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请问证券交易中的"托管单元”是什么意思看中登公司的数据接口提到的一个字段
请问证券交易中的"托管单元”是指所在证券营业部的席位号;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的登记专手续和确认属程序为:
(1)投资者向已成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参与人的证券公司提出申请,经证券公司同意后,双方签署《指定交易协议书》;
(2)证券公司按协议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申报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指令:
(3)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接受申报,当日收市后发出指定交易确认回报,并附确认编号。该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自下一个营业日即可生效。
已选择指定交易的投资者,有权根据需要变更指定交易。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除非投资者有未履行交易交收责任等违约情况。
朋友您好!
新人类热诚为您服务(*^_^*) 现在,股民买股票均用电话委托,网上交易,连股票的余额和现金的余额都用电话查询,与电脑查询。这些无纸化交易毫无凭证,全凭电脑存存储,那么这些数据会丢失吗?许多股民这样担心。为种提心不无道理,不过对于证券公司来说,数据永远是第一位的,因而证券公司想了很多对策以预防突变状况。从目前来讲,证券公司的安全系统可以说基本上能保证数据的万无一失。具体来说,安全措施通常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1)实时备份,电脑房都具有正常交易系统和备份系统,两者是同时工作的。当正常交易系统出现故障时,备份系统自动运行,决不会影响投资者交易的安全性。 (2)每日备份 证券公司在每日清算完成后,都会进行数据备份,通过光盘等先进的储存介质将每天的数据在上一日的基础上进行增量备份,并将其带离电脑房。因此,即使数所有宏观世界到破坏也能及时恢复。 (3)每隔一段时间,证券公司都会将前段时间的所有数据做一个完整的备份,并永久保存于一个安全的地方。因此即使出现灾难性事故,也能保证数据的安全性。 (4)异地备份 证券公司为了更大程度地保证投资者资料的安全,还会将其不能地区的营业部之间的资料进行交叉地备份,防止由于大规模灾难性事故的发生而造成投资者的遗失。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祝您开心!o(∩_∩)o
『叁』 股票数据源头
电子屏幕上的数字怎么来的?谁处理的?那具我所知是电脑处理的!!
以前大黑板的话,是靠交易员来计算报价的.当然股市收盘后还会有人统计吧!
『肆』 请问哪位大侠能告诉,在证券交易中评价交易员的这些数据的计算方式和代表意义吗包括:平均盈亏比、平仓盈
这些东西我比较熟悉英文版,中文版的我努力回答,但是不一定都对。。内。平均盈亏比大容概是平均盈利除以平均亏损。平均盈利就是把所有盈利的单子的盈利平均了。如果真是这么算的,意义你就懂了吧。。。其实这个事情深究的话很复杂。。。平仓盈亏比大概就是上边那个比例的已经平仓的单子的版本吧。胜率就是盈利的单子的数量出于总单量。PMD真心第一次听说。有全称没。。。夏普比率公式自行网络,意思是单位风险的超额收益。这个是主要使用的衡量指标。
麻烦采纳,谢谢!
