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交易磋商一般要经过的四个环节
1、询盘:询盘是交易的一方向对方探询交易条件,询盘多由买方作出,也可由卖方作出、内容可详可略。如买方询盘:“有兴趣东北大豆,请发盘”,询盘对交易双方无约束力。
2、发盘:发盘也叫发价,发盘多由卖方提出,也可由买方提出。实务中常见由买方询盘后,卖方发盘,但也可以不经过询盘,一方迳直发盘。例如:“东北大豆5元/斤”。
3、还盘:还盘可以在双方之间反复进行,还盘的内容通常仅陈述需变更或增添的条件,对双方同意的交易条件毋需重复。
4、接受:受盘人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无条件地同意发盘中提出的各项交易条件,愿意按这些条件和对方达成交易的一种表示。
(1)在交易磋商中有条件的接受是扩展阅读
交易磋商之后的合同签约:
1、约首:包括合同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有的合同 还用序言形式说明定约意图并放在约首。
2、本文:是合同的中心部分,具体列明交易的条件、条款,规定 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
3、约尾:说明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方案以及效力,订约时间,地 点,以及生效时间。
合同履行:
买卖双方经过交易磋商、达成协议后要签订书面合同,作为约束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一经依法 有效成立,有关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所以,履行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共同的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交易磋商
Ⅱ 在交易磋商中,有条件接受的是A还盘的一种形式 B接受的一种形式 C发盘的一种形式
选C 是发盘的一种形式
Ⅲ 在国际交易磋商中,构成一项有效接受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1、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做出 2、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内容相符 3、接受通知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 4、受盘人表示接受,要采取声明的方式。
Ⅳ 在交易磋商中,有条件的接受是 A。还盘的一种形式 B,接受的一种形式C。发盘的一种形式
有一种有条件的接受,即在大幅对方的发盘时,在表示“接受”的同时,又附加上某种条件,这是还盘的另一种形式,实际上也是对发盘的拒绝。请详见网络中的“还盘”相关的词条。
Ⅳ 国际贸易交易磋商的主要步骤有哪些
对进出口合同主要交易条件进行磋商,其中包括对商品的品名和品质、数量、包装、价格、运输、保险、支付方式的谈判磋商。
Ⅵ 交易磋商中接受的变更
A国与B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且双方对《公约》的适用未作排除和保留,本案应按《公约》规定办理。B国公司对A国公司发盘作出接受时,虽做了变更,但对此非实质性变更,《公约》规定,除发盘人及时向受盘人表示反对其间的差异外,将构成接受,合同得以成立,并且合同的条件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中所作的变更为准。 而B国公司未对此接受提出任何异议,即接受有效,A商应负有提供原产地证的义务。 B国公司也已根据其接受条件开立信用证,A商接受信用证后,又未提出异议,并准备履行信用证的规定交货,后因商检机构不能出证,这与B国公司无关,A国公司构成违约。
Ⅶ 为什么在交易磋商中发盘和接受是其中必不可少的基本环节
一、发盘
(一)发盘的构成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
2.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所谓发盘内容的确定,是指发盘的条件是完整的、明确的和终局的(complete,clear and final)。
3.表明承受约束的意旨
一项发盘必须明示或默示地表明当受盘人作出接受时发盘人承受约束的意旨。
4.发盘须送达受盘人
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发盘在未被送达受盘人之前,即使受盘人已由某一途径获悉该发盘,他不能接受该发盘。
二、接受
(一)构成接受的必要条件
构成一项法律上有效的接受(Acceptance),概括起来有以下四项条件:
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作出
2.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3.接受必须在发盘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
接受生效的时间:
英美法系:投邮生效原则
大陆法系:到达生效原则
《公约》:到达生效原则。如果受盘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来表示接受,而无须向发盘人发出通知,则受盘人在发盘有效期内做出某种行为时,接受即生效。
4.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相符
从原则上讲,接受的内容应该与发盘中提出的条件完全一致。
如果受盘人在接受的同时又对发盘的内容作出了某些更改,这就构成了有条件的接受(conditional Acceptance)
实质性变更(material alteration):还盘
非实质性变更 (nonmaterial alteration):接受
用通俗些的话来说,发盘就是出售,接受就是认购,当然这就是交易的必不可少的环节,没有发盘只有接受或者有发盘没有接受都是达不成交易的,一个买家一个卖家自然缺一不可。
Ⅷ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什么是交易磋商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步骤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分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但(发盘和接受)是交易磋商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步骤。
一、发盘
(一)发盘的构成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
2.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所谓发盘内容的确定,是指发盘的条件是完整的、明确的和终局的(complete,clear and final)。
3.表明承受约束的意旨
一项发盘必须明示或默示地表明当受盘人作出接受时发盘人承受约束的意旨。
4.发盘须送达受盘人
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发盘在未被送达受盘人之前,即使受盘人已由某一途径获悉该发盘,他不能接受该发盘。
二、接受
(一)构成接受的必要条件
构成一项法律上有效的接受(Acceptance),概括起来有以下四项条件:
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作出
2.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3.接受必须在发盘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
接受生效的时间:
英美法系:投邮生效原则
大陆法系:到达生效原则
《公约》:到达生效原则。如果受盘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来表示接受,而无须向发盘人发出通知,则受盘人在发盘有效期内做出某种行为时,接受即生效。
4.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相符
从原则上讲,接受的内容应该与发盘中提出的条件完全一致。
如果受盘人在接受的同时又对发盘的内容作出了某些更改,这就构成了有条件的接受(conditional Acceptance)
实质性变更(material alteration):还盘
非实质性变更 (nonmaterial alteration):接受
用通俗些的话来说,发盘就是出售,接受就是认购,当然这就是交易的必不可少的环节,没有发盘只有接受或者有发盘没有接受都是达不成交易的,一个买家一个卖家自然缺一不可。
Ⅸ 交易磋商的主要环节
交易磋商可以是口头的(面谈或电话),也可以是书面的(传真、电传或信函)。交易磋商的过程可分成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是达成交易所必须的法律步骤。 发盘(Offer)也叫发价,指交易的一方(发盘人)向另一方(受盘人)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这些条件达成交易的一种表示。
发盘在法律上称为要约,在发盘的有效期内,一经受盘人无条件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发盘人承担按发盘条件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
发盘多由卖方提出(SellingOffer)。也可由买方提出(BuyingOffer),也称递盘(Bid)。
实务中常见由买方询盘后,卖方发盘,但也可以不经过询盘,一方迳直发盘。 受盘人不同意发盘中的交易条件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意见,称为还盘(CounterOffer)。在法律上叫反要约。
还盘实际上是受盘人以发盘人的地位发出的一个新盘。原发盘人成为新盘的受盘人。
还盘又是受盘人对发盘的拒绝,发盘因对方还盘而失效,原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还盘可以在双方之间反复进行,还盘的内容通常仅陈述需变更或增添的条件,对双方同意的交易条件毋需重复。 受盘人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无条件地同意发盘中提出的各项交易条件,愿意按这些条件和对方达成交易的一种表示。
接受(Acceptance)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接受一经送达发盘人,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均应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并拥有相应的权利。
如交易条件简单,接受中无需复述全部条件。如双方多次互相还盘,条件变化较大,还盘中仅涉及需变更的交易条件,则在接受时宜复述全部条件,以免疏漏和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