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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交易室隔离

发布时间:2022-09-12 08:51:50

Ⅰ 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知识

一、信用风险概述及应对措施

信用风险也就是常说的违约风险,是交易对手未能履行约定合同中的义务而造成损失的风险,即相关主体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授信人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它是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型。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信用风险呈现离散化特点,发生概率较低,但是一旦发生,形成的损失和影响较大且具有连锁效应,实际违约率在很多年份低于平均违约率,但是在违约密集爆发阶段会显著超过市场的平均违约率。近期的此类黑天鹅违约事件发生频次呈现上升态势。此类事件一旦发生,无论是实质性违约还是仅仅是潜在违约事件,往往对市场有放大效应。在此影响下,信用风险的承受者本身的资信状况会受到其他评级机构的负面评级展望或下调,贷款银行也会更加谨慎,不能保证违约主体的资金流动性支持,加重其信用风险的破坏作用。

近几年,中国债券市场快速扩张,清理整顿也是不断的深入,信用风险逐渐暴露,债券市场的信用质量有所下降。从市场上观察,发债主体的评级下调频发,会促使债券市场的信用结构进一步调整。如何进行债券布局,如何甄选风险收益比合适的债券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1、对于资产摆布要有恰当的布局,合理分配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的比例,既能保证安全性,又能保证流动性和收益要求。

信用可控是保证债券交易能够顺利完成的前提条件。投资品种的选择上,债券投资品种分为国债、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等。国债的发债主体是财政部,不存在兑付风险。金融债券分为两种,一种是政策性银行债券,发行主体是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被称为“银边债券”,也不存在兑付风险;另外一种金融债券的发行主体是其他金融机构,如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等股份制银行,长沙市商业银行,日照市商业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这类发债主体虽然是独立法人,但他们的发债规模有限制。这些金融机构本身都有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所以这类金融债券的兑付风险也很低。在企业债券投资的选择上,在投资企业债券前,首先对该债券的发行主体和信用评级等指标进行分析,符合投资要求时,根据不同的授权范围,经相应领导审批后,进行投资。对于已经投资的企业债券,交易员除每天盯市、对该债券的市场表现进行监控外,还不定期的与同业成员互相交流,参考评级公司对该债券的分析及评级变动情况。

在企业债占比上保持合理的比例,过高的企业债占比会加大信用违约发生的概率。

2、在企业债的甄别上,我们往往采取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可以采取打分表的方式,分别给予定性部分和定量部分分值。至于如何分配分值,这个要结合整体的宏观环境、发行主体行业情况以及投资人本身的经验摸索。

在具体实施上,一般需要进行客户资料的搜集工作,包括财务报表、公司治理表现、业界表现、声誉,上市公司可能还涉及其股价表现等,在此基础上进行信用风险分析和比较,进行打分或者形成内部信用评级。

一般的定量分析指标包括盈利能力、现金获取能力、资本结构和偿债能力等。盈利能力会关注ROA、ROE、EBITDA、营业利润率和净利润率等。现金获取能力会关注经营活动或者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和应收账款周转率等。资本结构会关注资产负债率、债务权益率和总债务资本比等。偿债能力会考察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和到期债务偿付比率等。以上数据的获取以及计算要依靠真实完整的报表,因此在进行分析时,需要观察报表是否真实,信息披露是否及时,财务附注是否清晰明了,报表间的各项关联是否合理。在得出一系列数据和比率后要善于理解和应用,能够理解其内部关联关系以及经济含义,并能够和行业龙头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合理比较,从而得出结论。

从实际经验来看,信用分析的结论并不能完全依靠这些财务数据和比率来进行判定,一个有经验的信用分析师的水平对于评判结果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至于定性分析,需要评估人员的主观判断和分析,他们的判断是否客观公正,是否建立在有丰富的经验基础之上,决定了定性分析结果的质量。从历史的评级分析上看,定性分析如果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它所造成的后果比定量分析计算错误或者设置不完善所造成的后果更加致命。

违约事件发生概率上升,是和经济周期有密切联系的,违约事件的发生并不是均匀的而是具有聚集性的特点。违约事件一旦发生,给投资者会造成巨大损失,一旦踩雷,其危害性远远大于市场风险。

