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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拆入

发布时间:2023-02-14 06:42:21

1. 非经常性损益包括哪些内容

为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4月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以下简称《问答》),对有关非经常性损益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本文拟以《问答》为基础,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判断标准、内容以及信息披露等相关问题做一简单的探讨。

一、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

根据《问答》的规定,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联系,以及虽与生产经营相关,但由于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真实、公允地评价公司当期经营成果和获利能力的各项收入、支出。在理解非经常性损益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非经常性损益即国际会计准则中所提到的利得和损失。公司如果发生非经常性收益,则会导致公司经常性活动产生的净利润要低于利润表中所反映的当期净利润,从而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等盈利指标就会小于按照当期净利润计算所得出的结果;如果发生非经常性损失,则会导致公司经常性活动产生的净利润要高于利润表中所反映的当期净利润,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等盈利指标就会高于按照当期净利润计算所得出的结果。

(二)非经常性损益主要发生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无直接联系的相关领域。比如,公司出售分部或子公司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在很多公司是其利润的主要来源,但是,非经常性损益也有可能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比如在关联交易中,大股东为了提升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以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购买上市公司生产的产品或者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向上市公司供应原材料,从而增加上市公司的利润。由于按照非公允的价格进行关联交易所获取的利润并不是公司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可以获取的利润,因而也应该算做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

因此,在确定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时,切记非经常性损益与非经营性损益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公司完整的经济活动应该包括生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三部分,除了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等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外,还应该包括企业基于各种战略考虑所进行的对外长期投资活动等资本经营活动,也应该包括公司利用暂时闲置的资金自行进行的短期投资活动和相关的筹资行为。因此,我们不能根据损益是否来源于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作为判断该收益是否为非经常性损益的唯一标准。

(三)判断某项损益是否为非经常性损益时,除了应该考虑该项损益与生产经营活动的联系外,更重要的是应该考虑该项损益的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的大小。

1.判断某项损益的性质,应主要分析产生该项损益的事项或业务是否为公司持续经营所必需,是否为公司发生的特殊业务。从公司所处的经营环境看,特殊性的事项或业务具有高度的反常性,而且与企业正常典型的活动明显地不相关或仅仅偶然相关。如果产生某项损益的事项或业务是公司持续经营不可或缺的,则该项损益就不能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来处理。比如,公司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每隔几年要对设备进行一次大修理,因而不是公司的特殊业务,所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就是公司为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能力所必须发生的费用,由此而产生的损益也就应该是公司的经常性损益;又比如,上市公司由于向关联企业借用资金而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如果明显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则此项资金借入业务就不是公司持续经营所必需的业务,而是一项特殊的业务,因此多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就应该是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

2.判断某项损益是否为非经常性损益时,还应该考虑损益金额的大小。根据会计中的重要性原则,对于一些金额较小的非经常性损益即使将其视为经常性损益,也不会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分析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对于一些明显可归于非经常性项目、但金额较小的损益,为了简化起见,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将其视为经常性损益处理。但是,如果这些损益对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将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时,仍然将其视为经常性损益就不恰当了。比如,某上市公司向关联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收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高了50万元,扣除所得税的影响后仅占当期净利润的0.1%,如果公司按照当期净利润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刚好超过6%,但扣除该项收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则低于6%.在此情况下,如果不扣除多收的50万元,会使公司达到了发行新股的最低条件,扣除后该公司就失去了发行新股的资格。所以,应将多收的资金占用费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

3.除了考虑损益的性质和金额外,还必须考虑其发生的频率。产生非经常性损益的事项或业务应该是公司发生的偶发性事项或业务,也就是公司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不能合理预计是否会发生的业务。正是因为这些事项或业务发生的偶然性,由此而产生的损益就应该归属于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比如,公司于本年度获得了当地政府给予的一次性财政补助300万元,使公司避免了出现亏损的不利局面,但公司对于以后年度能否继续获得此类补助则无法进行合理的预计。因此,本年获得的300万元一次性财政补助就应该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

二、非经常性损益包含的项目

在《问答》中,对于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分别按照“应该包括”和“可能包括”进行了解释。非经常性损益应该包括的项目有:(1)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导致的损益;(2)处理下属部门、被投资单位股权损益;(3)资产置换损益;(4)政策有效期短于3年,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以及其他政府补贴;(5)比较财务报表中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期间净利润的追溯调整数;(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公司在编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或申请发行新股的材料时,应将上述项目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非经常性损益可能包括的项目有:(1)流动资产盘盈、盘亏损益;(2)支付或收取的资金占用费;(3)委托投资收益;(4)各项营业外收入、支出。公司在编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或申请发行新股的材料时,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分析上述项目的实质,准确界定非经常性损益。公司若将上述项目不归类为非经常性损益,应该充分说明其原因以及涉及的金额。《问答》并没有列举全部的项目,但强调公司在具体判断时应该根据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合理地进行。以下拟对非经常性损益可能涉及的项目做一简要分析。

