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企业出口收到的是本币还是外币啊 请举例详细讲解一下进出口支付本币外币的问题。 谢谢
出口收到款项先进入外币帐户,收到银行水单后到银行办理结汇,结汇就是将外币结为人民币了
B. 进出口企业如何开立外汇账户
开外汇帐户前抄,就是要进出口资格证书。
手续就是:先到当地外汇管理局做信息登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北京这里是次日就可以到银行开户。
到银行拿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进出口资格证书,和银行需要的其他开户资料就可以开户。
另外,如果是出口型企业,还需要开立待核查外汇帐户,从境外汇入的钱,先要进入这个账户内,审核是否是真实的出口方可划出结汇或者转入经常项目外汇帐户。
如果是纯进口型企业,则无需开立此账户。但根据经验,建议先开立,以便在付款币种汇率在未来坚挺时,提前购汇,这在现行政策上是允许的。
外汇交易上的风险主要是汇率风险,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善于运用各种手段规避,也是需要注意的。
C. 如何理解外汇汇率对中国进出口的影响
这个挺简单,举例说明一下吧。
假设目前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是1:8。中国从美国进口内一批大豆需要8000万元容,即1000万美元。
人民币汇率对美元升值为1:6。此时进口同样数量的大豆只需要6000万。
因此可以得到结论:人民币汇率兑美元升值有利于进口。
假设美国需要从中国进口一批价值10000万人民币的钢材,在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为8:1时,美国需要出1250万美元,但如果人民币兑美元贬值到10:1时,刚美国只要支付1000万美元。
因此可以得到结论:人民币汇率兑美元贬值有利于美国进口,即有利于我国出口。
这就是汇率对中国进出口的影响。整理来说,就是人民币贬值有利于出口,人民币升值有利于进口。
D. 外币汇率为什么会影响进出口
答:
汇率上升,货币升值,导致出口品相对价格上升,进口品价格相对下降,出口减少,回进口增答加。
出口减少,外币流入减少;进口增加,外币流出增加。最终外汇储备减少。
反之亦然。
不过,"升值,出口减少,进口增多;贬值,出口增多,进口减少”这一说法并非绝对。他忽略了一个条件,就是“马歇尔-勒纳条件”。
一国货币相对于其他国货币贬值,能否改善该国的贸易收支状况,主要取决于贸易商品的需求和供给弹性。简单地说,我出口的是十分畅销的必需品,国外的需求量很大,于是我就把价格弹性放得很低(即价格的变动不会对产品的需求产生太大的影响),即使涨价还是会有人要的,出口也不会随之减少。
E. 办理进出口权,去外汇管理局那边要办什么手续
是指已经取得商务局的进出口权批复了吧,去外管局做注册登记版就行了;带上营业执照、商务权局的外贸经营批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申请外管局登记注册的报告(加盖公章)、外管局的登记注册企业信息表(外管局有固定格式,需要企业自己去领取)。
F. 公司没有进出口权,怎样才能收取外币
可以委托第三抄方收取外汇,自主经营进出口经营权。进出口权是指进出口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的资格,申请进出口权办理需要经过一个比较复杂的审批办理过程,拟申请进出口的企业必须同时得到市商务局、市/分区海关、检验检疫局、外汇管理局、电子口岸等相关部门的批准。
并拿到上述部门审批各类证书后,才表示公司拥有了自营进出口的权利。只有拥有进出口权的企业,才可依法自主地从事进出口业务。上海办理进出口权比较复杂,流程繁多,对审批企业资料要求严格。
现在国家对申办进出口企业要求大大降低,只要申办企业依法办理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即可。
无论是小规模企业,一般纳税人,私营企业,工商个体户,新成立公司都可以办理。无注册资金,年销售额限制。即使您办理了进出口权如果最近三五年没有从事外贸贸易也不会被取消资格。
G. 新办进出口企业到外汇管理局办理什么登记手续
新办进出口企业到外复汇管理局办理开通制外汇账户手续。
开设外汇账户手续:
流程:
1、如需开立外汇帐户,其开户申请书应是正式公函,必须盖有单位公章,申请内容明确,开户申请书中必须写明外汇资金来源、用途情况,开户银行,开户币种,如是专项帐户还需说明项目及有关情况及开户期限,以及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开户需持外汇局要求的有关材料的正本及其复印件;
H. 进出口贸易中如何防范外汇风险
首先是尽量采用本国货币作为计价货币。这样就避免了货币的兑换问题,也就不存在汇率风险。但这在我国是很难实现的。因为到目前为止,人民币在国际上还不是自由兑换的货币。其次是出口商品、资本输出时争取选用币值稳定、坚挺的“硬币”;进口商品、资本输入时争取选用币值疲软的“软币”。这样,出口商和债权人以“硬币”作为合同货币,当结算和清偿时,这种货币汇率上升,则会以同样多的外汇兑换更多的本国货币;而进口商和债务人以“软币”作为合同货币,当结算和清偿时,计价货币汇率下跌,则会以较少的本国货币兑换更多的外汇以用来结算货款和清偿债务。但这种方法有其局限性,一是货币的“软”和“硬”都是相对的,而且是可以互相转换的,即使很受欢迎的“自由外汇”的汇率也有可能发生波动,其软硬局面会发生改变;二是这只是作为涉外经济主体在实际涉外经济活动中力争的一种可能性。因为进口和出口、资本输出和输入都是相对的。在出口时争取使用“硬币”,而同时对方作为进口商肯定也会尽量争取使用“软币”,关键看双方的洽谈结果。 (三)以远期外汇交易弥补风险。通过预先决定汇率和金额的远期交易是一种最直接的弥补风险手段。假定中方一出口企业,预定在三个月后收进以美元计价的出口货款,可与银行预先约定在三个月后卖出美元。当美元资金一入账就进行交割,也就是以约定的汇率将美元卖给银行,换成人民币,这样通过远期外汇交易对可能产生的交易结算风险进行有效防范。这里需要考虑弥补风险的成本,可以通过现时的远期汇率与即期汇率的比较来决定弥补风险是否有利。如果对结汇期到期时的即期汇率的估计与现在的远期汇率差别不大,现时远期汇率与即期汇率之差就是一般的弥补风险成本。 对进行的资本交易,通常也通过预先进行远期预约来起到弥补风险的作用。