『伍』 股票买卖操作流程
一、股票买卖操作流程
1、股票的交易过程包括了开立股东代码卡以及资金账号,同时通过银证转账将资金转移进去,然后才能够进行股票委托交易。
2、投资人可以凭借着个人身份证件,在全国的任何一家证券公司营业部门代理开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卡手续费用为40元人民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的手续费用为50元人民币。
3、凭着身份证和股东卡账户到证券公司营业部门开立资金账户,上海证券交易市场的股东卡只能在一家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深圳证券交易市场没有限制。
4、买卖股票的资金不能直接存入证券公司资金账户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所以必须要有银行活期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绑定双向转账,到银行开通银证转账业务。
5、委托买卖股票的方式有营业部门委托、电话委托、网上委托,网上委托必须使用证券公司营业部专用的委托软件,可以在证券公司网站上下载委托软件,股票买入必须是一百股或者是整数倍,卖出没有任何的限制可以不是整数卖出。
6、进入股票买入页面之后,首先在账户名称处选择操作账户输入股票代码,选择好了之后会出现想要买入的股信息,从这就可以查看到选定的账户类别、股票代码、买入价格、买入股数、以及该股票的真实行情。
7、最后输入买入的价格(不能超过该股当日涨跌幅限制)以及买入数量(100的倍数)。点击买入即可下单成功。当股价小于或等于买入的价格系统就会自动成交。卖出就点卖出键,操作一样。
二 、炒股注意事项
1、炒股一定要具备良好的心态。股市是会有风险的有盈利就会有亏损,所以心态要放好。跌了我们就采取措施就好了。
2、炒股要有专业的知识。盲目跟风、道听途说、连K线图都看不懂就入市跟赌博没什么区别势必很难在股市里盈利。最起码要具备专业的炒股知识。
3、不能贪婪。盈利的时就想多赚一点就不顾一切买入,亏损的时就也拼命买入想早点回本,这种做法是不对的。作为业余的炒手,可以给自己定个价位,到了这个价位点就可以卖出盈利,盲目追求暴利,往往风险很高,做到适可而止才是明智的选择。
4、要有耐心。抄底,追涨杀跌,没有持股的耐心,反反复复进出股市你会发现这样很容易亏损。所以要有持股的耐心。
5、不要轻于相信小道消息。小道消息往往是股庄放出的反面消息,是给散户设的圈套。不能一听到利好消息就拼命的买入,反之就卖出。但消息是难以免避免的,我们要学会去辨别去分析。
(5)证券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数据扩展阅读:
股票市场也称为二级市场或次级市场,是股票发行和流通的场所,也可以说是指对已发行的股票进行买卖和转让的场所。股票的交易都是通过股票市场来实现的。
一般地,股票市场可以分为一、二级,一级市场也称股票市场之为股票发行市场,二级市场也称之为股票交易市场。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有价证券除股票外,还包括国家债券、公司债券、不动产抵押债券等等。
『陆』 证券交易论文
证券交易信息产权的法律性质
摘要:证券交易行情信息是经过证券交易所整理、编排的信息集合体,本质上是数据库。我国著作权法和证券法都没有明确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产权的法律性质和权利内容,无法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证券交易信息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法律应当给予“特殊权利”保护,数据库制作人证券交易所享有复制权和再利用权。
关键词:证券交易信息行情信息数据库特殊权利
一、启发性案例[1]
2006年8月以来,一个关于证券交易信息的案件引起了证券市场的轩然大波,并在法学界引发了热烈讨论。2006年8月底,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简称“上证所信息公司”)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简称“新华富时公司”)签订的《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及其附件,并追究新华富时公司的违约责任。
上证所信息公司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信息的独家全权经营机构,代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使用、发布、传播上海证券交易所行情信息的单位签订有关合同,收取相应的授权费用。2005年12月,上证所信息公司与新华富时公司签订了《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根据许可合的相关规定,原告许可被告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时股票行情编制指数。但是,许可合同第五条同时约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不得将全部或部分上证所证券信息传播到许可证指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及用于许可证指定以外的任何地方和用途,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和开发衍生产品。
上证所信息公司诉称,新华富时公司在未获得上证所信息公司书面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许可第三方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以基于原告提供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时行情编制的中国A 50指数开发中国A50股指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并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这一行为违反了许可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已经构成违约。
2006年10月11日,该案正式开庭审理。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之中。本案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已经从普通的商业合同纠纷变成了金融信息维权讨论。对于本案,由于上证所信息公司与新华富时公司之间签订有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来处理。但是,如果与证券交易所没有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其他人未经交易所许可对证券交易行情信息进行复制、摘录、改编或者再利用,证券交易所能否追究其侵权责任?换句话说,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侵犯的是证券交易所的何种权利?答案尚不清楚。在实践中,恰恰是这类行为最令证券交易所头疼,交易所会员公司和信息经营商在获得交易信息后转发给其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信息是目前交易信息侵权的主要方式[2]
因此,不管这个案件的结果如何,有一个问题依然需要我们探讨: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信息享有的权利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它的法律性质如何?应当怎样加强对证券交易信息产权的法律保护?