从行业层面上,如果一个行业的整体景气度不高,出现产能过剩等趋势性恶化,在投资时要做到整体规避,即使行业内的龙头也要持谨慎的态度。

在定性分析上,也要关注政府的支持力度,比如税收方面的产业政策扶持力度、政府补贴力度以及企业对当地就业和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性等。关注银行和企业的关系,做好对于存量贷款的结构和利率、授信额度以及使用情况等。关注发行主体的股权结构是否复杂,控股股东的'背景以及关联企业的财务状况等。

二、流动性风险概述及应对措施

作为银行,保持资金的流动性至关重要。流动性风险主要产生于无法应对因负债下降或资产增加而导致的流动性困难。当一家银行缺乏流动性时,它就不能依靠负债增长或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变现资产来获得充裕的资金,因而会影响其盈利能力,极端情况下,流动性不足能导致银行倒闭。

随着利率市场化,银行的盈利空间逐渐缩窄,在债券投资部门,利用短期负债支持长期资产的现象非常普遍。目前,债券投资部门的负债业务的主要来源有同业拆借、同业存款、正回购以及行内拨付资金等,其中具有短期性质的负债占了较大比重;在资产方,主要运用于债券投资和短期资金的拆出。由于这种错配会形成潜在的流动性风险。

在具体风险控制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理安排好资产负债的匹配,避免过于集中的短期负债支撑长期资产。

2、控制好资产的杠杆比率,依据宏观环境以及市场变化动态调整放大倍数。做好资金市场研究,加大预判能力。

3、在资产摆布中,合理安排持有债券结构。一方面是做好各个期限段的安排,另一方面是保证充分的流动性较好的利率债的占比。

4、配合全行建立流动性机制,全行流动性管理系统化、标准化。加强流动性管理部门的整体资源的协调能力,做好资产和负债的统筹安排,在具体安排上要有预见性。

三、市场风险概述及应对措施

债券市场的市场风险主要指利率风险。利率变化使收益与成本发生背离,使其实际收益低于预期收益,或实际成本高于预期成本,从而使投资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更具体一些就是,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可能导致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随着全球经济波动加大,大类资产配置轮动更加频繁,各类资产之间的联动性不断加强,并且银行间市场成员也呈现出多样化,交易目的也更加丰富。基于以上种种因素,债券市场波动也较为频繁,做好市场预判显得至关重要。在市场风险控制上,在实践中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对宏观经济的判断,关注通胀形势

对于经济基本面来说,需要关注经济增长和通胀两个因素。经济基本面更多的是对长期利率的引导。在经济增长方面需要关注三驾马车以及工业增加值,另外还有一些诸如电量、水泥和汽车等行业经济增长指标。通胀方面需要关注CPI和PPI,CPI是更为重要的。

2、做好资金面的预判

资金面的变化更多的影响是短期利率波动。资金面需要关注资金供应和债券发行的供应。资金供应最为基本的就是银行间市场7天回购利率的加权平均水平。

3、关注政策面的动态

政策面主要体现在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上。政策面如同一个通道一样,对资金面具有直接影响,比如央行的公开市场操作的期限和利率等,会对市场产生影响。

4、关注各方投资人的投资动态

在银行间市场各类投资人的投资目的和运营模式存在着差异,各方的动态都会影响到市场的走势。比如保险公司,需要考虑不同保险资金的负债特征,资产负债匹配是保险资金投资运作的核心,各类保险由于资金特点不同,投资偏好也不同。比如基金,由于基金公司可以投资的范围比较大,联通股市,因此在股市有较大机会的时候,他们会快速对债券进行平仓,势头较猛。另外基金会面临赎回压力,因此对于债券配置会保留一部分流动性较好的资产,比如利率债和短期到期的信用债。对于债券型基金会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偏好长期债券。对于银行,由于风险偏好的规定,相对会投资一些流动性较好的产品以及信用评级相对较高的投资品。

5、在管理上加强各项风险指标设置

做好各类市场风险限额的管理,加强风险团队的建设。在限额上要多样化,包括敏感性限额、风险价值限额和利率敏感性限额等。做交易盘操作上做好止损操作,并保证严格执行。

四、操作风险概述及应对措施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操作风险按成因分类可以划分为员工因素、内部程序因素、信息科技系统因素和外部事件因素四类。其中,员工风险源于主观和客观因素。主观因素为本行员工不遵守职业道德,进行违法、违规或违章操作导致损失的风险;客观因素为因人员数量配备不足或员工的自身 能力与岗位对人员素质要求不符而导致损失的风险。从主观因素出发考虑,更多的是一种道德风险。另外,内部程序因素导致的风险是因业务流程、制度管理存在不当或偏差且没有及时进行完善,导致操作或执行困难,造成管理漏洞而导致损失的风险。因此可以看出业务发展制度先行的必要性,好的制度能够促进业务健康快速发展。

