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判断外汇平台的正规性
建议您通过银行渠道办理外汇交易业务。目前,招行有开展外汇实回盘买卖业务。“个人实答盘外汇买卖”是指客户按照招行发布的外汇汇率进行即期外汇买卖操作。通俗地说,是指个人客户委托招商银行在可兑换币种范围内,将一种外币兑换成另一种外币的操作。
招行“个人外汇实盘买卖”可通过网银、手机银行、柜台等渠道开通,开通实时生效,均不收费。详情请拨打客服热线或登录“在线客服”了解。
⑵ 个人外汇买卖如何操作
若通过复招行操作实盘制或者确认两种外币之间兑换情况,要操作外汇实盘,登录手机银行,选择“我的→全部→跨境金融→外汇买卖→行情信息”,选择对应的货币对,就可以操作外汇实盘买卖。个人实盘外汇买卖功能,开通以及交易都没有手续费,买入卖出会涉及点差。
招行个人外汇买卖交易时间为:北京时间周一8:00至周六5:00。
温馨提示:
如果遇到法定节假日和国际的主要金融市场假日,系统会关闭;如果因为通讯线路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招行可以暂停交易。
⑶ 我想请问一下,个人是否可以买卖外汇怎么有些人说,国家明令不准买卖外汇
现货外汇交易(实盘交易)
现货交易是大银行之间,以及大银行代理大客户的交易,买卖约定成交后,最迟在两个营业日之内完成资金收付交割。
本文主要介绍国内银行面向个人推出的、适于大众投资者参与的个人外汇交易。
个人外汇交易,又称外汇宝,是指个人委托银行,参照国际外汇市场实时汇率,把一种外币买卖成另一种外币的交易行为。由于投资者必须持有足额的要卖出外币,才能进行交易,较国际上流行的外汇保证金交易缺少保证金交易的卖空机制和融资杠杆机制,因此也被成为实盘交易。
自从1993年12月上海工商银行开始代理个人外汇买卖业务以来,随着我国居民个人外汇存款的大幅增长,新交易方式的引进和投资环境的变化,个人外汇买卖业务迅速发展,目前已成为我国除股票以外最大的投资市场。
截止目前,工、农、中、建、交、招,光大等多家银行都开展了个人外汇买卖业务。预计银行关于个人外汇买卖业务的竞争会更加激烈,服务也会更加完善,外汇投资者将享受到更优质的服务。
国内的投资者,凭手中的外汇,到上述任何一家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存入资金,即可透过互联网、电话或柜台方式进行外汇买卖。
合约现货外汇交易(按金交易)
合约现货外汇交易,又称外汇保证金交易、按金交易、虚盘交易,指投资者和专业从事外汇买卖的金融公司(银行、交易商或经纪商),签定委托买卖外汇的合同,缴付一定比率(一般不超过10%)的交易保证金,便可按一定融资倍数买卖10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美元的外汇。因此,这种合约形式的买卖只是对某种外汇的某个价格作出书面或口头的承诺,然后等待价格出现上升或下跌时,再作买卖的结算,从变化的价差中获取利润,当然也承担了亏损的风险。由于这种投资所需的资金可多可少,所以,近年来吸引了许多投资者的参与。
外汇投资以合约形式出现,主要的优点在于节省投资金额。以合约形式买卖外汇,投资额一般不高于合约金额的5%,而得到的利润或付出的亏损却是按整个合约的金额计算的。外汇合约的金额是根据外币的种类来确定的,具体来说,每一个合约的金额分别是12,500,000日元、62,500英镑、125,000欧元、125,000瑞士法郎,每张合约的价值约为10万美元。每种货币的每个合约的金额是不能根据投资者的要求改变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定金或保证金的多少,买卖几个或几十个合约。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利用1千美元的保证金就可以买卖一个合约,当外币上升或下降,投资者的盈利与亏损是按合约的金额即10万美元来计算的。有人认为以合约形式买卖外汇比实买实卖的风险要大,但我们仔细地把两者加以比较就不难看出差别所在,请详见下表。
假设:在1美元兑换135.00日元时买日元
实买实卖保证金形式
购入12,500,00日元需要 US$92,592.59 US$1,000.00
若日元汇率上升100点
盈利 US$680.00 US$680.00
盈利率 680/92,592.59=7.34%0 680/1000=68%
若日元汇率下跌100点
亏损 US$680.00 US$680.00
亏损率 680/92,592.59=7.34%0 680/1000=68%
从上表中可以发现,实买实卖的与保证金形式的买卖在盈利和亏损的金额上是完全相同的,所不同的是投资者投入的资金在数量上的差距,实买实卖的要投入9万多美元,才能买卖12,500,000日元,而采用保证金的形式只需1千美元,两者投入的金额相差90多倍。因此,采取合约形式对投资者来说投入小、产出多,比较适合大众的投资,可以用较小的资金赢得较多的利润。
