下院的会议。所谓议员不受逮捕权,仅指议会会期之前40天和之后40天内,议员不得因民事诉讼而遭受逮捕。而在刑事诉讼方面,议员则不享有不受逮捕权。不过下院历来坚持,监禁或拘留议员必须立即通知下院并说明理由。即使是民事诉讼方面,议员的不受逮捕权也有限制。如破产法规定,破产议员不能享有不受逮捕权。由于现在几乎废弃了对民事债务人的监禁,所以议员的不受逮捕权已经没有多大实际意义,其主要意义在于它是一种议员特权和议会地位的象征。
(三) 下院自主管理权
下院的自主管理权包括两方面:一是对下院议事的自主管理权;二是对议员的管理权。下院的议事自主权包括全院大会的议事和各个委员会的议事。下院各个委员会的设立、变更与取消,下院的议事规则,全院大会秩序的维持,下院辩论记录的出版等等都由下院自己来管理,其他机构和人员不得插手或干预。下院对本院议员的自主管理主要包括对资格的管理和对行为的管理两个方面。现在下院对议员资格的管理权限已大大不如从前。过去由下院来裁决议员选举纠纷,现在这一权力已交给法院。不过,现在下院仍有权决定下列事项:第一,宣布某个选区的议席出现空缺;第二,颁布进行补缺选举的命令;第三,取消它认为不适宜担任议员者的议员资格。下院对议员行为的管理主要是指议员在议会外兼职牟利活动的管理。下院很早就明文规定,禁止议员以职权谋私。当然并非所有的院外兼职谋利活动都是不正当的。下院对正当的院外兼职活动,如兼任律师、教师、业余写作,向来不予禁止。1975年,下院明确规定了对议员在院外兼职的管理制度,要求议员必须全面申报其院外兼职和收入,必须直接申明院外兼职与他在院内工作之间的具体利益关系,不得接受资助者对他在院内行为的具体指示。
(四) 下院的惩处权
下院的惩处权是指,对破坏下院的特权、蔑视下院权威的院内外任何人,下院有权予以惩处。被下院列为“蔑视下院权威”的行为主要有:在院内捣乱,破坏议会秩序;拒绝向下院的委员会作证;向下院的委员会作伪证;干扰别人向下院的委员会作证;阻碍议员进出议会大厦;议员蓄意向下院说假话;对议员行贿;试图威胁议员的行为;侵扰议员;发表诽谤下院或议员的材料;过早泄露下院委员会的议事;阻碍或攻击正在执行任务的下院官员;诽谤下院议长、副议长的人品或公正。
对蔑视下院权威者,下院有权施加处罚。处罚的手段主要有:议长予以训斥;驱逐出下院,如果是议员就剥夺其议员资格;在会期内关押;转交检察长提起公诉。处罚程序是:先由议员向议长提出蔑视下院的事实和人员;然后议长提请全院大会优先审议蔑视案,全院大会进行辩论并表决后再转交特权委员会调查;特权委员会向全院大会报告调查结果,并提出处理建议;最后全院大会表决处理办法。
议会的惩处权虽然与法院的司法权有冲突,法院坚持对议会特权的范围、性质保留审判权,但总的来看,法院还是认可议会的这种特权,对议会为维护其特权和尊严的做法基本上是支持和配合的。
(五) 拜谒国王权
这一特权目前也只有象征意义,因为国王实际上对议会的各项工作已经没有多大影响,议员也很少因为工作需要而拜见国王。
三、议会与王室的关系
英国议会取得至尊地位的过程,就是不断向王室夺权的过程,也是权力由王室向议会转移的过程。
英国是君主立宪制国家,在名义上,君主即国王是权力最大的统治者。英国宪法规定,英王是英国世袭的国家元首,立法机关的组成部分,法院的首领,联合王国全部武装部队的总司令和英国国教的世俗领袖。
就国王与议会的关系来讲,一方面,国王是议会的一部分,而且是三个部分中的第一个组成部分。虽然作为议会一部分的国王所参加的议会活动,仅限于每届议会开会时要亲临议会大厦发表演说以及批准法律等,但既然她是议会的第一组成部分,那么议会的至尊地位也就有国王的份。另一方面,国王所拥有的批准法律的权力实际上对下院也起到了制约作用。也就是说国王拥有否决议会通过法案的权力。尽管一百多年来,国王未曾行使过这种权力,但是只要需要,她还是可以形式这种否决权的。这无形中对下院的立法构成了制约,使得下院尽量不通过违背多数公众意愿的法律。
四.议会与政府的关系
在英国,“政府”(Government)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政府就是指国家机关,包括国王、议会两院、司法和行政部门;狭义的政府就是指行政部门,通常称“陛下的政府”(Her Majesty‘s Government),通常所说的某某首相领导的政府既指后者。英国首相是(狭义)政府的首脑。
在19世纪中叶之前,特别是19世纪30-80年代的议会“黄金时期”,议会掌握着真正的实权,政府和内阁只是贯彻议会一直的一个办事机构,议会不仅控制着自己的工作议程,而且还控制着政府和内阁。议会拥有这样大的权威,与当时选举制度和政党制度的状况密切相关:那是选民人数较少,政党的组织不够完善,不会遭到党纪的制裁。
以1867年的议会改革为肇始,开始了权力由议会向政府转移的过程。1867年改革的一个主要成果是扩大选举权,使得选民人数大大增加,选民的增加促进了政党组织的发展。任何人要向成为议员必须首先得到政党的支持,而议员进入议会后就必须服从与自己所在当的领袖的命令,遵守本党的纪律,这样,议员很少按个人的意志来行动,而是要与本党的一直保持统一,议会实际上就控制在政党手中。由于内阁成员主要是由执政党的核心任务构成,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议会是被内阁和政府所控制。到了20世纪60年年代,议会已经由政府的主人变成了政府的仆人,完全为政府所控制——这一变化也是英国社会发展变化的必然结果。
