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国家电网中倒闸操作是如何规定的
电气设备分为运行、备用(冷备用及热备用)、检修三种状态。将设备由一种状态转变为另一种状态的过程叫倒闸,所进行的操作叫倒闸操作。通过操作隔离开关、断路器以及挂、拆接地线将电气设备从一种状态转换为另一种状态或使系统改变了运行方式。这种操作就叫倒闸操作。倒闸操作必须执行操作票制和工作监护制。
具体规定:⑴、倒闸操作必须根据值班调度员或电气负责人的命令,受令人复诵无误后执行。
⑵、发布命令应准确、清晰,使用正规操作术语和设备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
⑶、发令人使用电话发布命令前,应先和受令人互通姓名,发布和听取命令的全过程,都要录音并做好记录。
⑷、倒闸操作由操作人填写操作票。
⑸、单人值班,操作票由发令人用电话向值班员传达,值班员应根据传达填写操作票,复诵无误,并在监护人签名处填入发令人姓名。
⑹、每张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倒闸操作
⑺、倒闸操作必须有二人执行,其中一人对设备较为熟悉者作监护,受令人复诵无误后执行;单人值班的变电所倒闸操作可由一人进行。
⑻、开始操作前,应根据操作票的顺序先在操作模似板上进行核对性操作。(预演)
⑼、操作前,应先核对设备的名称、编号和位置,并检查断路器、隔离开关、自动开关、刀开关的通断位置与工作票所写的是否相符。
⑽、操作中,应认真执行复诵制、监护制,发布操作命令和复诵操作命令都应严肃认真,声音宏亮、清晰,必须按操作票填写的顺序逐项操作,每操作完一项应有监护人检查无误后在操作票项目前打"√";全部操作完毕后再核查一遍。
⑾、操作中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向值班调度员或电气负责人报告,弄清楚问题后再进行操作,不准擅自更改操作票。
⑿、操作人员与带电导体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同时应穿长袖衣服和长裤。
⒀、用绝缘棒拉、合高压隔离开关及跌落式开关或经传动机构拉、合高压断路器及高压隔离开关时,均应戴绝缘手套;操作室外设备时,还应穿绝缘靴。雷电时禁止进行倒闸操作。
⒁、装卸高压熔丝管时,必要时使用绝缘夹钳或绝缘杆,应带护目眼镜和绝缘手套,并应站在绝缘垫(台)上。
⒂、雨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时,绝缘棒应带有防雨罩,还应穿绝缘靴。
⒃、变、配电所(室)的值班员,应熟悉电气设备调度范围的划分;凡属供电局调度的设备,均应按调度员的操作命令方可进行操作。
⒄、不受供电局调度的双电源(包括自发电)用电单位,严禁并路倒闸(倒闸时应先停常用电源,"检查并确认在开位",后送备用电源)。
⒅、在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可以不经许可即行断开有关设备的电源,但事后必须立即报告上级。
Ⅱ 请问国家电网公司说清楚制度要说什么
就是一把手亲自到上级领导那里当面做检讨。要说的当然是自己单位的错误。
Ⅲ 国家电网是否有不允许转供电的规定
有,军队及重工企业禁止转供电。供电营业规则上写的。
Ⅳ 国家电网现场服务内容包括哪些
1、国家电网新三个十条内容包括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十项承诺”、员工服务“十个不准”和调度交易服务“十项措施”。
2、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十项承诺”
(1)城市地区: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90%,居民客户端电压合格率96%;农村地区:供电可靠率和居民客户端电压合格率,经国家电网公司核定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公布承诺指标。
(2)提供24小时电力故障报修服务,供电抢修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城区范围45分钟;农村地区90分钟;特殊边远地区2小时。
(3)供电设施计划检修停电,提前7天向社会公告。对欠电费客户依法采取停电措施,提前7天送达停电通知书,费用结清后24小时内恢复供电。
(4)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电价和收费政策,及时在供电营业场所和网站公开电价、收费标准和服务程序。
(5)供电方案答复期限:居民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低压电力客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客户不超过1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客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6)装表接电期限:受电工程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后,居民客户3个工作日内送电,非居民客户5个工作日内送电。
(7)受理客户计费电能表校验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结果。客户提出抄表数据异常后,7个工作日内核实并答复。
(8) 当电力供应不足,不能保证连续供电时,严格按照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实施错避峰、停限电。
(9) 供电服务热线“95598”24小时受理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和电力故障报修。
(10)受理客户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联系客户,7个工作日内答复处理意见。
3、员工服务“十个不准”
(1)不准违规停电、无故拖延送电。
(2)不准违反政府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客户收费。
(3)不准为客户指定设计、施工、供货单位。
(4)不准违反业务办理告知要求,造成客户重复往返。
(5)不准违反首问负责制,推诿、搪塞、怠慢客户。
(6)不准对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及商业秘密。
(7) 不准工作时间饮酒及酒后上岗。
(8)不准营业窗口擅自离岗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9)不准接受客户吃请和收受客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10) 不准利用岗位与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4、调度交易服务“十项措施”
(1)规范《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调度交易,依法维护电网运行秩序,为并网发电企业提供良好的运营环境。
(2)按规定、按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调度交易信息;按规定、按时向发电企业和社会公众披露调度交易信息。
(3)规范服务行为,公开服务流程,健全服务机制,进一步推进调度交易优质服务窗口建设。
(4)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发电量调控目标,合理安排发电量进度,公平调用发电机组辅助服务。
(5) 健全完善问询答复制度,对发电企业提出的问询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到问询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发电企业,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工作日。
