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请问中金所会员有几种1号会员是谁
你好,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中,将中金所会员分为交易会员和结算会员。结算会员具备直接与中金所进行结算的资格,交易会员不具备直接与中金所进行结算的资格。结算会员按照业务范围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交易结算会员只能为其受托客户办理结算、交割业务。全面结算会员既可以为其受托客户也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特别结算会员只能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Ⅱ 什么样的公司能成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1号全面结算会员呀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行分级结算制度,在分级结算制度下,只有资金实力雄厚、管理经验丰富的机构才能成为结算会员,而其他不具备结算会员资格的非结算会员必须通过结算会员进行结算,从而形成多层次的风险管理体系。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1号会员是经中金所批准的首批会员单位中序列排在第一位的期货公司,中金所1号会员是国泰君安期货。
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在申请中金所会员资格时必须通过中金所和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相关测试指标。
一、中金所的全景测试
中金所全景测试,针对不同类型会员(全面结算会员、交易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设置不同的测试考核指标,确保达标会员在技术系统和业务流程上符合开业条件。
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测试
保证金监控中心的基本职能是及时发现并报告期货保证金被挪用的风险状况,配合期货监管部门处置保证金风险事件。
无论商品期货还是金融期货,监管机构自身严格的制度化建设是目前的重中之重,这种制度建设对期货市场而言,主要体现在对交易保证金的监管上,期货保证金安全是期货市场稳步发展的基础。所以只有通过保证金监控中心测试的期货公司才有可能成为中金所会员。
中金所前三名全面结算会员分别为:0001: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0002 南华期货有限公司、0003:浙江省永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不知道这样回答你是否解决了你的疑问。
Ⅲ 中国期货交易所的公司制和会员制怎么理解
期货交易所可以采用公司制或者会员制。
1: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分为均等份额,内由会员出资认缴,容设立的是会员大会(权力机构),目前会员制的是: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商品交易所。
2: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股东大会为权力机构。目前我国是公司制交易所为-----
中金所。
希望以上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Ⅳ 怎样才能成为中金所的会员
先注册,后申请。
Ⅳ 中金所会员需要交纳会费吗
是指中国黄金交易所么?
当然要,不然它怎么运转,不过不是向个人收的。
Ⅵ 目前哪些期货公司是交易所结算会员
每个交易所都有会员名单可以查询的
上期所 http://www.shfe.com.cn/member/doclist_112_112001002_0_1.htm
大商所 http://www.dce.com.cn/portal/cate?cid=1114582593100
郑商所 http://www.czce.com.cn/portal/hyfw/jyshy/A091312index_1.htm
中金所 http://www.cffex.com.cn/yyfw/hyxx/
Ⅶ 全面结算会员、交易结算会员、交易会员 区别与各自职责
你好,在《复中国金融期货交易制所会员管理办法》中,将中金所会员分为交易会员和结算会员。结算会员具备直接与中金所进行结算的资格,交易会员不具备直接与中金所进行结算的资格。结算会员按照业务范围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交易结算会员只能为其受托客户办理结算、交割业务。全面结算会员既可以为其受托客户也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特别结算会员只能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Ⅷ 中金所批准的期货公司有全面结算会员,交易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他们有什么区别
交易会员即实施买卖的双方,买方和卖方通过交易建立了关系,通过某种平台设置为会员的形式,即成为“交易会员”
全面结算会员根据不同于商品期货业务,期货公司因申请参与金融期货业务的业务范围不同将会分成不同类别。
交易结算会员是可以在中金所交易,并且可为本公司自己做结算的会员单位。
区别
结算会员具备直接与中金所进行结算的资格,交易会员不具备直接与中金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结算会员按照业务范围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交易结算会员只能为其受托客户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全面结算会员既可以为其受托客户也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特别结算会员只能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交易会员没有结算资格,需要通过全面结算会员或特别结算会员为其结算。
Ⅸ 期货公司要取得中金所全面结算会员需要具备啥条件
第七条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取得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 (二) 具有从事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的详细计划,包括部门设置、人员配置、岗位责任、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等; (三) 结算和风险管理部门或者岗位负责人具有担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或者风险管理部门或者岗位负责人2年以上经历; (四) 具有满足金融期货结算业务需要的期货从业人员; (五) 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六)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七) 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行政、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八) 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但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比例超过50%,对出现上述情形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已不在公司任职,且已整改完成并经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九) 近3年内未出现严重的期货交易、结算风险事件。但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比例超过50%,对出现上述情形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已不在公司任职,且已整改完成并经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十)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续经营2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为金融机构,在最近2年成立或者重组的,应当自成立或者重组完成之日起持续经营; (十一)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第九条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全面结算业务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中,至少3人的期货或者证券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其中至少2人的期货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且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连续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时间在3年以上;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三)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控股股东期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或者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中,至少2年盈利且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控股股东期末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控股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