政府对议会的控制,首先体现在控制议会的工作议程上。1902年的巴尔福改革,使得政府基本上控制了议会的时间表。下院50%以上的时间由政府来控制,25%的时间由反对党控制,其余则留作处理由后座议员和地方政府提出的私议案上。由于政府控制的议会时间多,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安排议程,或者在议案辩论中增加时间,或者是截止审议。而反对党不可能做到这一点。
政府在决策、立法、财政上也逐渐起主导作用,议会只起着配角作用。首先是决策,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政府所承担的责任越来越多,决策范围日趋扩大,技术性也越来越高,与之相应,政府部门有所增加,专业型也增强,而议会则没有这种相应的变化,因而难以适应决策的需要。尤其是议会的工作特点也不适合作出高效率的决策。于是,内阁和政府就自然成了决策的中心,议会也逐渐失去了对政府决策的干预能力。到了19世纪末,政府的重要文件已不再对议会公开。其次是立法。议会拥有立法全是议会民主制国家天经地义的事情,而且英国宪法也确实赋予了议会立法权,然而现实却是政府控制着立法工作。时至今日,政府成了大多数议案的提出者,能否被采纳通过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政府。最后是财政。随着政府权力的加强,财政立法的实际权力已经转移到政府手中。19世纪末以来,历届政府的预算案都获得通过。虽然下院有预算委员会负责对政府开支的调查,但所起的作用是相当有限的。
虽然议会已经成为政府的“奴仆”,但毕竟议会拥有法律上的至尊地位,就与政府的关系来讲,议会在政治生活中仍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一,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议会。政府必须产生于议会。英国大选是选举下院议员,而议员分别属于不同的政党,在大选中获得多数议员席位的政党即为执政党(个别时候会少于反对党),其领袖受女王之任命为首相,负责组织政府。经过这样途径建立起来的政府才具有合法性,否则通过其他途径如政变、起义所组成的政府则为不合法,公众是不会接受的。第二,使政府的议案合法化。虽然议案和政府的预算案都是政府提出的,但不经议会通过和批准,议案绝对不能成为法律,预算案也不能被执行。如果政府提出的议案或预算案被议会否决,政府的威信和执政能力就会受到影响,尽管政府还是合法的。第三,监督并影响政府的行为。既然政府产生于议会,从法律上讲,政府的权力是议会授予的,议会就有权监督、调查政府的行为,进而影响政府的执政过程。第四,为政府提供高级官员。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政府大臣及其他高级官员必须由两院议员担任。形成这样的常规是符合英国政治需要的。英国的政治精英都在议会内,各党的精英也在议会内。经过激烈的竞选而成为议员,这本身就是一个极好的选拔干部的过程。
五.议会与司法的关系
英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机构,它的司法分成三个系统:英格兰与威尔士为一个系统,苏格兰为一个系统,北爱尔兰为一个系统。英国的司法是相对独立的。宪法行常规规定,审讯或待审的案件不应在议会中进行辩论,议会两院不得对法官的职业行动提出疑问,除非法官的职务被解除时。
不过英国的三权分立是不严格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立法与司法之间有密切联系。这主要表现在议会上下两院(特别是上院)具有一定的司法职权。英国上院既是立法机构,也是一个司法机构,是最高司法机构。它对民事和刑事法院判决的案件都有最后的审判权,是最后的审判机构和最高上诉审级。英国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是:地方法院——巡回刑事法院——议会上院;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是:郡法院——高级法院——上诉法院——议会上院。大法官既是最高法院的首脑,也是上院议长,又是当然的内阁成员。上院的裁决对下级所有的法院都有约束力,而且也约束上院自己。上院作为最高上诉法院,在民事案上适用于整个联合王国,而在刑事案上只适用于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议会下院也拥有一定司法职权,主要是对本院成员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判决,此外还有权对侵犯议会特权的犯罪行为进行审理。总的看来,议会与司法之间的关系远不及它与王室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密切。
摘编自:蒋劲松:《议会之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刘建飞、刘启云、朱艳圣(编著)《英国议会》,华夏出版社;施雪华:《当代各国政治体制——英国》,兰州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