(6)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严格遵守政策规则,公开透明组织各类电力交易,按时准确完成电量结算。
(7)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小火电关停计划,做好清洁能源优先消纳工作,提高调度交易精益化水平,促进电力系统节能减排。
(8)健全完善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与用电客户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加强技术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重大技术问题,保障电力可靠有序供应。
(9)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调度规程,优化新机并网服务流程,为发电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新机并网及转商运服务。
(10)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调度机构工作人员“五不准”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交易机构服务准则》,聘请“三公”调度交易监督员,省级及以上调度交易设立投诉电话,公布投诉电子邮箱。
Ⅳ 国家电网有关问题
国家电网是职能部门,只有国家电力调度交易中心负责具体电力调度分配
国家电网不管发电,只有部分数量不多的直调电厂
变电在各网省公司均分布不同等级变电站,从110、220、330、500、750和1000
110和220大部分归省网,一般是地市公司运行管理
在我国西北地区,有部分330线路变电站,一般归省公司超高压局或地市公司运行维护
五十万站有归省公司超高压局维护,有直属运行公司。
县公司和供电所几乎接触不到,不能解释了。
输电很简单了,国网-网公司-省公司-地市公司,一级管一级
工作票由具体施工单位拟票,上报至省公司-网公司-国调。我说的是国调的线路,地市停电国调管不着了。
Ⅵ 国家电网职工工资奖金分配制度是什么市供电公司下属部门再出台各种措施扣一线
家电网职工工资奖金分配制度应该是属于按劳分配,因为国家电网属于公有制经济。
Ⅶ 国家电网的限制条件是什么
报考国家电网需要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爱岗敬业,所学专业基础扎实,认同诚信、责任、创新、奉献的企业核心价值观,身体健康,无不良记录。
2.招聘专业是指主修专业,不包括辅修专业。招聘专业范围具体如下:主要招聘电工类专业的大学本科(含独立学院)和大学专科学历毕业生,大学本科二批及以上院校毕业生优先。适量招聘电子信息类、金融财务类专业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大学本科二批及以上院校毕业生优先。适量招聘管理类、工学类、法律类专业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大学本科二批及以上院校毕业生优先。
3.应聘者不超过以下年龄:专科(高职)生22周岁以内、本科生25周岁以内、硕士研究生28周岁以内、博士研究生33周岁以内。对于条件优秀、单位急需的研究生,年龄可适当放宽。
4.应聘毕业生身体健康,能适应电力企业工作,经公司指定具有相关资质医院体检合格。
5.应聘者需对个人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如发现伪造、涂改个人信息、蓄意修改个人所学专业、虚报在校学习成绩者,一经发现取消考试资格。
Ⅷ 国家电网干私活红线十条
国家电网新三个十条内容包括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十项承诺”、员工服务“十个不准”和调度交易服务“十项措施”。
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十项承诺”
1. 城市地区: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90%,居民客户端电压合格率96%;农村地区:供电可靠率和居民客户端电压合格率,经国家电网公司核定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公布承诺指标。
2. 提供24小时电力故障报修服务,供电抢修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城区范围45分钟;农村地区90分钟;特殊边远地区2小时。
3. 供电设施计划检修停电,提前7天向社会公告。对欠电费客户依法采取停电措施,提前7天送达停电通知书,费用结清后24小时内恢复供电。
4. 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电价和收费政策,及时在供电营业场所和网站公开电价、收费标准和服务程序。
5. 供电方案答复期限:居民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低压电力客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客户不超过1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客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6. 装表接电期限:受电工程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后,居民客户3个工作日内送电,非居民客户5个工作日内送电。
7. 受理客户计费电能表校验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结果。客户提出抄表数据异常后,7个工作日内核实并答复。
8. 当电力供应不足,不能保证连续供电时,严格按照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实施错避峰、停限电。
9. 供电服务热线“95598”24小时受理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和电力故障报修。
10. 受理客户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联系客户,7个工作日内答复处理意见。
员工服务“十个不准”
1. 不准违规停电、无故拖延送电。
2. 不准违反政府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客户收费。
3. 不准为客户指定设计、施工、供货单位。
4. 不准违反业务办理告知要求,造成客户重复往返。
5. 不准违反首问负责制,推诿、搪塞、怠慢客户。
6. 不准对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及商业秘密。
7. 不准工作时间饮酒及酒后上岗。
8. 不准营业窗口擅自离岗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9. 不准接受客户吃请和收受客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10. 不准利用岗位与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调度交易服务“十项措施”
1. 规范《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调度交易,依法维护电网运行秩序,为并网发电企业提供良好的运营环境。
