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同一合并报表内企业之间构成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吗
不构成,因为他们通过合并财务报表对外可以视为一个整体。
『贰』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是法律问题还是财务问题
关联交易是财务问题。
『叁』 同业竞争违反了首发管理办法哪一条
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中,对同业竞争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将发起人所有与拟上市公司有同业竞争的资产全部重组到拟上市公司。这是采取的较多,效果最好的一种。
2、将发起人所拥有的与拟上市公司有同业竞争,但又不准备投入拟上市公司的资产转让,变卖给其他公司、企业,这主要是适用于这部分资产并不优良,不适合投入拟上市公司的情况。在实践中采用的较少。
3、将发起人所拥有的与拟上市公司有同业竞争,但又不准备投入拟上市公司的资产托管给拟上市公司。成功上市后将这部分资产转让或托管给上市公司。在实践中也不少采用,但证监会对此的审查往往较严。
在采取以上方式后,为了保证公司上市申请能够顺利地得到通过,证券商与律师往往帮助企业制订避免同业竞争协议或以承诺函的形式来要求发起人保证其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
设立股份公司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上市,成为上市公司。而能否正确处理好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对于股份公司能否上市及上市后经营活动是否能够顺利进行至关重要。法律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进行规制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能够保障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更在于还可以公平地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小股东和境外股东的合法利益。 (一)同业竞争的基本含义及各国对于限制同业竞争的立法
所谓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股东与相对控股股东)所从事的业务同该上市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的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从竞争的一般意义来讲,之间存在竞争是市场条件下促进经济和进步的重要原因,但由于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如果两者之间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不仅不利于整个社会竞争的有序进行,而且还有可能出现控股股东利用控制与从属关系进行各种内部活动和安排,从而不仅损害国家的利益(如通过惯常的内部转移定价使国家税收减少等)而且还可能做出有损于上市公司利益的决定,并进而侵害其他股东,特别是境外股东权益。
鉴于上述原因,各国在法律上一般都限制同业竞争,要求控股股东避免出现与上市公司之间同业竞争关系。例如,日本商法第二编第74条规定:“(1)股东非有其他股东的承诺,不得为自己或第三者进行属于公司营业部类的交易或成为以同种营业为目的的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或董事;(2)股东违反前项规定进行为自己的交易时,可依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决议,将其视为为公司所作的交易。” [1]德国股份公司法第88条规定:“未经监事会许可,董事会成员既不允许经商,也不允许在公司业务部门中为本人或他人的利益从事商业活动;未经许可,不得担任其他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或业务领导人或无限责任股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当然,在少数情况下,股东可以在取得豁免的前提下与其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调解和制约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关系,解决的办法主要有:在公司中设立足够数目的独立董事,以保证董事会通过的经营决策不致受控股股东的操纵。此外,在所进行的业务交易中,如属金额巨大、须经股东大会批准者,在交易中有重大利益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投票 [2].
