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港股通开户条件必须要50万吗
港股通开户条件必须20个交易日资产日均达到50万以上才可以申请开通。
想参与港股投资的投资者又不满足条件的可以参考港股开户没有资金门槛要求,用艾德一站通持牌券商开户交易软件就可以申请了,T+0交易开条件跟A股差不多本人身份证和一张银行卡就可以开。
『贰』 关于沪港通开户的条件和手续
根据香港证监会的要求,参与港股通的境内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及证券帐户及资金帐户余额合计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前,应当与内地证券公司签订港股通证券交易委托协议,签署风险揭示书等。除此之外,个人投资者还须满足有关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条件。投资者若已有沪市人民币普通股账户的,无需另行开立股票账户。
1、开户资格同:沪港通开户个人与机构需要50万以上的资金,一般港股账户:无资金限制,相对而言比较方便。
2、投资标的开户:沪港通仅限266只成分股。一般港股账户:无投资标的限制。
(资料来源:网络:沪港通)
『叁』 港股通开户条件答题
个人投资者账户资产50万以上(权限为网络开通,资产计算暂不包括信用账户净资产)。已开设上海A股账户,并已签署网上交易港股通开户协议及风险披露声明。
拓展资料:
1、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在规定范围内买卖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涵盖港交所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恒生综合中等股指的成分股,以及港交所、上交所a+H股公司的股票.双方可根据试点情况调整投资标的的范围。在试点初期,香港证监会要求参与港股通的境内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
2、2014年11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成为首批“港股通”业务结算银行,获准办理“港股通”跨境资金结算和外汇交易业务。股票连接”业务。
3、前期: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联合发布公告称,沪港通总额度为3000亿元(6,-0.0013,-0.02%),每日额度为130亿元,港股通总额度为2500亿元,每日额度为105亿元。沪港通正式开通需要六个月的时间。试点初期,沪股通的股票范围为上证180和上证380的成分股,以及上交所上市的a+H股。港股通的股票范围为恒生综合大盘股指数、恒生综合中盘指数和沪港两地同时上市的a+H股的成分股。试点初期,香港证监会要求参与港股通的境内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及资本金总额不低于50万元。
4、后期:沪港通总规模5500亿。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立即发布联合公告,6个月内开通沪港通,总规模5500亿元。其中沪股通投资A股总金额3000亿元,日均金额130亿元;港股通投资港股总金额2500亿元,日均金额105亿元。在试点初期,香港证监会要求参与港股通的境内投资者仅限于证券账户和资本账户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5、沪股通的运作方式是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通过香港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转单),在规定时间内买卖A股股票。范围。港股通的运作模式是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交所申报(指令传递),在规定范围内买卖港股。
『肆』 港股通开户条件
港股通开通条件
个人投资者开通港股通需满足以下条件:
1、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在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日均资产不低于50万元;
2、具备港股通股票交易的基础知识,通过测试,测试分数不低于80分;
3、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需要匹配,其投资期限不短于“短期”,其可接受的投资品种类型包括“股票”;
4、需开立标准的沪市A股票账户;
5、不为“特别保护型”客户。
(4)签署网上交易港股通开户协议扩展阅读:
一、港股账户开户
方法一、通过在A股账户开通港股通账户就能购买港股通股票,
A、条件:股票账户上有50万元的资产;
B、满足条件后5步即可完成开通:客户申请→知识测评→风险揭示→协议签署→开通,放心啦,到证券公司后工作人员一切都会帮你安排好!
