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国债在银行交易和在交易所交易的数量分别是多少
交易所国债回购交易
所谓国债回购交易,是指资金需求方以所持有的国债现券作为抵押,通过证券交易所向资金供应方借入资金并按期还本付息的融资方式
交易所国债回购交易
一、国债回购的参与主体
国债回购交易的主体由融资方和融券方两个交易主体构成。
融资方是指放弃一定时间内的国债抵押券,获得相同时间内对应数量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以购回国债抵押权的方式归还借入的资金,并按照交易时的市场利率支付利息。在交易时做“买入”申报。融券方是指放弃一定时间内的资金使用权,获得相同时间内对应数量的国债抵押权,期满后,以卖出国债抵押权的方式收回借出的资金,并按照成交时的市场利率获取利息收入。在交易时做“卖出”申报。
一笔国债回购交易包括了成交日和到期日的两次交易,并通过“两次清算”的方式将回购的两次交易合并,投资者只需在成交日进行正向交易即可。
二、交易所国债回购的申报规定
1.申报方向:融资方申报“买入”;融券方申报“卖出”;
2.申报账号:回购交易按席位号进行交易清算,交易申报时可不输入证券账号或基金账号;
3.报价方法:按回购国债每百元资金应收(付)的年收益率报价。报价时,可以省略百分号(%);
4.最小报价变动:0.005或其整数倍;
5.申报单位:以“手”为申报交易单位,1手等于1000元面值;
6.最小交易单位:以面值10万元(即100手)的标准为最小交易单位;
7.每笔申报限量:最大不得超过1万手。
三、交易所国债回购品种
目前上海交易所国债回购交易品种共有9种: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等品种。
四、国债回购标准券和抵押券的规定
凡是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国债现券,均可用作国债回购的抵押券,国债回购一般实行百分之百足额抵押制度,有效控制风险。并且,为方便投资者,实行了“标准券”抵押制度。所谓标准券,是指交易所对回购交易抵押的国债现券,实行标准化管理,即不分券种,统一按照面值及其折算率进行计算成员单位国债回购结算主席位持有的现券量可作为抵押券,也称为“标准券”。
当前为了维护国债回购参与者的利益,体现市场的公正性,交易所在维持百分之百足额券抵押的原则下,又实行了按照季度调整上市国债现券折算成回购标准券比率的做法,折算后记入回购标准券的比率与该券在上一季度的平均值接近,但低于市值。
在回购融资成交后,因托管数量小于融资数量,后者因卖券行为导致库存减少,或者因为记账式国债未经“回购登记”即用作回购抵押,或因国债现券折算后比例下调,等等原因均会造成回购抵押标准券不足。产生这种情况后,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依其清算制度,以“卖空”国债现货的规定对融资方进行处罚。
第一,扣留“卖空”部分资金;第二,责令三天之内补充实物券;第三,从卖空发生后的第四个交易日起进行强行平仓,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券商承担;第四,登记公司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通报批评等处罚。
B. 什么是标准券折算率
标准券折算率指一单位 债券 所能折成的 标准券 代表的金额与一单位债 券的面值之比。
记得采纳啊
C. 国债中的标准券折算率是怎么回事
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控制证券交易所回购交易的风险,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用以进行回购交易的国债、企业债和其他债券。
本办法所称“回购交易”特指利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回购品种进行的回购交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券”是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第四条 标准券折算率指一单位债券所能折成的标准券代表的金额与一单位债券的面值之比。
第五条 除下列情况外,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每星期三收市后根据“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公式一”(见附件1)计算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品种(该星期新上市的债券除外)在下一个有交易安排的星期(有交易安排指该星期至少有一个交易日未休市,以下简称适用星期)分别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
(一)如果该星期三休市,则在该日之前的交易日中,距该日最近的一个交易日收市后,计算各债券品种在适用星期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
(二)对于已上市但在相应证券交易所从未发生集中竞价交易的债券品种,按照“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公式二”(见附件2)计算。
(三)经商证券交易所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计算结果进行修正。
前款所称“市场情况”包括出现相关重大政策变化以及单一证券账户或者某些关联证券账户过度集中持有某一债券品种等情形。
第六条 对于新上市债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最迟在新上市债券上市前一日,按照“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公式二”(见附件2)计算该品种债券上市日(含当日)至适用星期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但是,经商证券交易所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对计算结果进行修正。
第七条 标准券折算率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所在计算当日日终分别通过各自通信系统、网站联合发布。
第八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会同证券交易所修改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公式,调整公布时间。
第九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会同证券交易所及时修订。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如未特别指明,本办法所称“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1:
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公式一
国债标准券折算率=上期平均价×(1-波动率)×97%÷(1+到期平均回购利率÷2) ÷100。
企业债及其他债券标准券折算率=上期平均价×(1-波动率)×94%÷(1+到期平均回购利率÷2) ÷100。
其中:
1、上期是指:
(1)对于当日(T日)之前(含当日)集中竞价交易超过5个交易日(含5个交易日)的债券品种,上期为该品种债券当日之前有发生集中竞价交易的最近5个交易日(含当日);
(2)对于当日之前(含当日)集中竞价交易不足5个交易日的债券品种,上期为当日之前有发生集中竞价交易的所有交易日(含当日)。
2、上期平均价是指:
(1)对于在“T-4”日(含该日)至适用星期星期五(含该日)之间没有兑付利息的债券品种,上期平均价为该品种债券上期各交易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达成的交易的加权平均成交价(以成交量为权重,成交价以全价计算);
(2)对于在“T-4”日(含该日)至适用星期星期五(含该日)之间兑付利息的债券品种,上期平均价为该品种债券上期各交易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达成的交易的加权平均成交价扣除一单位该品种债券的兑付利息(以成交量为权重,成交价以全价计算)。
3、波动率=(上期最高收盘价-上期最低收盘价)÷[(上期最高收盘价+上期最低收盘价)÷2];收盘价以净价计算。
4、到期平均回购利率是指:
(1)适用星期存在到期的182天期国债回购交易的,到期平均回购利率为适用星期到期的182天期国债回购交易的加权平均成交价(以融资额为权重,回购交易的成交价的单位为百分之一,计算时不省略百分号);
(2)适用星期不存在到期的182天期国债回购交易的,到期平均回购利率为距适用星期最近的一个星期到期的182天期国债回购交易的加权平均成交价(以融资额为权重,回购交易成交价的单位为百分之一,计算时不省略百分号)。
5、标准券折算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舍弃小数点后第三位起的数值)。
附件2:
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公式二
国债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参考价×93% ÷100。
企业债及其他债券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参考价×90%÷100。
其中:
1、计算参考价是指:
(1)发行公告载明发行价格的债券,计算参考价为发行公告载明的发行价格;
(2)发行公告未载明发行价格的债券,计算参考价为该品种债券的面值。
2、标准券折算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舍弃小数点后第三位起的数值)。
http://finance.sina.com.cn/bond/bondp/20041019/08091088414.shtml
补充:
业内人士认为,新《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办法》所体现的风控措施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通过改进标准券折算率的计算方法,适度调低了债券回购的融资量,抑制过度融资需求。二、将实施标准券转移占有,提高市场管理机构对风险的处置效率。三、通过建立债券查询系统加强社会监督,以投资者自行查询账户的方式,防范个别证券公司挪用债券进行回购融资的行为。