但是,采取保证金形式买卖外汇特别要注意的问题是,由于保证金的金额虽小,但实际撬动的资金却十分庞大,而外汇汇价每日的波幅又很大,如果投资者在判断外汇走势方面失误,就很容易造成保证金的全军覆没。以上表为例,同样是100点的亏损幅度,投资者的1千美元就亏掉了680美元,如果日元继续贬值,投资者又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就要造成不仅保证金全部赔掉,而且还可能要追加投资。因此,高收益和高风险是对等的,但如果投资者方法得当,风险是可以管理和控制的。
在合约现货外汇交易中,投资者还可能获得可观的利息收入。合约现货外汇的计息方法,不是以投资者实际的投资金额,而是以合约的金额计算。例如,投资者投入1万美元作保证金,共买了5个合约的英镑,那么,利息的计算不是按投资人投入的1万美元计算,而是按5个合约的英镑的总值计算,即英镑的合约价值乘合约数量(62,500英镑*5),这样一来,利息的收入就很可观了。当然,如果汇价不升反跌,那么,投资者虽然拿了利息,怎么也抵不了亏掉的价格变化的损失。
财息兼收也不意味着买卖任何一种外币都有利息可收,只有买高息外币才有利息的收入,卖高息外币不仅没有利息收入,投资者还必须支付利息。由于各国的利息会经常调整,因此,不同时期不同货币的利息的支付或收取是不一样的,投资者要以从事外币交易的交易商公布的利息收取标准为依据。
利息的计算公式有两种,一种是用于直接标价的外币,像日元、瑞士法郎等,另一种用于间接标价的外币,如欧元、英镑、澳元等。
日元、瑞士法郎的利息计算公式为:
合约金额*1/入市价*利率*天数/360*合约数
欧元、英镑的利息计算公式为:
合约金额*入市价*利率*天数/360*合约数
合约现货外汇买卖的方法,既可以在低价先买,待价格升高后再卖出,也可以在高价位先卖,等价格跌落后再买入。外汇的价格总是在波浪中攀升或下跌的。这种既可先买又可先卖的方法,不仅在上升的行情中获利,也可以在下跌的形势下赚钱。投资者若能灵活运用这一方法,无论升市还是跌市都可以左右逢源。那么,投资者如何来计算合约现货外汇买卖的盈亏呢?主要有3个因素要考虑。
首先,要考虑外汇汇率的变化。投资者从汇率的波动赚钱可以说是合约现货外汇投资获取利润的主要途径。盈利或亏损的多少是按点数来计算的,所谓点数实际上就是汇率,比如说1美元兑换130.25日元,130.25日元可以说成13025点,当日元跌到131.25时,即下跌100点,日元在这个价位上,每一点代表了6.8美元。日元、英镑、瑞士法郎等每种货币的每一点所代表的价值也不一样。在合约现货外汇买卖中,赚的点数越多盈利也就越多,赔的点数越少亏损也就越少。例如,投资者在1.6000价位时买入1个合约的英镑,当英镑上升到1.7000时,投资者把这个合约卖掉,即赚1000点的英镑,盈利高达6,250美元。而另一个投资者在1.7000时买英镑,英镑下滑至1.6900时,他马上抛掉手中的合约,那么,他只赔了100点,即赔掉625美元。当然,赚和赔的点数与盈利和亏损的多少是成正比的。
其次,要考虑利息的支出与收益。本文曾叙述过先买高息外币会得到一定的利息,但先卖高息外币就要支付一定的利息。如果是短线的投资,例如当天买卖结束,或者在一二天内结束,就不必考虑利息的支出与收益,因为一二天的利息支出与收益很少,对盈利或者亏损影响很小。对中、长线投资者来说,利息问题却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生要环节。例如,投资者在1.7000价位时先卖英镑,一个月以后,英镑的价格还在这一位置,如果按卖英镑要支付8%的利息计算,每月的利息支付高达750美元。这也是一个不少的支出。从目前一般居民投资的情况来看,有很多投资者对利息的收入看得比较多,而同时忽视了外币的走势,从而都喜欢买高息外币,结果造成了以少失多,例如,当英镑下跌时,投资者买了英镑,即使一个合约每月收息450美元,但一个月英镑下跌了500点,在点数上赔掉3,125美元,利息的收入弥补不了英镑下跌带来的损失。所以,投资者要把外汇汇率的走势放在第一位,而把利息的收入或支出放在第二位。
最后,要考虑手续费的支出。投资者买卖合约外汇要通过金融公司进行,因此,投资者要把这一部分支出计算到成本中去。金融公司收取的手续费是按投资者买卖合约的数量,而不是按盈利或亏损的多少,因此,这是一个固定的量。
以上的三个方面,构成了计算合约现货外汇盈利及亏损的计算方法。
日元、瑞士法郎的损益计算公式为:
合约金额*(1/卖出价-1/买入价)*合约数-手续费+/-利息
而欧元、英镑的损益计算公式为:
合约金额*(卖出价-买入价)*合约数-手续费+/-利息
外汇保证金交易,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在欧美、日本、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是合法的,交易商和交易行为受到政府的监管。
期货外汇交易
期货外汇交易是指在约定的日期,按照已经确定的汇率,用美元买卖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货币。期货外汇买卖与合约现货买卖有共同点亦有不同点。合约现货外汇的买卖是通过银行或外汇交易公司来进行的,期货外汇的买卖是在专门的期货市场进行的。目前,全世界的期货市场主要有:芝加哥期货市场、纽约商品交易所、悉尼期货市场、新加坡期货市场、伦敦期货市场。期货市场至少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交易市场,另一个是清算中心。期货的买方或卖方在交易所成交后,清算中心就成为其交易对方,直至期货合同实际交割为止。期货外汇和合约外汇交易既有一定的联系,也有一定的区别,以下从两者对比的角度,介绍一下期货外汇的具体运作方式。
