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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交易风险

发布时间:2021-12-02 09:39:15

❶ 为什么大多数公司选择采用股权交易的方式的

避税

❷ 厂房买卖股权转让买方有什么样的风险

厂房股权转让有一定的风险,因为股权不分厂房(实物资产)还是现金,股权是出资或受让形成的。股权的转让,法律上与厂房没有关系,是股东会来决定的,不会因为是不是此部分股权是由厂房出资形成而定。厂房的转让是企业处置资产行为,只要在章程、议事规则授权范围内,无需股东决定,因此也不会涉及股权。
房产转让是对特定的资产进行转让,股权转让是针对股东所持公司的股权。如果房产在公司名下,则以公司名义转让房产,而股权转让,则是公司股东作为转让方,如果公司的控股权发生转让,可以实现间接的资产转让。审慎投资,投资时必须到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合法机构和场所去投资。不像腾讯众创空间有保证,在选择这些平台时要擦亮自己的眼睛,免得被不良商家抓住机会,到时候就后悔莫及。

❸ 股权转让当中有哪些涉税风险

我司为芝麻背调,在过往的项目经验中,总结如下:

1、并购时税务风险承担条款(法人)

在收购企业股权,收购方最担心的是企业之前的税务风险(尤其在收购个体工商户或民营企业时),如果收购以后被税务机关稽查补税,可能面临巨额的补税和罚款等。所以,收购方要求转让方承诺承担之前的税务风险,一些股权转让协议就写上“标的企业股权转让日之前产生的任何补税、滞纳金、税收违法的罚款由转让方承担”。

但是,根据税法的规定,如果标的企业产生补税、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处罚的对象是标的企业,这是一种行政责任,不会因双方的民事合同约定而改变。

建议的表达方式:可以将表述转化为“并购企业承担的任何股权转让日之前的税收补税、滞纳金、罚款,股权转让方保证向并购企业做出等额赔偿”。通过合同条款,将补税的行政责任转化为双方的民事关系。

2、转让方获取的对赌补偿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自然人)

在投资或并购交易中,投资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防止投资时由于对被投资企业的估值过高而遭受损失,往往会通过“对赌条款”来对被投资企业的估值做出修正以保证自身的利益。如果被投资企业的业绩达到预定或超过预定目标,投资者可能会以货币或股权等形式补偿原股东。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9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按此逻辑,转让方在获取对赌协获得的补偿应调整股权转让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个人所得税。

3、股权交易中的税务成本承担责任主体

股权转让方如果是个人(包括境外个人)、境外企业(注:境内企业由于股权转让收益与公司的盈亏合并纳税,不涉及单独计税问题),由于股权转让需要单独计算纳税,合同中通常需要明确涉及的税务成本由谁承担,也就是转让对价是税后的还是含税的问题。

在实务中,股权转让合同通常喜欢写“一切税费由**方承担”。其实,股权转让只涉及所得税(个人:个人所得税,境外企业: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通常合同只需要明确所得税由哪一方承担即可,根据税法的规定,印花税通常是双方都要承担的,股权转让应该是转让方取得收益承担纳税义务。纳税义务由税法规定,不能由民事合同自行约定,交易双方自行约定纳税义务属于违法、无效。

建议的表达方式:在合约中的表述改为“股权转让价格为税后价格”。

4、自然人股权转让时法律手续不符合税收法律规定

在实际中,许多自然人在转让股权时通常私自签订平价或折价的股权转让协议,在当地的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不去税务局备案,这个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会受到税务的稽核和处罚。

自然人在转让股权后,应该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股权转让协议、银行回单凭证等在税务机关备案,如果不是平价转让的,还要申报个人所得税。

5、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价格不公允

许多自然人为了少申报或不申报个人所得税,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不符合独立交易交易原则的条款,比如折价或平价转让,甚至有些新三板挂牌企业在转股系统中以很低的价格转让,以规避所得税。