在具体实践中,我们一般会采取以下措施防范风险:

对于交易人员实行前中后台分离制度,前台按照业务需求设置各岗位的AB岗;交易人员应熟知岗位职责和各项业务流程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能进行前台交易;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了解市场最新动向;对于新业务的开展,必须经过权威机构的新业务培训;采取强制休假和定期轮岗制度来及时发现管理漏洞;严格做好每名交易员的密码管理工作;交易员离开终端时,应关闭系统或锁定屏幕;交易室交易业务通过专用交易系统、传真机进行,交易机专机专用,与外网及设备完全隔离,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移作它用;交易室须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严防火灾、资料失窃事件,非工作人员在无工作人员陪同下不得进入交易室,任何人员不得在交易室会晤私人客人;交易员应同科技人员定期对网络系统使用的线路,各项设备进行保养维护,发现问题应马上汇报,及时协调处理。

风险管理在债券投资过程中是极为核心的部分,风控意识应体现在债券投资的每个环节。对于不同的风险,都应该设立专门的应对措施。只有具备深刻的风险意识、采取严格的控制流程,坚持稳健投资的原则,才会在在收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之间寻求最佳平衡,才能成为债券投资领域的常青树。

Ⅱ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行为,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债券是指证券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证券公司发行债券适用本办法,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除外。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证券公司发行债券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行或变相发行债券。第五条 证券公司债券经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也可以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定向发行的债券不得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第六条 发行债券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制定到期还本付息的有效措施,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发行与承销第七条 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除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发行人为综合类证券公司;
(二)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
(三)最近一年盈利;
(四)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五)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运作机制及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适当的业务隔离和内部控制技术支持系统;
(七)资产未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除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前条第(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要求,且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第九条 定向发行的债券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合格投资者是指自行判断具备投资债券的独立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者: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或投资组织;
(二)按照规定和章程可从事债券投资;
(三)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经审计的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第十条 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应当有确定的用途和相应的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用于禁止性的业务和行为。第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聘请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对跟踪评级做出安排。
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对评级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及时性承担责任。信用评级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为债券的发行提供担保。为债券的发行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应当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保证应当是连带责任保证;为债券的发行提供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的财产应当由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公开发行债券的担保金额应不少于债券本息的总额,定向发行债券的担保金额应不少于债券本息总额的百分之五十。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权代理人。聘请债权代理人应当订立债权代理协议,明确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及债权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约定,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债权代理协议。
发行人可聘请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机构担任债权代理人。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参照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律师应当针对债券的特点,重点对债券的发行条件、发行方案、发行条款、担保、信用评级、专项偿债账户、债权代理人、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明确发表法律意见。第十五条 发行人应当聘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组织债券的承销。定向发行的债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由发行人自行组织销售。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发行债券应当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会对下列事项做出专项决议:
(一)发行规模、期限、利率;
(二)担保;
(三)募集资金的用途;
(四)发行方式;
(五)决议有效期;
(六)与本期债券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发行债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发行人申请报告;
(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三)主承销商推荐函(附尽职调查报告);
(四)募集说明书(附发行方案);
(五)法律意见书(附律师工作报告);
(六)经审计的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
(七)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八)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九)关于支付本期债券本息的现金流分析报告;
(十)担保协议及相关文件;
(十一)债权代理协议;
(十二)发行人章程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三)与债券发行相关的其他重要合同;
(十四)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Ⅲ 购买债券之债市常用术语

