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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回避表决低于法定人数

发布时间:2022-12-26 22:54:30

Ⅰ 公司法股东会决议回避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分析:股东会决议是股东会就公司事项通过的议案。

司法关于股东会决议回避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Ⅱ 关联交易的规定

关联交易规定:

1、基本态度禁止不正当关联交易

正是由于关联交易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对企业经营状况有着重要影响,因而应全 面规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新修改的公司法的一个亮点,是首次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规制。

新公司法第21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这一强制性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关联交 易的基本态度,即对不公正关联交易给予禁止。

新公司法对关联交易做如此规定,是在充分衡量关联交易可能存在的合理性与危害性后,特别是在我国当前不公正关联交易日渐增多的社情况下,做出的一种切合实际的制度选择。

二、关联关联关系的界定

虽然我国的相关法律等对关联交易都有所涉及,却都没有明确对关联关系进行界定。比如会计法并不强调对交易的调整而是侧重于记载和披露,关联交易作为经济主体之间的一种交易行为,其基础的法律界定并不适合由会计法来进行。

虽然证券法也有较多规定,但因其只适用于上市公司而不具普遍性和基础性。要调整关联交易,首先要判定经济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其次要重点调整市场主体多种形式的交易行为,因此相对而言,公司法更适合对关联交易作出基本的界定。

正因如此,新公司法对决定关联交易的关联关系以及规制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和措施,做出了基本的规定。

三、具体制度的支撑

要使禁止的法律原则得以有效的遵守,具体技术性条文的支撑是必不可少的,也是法律规定具备可操作性的基本条件。比如新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此种具体的可操作的条文为防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提供有效的规制工具。

四、法律责任的规定

明确具体法律责任的规定也是一项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为责任制度既能行为这起到威慑作用,以减少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发生。同时对违反者予以处罚也有了明确的依据,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救济。

新公司法第21条第2款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明确了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违反法律义务应承担的后果,是对该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不公正关联交易规定的保障。

除了上述直接针对关联交易和关联关系的规定外,新公司法有关股东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累计投票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公司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规定等,也都有助于调整公司不正当关联交易行为。

(2)关联交易回避表决低于法定人数扩展阅读:

最高法院最新颁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在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此司法解释实质内容仅有5条。

其开宗明义的第一二条规定: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简言之,关联交易面临的审查更严了。除了既有的公司内部审查机制外,中小股东可以更为直接地去法院挑战关联交易的双方即公司和关联交易人。攻防之势有所变化。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关联交易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财经-今天我们如何理解关联交易

Ⅲ 表决权2/3是按人数还是持股比例

法律规定的是股权数。实际情况看公司章程是否有特别约定。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表决权一般是看出资比例的,但是也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表决。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那表决权就是由股份决定的,有多少股份就有多少表决权。但实践中如果遇到关联交易情况,那涉及关联交易的股东在表决时要回避,那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就指剩下的那些个股东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这时就算是控股的大股东,如果本身是关联交易中一方的话也必须回避表决。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Ⅳ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商用车公司的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本公司以人民币1955万元的价格收购风神襄樊汽车有限公司二处(以下简称风神襄樊二处)的资产。

●关联人回避事宜:因公司非关联董事人数未超过董事会成员半数,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

●本公司关联董事承诺该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该关联交易的目的在于扩大公司轻型商用车涂装及焊装生产能力,满足公司中期事业计划中轻型商用车的生产要求。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解决公司汽车生产能力不足的问题,本公司将与风神襄樊汽车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以人民币1955万元的价格收购风神襄樊汽车有限公司二处(以下简称风神襄樊二处)的资产。

由于风神襄樊汽车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同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因此本次交易形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在公司2007年10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获通过。由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后,参与表决的董事不能达到法定人数,因此该关联交易表决时,公司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二、关联方介绍

风神襄樊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神襄樊)为中外合资企业,是原由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集团股份”)和风神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风神汽车” )共同出资组建, 于2002年2月3日在湖北省襄樊市注册成立。2002年3月1日,集团股份与广州风神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广州风神”),签订产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风神襄樊的90%股权转让给广州风神。风神襄樊于2002年8月6日重新注册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为20年。

经湖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批准,风神襄樊于2003年9月新增投资者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风有限”)。同时,风神襄樊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7,60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82,600万元人民币,增加部分75,000万元人民币全部由新增投资者东风有限以人民币现金出资。现东风有限持有该公司74.25%的股权。

风神襄樊注册地址为湖北省襄樊市春园路火炬大厦,注册资本82600万元,法人代表任勇。风神襄樊经营范围为:从事汽车及其零部件产品的研发、制造,在东风汽车有限公司的委托下接受汽车及其零部件的生产。截至2007年6月底,该公司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1.92亿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收购的风神襄樊汽车有限公司二处资产包括存货及固定资产,原值分别为120.77万元、1318.5万元,总计1439.27万元。根据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存货及固定资产的评估值分别为29.01万元、1926.28万元,总计1955.29万元。评估增值516.02万元。

风神襄樊自2006年12月停产至今,设备及厂房建筑物均处于闲置状态。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依据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评估值,本次交易的收购价格确定为人民币1955万元。

此次交易协议尚未正式签署。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在于扩大公司轻型商用车涂装及焊装生产能力,满足公司中期事业计划中轻型商用车的生产要求。通过本次关联交易后,公司将对收购资产进行改造,可以在较短时间内通过较少投资满足公司中期事业计划所要求的生产能力。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管维立先生、刘冀生先生、王开元先生及李家堃先生就本次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看法:

1、上述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降低制造成本和投资风险,扩大生产能力,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

2、上述交易定价方法合理、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上述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 年修订)》10.2.1 条之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除四名独立董事外其余八名董事全部为关联董事,如果回避表决,则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将低于《公司法》、《公司章程》之有效表决的规定,因此无法回避表决。公司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本公司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本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3、风神襄樊汽车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10月26日

Ⅳ 公司法关联交易认定的制度是什么

法律分析:现行公司法关联交易认定的规制有以下几点:(一)不正当关联交易的禁止。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表决权的回避。新《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三)自我交易的限制。141条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我交易的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Ⅵ 有没有监事会审议关联交易需要回避表决的规定

《公复司法》及关于公司治制理的其他法律法规文件并没有明确要求监事会需要对关联交易的情况发表意见,极端的例子来看,监事会成员可能都是关联人,回避的话就没有表决的意义了,所以建议不要把这个议案放进去了,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就可以了。

Ⅶ 关联交易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法律分析: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6、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上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Ⅷ 主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哪些股东需要回避表决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0.2.2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Ⅸ 关联交易是否需要股东会决策

重大决策需来要股东源会同意。
利用公司股东权利制衡机制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可以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这里的制衡机制主要包括独立董事制度和关联方回避表决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在规范关联交易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中国证监会关于独立董事的职权规定中也把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前提条件。《上市规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提供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市规则》对关联董事明确进行了界定。《上市规则》还规定,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和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Ⅹ 董事会回避表决的情形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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