2. 按规定、按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调度交易信息;按规定、按时向发电企业和社会公众披露调度交易信息。
3. 规范服务行为,公开服务流程,健全服务机制,进一步推进调度交易优质服务窗口建设。
4. 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发电量调控目标,合理安排发电量进度,公平调用发电机组辅助服务。
5. 健全完善问询答复制度,对发电企业提出的问询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到问询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发电企业,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工作日。
6. 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严格遵守政策规则,公开透明组织各类电力交易,按时准确完成电量结算。
7.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小火电关停计划,做好清洁能源优先消纳工作,提高调度交易精益化水平,促进电力系统节能减排。
8. 健全完善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与用电客户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加强技术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重大技术问题,保障电力可靠有序供应。
9.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调度规程,优化新机并网服务流程,为发电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新机并网及转商运服务。
10. 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调度机构工作人员“五不准”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交易机构服务准则》,聘请“三公”调度交易监督员,省级及以上调度交易设立投诉电话,公布投诉电子邮箱。
Ⅸ 《国家电网基建(2010)173号文〈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办法〉谁有啊,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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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经公司规章制度
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现予印发执行。原《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基建[2007]304号)及《关于进一
步加强输变电工程结算工作的通知》(国家电网基建[2007]1059
号)同时废止。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电网公司基建
部反馈。
国家电网公司文件
国家电网基建〔2010〕173 号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
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
直流建设分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交流建设分公司、国网北京经济
技术研究院:
— 2 —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二○一○年二月三日
主题词: 城乡建设输变电工程结算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2010 年2 月4 日印发
— 3 —
附件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公司“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益
化管理、标准化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输变电工程建设管
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工作,依据财
政部和原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国家电网公
司基本建设技经工作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
司有关规定,结合输变电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投资建设的35 千伏及以上
输变电工程(包括新建、扩建工程)结算(以下简称“工程结
算”)工作。受电力客户委托建设的输变电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结算,是指依据合同约定,对建设
工程的立项、审批、实施、验收投运等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工
程设计、施工、咨询、技术服务、设备材料供应、工程管理等
建设费用结算的活动,是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
购置费以及其它费用在内的工程费用全口径结算。
第四条建立公司系统工程结算“两级、三全、四统一”的
集中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公司总部、网省公司两级结算监督管
理平台,实行工程结算全电压等级、全方位、全过程的集中监
— 4 —
督管理,实现工程结算管理规范统一、工作流程统一、编制标
准统一、内容深度统一。
第五条实施全方位工程结算集中监督管理。全面加强施
工、物资及其它费用结算管理,落实各方面结算管理职责,各
级基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加强协作,实现全口径工
程结算。
第六条实施工程结算全过程集中监督管理。全面加强工程
招标、合同签订、现场工程量管理(含设计变更管理)、进度款
支付与价款调整、竣工结算编制与审核、集中监督管理等工程
结算全过程管理,加强工程造价现场过程控制,积极推行分部
工程结算,切实做到签证手续齐全,合理支付工程进度款和设
备价款,有效控制结算工作进度,不断提高结算质量,提高基
建投资效益。
第七条实施工程结算的标准化集中监督管理,统一工程结
算管理规范、统一工程结算工作流程、统一工程结算编制标准、
统一工程结算内容深度。
(一)统一工程结算管理规范,规范工程结算管理行为,
落实各单位、各部门结算工作职责,明确分工,加强协作,保
障结算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如约履行;
(二)统一工程结算工作流程,规范工程结算执行过程,
全面应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结算文件编制效率,保障结算文件
编制时间进度,确保全过程集中监督管理有效实施;
— 5 —
(三)统一工程结算编制标准,切实做到工程结算编制依
据齐全、工程量清晰、费用准确、格式规范,杜绝高估冒算,
严禁计列不合理费用;
(四)统一工程结算内容深度,全面实施《国家电网公司
输变电工程结算通用格式》,不断提高结算文件编制质量,及时
准确反映工程项目建设成本和投资效果。
第八条工程结算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合同约