债券面值
债券面值,是指债券发行时所设定的票面金额,它代表着发行人借入并承诺于未来某一特定日期(如债券到期日),偿付给债券持有人的金额。
当然,债券面值和投资者购买国债而借给债券发行人的总金额是不同的。实际上,这是投资债券的本金而不是债券面值。
我国发行的债券,一般是每张面额为100元,10 000元的本金就可以买10张债券(这种情况出现只适用于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则另作别论。三种发行价格之间的区别将在下一章专门讨论)。这里的"每张面额100元",就可以理解为债券的面值。在进行债券交易时,通过统计某种债券交易的数量,可以清楚地表明债券的交易金额。
在债券的票面价值中,首先要规定票面价值的币种,即以何种货币作为债券价值的计量标准。确定币种主要考虑债券的发行对象。一般来说,在国内发行的债券通常以本国本位货币作为面值的计量单位;在国际金融市场筹资,则通常以债券发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货币或以国际上通用的货币为计量标准。
此外,确定币种还应考虑债券发行者本身对币种的需要。币种确定后,还要规定债券的票面金额。票面金额的大小不同,可以适应不同的投资对象,同时也会产生不同的发行成本。票面金额定得较小,有利于小额投资者购买,持有者分布面广,但债券本身的印刷及发行工作量大,费用可能较高;票面金额定得较大,有利于少数大额投资者认购,且印刷费用等也会相应减少,但却使小额投资者无法参与。因此,债券票面金额的确定,也要根据债券的发行对象、市场资金供给情况及债券发行费用等因素综合考虑。
净价交易
净价交易,是指债券现券买卖时,以不含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即债券持有期已计利息不计入报价和成交价格中。在进行债券现券交易清算时,买入方除按净价计算的成交价款向卖方支付外,还要向卖方支付应计利息,在债券结算交割单中债券交易净价和应计利息分别列示。债券净价交易采取一步到位的办法,即交易系统直接实行净价报价,同时显示债券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并以两项之和为债券买卖价格;结算系统直接实行净价结算,以债券成交价格与应计利息额之和为债券结算交割价格。净价=全价-应计利息全价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都实行净价交易。在净价交易下,现券买卖交易时,以不含应计利息的价格(净价)报价和成交,而在结算时,再采用全价价格,也就是买方除按净价支付成交价款外,还要另向卖方支付应计利息,净价和利息这两项在交割单中分别列示,以便于国债交易的税务处理。全价、净价和应计利息三者关系如下: 全价=净价+应计利息,亦即:结算价格=成交价格+应计利息债券期限
债券的期限即在债券发行时就确定的债券还本的年限,债券的发行人到期必须偿还本金,债券持有人到期收回本金的权利得到法律的保护。债券按期限的长短可分为长期债券 . 中期债券和短期债券。长期债券期限在 10 年以上,短期债券期限一般在 1 年以内,中期债券的期限则介于二者之间。债券的期限越长,则债券持有者资金周转越慢,在银行预期年化利率上升时有可能使投资预期年化收益受到影响。债券的期限越长,债券的投资风险也越高,因此要求有较高的预期年化收益作为补偿,而预期年化收益率高的债券价格也高。所以,为了获取与所遭受的风险相对称的预期年化收益,债券的持有人当然对期限长的债券要求较高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因而长期债券价格一般要高于短期债券的价格。
剩余期限
剩余期限是指债券距离最终还本付息还有多长时间,一般以年为计算单位,其计算公式如下: 剩余期限=(债券最终到期日-交易日)÷365票面预期年化利率
债券的票面预期年化利率即债券券面上所载明的预期年化利率,在债券到期以前的整个时期都按此预期年化利率计算和支付债息。在银行存款利息率不变的前提下,债券的票面预期年化利率越高,则债券持有人所获得的债息就越多,所以债券价格也就越高。反之,则越低。
应计天数
起息日或上一理论付息日至结算日的实际天数。
应计利息
应计利息是指自上一利息支付日至买卖结算日产生的利息收入,具体而言,零息债券是指发行起息日至交割日所含利息金额;附息债券是指本付息期起息日至交割日所含利息金额;贴现债券没有票面预期年化利率,其应计利息额设为零。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如下(以每百元债券所含利息额列示): 应计利息额=票面预期年化利率÷365×已计息天数×100到期预期年化收益率(Yield to Maturity)
到期预期年化收益率(YTM)是使债券上得到的所有回报的现值与债券当前价格相等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它反映了投资者如果以既定的价格投资某个债券,那么按照复利的方式,得到未来各个时期的货币收入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是多少。
持有期预期年化收益率
持有期预期年化收益率是指从购入到卖出这段特有期限里所能得到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持有期预期年化收益率和到期预期年化收益率的差别在于将来值的不同。
修正持久期
修正持久期是衡量价格对预期年化收益率变化的敏感度的指标。在市场预期年化利率水平发生一定幅度波动时,修正持久期越大的债券,价格波动越大(按百分比计)。
凸性
是对债券价格预期年化利率敏感性的二阶估计,是对债券久期预期年化利率敏感性的测量。在价格-预期年化收益率出现大幅度变动时,它们的波动幅度呈非线性关系。由持久期作出的预测将有所偏离。凸性就是对这个偏离的修正。无论预期年化收益率是上升还是下降,凸性所引起的修正都是正的。因此如果修正持久期相同,凸性越大越好。