二、证券交易信息的概念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证券交易信息。证券交易信息是指有价证券在证券交易所市场集中交易产生的、经过证券交易所整理、编排的市场交易数据、行情及因之而产生的其他相关信息,如证券的价格、报价及交易量、股价指数等等[3]。无论是对于证券交易所还是对于会员公司、信息运营商和投资者来说,证券交易的即时行情信息都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而延时行情信息则由于其时间上的滞后性商业价值衰减。在实践中,证券市场的参与者恰恰对于证券交易即时行情信息的产权归属和产权性质争议最大。因此,本文主要讨论证券交易即时行情信息产权的法律性质。根据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5.2.2条的规定,在交易日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最新成交价格、当日最高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4]
为了进一步说明证券交易行情信息的范围,笔者从新浪网上随机下载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浦发银行(股票代码600000)2006年11月1日的实时交易行情。
在证券市场上,单个的交易指令或交易信息对投资者是没有意义的,投资者无法根据孤立的信息来做出理智的、合乎逻辑的投资判断[5]。所以,本文所指的证券交易行情信息事实上是指交易信息的集合体,而且是经过特殊程序编辑(比如集合竞价规则)过后产生的不问断的数据流。因此,从证券交易信息的产生过程、存在形态上看,证券交易行情信息事实上是一种数据库。
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依赖于及时、准确且完整的交易信息,如何发布和管理证券市场中产生的交易信息关系到市场的发展[6]。证券交易信息是由证券交易所收集、编排和公布的,从经济学和组织理论的角度分析,证券交易所的根本在于证券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信息[7]。因此,证券交易信息的财产权对证券交易所的存在和发展不可或缺,这也是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明确证券交易所对交易信息的专有权的意义所在。
三、现行法律对证券交易信息
保护的不足
(一)著作权法保护的不足
我国著作权相关立法并没有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明确规定,但是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对“汇编作品”提供了法律保护: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根据该条规定,对于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进行汇编所形成的成果也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前提条件是数据汇编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应当体现独创性。同时,需要明确的是,《著作权法》对于数据汇编的保护只及于数据的选择和编排,不及于其中的数据本身。因此,数据汇编的构成成分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其他人可以自由使用数据汇编中的数据或事实,只要他没有使用受到保护的选择和编排。
但是,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作品传播和利用的方式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信息的复制、传播的成本越来越低,速度越来越快,操作越来越方便,对于数据汇编的使用也越来越频繁。在信息经济时代,不构成作品的信息也会有财产性价值;并且,当信息量非常大时,很难判定对于局部信息的使用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但是,著作权法依然固守作品的“独创性”原则,没有考虑到数据汇编所包含的商业价值,并提供相应的保护。
证券交易所可以援引《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关于“汇编作品”的规定来保护行情信息,这是因为,证券交易行情信息是在证券交易所市场集中交易产生的,并且经过了证券交易所的整理和编排。但是,《著作权法》提供的保护依然不足,因为只有证券交易所在行情信息数据的选择和编排上体现了独创性才能被认定为汇编作品,即便是证券交易所即时行情信息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汇编作品”,《著作权法》也不会保护行情信息中的数据和信息本身。事实上,行情信息数据库的独创性也很难得到认定。因为数据库的核心价值在于所采集的信息内容,其采集的内容越全面价值就越高,但内容越全面就必然使编辑者对信息的选择余地越少,最终导致独创性越低,这种有别于普通作品的特点造成了现实需要与法律规定的直接冲突,就是信息量越大、越全面的数据库就越可能得不到著作权保护。[8] (二)证券法保护的不足
由于著作权法对证券交易行情信息保护不足,证券交易所不断寻求其他法律保护方式。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证券法》加强了证券交易即时行情信息的保护。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认为,该条确立了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即时行情的信息专有权,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也利于证券交易所开拓信息产品服务。[9]