定。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以下简称“公司基建部”)
是公司系统工程结算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公司系统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和工作标准,
建立健全监督、考核管理体系,规范工程结算工作;
(二)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公司系统工程结算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开展220 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结算
集中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公司系统110(66)千伏及以上输变电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解决工程结算中的重大争议;
(六)负责组织开展公司系统年度输变电工程造价分析工
— 6 —
作;
(七)负责督促、监督相关单位做好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工
作。
第十条各项目法人单位基建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
基建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工程结算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所辖范围内工程结算管理工作,审核确认所辖
范围内工程结算,组织开展所辖220 千伏规模以下输变电工程
结算集中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建设管理单位及业主
项目部的工程结算工作;
(三)配合总部开展的工程结算集中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110(66)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
结算文件的申报备案工作;
(五)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年度输变电工程造价分析工作;
(六)负责督促、监督相关单位做好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工
作。
第十一条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受项目法人单位委
托,负责工程结算具体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颁布的工程结算有关规定;
(二)负责起草工程结算相应的合同条款;
(三)具体组织工程结算的日常工作;负责竣工验收输变
电工程本体工程量、建设场地及通道清理费用等确认工作;
— 7 —
(四)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承包
人递交的工程结算文件进行审价;
(五)组织收集工程结算相关基础资料,编制工程竣工结
算文件,根据授权范围提交项目法人单位审核;
(六)根据工程合同及正式确认的工程结算文件支付工程
款;
(七)配合做好工程结算集中监督管理工作;
(八)配合做好输变电工程造价分析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计划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工程可研阶段相关费用明细
及合同文件;
(二)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工程物资费用结算,并编制提供
规范的设备台账、材料明细等结算资料;
(三)财务管理部门参与工程结算管理,审核结算资料是
否完整,内控程序是否履行,入账手续是否完备,金额是否准
确,为工程竣工决算做好准备。
(四)审计部门负责工程结算活动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各参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设计单位按业主要求提供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
对比分析等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设计变更及其变更费用
文件的编制,配合工程结算工作;
(二)监理单位负责核实工程量、审查设计变更及其变更
— 8 —
费用,配合工程结算工作;
(三)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提交规范的施工结
算书,配合工程结算工作。
第十四条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经济研究实验室受公司基建
部委托开展以下工作:
(一)参加220 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结算集中监督
管理工作,承担督察、专项检查等工作的方案策划与具体组织
实施。
(二)参加公司系统110(66)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
结算备案工作,承担备案文件、数据管理与结算月报编制。
(三)参加工程结算年度工作总结工作,具体承担公司系
统年度总结报告编制工作。
(四)参加公司系统年度输变电工程造价分析工作,具体
组织各网省公司年度输变电工程造价分析报告评审,参加公司
系统年度造价分析报告编制工作。
第三章工程价款的确定
第十五条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价款的确定方
式。
(一)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
文件及其相关澄清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由
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 9 —
(二)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
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后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三)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相关计价标准、办法,由发、承包人
协商处理,并以补充合同的方式明确。
第十六条发、承包人应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
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
赔方式、时限要求及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风险超出约定范围和
幅度时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以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工作等事项。
第十七条工程结算价款按以下方式约定:
(一)投标单位的中标价及按合同规定可调整部分金额;
(二)承包人编制并经发、承包人协商审定的工程结算书;
— 10 —
(三)审定的预(概)算加工程量变动引起的费用增减和
特殊施工措施费;工程量变动引起的费用增减和特殊施工措施