Ⅳ 可转债交易规则新规

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不能申购或买入,已持有相关可转债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继续持有、转股、回售或者卖出。

沪深交易所将实施《关于做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不能申购或者买入可转换债券,已持有相关可转债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继续持有、转股、回售或者卖出。

为了不影响投资者的正常投资,各投资者应赶紧在理解相关风险的基础上,及时签署风险揭示书。这也就意味着,投资者必须在本周内签署风险揭示书,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进行可转债将受到影响。

(4)债券交易室隔离扩展阅读

证监会10月23日就《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针对近期出现的个别可转债被过分炒作、大涨大跌的现象,《管理办法》着重解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适应、交易制度缺乏制衡、发行人与投资者权责不对等、

日常监测不完备、受托管理制度缺失等问题,通过完善交易转让、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可转债持有人权益保护、赎回与回售条款等各项制度,防范交易风险,加强投资者保护。

沪深交易所同时发声,表示将可转债交易情况纳入重点监控,实施监管和自律措施。与此同时,券商已经纷纷向投资者发出通知,要求10月26日前参与可转债申购、交易前,应签署新的风险揭示书,否则无法参与交易。市场认为,疯狂的可转债,或将就此消停熄火。

Ⅳ 资产隔离是什么意思

定义:把客户的资产和金融机构自身资产有效隔离开有利于发起者将风险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出去,有助于发起者改善各种财务比率,提高资本的运用效率,满足风险资本指标的要求。
资产是指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不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不能作为资产,是企业的权利。资产按照流动性可以划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其中,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或者超过1年的1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存货等。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债券、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其他资产是指除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外的资产,如固定资产、修理、改建支出等形成的长期待摊费用。

Ⅵ 银行间债券有停牌概念吗

银行间债券没有停牌概念,这是因为银行间债券的交易方式所致。

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专以询价方式与自己属选定的交易对手逐笔达成交易,这与我国沪深交易所的交易方式不同。交易所进行的债券交易与股票交易一样,是由众多投资者共同竞价并经精算机构配合磋商成交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的债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金融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指依托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同业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债券买卖和回购的市场。

银行间债券市场目前已成为我国债券市场的主体部分。记账式国债的大部分、政策性金融债券都在该市场发行并上市交易。

Ⅶ 公司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的规定有哪些内容

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债券的招标发行行为,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21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核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方式发行的企业债券,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招标发行,是指企业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根据市场情况,经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招标方式、中标方式等发行规则,按照参与各方签订的相关协议规定,通过企业债券招标发行系统(以下简称“招标系统”)向投标人公开发行债券,投标人按照各自中标额度承购债券的方式。

第三条企业债券招标发行参与人包括发行人、主承销商、承销团其他成员、直接投资人及其他投资投标人包括主承销商、承销团其他成员及直接投资人。

第四条在企业债券招标发行过程中,参与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接受发改委的监督管理。不得有不正当利益输送、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第五条企业债券招标发行应使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招标系统进行。投标人应办理系统联网和开通投标相关权限,相关工作人员应获得中央结算公司的发行业务资格。

第六条中央结算公司应做好企业债券发行支持、总登记托管、结算、代理本息兑付及信息披露等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承销团其他成员有关要求

第七条承销团其他成员应尽职配合主承销商的询价工作,及时将其他投资人的需求真实、准确地反馈给主承销商。

第八条承销团成员应将企业债券发行业务与投资交易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分离,在业务流程和人员设置两个方面实现有效隔离,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承销团其他成员应健全内控制度,制定并完善相关业务操作规程,防控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第十条承销团其他成员应按照其他投资人委托进行投标,并做好分销及缴款工作。

第三章直接投资人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直接投资人是指承销团成员以外,可直接通过招标系统参与企业债券投标的投资人。直接投资人可根据自身投资需求,参与所有企业债券的招标发行。直接投资人不能进行分销。

第十二条直接投资人应积极配合主承销商的询价工作,及时准确地反馈自身的投资需求。第十三条上一年度末AA+级(含)以上和AA级(含)以下两类企业债券持有量排名各前30名的投资人,自愿申请成为直接投资人。