但不足之处就是门槛比较高:50万,另外是只能购买规定范围内的股票: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的成份股、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在沪市上市交易的A+H股的上市公司的H股。
方法二、直接开户买港股
开立港股证券账户办法有2个:
1、直接去香港的证券公司开户
需要的材料大约为两份:
A、身份证明资料:身份证、港澳通行证、护照任选其一;
B、地址证明资料: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水电、煤气、固定电话、移动电话费缴纳收据、或银行账单等。
2、在大陆的券商开户
一般需要在证券公司官网预约填写相关资料后前往指定地点验证身份开通。
二、开户流程如下:
A、提交开户申请
在线填写申请表格,成功提交后,下载或打印所提交的申请表单。
B、准备申请资料
身份证明资料:身份证、港澳通行证、护照任选其一。地址证明资料: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水电、煤气、固定电话、移动电话费缴纳收据、或银行账单等。
C、证明
临柜申请亲临现场完成,网上见证需要相关视频见证等手续。国信香港指定的见证人会验证身份及地址证明文件等资料并签字完成相关手续。
D、开通账户
收到提交的全套申请文件后,进行录音电话回访,包括风险披露等内容;如申请被审核通过,申请人将通过电子邮件收到开户欢迎函以及加密URL链接;按提示操作进行相关的核实、确认与操作。
『伍』 开通港股通后多久生效
港股通开通抄时效:
1.T日进行沪A新指袭定,开通港股通交易权限且满足资产量要求,T+1起才能进行港股通交易
2.T日前沪A已指定,且T日您已成功开通港股通交易权限且满足资产量要求,T日即可进行港股通交易
3.T日前沪A已指定,且T日您已成功开通港股通交易权限但不满足资产量要求,港股通权限处于“预开通”状态,待开通的当天清算后账户资产满足开通条件后,系统将自动开通权限,开通港股通不收费
『陆』 客户开通港股通需要签署哪些协议
港股通开户条件:
1.个人投资者
(1)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资产合计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不存在严重不了诚信记录
(3)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2.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开通港股通,没有最低资金的要求,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客户港股通开户条件:
1、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资产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其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仅限个人客户)
2、港股通业务知识测试结果70分及以上;(仅限个人客户)
3、在公司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在有效期内并为激进型、成长型、稳健型之一,不属于安稳型和保守型;(仅限个人客户)
4、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5、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禁止或限制参与港股通股票交易的情形;
港股通开户流程
①券商客服电话都有标准的普通话服务。
②如你所在城市有券商办事机构的,通常券商会派人亲自上门服务。
③券商客服人员会告知你,请你准备好能证明身份和居住地址的文件复印件(如身份证、水电煤账单),再加上券商给你的开户申请表格。所有这些,就是完整的申请资料了。
④把签署好的申请资料交给券商客服(若在异地,可选择EMS寄送),等候3-5个工作日券商完成开户后,你就会收到券商的电子邮件,告之客户香港证券账户和密码以及银行开设的银行信托户口。你在收到并修改证券账户的交易密码后,港股账户即成功开通。
『柒』 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协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协议
甲方:姓名(或名称):
家庭地址(或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姓名(机构客户):
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个人客户):
公司营业执照编号(机构客户):
联系方式:
乙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部(分公司)
地址:
联系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港股通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本协议所指港股通为沪港通下的港股通,甲方签署本协议仅可委托乙方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卖港股通股票。甲方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入的证券,暂不能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卖出;甲方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入的证券,暂不能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卖出。
第一章 双方声明和承诺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一)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中国证监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关于港股通的业务规则以及乙方向其提供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甲方具有合法的港股通交易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二)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关系存续期间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且用于港股通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三)甲方已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从事港股通交易的相关风险,并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和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四)甲方承诺遵守港股通交易的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规定,并承诺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
(五)甲方承诺,同意由中国结算代甲方名义持有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
(六)甲方承诺,将遵循买者自负原则,不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为由,拒绝承担港股通交易及交收责任;
(七)甲方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的内容皆为本人真实意愿,并自愿承担虚假陈述的一切后果。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一)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是依照内地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已开通港股通业务交易权限;
(二)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提供港股通交易相关服务;
(三)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
第二章 委托代理
第三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提供以下服务:
(一)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二)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三)托管甲方买入或其他方式取得的有价证券;
(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红利分派等名义持有人服务;
(五)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可以委托乙方进行的其他活动以及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
第四条 甲方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开立账户用于证券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代理中国结算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循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
甲方可以使用其已经开立的沪市A股证券账户(沪市人民币普通股证券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
第五条 甲方新办理或者变更指定交易的,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方可进行港股通交易。
第六条 甲方存在当日有交易行为、当日有申报、有交易未完成交收或者上交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甲方不得撤销指定交易。
第七条 甲方已知晓并认可:其获得的香港证券市场免费一档行情,与付费方式获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频率、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甲方应仅作为最终用户使用上述行情信息,未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同意不得将其提供给任何机构或个人,也不得用于开发指数或其他产品;联交所及其控股公司、该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等行情信息提供方,将尽力保证所提供上述行情信息的准确和可靠度,但不能确保其绝对准确和可靠,亦不对因信息不准确或遗漏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第八条 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由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包括柜台委托、自助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