费可按商定系数包干。
(四)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的工程采用本条第一种方式
结算;特殊情况经批准未进行招标的工程可采用本条第二、三
种方式结算。
第十八条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工程价款结算可按以下
方式约定:
(一)固定总价方式: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
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方式: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
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
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
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方式。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
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
整因素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
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发包
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而造成的费
用增加,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条设备物资应根据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规定,并
结合设备物资的制造周期及具体特性,招标确定总价、预付款、
— 11 —
进度款、尾款及质量保证金额。价款调整办法应在合同中明确
或以补充合同方式确定。
第二十条其它委托工作应根据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规
定,价款及支付方式应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价款调整办法应
在合同中明确或以补充合同方式确定。
第四章工程价款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设计变更引起工程价款调整,需严格执行设计
变更相关管理规定,签证流程规范,签证手续齐全,按照以下
流程执行。
(一)由承包人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 天内向监理单位
提出工程价款调整申请,监理单位收到承包人申请后7 天内应
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二)业主项目部组织对调整费用进行审核,设计、施工、
监理等各方授权代表共同签署认可,经具有审批权限管理单位
同意后,履行合同价款变更程序。
第二十二条变更合同价款。
(一)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款的条款,按条款执行;
2.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款的条款,可以参照执行;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款的条款,由承包
人与发包人协商确定,经项目法人单位审核批准后,签订补充
— 12 —
合同或协议。
(二)按照固定总价方式签订合同,不得变更合同价款。
第二十三条预备费使用需由建设管理单位研究提出初步
意见,报项目法人单位审批。预备费的使用范围为:
(一)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变动;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三)工程资金内部总量平衡后仍存在资金缺口,经审查
同意的各类费用;
(四)经批准的其他增加费用。
第五章工程价款的支付
第二十四条工程预付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
于当年完成工作量的10%,不高于当年完成工作量的30%。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
同后的1 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 天内预付工程
款。
(三)工程预付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
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第二十五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验工计价。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
向业主项目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经核定后作为工程价款
— 13 —
支付的依据。
(二)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方式。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
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并按约定抵
扣相应的预付款,进度款总额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85%。
1. 按月(季)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季)支付进度款,
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2. 分段结算与支付。按照工程里程碑进度,划分不同阶段
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六条设备物资应根据合同、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拨
付预付款、进度款、尾款及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与审核
第二十七条建筑、安装、调试等施工承包人编制相应施工
结算文件,提交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
(一)22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施工结算文件应于单位工
程竣工验收后15 日内编制完成并提交;110 千伏及以下输变电
工程,施工结算文件应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7 日内编制完成
并提交;
(二)施工结算文件中应包含承包人申请结算的全部费用
及相关依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结算资料和结算资料不齐全
的项目不纳入工程结算;
(三)结算文件包含的内容与形式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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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变电工程结算通用格式》的要求编制,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
