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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并表公司的关联交易收入

发布时间:2022-12-25 08:02:57

『壹』 公司所有收入可以全部是关联交易

首先,《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四项对 “关联关系” 的定义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公司法》对于关联交易的限制主要是:第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若有违反,所得收入应该归公司所有;第三,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决议所涉及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在行使表决权上受到制约。

『贰』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不会计入营业收入吗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有许多种,不仅仅是计入营业收入,还有其他科目,以下具体分析
1、公允的关联交易与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公允的关联交易,是指一个具体关联交易的实质内容主要是交易结果,对交易的相关权益人特别是交易所涉及的非关联方,都是公平合理的。
非公允的关联交易,是指一个具体关联交易的实质内容主要是交易结果实质上是不公平的,有损于交易的相关权益人特别是交易所涉及的非关联方的权益。
这是最常见的分类,因为非公允性是关联交易最容易出现的问题,也是法律规制关联交易的原因与重点。一方面要保证公允关联交易积极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要让非公允关联交易者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并为受害者提供一定的救济。
2、实际的关联交易与虚构的关联交易
实际的关联交易,是指在经济生活或者企业的经营活动中,确实发生了关联交易。
虚构的关联交易,是指在在经济生活或者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并未实际发生而只是虚构文件并在企业财务报表中有记载的关联交易。
作出如此区分的主要意义,在于对会计报表进行调校。实际当中,有的公司为了粉饰业绩,虚构出一些实际并未发生的关联交易,也就是缺乏经济实质的交易。
3、重大的关联交易与非重大的关联交易
这种区分一般是以交易金额为判断标准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在进行关联交易的披露、批准时参照不同的要求。如零星的关联交易可以不经股东大会批准程序,且有的零星关联交易不需要披露;再如,上市公司对普通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也不相同。

『叁』 关联公司利润问题

对于你们公司这种情况,利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的)不能为负回数。因为你们的业答务主要是和母公司的关联交易,收入、成本的定价存在因为母子关联关系而不够客观的情况。在利润为负的情况,税务局会认为你们故意做低收入,或者做高成本,从而逃避缴纳所得税。所以,实务中,你们公司的情况需要把做一点利润,至少适当交一点税。
税务口径与会计口径是不完全一致的。会计利润为正,或者为负,没有关系的。但纳税申报表上的利润数字要是正的。

『肆』 不并表的子公司利润如何在母公司体现

一、1.持有股份在20%至50%之间时,母公司被认为对子公司有影响力而无控制权。在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在子公司持有的股份记为投资的历史成本加上利润和追加投资减去获得的股息。母公司在子公司的利润中所占的部分记在损益表的息税前利润之下。
2.持有股份在20%以下时,母公司被认为没有影响力。所持有的股份在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以历史成本计入。母公司在子公司分得的股息在损益表中计在息税前利润之下。
【拓展资料】
二、同时强调: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帐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帐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从全资子公司分回利润的税务处理,按上述规定执行。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明确: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三、在条例第八十三条进一步解释: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合并报表只是为了体现集团公司整体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并不是为了纳税。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五、所得税是各地政府在不同时期对个人应纳税收入的定义和征收的百分比不尽相同,有时还分稿费收入、工资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奖)等等情况分别纳税。所得税又称所得课税、收益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

『伍』 合同是非并表项目吗

合同负债,是指并表部分,不并表的已售未接算都不算合同负债。

融创这家公司,尽管权益销售占总销售额的70%左右,但是并表的部分基本只占总销售额的40%。

以19年年报为例。
融创并表收入是1623亿,这部分权益非常高在95%以上。未并表收入超2000亿,权益约40%。总的权益收入2223亿。

尽管融创的大部分销售都不并表,但是,但是,融创并表的部分权益占比非常高,在95%以上,这也是融创合同负债的含金量所在,几乎全是自己的。

所以,不能只看合同负债金额就来推算未来释放利润的潜力,还要看合同负债的权益占比,同样2000亿的合同负债,95%权益和55%权益能一样么?

此外,已售未接算中,融创还有大量的非并表销售,这部分权益也高达40%。

当然,利润率更是不能忽略的一个指标

为毛融创跟大部分地产公司不同,并表收入远小于自己的权益收入。

融创和合作公司联营有一个传统,让合作方选择是否并表。如一个项目融创占60%、40%,并且融创操盘,正常应融创并表,但合作方(一般国企)希望报表营业收入多一些提出项目收入并报表,”要面子”,一般融创会同意,仅收益反映在合作联营公司收益上,“要里子”,这也是合作方愿意联营的一个优势。

『陆』 关联交易的一方计入资产一方计入收入如何做合并分录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1. 乙方出售无形资产,甲方做费用是不可能的,甲方只能做无形资产。

    这种情况在cpa和中级教材中已经详细说明了。

  2. 乙方提供技术服务并开技术服务发票,甲方计入费用,这种情况比较简单,直接:

    乙方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

    甲方:

    借:研发支出等

    贷:银行存款等

    然后转入管理费用

    抵销:

    借:主营业务收入(乙公司收入)

    贷:主营业务成本(乙公司成本)

    管理费用(收入和成本的差额)

    抵销以后,合并报表中发生的管理费用与乙公司提供服务所确认的成本一致。

  3. 乙方提供技术服务并开技术服务发票,甲方计入无形资产:

    乙方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

    甲方:

    借:研发支出等

    贷:银行存款等

    然后转入无形资产

    抵销:

    借:主营业务收入(乙公司收入)

    贷:主营业务成本(乙公司成本)

    无形资产(收入和成本的差额)

    抵销以后,后续无形资产摊销时,与第一种类似。

『柒』 上市公司购买非关联交易的产品,金额达多少需披露请给出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你好,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专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属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捌』 非关联交易是什么意思

非关联交易是指母公司向非关联公司出售资产,获取现金回报,并退出相关行业领域的经营。
以往,关联交易是上市公司利润操纵最惯用的方式,虽然此类交易本质上是上市公司利益最终向大股东转移,但在上市公司出现财务危机时,为保住壳资源,大股东往往通过不合理价格的关联交易向上市公司“喂水注盐”,粉饰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欺骗投资者。为遏制此类关联交易泛滥,财政部于去年年底执行《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把关联交易收益确认为资本公积,由此,一些上市公司纷纷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有的将交易时机选择在正式入主上市公司前,因为此时他们还不是关联方,可以名正言顺地避开对于关联交易监管;有的在交易前出让关联企业股份或终止受让相关股份,从而在名义上解除关联关系,相应交易不再属于关联交易;有的采用体外循环法,通过多重参股合资公司间接控制上市公司,使两者关系非关联化……这样关联交易隐藏起来,不仅逃过监管部门的监管,而且使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面貌大为改观,实现纸上富贵,从而投资者的潜在风险加大。
虽然关联交易被改头换面,但最终不会以关联交易的不公允实质在上市公司会计报表中体现出来,关联交易是通过低买高卖虚增主营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和通过资产置换、股份转让等手段提高投资收益,因此,投资者可以查看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应收账款、投资收益等账户是否有异常变动,注册会计师是否在审计报告说明及对此交易进行特别说明,交易定价和支付方式是否合乎常规,由此找出不公允的关联交易,并剔除它的影响,以确定会计报表的可信赖程度。
参考链接:非关联交易_网络
http://ke..com/view/4447794.htm

『玖』 关联方交易的几个会计核算问题

为真实反映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交易的经济实质,财政部发布了《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交易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应作资本公积,且这部分关联交易差价形成的资本公积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笔者拟就《暂行规定》在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进行探讨。

《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

《暂行规定》明确该文适用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但并未明确在上市公司所属纳入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是否参照执行。如果是上市公司母公司直接与关联方发生与《暂行规定》有关的关联交易,应按《暂行规定》处理。但若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执行《暂行规定》,则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控股子公司实现《暂行规定》列举的交易事项,即通过权益法间接计入关联交易所实现的显失公允价格部分的利润,这样对合并报表就产生了重大影响。从《暂行规定》出台的背景分析,其目的是防止上市公司利用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操纵利润,因此笔者认为《暂行规定》适用范围应包括上市公司母公司和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否则在编制上市公司合并会计报表时应按《暂行规定》对子公司会计报表重新厘定后再予以合并。

上市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内的

子公司之间及母子公司之间的

关联交易形成的差价核算

《暂行规定》未明确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之间及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形成的差价核算,实务中有两种做法:

1.对该部分交易形成的关联交易差价不按《暂行规定》核算,按正常的出售资产核算。其理由是,《暂行规定》主要为防止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合并会计报表以外)的利润转移,但对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且绝对控股的子公司之间或母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形成的差价,从权益法计提投资收益和合并抵销的角度分析影响不大。如A上市公司持有控股子公司B公司股权90%,2002年度A公司将生产的某产品以25,000元/吨的价格供应给B公司用于生产另一产品,全年累计对B公司销售1,000吨,假设B公司生产的产品当年已全部对外销售,A公司产品对非关联方的售价为20,000元/吨,则2002年度A公司关联交易形成的差价为500万元{(25,000-20,000)×1,000},但由于该关联交易按权益法计算的对B公司的投资收益减少450万元(500万×90%),故A公司母公司利润总额实际因关联交易形成的差价为50万元(500万元-450万元)。从合并利润表分析,因合并会计报表对母子公司的内部购销作合并抵销,对利润总额无影响,对合并净利润影响也为50万元(假设不考虑所得税),即实际关联交易形成的差价母公司通过权益法计提投资收益大部分又还原为母公司利润,故为从简处理,对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关联交易不按《暂行规定》核算。