第十四条直接投资人应健全内控制度,制定并完善相关业务操作规程,防控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第四章其他投资人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其他投资人应积极配合企业债券发行的询价工作,及时、准确地将自身的投资需求反馈给承销团成员。

第十六条其他投资人如对当期企业债券有投资意愿,应与承销团成员签订代理投标协议并委托其代理投标。

第十七条其他投资人通过代理投标方式获得债券后,应与承销团成员签订分销协议,完成分销过户,并履行缴款义务。

第五章招标现场管理

第十八条招标发行应使用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专用场所。

第十九条招标现场应独立于一般办公场所,符合安全、保密要求。招标现场应提供招标系统终端和其他专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录音电话、传真机、打印机等。

第二十条发改委或委托机构派出观察员,对招标发行进行现场监督。观察员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发行人和其他招标现场有关人员按照本指引规定,开展招标发行工作。

第二十一条“企业债券招标现场工作人员名单”中的发行人工作人员和观察员应于招标发行开始前,在专门区域统一存放所有通讯设备,并登记进入招标现场。

第二十二条在企业债券招标发行期间,任何人不得携带电子设备进入招标现场,场内人员与外界沟通应全部使用招标现场内所提供的专用通讯设备。

第二十三条在企业债券招标发行期间,场内人员不得离开招标现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泄露或暗示与招标发行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在企业债券招标发行期间,中央结算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招标现场,如确需进入现场提供技术支持的,应征得观察员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直至招标结束后方可离开招标现场。

第二十五条观察员应切实履行招标现场监督职责,保证招标发行有序进行。

第六章招标规则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应根据发行文件和相关协议要求,通过招标系统发送招标书。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招标时间内通过招标系统招标。

第二十七条招标发行方式包括定价招标和数量招标。定价招标标的包括利率、利差和价格。数量招标标的为投标人的承销量。

第二十八条定价招标的中标方式包括统一价位中标、多重价位中标。招标标的为利差时,中标方式只能采用统一价位中标。

第二十九条中标分配原则。定价招标时,招标系统按照利率、利差由低至高或价格由高至低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累计,直到募满计划招标额为止。如果没有募满,剩余发行量按照事先签订的相关协议处理。

第三十条中标方式为统一价位时,所有中标机构统一按照最高中标利率(利差)或最低中标价格进行认购,最高中标利率(利差)或最低中标价格为票面利率(利差)或票面价格。

中标方式为多重价位时,若标的为利率,则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票面利率,中标机构按照各自实际中标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认购;若标的为价格,则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为票面价格,中标机构按照各自中标价格认购并计算相应的缴款金额。

第三十一条如投标总量未达到计划发行额且当期债券有余额包销的约定,则负有包销义务的承销机构,应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将剩余的本期债券全部自行购入。

第七章异常情况和应急处理

第三十二条招标发行前如出现政策调整或市场大幅波动等异常情况,发行人经与主承销商协商决定取消、推迟发行或调整招标发行利率(价格)区间的,应报经发改委同意,并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公告。

第三十三条中央结算公司应密切监控招标系统与通讯线路等各方面的运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应熟练掌握招标系统投标,应急投标等相关业务操作,加强投标客户端的日常维护,保证网络连接通畅和设备正常。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投标人可通过应急方式进行投标:

(一)尚未与招标系统联网;

(二)已与招标系统联网,但出现系统通讯中断或设备故障。

第三十五条采用应急方式投标的投标人应在发行人公告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带有密押的应急投标书传至招标现场。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一旦采用应急方式投标,在该场次企业债券投标中即不能再通过招标系统客户端修改或撤销投标书。如确有必要修改或撤销的,仍应通过应急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发行人应审核确认应急投标书中各要素准确、有效、完整,中央结算公司工作人员应该对密押无误。应急投标书经发行人和观察员签字确认后,发行人可输入应急投标数据。

第三十八条通过应急方式投标的投标人,须在招标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应急投标原因说明书。原因说明书应具体列明尚未联网、系统通讯中断或设备保障等情况。

第八章企业债券分销和缴款

第三十九条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应按照发行公告及相关文件设定的分销期,在中标额度内进行分销。承销团成员应确保企业债券的分销对象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对获得的企业债券额度负有包销义务。

第四十一条企业债券分销必须签订书面协议,价格由双方自行商定。企业债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上销售,应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中标的投标人应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在缴款日按时向发行人缴款。若出现未能及时缴款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发行人应妥善保存招标发行各环节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中央结算公司应保存电话录音、出入登记相关文件,保存期至当期企业债券付息兑付结束后五年止。