单位公章。
第二十八条设计、监理等单位配合编制相应的工程结算资
料,提交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
(一)22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应于输变电工程竣工验
收后15 日内编制完成并提交结算资料;
(二)110 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应于输变电工程竣工验
收后7 日内编制完成并提交结算资料;
第二十九条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审价工作。
(一)22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应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
结算文件后15 日内完成审价;110 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应
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文件后7 日内完成审价。
(二)建设管理单位经项目法人单位确认,可以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价;自身具备条件的建设
管理单位亦可自行组织工程结算审价。
(三)设计、监理单位及承包人应派专人配合工程结算审
价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四)审价过程中,必要时应组织工程现场复测工作。
第三十条开展审价工作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宜通过招标
方式确定。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二)项目法人单位宜通过招标确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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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以框架协议方式签定合同,合同执行时间原则上不得大于一
年。
第三十一条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15 日内,计划管理部
门应向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提交相关可行性研究、环
评、水保等项目前期费用结算资料。
第三十二条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15 日内,物资管理部
门向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提交设备台账、材料明细等
物资采购费用结算基础资料。
(一)物流管理单位负责与设备物资供应厂商核对合同履
行情况,经物资管理部门审批后,结算厂商相关款项,并按工
程结算要求提供规范的相关基础资料。
(二)物资管理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应真实有效,与工程
安装、使用的设备和材料相对应,与物资供货合同及财务部门
工程款支付情况相符合。
(三)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依据物资管理部门提
供的基础资料完成运杂费、物资服务费等结算工作,并将设备
台账、材料明细报送各单位基建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责汇总建筑、安
装、设备和其他费用有关结算资料,编制竣工结算书并报各单
位基建部门审核。
(一)22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45 日内,110
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25 日内,建设管理单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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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目部)应编制完成并上报竣工结算书;
(二)主体工程已按里程碑计划上报竣工的输变电工程,
应积极开展“预结算”工作;
(三)结算工作中,需全面应用结算通用格式和结算编制
软件,提高结算工作效率、保证结算工作质量。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基建部门负责工程结算审核确认,并及
时备案。
(一)22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应于收到建设管理单位提
交的竣工结算书后15 日内完成审核,110 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
程应于收到建设管理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后7 日内完成审核。
(二)220 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结算突破批准概
算总投资(含预备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45 日内,上报公
司基建部申请调整概算,待调整概算批复后办理正式竣工结算。
1. 公司基建部组织开展结算督察工作;
2. 公司基建部依据督察报告批复调整概算;
3. 调整概算批复后15 日内,各单位基建部门依据批复调
整概算完成竣工结算修编,并申报备案。
(三)220 千伏规模以下输变电工程结算突破批准概算总投
资(含预备费),由概算批复单位组织竣工结算督察及概算调整
工作,待调整概算批复后办理正式竣工结算。
(四)对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
单项超概,汇总不超概的结算由各单位基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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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签审批。
(五)11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确认后,各
单位基建部门即时组织报送公司总部备案,同时向国家电网公
司技术经济研究实验室报送电子文件。每月度完成结算工作的
工程资料报送时间不得迟于下月10 日。
第三十五条22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90 日
内,110 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后45 日内,建设管理
单位(业主项目部)负责将经审核确认的工程结算书移交财务
管理部门,办理工程决算;申请调整概算的工程,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适当延期移交。
第七章工程结算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建立公司总部、网省公司两级输变电工程结算
集中监督管理平台,实现两级管理平台有序衔接和高效运转。