http://finance.news.tom.com/1008/1009/2000-103414.html
另外有一篇:《统一标准券折算率动了谁的奶酪》可能会解答您的问题,请参看:http://bond.money.hexun.com/detail.aspx?sl=1594&id=899484
D.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标准券的使用率是多少
你是想问债券的折算率吧,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的债券折算率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下面债券信息那里有一个国债、公司债回购折算率那一栏点进去,会有相关的公告信息。
E. 请问什么是标准券折算率
标准券的折算率是指国债现券折算成国债回购业务标准券的比率。 标准券折算率指一单位债券所能折成的标准券代表的金额与一单位债券的面值之比。 公布这一折算比率的意义在于:便于将不同国债现券折合成标准券,方便国债回购业务的开展,同时也促进了国债市场的完善和发展。
计算方法:
国债标准券折算率=上期平均价×(1-波动率)×97%÷(1+到期平均回购利率÷2)÷100
企业债及其他债券标准券折算率=上期平均价×(1-波动率)× [ 70% , 95% ]÷(1+到期平均回购利率÷2)÷100
其中:
1、上期是指:(1)对于当日(T日)之前(含当日)集中竞价交易超过5个交易日(含5个交易日)的债券品种,上期为该品种债券当日之前有发生集中竞价交易的最近5个交易日(含当日);(2)对于当日之前(含当日)集中竞价交易不足5个交易日的债券品种,上期为当日之前有发生集中竞价交易的所有交易日(含当日)。
2、上期平均价是指:(1)对于在“T-4”日(含该日)至适用星期星期五(含该日)之间没有兑付利息的债券品种,上期平均价为该品种债券上期各交易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达成的交易的加权平均成交价(以成交量为权重,成交价以全价计算);(2)对于在“T-4”日(含该日)至适用星期星期五(含该日)之间兑付利息的债券品种,上期平均价为该品种债券上期各交易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达成的交易的加权平均成交价扣除一单位该品种债券的兑付利息(以成交量为权重,成交价以全价计算)。
3、波动率=(上期最高收盘价-上期最低收盘价)÷[(上期最高收盘价+上期最低收盘价)÷2];收盘价以净价计算。
4、到期平均回购利率是指:(1)适用星期存在到期的182天期国债回购交易的,到期平均回购利率为适用星期到期的182天期国债回购交易的加权平均成交价(以融资额为权重,回购交易的成交价的单位为百分之一,计算时不省略百分号);(2)适用星期不存在到期的182天期国债回购交易的,到期平均回购利率为距适用星期最近的一个星期到期的182天期国债回购交易的加权平均成交价(以融资额为权重,回购交易成交价的单位为百分之一,计算时不省略百分号)。
5、上述公式中的[X%,Y%]指在X%和Y%之间取一个固定值,具体取值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相关债券的评级及担保等具体情况确定后通告证券交易所,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该债券上市前向市场公布。
6、标准券折算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舍弃小数点后第三位起的数值)。
F.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制度是什么
1、T+1交割,T+1交收:交易双方在交易次日完成与交易有关的证券、款项收付,即买方收到证券、卖方收到款项。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A股均实行T+1交收。
2、涨跌幅限制:证券交易所为了抑制过度投机行为,防止市场出现过分的暴涨暴跌,而在每天的交易中规定当日的证券交易价格在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基础上下波动的幅度。如今,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10%的涨跌幅限制。(ST股和未完成股改的S股涨跌幅限制为5%)
3、中国的股票开盘时间是周一到周五,早上从9:30--11:30,下午是:13:00--15:00,中国所有地方都一样,以北京时间为准。每天早晨从9:15分到9:25分是集合竞价时间。所谓集合竞价就是在当天还没有成交价的时候,你可根据前一天的收盘价和对当日股市的预测来输入股票价格。
而在这段时间里输入计算机主机的所有价格都是平等的,在结束时间统一交易,按最大成交量的原则来定出股票的价位,这个价位就被称为集合竞价的价位,而这个过程被称为集合竞价。
集合竞价规则参看集合竞价条目。匹配原则是买方价高优先,卖方价低优先,同样价格则先参与竞价的优先,但整个交易过程不是分布进行匹配,而是是竞价结束集中匹配完成。集合竞价时间为9:15-9:25,可以挂单,9:25之后就不能挂单了。要等到9:30才能自由交易。
(6)深圳交易所标准券代码扩展阅读: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原则:
1、价格优先原则:
价格优先原则是指较高买进申报优先满足于较低买进申报,较低卖出申报优先满足于较高卖出申报;同价位申报,先申报者优先满足。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和板牌竞价时,除上述的的优先原则外,市价买卖优先满足于限价买卖。
2、成交时间优先顺序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在口头唱报竞价,按中介经纪人听到的顺序排列;在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时,按计算机主机接受的时间顺序排列;在板牌竞价时,按中介经纪人看到的顺序排列。在无法区分先后时,由中介经纪人组织抽签决定。
3、成交的决定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在口头唱报竞价时,最高买进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的价位相同,即为成交。在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时,除前项规定外,如买(卖)方的申报价格高(低)于卖(买)方的申报价格,采用双方申报价格的平均中间价位;如买卖双方只有市价申报而无限价申报,采用当日最近一次成交价或当时显示价格的价位。
G. 某客户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96国债(6)券1万手。该国债当日收盘价为121.85元,当月标准券折算率为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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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三章 证券买卖
3.1.1 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确认投资者具备相应证券或资金,并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3.1.2 会员通过报盘系统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
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会员。
3.1.3 会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1.4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
的除外。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完成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债券、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黄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上市交易的货币市场基金、跨境交易型开放式基金、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竞价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前款所述的跨境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仅限于所跟踪指数成份证券或投资标的实施当日回转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实行回转交易的证券品种和回转方式。
3.1.5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实行主交易商制度,具体规定由
本所另行制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3.2.1 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3.2.2 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投资者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3.2.3 投资者通过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方式进行自助委托的,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
会员应当记录投资者委托的电话号码、网卡地址、IP地址等信息。
3.2.4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
(一)证券账户号码;
(二)证券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价格;