但是,该条对证券交易即时行情信息所提供的保护仍然是不足的。首先,这个条文应联系上下文来理解,该条第一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在这个语言环境下,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因此,该条授予证券交易所的只是独家发布证券交易行情信息的权利,并没有明确赋予交易所对于行情信息的所有权,《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所主张的信息所有权缺乏法律依据[l0]。其次,证券交易信息产权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目标是明确证券交易信息产权的归属和法律性质,虽然该条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即时行情信息享有一定的权利,但是《证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这种权利的法律性质和权利的内容。《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在赋予证券交易所“发布”交易信息的权利,但是对于这项权利的内涵没有做界定,例如,证券交易所是否有权禁止他人提取行情信息的部分或全部内容或者进行再利用,证券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与证券交易所及其所授权经营证券信息的公司缔结合同的当事人,证券
交易所可以依照合同来主张违约责任。可是,如果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侵犯了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专有权,证券交易所能够主张何种侵权责任?换句话说,第三人侵犯的是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信息享有的何种权利,著作权还是其他种类权利?对此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也是上证所信息公司诉新华富时公司一案引发热烈讨论的原因所在。
四、新型的财产权利一一数据库“特殊权利”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著作权法还是证券法都没有清晰界定证券交易行情信息产权的法律性质,对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产权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在现代社会,信息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形式已被广泛接受,信息的生产、收集和编辑包含了信息产品制作人的“劳动”,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但是,信息产品可能不具有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本文认为,证券交易行情信息产权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它既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也无法纳入著作权或知识产权的范畴,而应当作为数据库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需要指出的是,证券交易所主张其对交易信息享有所有权,这种认识容易产生混乱。事实上,证券交易所享有的应当是信息财产专有权,而不是信息所有权,因为有形财产所有权和信息财产专有权的具体内容有很大的不同,产权是不能等同于所有权的。
数据库是指由有序排列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组成的,并且能以电子或非电子方式单独访问的集合体[11]。数据库与汇编作品有一定的关联性,它不仅包括汇编作品,还包括不构成汇编作品的数据汇编。由于数据库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其开发、制作和维护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而其复制和侵权又十分简便,因此,法律应当对数据库制作人提供必要的保护。
目前国际上对数据库的保护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对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提供著作权保护,但是,正如前面所分析的,著作权法所提供的保护不及于其中的内容。另一种是对数据库给予“特殊权利”(Sui Generis)保护,目前这种保护方式已经在欧盟变成了法律实践。1996年,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制定了《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96/9/EC),对数据库提供全面保护。该指令最为引入注目的是给数据库提供了“特殊权利”保护。“特殊权利”是指一个数据库如果表明在其内容的获得、验证或显示中具有质量或数量上的实质性投资,其制作人就有权禁止他人摘录和(或)再利用数据库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这里所说的投资并不仅指金钱投资,还包括时间、劳动、物力等方面的投入。
依据欧盟《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数据库制作人享有的特殊权利包括提取权和再利用权。数据库制作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永久或暂时地将数据库全部内容或者在数量上以及(或者)质量上的实质性内容转移到另一种介质上的行为;数据库制作人还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发行、出租、在线传输或者其他方式传输等方式向公众提供数据库全部内容或者在数量上以及(或者)质量上的实质性内容。除此之外,数据库制作人还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重复地和系统地提取以及(或)再利用数据库的非实质性内容,但是与数据库的正常利用相冲突或者不合理地损害数据库制作人的合法利益的行为。[12]
“Sui Generis”是拉丁文,其基本含义是“独特的、特殊的、自成一类的”,它意味着这是一种不同于著作权的保护,或者是另一种权利的保护。相对于著作权,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数据库中的内容,而著作权只保护独创性的表达形式,不保护思想内容;而相对于保护思想内容的专利来说,它对思想内容又没有独占权,它不能禁止他人利用同样的思想内容制作同样的数据库进行产业上的竞争[13]。因此,对数据库给予“特殊权利”保护的实质是在现有法律保护模式之外创设一种新的权利,以保护数据库制作人对其数据库内容应当享有的权益。