(二)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方式
实践表明,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最好方式就是在企业重组过程中,对上市公司的业务进行合理重组并选择合适的控股股东。
1.通过业务重组避免同业竞争
简单地说,同业竞争就是相同业务之间的竞争,只不过是此相同业务必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业务而已,因此,避免同业竞争的目的可以通过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业务达到。具体地说,首先必须确定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范围,然后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本身的和下属的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性质相同的经营机构的资产全部投入到上市公司中,如果不能全部投入,则由控股股东将该部分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具有相同性质的资产转让给其他企业(通常是与上市公司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以使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再存在任何竞争关系。
2.通过选择合适的控股股东以避免同业竞争
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对于股权的设定有不同的情况,虽然国有资产在本质上讲所有权属于国家,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控股股东必然是国家,但是国有股的实际持有人从持股单位的性质上可以分为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两类。国家股股权的持有单位的级别一般较高,可以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可以是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等。法人股的股权则由向上市公司出资的国有企业直接拥有。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作为控股股东的国有企业本身规模不大,下属的企业少,控股股东及其所属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构成同业竞争的机率也就相对较少,调整起来就比较容易。所以,通过选择不同的企业重组方案,确定不同的持股单位,可以达到避免同业竞争的目的。
3.由控股股东做出避免或尽量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肆』 请教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
理论上不构成同业竞争关系。但是可能是关注问题,拟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的核心技术、销售通路可能比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利用,从而形成对拟上市公司的不利影响。个人觉得应尽量避免! 查看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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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银行的股东为第三方提供担保,这个股东和银行间是否为关联交易
由于它是银行的股东,所以是关联交易的。
『陆』 同业竞争问题具体怎么的处理
一、同业竞争的不利影响
同业竞争,通常是指上市公司或者拟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大股东控制的企业(以下简称“竞争方”)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如果存在同业竞争问题,一方面会造成利益冲突,不利于公司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容易出现竞争方转移公司利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二、委托经营的逻辑及释义
同业竞争问题具体怎么的处理,常见的有收购竞争方、竞争方股东转让/注销竞争方、改经营范围、划分经营区域、硬/软解释竞争方与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等种种手段,其主要原理是说明不构成竞争关系,因而不会产生本文第一段所述不利影响。
除前述的手段外,委托经营方法解决同业竞争的逻辑是:竞争方确实构成是同业竞争,但是委托公司经营,因而不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
委托经营,也有称为托管经营或托管,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解释。从其字面意思看,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双方约定,对委托对象进行经营管理的行为。
委托经营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及被委托企业/资产。实践中,受托人不仅控制了被委托企业/资产的经营权,往往会出现先委托经营后并购的行为。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委托经营权限范围需要结合委托经营协议的内容进行分析。
三、案例分析