第九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港股通交易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十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由于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成乙方无法执行甲方新的委托指令时,由此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乙方通过柜台系统为甲方提供查询、打印交易明细等服务。
第十二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中国结算按照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的业务规则,与香港结算完成港股通交易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港股通交易的境内结算由中国结算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组织完成。
第十三条 甲方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以中国结算名义存管在香港结算,并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于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甲方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股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十四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香港结算因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香港结算因风球、黑色暴雨天气等原因,临时做出特殊交收安排的,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甲方同意乙方按照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进行业务处理。香港结算发生破产而导致其未全部履行对中国结算的交收义务的,中国结算协助向香港结算追索,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
第十五条 甲方同意,对于甲方的港股通交易,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中国结算完成集中结算,并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办理与甲方之间的港股通交易的结算,甲方不与中国结算发生结算关系。甲乙双方、甲方与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生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依照业务规则正在进行或已经进行的清算交收处理及违约处理。
第十六条 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在交收日集中交收前,向甲方收取其应付的证券和资金。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应当向正常履行交收义务的甲方交付其应收的证券和资金。
第十七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在确保客户资金账户不出现透支的前提下,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可用于内地证券市场买入交易的时间,应不早于相关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的对应交易日。
第十八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在清算交收处理过程中,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委托中国结算办理甲方与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之间的证券划付。
第十九条 甲方出现资金交收违约并造成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中国结算违约的,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甲方相当于交收违约金额的应收证券指定为暂不交付证券并由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进行处置。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条 如甲方出现证券交收违约的,乙方及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甲方。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权利,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赔偿损失:
(一)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甲方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的;
(二)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甲方出现交收违约导致甲方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的;
(三)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送的有关甲方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
(四)其他因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甲方利益受到损害的。
第二十二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出于降低全市场资金成本的原因,中国结算可以依照香港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将甲方每日净卖出证券向香港结算提交作为交收担保品。
第二十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账户中有足额的可用资金或证券,并同意按乙方规定标准在账户中预留部分资金或按乙方规定比例在委托申报时冻结交易资金,以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
第二十四条 甲方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因非正常原因造成甲方买入或卖出成功的,甲方应承担透支资金或卖空证券的归还责任,乙方可对甲方的资金和证券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取款和限制交易、留置、扣划、强制平仓等,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追偿。
第二十五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照联交所市场收费标准交纳交易费、交易系统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并按照香港地区相关规定缴纳印花税等税款。
第二十六条 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其未指定交易期间所应承担的证券组合费。
第二十七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因上交所、中国结算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不承担责任;因交易异常情况或者上交所、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采取的相关措施造成的损失,上交所、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承担责任。甲方不得基于上述原因向上交所、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或中国结算主张赔偿或者其他责任。
甲方应特别注意,针对港股通交易委托代理业务,中国结算不提供新股发行认购、超额供股和超额公开配售的服务,甲方无法享受上述服务。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八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依据中国结算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或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2)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条 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为个人的,委托协议由甲方本人签字;甲方为机构的,委托协议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证券投资产品的管理人实施投资管理的,应作为甲方签署委托协议。
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
(1)如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则双方均已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如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则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电子合同和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已签署了《证券经纪业务及增值服务协议书》,且《证券经纪业务及增值服务协议书》已生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未作约定的,参照《客户账户开户协议》、《证券经纪业务及增值服务协议书》、《指定交易协议书》和《网上委托协议书》、《上海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所涉及名词、术语的解释,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没有解释的,适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行业惯例。
第三十三条 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已详细阅读了本协议及其所有附件,并对本协议及其所有附件之文字表达无任何异议。
甲方(个人签字/机构盖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经办人(签章):
(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