期货外汇的交易数量和合约现货外汇交易是完全一样的。期货外汇买卖最少是一个合同,每一个合同的金额,不同的货币有不同的规定,如一个英镑的合同也为62,500英镑、日元为12,500,00日元,欧元为125,000欧元。
期货外汇合同的交割日期有严格的规定,这一点合约现货外汇的交易是没有的。期货合同的交割日期规定为一年中的3月份、6月份、9月份、12月份的第3个星期的星期三。这一样,一年之中只有4个合同交割日,但其他时间可以进行买卖,不能交割,如果交割日银行不营业则顺延一天。
期货外汇合同的价格全是用一个外币等于多少美元来表示的,因此,除英镑之外,期货外汇价格和合约外汇汇价正好互为倒数,例如,12月份瑞郎期货价格为0.6200,倒数正好为1.6126。
期货外汇的买卖并没有利息的支出与收入的问题,无论买还是卖任何一种外币,投资者都得不到利息,当然也不必支付利息。
期货外汇的买卖方法和合约现货外汇完全一样,既可以先买后卖,也可以先卖后买,即可双向选择。
在线外汇交易的发展
1997年以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在线外汇保证金交易已经风靡世界,成为外汇交易的流行方式,不仅银行间交易已开始采用在线方式,个人也越来越多的通过互联网参与外汇交易市场。
在线外汇交易的发展,打破了地域的局限,使得原来必须依赖本地经纪商才能参与外汇交易的个人和小型机构投资者,可以更加方便的进行外汇投资。
2000年12月,美国通过了《期货现代化法案》,这一法案要求所有外汇交易商必须在美国期货协会(NFA)和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注册为期货佣金商(FCM),并接受上述机构的日常监管,在期限内不符合资格或没有被核准的外汇业者将被勒令停止营业。这一法案的出台,使得在线外汇保证金交易走上了规范发展的轨道。
目前,已经通过美国CFT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注册的外汇交易商有(按通过时间先后)FXCM、MGFG、GAINCAPITAL、CMS-FOREX等。
中国外汇交易市场的历史与现状
在1992年-1993年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过程中,多家香港外汇经纪商未经批准即到大陆开展外汇期货交易业务,并吸引了大量国内企业、个人的参与。
由于国内绝大多数参与者并不了解外汇市场和外汇交易,盲目的参与导致了大面积和大量的亏损,其中包括大量国有企业。
1994年8月,中国证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文,全面取缔外汇期货交易(保证金)。此后,管理部门对境内外汇保证金交易一直持否定和严厉打击态度。
1993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允许国内银行开展面向个人的实盘外汇买卖业务。至1999年,随着股票市场的规范,买卖股票的盈利空间大幅缩小,部分投资者开始进入外汇市场,国内外汇实盘买卖逐渐成为一种新兴的投资方式,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据中央电视台报道,外汇买卖已经成为除股票之外最大的投资市场。
与国内股票市场相比,外汇市场要规范和成熟得多,外汇市场每天的交易量大约是国内股票市场交易量的1000倍,所以尽管在交易规则上不完全符合国际惯例,国内银行开办的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业务还是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参与者。
总体来看,国内绝大多数的外汇投资者参与的是国内银行的实盘交易,而保证金交易,由于国内尚未开放,以及国家的外汇管制政策,国内投资者尚需待以时日。
http://www.licai18.com/prod/wh/step1_3.jsp
⑷ 本案之“非法买卖外汇”行为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本案是什么案?
这里一个案例,仅供参考。
【基本案情】公诉机关对被告单位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被告人樊某、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指控事实:被告单位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4年10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2010年3月至2011年9月期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某与被告人张某擅自在我国外汇管理局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采用关境内樊某向张某指定的账户给付人民币,关境外收取张某美元的方式,非法买卖外汇,累计为该公司兑换9650万美元。
