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青海省黄金管理局是什么性质的单位啊怎么样
你好,它属于政府机关。
㈡ 黄金属于哪个部门监管
法律分析:黄金是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管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㈢ 请问什么是黄金管理账户
你好~
黄金管理账户是指经纪人全权处理投资者的黄金账户,属于风险较大的投专资方式,关键在于经纪人的专业属知识和操作水平及信誉。一般来讲,提供这种投资的企业具有比较丰富的专业知识,收取的费用不高。同时,企业对客户的要求也比较高,要求的投资额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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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国家黄金管理局和中国黄金总公司关系
国家黄金管理局是管理部门,中国黄金总公司是企业部门,两者的关系是上下级关系。也就是说国家黄金管理局是中国黄金总公司的上级单位
㈤ 郑州有黄金管理局这个单位吗是事业单位吗
黄金管理局应该是财政局下的二级机构,是事业单位
㈥ 中国管理黄金的单位全名是什么
黄金交易所\外汇管理局
㈦ 金管局是什么单位
<一>金融局是负责促进当地金融发展、金融服务和金融市场建设工作的政府直属机构,不是金融机构。
<二>1、概念:县区金融办,是指县区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金融办是规划地方经济发展的金融大管家、地方金融生态建设的组织者、金融产业布局的掌控人、地方金融监控的防火墙,是代表地方政府负责金融监督、协调、服务的办事机构,使用事业编制,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由县区政府直接管理,隶属政府办公室协调管理。
2、省级机构改革中,金融办已经成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挂牌机构: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金融办的职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突出强调了地方政府协调管理监督地方金融发展的监管职能。从已经审批的海南省、山东省、福建省、广东省、湖南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可以看出,在省一级,金融办已经成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挂牌机构。
3、金融办改革成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性质发生了变化,职能也随之变化: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省一级依然是政府直属机构,金融办改革成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挂子机构,主要是把地方金融监管职责明确给了地方政府,并加强了地方金融的监督管理职能,与同级人行、银监局、保监局、证监局形成错位监管和互相补充。
4、突出监管职能:以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主体,加挂金融办牌子,原来的职能也发生了变化,突出强调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其他金融业态的监管职责。今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办)除继续行使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的协调服务职能外,更侧重于对地方金融及其他金融业态的监督管理,其所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也会随着机构改革,由地方政府进行全面授权。
5、重新划分为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办)也会重新进行分类,由之前金融办被单纯划分为公益一类,改为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突出监管职能。行政执法机构依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能否参公,从辽宁省的改革实践来看,已经取消了事业单位参公的属性(有消息称福建泉州、漳州市将试点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保持参公,并将组织新组建的行政执法局中事业人员过渡为公务员的培训考试)。
6、职能转型强化:在已经批准实施的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办)职能中,还增加了网贷监管职责,以及为了区别于原来的金融办,实施转型改革,将加强地方金融监管职能,加快推进全省金融业改革发展,促进全省金融业转型升级;和加强有关地方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以及负责推动全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将原来的公益服务型事业。
<三>法律依据:
金管局是在立法会于1992年通过对《外汇基金条例》的修订,以授权财政司司长委任金融管理专员后,于1993年4月成立。
外汇基金条例内容:
外汇基金条例是有关香港货币制度的法律。由立法局制订,于1935年12月6日经港督批准颁布施行,最初称为 《货币条例》 (Currency Ordinance),后改称 《外汇基金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对外汇基金的控制和管理及稳定港币的汇率。具体内容包括: 放弃银本位,禁止白银流通,发行以英镑为准备金的港元纸币和硬币等。此后,条例曾经过多次修订。
现行的 《外汇基金条例》 于1995年6月1日修订通过。
5.纸币的发行限额须予维持
如有任何规限纸币发行的条例或章程对纸币的发行订定最高限额,本条例并不赋权任何发钞银行发行超过该限额的纸币,而财政司司长根据第4条发出证明书时,须顾及该等限额。
(由1951年第4号附表代替。由1978年第7号第3条修订;由1995年第12号第6条修订;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5A.金融管理专员的委任
(1)财政司司长须按其认为适当的条款及条件,委任一名人士为金融管理专员。
(2)金融管理专员须——
(a)协助财政司司长执行其根据本条例获授予的职能;
(b)执行财政司司长所指示的职能;及
(c)执行任何其他条例委予或指派予金融管理专员的职能。
(3)财政司司长可按其认为适当的条款及条件,委任其他人协助金融管理专员执行第(2)款指明的金融管理专员职能。
(4)尽管有第(2)(b)及(c)款的规定,金融管理专员及根据第(3)款获委任以协助金融管理专员的人,就所有目的而言,须视作为外汇基金事宜而受雇用。
(5)在本条中,职能(functions)包括权力与职责。
㈧ 谁知道监管交易黄金的机构是什么机构
你好,中国黄金现货市场的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其下设的专门管理金银的专主要职能部门为货币金银属局(国务院反假货币联席工作会议办公室)。该局主要职责是:拟订有关货币发行管理办法;承担人民币管理和反假货币工作;安排现钞和辅币的生产、保管、储运、更新和销毁;管理现金投放、回笼及库款安全;管理国家黄金储备;承担国务院反假货币联席工作会议的日常工作。该局下设处室:综合处、计划调配处、货币管理处、发行库管理处、现钞处理中心管理处、机具设备管理处、货币防伪技术处、金银管理处、国务院反假币工作和联席会议办公室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