下面通过几个案例大体了解下委托经营的操作。
(1) 德邦股份——IPO(2018上市)
德邦股份通过收购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广东德邦下属 36 家子公司 100%股权的方式承继了原广东德邦下属子公司的全部物流业务。
前述股权收购完成后,广东德邦尚有部分车辆由于存在抵押担保事项无法办理转让手续,且广东德邦仍有一定数量的直属营业部(分公司)尚未进行注销。
为了保证发行人业务运营的完整性及有效性,发行人在完成对广东德邦经营性资产收购前与广东德邦签署《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广东德邦将自身及其分公司的经营管理不可撤销地独家委托给德邦股份;
并且委托管理的费用应相当于广东德邦及其分公司的全部利润所得,委托期限自协议签署日起直至广东德邦及其分公司全部被合法注销之日为止。
同时,双方通过签订《规范和减少关联方交易协议》的形式,规范发行人与广东德邦之间的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通过协议的签订及执行,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发行人实质上取得并承继了广东德邦的全部物流业务,并已对外独立经营。2011年6月,广东德邦注销。
在该案例中,广东德邦因为抵押等问题无法彻底转让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资产,在这种情况下,广州德邦将该部分资产委托德邦股份经营,且委托管理费相当于该部分资产的全部利润,并通过进一步签署协议规范该部分资产的使用,实际上形成了产权的实质转让。
2011年6月,随着广东德邦注销,发行人同业竞争问题得到了彻底的解决。
(二)天润乳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2017年)
2015年7月上市公司向二股东兵团乳业购买天澳牧业后,兵团乳业旗下其余乳业资产与上市公司业务形成同业竞争关系,收购之时兵团乳业承诺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方案包括:
(1)对于培育成熟、天润乳业愿意接受的资产,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整合进入天润乳业;
(2)到 2017 年 12 月 31日依然未培育成熟或天润乳业明确拒绝接受的资产,将选择其他合理方式对该等资产进行安排,方式包括在上市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与本公司就业务培育事宜进一步予以约定、托管给上市公司或无关联第三方、出售给无关联第三方等。
但是到2017年12月,上述乳业资产未达到盈利预期,天润乳业公告受托管理竞争方澳利亚乳业、润达牧业100%股权,并签署《股权托管协议》。
在托管期间,澳利亚乳业、润达牧业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及/或亏损均由兵团乳业按照其在澳利亚乳业、润达牧业所享有的权益比例享受及/或承担,天润乳业作为受托管理人不直接享有或承担澳利亚乳业、润达牧业的经营成果。
兵团乳业在托管期间内每年按如下方式向天润乳业支付托管费用:
(1)若澳利亚乳业、润达牧业未盈利之前,托管费用为天润乳业委派人员的工资、福利以及天润乳业因行使托管职责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2)若澳利亚乳业、润达牧业盈利之后,托管费用为除天润乳业委派人员的工资、福利以及天润乳业因行使托管职责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外,分别按照澳利亚乳业、润达牧业取得净利润的30%收取托管费。
在托管期间,在相同市场条件下,天润乳业对于澳利亚乳业、润达牧业所生产的产品有优先购买权。
在此案例中,竞争方所有者与公司约定了特别的托管条款,被托管公司产生的收益仍由其所有人享有,公司在竞争方盈利前不收取额外托管费,竞争方盈利后按照净利润30%收费,同时公司拥有了对竞争方产品的优先购买权。
(三)恒逸石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2018)
为避免上市公司承担破产资产的资产交割风险、恢复生产风险、资产瑕疵风险等不确定性风险,恒逸石化控股股东恒逸集团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的并购基金成立项目公司太仓逸枫,项目公司通过竞拍获得同行业破产公司相关资产。该等资产经修复、重整后可从事化纤原料的生产、加工和销售业务。
2017 年 8 月 18 日,恒逸石化控股股东控制的项目公司太仓逸枫与恒逸石化签署《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为:
(1)太仓逸枫委托恒逸石化自身或指定公司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管理、咨询服务;
(2)恒逸石化自身或指定公司将协助(但不保证)前述公司处理存在的各项重大法律和财务问题及瑕疵,以确保其具备被公司收购的条件;
(3)自该协议签订后 18 个月内且前述公司具备被上市公司收购条件的(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瑕疵问题得到解决、项目公司可以独立正常经营、实现盈利等),上市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以市场公允价格优先收购公司的权利,具体交易价格将以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师事务所出具的专业评估报告为参考依据。太仓逸枫每年向恒逸石化支付120 万元的固定委托管委托经营理费。
经培育后,太仓逸枫具备被上市公司收购的条件,2018年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进行收购,目前该项目正在进行中。除太仓逸枫外,恒逸石化采用同样方式继续受托管理杭州逸暻化纤有限公司,通过委托管委托经营理的方式规范潜在同业竞争。