2011年1月,被告单位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将其借入的1150万元美元兑换成人民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某与被告人张某擅自在我国外汇管理局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采用关境外樊旭洪向张某指定的账户给付美元,关境内收取张某人民币的方式,为该公司兑换1150万美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樊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并组织实施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人民法院定罪处罚。
笔者接受委托后,与被告单位进行了详尽的沟通,认真的查阅了卷宗,卷宗证据证明:被告单位房地产公司、被告人樊某兑换美元的犯罪目的,是应政府要求,完成政府招商引进外资任务。其中兑换的9650万美元全部自用于被告单位房地产公司增资注册。1150万美元兑换成人民币由被告单位房地产公司自行使用了。数次兑换过程中没有获利的情况存在,数次兑换外汇过程中因汇率差价和向同案被告人张某支付手续费等因素,损失人民币两千余万元。
在全面研究实践审判的同类案例后,提出1.被告单位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不是市场经营行为;2. 被告单位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不具有营利的犯罪目的的辩护观点,确立无罪辩护的方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樊某、张某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非法经营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做出被告单位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入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樊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的判决。
被告单位被告单位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樊某接受判决,放弃上诉的同时,对笔者的辩护工作表示十分满意,但笔者对法院判决的观点不能苟同。
笔者从本罪以下几个方面对本案进行剖析:
一、“经营”是指市场经济领域中市场交易活动,即市场主体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某项能够为自己带来利益的活动。其表现形式以客观行为来体现,即“经营行为”,具有鲜明的市场性和营利性特点。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具有法定的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具体的“经营行为”,主观方面则由故意构成,并且实现谋取非法利润的结果,即非法营利的目的。
由此以“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构成的非法经营罪中的“买卖外汇”必须是一种经营行为。在刑法领域有观点认为,非法买卖外汇型非法经营罪犯罪判断点主要在于是否存在非法买卖外汇行为,至于这种行为是否属于经营行为,并不重要。这种观点是教条的。《刑法》条文及相关解释对“买卖”没有做出准确法律定义,在刑法层面本罪中对“买卖”的文义解释,应是指交易活动,其本质特征是买进卖出的经营行为。所以,非法经营罪中“买卖外汇”的行为应当是一种经营行为。
“经营行为”的结果是以经营活动创造价值,获取利益,实现营利的目的。行为人没有营利的目的,是不会进行经营活动的,营利目的是经营行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没有营利目的的行为根本不可能是经营行为。
二、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法律规定
1996年1月29日国务院颁布的《外汇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汇管理条例》将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和非法介绍买卖外汇这四种行为规定为行政违法行为。虽然《外汇管理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定罪处罚的具体根据,只是一种提示性的规定,不能成为定罪量刑的法律根据。
