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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债交易所出具的无异议涵

发布时间:2022-01-02 20:23:51

⑴ 智慧营维用小米10无法预约客户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如果说没有办法预约客户的话,可以直接就是从后台2018年1月19日,小米公司已召开上市启动会,倾向于选择香港上市。[42]

2018年1月23日,小米宣布MIUI 10项目正式启动。[43]

2018年1月,高通宣布,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维沃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非约束性的关于芯片采购的谅解备忘录。三家公司表示,有意向向高通采购价值总计不低于20亿美元的射频前端部件。[44]

2018年3月2日,小米公司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证券100亿元储架发行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无异议函,成为国内首单支持新经济企业供应链金融的资产支持证券,首期拟发行规模5亿元。[45]

2018年3月19日,京津冀一卡通正式上线,小米支持的机型有小米MIX2、小米Note3/2、小米MIX、小米6/5/5s/5sPlus。

截至2018年3月31日,小米研发人员共有5515人。研发团队由工业设计工程师、电子工程师、机械工程师、计算器科学家、软件工程师及移动应用程序研发人员组成。[46]截至2018年3月31日,我们投资或孵化超过210家公司,包括90多家专注于发展智能硬件及生活消费产品以加强我们的生态系统的公司。[47]

2018年5月3日,小米向港交所递交招股书,其中显示,营业纪录期,小米的总收入由2015年的人民币668亿元增至2016年的人民币684亿元,再增至2017年的人民币1146亿元。[48]

2018年5月3日,小米向港交所递交了招股书。招股书披露,根据小米上市前的公司架构,其创始人、董事长兼CEO雷军持股31.4124%,联合创始人、总裁林斌持股13.3286%,联合创始人、品牌战略官黎万强持股3.2375%,联合创始人、高级副总裁洪锋持股3.2207%,联合创始人、高级副总裁刘德1.5494%,联合创始人、高级副总裁王川持股1.1149%,顺为资本CEO许达来持股2.9312%,小米上市前离职的联合创始人、原战略副总裁黄江吉持股3.2375%,联合创始人、原首席科学家周光平持股1.43%。[49]

2018年5月14日,小米CEO雷军宣布在手机部内成立单独的相机部。[50]

2018年5月,小米宣布登陆法国。小米将整套商业模式带到法国,其中包括小米电子商务网站Mi.com 和巴黎的第一家小米授权店。同时,小米与四家法国电讯运营商Orange、SFR、Bouygues以及Free合作,让用户在更换智能手机时拥有更多有吸引力的选择。[51]5月22日,小米宣布正式进入法国市场,同日法国第一家小米授权店正式开业,店铺位于巴黎市第一区的Sébastopol大道。[52]

⑵ 拿到交易所无异议函之后多久发行

【答案】抄A、B、C、D【答案解析】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会员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中国证监会出具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批准文件或无异议函,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范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设立情况,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验资报告(复印件加盖会员公章)。

⑶ 我国IPO发行制度都有什么详细清楚点的吧~~

IPO程序
首先,要公开募股的公司必须向监管部门提交一份招股说明书,只有招股说明书通过了审核该公司才能继续被允许公开募股。(在中国,审核的工作是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接着,该公司需要四处路演(Road Show)以向公众宣传自己。经过这一步骤,一些公司或金融机构投资者会对IPO的公司产生兴趣。他们作为风险资本投资者(Venture Capitalist)来投资IPO的公司。(风险资本投资者并非想入股IPO的公司,他们只是想在上市之后在抛出股票来赚取差价。)其中一个金融机构也许回被聘请为IPO公司的承销商(Underwriter)。有承销商负责IPO新发行股票的所有上市过程中的工作,以及负责将所有的股票发售到市场。如果部分股票未能全部发售出,则承销商可能要买下所有未发售出的股票或对此不负责任(具体情况应该在IPO公司与承销商之间的合同中注明)。IPO新股定价属于承销商的工作,承销商通过估值模型来进行合理的估值,并有责任尽力保障新股发行后股价的稳定性及不发生较大的波动。IPO新股定价过程分为两部分,首先是通过合理的估值模型估计上市公司的理论价值,其次是通过选择合适的发行方式来体现市场的供求,并最终确定价格