第四十四条在企业债券招标发行过程中,发行人、主承销商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发改委报告。第四十五条发改委对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实施监督管理。接收簿记建档参与人的举报。发改委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处分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六条本指引未尽事宜应按照发改委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七条本指引由发改委财金司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企业债券主要种类

企业债券按不同标准可以分为很多种类。最常见的分类有以下几种:

(1)按照期限划分,企业债券有短期企业债券、中期企业债券和长期企业债券。根据中国企业债券的期限划分,短期企业债券期限在1年以内,中期企业债券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内,长期企业债券期限在5年以上。

(2)按是否记名划分,企业债券可分为记名企业债券和不记名企业债券。如果企业债券上登记有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投资者领取利息时要凭印章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转让时要在债券上签名,同时还要到发行公司登记,那么,它就称为记名企业债券,反之称为不记名企业债券。

(3)按债券有无担保划分,企业债券可分为信用债券和担保债券。信用债券指仅凭筹资人的信用发行的、没有担保的债券,信用债券只适用于信用等级高的债券发行人。担保债券是指以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发行的债券,其中,抵押债券是指以不动产作为担保品所发行的债券,质押债券是指以其有价证券作为担保品所发行的债券,保证债券是指由第三者担保偿还本息的债券。

(4)按债券可否提前赎回划分,企业债券可分为可提前赎回债券和不可提前赎回债券。如果企业在债券到期前有权定期或随时购回全部或部分债券,这种债券就称为可提前赎回企业债券,反之则是不可提前赎回企业债券。

(5)按债券票面利率是否变动,企业债券可分为固定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和累进利率债券。固定利率债券指在偿还期内利率固定不变的债券;浮动利率债券指票面利率随市场利率定期变动的债券;累进利率债券指随着债券期限的增加,利率累进的债券。

(6)按发行人是否给予投资者选择权分类,企业债券可分为附有选择权的企业债券和不附有选择权的企业债券。附有选择权的企业债券,指债券发行人给予债券持有人一定的选择权,如可转让公司债券、有认股权证的企业债券、可退还企业债券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者,能够在一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企业发行的股票;有认股权证的债券持有者,可凭认股权证购买所约定的公司的股票;可退还的企业债券,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退还。反之,债券持有人没有上述选择权的债券,即是不附有选择权的企业债券。

(7)按发行方式分类,企业债券可分为公募债券和私募债券。公募债券指按法定手续经证券主管部门批准公开向社会投资者发行的债券;私募债券指以特定的少数投资者为对象发行的债券,发行手续简单,一般不能公开上市交易。

无论是哪种招标方式都是有相关规定的,而且公司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的规定,一共有九章四十六条,其中明确指出为规范企业债券的招标发行行为,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作出此规定,而且还说明了招标及中标的规定。

Ⅷ 债券的交易机制

债券的交易机制:债券投资者要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债券交易的必经程序也是证券交易的必经程序。说得简单一点,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就是通过在证券市场上(一般是债券市场)买卖证券来调节货币量的供给。当货币流通过多,央行卖出证券,回笼货币;当货币流通过少,央行买入证券,释放货币。具体我国一般是通过证券回购等方式进行的。
拓展资料
债券(Bonds、debenture)是发行者为筹集资金发行的、在约定时间支付一定比例的利息,并在到期时偿还本金的有价证券。其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发行者通常是政府、企业、银行等。
政府债券因为有政府税收作为保障,因而风险最小,但收益也最小。公司债券风险最大,收益相应较高。债券购买者或投资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债券购买者)即债权人。
影响债券价值的六大属性
1、期限:如果期限越长,价格变动的可能越高,收益率的补偿越大;
2、票面利率:若是票面的利率越低,那么证券价格的易变性就会越大;
3、提前赎回规定:如果是拥有提早赎回可能的债券,就会拥有较大的票面利率,但其内在价值较低;
4、税收待遇:高利附息的债券包含的内在价值比低等的价值高;
5、流动性:流动性不同的债券比较,流动性高则内在价值越高;
6、信用级别:债券的信用级别如果越低,内在包含价值也越低。
债券交易程序
1.投资者委托证券商买卖债券,签订开户契约,填写开户有关内容,明确经纪商与委托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证券商通过它在证券交易所内的代表人或代理人,按照委托条件实施债券买卖业务。
3.办理成交后的手续。成交后,经纪人应于成交的当日,填制买卖报告书,通知委托人(投资人)按时将交割的款项或交割的债券交付委托经纪商。
4.经纪商核对交易记录,办理结算交割手续。