一般的资本交易有两种:套息交易和筹资交易。所谓套息交易是指通过资金调拨赚取利差的交易,它是伴随着外汇交易的资金移动和为避免在将来特定时候发生反方向资金移动时的外汇风险所进行的远期外汇交易的组合。筹资交易是以筹集资金为目的的资本交易,如借进外币贷款或发行外债等,在还款时也会因汇率变动而产生风险,通常也采用远期外汇交易进行弥补。 (四)慎重考虑出口收汇的结算方式。外贸企业还应根据业务实际,慎重考虑出口收汇的结算方式,做到安全及时,这是对外贸易出口收汇应贯彻的一个原则。一般而言,即期信用证结算方式最符合安全及时收汇的原则;远期信用证结算方式收汇安全有保证,但不及时,因此汇率发生波动的概率就高,从而削弱了收汇的安全性。至于托收结算方式,由商业信用代替了银行信用,安全性大大降低。所以,为达到安全及时收汇的目的,要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在了解对方资信的前提下,慎重灵活地选择适当的结算方式。如出口商出售的商品库存积压,并且在国际市场价格疲软,在进口商资信可靠,而且该商品在进口国有一定的销路,进口国对付汇控制相对不严的情况下,出口商也可接受托收方式。 我国还要健全信息网络,对汇率变动进行及时预测和分析研究。对外经济贸易部门、金融部门、涉外企业等具备条件的设立专门机构或指派专人负责国际金融、货币的研究及防范汇率风险工作。对外经济贸易部门、中国银行利用现代化的通信设备网络,及时掌握国际市场上外汇变动信息,向涉外企业提供情况和资料。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商务部都先后成立了汇率趋势研究小组,从事研究西方各国的主要货币汇率的变化,预测中、长期汇率变动走势,分析对我国外贸、外汇、外资工作的影响,提出对策和意见。
I. 进出口企业应如何规避外汇风险
进出口企业规避汇率风险的对策:
由于进出口企业从合同签定到最终结算有一定期限,由于结算货币汇率变动而承受外汇风险,使企业蒙受损失,企业可采取一定方法措施降低风险。进出口企业的外汇风险管理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内部管理方法:
①做好计价货币的选择进出口贸易计价货币有两种:一种硬币,汇率稳定,有上浮趋势货币;另一种软币,汇率不稳定,有下浮趋势货币。选取计价货币一般原则:出口贸易选择硬币或有上浮趋势货币,进口选择软币,或有下浮趋势货币,可减缓可能发生汇率波动引起的损失。
②提前收付(leading),拖延收付(laging)法。根据有关货币汇率变动更改收付日期防范风险。提前或拖延一般原则:预计计价货币上浮,进口时进口商应在货币升值前购汇,提前付汇;出口时,出口商应考虑推迟交货,延迟收款。如果汇率下降,进口商应推迟订货,或延期付款,出口商应尽早订货,提早收汇。
③平衡法(Matching)。在同时期,尽可能创造一个与受险货币进额同、期限同,资金反向流动的合同规避风险。
④多种货币组合法(Portfolio approach)。也称一篮子货币计价法,在进出口合同中使用两种以上货币计价法消除风险。当进口或出口时,一种货币发生升值或贬值,不会有很大外汇风险,若计价货币中几种上升,几种下降,则上升货币收益弥补下降货币损失,而将风险分散。
2.外部管理法。
主要通过外部金融市场对外汇借贷,买卖方法规避风险。通过外部金融市场规避风险,主要采用一些金融工具避险,如可通过买卖外汇期货,期权合约降低风险。目前,随着我国汇率体制改革,人民币汇率灵活性越来越高,一些大外资企业,外贸企业管理外汇风险的要求越来越强烈,银行开始逐步推出一些金融期货,期权产品,帮助企业规避外汇风险。
远期外汇交易。企业进行远期买卖货物的同时,与银行签订出卖或购买远期外汇合同以消除外汇风险的的一种避险方法。
J. 什么是进出口货物外汇管制
进出口货物管制
1、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管理
进出口许可证商品管理,是国家对进口商品进行宏观管理的一种行政手段。国家根据国内外市场情况,限制某些商品的进出口,从而调节国内生产和消费。对限制进出口商品,必须事先向国家外贸主管机关申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凭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和其他有关单证查验放行。
国家授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为许可证管理部门。外经贸部代表国家统一签发和管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外经贸部授权省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管理部门和驻口岸特派员办事处签发部分进口货物许可证,其授权范围,按外经贸部关于调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和发证机关的通知办理。
2、进口商品配额管理
国家根据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参照国际惯例,对尚需适量进口以调节市场供应、但过量进口又会严重损害国内相关产业发展的商品和直接影响进口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商品;以及危及国家外汇收支地位的进口商品,实行数量额度控制的管理。即在一个时期内允许进口或者允许减免税进口一定数额(可以是商品数量或商品金额数量)的某种商品,超过数额的就不准进口或虽然可以进口但要征收较高关税。
进口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的企业,应向本地区、本部门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机构申请。进口企业须持配额管理机关签发并盖有专用印章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在有效期内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授权机关签发的许可证验放。
3、特定商品进口登记管理
国家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为加强对重要商品进口的宏观监测,及时了解和掌握少数大宗原材料和敏感商品的进口情况,并对企业进行信息引导,采取登记管理的办法。实行登记管理的特定进口商品,由国家计委商有关部门报国务院确定后公布。
