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首笔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该如何界定
水单的付汇日期或报关单的进口日期
Ⅱ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是这样的,银行通知我们2011.11.10前把这个交到外汇管理局
可以下载,也可以去外管局要。带上公章,法人章。最好带上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还有记住海关注册登记编码。
Ⅲ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的第三章 贸易外汇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
(一) 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
(二) 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
(三) 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
(四) 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
(五) 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捐赠项下进出口业务等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贸易方式、结算方式以及资金来源或流向,凭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并按规定进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
金融机构应当查询企业名录和分类状态,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并向外汇局报送前款所称贸易外汇收支信息。
第十六条 对于下列影响贸易外汇收支与货物进出口匹配的信息,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外汇局报告:
(一)超过规定期限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以及延期付款;
(二)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企业可主动向外汇局报告除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信息。
Ⅳ 有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是什么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本企业已知晓、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并已仔细阅读、知晓、理解本确认书告知和提示的外汇局监管职责。 一、依法从事对外贸易。对于本企业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在按规定提交有关真实有效单证的前提下,享有根据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便利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权利。 二、对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等,享有依法进行申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 三、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单证资料;按规定进行相关的业务登记与报告;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四、若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接受外汇局依法实施的包括罚款、列入负面信息名单、限制贸易信贷规模和结构、限制结算方式、对外公布相关处罚决定等在内的处理措施。 五、知晓并确认本确认书适用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本企业资本项目、服务贸易等其他项目外汇收支按照相关项目的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依法办理。本确认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执行;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发生变化的,以新的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为准。 六、本确认书自本企业签署时生效。本企业将认真学习并遵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外汇局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管理。 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全面实施国家依法行政纲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等,制定本确认书,提示企业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企业签署本确认书并认真执行,享有依法便利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权利。 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在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满足有关单证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一致性审核要求的前提下,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不予限制。 外汇局根据国际收支形势等具体情况,制定、调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并依法通过文告、外汇局政府网站等适当的公开、透明的方式予以公布。 外汇局依法对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未能遵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
Ⅳ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的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
(一)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
(二)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
(三)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
(四)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
(五)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核查专用信息申报有关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并根据贸易外汇收支流向填写下列申报单证:
(一)向境外付款(包括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付款)的,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二)向境内付款的,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三)从境外收款的(包括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款),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
(四)从境内收款的,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按本细则规定对其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并按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核查专用信息申报规定向外汇局报送信息。
第十三条 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限于贸易外汇收入(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金融机构放款及境外回款);支出范围包括结汇或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登记的其他外汇支出。待核查账户内资金不得相互划转,账户资金按活期存款计息。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并完成申报后,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对于申报资金性质为转口贸易外汇收入、退汇的,还需按本细则规定审核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第十五条 企业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付汇或开证手续时,应当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并按以下规定审核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一)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
(二)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
(三)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合同或发票。
第十六条 转口贸易外汇收入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企业从待核查账户中结汇或划出转口贸易外汇收入时,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企业提交的进出口合同、收入和支出申报单证。
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出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企业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捐赠项下进出口业务等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第十八条 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时,对于因错误汇入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收汇凭证;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付汇的退汇结汇或划转时,对于因错误汇出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口合同。
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本条规定办理退汇的,企业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应当通过金融机构办理结算。因客观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外币现钞结汇时,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企业提交的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单证。结汇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审核企业提交的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正本。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规定需办理外汇局登记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3)办理,并通过监测系统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后,应当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异常或可疑贸易外汇收支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Ⅵ 外汇收支业务确认书到哪里下载
在政策法规那一栏项下的9月15号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里,里面的第22页到25页(附1、附2)就是了!!
Ⅶ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哪些内容
一、企业主体管理
项目名
称
管理内容
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名录登记
1.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细则》第三、四条规定的材料,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
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1.属地管理原则,即企业受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监管,应当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关业务(下
同)。
2.相关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1.名录登记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2.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
支业务。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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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为企业登记名录,并设置辅导期标识。完成名录登记后,外汇局为企业办理监测系统网上业务开户。
3.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信息。
3.已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需要从事对外贸易的,应凭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明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到所在地外汇局完成名录登记手续。
4.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名录登记比照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
5.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辅导
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第90天。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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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外汇局长期留存《确认书》, 留存《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原件以及其他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名录变
更
1.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
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
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2.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变更企
业的名录登记信息。
3.企业因注册地址变更导致所属外汇局发生变化的,
1.属地管理原则。 2.相关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1.监测系统中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变更操作权限在外汇局各分局。中心支局、支局辖内企业需变更所属外汇局代码的,由所在地外汇局逐级上报至分局,再由分局通过监测系统进行变更操作。 2.因机构撤并或增加等原因导致需大批量变更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的,分局可上报国家外汇
管理局(简称总局),由总局统一后台处理。
3.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Ⅷ 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原则是什么
根据汇发文件的要求,不但要加强境外直接投资(ODI)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对专于外商投资企属业分红方式实现资金出境亦要加强真实性审查。同时,对于货物贸易的外汇管理,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及时办理收汇业务,完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统计,要求主动报告相关信息。
Ⅸ 关于2012年签署货物贸易外汇出口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8月1日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得法人代表再次签署确认书递交到外汇局,我们昨天就递交了。外汇局提示本月底前递交。 同时再次递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分列哦: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本企业已知晓、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并已仔细阅读、知晓、理解本确认书告知和提示的外汇局监管职责。一、依法从事对外贸易。对于本企业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在按规定提交有关真实有效单证的前提下,享有根据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便利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权利。二、对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等,享有依法进行申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三、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单证资料;按规定进行相关的业务登记与报告;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四、若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接受外汇局依法实施的包括罚款、列入负面信息名单、限制贸易信贷规模和结构、限制结算方式、对外公布相关处罚决定等在内的处理措施。五、知晓并确认本确认书适用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本企业资本项目、服务贸易等其他项目外汇收支按照相关项目的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依法办理。本确认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执行;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发生变化的,以新的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为准。六、本确认书自本企业签署时生效。本企业将认真学习并遵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外汇局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管理。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全面实施国家依法行政纲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等,制定本确认书,提示企业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企业签署本确认书并认真执行,享有依法便利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权利。
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在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满足有关单证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一致性审核要求的前提下,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不予限制。
外汇局根据国际收支形势等具体情况,制定、调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并依法通过文告、外汇局政府网站等适当的公开、透明的方式予以公布。
外汇局依法对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未能遵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
本公司因业务需要,申请加入“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现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实施细则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资料,请予以登记。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无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注: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Ⅹ 怎样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网上业务
2012年7月1日以后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赋码的银行网点,如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专务,应向所在地属外汇局申请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并向其总行或通过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的初始密码。
需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前两样可在网上下载到,后三样要求原件加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