1998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225条第(三)项(现为第(四)项)的规定定罪处罚:(一)非法买卖外汇20万美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这是首次将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为犯罪,按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
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第4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231条的规定处罚。”《决定》的这一规定是在立法上对前述司法解释的确认,并明确了单位构成犯罪主体。
笔者注意到,从前述《条例》、《解释》和《决定》规定的内容相对照看,非法经营罪所规定的“非法买卖外汇”中的“买卖”应理解为是低价买入外汇、高价卖出外汇,实现在有买有卖的过程中牟取非法利益目的的一种外汇经营行为。笔者认为,对外汇单纯“买”和“卖”的行为,要根据“买”和“卖”的目的来判断其行为性质。如果行为人以出卖营利的目的购买外汇,则符合了“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法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出于自用目的单纯购买或卖出外汇,则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对于自用的目的针对单位主体一般是用于生产、经营的使用。有观点认为,这也是营利目的。笔者认为,营利的目应该是通过买卖外汇行为本身来获取利益,即指买卖外汇行为的直接目的,不能做出将外汇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的扩大解释。
结合本文案例,被告单位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完成政府招商引资任务为目的,在我国外汇管理局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采用关境内给付人民币,关境外收取美元的方式,非法买卖外汇,累计兑换9650万美元用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和将公司借入的1150万美元在我国外汇管理局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采用关境外给付美元,关境内收取人民币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行为,形式上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对外汇的管理制度,但被告单位的主观目的是完成政府招商引资任务和自用,客观上购入9650万美元和卖出1150万美元的两次行为是彼此独立,没有关联性,只是单纯的购入和卖出的行为,没有对外汇有卖又买的交易活动,不具有经营行为的性质特征,不是经营行为,只是兑换行为。两次兑换获得的美元和人民币全部用于单位注册资本增资和生产经营使用。兑换外汇的行为不但没有实现获利结果的发生,相反,因汇率差价和向同案被告人张某支付手续费等因素,损失人民币两千余万元。故此笔者认为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单位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实践审判层面
近几年来,司法审判实践中,对非法经营罪定罪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审判案例是黄光裕案和刘汉案。
2008年,黄光裕被公诉机关指控于2007年为归还赌债,将人民币8亿元直接或通过北京某有限公司转入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通过郑某等人私自兑购并在香港得到港币8.22 亿余元(折合美元1.05亿余元)。对于上述行为,一审判决认定黄光裕构成非法经营罪,虽经上诉,二审判决还是维持原判。
2013年,刘汉被公诉机关指控于2001至2010年,为归还境外赌债,通过汉龙集团及其控制的相关公司,将资金转入另案处理的范某控制的公司账户,范某后通过地下钱庄将5亿多元人民币兑换成港币为刘汉还债。对于上述行为,一审判决认定刘汉构成非法经营罪。后经上诉,2014年湖北省高级法院对被告人刘汉涉黑、故意杀人等犯罪案件做出的二审刑事判决中,撤销了一审判决中关于被告人刘汉私自兑换港币用于偿还赌债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撤销理由是:“被告人刘汉私自兑换港币用于偿还赌债的行为,客观上是买卖外汇的自用行为,不属于经营行为;主观上没有营利的目的” 2015年最高法院对该案死刑复核的刑事裁定书中,对湖北省高级法院的二审刑事判决中定罪量刑部分予以核准。