(六)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3.2.5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3.2.6 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3.2.7 被撤销或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者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3.3.1 本所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14︰57至15︰00,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每个交易日9︰25至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
本所可以调整接受会员申报的时间。
3.3.2 会员应当按照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
申报。
买卖申报和撤销申报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有效。
3.3.3 本所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3.3.4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
(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
(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
(三)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四)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五)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类型。
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五个价位的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即时成交并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与申报进入交易
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
3.3.5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其他交易时间,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
3.3.6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其他市价申报类型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3.3.7 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
申报指令应当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申报的内容。
3.3.8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或基金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卖出股票或基金时,余额不足100股(份)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3.3.9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债券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买入、
卖出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卖出债券时,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0元标准券为1张。
3.3.10 股票(基金)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份),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张。
3.3.11 股票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基金交易的计价单位为 “每份基金价格”,债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3.12 债券交易可以采取净价交易或全价交易的方式。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3.3.13 A股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B股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港元。
3.3.14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3.3.15 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ST和*ST等被实施特别处理的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5%。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限制比例。
3.3.16 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涨跌幅限制价格。
3.3.17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
(二)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
(三)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3.18 申报当日有效。每笔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但第3.3.4条第(三)、(四)、(五)项市价申报类型除外。 3.4.1 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3.4.2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3.4.2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其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3.4.3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
(一)股票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二)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三)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债券质押式回购上市首日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由本所另行规定。
有效竞价范围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有效竞价范围上限或下限与最近成交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最近成交价增减一个该证券的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有效竞价范围。
3.4.4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
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
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3.4.5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
继续交易时,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一)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价高于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或最近成交价,以最高买入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二)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或最近成交价,以最低卖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3.4.6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 3.5.1 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3.5.2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成交价,盘中、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3.5.3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一)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5.4 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所认定,可以采取适当措施。
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3.5.5 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3.5.6 会员间的清算交收业务由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负责办理。 3.6.1 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交易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港币;