特定商品进口登记管理实际是配额管理的一种,只不过其额度刚性相对小,带有检测指导作用。不需将“登记证明”换为许可证。
进口特定商品的企业,在委托有该项商品进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签订合同前,按管理渠道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实行进口登记的特定商品,须办理由国家计委统一印制的《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海关凭国家计委授权的登记机关签发的登记证明验放。
4、机电产品配额进口管理
国家对虽然需要适量进口供应国内市场,但过量进口又将严重损害国内工业发展的机电产品或直接影响进口结构产业结构的机电产品、以及危及国家外汇收支地位的机电产品,实行数量额度控制的管理。
进口配额产品的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向本地区、本部门机电进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地区、部门机电进口管理机构转报国家机电办审批。进口单位凭国家机电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向外经贸部门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同时加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
5、特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
国家对已开发或引进技术生产但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加速发展的机电产品,列入特定产品目录的管理。
进口特定产品,进口单位需填空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由国家机电办审批并签发《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方可对外签约、购汇;海关凭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签发的证明验放。
6、机电产品进口自动登记管理
国家对实行配额管理和特定产品目录管理以外的机电产品实行自动登记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管理机构受理本区、本部门范围内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未设立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的部门,其直属单位进口机电产品,在进口单位所在地区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登记。机电产品的进口登记应在对外签订合同之前进行。进口单位按隶属关系到地区、部门机电产品管理机构领取并按要求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登记申请表》,对于符合条件的,由地区、部门机电产品管理机构发给《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这类产品在进口通关时,海关凭《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验放。
7、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
重要工业品反映的是除了进口配额管理商品以外的国家需要加以宏观调控而列入重要工业品目录的进口商品。
进口实行限量登记管理的重要工业品,经营单位需向国家经贸委授权的登记机关申领《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海关凭《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验放。进口实行自动登记管理的重要工业品,经营单位需要向国家经贸委或外经贸部授权的登记发证机关申领《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或《自动登记进口证明》,海关凭上述两种证明之一验放。其中属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还应在办理自动登记进口证明后按原规定办理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
8、进出口商品的分类管理
国家除了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行配额或许可证管理外,还对重要的进出口商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列入分类管理目录的商品,由专业总公司对外经营,或由总公司和有该类商品经营权的分公司联合对外成交,或核定公司经营。
进口商品分为三类管理:
第一类,为统一代理订货的进口商品。即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的、敏感的、重要进口列名商品,共14种。
第二类,为联合对外成交的进口商品,即国际市场供应相对集中,价格敏感,国内紧缺,国内外差价较大的大宗进口列名商品,由外经贸部组织经过批准的有该类商品进口经营权的各类外贸企业对外成交。
第三类,为放开经营的进口商品。
出口商品的分类管理分为三类管理:
第一类,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的、资源性的、国际市场垄断的和某些特殊的出口列名商品,共16种。
第二类,国际市场容量有限、有配额限制和竞争激烈、价格比较敏感的出口商品,由经过批准的有该类商品经营权的各类外贸企业经营。
第三,除第一、二类以外,其他出口商品经过批准的有出口经营权和各类外贸企业放开经营。