(一)商品经营活动可能涉及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1.商品经营活动中显失公允的关联购销交易产生的损益。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只要基于公平合理的基础按照市场原则进行,是商品生产经营中的正常现象。但很多公司基于利润指标的考虑,在关联交易中往往采用不合理作价的方式为公司增加利润。因此,为了真实地反映公司盈利能力的高低,在计算财务指标时应该将由不合理的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水分予以扣除。但是,在扣除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损益时,应该按照关联交易的具体类型分别确定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金额。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属于公司持续经营必不可少的、经常性发生的业务产生的损益在计算非经常性损益时,只应该扣除关联交易作价与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差异所形成的差额损益,如商品经营活动中包括的关联采购、关联销售、土地的租赁、各种辅助性劳务的提供等交易类型。

2.资产的处置或置换损益以及债务重组损失。公司为生产经营所购置的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是公司进行持续经营不可或缺的基础,作为生产型公司购置资产的主要目的并不是通过对这些资产的出售或置换以获取利润,处置或置换此类资产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频率也是很低的;公司进行债务重组发生的损失也是经营活动中偶然发生的损益。因此,对于企业由于处置或置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损益以及债务重组的损失,应该剔除在经常性损益之外,作为非经常性损益。

3.有关资产的盘盈或盘亏。资产盘盈或盘亏应该是属于公司偶然发生的业务,由此产生的损益应该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

4.资产减值准备。各项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公司在持续经营过程中经常发生的事项,因此公司不应该将计提的各种资产减值准备对损益的影响看作非经常性损益。

5.补贴收入及相关的税收优惠、返还。对于公司获取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等各种税收优惠及税收返还、财政补助等其他各种补贴收入是否应该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合理地判断:(1)根据获得补贴收入或享受税收优惠、返还的期限,判断公司能否在未来较长的期限内获取这些收益。如果公司能够在较长的期限内(比如在连续3年或3年以上的期限内)连续地获取这些收益,则可以认为这些收益的取得构成了公司经常性损益的组成内容。(2)根据相关收益取得的法律文件是否存在、是否符合现行规定。如果没有审批文件,或属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越权审批,则由此产生的收益即使能够在很长的时期内可以获得,也不能作为公司的经常性损益。比如,某公司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每年均有大量的进出口业务,则公司每年收到的税务部门的出口退税虽然在会计处理时作为补贴收入,也应该作为经常性损益项目进行处理。

(二)投资活动可能涉及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公司发生的投资活动包括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两种基本类型,由此获取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权投资收益、债权投资收益以及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对于上述三部分收益能否作为公司的经常性损益,应该根据其形成的具体来源进行分析:

1、公司基于战略发展的考虑进行各种长期投资,其主要目的并不在于短期内转让以获取价差收益。因此,通过对外的长期股权、债权投资在持有投资期间所获取的正常投资收益,应该作为经常性损益。但是,公司转让持有的长期投资属于特殊业务,由此而产生的损益应该全部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否则无法合理地评价公司的盈利能力。

2、公司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发生的股权投资差额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计入投资收益,如果公司能够合理地预计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不会转让该项股权,且摊销期限不短于3年,则可将此项发生频率较高的损益归属于公司的经常性损益。

3、公司进行的各种短期投资(包括委托投资)其目的主要在于获取短期内的差价收益。由于在经营活动中收入和支出之间存在时间差,从而可能导致部分资金闲置。因此,如果公司利用暂时闲置的资金而不是借入的资金直接进行而非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短期投资,则可以将此类投资产生的收益作为公司的经常性损益处理。

4、如果公司发生向其他企业拆出资金或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也应该作为企业的投资活动。如果此类活动产生的收益高于或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则应该将实际获取的收益与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结果之间的差额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

(三)筹资活动可能涉及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1.如果公司在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时,可能获得财政贴息的优惠政策,则可以将获得的财政贴息收益冲减工程成本或当期财务费用。但是,由于财政贴息的时间一般为一年时间,最长不会超过三年,因此,应该将获得的财政贴息收益进入当期损益的部分作为非经常性损益。

2.如果公司在向关联企业及其他企业拆入资金时,支付的资金占用费高于或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应该将实际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与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得出的结果之间的差额作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处理。

