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海南二手房交易新政策
法律分析:需要先办原来户主的房权证,再过户,过两次程序缴纳两份版税费,并且不满五权年,根据房屋评估价、买方是否首次购房等情况,缴纳如下:
1、测绘费1.36元/平方,买方;
2、评估费0.5%(评估额,允许浮动),买方;
3、契税评估额初次90平内1%、非首次3%,买方缴纳4、所得税按全额的1%,由卖方承担;
5、交易费6/平方,双方6、工本费80元,买方(工本印花税5元)买方;
7、营业税5.6%卖方缴纳
法律依据:《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住房系指由房屋产权人出售,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已颁发房屋所有权有效证件,或房产已确权,房地产商可提供该房产《商品房权属证明书》和《楼宇名册》,可在房屋交易二级市场流通,卖房人具有完全处置权利的住房。二手房抵押贷款业务包括:个人二手住房抵押贷款、个人二手住房转按揭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手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用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在二级市场购买住房的商业性贷款;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中国银行开办此项业务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 个人二手住房转按揭贷款是指在贷款银行已办理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原业主)将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的住房出售,经贷款银行审查同意向新业主(新借款人)提供的抵押贷款业务。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贷款人向新借款人发放按揭贷款,用于还清原贷款人的按揭贷款;二是由银行对原按揭贷款通过与新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变更住房抵押登记,由新借款人承担原借款人所欠银行借款债务。
B. 国有企业土地能通过土地二级市场自行交易吗
可以
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自行交易、委托交易的方式。 《办法》明确,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涉及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司法处置和为实现抵押权人处置土地和房屋等抵押财产的,这两类土地转让情形应纳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C.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2014)
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农垦国有农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农垦国有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统一管理。”二、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留成部分、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由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耕地开垦计划安排使用,专项用于成片开垦耕地。”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非农业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拟定方案,向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农业综合开发用地中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按建设用地报请批准。”四、将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被征收土地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征地方案,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五、将第二十九条第五款修改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青苗补偿标准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测算和听证,经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执行,并定期调整。”六、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乡(镇)村建设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报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七、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承包,应当以宗地为单位,坚持以项目带土地的原则,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土地权属清晰;
“(三)没有法律纠纷;
“(四)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落实到位;
“(五)出让、划拨的国有土地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明确;
“(六)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须的其他基本条件。”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省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全省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并纳入省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有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进入省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供应和交易,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九、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实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国有土地供应最低价标准公示制度。市、县、自治县各类用地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国有土地供应最低价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测算,经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执行,并定期调整。出让、租赁、承包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国有土地供应最低价标准。”十、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租人、承包人从出让、租赁、承包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之日起,满两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5%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十一、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乡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十二、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租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需要改变用途的,必须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乡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请批准前,应当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D. 海南:建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