67号文规定,被转让企业拥有土地、房屋等重大资产的,应以股权对应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而非账面价值)为标准来衡量股权的转让价格是否偏低。如果符合67号文12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构可以认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可以进行核定征收。

6、留存收益过高导致溢价过高多交企业所得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建议:在发生股权转让时,可以先将留存收益进行分配(居民企业股东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免税),降低净资产,再转让股权,从而降低股权转让的价格和转让所得,介绍企业的所得税。

以上答案为芝麻背调提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❹ 防范股权收购风险的措施有哪些

一、做好尽职调查工作
股权收购实际上是收购一家存续了很久的公司,远比建立一家新公司复杂得多。为了减少公司收购风险,需要聘请具有知名度的中介机构和精干的团队进行尽职调查工作。
作为中介机构,主要从三个方面来把关:律师从法律方面把关。律师团队对公司近3年来已经执行的合同和未执行完毕的合同以及将要签署的合同的合法性、公平性进行审查,防止出现临时修改、更换合同等恶意串通事故的发生。
会计师从财务方面把关。会计师团队可以对近3年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执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确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或有事项、不良资产、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揭示和披露,特别是会计师和律师合作,对一些重大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收购风险。
评估师从公司价值方面提供参考依据。精干的评估师团队,能够合理地确认被收购单位的实际价值,作为确认收购成本的重要参考。
重视中介机构提出的各类问题显示的收购风险。律师、会计师以及评估师会在尽职调查过程中间,就企业的异常交易、资产质量、产权所属等事项提出他们的看法,拟收购方要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就其影响与被收购方进行讨论,最终取得一致意见。
二、对拟收购行业要有所了解
国有企业在收购某一企业时,要对该企业以及该企业所在的行业的供应、销售和生产以及内部管理方面有所了解。在进行尽职调查前,收购企业应该针对被收购企业的供应、销售和生产及内部管理方面成立专门的机构。这个机构由负责供应、销售和生产以及内部管理、合同谈判专家方面的人员组成。他们最好能和尽职调查的中介机构一起进驻被收购企业,同步了解相关情况。这样就会做到心中有数,更加有利于收购工作,降低收购风险。
三、留心被收购企业未履行完毕合同
在对被收购企业进行尽职调查过程中,被收购企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要认真审查,很多收购纠纷都是由这些合同引起的,这些合同要引起收购企业的高度重视。
为了避免未完合同形成的收购风险,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审核:首先要审核合同原件的内容。确认合同内容是否完整,责、权、利是否公平,若发现异常情况,需要及时与被收购企业相关部门沟通,及时采取措施。
对国家有强制规定合同文本的合同,要确认是否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国家强制规定的合同或者条款,一定要由被收购单位就相关的权利义务进行重新约定。
对补充合同,重新签署的合同要重点关注。被收购企业出于种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往往会在收购企业谈判有一定的可能性时,采取各种手段,签署一些新的或者是补充合同,并以此进行账务处理,形成事实后,由收购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所以,在尽职调查时,要特别注意这类合同的签署、执行情况。
对合同的签署情况进行外部调查。就是到合同签署的另外一方进行了解,掌握合同的签署情况和执行情况,有些合同需要到政府部门备案的,则一定要到政府备案部门,就备案合同与原合同进行核对,确认合同内容合法、合理、公平无误。
四、签署缜密的股权收购合同
在尽职调查完成和谈判价格确定之后,需要做的工作就是签署收购合同和办理资产产权移交手续了,这个环节非常关键。在签署股权收购合同时,对于尽职调查过程中间无法解决的属于被收购企业存在的问题,一定要在合同中注明责任和权利,避免马虎签署,形成收购风险。在股权收购合同中,要对移交内容和事项做出详细约定,以便移交时双方遵照执行。
五、办理严格的资产、产权移交手续
在接受被收购企业时,收购企业要严格按照收购合同约定的内容办理资产、产权移交手续。由于股权收购业务的复杂性,从尽职调查完毕到实际办理资产产权移交手续,往往需要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在这个期间,被收购企业仍然经营和管理企业。为了防范收购风险,确保被收购企业资产完整的移交给收购企业,收购企业要对此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变化情况进行审计,然后在此基础上,按照收购合同的约定,办理资产产权移交手续。
在股权收购实践中,一些投资者盲目自信,仅凭自己对目标公司的了解以及感觉就做出最终的决定,结果步入地雷阵。因此,投资者必须对目标公司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目标公司各方面的情况。然而这样的调查工作往往不是投资者自己能够独立完成的,必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如果将投资者比作股权收购这场大战中的主战舰,那么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公司、财务咨询公司、环境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就是保障主战舰最大限度的避免股权收购的风险从而赢得战役的护航舰。经过尽职调查,对于目标公司存在的各种风险以及风险的程度就会比较清楚,也就可以采取排除风险或者降低风险的措施,从而促进收购的进行。