美国IPO的准备过程:
建立IPO团队 CEO、CFO、CPA (SEC counsel) 、律师
挑选承销商
尽职调查
初步申请
路演和定价

有关规定
1.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外上市,一般采用海外红筹的方式进行,即由企业的投资者(或实际控制人)在境外注册一个为此上市目的而成立的海外控股公司(通常是在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成立的税收豁免型公司或香港公司),通过海外重组,将企业权益(包括股权或资产)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注入该公司,并以该公司为主体在海外上市。
红筹上市与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并在境外上市(“境外发行上市”)不同。从实务的角度看,红筹上市较境外发行上市具有更多优点。
2.适用法律更易被各方接受
因为红筹上市的主体是海外控股公司,因此,该公司本身应适用离岸公司登记地法律,即以离岸地法律为上市主体的属人法。而操作中通常选择的离岸地均为原英属殖民地(如上述4个著名离岸地),其法律原属英美法系,与美国公司法同源,与中国法律相比,更容易被国际投资人、美国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理解和接受。在上述离岸地中,开曼群岛又因其完善的司法体制、稳定的法制环境、良好的公司治理标准和便利的公司运作程序被认为是最佳的海外控股公司法域,为美国上市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所普遍接受。目前,中国在美国通过红筹上市的非国有企业中,绝大部分是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海外控股公司并以此作为上市主体,因此,开曼群岛是中国企业以红筹方式在美国证券市场发行股票的首选。
对国际投资人而言,如果上市主体能够适用同属英美法系的离岸地法律,同时受英美法系制度下有关法院的司法管辖,将使其对投资安全性的顾虑消除,有利于企业在境外进行融资和上市。而以境外发行上市的公司来说,境外发行上市完成后,其仍属中国法人,必须无条件地适用中国法律,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由于中国外商投资等法律相对于英美公司法尚有差距,因此,对公司法律乃至中国法制的投资安全性的考虑,往往影响国际投资人对企业投资的判断。这一点,在国际私募过程中,尤其突出。
3.审批程序更为简单
自2003年初中国证监会取消对红筹方式上市的无异议函监管后,中国企业本身通过红筹方式在境外上市,在境内不存在审批的问题。而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境外发行上市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方可上市。由于中国证监会对境外发行上市的审批时间一般较长,并不易预计和把握,因此,通过红筹方式上市,在程序更为简单,时间可控。
4.可流通股票的范围广
在红筹上市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的全部股份,经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的合法注册登记程序或根据美国证监会(SEC)《144规则》的规定进行有限出售,均可实现在交易所的流通。而在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除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流通股外,其余股份一般不能在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流通。
5.股权运作
根据笔者的实务经验,红筹上市在实践中最为突出的优点,当数股权运作的方便。由于股权运作全部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完成,而海外控股公司股权的运作实行授权资本制。包括发行普通股股票和各类由公司自行确定权利义务的优先股股票、转增股本、股权转让、股份交换等的大量股权运作事宜,均可由公司自行处理,并可授权海外控股公司董事或董事会决定,因而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同时,海外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在设立时仅需认购,不需实缴,使公司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特别适合资本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尚未完全放开的中国企业。
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上,股东和私募中外部投资人的出资及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均可由各方自由协商确定,这在吸引和引进海外资本时,极具灵活性,对在企业融资过程中灵活满足包括股东和私募投资人在内的各方的要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6.税务豁免
海外控股公司最广为人知也是最易引起争议的,是离岸地政府对海外控股公司除收取有关注册、年检等费用外,不征收任何税收,这样,就使上市主体将来进行各类灵活的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税收的豁免,也是红筹上市得以运作的重要原因之一。
海外重组是红筹上市的基本步骤。海外重组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对企业的权益进行重组,将企业的权益转移注入海外公司,即将来的上市主体。在“尚德”上市这个案例中,就是通过成立由施正荣先生控制的英属维京群岛(BVI)公司—Power Solar System Co., Ltd.,并通过该BVI公司直接或间接收购了中外合资企业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无锡尚德)原有股东的全部股权,从而使该BVI公司成为实际持有“无锡尚德”100%权益的股东。此后在上市进程中,又在开曼群岛成立了“尚德控股”,通过以“尚德控股”的股票与该BVI公司股东的股票进行换股,实现了“尚德控股”间接持有“无锡尚德”100%的权益,从而完成了境内企业的权益进入海外上市主体的目标。