2018年恒逸石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有三个标的,其中两个标的都是其受托管理的项目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成立并购基金收购资产并由公司受托管理,培育成熟后公司再行收购,一方面能减少破产资产交割及盈利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可以提前锁定意向标的,在操作流程上节省审批时间,此外还通过了并购基金的形式减轻资金支付压力。
在这个案例中,委托管理已经不单是被动解决同业竞争的手段,更是交易方案不可或缺部分之一,达到了多重目的,很值得学习。
四、小结
除本文提及的案例外,还有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案例均涉及委托经营情况。
财务顾问业务中,受托经营方一般是上市公司或者其指定的主体。上市公司治理相对较规范、信息披露相对及时、受监督情况多,通过委托经营向竞争方所有人利益输送的难度较大;
通过受托经营可以约定优先购买等权利,可以将竞争方培育至时机成熟时再购买,实际上有利于上市公司。
同时,为避免通过委托经营方式规避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已经将上市公司受托经营资产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纳入监管。
所以在财务顾问业务中,委托经营作为同业竞争的解决方式之一,进可攻退可守,值得在交易方案设计中予以考虑,但须关注是否因委托经营而触及重大资产重组标准。
保荐业务中同业竞争的案例较少,个人认为原因如下,拟上市公司运行会存在较多不规范地方,保荐业务的审核较严,实际处理中为满足监管要求项目组会进一步从严。
相比于竞争方被注销或者被拟上市公司收购,委托经营毕竟还是存在同业竞争的主体及业务,存在无法彻底清除利益输送的空间。
从列举的例子中也可以看出,IPO项目涉及的委托经营实际上被当做产权转移的一种替代手段,委托经营费是被委托企业的全部利润,一旦条件成熟则迅速结束该委托关系。
所以在保荐业务对于同业竞争要求彻底清理的背景下(近期未彻底清理同业竞争的特殊案例不具备参考价值),委托经营方式的认可度不是很高,但是还是可以在竞争方主体暂时无法注销、转让等特别情况下作为补充手段使用。
五、一点思考
委托经营是经营者与所有者相分离的思维结果。在公司法学习的过程中,法人人格思想深入内心,以致于个人眼中的公司即便没有铜墙铁壁也有外在框架。
打破这种思维的一种理论是法人人格否定,主要应用在由特定的公司股东直接承担公司的义务和责任。
此外分离还体现在股份公司三会(股东、管理层分离),海外上市VIE架构设计(所有权、收益权分离)等情形中。
同样的,民法中类似的有用益物权(所有者与使用者分离),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也有担保物权(不以标的物的实体利用为目的,而是注重交换价值),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柒』 如何防范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的信贷风险
杨 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主体多元化、业务范围跨行业、跨地区的集团企业越来越多,企业间的关联关系日趋错综复杂。关联交易有其好的一面,它可促进公司规模经营、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规模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但是,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可能会侵害交易对方、债权人、股东的合法利益,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的基础。在信贷实践中,一些集团公司盲目扩张、管理混乱、缺乏诚信,利用关联企业多头套取银行资金,往往某一环节出现资金链条断裂,就会引起连锁反应,并导致商业银行出现贷款集中度风险和关联交易风险。甚至关联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骗取银行贷款,逃废金融债务,给商业银行贷款带来严重风险。 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的信贷风险 首先是信用膨胀风险。关联企业集团通过设立多个关联企业分别获取银行信用,放大了单一企业所能获得的银行信用,实际上虚增了企业的承债能力。通常采取的手法是:注册关联公司获取银行信用,再通过关联交易占用该关联公司资金,用占用的资金再设立关联公司获取银行信用,如此反复。如果将集团作为一个独立的整体来看待,则控制关联企业的银行信用量往往大大超过其授信额度,形成该关联企业整体的信用膨胀。 其次是信贷集中性风险。关联企业集团随着业务的发展,不断通过投资、参股等形式建立关联企业,其形式各异,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单凭表面很难确定其间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企业贷款。客户信息系统不健全,很容易发生分支机构对同一企业集团关联成员之间的交叉贷款、重复贷款现象,一旦某一关联企业生产经营、资金链条出现问题,就可能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使整个关联企业集团的贷款风险集中爆发。 再次是贷款被挪用风险。由于关联企业是一个共同利益集团,当某个关联企业需要资金而又无法直接从银行融资时,往往在集团内部调配资金,当集团整体自有资金调配出现困难时,往往又由集团内具备融资能力的企业出面向银行融资,然后将融到的资金通过关联交易挪用到实际需要资金的关联企业。这样做不仅为违规经营提供了土壤和手段,难以真正体现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增加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最后是财务信息不对称风险。