3.对于外币业务发生较多的公司,由于汇率变动而形成的汇兑差额应该作为经常性损益项目处理。

(四)其他项目1.营业外收支项目中,公司发生的诸如捐赠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收入或支出、非常损失等营业外收支项目(不含上面已经提及的项目),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频率不大,属于偶然发生的事项,因此均应该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但公司支付的学校经费在目前的条件下,可以认为是公司需经常发生的事项,因此应该作为经常性损益项目处理。

2.追溯调整的影响数。由于公司会计政策在制订以后一般情况下应该保持相对稳定,所以会计政策变更不是经常发生的事项,由于变更会计政策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而引起的以前年度损益的变化,应该作为当年的非经常性损益处理。

3.公司由于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实际收到的所得税返还,按照现行会计处理的方法应该在收到时冲减所得税费用,而不是计入补贴收入,严格说也是公司的一项非经常性损益。但是,公司在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时,应该先以利润表反映的利润总额为基础,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对利润总额的影响后再结合纳税调整因素计算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扣除按照法定税率计算的所得税后即可得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因此,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的计算方法看,由于所得税返还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时无需考虑所得税返还的影响。

三、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

根据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的现行规定,公司在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进行信息披露时,应该在利润表下面以补充资料的形式,同时在披露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财务指标时,应该在主营业务利润、营业利润和净利润的基础上,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披露以上两个指标。《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公司披露的是有关非经常性项目对利润总额的影响,但是我们认为这种披露方式不利于报表使用者对会计报表的分析,不能直观地向报表使用者反映非经常性损益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因此,我们建议公司在反映此项目时,可以参考下列信息披露的方式:

1.披露的形式:将《企业会计制度》要求披露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要求提供的利润表附表合二为一,统一以利润表附表的方式披露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以及非经常性损益的相关内容。具体组成内容包括:(1)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指标;(2)非经常性损益。

2.披露的内容:(1)公司确定非经常性损益的具体标准,以及非经常性损益包括的具体项目;(2)非经常性损益对利润总额的影响;(3)非经常性损益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

2. 股东是否可以向子公司提供贷款,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条文是什么

可以,有例子:
栖霞建设:关于控股股东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一、为支持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锡栖霞及全资子公司苏州卓辰、无锡锡山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公司控股股东栖霞集团拟委托银行分别向无锡栖霞、苏州卓辰和无锡锡山提供贷款人民币 1.5 亿元、1 亿元和 1 亿元,贷款期限不超过 2 年,年利率不高于 10.5%。
栖霞集团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3942.06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33%;无锡栖霞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70%的股份;苏州卓辰和无锡锡山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此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栖霞集团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3942.06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33%。该公司注册资本 18962.5 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 251 号,法定代表人:江劲松,经营范围:房屋综合开发、建设(住宅除外)、销售、租赁、物业管理、工程管理(工程监理除外)。截止 2012 年 12 月31 日,该公司资产总额 26.61 亿元,贷款总额 13.65 亿元,净资产 9.90 亿元,资产负债率 62.80%。该公司 2012 年度实现归属母公司净利润 8612.48 万元(以上数据均未经审计)。
无锡栖霞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70%的股份,苏州卓辰和无锡锡山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栖霞集团拟委托银行分别向无锡栖霞、苏州卓辰和无锡锡山提供贷款人民币1.5 亿元、1 亿元和 1 亿元,贷款期限不超过 2 年,年利率不高于 10.5%。《委托贷款协议》由委托人栖霞集团与受托的银行签订,受托银行与借款人无锡栖霞、苏州卓辰和无锡锡山签订《借款协议》,委托人通过受托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收取利息和收回本金,并且可以通过受托人监管该款项的实际使用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此项关联交易是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在信贷不断收紧的情况下,控股股东提供的本次委托贷款,将有效缓解无锡栖霞、苏州卓辰和无锡锡山短期内流动资金的不足,增加其现金流,有利于其长期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在政策调控持续深入的前提下,房地产公司的融资成本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控股股东提供的本次委托贷款,资金成本经交易各方充分协商确定,不会给公司及子公司带来重大的财务风险,没有损害公司及子公司的利益,也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独立性。
五、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经独立董事认可,此项关联交易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2013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控股股东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会议应到董事 7 名,实到董事 7 名。关联董事陈兴汉女士、江劲松先生、范业铭先生回避表决,其他董事一致表决通过了此项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沈坤荣先生、李启明先生、张明燕女士对此项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为:此项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是公平的,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此项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3. 宁波银行潜规则多吗