附:海外重组方案取决于产业政策
海外重组并不是股东的简单变更。由于海外控股公司属于“外商”范畴,海外重组的结果将导致“外商”全部或实质上持有境内企业的权益,因此,海外重组必须符合中国对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海外控股公司应当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的规定,进行海外重组,以进入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根据企业所在行业对外资的开放程度,确定该行业是否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
外商准入问题直接影响到公司海外重组的方案。在企业所在的产业允许外商独资控股的情况下,重组的方案较为简单,一般通过海外控股公司进行返程投资,收购境内企业全部的股权,将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实现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合并。主营业务为生产光伏电池产品的“无锡尚德”,就属于此种类型。
在境内企业所在的产业不允许外商独资的情况下,重组则需采用不同的方案。一般的做法是根据美国会计准则下“可变利益实体”(Various Interests Entity,VIE)的要求,通过海外控股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收购境内企业的部分资产,通过为境内企业提供垄断性咨询、管理和服务类和(或)垄断贸易等方式,取得境内企业的全部或绝大部收入。同时,该外商独资企业还应通过合同,取得对境内企业全部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和投票表决权。通过以上安排,将企业成为海外控股公司的可变利益实体,实现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合并。在这种方案下,重组应当在具有美国GAAP实践经验的财务顾问的指导下进行。目前中国在美国上市的诸多互联网企业,包括“网络”、“盛大”及“搜狐”等,因涉及的电信增值业务尚未对外商开放,均通过上述类似方案进行海外重组。
国有股权通过转让而退出较为可行
境内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可能存在国有股权的情况。国有股权是否可以通过海外重组进入海外控股公司?我们在实践中经常遇到这个问题。在境内企业准备进行境外红筹上市时,国有股东往往希望能够与其他非国有股东一并参与海外重组,并将其股权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持有海外控股公司的股权。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规定,将国有股权转移到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内企业或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按照隶属关系事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由国务院按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和年度总规模予以审批。因此,从规则的层面上讲,将国有股权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是可能的,但是,从实务操作上讲,审批程序复杂,耗费时间长,且结果不可控,是该种方案的最大问题。上述问题,直接影响了企业红筹上市的进程和时机的选择。因此,在实践中,上述方案一般不具有可行性。较为可行的方案是,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国有股权通过转让而退出。
境内企业国有股权向海外控股公司转让而退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国有产权、资产价格的依据。因此,在海外重组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国有股权的收购,应当遵循评估、备案的原则和不得低于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购价款更具灵活性
海外重组过程,涉及到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权益的收购,因而涉及到价款的确定和支付的问题。在此方面,因境内企业性质的不同,其价款的确定和支付有所不同。
由海外控股公司收购内资企业进行海外重组,应当适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并购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对境内非外资企业即内资企业的购并(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
在定价方面,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和境内企业应聘请资产评估机构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双方不得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对评估定价原则,《并购规定》没有给出例外的规定。在对价款支付期限方面,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应于并购后之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完毕(“一次性支付”)。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展期支付”)。因此,海外控股公司的上述并购,应当实际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价款。在所转让权益生效期间方面,根据《并购规定》,在展期支付的情况下,外商对被并购企业的权益,应当根据按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在境内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下,海外控股公司对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重组,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资股权变更规定》”)的规定。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对外资投资企业在海外重组中进行股权转让的有关定价及其支付问题,并无专门规定。尽管《并购条例》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外资股权变更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并购规定》办理,但是,外商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所持有股权并购的定价及支付期限,应当根据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并不能当然适用前述《并购规定》关于定价及支付期限的规定。
这是因为:第一,外商投资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其作价可由各方协商评议确定,因而其转让也可在投资方同意的情况下,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应为应有之意。
第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外资股权变更规定》除规定国有股权转让须经评估外,均仅规定投资人向第三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经其他投资人同意即可,并未规定需进行评估,因此,上述规定实际上排除了《并购规定》中要求对非国有股权转让进行评估的要求。同时,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款的确定方式,已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实践所认可。