以上两个案例所涉及的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是相同的,都是采用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的方式,个人使用归还赌债。得到的却是前者有罪而后者无罪的两种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原因是有罪判决没有考虑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买卖外汇的经营行为。在黄光裕案的一审和二审判决书中可以看到,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光裕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破坏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判决只是以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作为认定非法经营罪的根据,两级法院主要评判的是这种以人民币偿付外汇赌债的行为是否属于买卖外汇,并没有对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客观上这种行为是否是经营行为进行评判。而在刘汉案中,虽然辩护人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提出以人民币偿付外汇赌债,只是一种支付行为,并没有营利的辩护观点。但一审判决并没有采纳辩护人的意见,而同样也是径直以买卖外汇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是,刘汉案的二审判决以刘汉主观上没有营利目的为由改判非法经营罪不能成立。从刑法理论上来说,刘汉案的二审判决对于刑法的理解是准确的,值得肯定。同时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确认,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已经逐步推行案例指导制度的今天,是对此种犯罪的审判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
笔者认为,本人代理的这起案件中,被告单位主观上不具有营利的犯罪目的,客观上买卖外汇行为本身不具有经营性质,买卖外汇行为实现的结果是单位生产经营的合法自用,且没有营利结果客观存在的状况下,审理法院做出的有罪判决,不符合刑法理论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种犯罪审判的指导精神,应当予以纠正。(本文作者系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⑸ 外汇买卖入门知识
要点一:外汇短线交易的操作理念
“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版”,不同的角度和思维,每个权人对事物的认知也不一样,外汇交易亦是如此。在外汇市场中,每个交易者的理念、风格、方法都各不相同。
要点二:外汇短线交易应该注意的三大事项
1.设置好止损止盈并且严格执行。
2.养成良好的交易习惯,遵循交易原则。
3.不断完善自己的交易策略,构建可信赖的交易系统。
要点三:外汇短线交易操作需要做的两点准备:
1.不要选点差大的交易平台,因为频繁做单,点差大会让交易者承受更大的交易成本;
2.交易者要有较为丰富的交易经验,选择入场时机敏锐精准。因为短线交易要的就是那一刹那的交易机会,错过了就要等待下一次入场机会。
⑹ 外汇买卖是怎么回事
外汇交易就是一国货币与另一国货币进行交换。
外汇交易以一定的价格(即汇率)将一个国家的货币兑换成另一个国家的货币。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它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它不仅是连接世界各国经济交流的桥梁,也是国际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其他金融市场不同,外汇市场没有特定的地点或中央交易所,而是通过银行、企业和个人之间的电子网络进行交易。 "外汇交易"是同时买入一对货币组合中的一种货币而卖出另外一种货币。 外汇是以货币对形式交易, 例如欧元/美元(EUR/USD)或美元/日元 (USD/JPY)。
(6)买卖判断外汇扩展阅读:
外汇交易的八种交易方式如下:
1、即期外汇交易:又称现汇交易,是交易双方约定于成交后的两个营业日内办理交割的外汇交易方式.