(三)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四)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五)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六)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万股;
(七)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60万份;
(八)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千张。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6.2 本所大宗交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大宗交易,是指大宗交易双方互为指定交易对手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及数量的交易方式。
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证券当日收盘价或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对大宗交易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
3.6.3 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至15︰30。
当天全天停牌的证券,本所不接受其大宗交易申报。
3.6.4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限制价格范围内确定。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之间确定。
3.6.5 本所接受下列类型的协议大宗交易申报:
(一)意向申报;
(二)成交申报;
(三)定价申报;
(四)其他申报。
3.6.6 协议大宗交易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意向申报不承担成交义务,意向申报指令可以撤销。
协议大宗交易成交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约定号等内容。成交申报要求明确指定价格和数量。成交申报可以撤销,但在对手方提交匹配的申报后不得撤销。本所对约定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等各项要素均匹配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协议大宗交易定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市场所有参与者可以提交成交申报,按指定的价格与定价申报全部或部分成交,本所按时间优先顺序进行成交确认。定价申报的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定价申报每笔成交的数量或交易金额,应当满足协议大宗交易最低限额的要求。
3.6.7 权益类证券协议大宗交易、债券(公司债券除外)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0至15︰30;公司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3.6.8 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类型等内容。
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价格类型包括:
(一)证券当日收盘价;
(二)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
在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3.6.9 本所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或交易所网站即时公布以下交易信息:
(一)公司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报价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申报类型、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公司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开盘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总成交数量、总成交金额、总成交笔数等;
(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交易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以及实时买入或卖出的申报数量等。
3.6.10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以下交易信息:
(一)协议大宗交易的每笔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量、成交价格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二)单只证券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累计成交量、累计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三)单只证券大宗交易的累计成交量、累计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3.6.11 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3.6.12 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交易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3.7.1 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3.7.2 会员参与本所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向本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并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进行。
3.7.3 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3.7.4 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的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交易业务流程;
(二)可用于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
(三)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种类和最高折算率;
(四)融资融券的最长期限;
(五)初始保证金比例及最低维持担保比例;
(六)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
(七)市场风险控制措施;
(八)其他事项。
3.7.5 会员向投资者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其讲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
3.7.6 融资融券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的,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暂停全部或部分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并予以公告。
3.7.7 融资融券交易的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3.8.1 债券回购交易采取质押式回购交易等方式。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将债券质押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向交易对手方进行质押融资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交易参与人为“融资方”;其对手方为“融券方”。
3.8.2 会员应当与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投资者签订债券回购委托协议,并设立标准券明细账。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标准券及标准券折算比率的具体规定,由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制定。
3.8.3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卖出”方向进行申报。
3.8.4 本所债券回购按回购期限设立不同品种,并向市场公布。
3.8.5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行一次交易、两次结算。回购交易达成后,初次结算的结算价格为100元,回购到期二次结算的结算价格为购回价,购回价是指每百元资金的本金和利息之和。
购回价的具体计算方法,由本所另行制定。
I.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述