9、商品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8月1日施行)规定,国家商品检验机构对于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依法负责检验。海关凭《出(入)境货物通关单》报关验放货物。进出口报验手续均应在向海关申报之前办理。
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向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免验,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予免验:在国际上获质量奖(未超过3年时间)的商品;经国家商检部门认可的国际有关组织实施质量认证,并经商检验机构检质量长期稳定的商品;连续3年出厂合格率及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率100%,并且没有质量异议的出口商品;连续3年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率及用户验收合格率100%,并且获得用户和消费者好评的进口商品。
进口商品经检验不符合法规、行政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必须在商检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和使用;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由商检机构责令收货人退货或销毁。同时,收货人应当保留一定数量的实物或样品,以备对外索赔。
进口商品在口岸卸货时发现残损或者数量、重量短缺需要索赔的,收货人应当及时向口岸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10、动植物检疫管理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动植物检疫的范围是国家法律规定必须检疫的动植物。应办理动植物检疫的进出境货物,无论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出境,均应办理检疫。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均应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向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海关凭《出(入)境货物通关单》报关验放货物。
属来自疫区的需办理动植检疫的货物,承运人或押运人应当在货物进境时向口岸的动植检疫机关报检,海关凭国检局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放行。
出口到与我国缔结动物检疫及兽医卫生合作协定,单项检疫条款的国家的贸易性动物产品,需要到动植检疫机关办理检疫。
11、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种管理
我国参加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林业部下发了《关于保护珍贵树种的通知》。凡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和附录二文件中的全部物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列入《国家珍贵树种名录》的全部物种均是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种。上述物种指:(1)活的或死的动物、植物;(2)任何可辩认的部分;(3)物种的衍生物;(4)人工培养的野生物种。进出口珍稀野生动植物种的,货主事先要到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申请,得到该办公室签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后,才能向海关报关。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凡含有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成份的中药材,在出口前均应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签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后,才能向海关报关。
12、文物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凡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的以外,一律禁止出境。如出口文物或个人携带文物出境,按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都必须在出口报关以前,申请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海关凭该部门盖的火漆标志或文物出口证明放行。境外人员托运、携带文物出境的,还应在报关时交验用外汇购买的文物销售发票。
需要办理鉴定的出境文物品种有:凡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及其他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雕塑品、家俱、书画、碑帖、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1949年以后,我国已故近、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的作品等;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化石,都必须进行文物出境鉴定。
13、有害废物的进境管理