原来银行资金业务有这么多潜规则!
2017-05-23 23:40
原标题:资金业务潜规则之忧
来源:《中国金融》 2016年18期 城商行论坛 作者:陈亚楠 中国银监会南通监管分局
从2016年年初农行爆发票据39.15大案后,仅仅半年时间,国内相继爆发了中信、天津、广发、宁波银行、恒丰电子票据等6起大案,案值累计超过百亿元。剖析大案的特征,农行案件与随后爆发的天津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的4起案件有着惊人的雷同,均为犯罪分子利于市场上公认的“封包入库”潜规则,套取资金,挪用资金投入股市,最终因投资失败,酿成风险,爆发案件。
6起大案集中爆发,既涉及纸质票据也涉及电子票据,既涉及号称内控严密的国有大行也涉及管理尚佳的股份制银行。案件爆发后,监管层和银行高管的高度关注,银行内控检查和监管检查频频,但案件依然没有终结迹象。笔者分析,市场潜规则一日不消除,资金业务(包括投资业务、票据业务、同业业务)案件很难销声匿迹。且随着票据业务潜规则向同业业务潜规则的阵地转移,同业理财、同业存放的交易量的急剧攀升,同业业务爆发案件的可能性正在增加。
何谓资金业务潜规则?笔者通过调查分析,发现资金业务潜规则是不遵守“监管规则” 、“内部规章”的一些做法,这些做法在整个市场虽没有明文规定、但又约定俗成、被市场主体广泛认同、必须“遵循”的一种规则。如果市场参与者不遵循这些潜规则,就会被市场视为异类,业务难以开展,形成了潜规则执行者驱逐监管规则执行者的怪现象。正因为大家共同遵守着同样的潜规则,所以相似的案件持续暴露。
为此,对资金业务潜规则有五忧。
一忧潜规则介入银行业务深。通过调查分析,资金业务潜规则已全面覆盖了投资业务、票据业务、同业业务,且在“交易对手准入——开户——合同签订——资金划转——实物保管——对账”各个环节均有表现。如:在票据业务准入环节,“票据中介”如影相随,默认“中介”充当贴现口、转贴现口,支持中介“养票”“代持”“代理”;在开户环节,有“远程开户”、“熟人开户”等不验证交易对手身份的“简化”开户规则,也有利欲熏心者直接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供中介操纵和使用;在合同签订环节,耳熟能详的是“抽屉协议”,也称阴阳合同;在资金划转环节,存在“打同业”“倒打款”“打过渡户”等潜规则;在实物保管环节,出现前、中、后台职能不清,前台越位保管票据,且票据“封包入库”;在对账环节,同业业务只对余额,不对发生额,方便交易对手腾挪资金,转移用途。此外,自营投资中滋生的委外投资和理财投资中滋生的投资顾问,均存在不顾流动性风险加杠杆博取收益获取顾问费的潜规则,个别投顾身兼数职,可能会涉及利益输送等违法行为。
二忧潜规则转移阵地快。对于银行来说,资金业务占用资本少,银行可以通过直接配置高收益资产赚取收益,也可以通过做大交易量、加杠杆等方式赚取期限错配、品种错配的收入。银行在赚取错配收益时,哪一块业务利润空间大,哪一块业务就有潜规则渗透。而这些潜规则往往随监管力度的加大而“转移阵地”。现以票据业务为例。在票据案发前,部分银行为实现票据业务交易量几何级增长,公然与某兰金融(票据中介)等票据中介合作,从而衍生了“封包入库”“代理”“代持”等潜规则;票据案爆发后,监管力度和内控力度加大,票据业务潜规则难以为继,全国转贴现业务量和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票据业务量逐步萎缩。与此相反,同业业务交易量快速增长,在其增长的背后,一样的也衍生了同业业务“抽屉协议”、“存放同业业务对账只对余额不对发生额”等潜规则,在这些“潜规则”背后,其实质是存放同业变身大额定期存款、存放同业变身同业理财、存放同业变身委托贷款等等,为同业资金投向高风险企业或是员工套取绩效提供了便利,且该做法越来越被市场认可。
三忧潜规则成创新业务的行业规范。通常情况下,资金业务分为线上业务和线下业务,线上业务主要为标准化产品的投资业务、线上同业拆入(拆出)、同业存单业务;线下同业业务包括票据业务、同业存放、同业投资、理财业务。银行资金业务的创新主要集中在线下资金业务,创新的目的主要是规避资本约束,赚取利差。为此,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租赁公司等影子银行通过扮演投资顾问、通道、承销商等方式参与银行资金业务,并成为资金业务创新的源头。受创新主体分属不同监管机构且风险偏好不一的影响,市场上同一业务其监管要求和内控要求也是不一,此时应运而生的市场潜规则往往成为创新业务的规范,并引领银行效仿和遵从。现以理财资金投向为例加以佐证。按照银监会规定,银行募集的理财资金进入托管行账户,然后再由托管账户对外投资。