2.对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关联方交易形成的差价按《暂行规定》核算。因为作为规定在同一企业对同一事项不能有两种处理方法,且当合并报表范围内关联交易的一方是上市公司与其他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的子公司,且持股比例基本相当而非绝对控股时,其对母公司的利润影响就较大(如上市公司与其控股大股东分别持控股子公司股权比例为51%和49%),若不执行《暂行规定》同样可以通过权益法操纵利润。

笔者认为,从政策的统一性和有利于真实反映上市公司(母公司)个别报表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考虑,上市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之间及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形成的差价应当按《暂行规定》核算。

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

计入“资本公积”的税收处理

根据《暂行规定》,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但对商品销售、出售资产、受托经营收取的收益等行为,按税法有关规定对该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的关联交易差价应作计税依据,相应计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同时应计缴企业所得税。除增值税系价外税外,企业应计缴的消费税、营业税及税费附加均系价内税,《暂行规定》对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核算没有明确。实务中对该部分应计缴的税费大多计入利润表中的“主营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利润”、“所得税”等科目,而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未作相应扣除。笔者认为,从配比原则考虑,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所涉及的除销售商品应计交的增值税外其他相关税费应在会计处理时作同口径扣除,即:如同接受捐赠计入资本公积应为税后净额。而应计入资本公积金额=显失公允价格的差价×{1-流转税率×(1+附加税费率)}×(1-所得税率)。

如:2002年度A上市公司将生产的某产品以25,00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关联方B公司,全年累计对B公司销售该产品1,000吨,A公司该产品对非关联方的售价为20,000元/吨,本年度对非关联方的销售量占该商品总销售量的30%,则2002年度A公司关联交易形成的差价为500万元{(25,000-20,000)×1,000},若该产品为应计消费税产品,消费税率为30%,企业所得税率为33%(不考虑城建税等附加税费)。则A公司因向关联方销售超过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实际净收益=500万×(1-30%)×(1-33%)=234.5万元。即该项关联交易应计入资本公积为234.5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29,25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24,765.5万元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

4,250万元(25,000×17%)

贷: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234.5万元

向关联方委托贷款业务的处理

《暂行规定》明确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以支付资金使用费的形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下,上市公司应于取得资金使用费时,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如果取得的资金使用费超过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应将相当于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冲减当期财务费用,超过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若上市公司通过商业银行或控股股东的财务公司将资金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委贷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收到的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如何核算,《暂行规定》并未明确。委托贷款业务是指由委托人申请,委托人将自主支配的来源合法的资金委托受托金融机构向委托人指定的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委托人在指定发放委托贷款时,自行对借款人的担保合法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并承担相关的责任,委托人对发放的委托贷款自行承担委托贷款风险,与受托金融机构无关。因此,笔者认为,从《暂行规定》的初衷分析,上市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向关联方发放委托贷款业务同样应执行《暂行规定》。

上市公司向关联方采购资产或占用关联方资金的处理

《暂行规定》对上市公司向关联方出售资产、由关联方承担债务、承担费用、委托受托经营、收取资金占用费等方面作了规定,但上市公司通过向关联方低价采购或无偿占用关联方资金同样可以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如由关联方出面向金融机构借款,然后将资金转入上市公司无偿使用,而借款利息由金融机构按借款合同向关联方收取。根据《暂行规定》第四条“由关联方承担费用的会计处理”:关联方之间一方为另一方承担费用的(如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承担广告费用等),如这些费用是被承担方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支出,应当反映在被承担方的成本费用中。如果承担方直接将承担的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被承担方应按承担方实际支付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笔者认为,上市公司向关联方采购资产或占用关联方资金行为同样应按《暂行规定》核算。

『拾』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所谓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一切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法律行为。其特征是:交易双方中一方是公司,另一方是公司的关联人;交易双方的法律地位名义上平等,但交易实由关联人一方所决定;交易双方存在利益冲突,关联人可能利用控制权损害公司的利益。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益转移事项。主要包括以下类型:授信类关联交易、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服务类关联交易、存款和其他类型关联交易。

法律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益转移事项。

第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认定、管理关联交易及计算关联交易金额。

计算关联自然人与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余额时,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与该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余额时,与其存在控制关系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该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 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监管原则认定关联交易。

银保监会可以根据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状况、关联交易风险状况、机构类型特点等对银行保险机构适用的关联交易监管比例进行设定或调整。

第十五条 银行机构关联交易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一)授信类关联交易原则上以签订协议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

(二)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以交易价格或公允价值计算交易金额;

(三)服务类关联交易以业务收入或支出金额计算交易金额;

(四)银保监会确定的其他计算口径。

第十六条 银行机构对单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0%。银行机构对单个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5%。银行机构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50%。

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银行机构与关联方开展同业业务应当同时遵守关于同业业务的相关规定。银行机构与境内外关联方银行之间开展的同业业务、外资银行与母行集团内银行之间开展的业务可不适用本条第一款所列比例规定和本办法第十四条重大关联交易标准。

被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的银行机构,经银保监会批准可不适用本条所列比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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