债券质押式回购是参与者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其实质内容是:债券的持有方(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以持有的债券作抵押,获得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则须归还借贷的资金,并按约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而资金的贷出方(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则暂时放弃相应资金的使用权,从而获得资金融入方的债券抵押权,并于回购期满时归还对方抵押的债券,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一定利息。
一笔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涉及两个交易主体、两次交易契约行为。两个交易主体是指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人方)、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两次交易契约行为是指开始时的初始交易及回购期满时的回购交易。无论是资金融入方还是资金融出方都要经过两次交易契约行为。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证券市场的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3年12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4年10月分别开办了以国债为主要品种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发展我国的国债市场,活跃国债交易,发挥国债这一金边债券的信用功能,为社会提供一种新的融资方式。
基本意义与发展
为进一步促进货币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政策性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融资券的流通转让、扩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品种、规范商业银行的债券回购业务,1997年6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自1997年6月起,全国统一同业拆借中心开办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银行融资券回购业务;商业银行间的债券回购业务必须通过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进行。
随着沪、深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我国债券回购交易的券种不断扩大。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于1995年8月8日联合发出的《关于重申对进一步规范证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债券回购交易的券种只能是国库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为了推动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完善债券交易机制、活跃上海和深圳债券市场,2002年12月30日和2003年1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推出了企业债券回购交易。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证券回购券种主要是国债、融资券和特种金融债券。可见,两个交易市场中主要的债券回购品种是国债。开展证券回购交易业务的主要场所为沪、深证券交易所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沪深交易所的债券回购期限、品种
上海交易所现有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9个品种代码分别为GC001、GC002、GC003、GC004、GC007、GC014、GC028、GC091和GC182。
深圳交易所现有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11个品种代码分别为R-001、R-002、R-003、R-004、R-007、R-014、R-028、R-091、R-182。
深交所企业债回购期限有1天、2天、3天、7天4种。
3天和7天的国债和企业债回购是包括周末的,比如在星期五做了一笔,周末是有利率收入的。
具体的操作步骤:
一般个人投资者都只能主动借出资金,获取质押的债券进行逆回购,只要在证券公司的交易操作软件中做出卖出的动作即可锁定固定年化利率收益。资金和利息当天晚上即可到账,第二天可用。
J. 各位高手帮帮忙~~~关于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制度
一、证券交易的场所
《证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由此可见,我国目前证券交易的场所分为证券交易所市场(场内交易)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场外交易)。
(一)证券交易所市场
《证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目前,境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只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家。因此,场内交易就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内进行的证券交易。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就是在这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根据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6年7月1日分别发布实施的《交易规则》规定, [1] [1]下列证券可以在我国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1、股票;2、基金;3、债券;4、债券回购;5、权证;6、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此外,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和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证券交易所市场休市。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1、不可抗力;2、意外事件;3、技术故障;4、出现无法申报的席位数量或行情传输中断的营业部数量超过证券交易所已开通席位或营业部总数的10%以上的交易异常情况:5、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二)场外市场
如上所述,《证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由此可见,证券交易只能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场外市场转让。 [2] [2]目前,经国务院批准且已经运作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只有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二、证券交易的委托与申报
《证券法》第五章对证券交易的委托与申报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则具体规定了证券交易的委托与申报的规则。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也就是说,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投资者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委托该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交易,并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按照清算交收规则,与证券公司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并为证券公司客户办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
(一)证券交易委托的具体规则
根据《交易规则》的规定,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即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
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投资者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内容向交易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除交易所另有规定外,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证券账户号码;2、证券代码;3、买卖方向;(四)委托数量;5、委托价格;6、证券交易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者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二)证券交易申报的具体规则
根据《交易规则》的规定,会员应当按照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
1、申报方式