9月1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逐步建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信息平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互通共享机制。
海南省市县公共资源交易联网子平台作为土地二级市场公开交易载体,开设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窗口,汇集、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
《实施意见》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形式。将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明确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必要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须经市县政府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转移登记办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充分保障交易自由。鼓励市场主体依法依规通过土地二级市场购买存量建设用地,依据规划转型用于海南省鼓励的产业项目建设。
海南省将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房屋建设工程已投资额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的土地,经市县政府批准,按照先投入后转让原则,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土地、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到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预告登记,取得预告登记证明文件,按规定进行不动产转移登记。
对于非住宅用地与住宅用地合并的,《实施意见》规定,不得增加住宅建设规模。不同用途宗地合并的,应依照规定明确各自比例,并在不动产登记时予以注明。涉及剩余出让年限、容积率不一致的,在符合规划、不超过宗地合并后土地用途法定最高年限的前提下,按照等价值原则重新确定合并后土地出让年限和容积率,也可在补缴一定年限土地出让金或增容费后,按较长年限或较高容积率登记。
《实施意见》提出,培育和规范中介服务。根据土地二级市场业务需要,积极引入中介机构参与土地二级市场的资产评估、风险评估、抵押融资等专业工作;鼓励中介机构在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中开设实名用户,发布供需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推介、展示、咨询、估价、经纪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探索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管,中介机构负责搭建的集信息发布、市场交易、统计分析、市场研判等功能于一体的信息平台模式,做大做强中介服务;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的桥梁作用。
E. 海南省2022年土地比2018年升值了吗
海南省2022年土地比2018年升值了。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截止2022年10月全海南省共成交138.51万㎡,环比上涨64.87%,同比上涨226.46%。总成交额53.34亿元,环比上涨343.76%,同比上涨239.31%。
F. 海南规范土地二级市场:购买存量建设用地,可依据规划转型
9月1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试行)(简称“意见”)。意见主要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海南省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促进存量建设用地集约高效利用,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意见明确,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充分保障交易自由。同时鼓励市场主体依法依规通过土地二级市场购买存量建设用地,依据规划转型用于海南省鼓励的产业项目建设。
海南完善土地分割、合并转让政策。意见规定,非住宅用地与住宅用地合并的,不得增加住宅建设规模。不同用途宗地合并的,应依照规定明确各自比例,并在不动产登记时予以注明。涉及剩余出让年限、容积率不一致的,在符合规划、不超过宗地合并后土地用途法定最高年限的前提下,按照等价值原则重新确定合并后土地出让年限和容积率,也可在补缴一定年限土地出让金或增容费后,按较长年限或较高容积率登记。
此外,意见明确,建立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将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联网子平台作为土地二级市场公开交易载体,开设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窗口,汇集、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完善交易规则、办理交易事务。司法处置土地可进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交易。
海南将根据土地二级市场业务需要,积极引入中介机构参与土地二级市场的资产评估、风险评估、抵押融资等专业工作;鼓励中介机构在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中开设实名用户,发布供需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推介、展示、咨询、估价、经纪等服务。
G. 海南:放宽落户限制,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
2021年12月31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海南省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指出,到2025年,基本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为海南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打下坚实基础。
《方案》明确,要推动劳动力要素有序流动,便利人口社会性流动,提升人力资源服务质量。
实行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全岛统一的居住证制度。放开放宽落户限制,开展全岛同城化户口登记通办试点。按照常住人口规模优化配置基本公共服务。对接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立社保关系转移“一次申请、全程代办”制度。持续推进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实现“跨省通办”“一码通行”。