Ⅸ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现货交易清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债券市场,活跃债券交易,完善资本市场结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券包括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不含可转换债券)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债券特别席位是指该席位只能用于债券的现贷交易,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证券的交易。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的各类债券的交易、存管、登记、清算。第五条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登记公司”)是交易所上市债券的中央结算机构。深圳登记公司依照本办法向参与债券交易的交易所会员或债券特别席位使用者(以下统称债券交易商)提供债券的存管、登记及清算服务。第二章债券交易商第六条凡交易所会员均可通过现有席位或向交易所申请债券特别席位办理债券现货交易业务。第七条资本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非会员金融机构,经向交易所申请批准后,可以成为交易所债券特别席位使用者,由交易所给予一个或多个有形或无形席位。第八条债券特别席位使用者须就每个债券特别席位向交易所一次性交纳席位费20万元人民币,并每年交纳管理费1万元。第九条债券特别席位不得退回,经交易所同意后可以转让。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为实施公开市场业务操作需要,由交易所无偿提供席位及基本通讯设施,并免收其交易经手费。第三章上市与交易第十一条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债券交易的品种及上市日期。第十二条国债及地方政府债券在交易所上市豁免上市申请、审批、费用缴纳等事宜。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的上市申请、审批、费用交纳等由交易所另行规定。第十三条债券于本息兑付前一周自动终止交易,在终止交易前一周由交易所予以公告。第十四条债券现货交易的集中开市时间同A股,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整或设立债券交易专场。第十五条债券交易以面额百元为一报价单位,以合计面额千元为一交易单位,价格升降单位为0.01元人民币。不足一个交易单位的,在债券交易商柜台进行交易。第十六条若一次买卖在深圳登记公司集中托管的同种上市债券面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允许实行场外协议成交。场外协议成交是指投资者之间直接或通过债券交易商进行成交,并通过债券交易商报交易所结算系统进行清算过户。第十七条场外协议成交的申报时间同债券现货交易时间,由债券交易商的出市代表从其场内席位上的终端输入。每笔场外协议成交的申报须包括以下内容:债券交易商双方代码、合同序号、交易品种、价格、数量及成交金额。第十八条场外协议成交的价格不计入即时行情,其成交金额计入当日成交总额。第十九条债券交易商可开展债券自营业务。第二十条债券交易允许实行回转交易。第二十一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债券现货交易的委托、交易、行情揭示参照A股办理。第四章登记与存管第二十二条凡国家法令允许参与债券交易的自然人和法人(以下简称投资者)均可凭其在各地证券登记机构开设的证券帐户卡买卖债券。第二十三条债券交易商可通过其在深圳登记公司开设的证券托管一级帐户或证券自营一级帐户买卖债券。托管一级帐户用于反映债券交易商接受客户托管的债券数量及其变更情况,债券交易商可按照客户的股东代码或以其它方式设置二级明细帐户,该明细帐户由债券交易商负责管理。债券交易商有义务定期或于需要时不定期向深圳登记公司上报客户的债券明细帐户资料。第二十四条深圳登记公司将委托符合条件的国内证券登记机构或其它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代保管处”)办理实物债券的代保管业务,具体实施按照深圳登记公司制定的《深圳上市债券实物代保管业务暂行办法》办理。第二十五条实物债券于交易前应集中托管。先行卖出而尚未集中托管的债券,卖出方的债券交易商须将相应债券送交代保管处,并由代保管处在该笔交易发生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登记公司传送有关代保管凭证,否则按卖空处理。在债券截止交易日前的二十日内,债券交易商不得再先行卖出尚未集中托管的债券。第二十六条实物债券的托管按照下面程序办理:
(一)投资者凭实物债券及有关证件在债券交易商处办理托管,债券交易商查验无误后打印债券托管申请书交客户收执;
(二)债券交易商将债券交其选择的代保管处(可就近或跨地区选择)集中保管;
(三)债券交易商在收到深圳登记公司债券记帐通知书后方可为客户打印证券存折或其它债券托管凭证,投资者即可委托卖出其托管债券。
投资者如要求提取实物债券,可向其托管的债券交易商提出申请,由债券交易商根据《深圳上市债券实物代保管业务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提券手续,债券交易商对其客户的提券要求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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