证券交易所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1、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2、本方最优价格申报; 3、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4、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5、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6、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类型。 [3] [3]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其他交易时间,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本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其他市价申报类型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席位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号、证券代码、席位代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申报指令应当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传送。
2、申报的基本单位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或基金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或基金时,余额不足100股(份)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债券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买入、卖出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卖出债券时,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0元标准券为1张。股票(基金)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A股、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1港元(深圳证券交易所)0.001美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3、申报的有效性
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2)增发股票上市的;(3)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4)证券交易所或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深交所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有效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申报当日有效。每笔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但第规定种类的市价申报类型除外。
三、证券交易的方式
依不同标准,可将证券交易分为多种类型。例如,依证券交易场所的不同,可分为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依达成交易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直接交易与间接交易;依证券交易价格形成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集中竞价交易与非集中竞价交易;依证券交易品种的不同,可分为股票交易、债券交易、基金交易与证券衍生品种交易;依证券交易分割期限的不同,可分为证券现货交易、证券期货交易、证券期权交易与证券信用交易。不过,从证券法的法律规制而言,依证券交易价格的形成方式所作的划分最具有代表性。各国证券法也正是以此为中心,对证券交易的不同类型予以调整。
我国《证券法》第四十条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依此,除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外,证券交易方式还包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这不仅使实践中早已存在的非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具备了法律依据,还使境外证券市场普遍存在而我国尚未开展的其他非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成为可能。
从我国目前证券交易实践来看,非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主要包括协议转让、大宗交易、债券回购交易等。至于裁判转让,乃人民法院依司法程序,对某只证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而发生的证券转让。这种证券转让一般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进行,虽在实践中被作为规避法律的证券交易手段,但客观上与一般证券交易具有本质区别,故不应纳入证券交易方式之中。
(一)集中竞价交易
集中竞价包括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两种方式。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交易规则》均规定了电脑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两种集中竞价方式。每一个交易日中,任何一个证券的竞价均分为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两部分(债券只有连续竞价而无集合竞价), 集合竞价对所有有效委托进行集中处理,连续竞价则对有效委托进行逐笔处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有涨跌幅限制证券集合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3%。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有效竞价范围调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其他有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有效竞价范围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交易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1)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2)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3)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1)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价高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高买入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2)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低卖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5] [5]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则规定,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即有效竞价范围),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2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2)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2)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3)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6] [6]
(二)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是指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规模时,交易所采用的与通常交易方式不同的交易方式。所谓与通常交易方式不同的交易方式,即在证券交易过程中,不采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集中竞价交易原则,而以协商一致作为达成大宗交易的手段。这是我国目前的证券交易制度所界定的大宗交易方式。这表明,我国证券市场对大宗交易的判断标准是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规模。这与国际上通行的大宗交易界定标准是一致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在该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1、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2、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 30万元美元;3、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4、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5、 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该所还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7] [7]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1、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2、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3、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4、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1万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5、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1万张(以人民币100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6、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7、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8、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5万张。该所同样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8] [8]