❺ 股权转让债务的风险有哪些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受让方最关心的应该是目标公司的负债问题。在实践中,股份出让方的债务以资产担保之债居多,同时还存在未决的诉讼和仲裁纠纷,以及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以及可能或即将发生的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之间的劳资纠纷等。 对于上述既有负债或潜在债务,股份出让方有的是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有的是不知道或无法预计何时发生的。因此,处理原则和办法也是不同的。 因此,在股权转让中,面临的债务承担法律风险主要体现为三个个方面: 1、既有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 受让人需要全面了解既有债务的数额,是否设定了担保,利率以违约责任,债权人有无限制权利要求等,此类债务是否为不良债务等。对上述问题的考察,能使受让人在谈判中获得主动,并影响到交易的价格和受让后风险负担的大小,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2、隐性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 对于无法预计的负债,如果在股权转让协议预定的期限内发生,并且发生实际权利人的追索,该类责任或风险首先应当由目标公司承担,由此引发的股份转让的风险负担应当由股份转让协议约定。 因此,有关债务承担问题应列入风险负担条款予以约定。受让方所争取的是与出让方划清责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负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均由出让方承担。但是要注意到,股权的转移并不影响到债权人追索的对象,受让方在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后,仍然需要清偿该债务,再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向出让方追偿。 另一方面,这也涉及到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如果股权转让导致公司合并或分立,应按照法定的通知时限要求通知有关的债权人,合并或分立后的债务由存续公司承担或按照协议承担。 3、隐瞒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 对于出让方故意隐瞒真相,没有真实、全面、及时地向受让方批露既有负债或潜在负债的,属于违反信息批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出让方有关公司债务的陈述与保证义务。当发生债务追索时,将严重影响受让方的股份转让合同的利益和预期的收益。

股票有什么风险

1、ST股票的炒家,有些人知道自己持有的股票一旦公布亏损年报就要暂停上市,有些人则不知道。对于知道其中风险仍要进行投资的人,由于他们已经做好了足够的思想准备,暂停上市的风险并不严重。但是对于并不知道还有暂停上市这回事的初级投资者,一旦满仓搁浅,绝不是个好玩的事情。历史上曾有对股市一知半解的老太太,在听从他人指导的情况下买入了某ST股票。谁知过了几天,这个股票就不交易了,老太太询问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才知道这个股票已经暂停上市。

2、对于很多新投资者来讲,ST股的连续三年亏损杀伤力极大,由于中国的ST股票往往不会在退市前股价疯狂下跌,所以很多投资者并不晓得自己持有的股票还会退市。加上绝大多数投资者都采用远程交易系统,股民与股民之间的交流很难做到互相关心,那么投资者就更应该注意ST股票的暂停上市风险。