⑷ 回购公司债券,应该向哪几个部门提出申请呢

⑸ 如何发行债券融资

公司债券上市发抄行的程序
(1)作出决议或决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
(2)申请发行。公司在作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或者决定后,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规定的申请文件,报请批准,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包括:公司登记证明、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3)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准。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批准公司债券的发行,该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作出说明。
(4)公告募集办法。发行公司债券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债券募集办法。

⑹ 让市场出清房企偿债高峰来临风险

Orient Capital一份研究报告认为,中国房企将于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初迎来偿债高峰。这意味着,中小房企或将不得不面对一场潜在的流动性危机。
这种超常规融资负债基础是从2014年开始的这轮房地产的疯狂,诱使众多房企包括小型房企超过承受能力的融资扩张。根据 Orient Capital的调研,房企将于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初迎来偿债高峰,预计仅到期公司债一项就将达到5440亿元人民币。根据中原地产的数据,中国房企2016年通过私募债、公司债、中票等方式融资1.14万亿元,同比增26%,并首次突破1万亿元。
这种超常规疯狂融资都是基于房价的持续上涨甚至暴涨。一旦暴涨基础坍塌或者停止,那么这些巨额债务链条将断裂,房地产债务危机必将爆发。
从本质上讲,只要是高杠杆、高负债性融资,无论房价大涨或大跌都最终会出现危机。大涨不可能永久持续下去,放任房价大涨必将酿造大风险。在大涨驱使下,各路资本,各种资金必将都疯狂进入到房地产行业,最终撑破泡沫,出现大危机,大风险。
目前,为抑制地产泡沫,监管层于2016年三季度起收紧了房企融资的多个融资渠道,包括交易所发债、银行间市场融资等。从2016年10月起,由于国内融资政策收紧及强势美元,房企的融资渠道阻塞。2016年10月19日,交易所疑似“一刀切”式暂停地产公司债,其中包括已经拿到无异议函的项目。
2016年10月21日银监会召开三季度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明确提出,要严控房地产金融业务风险,严禁违规发放或挪用信贷资金进入房地产领域;加强理财资金投资管理,严禁银行理财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领域。2016年10月24日有报道称,高层要求证监会和发改委收紧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包括不能在境内发债,不得到H股上市融资,境外发债也将趋严。
这意味着,在不久的将来,房企将面临剧增的财务成本,进而可能遭遇潜在的流动性危机。
在这里大型房企承受能力较强,而且经营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大。而小型房企投机取巧性较大,主要趁房价上涨之机疯狂融资,债务突然增加,有些基本是空手套白狼式的融资。无论是市场泡沫破灭式冲击,还是政策调控式影响,对其影响都非常之大。一旦资金链条断裂就直接进入破产清算境地。而同时空手套白狼的操作,使其基本没有还债与抗风险能力。最终承担风险的是给其融资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等。这就是或爆发金融风险的逻辑。
研究机构发现,2016年中报显示,嘉凯城、天津松江、云南城投等企业净负债率均超过500%,且较一年前仍有大幅增加。而万科、招商、金地、华夏幸福的净负债率均在100%以下。从中可以看出,越是小的房企负债率越高,而大型房企负债率反而很低。也就佐证了在房企债务密集到期之时,小型房企首当其冲的原因。
怎么办?一种选择是政府房地产调控在度上把握住轻重,避免对小型房企冲击过大,即仍依靠政府救市。另一种选择是让市场自主出清,尊重市场规律,让市场配置资源,该破产就破产,该资金断裂就让其断裂,只要承担风险的责任主体明确清晰即可。即使涉及到金融机构风险,政府也不要插手 。政府要做的是保持市场透明公平,对国有金融机构发生的房贷风险追责到底。
在房地产上,一定要处理好政府有形之手与市场无形之手的关系。房地产是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市场,应该由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有形之手尽量不要插手,特别是遭遇风险时,政府不要进行所谓的救市,大包大揽更不可取。市场本身就是风险很大的。让酿造风险者承担一切风险责任与后果是天经地义的。政府如果通过有形之手进行所谓的救市与降低风险必将破坏市场机理。必将使得风险制造者暗自窃喜,并且继续屡犯酿造风险。
研究者分析,最终的结果可能是监管层进行个案干预,特别是当遭遇危机的开发商或地产项目有足够的系统或地域重要性。以笔者看,个案干预都不必要。监管部门应该彻底放手,要相信市场的力量,要敬畏市场,要给市场主体自主承担风险的权力。一定要把自主承担风险的权力交给市场主体,不要再去剥夺了。