围绕“募集资金——投资”这一环节,市场上的创新层出不穷,按投向不同,出现投资私募债、新三板、同业理财、券商收益凭证、资管计划、产业基金等等,在产品创新中,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属于证监会监管,保险公司属于保监会监管,而理财资金投向又属于银监会监管,充当投资顾问的货币经纪公司等机构缺少应有的监管,导致银行理财资金投向五花八门,或投向股权、或投向债权或通过层层通道投向股市,与此遥相呼应的分级理财(现在监管部门已叫停)、优先劣后、理财投资加杠杆、理财账户所有人与指令人不一致等潜规则随处可见。更为令人忧心的是影子银行的盈利模式又在市场复制、演变、创新。目前多家银行充当他行理财投资顾问,且投资顾问管理的理财资金盘与自营盘之间关联交易现象比比皆是。据中债登的报告,截止2015年末,全国共有23.5万亿元存续理财产品,一旦理财业务打破刚性兑付,投资者很有可能指控银行交易有失公允、违规操作乃至利益输送等问题。
四忧潜规则突破内控能力强。资金业务具有跨区域交易的特征,单一银行的交易对手遍布在全国各地,发源于某一区域、某一银行的“潜规则”,一旦被市场认可,其复制——效仿的速度快,加之资金业务涉及的环节多,单一银行的“前中后”台的岗位监督也好、内控合规检查也好、内部审计也好,往往因潜规则普遍存在而降低内控要求,导致前中后台人员甚至内审人员默认潜规则突破内控防线,更有无知无畏者,将潜规则等同于准规则。可以说,潜规则突破内控失灵的案例比比皆是。如:异地开设并出租同业账户、出借票据经营资质与票据中介机构合作经营票据,其实是银行违法了《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和监管部门的案件防控的工作要求,在前台人员违规后,后台人员没能在印章核对、业务对账环节严格把关;再如票据业务“封包入库”的潜规则,存在前台部门违规保管票据,后台运营管理部门未验票记账入库的问题,其行为既不符合岗位监督,也不符合账款、账实、账据、账表、总分账、内外账“六相符”的会计准则。现在,市场上普遍存在的同业对账只对余额不对发生额的问题,反映了后台对账中心没有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 银监发〔2005〕17号)要求,没能做到内部业务台账与会计账之间的适时对账,并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业务单据”(KYD)的原则。票据业务“打同业”,主观是银行想规避资本监管,将买入返售资产隐藏在“应解汇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核算,以此减少加权风险资产的计算,实际却为犯罪分子控制同业账户腾挪资金提供了机会。
五忧监管机构查处潜规则困难多。从非现场监管角度分析,监管人员很难通过报表、数据看到资金业务违规点,尤其是线下同业业务、转贴现、买入返售业务均属于日常交易量大,月末余额小的业务品种,监管部门很难通过报表数据分析,发现银行的异常交易信息;从现场检查角度分析,分业监管和属地监管的制度安排,导致单一监管机构只能发现管辖范围内机构违规现状,很难沿着资金业务资金流和实物流查实查清长链条、跨区域、跨市场的资金业务违规点和风险点。如:一笔买入返售票据业务,其业务违规的节点有可能涉及违规开出银行汇票——违规贴现——违规转贴现——违规买入返售资产等多个业务环节,涉及业务链条的交易对手有可能分散在全国各地,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就有3-4家监管机构去监管,执法的片面性,很有可能忽略潜规则的存在,忽略案件防控的薄弱环节。同样的,存放同业、同业投资、理财投资等业务,都涉及跨地区、跨市场的监管协调和联动监管难题。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清除资金业务潜规则,需要从上到下、从银行机构到监管机构的严格管理、从严监管。
对于银行来说,树立合规意识。无论什么业务,都会返璞归真,单一银行只要在业务准入——开户——合同管理——资金划转——对账——实物保管等环节严格遵守内控制度,做到环环合规、人人合规,潜规则就会无处藏身。
《荀子.正论》认为,“夫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罚不当罪,不祥莫大焉”。也就是说,法令太宽往往会使坏人漏网,甚至纵容了违规行为的扩散。监管部门在资金业务监管方面,不仅要做到“盯机构、盯违规、盯案件”,还应做到按资金业务的资金流向、实物交接流向开展联动监管。在当前案发期,建议由银监会组织监管组,对资金业务量大、涉及潜规则多的银行开展示范式联动检查,然后再由各省局组织监管组效仿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严肃惩处,以儆效尤。唯有此,资金业务才能风清气正,才能让监管规则主导市场,让潜规则成为历史。