3、交易所完全有必要对全部交易账户进行风险提示,要求投资者只有在签署风险揭示书后方能进行ST类股票的交易,以防突如其来的风险降临,这是对新股民的一种保护。

4、准备拿出部分资金与ST股票共存亡的投资者,则可以寻找自己心仪的公司进行风险性买入。即拿出一部分可以视为放弃的资金,去买入几乎可以肯定会暂停上市的ST股票,长期持有,等待其重组后的王者归来。对于这样的投资者,一定要注意投入资金比例不可过高,否则投资风险将过于集中,有可能会给自己带来灭顶之灾。

一:ST股的走势与大盘往往是相反的,大盘走强时ST股走势一般较弱,大盘持续低迷时ST就等闲活跃,是以弱市是炒ST股最合适的时代。

二:每年的年末和第二年年头这段时候,因为正逢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以及发布年报的时候,这段时候也是ST最活跃的时候,往往会呈现一些大黑马,是以这段时候要积极介入。 三:ST股的走势具有必然的持续性,经常呈现持续上涨或者持续下跌的现象。呈现一个涨停板今后往往等闲呈现第二、第三个涨停板,而反之跌停也是这样。是以一旦某只ST股呈现涨停今后可以连系根基面进行分析后实时介入,此外假如呈现跌停也要实时止损,避免将损失扩大化。

四:ST股之间具有联动效应,经常呈现齐涨齐跌的现象。是以当ST股呈现齐涨的时辰,可以选择那些还没来得及涨的股票实时跟进。

五:ST股的波动受政策影响比力大,经常受某些利空影响呈现整体下跌的情况,这时辰往往意味着机缘惠临,因为有些ST股根基面已经发生好转,受利空影响现实上很是有限,大跌今后往往会呈现比力大的反弹,这时辰要斗胆介入。

六:每年年报发布时代,总会有一些ST股摘帽。可以提前从业绩预告和年报傍边知道哪些ST股有摘帽的可能,从中选择一些股价还没有上涨的股票实时介入,等正式发布摘帽今后再考虑出局。

七:对摘帽的ST要区别看待,有些ST股是靠自己的出产经营好转而扭亏的,这种股票可以作为关注重点,趁股价低点介入。有些ST摘帽靠的是玩报表财技,如资产置换、变卖主业资产或者由大股东输送利润来扭亏的,这些ST股现实的出产经营并未获得改变,在购买时要尽量谨慎。