如前文所述,从证券交易行情信息的产生过程、存在形态上看,证券交易行情信息实际上是一种数据库。证券交易行情信息数据库的制作人是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行情信息产生于证券交易的过程中,证券交易所为证券交易提供平台,制定交易规则,将零散的、单个的数据汇编成具有实际市场价值的数据产品。证券交易所为行情信息的生产、收集和编辑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了实质性投资,所以,证券交易所应当享有数据库制作人的“特殊权利”。因此,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信息产权的性质应当是数据库“特殊权利”,它的内容包括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提取或者再利用行情信息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的行为。
注释:
[1]案件情况来自《金融时报》等媒体的报道。
[2]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课题组:“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产权运作与法律保护研究”,载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主编《上证研究(2005法制专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页。
[3]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课题组:“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产权运作与法律保护研究”,第240页。
[4]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第5.2.2条。
[5]复旦大学一上海理工大学(联合)课题组:“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产权运作与法律保护研究”,载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主编《上证研究(2005法制专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5页。
[6]同上注,第239—240页。
[7]关于证券交易信息与证券交易所的关系的具体分析可参阅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课题组完成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产权运作与法律保护研究”课题,第248— 249页。
[8]复旦大学一上海理工大学(联合)课题组:“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产权运作与法律保护研究”,第288页。
[9]桂敏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旧条文对照简明解读》,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03—104页。、
[10]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5.1.3条都规定:“本所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本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经本所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将本所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11]李扬:《数据库法律保护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12]李扬:《数据库法律保护研究》,第174—175页。
[13]李扬:《数据库法律保护研究》,第205页。
『柒』 如何将证券交易系统中的每日交易数据导出到excel表格
大智慧5.98 可以。 K线图--点右键——输出Excel数据文件,个股多日数据。看清存储位置。 行情报价表——点右键——输出Excel数据文件,表中多个股票数据。
『捌』 如何从证券所获取股市行情数据
下载任意一个证券公司的交易行情软件,再进行数据下载,就可以看到目前市场可交易的所有股票走势图。
股票走势图通常是叫做分时走势图或即时走势图,它是把股票市场的交易信息实时地用曲线在坐标图上加以显示的技术图形。坐标的横轴是开市的时间,纵轴的上半部分是股价或指数,下半部分显示的是成交量。分时走势图是股市现场交易的即时资料。
指数分时
白色曲线表示上证交易所对外公布的通常意义下的大盘指数,也就是加权数。 黄色曲线是不考虑上市股票发行数量的多少,将所有股票对上证指数的影响等同对待的不含加权数的大盘指数。
参考白色曲线和黄色曲线的相对位置关系,可以得到以下资讯:
当指数上涨,黄色曲线在白色曲线走势之上时,表示发行数量少的股票涨幅较大;而当黄色曲线在白色曲线走势之下,则表示发行数量多的股票涨幅较大。
当指数下跌时,假如黄色曲线仍然在白色曲线之上,这表示小盘股的跌幅小于大盘股的跌幅;假如白色曲线反居黄色曲线之上,则说明小盘股的跌幅大于大盘股的跌幅。
红色、绿色的柱线反映当前大盘所有股票的买盘与卖盘的数量对比情况。红柱增长,表示买盘大于卖盘,指数将逐渐上涨;红柱缩短,表示卖盘大于买盘,指数将逐渐下跌。绿柱增长,指数下跌量增加;绿柱缩短,指数下跌量减小。
黄色柱线表示每分钟的成交量,单位为手。
『玖』 证券交易所数据为什么不都公开
关于证券交易所
应该都是公开的
有关疑问,你可以
直接上网查一下
『拾』 证券交易系统的对账单上数据怎样导入一张电子表格上
以前好想记着《大智慧》里面有一个导出EXCEL文件,不知道你用的证券软件中有没有,最好在这个专软件自带的帮助文属件中查询一下。
如果没有导出功能,只能用下面两个方法之一了:
1、按住鼠标左键在对帐单上拖一下,看能否选中全部数据,如果能,就在选中后按CTRL+C复制,再到一个打开的EXCEL空白文档中粘贴就行了。
2、如果不能选中复制,就只能用截图软件把对帐单当做图片截取出来,然后用文字识别软件转换一下(文字识别在网上有许多,可下载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