⑺ 怎么发行公司债卷

一、发行债券,要符合债券发行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第十六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2、《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4)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
如房地产企业发行“小公募”,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特别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发行及上市业务办理》中作出特别规定。
二、债券发行流程
1、准备及申报阶段
(1)公司内部组建债券工作小组并确定相应的证券中介机构(券商、律所、评级、审计);
(2)各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就尽职调查结果向公司提出建议。如公司暂不符合发行条件,应向公司提出整改方案,并及时跟踪整改结果;
(3)待公司符合“小公募”发行条件后,董事会确定具体发行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国有独资企业发行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管理的机构或部门作出决定。
2、发行审核阶段
(1)在公司作出发行“小公募”的决议后,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规定的申请文件,由其进行预审,其中最主要的申请文件包括: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评级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
(2)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司提交的“小公募”的申请文件后,如认为有问题需要公司回答或补充披露的,则会向公司下发反馈意见,公司应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回答,反馈意见没有次数限制。在证券交易所预审通过并出具无异议函之后,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自受理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实践中,中国证监会审批“小公募”时主要参考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预审核报告意见。
3、发行及上市阶段
(1)公司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行政许可后,按照核准文件的规定,可一次发行,也可分期发行。一次发行的,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完成发行。分期发行的,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2)公司应当与主承销商组织推介、定价与配售等发行工作。其中,可以采取招标、簿记建档或簿记建档与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公司债券。采取簿记建档发行的,公司、簿记管理人应在发行前协商确定簿记建档利率(价格)区间,制定发行方案,明确簿记场所、簿记建档发行流程、价格或利率确定原则和配售规则、应急处理和簿记记录等内容;
(3)上述工作完成后,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交发行申请,发行申请文件主要有: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公告、发行核准批文等;
(4)发行申请通过后,公司应当提交票面利率和发行结果公告并及时做好债券持有人整理等工作;
(5)公司应当在发行结束日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上市申请,上市申请文件主要有:上市申请书、核准债券发行的文件、募集资金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名册、审计报告、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担保文件(若有)。申请通过后,“小公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转让。
4、持续跟踪阶段
(1)券商应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如每年至少发布一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持续关注公司及保证人的资信等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出现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及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同时,若债券到期,公司应当及时履行兑付义务。

⑻ 山东博汇纸业最新消息是利空还是利好

中性消息。
只是个发债的消息,偏好吧,说明公司的融资渠道还是很丰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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