4. 1104报表背景知识

网络 - 对1104工程

中国银行业金融监督管理信息技术的概述

1104报表是监管部门向非监管机构收取的完整、系统的报表。

从本质上讲非现场监管报表体系就是一种工具和手段,通过这种手段可以帮助监管人员更加准确地识别银行机构的风险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以帮助监管人员更加全面地对风险进行评价和预警。

非现场监管表表体系主要有如下五个部分组成:

基础报表主要包括基本财务、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资本充足率和其他这六个部分,一共是24个报表。

特色报表是针对部分机构的特点和监管的法规进行设计的,目的是满足特殊的监管要求,特色报表设计了25张。
特色报表的特点是:适用范围有特色、业务品种有特色、设计思路也很特别、适用法规的特色、数据来源有特色。总的来说,基础报表是普通性的报表,特色报表是根据不同的金融机构的特殊需要而制订的报表。

监管指标是非现场监管工作中经常使用的能够统领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水平和风险程度的一系列代表性的指标。
监管指标主要分为四大类:主要指标、合度指标、特色指标和核对指标。这些指标一共有114个。要说明的是主要指标和浮动指标是按照风险为准的理念设计的,其数据来源主要是信息报表,来自于基础报表。特色指标主要是一类或几类机构的情况,其特色可能是该类机构特殊的业务风险形式所决定的。

核心指标一共有三个大类,又可以分为9小类一共23个指标。

风险水平指标里包括了流动性、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等;

在风险低谷指标中包括了盈利能力、准备金等几个小类。我们对每一个核心指标都给出了指标值和参照值。这些参照值一个是法规要求,一个是结合实际的情况。只要我们看到这些核心指标就可以看到实际的指标,可以一目了然地有重点地观察和分析我们银行业存在的主要风险。

生成报表。我们说的基础报表都是我们被监管机构收集的原始的报表,根据这些报表,我们可以分析,进行进一步的加工整理,形成的报表就是生成报表。有了这个生成报表更适合于我们监管人员决策,使用更加方便,更有针对性,也能够更好地满足风险监管的要求。我们把生成报表分为A、B、C、D几类。大家在日常工作中可以根据不同的要求和分析需要可以随时生成有针对性的指标。

填报说明就是对整个的体系进行整个、全面的报送,最重要的是数据的准确性。一个准确地、完成的填报说明是必不可少的。

1104工程的数据体系分为以下部分:
基础报表,共六大类24张报表;
特色报表,按机构类别设计,共25张报表;
监管指标,四类共114项;
分析报表,四类120多张。

其中要由金融机构提供的是基础报表和特色报表部分。各金融机构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行、农村信用社以及其它金融机构必须按银监会要求上报。

1.基础报表
(1)基本财务
G01 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 附注
G02 表外业务统计表
G03 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情况表
G04 利润表
G05 利润分配表

(2)信用风险
G11 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
G12 贷款质量迁徙变化情况表
G13 最大十家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情况表
G14 授信集中情况表
G15 最大二十家关联方关联交易情况表
G16 抵债资产账龄情况表

(3)流动性风险
G21 流动性期限缺口统计表
G22 流动性比例监测表
G23 最大十家存款客户情况表
G24 最大十家金融机构同业拆入情况表

(4)市场风险
G31 有价证券及投资情况表
G32 外汇风险敞口情况表
G33 利率风险情况表

(5)资本充足
G41 资本充足率汇总表
G42 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
G43 表外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

(6)其他
G51 客户大额授信统计表
G52 房地产汽车零售贷款违约客户情况统计表
G53 分地区情况表

2.特色报表

(1)国有商业银行
S01 其他风险资产损失情况统计表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S02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情况表
S11 银行信用卡业务情况表

(3)股份、城商、城信
S12 城市信用社信贷资产量情况表

(4)政策性银行
S21 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情况表

(5)邮政储蓄
S22 邮政储蓄代理业务情况表
S23 邮政储蓄资金运用情况表

(6)农村信用社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S41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状况表
S42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补充数据报表
S43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情况表
S44 法人机构单户贷款余额前十大户情况统计表
S45 农户贷款情况表
S46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利润分配表

参考:
https://www.cnblogs.com/xiaojianblogs/p/7510639.html
http://www.itgov.org.cn/Item/88.aspx
https://blog.csdn.net/iteye_15821/article/details/82232992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853&itemId=915&generaltype=0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90&itemId=915&generaltype=0
https://ke..com/item/1104%E5%B7%A5%E7%A8%8B/6437623