深入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人才服务“单一窗口”建设方案》。完善海南创新人才流动便利机制。完善国际人才引进和服务体系,积极开展国际人才服务管理改革试点,实施境外职业资格认可制度。加快推进中国海南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海口分园、三亚分园)、中国三亚旅游人才市场、中国(海南)留学人员创业园等重点园区建设。
《方案》指出,在推动经营性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方面,将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建设用地市场机制,开展补充耕地指标跨市县交易。
改进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完善年度建设用地总量调控制度。深化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加强重点项目、民生领域和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指标保障。落实“增存挂钩”机制,完成闲置土地处置目标任务。依法下放用地审批权限。有序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开放共享。
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推行以“极简审批 对赌协议”为核心的标准地制度改革。积极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融资政策,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闲置土地。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统一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推动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
分类实施建设项目补充耕地省级统筹,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基础设施和重点园区产业项目,完善耕地占补指标统筹保障机制。健全全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体系,做好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
加强重点商品市场价格监管,建立价格监测和价格监管联动机制,加强对重要民生商品和资源性产品价格监测。完善医疗、教育、旅游、餐饮等重点行业价格行为规则,健全节假日市场价格监管制度。整合省属部门和市场机构对重点市场的调查监测资源,建立价格监管智慧支撑平台,及时对接相关监管部门。
强化要素市场交易监管。升级“机器管规划”平台,建立过程监督和留痕制度。修订完善交易场所监管规则,规范交易行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提升,建设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加快健全土地市场信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土地二级市场动态监测监管机制。综合运用智慧监管技术,加强网络交易监管。
此外,《方案》指出,要完善依法平等保护产权制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等相关犯罪。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体系,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基础制度和规范。建立健全省属国有产权保护和交易制度体系。全面清理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区别对待的政策措施。
要健全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制度。加大行政执法监督与协调力度,建立健全涉产权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和涉政府产权纠纷治理长效机制。落实海南省罚没物品处理相关规定,健全侵权假冒商品处置制度。推动建立跨部门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健全涉案财物审查和管理机制。
H. 土地新政策2022
2022年农村土地新政策如下:探索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优化产业用地供应方式、市场化方式盘活存量用地、建立健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推进合理有序用海。
1、探索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一是探索建立沿海、海域、流域协同一体的海洋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体系。
二是统筹陆海资源管理,支持完善海域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加强海岸线动态监测。
三是在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严管严控围填海活动的前提下,探索推进海域一级市场开发和二级市场流转,探索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
I. 海南省年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分析报告
2006年,全省国土环境资源系统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国土环境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部署,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执法和监督,国土环境资源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为促进全省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做出了新贡献。
1.土地资源管理方面采取的措施与取得的进展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决定,推进全省各项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强化政府调控能力,在总结全省土地资源管理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针对“十一五”时期,建设规模大、重大项目建设对土地需求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筹措更多建设资金的实际情况,组织起草了相关实施意见和管理规定,省政府批准下发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参与土地成片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这些管理规定和措施的出台,进一步强化了土地调控,加强和规范了土地资源的管理。
2.矿产资源管理方面采取的措施与取得的进展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继续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①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初见成效;②加快矿业权市场建设,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的健康发展;③推进地质勘查和矿产开发,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和调查力度,开展了海南岛生态地球化学调查等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鼓励、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商业性勘查领域,加大矿产资源勘查;④不断加强地质环境管理;⑤做好矿产资源储量和地质资料管理。
一、土地资源
(一)土地资源状况