八:所有购买必需适合自己的选股原则为前提,假如存在上述市场机缘但没有合适前提的股票时要判断是否介入,这样才能将风险降到最低。

❼ 公司股权转让有风险吗这个还真不知道,求教啊谢谢啦

股权交易风险,你规避了吗?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成熟,股权交易行为也变得日益活跃,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大产权交易所的成交项目及金额每年都在大幅增长,有效控制股权交易风险具有重要现实意义。鉴于上市公司一般通过股票交易系统实现股权的流转,制度较为完善,相对安全,在此不作论述。而普通有限公司(非一人有限公司)和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一般是由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来实现的,存在较多潜在的交易风险。这里,笔者结合几年来的法律实物体会,对股权交易的法律风险来进行简要分析。
一、股权交易前的风险控制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遵守公司法的程序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所持股份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是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未经上述程序而实施的股权转让行为,因存在程序瑕疵可以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
股东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后,公司的股东数额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法规定普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应为2个以上200以下,也就是说,普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突破2个的下限和50个的上限,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不得少于2个,不得超过200个。这是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股权交易后公司股东人数不能违反上述规定。
股权转让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也要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25%,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法律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能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权利能力有禁止性规定的,此类主体也不能从事相关股权交易行为。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有特殊规定的,转让方应严格遵守,这是法律对公司法人意思自治的认可与尊重。
二、股权交易合同履行的风险控制
股权交易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转让、受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完成股权的实际转让还要双方对合同的实际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及时向受让方移交股权,就是讲股权转让的事实及请求公司变更工商登记手续的意思书面通知公司。随后,转让方与受让方的股东身份发生转变。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前,受让方不得随意处分所取得的公司股权,其要行使完整的股东权利,须持公司发给出资证明或者完成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受让方必须按照约定向转让方及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股东名册、变更工商登记。否则造成受让方损失的,受让人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法律要求公司应尽的辅助义务,并非股权交易合同的完全履行义务。转让方在履行通知义务后,除有特别约定外,转让方的主要义务履行完毕。合同履行后,受让方如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转让方对此没有过错的,不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法院也不应该支持受让方以上述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如因公司不履行辅助义务而使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的,受让方可以起诉公司,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公司履行股权交易后的辅助义务,排除对股东行使权利的妨碍。
股权的实际交付包含两个部分:股权权属变更和股权权能移转。有限公司制作的出资证明书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示的股票都是股权权属的证明形式,这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得到履行的法律凭证。权能的移转是指受让方作为公司新股东对公司管理权及收益分配权的行使。股权的权属变更和股权的权能实现之间有着内在的逻辑关系,没有权属变更就无从实现权能移转。实践中,许多公司股东诉讼都是由于重视权能实现、忽略权属变更而产生的,这应当引起我们高度的关注。
同样,股权交易的受让方在签订合同后有可能不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为了控制这种风险,转让方可以要求受让方将股权转让款先交付第三方托管,或提供第三方担保,也可以同时在股权交易合同中约定违约条款,以确保受让方能够积极履行付款义务。
三、股权交易合同的效力风险控制
一般情况下,股权交易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特殊情况下须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后生效。在股权交易中,双方也可以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以达到提高交易效率的目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是对已经发生股权交易行为的法律认定,在股权交易合同生效并完全履行后方能进行。如果股权交易合同无效,就不可能发生股权变动,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就能进行。所以,在股权交易中不能约定以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作为合同的生效条件。
应当注意的是,不能将股权交易合同的生效等同于股权转让的生效。股权交易合同的生效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合同一旦成立就生效。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发生了实质的转移,受让方取得了合法的股东身份。股权交易合同生效后,双方必须完全遵照履行完毕,股权转让才能真正实现。
今运阳光

❽ 公司股份置换风险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C公司谁是老板,其转股的目的是什么。应该是想专靠上A公司这棵属大树。但是,在这种股价转让后,C公司也有了B公司的股权了,有股权就应该承担一定的风险了。所以,C公司一定要承担相应的股权责任风险。即10%的B公司风险。亏损风险和负债风险应该一并承担了。而另外C公司还会得到A公司的每月5万股差,一年时间。那么就应该在10%风险上减掉5*12=60万的股份所得。这就是C公司应对B公司亏损和负债的责任。
另外,股份转让税一般跟交易的实物相关。如没有实物,就不存在税收问题。当然,股份转让一定会签协议的,这个协议成功了,相关税收也一定会跟进。失败了,税收就没有意义了。
C公司要搞清楚,你获得B公司的股权为了什么。B公司一直亏损,并且入不敷出,按照上述16年亏了1000万,就是说注册资本已经没有了。就是一空壳公司了。如果你想借壳上市,并靠上A公司大腿,倒是可以一试。但是,在没有充足的财务调查和独立审核前,建议谨慎。不然,你就会被套牢。另外,你应该可以要求A公司给你对B、C公司转股后合并的自主,财务自由的经营权。这样你就可以发挥有效的各方核心力来完成梦想。

❾ 股权交易托管中心的企业股权融资有什么风险

中国有五家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上海股权专托管交易中心、天津股权属交易所、重庆股份代办转让系统、浙江非上市公司转让中心。这个交易是通过协议转让进行的,也就是说和公司股东达成协议,然后完成转让。没有投资是没有风险的,这个相当于在公司比较小的时候开始投资,如果公司上市了,那么利润会很丰厚,但如果公司经营不善,转让也可能亏本。
企业股权融资也是出让股权获得投资,例如天使投资,股权众筹,投资人的风险比较大,融资人在初期获得投资得意保证企业运营发展,做好股权设计,保护融资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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