废物包括有害废物和危险废物,有害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有害物质、废弃物质。另外受进境管理的还包括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根据《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国家环境保护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有《关于严格控制境外有害废物转移到我国的通知》,禁止将外国产的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到我国内进行处置。如果需要进口该公约附件一所列名的危险废物作原料、能源或者再利用的,必须报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海关凭有关批准证件放行。
14、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
有毒化学品是指进入环境后,通过环境蓄积,生物累积,生物转化或化学反应等方式损害健康和环境,或者通过接触对人体具有严重危害和具有潜在危险的化学品。国家环境保护局、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制定《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境环境管理规定》。在进口或出口有毒化学品之前,需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环境管理登记申请。对准进口或出口的发放《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海关凭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验放。该《通知单》在有效时间内只能报关使用一次。
15、药品药材管理
国家对进口药品实行注册制度。凡进口的药品,必须具有卫生部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如医疗特需或国内生产不能满足医疗需要的,但又尚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的品种,进口单位需报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发给《一次性进口药品批件》。进口药品的单位,必须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到达口岸后,进口单位或代理接运单位应及时向口岸药检所报验,填写“进口药品报验单”,并附发票装箱单、运单及生产厂家出具的品质证书等,海关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签发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另外,国家对进口血液制品、进出口精神药物、进出口麻醉药品制定了更为严格的管理规定,指定了专门的经营部门,并经卫生部严格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出口。
16、食品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法)》规定: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由国家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海关凭国家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证书放行。
该法还规定:出口食品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海关凭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的证书验放。
17、金银制品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规定,凡是报运出口的金银制品,必须向海关递交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金银制品出口准许证》。
为加工出口成品而从国外进口的金银原料,应当在进口后持进口报关单据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登记手续,以便出口时审查发证。
18、电影片和音像制品管理
对进口电影片和进出口录音录像制品,由国家指定部门办理,海关根据国家规定验凭有关证明放行。
国内企业与外商进行来料加工的唱片,有声录音带和录像带复录生产业务,其进口原材料企业所在地海关凭广播电影电视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影电视管理部门与外经贸部或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产品全部外销,不得内销;录制节目须有外商所在地的版权证明并保证没有反动和色情、淫秽内容。
19、无线电器材、通讯设备管理
进口无线电器材、通讯设备的单位,凡属于中央国家机关(含直属单位)及其批准组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全国范围或跨省组建的企业集团、公司,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负责办理审批手续;地方单位和中央驻地方单位,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原无委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海关凭机电办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和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或原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委办公室核发的“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第一联办理报关手续。对于分批到货的设备,予以依次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