2、远期交易:又称期汇交易,外汇买卖成交后并不交割,根据合同规定约定时间办理交割的外汇交易方式.
3、套汇:套利是指利用不同的外汇市场、不同的货币种类、不同的交割时间、某些货币的汇率和利率差异,从低的一面买入,从高的一面卖出,以赚取利润的一种外汇交易方式。
4、套利交易:利用两国货币市场出现的利率差异,将资金从一个市场转移到另一个市场,以赚取利润的交易方式.
5、掉期交易:是指将币种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交割日不同的两笔或者以上的外汇交易结合起来所进行的交易.
6、外汇期货:所谓外汇期货,是指以汇率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用来回避汇率风险.它是金融期货中最早出现的品种.
7、外汇期权交易:外汇期权是以外汇买卖的,即期权买方在向期权卖方支付相应的期权费后获得权利,即在支付一定数额的期权费后,期权买方有权按照约定的汇率和金额买卖约定的货币。在合同到期日,经双方事先同意,权利买方也有权不履行上述合同。
8、以后将出现由银行和互联网投资公司合办的外汇交易平台,这样为个人投资降低了不必要的成本。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外汇交易
⑺ 外汇交易的买卖时机怎么判断
首先来要能看出股价走势自。股价走势有三种,在三种走势中,买点和卖点是不同的。
一种走势是上升趋势,即均线系统向上,k线走势沿 着均线系统振荡向上。这时的买点应该是股价调整到均线附近时(具体调到5日、10日、20日均线,要看具体的股票和k线走势),卖点应该是股价创出短期新高时(中长线持股和极端行情除外)。
第二种走势横盘,即均线系统横着走,k线在一个箱体种上下振荡。这时的买点是股价调整到箱体的下轨时,卖点在上升 到箱体的上轨时。
第三种走势是下跌趋势,即均线系统向下,k线走势沿着均线系统振荡向下。这时最好不要操作,风险较大。
⑻ 如何判断外汇买卖的位置
第一种,原计划出场,就是说在一笔外汇交易之前,会有一个交易计专划的制定,交易计划属上有入场价位,止损以及出场目标。那么入场之后,需要在交易单上写入“出场目标”的价格。以便未来价格运行到此处,会自动获利平仓。这种方法的缺点是价格运行到出场目标可能会再继续发展,将错失赚更大利润的机会。
第二种,追踪止损出场,当外汇价格顺着赢利的方向前进时,可以采取“追踪止损”的方法,不断的向赢利方向推进止损,这样既保护赢利单的同时又可以避免外汇价格下跌带来的风险,如果价格下行,依旧是在赢利的状态下出场的。第
三种,分批出场,当买入一定手数的货币之后,外汇价格开始上扬,此刻已经赚了一些,可以考虑平掉一部分仓位,再留有另一部分仓位去赚取行情可能继续“延续”的利润。可以在这www。qdyhtzgl。com学习更多外汇技巧,同时也有分析师出的每日的操作策略和技能,更快提升自身水平。
⑼ 外汇买卖交易汇率到底怎么看
汇来率价格表示方法--标价作为源货币价格的汇率,要比普通商品的价格复杂一些,现在,国际上主要通行两种标价方法:
直接标价法:是以一个单位的外国货币表示若干本国货币的方法。也就是说,就是将外国货币当作商品,而本国货币作为价值尺度。如一美元等于8.27元人民币,对于中国来说就是直接标价法。
间接标价法:是以一定单位的本国货币为标准,来计算应该收取多少单位的外国货币。也就是说,本国货币被当作商品,用外国货币的数额来表示本国货币的价格,充当了价值尺度。如1英镑等于1.7美元,对于英国来说,就是间接标价法。目前世界上使用间接标价法的国家不多,主要是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
⑽ 为何倒卖外汇是违法的请详细说明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买卖判断外汇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外的其他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第四十九条
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