第三十七条实施全电压等级工程结算集中监督管理。
(一)220 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结算监督管理由公司
总部统一组织实施。220 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包括:
1.330 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
2.包含220 千伏变电站新建工程的项目,及项目中所有线
路、变电和通信工程;
3.包含220 千伏架空输电线路工程路径长度折成单回后为
50 公里及以上的项目,及其项目中所有变电、线路和通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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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包含220 千伏电缆线路工程路径长度折成单回后为5 公
里及以上的项目,及其项目中所有变电、线路和通信工程。
(二)220 千伏规模以下工程结算监督管理由网省公司统一
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公司基建部负责组织220 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
电工程结算监督工作。
(一)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经济
实验室)负责审查竣工结算报备文件的规范性。
1.报备文件内容不完整、格式不规范,国网北京经济技术
研究院于7 日内通知各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调整报备文件;
2.各单位基建管理部门收到报备文件调整通知7 日内补充
完善报备文件并上报。
(二)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经济
实验室)负责及时统计报备工程费用结余情况,研究提出结算
督察意见。
1. 结算督察意见经公司基建部确认后,于收到备案文件15
日内通知各单位基建管理部门;
2.公司基建部确认结算督察意见后,组织开展工程结算督
察工作。
(三)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经济
实验室)根据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竣工情况以及结算报备情况,
统计各单位工程结算完成情况和结算投资较批准概算结余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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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按月度编制工程结算月报,上报公司基建部。
第三十九条公司基建部负责组织220千伏规模及以上输变
电工程竣工结算督察工作。
(一)公司基建部委托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开展工程结算
督察工作;
(二)咨询机构及时开展工程结算督察工作,并于接受委
托30 日内完成督察报告,上报公司基建部;
(三)公司基建部依据督察报告印发竣工结算整改意见。
第四十条各网省公司负责组织220 千伏规模以下输变电工
程结算监督工作。
(一)统一工程结算基础资料管理平台,及时完成竣工结
算文件备案工作;
(二)及时组织工程结算督察,研究提出并组织落实工程
结算整改意见。
第四十一条公司基建部对工程结算及各单位基建部门结
算管理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一)不定期抽查工程结算工作,必要时实施现场检查,
及时处理和纠正发现的问题。
(二)不定期组织开展工程结算管理工作检查,监督落实
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及时发现并纠正发现的问题。
(三)针对工程结算及管理中的关键环节和普遍问题,组
织开展工程结算专项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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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定期通报工程结算管理工作情况,总结工程结算
及管理阶段性成果及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二条公司基建部组织开展年度结算工作总结。
(一)各项目法人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开展管辖范围内
工程结算工作总结,于每年12 月31 日前上报公司总部基建部,
抄送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
(二)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负责编写公司工程结算工
作总结,于次年1 月20 日前报公司基建部。
(三)公司基建部审定并通报公司系统工程结算工作总结,
用于指导年度结算工作。
第四十三条公司基建部负责组织开展各单位结算工作考
核。
(一)综合结算工作进度、质量和管理情况,公司基建部
对各项目法人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同业对标和基建综
合评价。
(二)对以下情况给予表彰:
1.工程结算管理水平先进,取得重大管理经验;
2.工程结算及时,结算质量优秀,归档资料满足相关要求。
(三)对以下情况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
1.工程结算进度严重滞后;
2.工程结算相关规定执行不严格、程序不规范、费用标准
不准确等情况屡次出现,并不能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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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结算中存在高估冒列、计列不合理费用等严重违规
违纪情况。
(四)受到通报批评且整改不利的单位,公司基建部委托
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实施其所辖输变电工程的结算工作。
第四十四条各项目法人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所属建设管理
单位(业主项目部)的监督、考核工作。
(一)组织检查所辖输变电工程结算工作,及时发现并纠
正结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组织开展所属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的考核
工作,考核结算工作进度与质量;
(三)组织所属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及时总结经
验,查找不足,不断提高结算管理水平。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负责解释并监
督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
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基建〔2007〕304 号)同
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