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时30分至11时30分、13时至15时30分,但未对成交申报确认时间作明确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 时15分至11时30分、13时至l5时30分,并于每个交易日15时至15时 30分,交易主机对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意向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本方席位代码等内容。意向申报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申报方自行决定。对此,《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还明确规定: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成交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对手方席位代码等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还明确规定:当意向申报被会员接受(包括其他会员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会员进行成交申报。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应向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成交申报一经证券交易所确认,不得变更或撤销,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会员应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大宗交易不纳入证券交易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证券交易所公布大宗交易的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属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仅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和成交量等信息。
2008年以来,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利用大宗交易系统进行股票交易。据统计,2008年前9个月,两市共发生469笔大宗交易,月均52笔。11月份全部A股大宗交易平台则共发生交易156笔,成交笔数较10月份增加64笔;成交量方面,11月份环比增长近2.5倍;成交金额方面,11月份环比增长逾3倍。而期间最大成交笔数发生在11月7日,共成交30笔,开创了两市设立大宗交易平台以来单日成交的最高纪录。
四、证券交易的交割与过户
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实际上包含两种情况:其一为证券公司与结算公司之间清算交割。证券公司一般都必须在结算公司或其委托银行处开设专门结算账户,由结算公司集中清算,并以内部划账、转账等方式交割净余额股票或价额;其二为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的清算交割,即买者支付现金而获得股票,卖者交付股票而取得现金。由于投资者已在证券公司处开设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故这种清算交割不必由当事人出面进行实物交割,而是由电脑自动完成就可以了。
过户是指投资者买进股票后,持所买股票到发行公司办理变更股东名册登记的手续。过户后,新股东即可享有发行公司的一切股东权益,股票的委托交易过程至此才算终结。但是,现在由于结算公司实行证券集中存管和无纸化交收,股票的过户手续在清算交割后就已经由电脑自动完成,因此无需投资者本人专门到证券营业部办理股票过户手续。
按交割日期不同,我国证券交易的交割又分为四种:
一是当日交割,又称T+0交割。即买卖双方在成交当天完成付款交券手续,这种方式可以使买卖双方较快地得到股票或现金。在T+0交割方式下,投资者买进股票成交后,可以马上卖出;卖出股票成交后,可以马上买进;二是次日交割,也称T+1交割。即在成交后的下一个营业日才能办理成交的交割手续;三是例行交割,即买卖双方在成交之后,按照结算公司的规定或惯例履行付款交券;四是选择交割,即买卖双方自主选择交割日期,这种交割方式通常在场外交易中使用。
目前深沪A股清算交收制度采用的是T+1方式,指的是投资者当天买入的股票不能在当天卖出,需待第二天进行交割过户后方可卖出,也就是第二天才可卖出股票。在资金使用上,当天卖股票后,资金回到投资者账户上,当天即可以用来买股票,但是,当天卖股票,资金回到投资者账上,投资者如果想马上提取现金是不可能的,必须等到第二天才能将现金提出。实际上,资金同样是T+1到账。
目前深沪B股清算交收制度采用的是T+3方式,即B股是在第四个交易日办理交割过户。
五、证券交易的佣金与印花税
(一)证券交易的佣金
《证券法》第46条规定:“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对投资者来说,证券交易的收费是指证券交易中有关证券机构向投资者收取税收以外的费用。以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交易为例,投资者每笔交易除了成交价外的需要支付的价款包括:佣金,不超过成交金额的0.3%,起点5元,由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过户费,成交面额的0.1%,起点1元,由登记结算公司向投资者收取;印花税,原为成交金额的0.1%,2007年5月30日改为0.3%,由税务机关收取。这三项价款中的佣金、过户费属于证券交易的收费,印花税不属于证券交易的收费。
有权统一规定证券交易的收费以及税收标准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目前是指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前身是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现行的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根据的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按照该通知规定,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0.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证券公司收取的证券交易佣金是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证券代理买卖服务收取的报酬。如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代理以外的其他服务(如咨询等),可由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收取标准。
(二)证券交易的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是从普通印花税发展而来的,专门针对股票交易发生额征收的一种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是政府调控股市的重要工具之一。
过去18年来,中国股市印花税税率曾经有过数次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自1990年首先在深圳开征,当时主要是为了稳定初创的股市及适度调节炒股收益,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6%。交纳。同年11月份,深圳市对股票买方也开征6%。的印花税,内地双边征收印花税的历史开始。1991年10月,深圳市将印花税税率调整到3%。上海也开始对股票买卖实行双向征收,税率为3%。1992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发文,明确规定股票交易双方按3%。缴纳印花税。1997年5月,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从3%。提高到5%。1998年6月,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从5%。下调至4%。1999年6月,B股交易印花税税率降低为3%。2001年11月,财政部决定将A、B股交易印花税税率统一降至2%。2005年1月,财政部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2%。下调为1%。2007年5月30日起,财政部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1%。调整为3%。2008年4月24日起,财政部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3%。调整为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