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向社会公开募股集资是什么意思
公开向社会募股集资是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的行式向社会收专集资金,属并以公司利润向股东(买股票者)支付相应的股息。
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批准才可以在我国特定的股票交易所(上证所、深证所)上市融资,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这个权力。
❷ 举例:上市公司发行股票1000股,10元一股,集资到10000元,这10000元公司就拿去用了吗
是呀!你现在才知道? 财务公开也是忽悠傻瓜的
❸ 以“原始股”为名的集资活动是否非法
近期,部分市民在微信朋友圈内收到了投资原始股的相关信息,号称投资者可直接向公司或法人代表购买原始股,部分公司除低价购得原始股外,还有返利、赠送消费券、分红等回报。由于收益颇丰,不断地有群众投资。深圳市公安局近日发布提示,警惕类似以投资“原始股”为名实施的非法集资活动。
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我国现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承担新三板交易结算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只能在这三个市场公开发行和交易,其余公司股权和股票不能公开发行和交易。
警方提示,根据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上述在朋友圈内流传的所谓投资公司原始股并能获取高额回报的活动不合法,存在较大的投资风险,广大群众应予以警惕。
要警惕,别让自己辛苦赚来的钱打了水漂。
❹ 公司上市募股集资主要通过什么方式
募股集资是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的形式向社会收集资金,并以公司利润回向股东(买股票者)支付答相应的股息。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批准才可以在我国特定的股票交易所(上证所、深证所)上市融资,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这个权力。
主要通过方式∶
1、首发。
俗称“IPO”,即首次发行上市,通过改种模式,上市公司确定总股本及流通股本,向市场上光大的投资者募集资金,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2、增发。
一般为定向增发,即像特定的人群发行以发行股票等方式融集资本的方式,区别与首次发行上市的是:该种模式向固定的人群发行,比如上市公司高管等。
3、配股。
即向股票持有者(股东),约定以某一价格买卖股票的行为,通过该种方式,上市公司增加流通股本,募集资金。通常称为再融资。
❺ 股票筹资
的确打心底里感动了,你说你不会要他的哪whole person is not good. So病人都应该听从医嘱,按时服药。不管是要
❻ 普通人集资炒股违法不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内超越权限批准容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❼ 公司为什么要发行股票,是要集资吗
1.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注入的资金可扩大经营规模。
2.提升企业形象,提升公司的公信内力和容影响力。
3.公司上市后需要定期的披露财务报表,把经营状况置身于公众视野下。提高对行业和受众的影响力度,创造财富,使股东、员工的财富增加,提升员工忠诚度。
❽ 朋友让我参加筹代购,投资每天有分成,似股票一样,属于非法集资吗
你好,非法集资抄罪立案标准: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更详细的立案标准,你可以向权威的只办理刑事案件的刑事律师留言咨询登陆http://tieba..com/f?kw=%C2%C9%CA%A6%D7%C9%D1%AF&fr=index即可。
❾ 想合伙集资炒股,熟人朋友亲戚及朋友的朋友入股,分成4 6分,风险共担,这算不算非法集资
根据复《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制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❿ 公司集资
股票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股票以筹集资本的过程。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发行股票,而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能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件》对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增资发行股票及定向募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分别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向个人借款要慎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8〕192号《关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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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流动资金比较紧张,银行不给贷款,如与个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有效,但利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部分不受保护。
合法的借贷是在一个特定的范围内的一种互助行为,如果对象不固定、分散,是对社会公众,那就从一种民间的互助性的借贷走向了非法集资。
如果企业是明确的向职工借款,除表示真实之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方能认为有效:一是经过金融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二是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全体会议同意;三是职工本人自愿借资;四是必须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职工签订包括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内容的协议书;满足以上条件即可认定有效。
有一个案例你可参考:公司向职工借款被法院认定为非法集资http://news.sina.com.cn/s/2008-10-25/09101652289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