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内船舶代理业务的规章制度要怎么写呀求各位大神支招!
船舶交易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交易行为,保障船舶交易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船舶交易秩序,根据《船舶交易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船舶交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船舶交易。未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的船舶交易活动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船舶交易是指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在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的船舶所有权及与船舶相关的财产权益的有偿转让行为。
第四条 从事船舶交易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船舶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船舶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竞价转让;
(二)协议转让;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有条件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可以实行会员交易制度,即在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从事船舶交易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必须成为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的会员。
第七条 船舶交易受理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9:30-11:30;13:30-16:00。
第八条 船舶交易应当按照就近原则在船籍港所在地或附近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
第九条 转让方进行船舶转让,应具备转让船舶的相应资格,并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条 转让方应向船舶交易服务机构递交船舶转让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对船舶转让相关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十二条 对于受理的船舶转让项目,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依据转让方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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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挂牌或公示。
第十三条 船舶转让挂牌期间,转让方或其代理人应接受意向受让方或其代理人的咨询洽谈。
第十四条 船舶转让挂牌期满,转让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竞价转让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十五条 船舶公示期间,对公示信息存有疑义的会员,可以向船舶交易服务机构递交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 确定受让方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签订船舶交易合同,并在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受让方按照船舶交易合同约定支付交易船舶的全部船价款后,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向交易双方开具船舶交易统一发票。交易双方凭船舶交易统一发票,办理相关船舶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按照相关规定向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支付船舶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由地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