5. 关联企业之间能互相拆借资金么

关联企业之间不能互相拆借资金,防止舞弊。

上市公司会采用以下几种关联交易来虚构利润。

1、关联购销舞弊

关联购销舞弊即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之间的购销活动进行的舞弊。根据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当上市公司和子公司、兄弟公司之间发生购销往来时,当上市公司和母公司之间;

需在合并报表中予以抵消发生购销往来时,由于上市公司提供的是单个报表,而非合并报表,因此无法抵消,但需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的内容。

2、受托经营舞弊

受托经营舞弊即上市公司利用我国目前缺乏受托经营法规的制度缺陷,采用托管经营的方式以达到利润操纵的目的,它是报表欺诈的一种新方法。

在实务中,上市公司往往将不良资产委托给关联方经营,按双方协议价收取高额回报。这样就不仅避免了不良资产生成的亏损,还凭空获得一块利润,而这笔回报又常常是挂在往来账上的,没有真正的现金流入,因此只是一种虚假的“报表利润”。

3、资金往来舞弊

尽管我国法律不允许企业间相互拆借资金,但仍有很多上市公司因募集到的资金没有好的投资项目,就拆借给母公司或其他不纳入合并报表的关联方,并按约定的高额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以此虚增利润。

4、费用分担舞弊

费用分担舞弊即上市公司通过操纵与关联方之间应各自分摊的销售和管理费用,实现调节利润的目的。一些上市公司和集团公司之间常常存在着关于费用支付和分摊的协议,这就成为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一种手段。

(5)关联交易拆入扩展阅读

参加拆借活动的企业和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资金拆出拆入的企业必须是一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法人,拥有可以自主支配和使用的资金,能从事各项经济决策和各种经济活动,并在社会上享有良好的信誉;

2、资金拆入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和切实的偿还能力,保证按期还本付息。

3、企业拆出的资金必须符合以下来源:

(1)局内各处室、各公司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

(2)可用而当年未用的各项专用基金:

(4)从各种渠道筹集起来的暂时闲置资金。银行贷款不得进行拆出。

4、企业拆入的资金必须用于以下方面:

(1)银行已批准贷款的技术改造、立项工程,在银行贷款尚未发放之前,企业可用拆款暂时补充;

(2)企业贷款所需的10%至30%自筹资金,在企业一次筹足困难时,可暂用拆借资金补足;

(3)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急需的短期周转资金;

(4)一些投资少、效益高、见效快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资金。企业使用拆款,应按上述范围掌握,不能用于长期固定资产投资,更不能搞转贷牟利。

6. 国际投机资本进入中国有哪些渠道这些资本有哪些特点

境外投机资本进入中国股市的八个渠道

一是利用“地-下钱庄”进入股市。这是境外投机资本进入中国股市最主要、最复杂的一条渠道,也是被其视为最专业、最快捷的渠道。其具体操作手段是在国内寻找愿意配合其做“假贸易(即假出口、假进口)”的公司;寻找对“外资(即投机资本)”进账可以“宽以相待”的银行分行、支行;寻找对外商投资审查不严、甚至能够包庇“假投资”的经济开发区。以前,境外资金大多借道香港入境,现在大多借道我国台湾地区进入内地,目前台湾地区大约有2000家“地下钱庄”。

二是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进入股市。投机资本打着外商投资的幌子,通过提前注资、增资或虚假投资等方式,进入境内关联企业或转化为人民币存款,直接进入股市。

三是利用短期外债进入股市。跨国公司境外关联企业以垫款、内部往来、预收货款等形式,为境内关联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由于对外债结汇人民币资金的流动缺乏监管措施,一些外债结汇后改变用途进入股市。

四是利用预收、延付货款进入股市。预收、延付货款都属于贸易融资范畴,兼具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双重特征。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资金流和物资流不匹配,而现行外汇管理对预收、延付货款的规定较松,因此,许多境外投机资金通过虚假贸易,以预收货款形式分批汇入我国境内进入股市。主要表现形式是:企业无出口或出口较少,预收货款却大量增加;企业预收货款收汇、结汇后长期周转使用;推迟付汇、少付汇或不付;低报进口价格、高报出口价格。

五是利用非贸易渠道进入股市。近几年,随着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项下因私外汇收入大幅增长,部分投机资本以个人外汇的名义流入境内进入股市。首先,以无偿转让和各类资本撤回等个人名义流入的外汇资金增长很快。2006年我国个人净结汇已占到外汇储备新增额的20%,其中有不少贸易、资本项下经营性资金也混入个人项下进入境内股市。其次,部分非居民个人在境外收汇并结汇后,有的直接转为人民币定期存款,有的则直接投资股票市场,投机套利。