据土地变更调查显示,截至2006年10月31日,海南省土地总面积为3535368.96公顷,其中,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分别占总面积的79.94%,8.29%,11.77%。
2006年农用地面积2826199.37公顷,其中,耕地727526.86公顷,园地533277.42公顷,林地1482646.87公顷,牧草地19415.88公顷,其他农用地63332.34公顷,分别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20.58%,15.08%,41.94%,0.55%,1.79%。建设用地面积293179.60公顷,其中,居民点及工矿用地219244.3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3684.88公顷,水利设施用地60250.41公顷,分别占土地总面积的6.20%,0.39%,1.70%。未利用土地面积415990公顷,其中,未利用土地228992.75公顷,其他土地186997.25公顷,分别占土地总面积的6.48%,5.29%(图1)。
图2 2006年海南省土地出让流向及比例构成
全省供应的商服用地,绝大多数是用于旅游项目建设,这主要是从实现海南省“一省两地”的战略部署出发,根据省政府重点发展旅游产业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满足海南省的旅游产业发展的用地需求;在已供应的住宅用地中,主要是根据全省城镇居民住房及生态文明社区建设的需要而提供的;工业用地主要为实现省政府建立西部工业走廊的战略部署,主要用于低污染、高清洁、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业项目;公共建筑用地主要用于全省机关团体办公场所的建设使用。公用设施用地主要用于全省港口、码头的建设;交通运输用地主要是用于城乡公路干线及城镇干道的建设改造。
3.土地二级市场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方面,转让10719宗,转让面积1342.42公顷,转让款534055万元,与2005年相比分别增加288.36%,45.65%,213.60%;转让用地地类型中商服用地1304宗,工矿仓储用地49宗,公用设施用地6宗,公共建筑用地2宗,住宅用地9357宗。住宅用地交易较活跃,主要为城镇居民住宅;住宅用地转让宗数占转让总宗数的87.29%,转让面积占总面积的39.43%,转让价款占总价款的68.60%。抵押550宗,面积2359.09公顷,与2005年相比,分别减少6.78%,4.969%;抵押价款687029万元,贷款金额554939.71万元,与2005年相比分别增加16.18%,29.24%。抵押主要用地类型中商服用地139宗,工矿仓储用地92宗,公用设施用地27宗,住宅用地291宗,交通运输1宗。
(二)探矿权采矿权市场
1.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
2006年全省在继续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全省矿业权市场建设的力度,进一步规范了全省矿业权市场,全省各市县已实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
2.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情况
2006年全省共出让探矿权采矿权159宗,其中审批出让3宗,拍卖、挂牌出让156宗,拍卖、挂牌成交探矿权采矿权价款22193.35万元。其中通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探矿权7宗,合同价款21308万元,探矿权挂牌出让矿种有金矿、钼矿、铅锌矿、玻璃用砂;通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采矿权149宗,合同价款885.35万元,通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种有铁矿、白垩矿、建筑用砂、砖瓦用砂、砖瓦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玄武岩、花岗岩、建筑用花岗岩、大理石等,以非金属矿产为主。
全年转让探矿权2宗,出售价款2040万元;转让宗数比2005年减少1宗,价款是2005年度的2.84倍。
四、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1.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2006年海南省共发现土地违法行为367件,涉及土地面积215.37公顷,其中耕地66.16公顷,土地违法件数比2005年减少19.16%,但涉及土地面积比2005年增加54.93%,涉及耕地面积也比2005年大幅度增加。全年各级土地主管部门共立案307件,涉及土地面积204.47公顷,耕地面积63.05公顷,结案361件,立案率和结案率分别为83.65%和86.64%,与2005年相比结案率有所提高。
2.地矿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2006年全省矿产违法案件共立案133件,涉及企事业单位2件,个人131件,主要为无证开采;2005年未结案件27件,2006年度结案157件,结案率为97.74%,比2005年大幅度提高,吊销采矿许可证6本,罚没款39.14万元。
3.案件发生的特点及原因
2006年全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发生的形式多种多样,但主要集中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买卖与非法转让土地和无证开采等案件。其中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买卖与非法转让土地分别占2006年发生立案数的71.66%和25.08%,无证开采占2006年矿产案件立案数的80.45%。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发生的特点如下:
(1)2006年发现土地违法总数继续下降。2006年全省共发现土地违法行为367件,土地违法的件数比2005年减少19.16%。
(2)个人违法仍然占违法主体的首位。2006年发现个人违法用地246件,个人违法案件数比上年增加15.85%,占2006年违法发现总数的67.03%;矿产违法案件中的个人违法占矿产违法立案总数的98.50%。
(3)企事业单位违法用地面积大幅增加,2006年全省发现企事业单位违法用地69件,涉及土地面积147.83公顷,其中耕地面积64.98公顷,涉及土地面积比2005年增加了402.14%。
(4)未经批准违法占地成为重头戏。2006年全省未经批准占地立案220件,占2006年立案总数的71.66%,涉及土地面积116.69公顷,占本年立案案件涉及土地总面积的57.60%,其中耕地面积60.00公顷,占全年立案案件涉及耕地面积的95.16%。
(5)无证开采行为屡禁不止,居各类矿产违法案件的绝对首位。2006年全省无证开采立案114件,占矿产违法案件立案总数的85.71%,居各类矿产违法案件的绝对首位。
五、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情况
2006年共收到复议申请42件,经审查,受理了行政复议申请35件,加上2005年结转的4件,共审理39件复议案件,其中涉及收地案件25件,土地权属纠纷案件2件,土地不作为案件1件,土地行政处罚4件,其他案件8件。
全省审理的40件复议案件中,已审结了31件,尚未审结9件。2006年共举行了15次听证会。在2006年已审结的31件复议案中,维持的14件,撤销的11件,终止的5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复议案件与2005年相比分别增加了31.25%、28.57%;审结案例与2005年相比减少18.42%。
2006年全省行政复议案件存在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复议案件数量较多。
(2)土地复议案件占绝大多数,只有3件是环保复议案,其他37件均是土地案件。在土地案件中以闲置土地处置为内容的案件为大多数。土地复议案件办理难度较大。在土地确权案件方面,因为争议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复杂,争议时间由来已久,存在双方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的情况,增加了复议机关准确采信证据的难度。
(3)无偿收地案件占大多数,40件复议案中,无偿收地19件。