关联企业制度之所以能给银行经营带来风险,原因之一是银行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方面。由于关联企业集团内部结构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使得商业银行很难准确掌握关联企业集团真实的信息,在这样的情况下做出的信贷决策潜伏着巨大的信贷风险;原因之二是由于关联企业集团内的成员企业数量众多,内部财务往来关系混乱而且频繁,集团母公司可以很容易地通过关联交易来调整、控制自己及其关联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达到虚增资本、虚增资产和虚增利润的目的,当一方发生风险时,这种风险会迅速波及到另一方,使风险变化呈现联动效应,加大了银行对企业财务状况做出准确判断的难度;原因之三是由于商业银行之间竞争的加剧,使各银行都争相抢夺集团企业客户,忽略了对集团企业客户的信贷风险管理,并且形成了银行间信息交流的障碍。 控制和防范企业关联交易信贷风险的对策 对策之一:对关联企业实行统一授信。将关联企业集团作为一个债务人进行管理,实施统一授信。根据关联企业集团整体的风险状况确定包括贷款、担保、承兑、信用证开证等所有表内外信贷业务的授信方案。统一授信可以从整体上考察关联企业集团授信承受能力,消除集团内部控制方式造成的人为影响,防止分散授信情况下的集团授信总量高估,降低集团整体信用风险,从而避免集团信用膨胀风险。统一授信时要注意集团成员企业授信额度的合理分割,做到整体风险和个体风险的双线控制。 对策之二:做好贷前调查,理清借款企业的关联关系,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贷前调查是防范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第一关。为此,客户经理要通过多途径、多渠道、多手段了解收集关联方信息,掌握集团客户的组织结构、管理方式和客户关系,尤其要弄明白财务管理是否合理规范、企业的重大资产状况及其产权归属是否明确。同时,要对借款企业所在的企业集团的经营、财务状况进行总体的调查了解,分析整个企业集团的经营风险、关联企业的担保能力等。在此基础上,认真分析其他关联企业对借款企业还贷能力的影响。 对策之三:完善授信管理制度,防范信贷集中风险。对企业集团客户的授信要严格按照银监会下发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规定操作,由商业银行总行核定该企业集团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各种形式的授信业务,如贷款、担保、承兑、开证等表内外业务,从总体上控制企业集团客户的风险敞口。为有效实施对关联企业的统一授信,应从人员、组织机构和业务运作上构建与关联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特点相适应的信贷管理机制,制定关联企业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 对策之四:选择关联企业集团中从事核心业务的企业作为借款主体。一般借款主体应选择关联企业集团中实际产生还款来源的企业,即还款现金流的产生者。通常情况下,银行可以选择关联企业集团中从事核心业务或拥有获利水平较高业务的企业作为借款主体。 对策之五:规范关联企业担保业务,以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方式为主。在集团客户授信业务中增加抵押或质押担保比重,应以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方式为主,即使选择第三方保证,也要避免循环保证、超额保证。如果母公司拥有较多投资股权且该股权易于变现,也可要求母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从而将母公司与借款人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实行统一的风险控制。 对策之六:加强贷后监控,采用多种手段防范关联交易风险。在对关联企业的贷后管理中,不仅要严密监控借款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而且要关注整个企业集团尤其是控股企业以及还款来源所涉及的集团成员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严密监控关联交易行为,关注集团内部或与借款人有密切关系的集团成员间各项大额资金的往来,防止资产、利润的非正常转移;要做好关联企业客户贷款后的信息收集与整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针对整个关联企业集团客户的联合调查,根据关联企业集团客户所处的行业和经营能力,对企业可能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和潜伏的风险因素进行深入了解和分析。
『捌』 借壳上市 允许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吗
可以。
借壳上市或者IPO上市可以有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但这会对公司上市审核带来一定的难度,一般投行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做出承诺,限期解决。
『玖』 一PE同时持有两家拟上市公司5%~10%股份,且两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是否存在上市障碍
从法规层面,限制的是发行人与持股5%以上股东的同业竞争,而对于财务投资人投资同类上市专企业,是否构属成同业竞争,并未明确规定。但是这种同业的投资对被投企业来讲是有利益冲突的。所以理解是证监会考虑这个问题还是会个案分析,看这种持股同类企业对发行人的实际影响程度。 查看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