六是非法携带外币现钞入境进入股市。一些国内外企业或个人利用边境口岸人员来往频繁、检查措施不严格之机,向境内转移套利资金。在实际操作中,资金来源证明一般均为亲友或朋友赠款,银行很难审核其真实性。

七是通过银行离岸业务头寸与在岸业务头寸混用进入股市。银行混用离岸与在岸业务头寸(同时还有拆入资金)可以扩大放贷能力,并为境外资金迂回转移到境内进入股市提供了间接通道。

八是利用关联交易进入股市。跨国公司境外关联企业以垫付形式向境内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如垫付培训费、研发费、代摊费用,推迟或暂时不向母公司汇回投资利润等。

目前,银行、外汇或证券监管部门,对境外投机资本进入我国股市的渠道、规模都缺乏必要的统计监测手段,特别是银行和证券公司相互隔离,银行对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的去向无从掌握,证券公司又无法得知进入股市的人民币资金的来源,因此,究竟有多少境外投机资金流入我国股市目前难以准确掌握。据有的专家估计,目前进入中国股市的境外投机资金可能高达1000亿美元。通过上述八条途径进入中国股市的境外投机资金,主要来源于国际上一些大的对冲基金,特别是美国和日本的顶级对冲基金。这些资金进入中国股票市场后,逐渐向数十只大盘股靠拢,采取来回倒仓位、拉升大盘股的手段,推升股票指数,因此,境外投机资本“坐庄”操纵是中国股市呈现调控与反调控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

7.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办法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
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信托公司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住所;
(四)改变组织形式;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5%的除外;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合并或者分立;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信托公司出现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申请解散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解散,并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十四条信托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对该信托公司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终止时,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的移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经营范围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资金信托;
(二)动产信托;
(三)不动产信托;
(四)有价证券信托;
(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公益信托活动。
第十八条 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
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
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经营外汇信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外汇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第二十五条 信托公司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应当避免利益冲突,在无法避免时,应向委托人、受益人予以充分的信息披露,或拒绝从事该项业务。
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信托文件另有约定或有不得已事由时,可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但信托公司应尽足够的监督义务,并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所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
委托人、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了解对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信托公司作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 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第三十条 信托公司应当依法建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
第三十一条 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共享。
第三十二条 以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时,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
(七)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经营权限;
(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九)信托公司报酬的计算及支付;
(十)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他费用的核算;
(十一)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
(十二)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
(十三)信托事务的报告;
(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五)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十六)信托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以信托合同以外的其他书面文件设立信托时,书面文件的载明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信托公司的关联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标准界定。
第三十四条 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二)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三)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四)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
(五)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逐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事前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应依照信托文件约定以手续费或者佣金的方式收取报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托公司收取报酬,应当向受益人公开,并向受益人说明收费的具体标准。
第三十七条 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信托公司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 信托公司因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负担的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但应在信托合同中列明或明确告知受益人。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信托公司违背管理职责或者管理信托事务不当所负债务及所受到的损害,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第三十九条 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或受益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解任该信托公司,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该信托公司。
第四十条 受托人职责依法终止的,新受托人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选任;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能选任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新受托人未产生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指定临时受托人。
第四十一条 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约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期限届满;
(六)信托被解除;
(七)信托被撤销;
(八)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第四十二条 信托终止的,信托公司应当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信托公司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信托公司有不当行为的除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各自的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四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职责分离的原则设立相应的工作岗位,保证公司对风险能够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形成健全的内部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第四十五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规定制订本公司的信托业务及其他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当经具有良好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
第四十七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信托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信托公司提供由具有良好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提供有关业务、财务等报表和资料,并如实介绍有关业务情况。
第四十八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实行净资本管理。具体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信托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
信托公司的赔偿准备金应存放于经营稳健、具有一定实力的境内商业银行,或者用于购买国债等低风险高流动性证券品种。
第五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审查制度。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任职资格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任职。
信托公司对拟离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信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在新的法定代表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任职资格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离任。
第五十一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的信托从业人员实行信托业务资格管理制度。符合条件的,颁发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未取得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不得经办信托业务。
第五十二条 信托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托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五十三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信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信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信托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五十四条 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信托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五十五条 信托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对该信托公司实行接管或者督促机构重组。
第五十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批准信托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后,发现原申请材料有隐瞒、虚假的情形,可以责令补正或者撤销批准。
第五十七条 信托公司可以加入中国信托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
中国信托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八条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设立信托公司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信托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禁止的业务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金融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信托公司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六十一条 信托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予以撤销。
第六十二条 对信托公司违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罚款、取消任职资格或从业资格等处罚措施。
第六十三条 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信托公司处理信托事务不履行亲自管理职责,即不承担投资管理人职责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对该类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5号)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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