(4)作出撤销和维持复议决定的案件比例较高。
存在这些特点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土地作为基本生产资料,其重要性和价值不断提高。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制观念增强,通过法定途径维护其权益的意识增强。
(3)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有所提高,越来越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提出的时限、受理机关等内容,写在行政文书中,使当事人及时知道和行使法定申诉权利。
(4)全省处置闲置土地的力度加大。
(5)国家关于无偿收回闲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够具体,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适用时,容易产生不同的观点,造成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况较多。
六、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
2006年末全省从业人员1184人,行政编制人员498人,年末平均从业人员1157人;年末从业人员中包含了部分市县派出机构和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独立设置财务的事业单位的人员。直属事业单位54个,人员984人;乡级土地所203个,人员145人,机构、人员编制已下达,但人员未到位的乡级土地所未统计。人员数和机构个数与2005年度比有变化,主要是实施了省以下国土环境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部分市县局的直属事业单位进行了局部调整。
2006年行政管理经费9583.33万元,主要是地方财政拨款,专项业务经费不包含在内。经费收入总额比2005年增长4265.39万元,主要是部分市、县的土地出让业务增长幅度较大。
2006年全省国土资源管理干部参加培训人员有260人,其中党校学习的51人,其他培训209人,与2005年相比,总人数变化不大,接受培训的各级管理人员为提高新形势下的国土环境资源管理能力,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培训。
七、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存在问题
(1)土地行政管理方面:①省级土地储备整理实施难度较大,省级土地储备整理机制尚未建立;②少数市县对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重视不够,有些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工作未能按时完成;③司法查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难度大;④开发整理项目在推动过程中存在困难。
(2)地矿行政管理方面:①整顿和规范矿业开发秩序的任务还很艰巨;②矿业权管理还有待加强;③矿产资源储量的动态监测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着制约措施不强的问题,对储量开发利用的核查监督工作困难较大;④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待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防灾预警和应急能力水平;⑤市县基层地矿行政管理力量薄弱。
(二)建议
(1)加大力度推进省级土地储备整理制度的进程。根据《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完成省级土地储备整理机构的组建,并以此为基础拟订《省级土地储备实施方案》,确定省级土地储备的启动项目、资金来源、运营方式以及融资渠道。
(2)加大耕地保护工作力度。要重点推动国家级、省级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建设;科学评价耕地质量和生产潜力,制定耕地的划入与退出机制,科学合理确定耕地保护任务指标;启动实施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同时,确定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并与国家级示范区建设同步推进。
(3)规范土地开发整理的实施工作,并将工作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
(4)继续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和海南省实施方案要求,2007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点主要是治散、治本工作,同时巩固治乱工作成果,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制度体系。
(5)建立勘查新机制,完善制度措施,强化矿业权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和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的要求,通过建立勘查新机制,完善制度措施,全面强化矿业权管理。
J.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0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2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 卫留成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
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23件规章:
序号 名称
1 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2 海南省彩票管理办法(修正)
3 海南省国有企业经理厂长聘任制实施办法
4 海南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修正)
5 海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修正)
6 海南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7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制造、贩卖、私藏枪支、弹药以及收缴黑枪黑弹的通告
8 海南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登记办法
9 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0 海南省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11 海南省企业稽查特派员管理规定
12 海南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
13 海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14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决定
15 海南省矿产资源开发分级管理暂行规定
16 海南省省、市、县环境资源部门地质矿产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17 海南省边防管理若干规定
18 海南省动物及动物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19 海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体制暂行规定
20 海南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暂行规定
21 海南省橡胶树及其防护林木损害鉴定、赔偿标准及天然橡胶产品质量检验的规定
22 海南省电力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23 海南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